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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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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兼并合同范本公证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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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范本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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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枫林公司与东灯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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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林公司与东灯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南京东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就本案争议焦点、法律事实及如何处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应定性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XX年7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标的庭院灯,数量1490盏,单价每盏850元,总价款:1266500元,在备注一栏中双方明确约定:光源为飞利浦,灯具样式参照购买方提供的实样……合同签订之时,原被告双方也对庭院灯样品进行了现场认定和封存,原告在庭审时也明确承认其应当按照碧瑶湾花园一期已经做好的庭院灯作为样品,并现场拍摄了照片,由此可见双方达成的书面销售合同完全符合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告交付的货物(庭院灯)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XX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0盏庭院灯,该批庭院灯经监理公司(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验收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并被监理公司认定该批庭院灯不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不得进场安装使用,必须立即退场(详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故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未能依据双方约定交付合格庭院灯,系违约行为。

三、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合法有效

被告在收到监理公司通知单后,在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于XX年8月4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行使解除权是建立在原告违约且拒绝对庭院灯整改的前提之下,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9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使解除权行为合法有效。

四、鉴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及被告承接工程工期影响,被告在依法行使解除权之后又及时与其他的灯具公司签订了灯具销售合同,从其他公司处购得庭院灯进行了安装,目前所有灯具虽已安装完毕,但仍延误了工期,工程发包方将有可能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对此,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定性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依法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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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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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丰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安福琴

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旭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安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公司诉称,XX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07040098),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后变更为339 873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 568.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 568.9元和自XX年11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合同总金额339 873元的0.2%/天的违约金119 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钱豹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23日,上海凯泉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bj070098),约定:由上海凯泉公司为金钱豹公司供应水泵,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交货期为XX年5月1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初验合格付至75%,调试合格付至95%(XX年11月1日前),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若需方(即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即原告),且累积计算。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2台50wq/s201-4切碎式排污泵变更为2台100wq/s411-15的切碎式排污泵,电控柜1台,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14 347元变更为339 873元,交货日期变更为XX年10月20日,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上海凯泉公司原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94304.1元,上海凯泉公司依约分别于XX年5月23日、5月31日、10月29日向金钱豹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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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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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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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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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美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胜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惠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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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运输,全文共 2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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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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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企业,运输,全文共 2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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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XX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cif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美国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XX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XX年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商检证书,按照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有出运港的ccic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的港通关。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

再查明,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本案被告没有要求托运人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确认原告为本案所涉货物(现在天津新港,未报关)的收货人;二、原告承认在货物的进口和赎单等环节均有过错;三、被告承认在承运过程中违反了中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四、被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同意支付人民币40万元给原告作为原告货款和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原告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五、原告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退运、转运或罚没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原告保证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在处理货物退运、转运或罚没时不给被告产生或带来法律上的任何不良的或消极的影响;六、原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所占用被告的10个集装箱无条件交付被告。如原告不能在上述期间交付被告集装箱,则原告由此承担自XX年2月28日后产生的滞箱费用。滞箱费用按被告最新公布的滞箱费用标准计算加倍收取,在此之前的滞箱费用免除;七、原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诉讼费用。

分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是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提起的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又将起诉理由更改为承运人预借提单。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呢?如果预借提单事实存在,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被告认为其所签发的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因为它是在芝加哥接受的货物,而且提单上明确写明ipicy-cy,所谓ipi是指内陆公共点运输,因此被告不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但是承运人从内陆公共点已接受货物,其责任期间就已开始,在ipi后面又强调交接方式cy-cy,自身是矛盾的。“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被告在10月5日才在芝加哥接受货物,有违常理,因此有理由相信被告如此签发提单是为了规避承担由于倒签提单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就本案而言,不管是预借提单还是倒签提单,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参预了欺诈行为,因此承运人与原告进口的货物是我国不允许进口的废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运人违反了中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的规定;正是由于没有中国北美商检的检验证明,才导致废料运至我国港口,作为与托运人直接交接货物的承运人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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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企业兼并融资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融资,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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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乙方:______厂

