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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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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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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流动人口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加强区域间的科技文化交流、繁荣和活跃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社会治安、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为了解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8月26日上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方泉副主席带领下,对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考察了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安分局以及白云宾馆等单位,听取了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关于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关键环节,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可靠保障,也是保持城市文明形象的客观要求。现将本次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213432人,男性141279人,占66.2%;女性72153人,占33.8%。

(一)覆盖城乡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初步建立。全市普遍建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各乡镇街道都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还在城市社区、农村村组和用工单位,设立了688个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站,聘用暂住人口专(兼)职协管员1755人,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管理网络。

(二)严谨有序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缜密分析、科学把握流动人口的流向、流量等规律特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私房出租户签订责任书,共同落实管理责任;对聚集相对集中,形成一定规模的外来人口,建立自管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对已登记、发证的暂住人口,要求民警的见面率达100%,发函调查率达80%以上,重点人口列管率达95%以上。

(三)清理整顿工作成效显著。针对城乡结合部、商业繁华地段等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公安机关主动会同劳动、工商、城管等部门,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规模性、专项性清理整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清查中采劝三个四查”的办法:对房屋租赁户查租赁申请审核登记、查治安责任保证情况、查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查承租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对暂住人口查居民身份证、查暂住证、查务工范围、查随身物品;对成建制施工单位查申报人数与实际是否一致、查施工花名册与采集信息是否一致、查暂住证申领、注销是否及时、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负起责任。通过以上工作,切实做到暂住人口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对混迹其中的犯罪人员发现得了、控制得祝

(四)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建立了暂住人口数据库,对应登记、应发证的暂住人口,逐人采取信息并输入微机管理,信息采集范围已经覆盖市区及所有乡镇街道;逐步完善了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房屋出租户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服务公安机关开展侦察破案、缉捕逃犯,为群众寻亲访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推进社区警务战略为契机,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模式,科学规范派出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规章和基础台帐,探索并形成了房屋出租户“五个一”管理模式,即一证、一书、一牌、一档、一套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

(五)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对外来人员实行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意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外来人口本地化;严禁对外来务工人员使用“打工仔”、“打工妹”称呼,尊重外来人员人格;加强与外来人员的沟通联系,设立“外来投资者维权热线”,认真查处侵害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外来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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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幼儿教育视察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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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教育视察调研报告

为了规范我市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行为,完善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促进我市幼儿教育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3月下旬至4月上旬,在市政协副主席陆小兵带领下,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会同市教育局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进行全面调查,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方式重点视察了郭元镇、石庄镇、丁堰镇、吴窑镇、如城镇等6个镇,并赴我省大丰、宜兴两市考察学习。现将视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幼儿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幼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得到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全市有各级各类幼儿园230所,其中,公办2所,集体办86所(8所承包),股份制17所,民办46所;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一所,省级基本现代化园5所,南通市一类幼儿园15所,如皋市一类幼儿园27所,幼儿园教职工1497人,其中公办教师165人。入园幼儿24409人,占全市入园岁儿童95%。从所视察的情况看,我市幼儿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是:

1、稳妥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了社会举办幼儿教育的积极性。XX年,市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意见》。根据此意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镇政府因地制宜,因园制宜,规划幼儿教育的发展。一方面,通过股份制,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对部分幼儿园进行了改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有效地弥补了我市教育资源的不足。如丁堰镇采取政府持大股教师参股形式,对全镇幼儿园进行合理的布局调整,原有中心幼儿园异地重建,高标准定位,投资近500万元,建成一所现代化中心幼儿园。去年已通过“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的验收。另一方面,坚持“两条腿走路”,通过扎实的创建工作,带动了一批佼佼者脱颖而出,白蒲镇中心园、袁桥镇等相继成为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南通市一类园,并积极发挥政府举办的公力幼儿园(附小幼儿园、机关幼儿园)和部分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教育资源在教育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全市整体幼教水平提升。通过几年来的不断完善深化,我市幼儿教育逐步形成了政府办园为龙头、社会办园为主体、私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积极探索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不断规范幼儿园的管理。XX年推进幼儿园改革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我市幼儿教育管理也处在不断调整中,初步形成了5种管理模式即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与中心初中协同管理、中心初中托管、无主管部门管理,其中政府与中心初中协同管理是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协同管理模式相对更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我市的实际,一方面政府充分发挥了在管理社会事业中的调控职能,另一方面使幼儿园基础教育与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机的联系起来,发挥教育系统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如丁堰、东陈、白蒲、吴窑等镇就是典型代表。吴窑镇改制一度出现混乱现象,非法园也应运而生,经常集体到政府上访,面对无序竞争、一盘散沙的状况,镇政府与中心初中一起深入调研,反复讨论、论证,探索新的办学思路、管理模式。从XX年下半年起,中心初中在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对全镇幼儿园布局进行调整撤并,由原来36所变为现在的8所,先后投入近45万元,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秩序井井有序。今年,吴窑中心园将申报“江苏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幼儿园”验收。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学历水平、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我市幼教事业能够取得较快的发展,我们认为教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系统从正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引进教师(公办)共245人,这其中大部分仍奋战在幼儿教育的一线,他们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学识水平、科研能力,是幼儿园教师的骨干中坚力量。同时,为充实我市的幼教队伍,原如城二中,现在的市职教中心开设了幼师班专业,培养了1100名幼儿教师,已成为我市幼儿教师的主体力量。此外,各乡镇幼儿园聘用了一批具有一定资历的年轻教师,作为我市幼师队伍的有益补充。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幼师队伍,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十分注重教师观念的更新、学识的提高、技能优化、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为幼儿教师的成长、成才创立更好的环境。首先注重提高专业素质,组织开展一系列全市性幼儿教师研论文评比、基本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教师岗位练兵;其次,把好幼儿教师“入口关”,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幼儿园园长上岗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第三,积极呼吁并切实帮助解决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幼师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据统计,全市23个镇中已有21个镇为幼儿教师参加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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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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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户增多,管理难度增大。随着近年来我市综合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来徐创业发展、务工谋生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又极大地刺激和带动了房屋出租户的发展,同时我市又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每天从徐州通过的旅客十余万人。流动人口总量的大幅增多、房屋出租市场的活跃发展,给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流向掌握、流量分析、防范控制等方面都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尽管全市普遍建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但这类组织不是常设机构,甚至连年度例会也难以保证,协调管理作用根本无法正常发挥。流动人口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基层而言,虽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设若干成员单位,但往往形同虚设,有利益的,一哄而上;没利益的,公安机关来管。尚未形成常规性、全局性的管理合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导致流动人口信息不畅、管理不力。

(三)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结合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查获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况看,流动人口作案比例一直在40%以上,局部地区甚至更高。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不良心理所致,面对区域间明显的生活差异,在强烈物欲刺激下,极易违法犯罪;生活所迫,外来人口本身就业技能较差,一些流动人口为了生计,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缺乏经费保障。暂住人口协管员是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行政性收费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已经辞退了一大批从事管理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经验的暂住人口协管员,导致全市暂住人

