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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企业如何征地(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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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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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适用):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

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1.4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

3.1.2.2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

3.1.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1.2.4 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3.1.2.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赔偿金。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

3.2.1.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2.1.2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2.1.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2.1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

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3.2.2.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2.2.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6 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4.1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 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合同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 兆瓦(MW),最小负荷 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 兆瓦(MW)。

4.3 由于甲方原因,预计本合同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双方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无偏差。

4.4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4.1条约定的合同电量的比例低于97%,则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4.5 乙方辅助服务按照《 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提供。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双方经协商同意

5.1.1 [ ][4]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 线路供电。

5.1.2 [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

线路供电。

第6章 电能计量

6.1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详见附件二)。

6.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网损电价按附件一电价执行。

7.2 电网的输配电价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7.3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7.4 月度甲乙双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

7.4.1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3%;

7.4.2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7.5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乙方年度上网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费=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2 双方协商同意[5]:

8.2.1 [ ] 甲乙双方直接结算。

8.2.2 [ ]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8.3 若采用8.2.1条方式结算,则结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预付电费,双方协商预付周期,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25%时,乙方负责提醒甲方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不再继续提供直购电量,直至甲方恢复续费,由此产生的年度电量偏差视为甲方原因产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条确定的电价,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乙方预付电费,次年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电费后,向甲方开具《预付电费收据单》,并传真给甲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6]。

8.3.3 双方委托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出具结算电量数据。

8.3.4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数据后,对直接交易电量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传真给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7],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

8.3.6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开具的上一周期《预付电费收据单》原件。

8.4 若采用8.2.2条方式结算,则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8]。

8.5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8.6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8.7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

甲方:

开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 。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与修改

9.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如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电量,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9]。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对于4.4条中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 元/千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电量× 元/千瓦时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 。

10.5 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或预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2)乙方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1.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1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1.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0]:

(1)双方同意提请 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14.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 双方已与有关电网企业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号 )[11];

(2) 本合同相关的试点实施方案已通过国家电监会等单位审定;

(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附件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 本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 本合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送 电力监管机构[13], 2 份;

送___________________ , 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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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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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 “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 上网电价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

第11章 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 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购售电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电人: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 ,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售电人在____________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 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厂:指位于______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单机容量为______兆瓦,装机台数为_____台,分别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 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_______,在无大修年度为________;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_______。

1.1.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网电量为___________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

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3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4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5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6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7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8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9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0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 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__________%[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

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

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18],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19]-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20]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1]×2

4.5.3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电价

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3 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22]。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23]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24]。

8.2.2 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25]。

8.2.3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

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

8.4 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 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 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26]

10.1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_______小时[27]。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28]。

10.2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________次[29]。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30]。

10.3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

10.4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

第11章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持续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_____________。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15.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条处理[31]:

(1)双方同意提请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32]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 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33]备案贰份。

购电人(盖章):__________ 售电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2]《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4]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5]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6]此处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

[7]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8]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

[9]因水电厂来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合理滚动调整水电厂月度合同电量,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

[10]调整幅度按照全网机组等比例调整的原则确定。

[11]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用小时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另外,(1)特殊项目,如核电、抽水蓄能电厂等应有特别处理;(2)综合利用的小规模火电厂,由购电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调度电厂。

[1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实际等效可用系数的降低是否作为扣减电量的考虑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可以考虑将电网内备用容量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是否扣减电量的依据。

[14]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

[15]实际允许偏差范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和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16]实行“竞价上网”时,即可取消超购电量的概念,而设置竞价上网电量。竞价上网电量的电价和数量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竞价办法形成。在此情况下,竞价上网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关系应重新考虑。

[17]另一种办法是:将政府定价电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小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2)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18]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下同。

[19]根据此项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由售电人承担。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也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20]连续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时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机组起停时段。

[21]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

[22]部分水电机组因来水问题经常发生全停。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相互协商,确定用于电厂厂用电的用网电量与上网电量互相抵扣。

[23]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

[24]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25]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26]不包括调试运行期的情况。

[27]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0%~80%确定。

[28]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小时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29]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0%~80%确定。

[30]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强迫停运次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31]仅可择一。

[32]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33]此处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设在电厂(机组)所在地的相应分支机构。在该电力监管分支机构成立之前,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电厂(机组)所在省(区、市)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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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风力发电场网运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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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______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