住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________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 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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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企业兼并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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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双方当事人。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4.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其他事项。

二、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省 市 路 号

乙方:××厂

住址: 省 市 路 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 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以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 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省 市 路 号

乙方:××市经济贸易局

住址: 省 市 路 号

鉴于:

(1)甲方为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 厂。

(2) 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 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 省 市 路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

1.2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 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 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 有关合同:是指 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 有关业务:是指 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 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 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 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

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 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4.2 上述合同主体需要变更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5.兼并事宜

5.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 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 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 乙方与 厂的承诺。

6.1.1 乙方与 厂有权处置 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 乙方与 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 甲方的承诺

6.2.1 甲方保证及时接收 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 甲方保证接收 厂的有关职工。

6.3 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 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与

厂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各种帐目、帐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7.2 甲方的义务

7.2.1 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 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8.1.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 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

厂职工的利益。

8.2 乙方的义务

8.2.1 乙方有义务与 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 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省 市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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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企业兼并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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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省 市 路 号

乙方:××市经济贸易局

住址: 省 市 路 号

鉴于:

(1)甲方为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 厂。

(2) 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 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 省 市 路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

1.2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 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 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 有关合同:是指 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 有关业务:是指 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 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 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 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

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 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 甲方在兼并 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4.2 上述合同主体需要变更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5.兼并事宜

5.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 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 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 乙方与 厂的承诺。

6.1.1 乙方与 厂有权处置 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 乙方与 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 甲方的承诺

6.2.1 甲方保证及时接收 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 甲方保证接收 厂的有关职工。

6.3 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 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与

厂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各种帐目、帐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7.2 甲方的义务

7.2.1 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 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8.1.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 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

厂职工的利益。

8.2 乙方的义务

8.2.1 乙方有义务与 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 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省 市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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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企业兼并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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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厂

住址: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_号?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___________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__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范例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厂的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市经济贸易局

住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鉴于:

(1)甲方为经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_______厂。

(2)_______?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_______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_______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注册资金为_______万元。

1.2?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_______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有关合同:是指_______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有关业务:是指_______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_______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_______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5.兼并事宜

5.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_______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_______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乙方与_______厂的承诺。

6.1.1?乙方与?_______厂有权处置_______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乙方与?_______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甲方的承诺

6.2.1?甲方保证及时接收_______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甲方保证接收_______厂的有关职工。

6.3?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

7.1.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_______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2?甲方的义务

7.2.1?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的权利

8.1.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_______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_______厂职工的利益。

8.2?乙方的义务

8.2.1?乙方有义务与?_______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省?_______市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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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企业兼并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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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厂

住址: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_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___________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 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范例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 _______号

乙方:××市经济贸易局

住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 路_______号

鉴于:

(1)甲方为经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 _______厂。

(2)_______ 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_______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_______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注册资金为_______万元。

1.2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_______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 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 有关合同:是指_______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 有关业务:是指_______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 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_______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_______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 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 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 甲方在兼并_______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4.2 上述合同主体需要变更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5.兼并事宜

5.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_______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 _______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 乙方与_______厂的承诺。

6.1.1 乙方与 _______厂有权处置_______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 乙方与 _______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 甲方的承诺

6.2.1 甲方保证及时接收_______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 甲方保证接收_______厂的有关职工。

6.3 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_______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与_______厂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各种帐目、帐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7.2 甲方的义务

7.2.1 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 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8.1.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_______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_______厂职工的利益。

8.2 乙方的义务

8.2.1 乙方有义务与 _______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 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省 _______市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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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企业兼并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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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协议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经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以_________方式设立的_________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_________厂。

(2)_________厂为乙方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产权关系。

(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兼并乙方下属的_________厂。

(4)本兼并事项已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次兼并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________厂:是指乙方所属国有企业,与乙方具有资产权关系,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注册资金为_________元。

1.2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为了实施资本兼并,由双方共同选订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_________厂的资产评估报告

1.3 有关资产:是指依本协议书甲方所接收的__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其详细资料请见《资产评估报告》。