口协管员数量不断萎缩,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

(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亟待推进。从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律体系看,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所依据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和盛市地方性法规。由于政出多门,在统一性、规范性、约束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客观上给管理工作造成了漏洞。此外,这些规章的修订工作也亟待加强,多数规章条例是几年前,甚至是XX年前修订的,在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造成管理工作力不从心。我市曾经出台过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条例,现在已经废止,目前尚无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推动“平安徐州”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委员们建议,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关注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领导重视,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平安徐州”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研究和解决其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要坚持正面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采取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发通告、致房屋出租户一封信等多种形式,组织专门人员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采取授课、图片展览等形式,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流动人口服从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营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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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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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和日常工作机制,应由政法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委、交通、司法、建设、房管、教育、卫生、城管、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努力做到工作有计划、协调有力度、管理有人抓、结果有讲评,真正形成强大的综合管理合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流动人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流动人口务正业、入正行。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流动人口管理根基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关键在基层,应大力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日常管理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健全社会化管理网络。以社区改革和建设为契机,紧紧依靠社区居委会,建立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动员和组织社区治保组织、治安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保安联防人员等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构建广泛的社会化管理网络。其次,要建立一支过硬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整顿现有人员,招聘一批高素质的协管员;总结社区辅警工作经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政府出资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保证这支队伍的高效运作。第三,要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各地区、部门之间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配合协作和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第四,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并完善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立ic卡暂住证查验核查系统,实现“网上跟踪管理,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五,大力推广流动人口居住公寓化。从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有力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着眼,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办法,推广建设流动人口公寓,实行集中居住管理;积极指导和帮扶企事业单位建立流动人口公寓,通过“以外治外”的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六,要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有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先进典型,倡导爱岗敬业、勤劳致富的良好风气。

(四)打防结合,有效防控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

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力度。要以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点的治安控制为重点,建立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摸清底数,弄清情况,取缔非法,打击犯罪,把长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外来犯罪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人头的控制,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为打击犯罪提供信息支持;要始终将防范、控制和打击的重点指向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职业犯罪、流窜犯罪分子,构筑起布局合理、严密设防、规范运作、快速反应的“棋盘式”巡逻防控网络,建立有效的打防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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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页4]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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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五)尽快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为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解决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一是财政部门解决专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考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工资和管理机构办公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可以征收私房出租户治安联防费,实行专款专用;物业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抽取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管理;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中

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六)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目前,许多先进省市已经出台了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市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应该扎实做好立法依据的前期调研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应当从流动人口的界定、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严格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促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绝大多数流动人口能够安居乐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管理,违规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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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学生研究性学习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生,全文共 1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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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研究学习调研报告

调查蝙蝠习性

参与学生:刘鑫杰、彭伟乐、陈奎明、刘曙通、刘禹琛、王振宇、林文韬

指导教师:周杰敏、谢辅宇、吴嫣婷

一、研究背景:

在中国,蝙蝠是福气的象征。但是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我们来说,蝙蝠的身影却越来越难以发现得到,而且夜行的习惯使得我们也越发的感到好奇。恰好这次有了学农这个机会,来到这个环境优美的生态校园,并意外的寻觅到它们的踪迹。由此我们开始了一段奇妙的探索旅程。

二、活动目标

(1)、了解蝙蝠的身体结构和生活习性以及相关文化背景

(2)、研究抓捕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3)、观察并测量蝙蝠体型

(4)、鉴定蝙蝠的品种与性别

(5)、交流活动感受和探讨如何保护蝙蝠

三、活动实施的具体过程:

1.分成四个小组,分别是蝙蝠的生活环境、蝙蝠的天敌和生长过程、蝙蝠的繁殖以及校园蝙蝠的分类。

2.为了调查蝙蝠,我们在傍晚对西区田边、旧古建筑进行踩点,观察蝙蝠的活动时间,确定蝙蝠巢穴

3.在第二天傍晚开始真正的捕捉行动,到稻田边张网捕捉,我们发现七八只蝙蝠的黑影在天空中徘徊,我们用竹竿举起细网,多次进行定点捕捉,最后分别抓到了三只蝙蝠,两只雄性,一只雌性。除第一只意外死亡外,其他存活。

4.分组统计整理所搜集到得资料以及抓来的蝙蝠。

5.撰写专题报告

6.小组分享

四、活动成果与评价

(一)

当地蝙蝠种类与体型数据

东亚家蝠(学名:pipistrellus abramus),又叫日本伏翼,隶属于小蝙蝠亚目蝙蝠科伏翼属,是一种於东亚地区常见的小型蝙蝠。一只成年东亚家蝠的个体身长可以有4.8厘米,尾部则可以长4厘米,翼也可伸至3.6厘米。它们最喜爱住於旧式建筑物上面的天花板及屋檐之内。它们主要捕食蚊及飞蛾等细昆虫为主。它们广泛分布於东亚地区,包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韩国及日本等,我国华北、东北、华东和华南各地区均有分布。

东亚家蝠一般在11月至次年3月冬眠,出眠后在6~7月间产仔

药用价值

它可用作一种中药,用于久咳,疟疾,淋病,目翳等。

它的粪便也是一种中药,叫夜明砂,用于目疾。

(二)生态保护与文物保护的矛盾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农校的旧公室,我们在办公室屋檐的缝隙里发现了蝙蝠的巢穴。我们不禁都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蝙蝠长期在这种木制结构的古建筑里筑巢的话,那么这就会对古老的文物造成腐食与破坏;若为了保护文物而把蝙蝠栖息环境给破坏掉的话,就会造成许多蝙蝠流离失所,甚至导致一个个小生命的凋谢。那么我们在保护动物栖息地与保护文物的十字道路上,我们应如何选择?对于这个我们必须深入探究一下。

(三)学生收获:

这次蝙蝠调查活动我们收获良多,及体会到大自然的千姿百态,也认识到了自然与人类发展的矛盾,既丰富了我们的自然科普知识,也增强了我们的动手能力。世界总是那么的矛盾,是保护蝙蝠来保护生态环境,还是为了保护古建筑来使蝙蝠流离失所;是为了测量一次数据而意外伤害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还是为了自己的良知而不忍下手让它自由的飞翔。我的心中只有一个答案:生命最重要。这个世界是一个个生命而组成,或强大,或弱小,但不管怎样世界因生命而精彩。反观人类社会,一个个行尸走肉,为着利益而活着,为了几个铜钱而残害多少生命。我大概是做不了什么生物学家,我不忍心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我面前终结。那蝙蝠在网中拼命挣扎的情形不时在我脑中闪现,我想说:保护每个物种,珍爱每个生命。

(四)指导教师的认识和体会

观察过蝙蝠一段时间,也寻找过蝙蝠的巢穴,充分评估后开展本次活动。学生对此也非常感兴趣特别是男生,觉得这个课题非常刺激也非常有挑战。这个可能和人类这个哺乳动物千百年来渴望飞行有关系吧。

第一天晚上带学生走了校园熟悉环境,第二天开始抓蝙蝠,可能是人比较多,灯管比较多没有捕抓到蝙蝠。学生有些失望,觉得如果不能亲密接触可能探究就只能停留在书籍和网络当中。我觉得我们的方法是对的但是工具还是准备不充分,两边的竹竿不够长。于是第二天我们换了两根长的竹竿。效果就非常明显。在很短的时间内抓到了三只蝙蝠。本来我们取样也就需要两只,一只雄性一直雌性就够了,但是我们前两次都抓到了雄性,终于在第三次抓到了雌性蝙蝠。学生整个晚上也非常兴奋,利用两个小时的时间就把调查报告七嘴八舌的完成了。可能不是很成熟但是这个是他们的收获。从中我们也对学生进行了环境教育特别是环境教育。因为这些捕鸟网会伤害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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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学生身体健康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生,全文共 1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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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身体健康情况调研报告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生活习惯亦随变化。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的提高,养成挑食的坏习惯,不注重饮食结构,致使营养失衡。好吃的零食,好吃甜食在学生中是存在的,这样的饮食对学生的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

许多中学生不吃早餐,应付中餐,晚餐不在乎,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的中学生面黄肌瘦,身体免疫力差,频繁生病。更另人担心的是许多人买吃的不看保质期,时常买到过期食品。而街头小吃的流行,更是加大了学生的饮食卫生问题。除了饮食卫生,就是中学生的校食堂的问题了,有的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令人担忧,餐具不干净,饭菜不卫生,不时会发生学生中毒事件,使学生、家长忧心重重。

