0

团队旅游业务的运作流程精选20篇

浏览

1685

范文

1000

篇1:员工培训讲义:业务运作礼仪_礼仪文书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培训,全文共 1779 字

+ 加入清单

员工培训讲义:业务运作礼仪

(主讲人:王志武)

(一)、业务基本常识:

1、线路业务:

(1)、一条线路原则上1000元/条,某一地区,沿途经过数市数县,在本公司未签约给其他线路前,允许其上下经过沿途市县的乘客,如果签约相应市县线路,则不允许其乘载相关市县的旅客;

(2)、合同一年一签,押金5000元/条,加租视续约时的行情而定;

(3)、有适当的装修期或筹备期,由运营监视具体情况而定。

2、铺位业务;

(1)、一楼为各行业型商铺,均价在13---20元/每平方米不等,管理费2元/每平方米;二、三、三楼主要规划作酒店、宾馆、住宿、写字楼等,均价在8元/每平方米---12元/每平方米不等。

(2)、合同两年一签,付租方式二押一租,加租视续约时具体行情而定,原则上在原有价位上递增10%--15%之间。

(3)、装修期或免租期在2---5个月,由运营总监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业务基本礼仪

1、服饰礼仪

服装穿着要朴素、大方、合乎时令的服装;仪容仪表要整洁、端庄,男士要适时理发,胡须要刮净,指甲要修剪,内外衣要经常保持整洁,女士活动前要梳理打扮,保持外貌整洁美观。

2、握手礼仪

握手要用右手,应双目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一般不应用力;与众人握手,一般应按从近(身边)到远的顺序一一分别进行,既不应挑跳,也不应同时握着两个人的手,与年长于已或身份高于已者握手,应稍稍欠身,用双手握住对方的手,以示尊敬;与女子握手,一般只应握其手指部分;与主人、年长者、身份高于已者以及女子见面,应等对方伸出手后再与之握手;男子握手应脱去手套。

3、交谈礼仪

与客人谈话时,态度要彬彬有礼,让人有一种亲切感,愿意与你交朋友,愿讲真话。切忌盛气凌人把自已的观点强加于人。对有些问题,要以共同探讨的口吻,尽量多举些例子,以理服人。要事先弄清客人的身份,让自已说话得体,有针对性。如有的问题客人一时不能理解,可以安排一些实地参观,增加感性认识,让事实说话,或暂时回避,换个话题,以后有机会再说。同时在谈话时,切忌拍拍打打、唾沫四溅,参加交谈的人较多时,应不时地与所有人攀谈几句。注意聆听对方的谈话,并对其作出适当的反应。不轻易打断别人的谈话,插话前打个招呼。不谈论对方反感的问题,不逼迫对方回答其不愿意回答的问题。

4、介绍礼仪

介绍别人相识时,应先说“请允许我来为你们介绍一下”之类的话,接着说:“这位是某某老板或这位是某某老总”。介绍到谁,就用右手(五指并拢,手掌向左或向上,切不可只用一个指头)指向谁。

5、名片礼仪

(1)、派发客人名片时,要用名片的正面对着客户,目光清澈真诚,注视对的眉毛和额头之间,然后腰部略微往下弯曲,用双手恭敬地递给对方;

(2)、接收客人名片时,要用双手去接,同时用嘴读出对方的名字或尊称,然后小心翼翼的把名片放进名片夹,以视非常认可和尊重对方;

(3)、切忌派发客人破损或脏污的名片,接收客人名片后不要随便乱扔或乱塞。

6、邀请礼仪

客人光顾后,有签约意向又未下最后决定的,则需继续跟单和交流,因而需要发出邀请再次详谈,邀请时以示礼貌和尊重,应注意如下礼仪:

(1)提前发出邀请信息或邀请电话,使被邀对象有所准备,以及有时间安排好自已的其他活动;

(2)、邀请信息或电话不宜发得太早,过早会使有的人感到为难,因为有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接受邀请,而需要心已有安排为借口加认拒绝。

7、招待礼仪

此为接待上门的客人时应当讲求的表示尊重的形式。包括以下方面:

(1)、不要让客人在门外久等,应尽快热情地迎入会客间,给他让座、泡茶等;

(2)、一同来访的客人如较多,应按顺序接待,不能先接待其中你熟悉的客人;

(3)、正确联络来客与被访者,不要搞错联络对象,也不能传错来客的意图;

(4)、在来访者较多、交谈必须分别进行的情况下,要掌握好交谈时间,不要让其他客人久等,如不得不要客人久等时,一要先征询客人的意见,二要为他们准备好座位、茶水、报刊等。

8、迎送礼仪

迎送应按客人的身份及来访目的规定规格,主要迎送人要同来宾的身份相当,如与来宾身份相当的人因故不能出面,代行人应向对方作出解释。

9、通话礼仪

打电话或接电话时应当讲求的表示礼貌和尊重的形式。包括:

(1)、拿起话筒时,先说“您好”再回答或继续往下说;

(2)、要仔细聆听对方的讲话,并不时地用“嗯”、“对”、“是”等给对方以积极的反馈;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8855 字

+ 加入清单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9220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等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的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的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的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

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的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的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的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的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的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的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的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民族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的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的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的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的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的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结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共___天,饭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8090 字

+ 加入清单

旅游者: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

广西区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统一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 12301

传 真:

地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地市级旅发委旅游质监所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__________年月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7851 字

+ 加入清单

旅游者: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传 真:

联系电话:

邮 编: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3036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

团号:

出团日期: 年 月 日

出团线路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GF-20__-2401号示范文本制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GF-20__-2401号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社为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X-CJ00022。经营范围: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1号二轻大厦四层。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须知》(双方签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签字的旅游者代表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书面声明,否则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为法人机构的,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上述义务由该法人机构承担。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章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另纸附上)。

第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签名: 旅行社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协议内容

第二章 协议条款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X-CJ-00022;

第一条 旅游时间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况

出发时间 , 结束时间 , 共 天 夜,饭店住宿 夜。

行程: ;集中地点: ;散团地点: 。

地接社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若有调整,以出团通知为准)

第二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范围和理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条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提供协助服务。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成人: 元/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

旅游费用详细清单及支付方式见团队订单。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 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6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同意( 第 种方式) 1、转至旅行社出团; 2、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解除合同。

第五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六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见团队行程单,如无特殊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1、 双方通知对方相关事项,可以以书面送达、电子信箱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话通知四种形式,任一形式均视为通知送达。

2、 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与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3、已向游客代表询问出行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回复身体健康良好,适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内做过大手术,孕妇,患有传染疾病者等谨慎出行;70岁以上老年游客请提供近期健康证明并有家属陪同。出行游客根据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户名: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户: 0091 0104 0017 318 开户行: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营业室

备注:旅游者应当到旅行社财务部或各门市交纳旅游费用,也可以到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旅行社账号。旅游者交纳现金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开具加盖旅行社财务用章的收款凭证。旅游者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不能出具加盖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员,否则其后果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地址: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4327 字

+ 加入清单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454 字

+ 加入清单

20xx年8月1--11日,受学校委派,我参加了由江苏省教育厅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承办的省培“四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旅游管理专业的项目培训,这十多天来,收获颇丰,感慨良多,现将培训过程与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培训过程

本次是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培训,既有老师的理论讲授,也有学员的相互讨论交流,更有旅游企业的实地参观考察。

1.理论培训

本次培训,先后有沙润、黄震方等5位旅游管理类博士生导师为学员们讲授宗教建筑景观鉴赏、酒店服务创新、乡村旅游、智慧旅游及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报告;有职业院校的周春林院长(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徐桥猛处长(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为学员讲授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课程专业建设及课程资源库建设;有企业经历的东南大学储九志教授、南京旅院支海成副教授、南京必得规划公司陆乃高总经理先后讲授旅行社管理创新与旅游法规研究、饭店管理实务与新技术应用和旅游产品创新开发与项目创意策划,有江苏省旅游局袁丁局长讲授省旅游发展现状与旅游规划;有南京师大旅游管理周年兴副教授、吴江副教授为学员讲授科研创新与申请技巧、餐旅行业指导委员会科研申报等;也有南京师大地理科学学院苏锦副院长讲授专接本旅游管理项目。

2.企业考察

受训期间,南师大安排学员先后参观南京索菲特银河大酒店、钟山索菲特高尔夫酒店、世茂滨江希尔顿酒店,这三家酒店分别隶属世界酒店集团第三位的法国雅高和美国希尔顿,属于高档酒店。参观中,学员就其关心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酒店员工流失率、酒店员工职业规划等问题与酒店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洽谈。

二、心得体会

总的说来,11天的培训是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培训处开展的一项有利于江苏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发展的项目,在这个培训过程中,我的收获如下:

1、更新了职业教育观念

培训中聆听了几位教育专家的精彩讲座,他们用自己多年来研究的成果,结合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理论,对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使我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有了深入的了解,在思想认识上和教学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提高。高职教师在教学中除了传授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外,还应培养学生的职业理想,让他们树立正确价值观、择业观、就业观。

2、了解了旅游行业的前沿资讯

本次培训的主办方邀请了业内的知名人士来跟我们沟通交流,从他们的阐述中,我了解到当今旅游行业的最新资讯。例如旅游行业的现状、旅游企业的经营模式、哪些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等等。

3、掌握了旅游企业的管理模式

几位业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受邀来参加此次培训。从他们的介绍中我们了解了他们企业的特色,大致清楚了旅游企业的管理模式,高管们的主要职责及日常工作流程。他们讲述了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教学建议,激起了我对相关教学思考的火花。

4、收获了经验与友谊

本次培训的学员均来自江苏高职院校的第一线,对旅游管理专业职业教育有着较深的体会。培训中,大家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职业教育的招生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每个学员都毫不保留地和大家一起分享成功的经验和学习心得,并且建立了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相互交流与学习。

总而言之,经过本次短暂的培训,让我更加意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无止境,只有孜孜不倦地吸取知识,不断地提高和更新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教学的需要,培养出更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本次培训所学到的知识、技能、理念应用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去,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为职业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750 字

+ 加入清单

4月23日、24日,我和学院相关人员一行八人参加了省档案局举办的《全省档案人员专业知识岗位培训班》培训,具体培训了《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通过这两天的培训,我对档案管理规范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课中,讲授了什么属于归档文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及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等,涵盖了文书及文书工作、基建、照片档案的管理技术与方法。相比1987年的档案管理规范的63项基础上增加了27项,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它改革了保管期限,将永久、长期、短期改成永久、定期;它突出了立档单位的地位,体现了以我为主的思想。通过这次培训,我懂得了在编制档案工作中要注意五个问题:1、要以部门为单位去编制;2、要划分好什么是永久性的档案,什么是定期档案;3、要明确归档的范围;4、要严格把关归档档案的质量;5、要清楚理解档案专业的法律法规。