1.4 有关合同:是指_________厂签订的,并由甲方所认可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种生产经营合同。

1.5 有关业务:是指_________厂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

1.6 有关职工:是指与被兼并的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_________厂的所有在册职工。

2.兼并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_________厂,即甲方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当日_________厂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作为本次兼并的价格。

2.2 本次兼并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3 甲方在兼并_________厂后,其有关业务由甲方经营管理,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兼并_________厂后,其相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有关合同的处理

4.1 甲方在兼并_________厂后,其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均由甲方继受。

4.2 上述合同主体需要变更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5.兼并事宜

5.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_________厂有关资产、业务及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5.2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给予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5.3 _________厂的有关业务,在被甲方兼并以后,甲方可以继续从事此有业务。

6.承诺

6.1 乙方与_________厂的承诺。

6.1.1 乙方与_________厂有权处置_________厂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合法、有效、真实。

6.1.2 乙方与_________厂保证在本协方书签订之日起至兼并完成前,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进行而且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有关职工

6.2 甲方的承诺

6.2.1 甲方保证及时接收_________厂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承担其有关债权、债务。

6.2.2 甲方保证接收_________厂的有关职工。

6.3 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作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接收_________厂的资产,并在兼并完成后有权处置其资产。

7.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与_________厂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各种帐目、帐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7.2 甲方的义务

7.2.1 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有关对价的义务。

7.2.2 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8.1.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有关对价。

8.1.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活动中是否损害乙方_________厂及其职工的利益。乙方还有权监督甲方在兼并后的活动是否损害_________厂职工的利益。

8.2 乙方的义务

8.2.1 乙方有义务与_________厂一起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并移交给甲方。

8.2.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本次兼并的手续。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

9.2 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有关立法、产业政策的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纠纷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10.2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开始20日后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附则

11.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生效。

11.3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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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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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头道建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省双峰县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双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正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江国、陈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上诉人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成都鑫众化工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事实:1、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产高锰、铬钢系列产品,并按产品图纸生产;2、加工产品的数量为冲击块20件,材质均为锰8铬15(其他元素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定金给付后12天;3、产品价格为13500元/吨(不含税价),以后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4、关于产品质量,双方约定,加工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出厂之日起120天,期间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方应负责退货,并负担因此产生的运输、差旅费等费用和损失;5、产品交付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加工方负责将生产合格的产品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龙泉驿区,运费由委托方承担,产品运到成都龙泉驿区后由委托方自已提取、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双方如产生争议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6、委托方应预付所定产品总额的50%做为订金,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7、如一方违反约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分别于XX年9月18日、10月15日分两次预付货款5457元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6228481700799029318帐户上;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加工和交付委托加工的产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订货定金,被告亦未返还,原告遂向该院起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原告按约预付加工费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预付款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被告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预付货款5457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该院酌情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9月12日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二、限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追加戴聪英作为当事人系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汇款是按上诉人指定的没有任何依据。3、原审判决要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是不妥的。4、本案总交易额为10914元,却约定违约金2万元,明显具有欺诈性。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订立了委托加工协议,但因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故不须返还所谓的预付款,更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虽然是有限公司,但其没有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完全分开,预付款打入到戴聪英的账上,可以视为预付款打到了公司账上。2、戴聪英的账号是上诉人告知的。3、违约金的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的。4、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长期的合同,并不是只加工一次产品就没有生意往来了,故不存在有欺诈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峰公司与被上诉人锦鹏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按约预付加工费后,上诉人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打入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上诉人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故原审判决酌情予以核减合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上诉人要求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正 宇

审 判 员 万 江 国

审 判 员 陈 辉

XX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继 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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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广州某时装赣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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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装赣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赖诗兰,女,1973年3月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珠花园宿舍。

委托代理人曾虎林,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智尧,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梅林镇。

法定代表人许福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羽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洪,男,1978年10月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6号,一般代理。