现在的中学生大多有叫外卖的习惯,或是不在学校食堂吃饭,很有一些女同学也朝这方向去发展,为了形体的美,或者是说找一些借口不在学校吃饭,说学校食堂饭菜不好吃,排队时间太长,饭菜里有不干净的东西,不过根据我们的调查一些学校食堂的卫生饮食也确实有问题,例如饭菜里有石头、昆虫,甚至烟头等这方面的问题,食堂的这么不注意,当然就加大了中学生在食堂饮食的逆反心理。问题很明显就出来了。所以说如果说住读学校要求一定要在学校食堂就餐,那么食堂就更应该注意饭菜问题、清洁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至于学生呢?要改变长期认为学校食堂漏洞的问题,出现问题要及时于食堂相关部门反映。这样学生与学校双方配合,才能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1、关于正餐的分析。

经过校内大部分学生询问得知,有许多学生有不吃正餐的习惯。不吃正餐的主要原因是:时间仓促,其次是为了减肥。只有少部分表示不吃正餐是由于饭堂伙食差,没胃口。不吃正餐,那些中学生就选择叫外卖、面包和方便面代替正餐,更有少部分人以零食作为主食。

学习任务繁重使中学生深感时间的不足。而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更使本来就紧张的时间更显紧张。为求学业和活动间的平衡,大部分学生会从生活时间中挤压,如吃饭、睡眠的时间。于是就有学生出现有不吃正餐的现象。饭堂的伙食是经学校管理,食物安全系数相对较高,营养结构比较科学合理,价格也比较公平。选择饭堂的伙食,不仅有安全保障,而且有利于中学生的身体发育、节约金钱。然而在饭堂打饭要浪费时间,这无疑使时间紧张的中学生舍而避之。而有的中学生特别是女同学,为了追求形体美,忍饥挨饿,以至营养不足,更有甚者危及生命健康这种盲目的行为无疑是不可取的。

因此,尽管时间仓促,中学生还是应该食用正规的正餐。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中学生才应考虑以其它食品代替正餐。而正处身体发育中的中学生更不应盲目追求形体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

2、关于中学生食品的安全意识分析

中学生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选择购买食品代替到饭堂吃饭,那么中学生对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又如何呢?

少部分的中学生在购买食品时会看食品的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如知晓食品过期后不会进食该食品。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中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不高。只有约为一半的中学生会注意食品包装上的信息,这无疑加大了中学生食物中毒的风险。在面对食物中毒的情况时,有的中学生会选择自行急救,或马上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有的会先找些药吃,或因情况而定,甚至有的会置之不理。由此,我们可得知大多数中学生能正确处理食物中毒的现象,但仍有少部分中学生没有意识到食物中毒的严重性并及时进行处理。所以,引导中学生正确处理食物中毒事件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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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学生2024上网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生,全文共 6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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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2018上网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要素构成的互联网,将人们带入了全新的网络时代,网络的触角已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毫无疑问,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它给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带来了巨大的飞跃。 人们惊奇的发现它无所不能,“网络”已成为当今人们了解世界、走向世界的一扇快捷的窗户。对未知世界充满好奇和探索精神的中学生一族,首先把电脑引进他们的理想世界,他们痴迷于这虚拟世界,不少学生在“玩”的过程中无条件的接受网络提供的信息,接受他们的教育,一“网”情深。然而“网络”在展现一个五彩缤纷世界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无限巨大的“垃圾场”的大门,对身心尚未成熟的中学生来说可谓“一半是馅饼,一半是陷阱”。近日,笔者对本校在读的初三年级学生做了一项调查。

一、学生上网基本情况自我剖析。

调查对象是在校的初三全体学生。通过发放问卷和个别交谈形式进行,这次共下发问卷135份,返回100份。调查发现经常上网的30%,其中男学生占28.5%,女学生占1.5%;偶尔上网的占51%,从未上过网的只占19%,其中女学生居多。上网费用的主要来源有72%的学生是节省的零用钱。53%的人在网吧上网。家长对学生上网的态度不支持的占35%,有条件支持的占21%,完全支持的占44%。上网的目的有31%的学生是为了聊天,52%的学生是为了玩游戏。而认为上网对自己学习有帮助的只占28%,无帮助的占30%。谈到对网络内容的看法,认为内容丰富、健康的占25%,认为既有健康,也有不健康内容的占37%。所列举熟悉网站的名称几乎都是游戏和歌曲网站。其中qq是他们最熟悉的聊天网站,他们不但聊天,还拥有自己的qq群。

二、中学生上网的利弊分析

案例(一):现担任我校学生会主席的初三(4)班潘静静同学他在谈话中敞开心扉的对我们说了这样的话:我经常上网,但我却没有因上网而影响学习、工作、生活。因为上网,我们能够查找到各种我们所要的资料。学习上碰到了难题,也可以通过在网上查找资料解决。还可以上网浏览各种课外知识,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大我们的知识储备。

因为上网,我们还可以与网友切磋,探讨学习中的问题。在与网友的讨论中,了解自己的不足,不断地完善自己,使自己不断进步。

因为上网,我们还能够接受远程教育,弥补课堂知识的不足和缺陷。远程教育,能够使我们中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我们中学生自己喜欢的科目,高高兴兴地自修。例如,我喜欢画画,我可以到中国书画网站,求拜名师,观赏名作,一饱眼福。

因为上网,我们还能够了解国内国际新闻,知晓国内国际大事。真是"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

因为上网,我们还能便利地购物。上网购物,足不出户,坐在计算机前即可挑选到自己喜欢的衣服款式及其他物品。

从案例(一)中我们不难看出网络对中学生来说还是有诸多好处的,其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学校德育教育的角度讲:(1)网络缩短了时空距离,拓展了德育内容。计算机信息网络不仅为德育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而且提供了无限的时间和空间,如和传统的德育相比较,(传统的德育主要是利用“两课”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有限的德育形式。而网络则将世界所有的图书馆的图书搬到每一位学生的面前,供他们分析、整合、吸收、创新。(2)网络的开放性真正拓展了学校德育的途径,学生通过网络可以聊天谈心,直接宣泄,释放内心的不平衡,可以从封闭、封锁中走出来。(3)网络的趣味性即集文字、图形、图像、三维动画及影视为一身的多媒体技术给我们的网上课堂带来无穷的乐趣,故而,网络德育也使学生变得轻松起来,这里再也看不到老师严厉的面孔,听不到老师唾沫横飞的说教,学生可以通过德育软件(cia)来感受德育内容,甚至可以通过游戏来体验,使学习更愉快、更自主。其次对于学生个体来说,丰富多彩“网络世界”的出现,使学生的生活空间,从原先相对狭小的物理空间进入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虚拟空间,扩大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层面;同时大量网络信息也为学生学习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开拓了他们的眼界,大大丰富了他们的课余生活,锻炼了社会交际能力,促进了学生甄别现实与虚拟空间真伪的能力;增强了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成绩,加快了打字速度,经常玩游戏的同学反应速度快,思维敏捷。

案例(二):林小维是我校初三(3)班的一名学生,他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孩子,他可以在5分钟内记住20多个图例(这是我在教他科学课时亲眼所见,那节课他没有带书,用我的书看了5分钟),可就是这么一个聪明的孩子现在可以说是完全沉迷于网络游戏,为了玩游戏他想尽一切办法,逃过课,欺骗过家长、老师、偷配过教室电脑的钥匙,甚至冒着被父亲打得鼻青脸肿的风险彻夜不归。为此,家长、老师都做过不少工作,和风细雨的教育不少,暴风骤雨的批评也有,家长甚至对他拳脚相加,没用!现在已面临中考,可他没办法让自己进入角色。从案例(二)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由于中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中学生上网存在很多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从影响思想道德观念方面来看,中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还没有成熟,大量的不良网络信息势必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使他们认同西方民主和西方文化,并对自己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产生动摇。