税务登记号:______ ,住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

售电人: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场(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 )

税务登记号: 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电子邮件: ______

电话: ___ 传真: ___ 邮编: 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

售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

电话: ___ 传真: ___ 邮编: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售电人在___ ___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本合同为 ___期 ___兆瓦(MW)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2)风电场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并且并网调度协议在有效期内。

双方根据《国合同法》、《和国电力法》、《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风电场:指位于 ___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机组编号及容量详见附件一,机组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___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风电场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5]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均为公历日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 方 陈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风电场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风电场机组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风电场,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风电场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风电场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风电场机组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 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风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 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风电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

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 上 网 电 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风电场的上网电价为: ___ 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___ 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___ 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 电 能 计 量

6.1 计量点。

风电场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_________ ;

(2) _________ ;

(3) _________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应符合《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

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能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__)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能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

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风电场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

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 量 计 算

7.1 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用网电量计量事项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如需抄录月中数据,由双方人员约定时间到现场准时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风电场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风电场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风电场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风电场送电的电量。

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动备用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 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___ 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 ___ 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

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

①上网电费确认的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____________%;

②上网电费确认的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______________%。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___ ‰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风电场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批复用网电价核算电费,风电场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

风电场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 可 抗 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___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___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 约 责 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____________ 。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 在满足11.1、11.2的条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___ 月 ___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___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 适 用 法 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3。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___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风电场持续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______ 。

第14章 争 议 的 解 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___ 条处理[7]:

(1)双方同意提请 ___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 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

附件一: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二:风电场风电机组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风电场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 。

15.6 文本

本合同共 ______ 页,一式 ______ 份,双方各执 ___ 份,分别送___ 能源监管局/办[9]备案。

____购电人(盖章):____ 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签字日期: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签字日期: ___ 年 ___月 ___ 日

签字地点: _________ 签字地点: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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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风力发电场网运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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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场(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2],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2)风电场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并且并网调度协议在有效期内。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风电场: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3][3]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机组编号及容量详见附件一,机组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4][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风电场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5][5]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6]。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风电场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风电场机组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风电场,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风电场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风电场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风电场机组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 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风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 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风电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 上网电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风电场的上网电价为: 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风电场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

(2) ;

(3)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应符合《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能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__)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能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风电场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如需抄录月中数据,由双方人员约定时间到现场准时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风电场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风电场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风电场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风电场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动备用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 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风电场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批复用网电价核算电费,风电场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风电场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 在满足11.1、11.2的条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3。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风电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7][7]: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二:风电场风电机组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风电场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5.6 文本

本合同_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分别送_____________能源监管局/办[9][9]备案。

购电人(盖章):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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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风力发电场网运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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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2],调度标识编码 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_____________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_兆瓦(MW)的______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调度机构: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风电场: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共______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机组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风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风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风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风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风电场输出功率变化量。

1.1.8 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风电场用以监视、控制风电机组及其他场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风电机组启停等指令;上传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风能监测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风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 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风电场运行中用以保证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风电场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停机功能等。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风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风电场(机组)可用容量:指风电场(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低电压穿越能力(亦称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

1.1.14 风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5 保证出力:指风电场预测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下限值和电网负荷低谷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上限值。

1.1.16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风电场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8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9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0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1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风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风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风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计划、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风电场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 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3.1.11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风电场生产。

3.2.2 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风电场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4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5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6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7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风电场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8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9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0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1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函。

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7],已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规定检测(已明确不做强制性检测的除外),且已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4 风电场已安装测风塔,配置风能实时测报系统并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准确上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气象数据;配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范围和精度满足考核要求。

4.5 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及无功补偿装置(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满足电压调节需要,无功补偿装置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响应能力(出厂结果需试验验证)、涉网保护控制策略满足考核要求。

4.6 风电场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7 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8 风电场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8]。

4.9 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10 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

4.11 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2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场接入运行的条件。

4.13 双方针对风电场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4 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风电场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装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风电场(机组)并网在满足第4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确认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风电场(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风电场(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确认受理,并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风电场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______日向乙方提供与风电场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风电场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日内提交),包括[9]:

(1)风电场内风电机组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风电场地形、地貌图及带GPS坐标的装机位置图。