在《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课中,讲授了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的收集要求、整理程序和保管条件,囊括了照片档案一般包括哪三部分、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及照片册封面、照片册册脊要求的相关档案管理知识。结合驾校的情况,照片档案的管理不可能照着这个标准一个一个地去做,但我们可以了解,清楚理解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

在《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课中,讲授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的组卷原则和方法、案卷和案卷文件材料的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卷皮规格及其制成材料的质量要求。王端芬老师在这堂课上,主要以基建工程实例来讲授,使我对基建档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管理知识得到了潜移默化的提升。

通过这次培训,我的档案管理知识更加丰富,档案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我一定将所学的东西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把档案管理工作做出成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277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跟上总台发展的脚步,5月的最后一周,我们来到了浙江传媒学院学习。简单的开班典礼之后我们就正式展开了为期四天的业务培训。课上,每一位老师的讲课各具特色,但主题都明确而深刻,让我在这四天的学习中受益良多。每位老师都是曾经在或正在新闻一线工作过的老师,讲课内容贴近业务实际,使我们这些正在工作岗位上的新闻记者们进行了一次业务上的消化吸收再提升。四天的培训课程虽然很短暂,但是却使我重新认识了新闻传播事业,重新认识了记者的岗位职责、素质和能力,也更加坚定了我奋斗在新闻一线的信心。

近年来,随着第三次信息革命的强势推进,极大地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在信息传播方面。云媒体、微博、博客等网络新词的出现,也在告诉我们,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传媒经济的发展,在培训课上,大部分教授都在给我们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不断学习新的知识,适应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环境。或许两年前谁也不会想到,节目线上线下可以通过微信码进行互动,而在今天却成为收看电视的同时进行的一种娱乐方式。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传媒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敢于接受新事物,并且利用新事物来为我们的节目润色,使我们做出来的每一件新闻作品都饱含特色,使受众收听收看我们的节目时是一种享受,是一种接受知识、学习知识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煎熬。

几位授课的老师告诉我们,知识大爆炸时代的到来,各种信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传统的媒体一时间还无法应对,特别是地市级媒体更是顿时一筹莫展。再加上众多的卫视节目、网络节目等等,那么多的信息量,受众一时也招架不住,于是一部分受众开始逐渐去甄别信息,选择能使自己感到有用的信息,这里也就是说的趣味性。抢占收视率,关键就在于把握受众需求,老百姓想看什么,什么样的节目能够让他们感觉有趣味性,这是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受众拿起手中的遥控器不停地换台,不停地换台,我们如何使它停留在我们的节目上,每天准时准点收看我们的节目,关键还是要把节目做的贴近生活、贴近实用、贴近身边的人和事……让趣味性成为我们打造节目最重要的因素。人类的起源有多种学说,其中就有一种叫游戏说,这也足以说明人类的生产生活与趣味惜惜相关。

采访的方法与技巧、节目制作都要思考。说到这些,平时在台里的许多工作,其实是无法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来指导的。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的经验来进行指导。这就使得许多细节上的把握和预期的难以实现。我个人觉得经验可能偶尔使得采访快捷的进行甚至顺利完成。但往往在采访中的关键细节则会丢失。一篇好的报道,会像授课的老师说说的,可以多个角度,不同频道,不同部门多方位多次报道。可是,由于细节的丢失导致一个新闻事件只能一次性受众,之后便没有了新闻价值。这应该是在这个新闻匮乏的时代对资源的浪费吧。

通过紧张的培训,我认识到必须牢记使命和职责,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开拓新方法、研究新课题、转变新思路;善于学习、学以致用。四天八节课的学习时间非常短暂。总台领导精心安排的学习机会也非常难得。我很庆幸也很珍惜可以参加这一次的浙广学习培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226 字

+ 加入清单

由县委党校、县民政局共同举办的这期社区工作者培训班,经过两天的紧张安排,已经完成了集中培训阶段的学习任务。总的来看,本次培训班指导思想明确,教学内容集中,同志们精神饱满,学习认真,具体有这样几个突出特点: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这期培训班是年初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主体班次之一,也是我县举办的第一期社区工作者培训班,为此,县委党校和县民政局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位社区干部也对此次培训工作给予了足够重视和配合支持。在培训班开学典礼上,县上领导 到会参加了开班典礼,做了动员讲话,县民政局给我们大家上了第一课。

2.重点突出,内容紧凑。这期培训班的学习内容紧紧围绕社区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了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社区规范化建设知识、社区保障基本知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等内容,同时,为了增强培训效果,县民政局领导 为我们培训班亲自授课,同志们的反响都比较好。

3.同志们遵守纪律,学习认真。领导和各社区工作同志都能按照要求按时报到并参加学习。特别是第一天上课,同志们到的比较齐,绝大多数同志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能够自觉遵守培训班有关规定,按时听课,保持了较好的课堂秩序,表现出了社区工作者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的精神风貌。

这期培训班集中学习时间较短,但培训目的基本达到了。同志们通过学习,

一是对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这次培训的重要意义有了充分认识。社区是城市的“细胞”,社区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身边的热心人、勤务员,是党委、政府连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对社会管理工作都给予了相当重视。无论是今年2月份在中央党校发表的主题为“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根本性工作”的重要讲话,还是我们**县委随后召开的社会管理工作专题学习会议,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肯定地说,社区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社区工作者将要担负的职责会越来越大,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今年初我们多方争取将培训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列入了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这次培训班的顺利举办,为我们以后开展社区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以后我们在适当和必要时候还会举办社区工作者培训班,努力为我县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服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工作骨干队伍。