2、从影响学业方面来讲。中学生上网大多是为了打游戏聊天和点歌等,这些娱乐方式对中学生很有吸引力,意志不坚定的学生常常身不由己,情不自禁,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严重影响学业。有的上网时间过长(甚至通宵达旦),不能很好地休息,上课无精打采,精神恍惚;有的即使上课时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效率低下;有的为了上网甚至旷课、逃学……诸如此类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了大好的时光,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影响了学生的美好前途。

3、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一方面迷恋网络世界使他们挤占了体育锻炼时间,不利于青少年健康的成长。同时有些网吧环境较差,大量的吸烟导致烟雾缭绕,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有的学生上网时间太长,容易导致眼睛疲劳和神经衰落,造成视力下降,情绪不振等疾病,影响了身体发育。还有的学生为了上网常常节省午饭费,长此以往,还会导致内分泌失调,引发一系列身体疾病。

4、从影响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方面来看。“网络上瘾”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一方面大多数中学生是独生子女,他们本来就缺乏与他人沟通的机会,如果再沉迷于网络游戏或聊天,就会使他们减少和人交流的愿望,甚至患上“电脑自闭症”,处于亚健康状态或直接导致心理障碍,这将给中学生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带来无法预计的损失。

5、诱发中学生犯罪。一方面网络是色情、暴力等文化垃圾生存和传播的土壤,据对学生的谈话调查,在上网的学生中有近八成的学生访问过色情网站,这也是校园犯罪的主要源头。另一方面上网费用入不敷出时产生邪念欺骗家长钱财或者抢劫弱小学生钱物。这种现象现在时有发生,笔者以前的一个学生打着学校的旗号从家长手里骗取了好多钱。网上不健康的内容,也会导致中学生的行为道德不规范。

三、建议和意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吧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家庭上网的也越来越普及,在家上网已成为一种时尚,因此中学生上网的人数也呈不断增多的趋势。这是他们的权利,学校和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禁止。但是网络的两面性也使家长惶恐不安,中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他们上网弊端远远大于利,特别是上“不健康上网”给中学生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帮助、辅导家长掌握网络基础知识,要求家长对学生的上网行为给予关心、引导和教育,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要加快教育网络建设。作为学校,如果只是强行禁止学生上网,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该变“堵”为“疏”,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典型事例,加强法制教育、网德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使学生彻底认清“不健康上网”的危害,注重引导学生“健康上网”。作为社会,通过各种媒体普及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设中学生心理咨询热线。作为家长,不要只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更要关心孩子的心理成长,不要对孩子放任自流或者强加干涉,配合好学校、社会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2、加强政府管理。政府要加强对网吧审批的手续 ,继续加大对网吧的检查力度和管理力度,尤其是对网站内容、上网时间和身份证等方面要细心检查、严格管理,阻止不健康的进口游戏泛滥,杜绝“不健康上网”情况的发生,保护中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能对非法网吧只是罚款了事,更不能就知道伸手向网吧收钱而疏于管理,使网吧经营出现秩序混乱的情况,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3、加强网络管理,加大法制力度。首先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和管理。面对网络上良莠参杂的信息流有必要建立相关的监控机制,控制不良信息源头,为中学生输送科学、正确、健康的信息软件。其次对于境内境外一些非法网站也要加强监控力度,对境内非法网站坚决取缔,对于境外网站进行严格过滤;制定专门法律,继续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中学生“健康上网”。

【2】

不到两个月的实习阶段我在...初中实习,装备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教学现场评估系统、校园广播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使校园教学设施网络化,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对中学生上网情况调查如下

(一)中学生及其家长对网络的态度和相关行为的情况

1.中学生上网率极高,上网时间长,多数家长却从未上过网,大部分教师上网经验不够丰富

互联网以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广大中学生。调查显示,93.5%的中学生表示对网络感兴趣,并有11.4%的中学生认为“很长时间不上网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周末和节假日是中学生们上网的高峰时段。 与孩子们相比,家长和教师们则大为逊色。45.2%的家长表示不了解网络为何物,没上过网的高达69.2%,只有7.7%的家长经常上网。大部分教师的上网时间少、上网经验明显不足。

2.多数中学生对在校上网的条件不满意,家长、教师呼吁改善条件

对于课余时间里在校上网条件表示满意的中学生只有19.4%,不满意率达59.2%。24.9%的中学生在学校里学会了上网技巧,而38.3%的中学生则认为学校并没有把必要的网络技巧教给他们。同时,不少教师对于学校的网络资源现状,特别是现有资源的利用率表示不满。据教师们反映,校园网络设施和多媒体教学设备主要用于展示课件与开公开课,而未能充分运用于平时备课和课堂教学,更不能充分满足学生们在校上网的需求。

3.多数家长既赞成子女上网,又担心子女上网影响学业

对于子女上网,27%的家长持赞成的态度,反对的只有15.9%,大部分家长则顺其自然,但近半数的家长表示希望子女将来能从事网络工作。高达九成的家长认为,网络最大的好处是“能使子女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并掌握好电脑技巧”;同时,29.5%的家长还觉得网络能促进子女的学习兴趣,11%的家长认为“网络没有任何好处和作用”。58.5%的家长表示,最不能接受的事是孩子上网会浪费时间,耽误学业。显然多数家长内心十分矛盾:既希望自己的子女能享受网络的好处,更怕因迷恋网络而荒废学业。此外,令家长们深感焦虑的事还有:浏览淫秽、反动、暴力信息,产生网恋,痴迷网络游戏等等。

(二)网络环境对中学生的影响

1.网络环境对中学生的积极影响

(1)中学生使用互联网有助于形成全球意识,强化对国家对民族的责任感。透过网络的窗口,他们关注“家事、国事、天下事”,使视野空前开阔起来。全球意识的增强,适应了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对于中学生们今后走入日趋一体化的世界,显然是大有好处的。

(2)互联网为中学生学习提供了有利条件,拓宽了他们的视野。网络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学生们进行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的需要。

(3)中学生使用网络有助于扩大交往的范围,促进青春期心理的健康发展。网络上,电子邮件、oicq、聊天室、bbs等把天涯海角、素不相识的人拉到“零距离”,在相互咨询、交谈、讨论、倾诉、请教的过程中,极大地满足了中学生们旺盛的表达欲、表现欲和社交欲。这对于舒解压力,保持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好处。

(4)中学生常上网,激发了对英语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热情。

2.网络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1)网上信息垃圾使中学生深受其害。

(2)中学生迷恋网络对学业产生冲击。

(3)网上聊天引发网恋,调查显示,6.7%的中学生坦言自己有过“网恋”行为(实际比例会更多)。网恋中存在许多情感陷阱,中学生往往是受害者。

(4)网络不良文化弱化了中学生的道德意识。

(5)网吧管理问题依然严重,给中学生造成诸多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网络环境对中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许多机遇。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对于信息网络化问题,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这是我们进行网络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建议:

1.更新教育观念,推进学校网络德育工作的开展

第一,通过宣传和学习,使全体德育工作者转换观念,统一思想认识,抛弃“网络有害论”,消除“网络恐慌症”,充分认识到网络德育的重要性和网络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重新定位学校德育的目标,把青少年儿童的道德成熟度作为网络德育的首要目标,着力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判断力和自制力。

第三,重新设计学校德育的内容,在原有德育内容的基础上突出价值观教育,增强识别评价和选择道德信息的能力;注重道德意志力的训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与行为实践统一起来;开设网络德育课程,强化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责任感。

第四,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拓展德育的时间和空间。

2.培养网络德育队伍,增强网络德育力量

其一,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和考核,使各级教育管理者、德育工作者以及全体教师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并熟悉网络德育的运作方式和手段,学会常见的德育课件开发工具(如authware、director、flash等)。在讲求实效的前提下,改进和充实“沙河市中小学教师计算机考核”的方式与内容,如增加教师利用网络开展道德工作的考核内容。

其二,选拔并培训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网上沟通技巧好,具有丰富的网络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网络德育工作者,由他们提供在线指导,帮助上网中学生解决各种心理、思想、学习等问题;同时,注意在网上收集整理有代表性的德育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以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