(2)与风电机组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机组型号、切入及切出风速、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速率、有功及无功特性曲线、机组型式检测报告、风电机组频率及电压保护等涉网保护定值。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模型及参数、风电场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风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风电场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风电场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风电场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8)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9)现场运行规程。

(10)电气一次接线图、机组地理分布及接线图。

(11)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2)历史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

(13)厂用电保证措施。

(14)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5)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6)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风电场并网运行调试。

6.1.1 风电场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10]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风电场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网调度机构作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风电场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风电场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2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风电场。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4 未按照《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进行检测的机型,首次并网后____个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风电场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有功/无功控制能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等。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风电场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风电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11]。

7.1.2 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1.4 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包括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或频率、电压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脱网)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7.2 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风电场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分钟(min)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7.3 风电场升压站及集中式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风电场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______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风电场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风电场应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5 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_____日通知风电场。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7.7 电网调度机构、并网风电场应按要求参加能源监管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指派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的网厂联席会议,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风电场的运行情况及有关风电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7.9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采取调度指令、远方控制等措施调整风电场出力。

(1)常规电源调峰、调频能力达到技术限值,或配合风电调整导致供热受到影响;

(2)电网发生潮流、频率、电压异常需要风电场配合调整;

(3)风电场连续_______日不提供风功率预测。

发生上述情况后,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并就弃风统计电量核实一致。

7.10 试运行期满后,电网调度机构应出具并网调试书面意见。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已并网风电场退出并网运行,相关购售电协议同时终止。

(1)风电场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风电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技术能力。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风电场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风电场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包括预测发电量、下一月多年平均风况等。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风电场预测的气象情况,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参考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风电场应于每日 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96点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及电网高峰、低谷时段的保证出力,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各风电场保证出力预测情况,综合考虑电网情况,调整机组组合,增加风电接纳能力,并在每日 时前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8.5 风电场应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4小时的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当天气情况与日前预测偏差较大,导致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偏差超过______ MW(或______ %)时,风电场应提前4小时将修改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建议汇报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风电场计划曲线。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风电场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网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网调度机构将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2)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9.2 如果风电场(机组)需要临时消除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应在 小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

9.3 检修备案、申请与批复。

9.3.1 纳入调度范围的风电场升压站设备和公用设备(含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2 风电场机组检修前,应报调度机构备案;检修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3 检修备案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4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5 检修申请(备案)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及台数、检修容量、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对最大可用容量的影响、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6 电网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风电场,并说明风电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3.7 风电场应在提交检修备案的同时,制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 风电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风电场检修计划提前______日通知风电场;确实无法安排的,风电场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网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风电场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取得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未获得批复不得延期。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风电场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网调度机构应提前与风电场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风电场。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设备检修完成后,风电场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9.6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风电场送出能力,应尽可能按照对风电场影响最小的原则安排,并尽早通知风电场。

9.7 电网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网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网调度机构。与风电场有关的,应配合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风电场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风电场。

(5)指导和协助风电场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和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风电场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网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风电场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风电场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网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网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风电场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份给电网调度机构。

(9)风电场有关保护具备站内统一对时功能。

10.3 双方应书面明确并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校验和技术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

10.4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4.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12]。

10.4.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13]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5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 %。

(2)______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 %。

(3)故障录波完好率[14]≥______ %。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 %。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 %。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

10.6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风电场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安装在风电场的考核系统及报警系统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关于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风电场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接入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需按调度要求配备PMU装置,并接入升压站设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信息,具备上传功能。

(3)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5)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风电场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

(6)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准确接受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电压调整及机组投切等指令信息,具备接收发电计划曲线能力,需按调度要求配置AGC、AVC系统或功能模块。

(7)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向甲方自动化系统提供:机组及机组群有功、无功功率、电量、频率;主变压器有功、无功功率、电量;母线电压;风电机组状态;开关、母线、线路的相关信号;实时风能监测系统及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应接入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向甲方提供超短期(未来1~4小时)预测信息、实时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专网方式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并具备事故信息查询功能。

(8)风电场端自动化设施技术要保证与调度端一致。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

(3)遥信量动作正确反应率≥______ %。

(4)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可用率≥______ %。

(5)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可用率≥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______、______ 、______ 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风电场端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调度报告,并分析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风电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15]≥______%。

(2)设备运行率[16]≥ ______ %。

其中:

1)微波设备运行率≥______ %。

2)光通信设备运行率≥______%。

3)调度交换设备运行率≥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2.7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事件处理与调查

13.1 电网调度机构和风电场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事件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事件处理情况。

13.2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事件处理,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 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风电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事件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风电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风电场发电出力、发布启停机指令、对风电场实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须将风电场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网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风电场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 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风电场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 发生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查。

未构成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双方组织原因分析。由一方组织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时,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另一方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并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 对于发生的风电场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1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网调度机构要求风电场(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导致乙方弃风但未及时说明原因。

(13)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17]。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风电场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风电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8)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5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风电场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风电场(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风电场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违反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并网条件均已满足本协议相关条款。

16.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在满足16.1、16.2的条件下本协议生效。

16.4 本协议期限,自 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止。

16.5 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及16.2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___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按能源监管机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终止。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条处理[18]:

(1)双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乙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份,双方各执 _____份,分别送__________能源监管局/办[20]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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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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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__________风力发电,需要征用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并兼顾农民群众利益需签订本协议。

1、用地位置:_______________乡村

2、征地面积亩(耕地亩,荒地亩)。

3、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耕地元/亩,荒地元/亩。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元。

4、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补偿安置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施工。

5、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征用乙方土地亩,其相应征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6、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乙方不得更改或撕毁。

7、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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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担保公司借条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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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确认本人收到向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借用的如下款项: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整

借款形式:_________________现金。

本人保证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偿还上述借款。本人承诺的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若在借款未还清前提交辞呈或其他情况离开公司,本人承诺将提前将借款还清,并经公司批准后才会离职。

特立此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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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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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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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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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

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XX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

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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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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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抵押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 话:

乙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及抵押责任

1.1 甲方愿意以 ,房产证号: (以下称抵押物)为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利证书,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 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 (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 元。详见附件二《抵押物价值确认书》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6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合同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两方,在达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7 合同期内,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

第二条 抵押登记与保险

2.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物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5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甲方须按2.2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都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2.6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三条 抵押人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3.2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3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4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5 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第三方,并在抵押给乙方期间亦不再设定任何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抵押。

3.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迁、出售、交易、互易、清偿、出资、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3.7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抵押物租赁状况,如已出租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租赁合同,并将设定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期满后续租或者再次出租应经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出租抵押物所得的租金收入,作为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

3.8甲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做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或转移等情况,保管方应承担经济责任。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3.9 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3.10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物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1)抵押物损坏的;

(2)抵押物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物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物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物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8)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抵押权行使的情形。

3.12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

(2)甲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甲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债务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3 甲方同意自债务人或甲方违约之日起的第二个月,乙方有权直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包费)以清偿债务,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4.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丙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债权

4.5 甲方确认:如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抵押物,乙方有权选择先行执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抵押权未设立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时,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为债务人的,甲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

(2)甲方非债务人的,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 甲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时,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为债务人的,甲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

(2)甲方非债务人的,在乙方依法实现抵押权后,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价值与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范围内对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为限。

5.3 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7.4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7.5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6 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7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

7.8 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潜在受让人或可能与乙方订约的其他人透露其认为合适的有关甲方的资料。

7.9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7.10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

(1)向 -------------------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12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7.1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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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司股份质押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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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借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保证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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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担保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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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衡阳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易长春、住址:_________________衡阳市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男、1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汉族、初中文化、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衡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杨、男、汉族、19年4月18日出生、住衡阳市、电话: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男、汉族、19年1月11日出生、住衡阳、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 _________ 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衡蒸民一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属于建筑活动的范畴。本案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系建筑工程范畴,需要相应的资质。 +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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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担保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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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单位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支付租金)。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按期不支付规定款项,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款项(或租金)。我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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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公司担保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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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温州___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__市__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账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温州___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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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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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自愿为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保证责任范围:_________。

二、保证责任期间:_________。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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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担保通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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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与______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____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号的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

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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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司担保通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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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私自占有公司财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造成债务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五、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六、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合同到期6个月以后止。

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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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担保通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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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__年_月_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

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__年_月_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_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__年_月_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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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母子公司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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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律师事务所

根据本公司与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变更设立______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根据事务所的要求,在事务所进行法律调查过程中,本公司向事务所提供了一系列公司文件、政府批文和其他资料,并对事务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口头说明。

______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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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担保书

范文类型:担保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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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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