二是对xx届五中全会精神内容有了进一步掌握。xx届五中全会是“”规划收官之年和“”规划开启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描绘了下一个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这其中,“建议”的第八部分第36小节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通过学习,相信大家对此已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920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单位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在老师的讲授和辅导下,学习了,等方面的知识,开阔了视野,为今后更好的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培训使我受益匪浅,感触颇深。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我们素质的最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要适应和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通过培训班的学习讨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到做好当前阶段的税务工作要靠不断学习,不断创新,这样税收管理才能出水平、出质量。

二、异彩纷呈,讲座全面系统。

几位老师的讲座就像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他们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听过。。。老师的。。。。。。。。我体会到了财务会计知识在税收工作中举足轻重,懂得了做行政就是做证据的执法理念,意识到税收风险无处不在,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不断地发现风险、消灭风险;听了 刘秀英 老师的,

我对所得税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更深一步的了解了所得税核查的方法和技巧;听了 秦云芳 老师的。。。。。。。。,我对纳税评估模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三、学无止境,更新学习观念。

听老师们滔滔不绝、挥洒自如的讲座,心中十分佩服他们的口才,佩服他们的自信,佩服他们的敏锐,佩服他们知识的渊博。“人生是一个长跑,要一直坚持下去。”学习也是如此,要让读书学习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对照自己的工作实际,将所学知识为我所用。

培训学习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我知道有更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在后面。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工作在我们的手中,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我将把这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当中,并从工作中不断提升,把不断地学习和努力工作中提高自己,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既增长知识,拓宽了工作视野,又学会了诸多工作方法,明确了今后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思路。我将通过这次培训,不断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2004 字

+ 加入清单

在大学毕业之际,很荣幸能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留校工作。7月3日至7日,在学院人事处的组织下,进行了为期五天的xx年新进教职工入职培训

在培训过程中,投资集团就在民办高等教育的环境下实现个人发展成长问题方面为我们做了培训,接着人事处的尹处长就人事管理制度及师资建设情况做了介绍;学工处何处长作了学院学生工作概述的报告;教务处李庆副处长就教学管理制度及基本常识与大家作了交流。接下来几天时间,学院培训中心的郭主任带领大家进行素质拓展,在有戏与趣味中提升新进职工的团队精神,合作思想,责任意识等综合素质。

经过短暂而系统的培训学习,使自己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个人发展人生规划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认识与提高,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三个心得:

一、学习集团办学理念奉献社会努力提升自我素质有所作为

培训第一天,投资集团的老师为我们作了关于在民办高等教育的环境下实现个人发展成长的报告。主要讲到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民营企业的投入为高等教育注入活力;学校发展与个人成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听了老师的报告,是我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历史及过程;投资集团的发展及对教育板块的投资,江城学院的发展与个人的成长都有了较深入的认识。

特别是老师讲到投资集团把投资于汽车、金融、地产等多个领域的资金拿来投入高等教育领域,反哺社会。投资集团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拥有6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营独立学院,与国立高校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目前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万人,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责任是企业立足社会的基本保证,而个人而言,教师又是人间最美的职业。我作为江城学院的一名新进教职工,应该更加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勤奋学习,努力提升自己,争取有所作为,为江城学院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学以致用尽职尽责快乐工作寓学于乐有感有悟开心生活

凡事在经历后才会懂得的更多。在学院培训中心郭主任的带领下,我们进行了素质拓展训练,通过这次素质拓展训练,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在这次拓展中,既有个人项目又有团队项目,但所有的个人项目也都是和团队共进退的。团队项目不是靠一个人的智力、体力和能力就能很好完成的项目。它的最大特点就是群策群力,团结互助,才能共同完成团队的目标。在本次拓展的过程中,队的队员之间最关心的都是如何组织、协调及配合好,而不是某个队员自己如何能做得更好,团队合作的精神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

让我深有感触的是“信任背摔”这个游戏,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战胜自己的恐惧心理。在那高高的背摔台上摔下来,虽说下面有人挡着,而且是三重防护,但还是有人没有完全放开心中的恐惧。从这个游戏中,我也有很深的体会: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队友,要敢于克服心中的恐惧,怀揣一颗坚强勇敢的心;还要学会换位思考。

为期几天的素质拓展训练结束了,虽然大家都很累,但是素质拓展训练所给予我们的启发和经验是一笔永久的精神财富,无论我们身处何种岗位,只要用心体会就能得到有益的人生感悟。在这几天时间里,感悟最深的应该是团队的意识,从一个人到一个团队是一个飞跃,在团队的范畴里,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到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是应该以团队的利益为中心。

再回头,每一个游戏都有它在现实生活中,工作中的意义。每个人循规蹈矩的生活,很难有机会重新思考与认识自己,拓展便为我们开启了这道门,使我们亲身体会到了那些早己熟悉的,看似平常的做人和生活的理念,真正的认识自我,勇于挑战新事物,有开拓创新精神。并充分认识到一个团队的凝聚力和团队中角色的合理利用,资源的合理分配的重要性。

决不轻言放弃,坚决坚持到底,绝不脱离团队,团结协作,通过这次拓展训练,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会团结合作,尽职尽责,快乐工作,在游戏中体味人生道理,寓学于乐,开心生活。

三、回顾过去有得有失无不受益展望未来美好明天再接再厉

今年三月份,我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仿佛一张白纸一样凭借着自己的幸运加入了学院教职工这一个光荣的队伍。刚刚进入岗位实习,紧张而忙碌地开始了自己的实习工作生涯。在四个月的时间里,从学院的学士学位评估整理文档到维护实验室设备及打扫卫生;从清理实验室资产到完善实验室相关制度;从申报采购实验材料到发放实验耗材;从期末考试监考到实验室搬家等。在管老师的带领下,一路走来,成长了许多,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一名教职工的转变。今后,我会继续沿着实验室和学院领导、以及自己制定的规划前行,争取在各方面有所提高。