原告赖诗兰与被告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下称森仕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诗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智尧、被告森仕公司委托代理人肖羽飞、许国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诗兰诉称:XX年10月,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被告承揽加工319男装棉夹克3120件。同月29日,原告所需一切原料按时提供与被告,加工期预计为20-30天。之前10月15日,原告与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XX年12月15日。后由于被告没按时履约,致使原告无法向香港方交货,造成重大损失。而被告在与原告协商过程中,竟非法擅自处理了货物,只同意支付给原告3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总成本393993.26元-13527元(佣金)=380466.26元,交货日期为XX年12月10日前,延期交货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38万元成本计算至XX年6月10日起诉30个月,38万元×63元/月=2394元/月×30个月=71820元;原告赔偿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损失212224元;利润为总合同价款530599元-成本38万元=150599元。总起诉标的为380000元(成本)+71820元(延期还款违约金)+212224元(赔偿香港方损失)+150599元(利润)=814603元。 其中XX年6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

被告森仕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1、原告陈述XX年10月29日就把所需要的一切原材料按时提供给被告,不符合事实,不是10月29日一次性交付给被告的,而是陆续交付给被告的,特别是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加工棉袄的样品是XX年11月13日。2、双方从未约定交货日期是12月15日,而是XX年12月30日,目前为止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约定交货日期是XX年12月15日。3、原告诉称原告事后不断与被告协商处理遗留问题不是事实,是被告一直找原告,找不到,后来被告通过公证处做了公证证明找原告的过程,在这之前原告从未找过被告。4、被告不是擅自处理原告的货物,因被告找不到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通知原告,明确告知其在2个月内不来领取货物,被告将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留置,不存在被告非法处理的问题。5、被告承诺返还3万元给原告,是因为加工承揽完成后,作为定做人一直不来领取定做物,被告以公证的方式通知了原告2个月内不来领取货物,将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处理,但原告还是没有来领取,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使留置权后变卖了部分加工承揽的成果。综上,原告在诉状对事实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没有按照被告的约定在12月30日准时来提货,责任在于原告,不在被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森仕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其是否按时交货。2、原告赖诗兰提供给被告森仕公司的加工原料其价值是多少。

原告赖诗兰在举证期限内即XX年8月13日之前提交了以下证据。1、《送货细码单》,欲证明原告提供制作原料与被告加工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生产制造单》、《制作要求单》,欲证明原告定做样品及要求。3、《成本开支预算表》,欲证明原告定做物成本价款。被告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两组证据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定。4、赣县对外经济合作办《会议纪要》,欲证明原、被告争议事实及协调情况。被告对其证据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XX年10月15日,原告与香港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香港方分别于同年12月1日、12月20日向原告发出的通知(销售合同约定XX年12月15日交货,通知中告知的最后交货期为XX年1月10日),欲证明诉争标的物为原告向香港方销售。6、香港方向原告的发函及罚票,欲证明森仕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对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其与该公司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故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即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定。7、被告提供计算情况,欲证明被告加工及违约事实。被告对其证据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明对象持有异议,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8、原告业务员工作日志,欲证明被告延迟履约加工进展情况。被告对其证据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业务员与原告本身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工作日志系代表原告的单方行为,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定。9、原告在举证期限后的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赣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曾良才的证明。被告以此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不组织质证。

原告赖诗兰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谢正秀、谭文斌出庭作证。对于谭文斌的证言,其为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与原告之间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即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对于谢正秀的证言,谢正秀在庭审时陈述,被告的交货时间为11月20日,谢正秀作为原告的业务员,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与本案也具有利害关系,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原告赖诗兰在举证期限后的8月20日申请证人沈健出庭作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准许原告的该项申请。