3.加强对中学生进行网络道德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自觉筑起心灵的“长城”

一是加强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思想品质教育,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筑起心灵的“长城”,抵制网上各种不良思潮和有害信息的侵蚀。

二是加强中学生网络行为教育和安全教育。制定“沙河市中学生网络行为规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是各校可以组织中学生统一浏览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题主页,向他们推荐国内外诸多优秀网站,把中学生们的上网热情转化为自觉学习先进文化、陶冶高尚情操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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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学课程开发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全文共 1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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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课程开发情况调研报告

我校自XX年实行课改以来,始终以 “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从学校的实际状况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构建学校办学特色,打造“个性化”学校形象,发展了学生特长,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现将我校校本课程开发与开设所做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校本课程开发的现状

我校在校本课程的开设上,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兼职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兼任教师为成员的校本课程开发小组,在资金、设施等方面大力支持,教师先后共开发出多种校本课程。经过研究最终成功开发、编印并安排了《校园安全教育》、《养成习惯教育》、《新生入学读本》、等符合实际、学生又感兴趣3个校本课程。在校本课程的安排与设置上,硬性规定了校本课程的课时和课型比例。落实七、八、九年级2课时,要求其中必须有1节是必修课。学生根据教导处安排到指定教室上课。上课前教师进行点名并做好考勤记录。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校本课程开发正在逐步趋向规范。学校对课程安排、教师配置、活动设计、组织管理、学习评价等已形成了自己的思路和做法。教师基本知道校本课程开发所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流程,教师在面临新课程改革时,除了需要认真解读、领悟新课程体系中蕴含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接受各种教育培训外,还应根据新课程的要求,改变自身的教学行为,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不少教师对现在课程实施常规与课程动态发展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也深有体验,大家认为校本课程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存在和发展对学校的传统的封闭式课程管理体制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部分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表示愿意承担该类课程建设,但是仍感到课程开发能力不足、需要提高学习。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完善组织机构。为保证校本课程的顺利实施,我们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课程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校本课程的实施计划,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研讨、课程的安排与实施、课程的过程管理与考核等。有了领导的重视,校本课程开发所需的财力和人力有了保障,大量校本课程的印制成为可能,从而保证了校本课程的正常运作。

2、健全规章制度 为充分调动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的积极性,学校从实际出发,初步建立了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制度,先后出《校本课程开发方案》、《校本课程培训计划》、《校本课程管理制度》、《校本课程教研制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评价办法》、《校本课程开发与管理职责分工》等,制度健全,系统规范,为校本课程的落实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3、规范课程管理。根据教导处统一安排,我们对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课程的设置做出具体安排。如七年级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开学前2周的《新生入学培训》,其它年级每学期每周开设1——2节学校安全教育与养成习惯教育等校本课程。为了保证学生的参与度,我们加大了学生的考勤力度,把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情况、作业完成情况与学分挂钩。对老师上课我们也做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激发教师们参与校本课程的热情,让他们转变观念,积极投身到新课程实验中来,我校把教师参与校本课程的情况和教师的年终考核挂钩。我们对教师每次的上课情况进行登记,每学期搞一次校本课程成果展示,年终考核中我们根据教师的上课节数及成果展示的成绩给予以一定比例的加分。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应试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依然“根深叶茂”。因此,急需加强行政督导力度,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引导课程改革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较浓地挖掘和开发地方校本课程的思想意识。

2.要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校本课程研发能力,教师很少有机会与外界交流,了解和掌握知识较少,这种限制无益于同伴交流也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有限的课程培训和开发培训无法弥补课程开发,素养的缺乏,知识和技能限制了课程开发。

3、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虽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自主创新开发的课程不多,缺乏创新意识,没有形成特色,校本化开发内容不够丰富、建构不完善,与相关学科选修内容很难清晰分离。

4、受应试教育的影响,重考试课程,轻校本课程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家长总认为学校不务实,“不务正业”,对开发校本课程存在认知上的误区。

5、校本课程开发缺少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目前我校教师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课程开不全、开不足,实施校本课程开发更是面临很大困难,工作负担和时间限制,工作负担重、时间有限是教师参与课程开发非常现实的困难。由于不是分内之事课程开发增加了教师的工作负担,成为许多教师不愿意参于课程开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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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学2024年教学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教研,全文共 1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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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2018年教学调研报告

一、薄弱学科建设

初中教育是是整个教育的奠基工程,我校数学学科成绩还有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学科建设中的“短板现象”,尽快提升薄弱学科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学科均衡发展,结合我校学科教学现状,以教学为中心,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和课堂教学效果的提升,加强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薄弱班级学科的指导和研究。

1.领导重视,找准症结,加大对薄弱学科治理力度。为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与实施,成立薄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薄弱学科教学的监控、督导。

2.加强薄弱学科的集体备课,薄弱学科的教师统一教案进行教学。

3.探索小组学案教学模式,转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1)改革备课方式,提高薄弱教师备课的质量。第一,在备课形式上,我们侧重设计好教学的基本思路,允许用提纲式,表格式,框图式等不同的书写形式。第二,教学设计要求体现学生的主体性。第三,要求教师写反思。第四,落实教师集体备课制度,挖掘教师的合作潜力。(2)以小组建设为核心,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3)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课堂氛围。(4)加强学生的学法指导,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 追踪成绩分析,检测薄弱学科发展状况。

5.充分发挥班主任的协调、引领作用,力促薄弱学科的转变。薄弱学科的形成与班主任工作紧密相连,充分发挥班主任的协调和引领是薄弱学科的一个重要途径。

6.发挥骨干教师的效应,与骨干教师结伴同行,以学习促提高。开展学科教研组活动的教学方法研究,确保活动规范、实效,有特点。

总之,本学期学校督察指导,教导处组织,加强薄弱学科的教学和学习,努力提高学生的成绩,使学生各科的学习得到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校的教学质量。

二、以课改为中心,加大校本教研,构建高效课堂。

今年我校继续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小组学案教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1. 抓实校本研修,提升教学理念。本年度我校继续深入落实开发区教育局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我校校本教研模式,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小组学案教学模式。(1)深入开展《小组学案教学模式的实验与研究》课题研究,探索学校教育理论体系和学科模式。(2)继续完善我校校本教研模式,落实有效教研。(3)强化教研组的教学管理功能,提高工作质量。(4)加强年级组教研活动。

2.规范教师教学常规,提高集体备课的成效。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深河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明确对教学活动各个环节优化的基本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学习习惯。

3.抓实专业素养提升工程,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1)以生本教育理论为内容进行校本培训。(2)教研组以《小组学案教学模式的实验与研究》为内容开展校本教研探索学科教学模式。(3)年级组开展小组教学模式研究探索班级小组管理模式。(4)以博客为平台撰写教学反思随笔。(5)进行课改成果评比。(6)建立教学跟踪制度,为小组建设打下基础,为提高课改提供实践经验。(7)全面开展书法教育,构建学校特色书法教育体系。

4.XX年我校进一步整合课题研究、主题研究、课例研讨、听评课、集体备课、常规教研、校本培训等多种教研形式。以课改作为内容,以集体备课、听课、主题研究为主要活动形式,用课题研究的方式进行教研组教研活动,逐步向教育科研校本化,校本教研科研化,教研组活动科研化的方向迈进。

三、扎实开展书法教育,培养学生学习习惯。

1.安排专职书法教师实现书法教育进课堂、进课表、进活动。

2.开展丰富多彩的师生书法教育活动,以活动促进书法教育的普及,提高学生对坐姿和书写姿势的重视程度。

3.树立榜样,多鼓励。让身边榜样的力量来影响学生改掉不良的书写姿势。

4.家长配合。老师、家长、齐抓共管,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把书法教育纳入考试内容。每次考试对坐姿、书写姿势书法水平作为考试内容计入总分。