总之,这次新进教职工培训虽然是安排在学期之末,恰好赶上教二楼和各学部实验室搬家,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我通过这次培训,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感到还有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确实,作为一名新教职工,要学习的东西实还很多。不过我有信心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学习,尽快地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水平,希望能够出色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从而真正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教职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784 字

+ 加入清单

20xx年x月29日,博物院宣教部组织的关于秦文化知识和讲解技巧的培训学习,在我们的恋恋不舍中敲响了结尾的钟声。对于这一阶段的培训课程,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四个字来形容了。老师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为期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每天都过得紧张而充实,学到了很多,也有很多的体会。下面,我将自己在这段时间的培训学习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一部分,做为讲解员,应该不断充电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我加入讲解员这个队伍已经五年了,从刚开始的懵懵懂懂到现在的堪堪入门,从第一次讲解的磕磕绊绊到现在的出口成章,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不能满足于一成不变的出口成章,而要进入更深层次的实施和成熟阶段,熟悉掌握讲解内容,了解讲解环境,因人施讲,具有良好的观众驾驭能力。在讲解之外,还要刻苦专研,发掘和文物有关的深层次的知识点,丰富自己专业知识量,仅仅是靠刚进博物馆时候的那一点讲解词那点内容是完全不够的,否则在讲解时候就是反复在重复,造成讲解内容呆板、枯燥、乏味。

第二部分,作为讲解员应该充分运用讲解技巧、肢体语言吸引参观者的注意力,努力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点深入浅出的、引人入胜的传播到观众们的脑海中。

讲解是一门知识和语言(包括肢体语言)高度结合的综合艺术。需要讲解员做到语言组织、表达能力较强,达到观点鲜明,内容准确,言简意赅,系统完整的要求;更要史物结合,注意声调节奏,追求有亲和力、声情并茂的讲解效果,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因人施讲,会针对不同职业、民族、年龄、性别、文化水平的各种观众,组织不同的语言。但这些还是要融合到实际工作中,自己不断和实践相结合,做个有心人,更多的总结经验才能达到。

通过著名播音员海茵老师和东方航空公司赵婵雯老师的讲课,让我掌握了这项工作的技巧,但更需要我躬身践行。通过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一名讲解员,首先普通话要标准,在吐字发音、语言表达方面要清晰、明了、态度亲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讲解员的一颦一笑都会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行为举止运用都要规范、适时、准确,待人接物符合礼仪的要求。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利用这次培训学到的方式方法,勤学苦练,扎好基本功。

讲解稿是讲解工作中极为关键的一部分,好的讲解稿会让观众的兴趣大增。我每一次讲解工作后都会及时修改、添补内容,丰富讲词。这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提炼和总结,同时也能根据自己的实际讲解风格整理出适合自己的讲解词,使我的讲解更具有个人风采和亲和力。

第三部分,我的讲解员的梦。

首先,做一个合格的、优秀的讲解员。既专业又亲切----这是我首先要达到的目标。通过学习,提升我的文化素质,通过微笑,表达我的良好修养。让我的观众体会到“宾至如归”的感觉,同时却又收获颇丰、不虚此行。

其次,做一个专业化、知识化的讲解员。讲解员这个工作,不能再以吃青春饭为理由,能干到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而是应该看成是自己的终身职业,不断地加强学习各相关专业知识,做到有问必答、答之必对,要有为讲解事业奉献终身的理想。

最后,做一个学者型、教育型的讲解员。在最后几天的培训中,老师们从讲解员业务工作拓展和博物馆社会教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我意识到,我的思想还是狭隘了。讲解员工作是博物馆对外宣教的纽带,平时在做好讲解工作的同时,也要扩展自己的工作空间,可参与到博物馆宣教活动策划中,在课程中讲了非常多的有关于宣传教育活动策划和实施的细节,课程十分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一些国外著名的博物馆和兄弟博物馆开展的对外宣教活动丰富精彩,都是很好的学习和借鉴的实例,在此基础上注重创新,结合我馆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开展适合我馆的内容,以真正体现博物馆最重要功能----社会教育。

总之,通过学习,了解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学到了很多以前模糊不清和不知道的知识,对自己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定位。

博物馆讲解员是一份看上去很美、但做起来很累的工作,是博物院的形象大使,是服务的执行者,是文化的传播者。我会让我的微笑留在客人的心中,使他们可以记住那次愉快的参观。我会让我的讲解印在客人的脑海中,让她们再把知识传播到身边的其他人。

我相信,在未来的讲解工作中,这次学习机会所学到的知识一定能给我很大的帮助。我也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实现心中那个讲解员的梦,实现我的人生理想。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2284 字

+ 加入清单

XX年4月8日至12日,本人有幸参加了在首府乌鲁木齐举办的“兵团日报社签约通讯员新闻业务提高班”的学习,受益匪浅。

这次学习班共有16个师局198名基层通讯员参加了培训。五师有12人参加。

授课的老师有兵团党委宣传部部长万卫平,兵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兵团日报社社长王运华,兵团日报社副社长陈维平,兵团日报副总编辑:焦慧、张富强、康东升等领导同志和兵团日报要闻部主任潘若禺、专刊部主任吴国平、副主任张光辉、新华社兵团支社社长李秀芩等。