被告森仕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主体身份。2、原告原材料供货单,欲证明原告提供材料的时间及样式的时间。原告对证据1、2的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赣县红金工业园管委会证明。原告对其证据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加盖有赣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此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4、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誉证书,欲证明被告企业的信誉度。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5、赣县公证处公证书,欲证明被告曾多次催告原告取货及支付加工费等事实。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急于通知原告来取货这一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定。6、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证明,欲证明原告曾经到被告企业威胁公司领导等事实。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其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7、被告企业会议记录,欲证明被告安排生产及确定交货时间。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系由被告单方的会议记录,无任何人的签名,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并结合开庭笔录,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XX年10月,原告赖诗兰与被告森仕公司经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承揽加工319男装棉夹克3006件。原告分别在XX年10月29日、11月7日、11月13日陆续将制衣原料提供给被告,并在11月13日向原告提供样衣1件。XX年12月30日,被告加工完毕后通知原告取货,原告未取。XX年10月12日,被告在赣县公证处以公证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了一份《通知》,要求原告在XX年10月26日前到被告处付清加工费、仓库保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8800元,并将服装运走,逾期未付款,被告将对原告的服装进行拍卖。原告收到通知后,于同年12月向被告支付100元押金,提取成衣1件。后因原告仍未前来提货,被告将原告的大部分服装进行了变卖。XX年1月30日,赣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对原、被告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协调。协调时,被告同意原告在支付加工费等费用的前提下,将余款3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则要求被告返还2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XX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赖诗兰以其与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明被告森仕公司的交货日期为XX年12月15日,因原告与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其与该公司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表明双方尚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存在利害关系,故此《销售合同》不能证明被告的交货日期为XX年12月15日。另证人谢正秀在庭审时陈述的交货日期为XX年11月20日,而香港第一计划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最后的交货日期为XX年1月10日,在原告所举证据中,这两个交货日期与原告主张的交货日期为XX年12月15日相矛盾。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森仕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货时间不予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时间。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XX年10月29日原告将加工所需原料按时提供给了被告与事实不符。原告是陆续向被告提供原料,最迟是在XX年的11月13日,比原告陈述的时间延迟了14天,且在当日才提交样衣。被告在XX年12月30日完工交付,仍在冬季,符合交易习惯,故原告赖诗兰主张被告森仕公司迟延交货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被告森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被告为非法擅自处理了其货物与事实不符。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后2个月内仍未前去提取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可以将货物进行变卖,以避免扩大损失。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给被告森仕公司的加工原料的价值为393993.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诗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46元,由原告赖诗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方平

审 判 员 袁 海

审 判 员 傅 忠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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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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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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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司兼并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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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实行合并事宜,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新设合并,甲乙双方均解散,合并成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商号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

3、资本总额为____元,因合并而设立时发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东以股票对换。

4、住所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

三、甲乙双方实行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甲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乙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甲乙双方合并后新设丙公司的资本总额为____元,股份总数为____股,每股____元。

甲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股东,以____:____的比例,对换丙公司股票,每换一股,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无须交付差额)。

乙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的股东,以____:____的比例,对换丙的公司股票,每换一张股票,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对换时无须交付差额)。

五、甲乙双方于合并期日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支出等,应经对方同意。

七、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自然成为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________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期日前完成)。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九、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申请未获批准时,本协议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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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兼并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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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兼并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已就兼并事宜充分论证、反复会商,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由甲方兼并乙方,并恪守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

二、鉴于乙方目前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将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乙方。甲方以承担乙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价。(资产评估书附后)

三、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相关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四、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另行安置,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七、乙方声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未列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未列债务或或有债务,保证负责作相应补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生效。双方均应据以履行,不得擅自违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订立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报相关机关备案贰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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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兼并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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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兼并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已就兼并事宜充分论证、反复会商,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由甲方兼并乙方,并恪守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

二、鉴于乙方目前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将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乙方。甲方以承担乙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价。(资产评估书附后)

三、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相关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四、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另行安置,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七、乙方声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未列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未列债务或或有债务,保证负责作相应补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生效。双方均应据以履行,不得擅自违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订立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报相关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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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外贸,企业,全文共 3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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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限期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提单签发的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上诉人,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上诉人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上诉人催询和交涉。但上诉人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被上诉人仍未收到钢材,去电指责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时,上诉人于同年10月30日至电被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2290250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审判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诉讼费13311美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1082.18美元,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12228.82美元。反诉费4540美元,由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并在二审时对其反诉被原审判决驳回表示不服。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反诉作了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1美元,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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