6.书法教育纳入班级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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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学2024年教学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教研,全文共 1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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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2017年教学调研报告范文

一、薄弱学科建设

初中教育是是整个教育的奠基工程,我校数学学科成绩还有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学科建设中的“短板现象”,尽快提升薄弱学科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学科均衡发展,结合我校学科教学现状,以教学为中心,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和课堂教学效果的提升,加强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薄弱班级学科的指导和研究。

1.领导重视,找准症结,加大对薄弱学科治理力度。为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与实施,成立薄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薄弱学科教学的监控、督导。

2.加强薄弱学科的集体备课,薄弱学科的教师统一教案进行教学。

3.探索小组学案教学模式,转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1)改革备课方式,提高薄弱教师备课的质量。第一,在备课形式上,我们侧重设计好教学的基本思路,允许用提纲式,表格式,框图式等不同的书写形式。第二,教学设计要求体现学生的主体性。第三,要求教师写反思。第四,落实教师集体备课制度,挖掘教师的合作潜力。(2)以小组建设为核心,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3)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课堂氛围。(4)加强学生的学法指导,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 追踪成绩分析,检测薄弱学科发展状况。

5.充分发挥班主任的协调、引领作用,力促薄弱学科的转变。薄弱学科的形成与班主任工作紧密相连,充分发挥班主任的协调和引领是薄弱学科的一个重要途径。

6.发挥骨干教师的效应,与骨干教师结伴同行,以学习促提高。开展学科教研组活动的教学方法研究,确保活动规范、实效,有特点。

总之,本学期学校督察指导,教导处组织,加强薄弱学科的教学和学习,努力提高学生的成绩,使学生各科的学习得到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校的教学质量。

二、以课改为中心,加大校本教研,构建高效课堂。

今年我校继续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小组学案教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1. 抓实校本研修,提升教学理念。本年度我校继续深入落实开发区教育局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我校校本教研模式,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小组学案教学模式。(1)深入开展《小组学案教学模式的实验与研究》课题研究,探索学校教育理论体系和学科模式。(2)继续完善我校校本教研模式,落实有效教研。(3)强化教研组的教学管理功能,提高工作质量。(4)加强年级组教研活动。

2.规范教师教学常规,提高集体备课的成效。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深河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明确对教学活动各个环节优化的基本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学习习惯。

3.抓实专业素养提升工程,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1)以生本教育理论为内容进行校本培训。(2)教研组以《小组学案教学模式的实验与研究》为内容开展校本教研探索学科教学模式。(3)年级组开展小组教学模式研究探索班级小组管理模式。(4)以博客为平台撰写教学反思随笔。(5)进行课改成果评比。(6)建立教学跟踪制度,为小组建设打下基础,为提高课改提供实践经验。(7)全面开展书法教育,构建学校特色书法教育体系。

4.20xx年我校进一步整合课题研究、主题研究、课例研讨、听评课、集体备课、常规教研、校本培训等多种教研形式。以课改作为内容,以集体备课、听课、主题研究为主要活动形式,用课题研究的方式进行教研组教研活动,逐步向教育科研校本化,校本教研科研化,教研组活动科研化的方向迈进。

三、扎实开展书法教育,培养学生学习习惯。

1.安排专职书法教师实现书法教育进课堂、进课表、进活动。

2.开展丰富多彩的师生书法教育活动,以活动促进书法教育的普及,提高学生对坐姿和书写姿势的重视程度。

3.树立榜样,多鼓励。让身边榜样的力量来影响学生改掉不良的书写姿势。

4.家长配合。老师、家长、齐抓共管,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把书法教育纳入考试内容。每次考试对坐姿、书写姿势书法水平作为考试内容计入总分。

6.书法教育纳入班级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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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毛集中学上划为市属学校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校,全文共 1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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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集中学上划为市属学校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1、深入学习实践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办淮南市西南门教育精品窗口学校;

2、了解毛集中学办学及发展情况及办学优势,促进毛集中学加快上划市属学校的步伐。

二、调研日期:

XX年10月18日--10月30日。

三、调研内容和方法:

1、内容:学校自然状况、领导班子配备情况、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取得荣誉及学校的常规管理。

2、方法: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介绍、看资料、访谈。

四、参加调研人员:

吴在德、丁敬厚、王立辉、刘钊利

五、调研单位:

淮南市毛集中学

六、调研对像:

毛集中学部分科室、部分年级组、部分教师、部分学生和家长。

七、调研情况:

(一)概况:

1、学校自然状况: 毛集中学是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唯一的一所完全中学,创办于1958年,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经验丰富。学校位于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内,102省道北侧,合淮阜高速公路毛集出入口处,交通便利,环境宜人,治安稳定,学风浓郁;东临淮河之滨,西接江淮米都,南到被誉为“华东白洋淀”的焦岗湖、北靠国家大型企业新集煤矿,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曾多次视察的地方,服务区196平方公里,13万人口,生源向周边延伸到颖上县、凤台县、寿县等地区,被誉为淮南市教育的西南窗口。学校将为贯彻党的xx大精神,积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当地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为普及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和全面建设毛集实验区的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2、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毛集中学现有校级领导班子3人,其中校长1人,副校长1人,工会主席1人。因人事变动,原校长和分管常务副校长调出,现有两人协助校长分管工作,校长助理1人主持后勤和财务全面工作,教务主任1人主持教育教学全面工作。中层领导干部根据学校设置职能科室有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研室、团委和保卫科主任、副主任13人

3、基本规模:毛集中学每年学生总数稳定在1600人左右,是全市较大学校之一。XX年秋初中部分学区分离到新建的实验中学,XX年7月,职业技术学校分离出毛集中学成立毛集职业和成人教育中心。学校XX年秋季开设初中13个班,在校生631人;高中年级班13个,在校生596人,在校生总数1227人。

4、师资情况: 毛集中学现有教职工144人,其中高级职称41人,中级职称 59 人;本科学历教师 103 人。教师平均年龄为 35.5 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结构。 省级骨干教师8人,市级骨干教师 16人 ,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34人。学校拥有省级科研课题两个。

5、办学条件:学校占地69712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781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539平方米。教学楼两幢50个标准教室;办公楼一幢;可容纳1600人住宿的467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一幢;教师宿舍楼五幢(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100套);建筑面积1732平方米学生礼堂兼餐厅一个。学校绿化面积15800平方米。

目前,学校教学设施配备基本齐全,设有理、化、生实验室(理化实验器材配备达省级二类标准)共4个、网络多功能教室共6个,微机164台(全部联网),初步形成了教学管理信息化。独立功能多媒体教室4个,高中实现了每个班均安装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学校还设有图书室、师生阅览室(藏书3万册的图书室一个;电子阅览室一个)、音体美教室、广播室等,拥有标准操场1个,标准足球场1个,排球场2个,篮球场4个,羽毛球场4个,乒乓球运动区1个,休闲运动区1个、单双杠运动区1个。学校生活区、教学区和运动区相对分离。

6、发展优势:在区工委、管委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毛集中学近几年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先后获得毛集实验区教育教学先进单位和先进党组织、淮南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淮南市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淮南市信息技术教育先进集体、淮南市安全文明校园、淮南市园林式学校、淮南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安徽省“五四”红旗团委、安徽省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校等50多个荣誉称号。XX年毛集中学成功创建成为淮南市市级示范中学。XX年创建成为安徽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学校。毛集中学还是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安徽科技学院的教育教学实习基地。

7、申请上划市属的理由:

毛集中学全体师生始终坚守职责和信念,恪尽职守,不断做出贡献和付出牺牲。升格为市属学校对于毛集中学来说具有强大的发展优势和驱动力。

(1)、作为县区,毛集实验区尚未有一所市属学校。毛集中学是毛集实验区唯一一所完全中学,是有着多项省市级殊荣的学校,有着较好的办学基础和实力。成为市属学校后将会站在新起点,新高度,迎来发展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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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国物流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分析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物流,营销,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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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为了解我国目前大中型企业的物流运作现状,掌握供需情况,中国仓储协会于XX年3—4月,组织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供求状况调查。回收146份有效问卷。结果分析如下。