4月8日上午开班仪式上,兵团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王运华对学员们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明确责任增强新闻宣传报道的信心。他说:新闻宣传也是生产力,也是拉动内需促进发展增强人们信心和动力的措施。二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理论素质和写作水平。新闻宣传报道不仅仅是写几篇稿子,而是要发挥新闻宣传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要开阔视野培养战略思维,树立大局意识。四是遵守纪律,约束自己,转变角色,认真听课,做好笔记。

兵团党委宣传部部长万卫平为学员们作了“兵团新闻宣传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的阐述。

万部长说:当前我们新闻队伍基础很好,专业人才多,骨干多,这让我感到欣慰。

过去,兵师团连四级都配有文教,宣传工作在统一职工思想、提高职工认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而今实行大政工后,宣传工作纳入政工办,似乎削弱了宣传文化工作。但是,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依然辛勤工作,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唱响主旋律做出了应有努力。作为主管宣传的领导,向各位同志表示深深的敬意。

万部长主要对今年兵团宣传文化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阐述。

一、理论工作

继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普及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

一是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认真进行总结,写好经验交流材料,这一点非常重要。

本人认为我团的特点在于党委一班人带头学习示范,建立学习制度,形成学习习惯,对基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引领教化作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大提高,干部作风较大转变。尤其是今年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干部开展读书好、读好书、好读书活动,可否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以达到学习目的。

二是学习内容要突出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会上的总结讲话,尤其是学习“十条宝贵经验”、“四个一定要”,把党员干部的学习引导好、教育好。当前干部学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不想学,二不愿学,三工作忙,四别人代学代写笔记,相互抄袭可网上下载心得,这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背道而驰的。在这次学习班上,我也了解到其他师局也存在同样问题。建议从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认真做好检查督导,确保干部学习教育见实效。不仿召开畅谈会,领导进行评议,纳入干部定等考核,以使学习活动落在实处。

三是结合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做好宣传,抓出成效。兵团日报将开设“团长、政委谈科学发展观”栏目,各级领导要以此为契机,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改进作风。

“学习实践活动”不是运动,而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

四是兵团将开展“屯垦戍边理论研究”,计划写一个屯垦戍边的纲要或者称屯垦戍边学。

二、新闻宣传方向

1、加强对兵团新要求的宣传:三大作用、三大关系。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兵团的具体要求和诠释。我们要把学习好中央的新要求落实在行动中。

2、加强对兵团六次党代会的宣传报道:落实“三保”,继续深化团场改革。在团场现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握好机遇,做到特殊体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3、以国庆60周年、屯垦戍边55周年为载体,开展系列活动。兵团日报将推出“我和我的祖国、我的兵团情”栏目,基层围绕周年可开展“报告会、座谈会、庆祝会、演讲会、文化艺术活动”等,引导群众更加热爱祖国,热爱兵团。

4、把职工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如医疗、就业、民生等问题,引导到非情绪、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5、策划重大宣传战役,对基层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工作经验、取得成绩,要开展集中宣传,营造声势,推出高潮。

三、思想首先建设方面

1、围绕中宣部“六个为什么”进行讨论,说明屯垦戍边核心价值观最重要。

2、积极组织兵团参加“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把兵团人推向全国,树立兵团典型。一个人,就是一个兵团集体的体现。

3、积极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兵团14日将召开“净化社会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综合治理社会文化环境,重点治理网络里对青少年不良影响的游戏。坚决打击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现象。

4、开展群众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如报告会、演讲会、朗诵会、演唱会,进行革命传统、兵团精神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或在一个单位、或在一个班级、或在文卫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确实达到活动目的和效果。

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今年要开展第三批文明生态小康连队建设评比,坚持标准把好质量关。

2、“三大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镇、文明城市(三年评一次,力推石河子)创建活动。

3、开展“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普及讲文明、守秩序,文明旅游

4、继续开展电视进万家活动。

5、志愿者服务: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转变志愿活动主要是青年人这一观念。今后此项工作纳入到文明办管理,我们要按照要求积极发展队伍。

我们可否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余热,在城镇卫生、文明礼貌、新风宣传、未成年人教育等等方面开展志愿活动,抓服务、创特色,树典型,推经验。

五、对外宣传工作

走出去,才知道中国有很多人都不了解兵团、不了解兵团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世界看到一个团结、和谐、稳定、积极进取的兵团、兵团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兵团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出声音,客观地、准确地讲清事实,千万不能“捂”。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476 字

+ 加入清单

7月5日,我有幸参加国土局组织的新闻培训学习会,对于我这个初入此行的人来说,面对陌生的新闻写作,这次培训学习显得意义非凡。

在为期一天的培训中,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叶红玲、白起文老师为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从新闻写作的最基础知识:标题、导语、正文和结尾如何着手,到如何发现新闻采点的着眼点,到举例说明新闻写作中容易进入的误区,另外两位老师还将自己多年的写作经历和成功经验毫无保留的传达给我们,这使我受益良多。

在这次培训学习中对于我的入门工作有了很好的帮助,对如何做好新闻工作有了新的启发,要用一颗敏感的心和敏锐的双眼去感受,去观察生活,留心生活中发生的点点滴滴,才能发掘出更有意义的新闻素材,才能写出更好,更有价值的作品,同时写新闻必须要先研究新闻,多读报纸,多研究报纸,从中学习写新闻的技巧,不断积累知识,总结经验,使新闻写作的量变到质变,才能达到新闻写作水平提升的效果。

通过这次紧张有序的培训学习,我对新闻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勤观察,多写勤练,将这次培训学习的内容融入到工作中,发现工作中每一个可贵细节,记录下公司事业稳健发展的足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281 字

+ 加入清单

4月21日至23日,我有幸参加了xx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民政局联合举办的全区社区干部集中培训班。对自己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社区党建工作、社区业务知识、做人做事理念及如何适应做好新常态下社区工作等知识培训。回顾这三天的培训学习,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充实,不仅使我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得到了提高,还让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受益非浅。经过这三天的培训学习活动,我有以下几点心得及感想:

一、增长知识,开阔眼界

这次培训是由省市区各界领导教授为我们亲自授课,从做人做事、社区建设、适应新常态如何做好社区工作、如何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理想信念教育等九个方面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诠释,使我们领略了老师们独到的分析和精辟的见解,从而进一步理清了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解开了许多工作、学习、生活中的迷茫和疑惑,大大地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正所谓:聆听的是智者的声音,感悟的是知识的力量;学到的是管理的精华。

二、加强学习,提升效率

社区工作千头万绪,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社区接受了由政府职能部门和家庭转移来的多项事物,各部门都对社区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社区担当着上传下达的桥梁纽带作用。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们的责任重大。学会做人做事和管好自己做好事,是我们每个社区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不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维护和树立良好的基层人员形象,加强学习,谨言慎行,言之有理,行之有效,低调、务实、不张扬。

三、坚定信念,服务群众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感受到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的重视,社区干部责任重大。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的细胞,细胞和谐,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国家的和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每个社区工作人员都要坚定为民服务的信念,适应新常态下的新工作,把重点放在为民服务这一主题上,进百家门、识百家人、知百家事、解百家困,有目的的开展各项深入民意的工作,并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的意识,真正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四、转变作风,强化素质

随着新型社区建设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已成为城市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角色,目前社区为更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已将做好为民服务转化为完成任务的一个工具,弱化了民思、民想、民需的重要性。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文化业务素质、组织管理素质、心理和身体素质,掌握社区工作好的方式方法,解放思想,不断开拓进取,以满足多层次、全方位的居民需求。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求真务实。以居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创新提升社区服务机制与管理,认真干事,用心干事,使自己真正成为居民的贴心人、娘家人。

感谢这次培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使我感受到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任务艰辛,使命光荣,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素质、工作水平、思想观念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今后,我会朝着新的目标进一步扮好自己在工作中的角色,向实践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丰富自己的知识,努力锻造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群众的,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教师业务学习总结开头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115 字

+ 加入清单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教师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仅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并且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它关系到千百万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于祖国的未来。今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显得极为重要。经过近几天的业务加强,反思自我平时在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改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方式。消除由于教师讲得过多、学生参与过少而导致的靠很多课后作业来完成教学任务的问题,逐步解决忽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实现的问题。

第二,认真学习校本培训。反思自我的教学,发现自我在很多情景下,自我对课标与课本的学习与研究还不足,这样就影响和制约了课堂驾驭本事,同样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率。

第三,认真备课,尤其要认真备学生。平时自我在备课时,只习惯于备教学资料,而忽视备学生。试想如果不去研究学生对所教资料的掌握情景,不去研究学生的个体差异,一切从本本出发,课堂教学的适切性就会大打折扣,课堂教学的高效更无从谈起。

第四,认真研究和设计好课堂提问。在真实、常态的课堂教学中,经常发现自我所提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无效问题、假问题、无价值问题充斥课堂,这样的提问耽误了学生宝贵的课堂学习时间,也影响了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所以,今后要高效地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就必须注重对课堂提问的研究,所提的问题必须是有价值的、有启发性的、有必须难度的,整个课堂的问题设计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加强对课堂节奏的把握和管理。课堂上,有时给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还没来得及思考,就立刻要求其回答,这样不仅仅浪费了学生课堂思考的时间,并且有效性很差。这种形式主义的教学方式使无效劳动充斥课堂,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率。有时让学生阅读课文、讨论、交流、做巩固练习等,不提任何时间和标准的要求,学生漫无目的地阅读与交流,课堂组织松散,时间利用率低。有时只对学生提出比较笼统的要求,学生不明白教师要他们干什么和要他们怎样干,这样,学生就失去了教师的有效指导。所以,要给学生必须的思考时间和思维空间,要减少“讲与听”,增加“说与做”,尝试“教与评”。

除此之外,教学调控要灵活,就是教师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我们应当把更多的精彩留给学生。要努力缩短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材资料的距离,使他们从心底爱上这门课。还应当充分利用教材、图片、实物及学生情感体验来发展学生的思维,增加学生的想象力。

所以,我们必须立足于学生,让学生进取参与学习,实现有效的、多向的、高质量的互动,从而到达优质高效的课堂教学这一最终目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教师业务学习总结开头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2246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学习让我们感受到了“以园为本教研制度建设”(以下简称“园本教研”)在幼儿园实施的意义:园本教研使的理念在实践层面上得以落实和具体体现,我们的园本研究做到了从本园的实际出发,深挖现有的教育资源,突出课程园本化,课程“生活化”的特色。省重点课题新编课程园本化>正在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省115、市115课题的独立承担,为我园带来了巨大的优势和动力,教研科研的根本目的得以实现,使幼儿园获得了自我创造和不断发展,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保教质量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幼儿和教师的共同发展。对园本教研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建设,实施科学管理。

1、强化组织建设。首先完善了园本研究管理网络,形成了园长—业务园长—教研主任—教研组长—教师组成的研究网络,成立了园本教研课题组,确保了各项任务的落实和研究目标的实现。