一、回收问卷的构成比例:其中生产企业90家、商业企业20家、物流企业36家。生产企业中三资企业43家,外商独资企业14家。从事电信、电子与家电的企业35家。物流企业中亦有三资企业7家。

二、物流执行主体:生产企业原材料物流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供货方,占46%,成品销售物流中,24.1%的执行主体是公司,16.1%是第三方,59.8%是采用两种形式;与1999年第一次调查数据相比,全由第三方代理的比例上升7个百分点。商业企业物流执行主体76.5%为公司本身。

三、外包企业物流:调查表明在有第三方代理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使用第三方的数量通常有2—10家;商业企业使用第三方一般有10家以上,这说明目前我国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物流“外包”主要以“分包”为主,总体来看代理的比例很小,约lo%左右,可见企业物流被严重分割。而且生产企业外包,物流主要集中在干线发运,其次是市内配送和仓储、再次是包装;商业企业的外包、物流在市内配送、仓储和干线发运方面比例均等,这说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物流“外包”的侧重点不同。

四、付款方式:在结算物流费用的过程中,最常用付款方式是首先各项物流费用分开核算,对生产企业而言其次依总量协议;对商业企业而言其次则按销售比例提成。

五、付款期限:调查表明82.5%的生产企业和75%的商业企业,在付款给物流服务商时,期限在1个月之内,说明付款信用良好。

六、库存期:84%的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平均库存期集中在l周至3个月;76.3%的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存期集中在10天至3个月;72.2%的商业企业的库存期集中在15天至3个月;

七、单据准确率: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单据准确率在98%以上的比例分别为:64.4%、72.2%和63.6%。总体来看,商业企业的单据准确率最高。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的配送及时率在90%以上的比例分别为:72.9%、76.5%和72.7%。总体来看,商业企业的配送最为及时。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货损率在2%以上的比例分别为:79.1%、82.4%和84.8%,总体来看、物流企业的货损率最低,其次是商业企业、再次是生产企业,显示出专业物流公司的作业优势。

八、物流费用支出比例:经调查,生产企业原料供应物流费用占采购成本的平均比例为5.4%。生产企业成品销售物流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为7.74%,商业企业物流费用占销售额比例为1.96%。

九、物流设施现状:生产企业中53%的企业拥有汽车车队,59%的企业拥有仓库,34%的企业拥有机械化的装卸设施、商业企业中39%的企业拥有汽车车队,44%的企业拥有仓库,14%的企业拥有机械化的装卸设施。在拥有库房和搬运设施的物流企业中,各类仓库和各类搬运设施情况是,普通平房库、简易仓库和普通楼房库为主要库种。搬运车保有量最多。未来1—3年内,物流企业的设施平均需求量最高。

十、物流软件开发情况:需求量为广泛的物流软件是物流运作管理软件,在调查的企业中有50.6%的企业准备开发物流运作管理软件;有33.8%的企业准备开发库存分析软件;有24.7%的企业准备开发条码扫描系统;有22.1%的企业准备开发配送资源系统;有21.4%的企业准备开发运输决策软件;有9.7%的企业准备开发仓库选址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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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农村及集镇治安防控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安防,全文共 2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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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及集镇安防思考

我县是典型的偏远山区,山大人稀,人口居住分散,农村及集镇治安防控工作历年来是困扰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基层治保组织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针对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途径,加大农村和集镇的治安防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把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和思想防范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有效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从20*年来,全县共发可防性案件104起,与20*年前三年相比下降60.6%。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社会进一步和谐稳定。但是,也须清醒看到,当前农村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域环境的困扰,改革发展的步伐不快,双文明建设进展缓慢,城乡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科学素质较低,农村生产方式落后,少数偏远乡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防范技能贫乏,防范手段、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可以防范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旦造成损失,往往采取亡羊补牢,后悔莫及。如何进一步探索规范完善的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仍然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县治安防控的现状,我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以人防为先导,形成全民参与治安防范的浓厚氛围

治安防控涉及到千家万户,在现有条件下,落实人防措施是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之一,只有动员全民参与防范,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震慑效应,最大限度的挤压犯罪空间,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入室盗窃、顺手牵羊、敲诈勒索、诈骗、伤害为主的可防性案件就会得到有效遏制。一是要引导农民开展自我防范。我县目前着力加强108个村级治调中心、946个治调中心户建设,在农村,治调中心户在维护当地治安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治调中心户长都是经过群众推荐后确定选拔出来的,在当地德高望重,具有较强号召力和协调能力。要以治调中心户为平台,针对不同时期的治安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组织群众开展自防和联防,基层派出所、农村中心警务室、基层治保组织要加强引导和指导,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建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教防范方法和技巧,以案说法,以案讲防,组建乡村义务治安巡逻队、群众联防队、季节性义务联防队等多种群防群治组织,全面推行治安联防、纠纷联调、案件联破、困难联帮“四联”并举机制。一些特别边远的农村尤其是农村经济作物基地,每到收获时节就成为许多不法分子瞄准的主要目标。为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可以组成由村民、业主组织的联防巡逻队加强巡逻守护,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吹号、鸣锣、燃放礼炮等形式报告警情,凡遇不法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时,由值守队员通过上述方式迅速把警情传递给附近居民群众,形成合围之势,建立“高山农家110”。遇农忙时节,左邻右舍应相互照应,关好门窗,家中钱物、贵重物品要存放在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防止“白闯”案件发生。二是加强集镇社区人防建设。在集镇,以社区为单位在每个社区建立一到两支由离退休干部职工组成的联防巡逻队伍,组织街道居民开展自我防范。在社区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社会管理服务站,组织社会工作者,建立以出租房管理流动人口的“以房管人”机制,把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弄清,把活动动向摸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时掌控在视线范围之内,以防范外来人员流窜作案。同时,充分发挥安保队伍的作用,加大社会面的巡逻控制。目前,我县城、渔两镇已有两支由30多人组成的安保巡逻队伍,在近五年的社会面巡逻控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发现控制了一大批现行违法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和肯定。针对愈来愈复杂的治安形势,在巩固现有安保辅警力量的基础上,要不断发展壮大安保队伍,把一批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社会青年选拔到安保队伍中来,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分巡逻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真正做到“猫鼠同步”。如我县渔洋关镇是全县经济重镇、龙头大镇,境内流动人口占全县流动人口总数的50%以上,社会面治安状况相对复杂,根据辖区治安状况,可以以辖区三个社区为片区,划分三个巡逻区域,每个片区确定三至五名安保队员,科学确定巡逻时段,不定时开展巡逻。同时也可以以主要街道划分巡逻区域,以点带面,密织一张由民警带队、安保队员参加、社会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的防控网络。三是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防控力量的建设。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规定,始终贯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首先要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的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加以落实。《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列入法规规定之中,由此可以看出,人防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我县现有列管的县级内保单位59家,其中金融单位6家、行政单位14家、事业单位17家、企业22家。近年来,以贯彻实施《内保条例》为契机,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全县金融单位、党政首脑机关、重点部位等在人防建设上落实得比较到位。共配有专职保卫干部98人,兼职11人,护卫队员25人。但仍有极少数内部单位领导认识不深,落实措施不力,舍不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潜在着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对症下药”,强力推进《内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依法予以处罚,督导落实人防措施。在此基础上,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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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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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因此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滋长~,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     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行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体现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则和效率。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 ,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由此会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会把败诉的原因直接归于人民法院的调查不力,这样亦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使得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提出了难以达到的要求,亦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并不是排斥客观真实,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其自身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而不可能绝对地分毫不差地再现案件的原来面目,客观真实仅仅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一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因错案追究制而不敢裁判,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它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此外,《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几种情形,由此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非此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以此作出裁判。《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不得以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拒绝裁判,而应以现有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不应无限期地调查。     四、莫兆军案与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莫兆军所审的借款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此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方,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第76条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纵观该民事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被告原本是有很多机会行使救济,如在受胁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申诉,而其恰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莫兆军案”中,检察机关在两被告服毒身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实质上是把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变为法官必须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风险。法官在判案中不能查明客观真实就有可能犯玩忽职守罪,如此一来有谁还敢去办案?退言之,法官即使依职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不管法官的中立性),在两被告未服毒身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必肯介入,李兆兴亦未必能如实供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也无法对涉案的争议事实的客观性进行调查,法官判案应当也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最终对所形成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关于“莫兆军案”的审判虽无结果,但即使判其无罪亦对其人身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依法办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就使人想到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法官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即使法官由于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偏差办错案,还有二审及申诉途径来救济,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莫兆军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做法事实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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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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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 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 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方式 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     《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 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 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 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 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 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 六、反担保的实行 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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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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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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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土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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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报告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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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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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克服纠正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改革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院也在审判工作运行管理模式、审判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公众普遍反映我院从审判作风到审判质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和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精神面貌也都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反映,在审判活动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仍然存在,如何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我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审判人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反映及态度,我院就此问题向当事人、旁听群众展开了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对我院审判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方面的不满意率相当高,认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在此后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律师们也认为这一问题在我院已经非常突出,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已经成为我院的当务之急。     鉴于如何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紧迫,我院研究室认为及时解决和规范这一问题既是我院重视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此,我院研究室将这一问题作为专题调研课题进行了调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论证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以及目前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审判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室对我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院维权活动的开展。现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     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     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  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