2、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科学、合理、健全的科研制度是园本研究的必要保证,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必要措施。因此,我园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制定和完善了全方位的科研管理制度。

(1)教师集体备课制度。

(2)定期听评课制度。教师业务学习总结。

(3)教师教育教研学习制度。

(4)考勤制度。

(5)教师培训制度。

(6)园本教研档案制度等。把园本教研工作提升到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环节中,针对园本教研工作及时调度,及时解决,做到了有章可循,依章办事,管理逐渐科学化。

二、立足本园实际,提出研究问题,实践课程“生活化”的研究

(一)、园本教研立足于本园实际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去寻求理论依据,指导解决实践中存在问题。业务园长为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全园教师学习“以园为本教研制度建设”,让全园教职工理解园本教研的目的、意义、方法等。搜集园本教研学习资料,通过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让全园教师领悟园本教研的意义,对本园的教育教学情况做充分的调查,把老师感到困惑的地方、普遍性问题作为我们研究的方向目标,针对提出的问题,调整了

新学期科研计划和工作重点。如:小班级部确定了,中班级部确定了,大班级部确定了作为园本课程的重点研究专题,探索性地开展园本教研工作。

通过的专题研究,老师们明确了幼儿常规训练的重要性,找出了常规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常规教育的方法与途径,悉数了小班幼儿一日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常规。老师们都深深地感到: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一定站在尊重幼儿,从有利于幼儿长远发展的角度上认识常规教育,并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在一日活动中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正确地进行常规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健康地成长。

(二)、深挖教育资源,突出幼儿园课程“生活化”的研究

教育“生活化”在幼儿园教育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被纳入幼儿园课程。为突出我园课程园本化研究特色,我们抓住幼儿生活,并善于发现教育的时机,把生活作为第一课堂深入研究,取得良好效果。

1、充分利用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深化园本课程研究。

我园教师的资历和水平,在全泰城幼儿园中一流。她们业务强干,观察和分析能力极强。为此,我们确立了、、、的主题,作为课程“生活化”的重点开展园本研究。教师首先要观察幼儿,把每一个幼儿的情况和问题做好分析,然后在生活活动中不断探讨、调整教育和引导对策,分析幼儿的变化,形成研究结论。老师们所做的观察记录、教育笔记和反思等人均都在两万字以上,价值非常大。

2、因地制宜,挖掘物质资源,推进园本课程研究。

课程研究情趣化。我们利用孩子对摄像机浓厚的兴趣,根据独生子女的实际情况,培养其劳动兴趣和动手操作能力。师幼共同在小小种植园中,种上了黄豆、葵花、地瓜花生、白菜等,定期管理,及时收获,整个过程都是教师指导,主要有孩子完成。老师通过摄像机及时记录

孩子的来园情绪,活动中的表现以及前后效果比较等。摄像机对幼儿的参与兴趣及教师的分析研究真正发挥了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根据不同的生活内容,开展了“百名幼儿画春天”、“师生共创儿歌、童谣”、“班级画册”等系列活动。孩子们的热情参与,不但给老师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动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幼儿自己在活动的体验中得到了快乐成长。

3、突出了重观察、重反思、重总结记录等措施,本正围绕课题内容进行探讨实践:开展园本教研工作的短期时间内,我们结合课题讨论工作中的问题。如教师教学中如何体现精神;如何把握幼儿的主体与教师的主导作用;如何引导幼儿进行实践;发展他们的认知能力;如何处理好预设与生成关系;如何进行教学反思再实践等等。

12月份我园选择了课例活动进行了集体备课,一人上课,集体反思再实践教学,这种教研活动能给每一位教师提供实实在在的平台,每位教师都能参与,这种教研模式指导了教育活动,它能解决班级的一些共性问题,分享一些教育策略,体会自己与他人教学行为背后的教育理念,通过分析与对比,处理环节的异同,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形象化。潜移默化地提高教师素质,贯彻理念,同时还组织老师选择身边的典型事例学习教育叙事写作。

三、加强各层次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1、巩固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专业理论的学习,掌握专业技能。

2、建立个人成长专业档案。

3、开展园本培训,如撰写教育叙事,写教学观摩分析,进行专题研讨,外出参观,观摩示范课等。根据教师不同层次,制定不同要求,养成理论与实践反思相结合的习惯,提高研究和解决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积极与盛市课题组、区教科研中心联系,加强园本教研的专业引领。

5、教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泰安市幼教园本课程研讨会。培训学习了讲授教育叙事、案例、课例的写作,如何开展课题研究,如何说课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旅游局个人年终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个人,全文共 789 字

+ 加入清单

20__年,我局妇女儿童工作在市妇联和市妇儿工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府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妇女儿童工作

一是在全局女职工中开展各种活动,倡导女职工“用知识立家,以知识兴家,靠知识富家”,在“岗位奉献”,从而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争做学习型女性,创建学习型家庭。

二是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全局女职工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以文明为荣,革除家庭不文明陋习,做文明的表率。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事事处处养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争做文明公民。

三是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广场舞、健身舞等各种活动,既强健了身体,又愉悦了心情。

四是组织女职工参加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巾帼展风采”大赛,并得了二等奖。

五是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4月“全民阅读月”活动,参加“网络书香,摄美瞬间”摄影大赛和“读一篇好书,写一篇美文”大赛,同时参加巴蜀讲坛主题为“文化让城市建设更持续”的公益讲座,从而提升全局女职工的整体素质,实现女职工素质的提高。

通过一系列活动,充分调动了女同志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我局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平等的财产权利,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大力加强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经常涉足场所的管理,一方面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及时制止和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