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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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浅议城市扩张与法律支持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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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扩张法律支持

我国正处于城市现代化快速推进的经济转轨时期,竞争已从产品、企业的竞争延伸到城市综合实力的竞争,城市扩张成为城市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两个率先”进程的必然途径。通过扩张强化资金、人才、产业的集聚,形成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城市经济加速发展;通过扩张弥补城乡差距,推进农村城市化;通过扩张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南京作为省会城市,在“两个率先”建设中地位作用及影响举足轻重。南京城市功能定位,随之而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的行政区划调整使得城市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速度整体推进。以建邺为例,新的区划调整使新建邺从原来的20多平方公里,扩大到80多平方公里,新建邺成为南京城市扩张的代表作。在这城市加速扩张的重要时期,经济能不能持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能否得到解决,法律保障是一个关键。     一、城市扩张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城市经济的扩张,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     1、经济的扩张,需要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首先,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是多元的,无论个人或法人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为了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就需要法律来确认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第二,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权利义务要用法律来明确。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就无法有序地进行。第三,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调整。通过法律手段来调处各种经济矛盾与纠纷,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第四,市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统一。为保证各经济主体的平等竞争,冲破人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则,而统一的市场规则,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各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第五,政府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约束。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由过去侧重于微观管理,转而实行以宏观调控为主。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因而不能完全借助行政权力本身的强制力和行政最高长官的个人威望来实现,只能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来实现,而且即使是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其形式也必须是法律的,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2、企业规模的扩张,需要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决定了企业规模的扩张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化的经济。企业一进入市场也就进入优胜劣汰的法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要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企业要在复杂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必须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战略,必须具有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化的经济。即企业或个人的每项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契约来进行,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所以契约化的经济要求企业必须在懂经营、会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熟悉法律,善用法律。第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说,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迫使企业要法制化,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依法经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地发展。     3、资本的扩张,需要法律提供安全保障。在城市扩张中,最需要的是资本,但是无论吸引外资投入还是鼓励内资经营,都有一个产权保护问题,如果保护不力,外资就会转投他地,内资也会外流。实现资本的扩张应当从强化产权法律保障做起,着力于健全良好的产权法律制度,以法律的规范化、透明化来保障市场安全,保证资本的投入和运营的安全。     4、产业的扩张升级,需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法制化。产业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产业结构调整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法制化。一是通过产业政策立法,扶持、保护、促进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速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难以维持的且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衰退产业提供帮助,以防止大量工厂倒闭和工人失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要遵循wto规则, 制定和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体系。三是要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政府应通过加强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来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竞争。     5、经济扩张中的法律事务,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随着经济的扩张,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诉求将随之增加,人民群众包括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世贸组织规则下的经济安全,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对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等都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     (二)城市扩张中的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xx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含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党的领导是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而依法治国则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本质决定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障。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都与法治密不可分。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都会给社会秩序和人民权利及自由造成损害,从而危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保障的依法治国,其基础是法律制度。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就不能实现,从而就完不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城市扩张中的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撑和规范 首先,精神文明建设是以法制建设为支撑。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管理的首要工具。社会的经济交往以及民主政治的运作都不是依赖于个人的道德信念,而是基于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所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建设,它必须以法律做为坚强后盾。其次,精神文明建设要以法律手段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法律可以以其特有的社会作用,确认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指导原则,引导正确的理想和价值观的树立,并将道义上的要求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明确为法律责任,维护思想道德方面的良好秩序。法律可以将科学文化教育的具体要求,在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通过有关教育法规的实施,加快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步伐,从而保证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四)城市扩张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解决 城市扩张是一个剧变的过程,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急剧增多,社会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变化,有些社会矛盾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着城市扩张的顺利进行。城市扩张中,由征地拆迁引发的拆迁户与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增多,加之相关法律的滞后,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以及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都必须依照法律、规章来规范和调整。城市扩张中,大量农村剩余和闲散劳动力向城市不断转移,形成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聚,也相应地给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同样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城市扩张中,大量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新组建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但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违规操作,甚至出现直接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因此,企业改制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出现的矛盾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法律支持城市扩张的基本架构     在城市扩张和新城建设中,需要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支持城市扩张。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应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框架内,依据新区发展战略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     一要完善投资安全法律制度。投资不仅需要利润,而且需要安全。对于投资者,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都希望把资金投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从而平稳地实现其利润。如果一个地方虽然看起来有利可图,但没有安全保障,那么投资者就会裹足不前甚至断然回首。而投资的安全环境只能靠法制来提供。因此新区要大量引进国内外的投资,就必须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能安全获利的环境,使投资者能看到并坚信,投资建邺新区,投资的利益收获是有法制保障的。     二要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增长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使用方式使用资源。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各种利益激励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各种正当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预期,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能够信赖法律而作出合理的决策和安排,最大限度地进行风险控制,实现投资的预期目的。     三要依法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优惠措施意在通过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优惠措施应该尊重市场规则,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当地人民的利益。如果为了招商引资,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不惜血本,乱给优惠,将会使招商引资陷入恶性竞争之中。因此,应该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     第二,良好的法治环境。城市扩张急需的是资金和人才,能够使资金和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入新区的是法治环境。依法办事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最佳信用,法治环境是最佳的投资环境。对于成熟的市场主体来讲,尤其是对那些想到新区发展的有商业远见和事业心的客商来讲,法治环境要比临时的、短期的优惠更具有吸引力。然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新区建设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使之既充分反映和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要原则,又做到依法决策和规划,注重规划和决策的综合性、科学性、规范性、民主性和吸引公众参与。二是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努力培养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和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意识,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力求收到实效,以树立法治信仰和法律权威,强化实行法治的干部队伍素质和群众基础,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破除行政性垄断以及行业性垄断,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权力依法、高效、廉洁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四是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治理违法犯罪,化解各类冲突及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给全体公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人身和财产得到切实保障的安全环境。五是要预防征地拆迁、招投标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加强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建设工程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六是要对城市扩张中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流动人口、失地农民及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有效贯彻施行和解决。     第三,完善的法律服务。一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经济层面上,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定公平的规则,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层面上,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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