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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车险合同内容(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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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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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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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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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

---------------------

| 1.乳腺癌 | 4.卵巢癌 |

|----------|--------|

| 2.子宫颈癌 | 5.输卵管癌 |

|----------|--------|

| 3.子宫内膜癌 | 6.阴道癌 |

---------------------

特定手术项目表

------------------------------------

| 1.子宫全切手术(含次全切除) | 4.子宫脱垂技术 |

|------------------|---------------|

| 2.卵巢、输卵管全切手术 | 6.子宫外孕手术 |

|------------------|---------------|

| 3.子宫破裂缝合手术 | 6.乳房全切手术(含单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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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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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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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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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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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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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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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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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348 字

+ 加入清单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 │

┠──┬──┼───┬────┬──┴──┬──┬──┴──┬───────┨

┃被保│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险人├──┼───┴────┴─────┴──┼──┬──┴───────┨

│住所│

│邮编│

┠──┼──┼───┬────┬─────┬──┼──┴──┬───────┨

┃ 投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保 ├──┼───┴────┴─────┴──┼───┬─┴┬────┬─┨

┃ 人 │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人关系 │ ┃

┠──┼──┴┬──┬────────┬────┴───┴──┴┬───┴─┨

┃ 受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 受益份额 ┃

┃ 益 ├───┼──┼────────┼────────────┼─────┨

┃ 人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交费期

│交费方式

│份数

┠───────┼──────┼──────┼─────┼──────┼──┨

┃保险费

│加费

│保险费合计 │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 领取方式 │

┠───────────┴───────────┴──────┴──────┨

┃特别约定

┗━━━━━━━━━━━━━━━━━━━━━━━━━━━━━━━━━━━━━┛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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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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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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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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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编号

NO.:

投保单编号

NO.:

□体检

□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3.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住所 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保险金额(大写)

(¥

)

6. 保险份数

7.保险期限

8.缴费方式

9.缴费期 年 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 岁 11.领取方式 领 12.领取标准 元

3.红利分派方式

14.保险费

15.附加险

保险金额

费率

起保日期

保险期限

份数 保险费

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17.付款方式

现金□

支票□

自动转账□

第二部分 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

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

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3.身高 厘米;体重 公斤

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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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人寿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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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__________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_____%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释义

一、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_________%。

六、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___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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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服务,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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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女):乙方(男):

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方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如下保险: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 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号:NO:),合计缴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2、甲方在年月为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_____________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月日,保险单号:NO:),合计每期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离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险费一直由甲方缴纳,现因甲乙已经离婚孩子归乙方扶养,甲方已经无义务再为乙方缴纳保险费,现就甲乙双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解决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 )。

①乙方应在每期保险缴费日前____日将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交给甲方,由甲方继续为乙方和孩子代缴保险费。

②由乙方协助甲方去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关联账户,在保险费缴费日前____日由乙方将乙方及孩子的保费存入关联账户并通知甲方,保费直接由银行账户扣缴。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保险费后要及时出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和孩子缴保费。

若发生保险合同及保单所载的保险责任,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手续。

保险单到期后返还的保险利益由甲方代领后_____日内通知乙方取回。 孩子的保险单到期后,保险利益由孩子取得。

二、违约责任:若乙方不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此给甲方及孩子带来的保险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不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孩子的保险损失。第1、2款所述的保险损失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数额为准。违约方除赔偿保险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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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服务,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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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业务员姓名:_________

业务员号码: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组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四、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六、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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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人寿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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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寿_____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_____

投保单位

盖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_____金额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_____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_____人名单”

_____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_____单

_____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_____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_____金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_____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_____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_____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_____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团体人寿_____条款

(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_____合同的构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被_____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_____人同意。

二、被_____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_____的被_____人。

第三条 _____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_____人给付_____金额全数,_____人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_____人身故或全残的,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____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_____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_____人流产、分娩;

七、被_____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____(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_____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____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____或武装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_____期间

本_____的_____期间为一年,自_____人同意承保、收到_____费并签发_____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_____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本_____的_____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__________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_____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_____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_____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_____的_____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___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___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____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_____费。

投保人、被____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____费率或对____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____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_____人,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_____金须凭_____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____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____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投保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_____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_____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_____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_____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_____费少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_____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_____金时按实收_____费和应缴_____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_____费多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_____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_____人,_____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_____费后,开始承担_____责任。

二、被_____人离职的,_____人对其所负的_____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_____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____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___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_____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_____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_____协议通过_____解决。无_____协议或_____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_____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_____人:指中国洋____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__________均承担的_____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_____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_____的手续费为所缴_____费的20%。

六、未满期_____费:未满期_____费=扣除手续费后_____费________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_____: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_____。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_____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_____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_____(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_____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_____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洋_____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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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离婚后人寿保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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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甲方(女):

乙方(男):

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方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如下保险: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   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号:NO:),合计缴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2、甲方在年月为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_____________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月日,保险单号:NO:),合计每期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离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险费一直由甲方缴纳,现因甲乙已经离婚孩子归乙方扶养,甲方已经无义务再为乙方缴纳保险费,现就甲乙双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解决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       )。

①乙方应在每期保险缴费日前____日将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交给甲方,由甲方继续为乙方和孩子代缴保险费。

②由乙方协助甲方去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关联账户,在保险费缴费日前____日由乙方将乙方及孩子的保费存入关联账户并通知甲方,保费直接由银行账户扣缴。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保险费后要及时出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和孩子缴保费。

若发生保险合同及保单所载的保险责任,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手续。

保险单到期后返还的保险利益由甲方代领后_____日内通知乙方取回。

孩子的保险单到期后,保险利益由孩子取得。

二、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此给甲方及孩子带来的保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不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孩子的保险损失。

第1、2款所述的保险损失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数额为准。

违约方除赔偿保险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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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离婚后人寿保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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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第一部分

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份额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3)         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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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人寿保险保费缴纳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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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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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保险,全文共 2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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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编号│no.:┃

┃投保单编号│no.:┃

体检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

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

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

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

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保险金额(大写)(¥)6.保险份数份

7.保险期限年8.缴费方式缴

9.缴费期年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岁11.领取方式领12.领取标准元

13.红利分派方式14.保险费元

15.附加险保险金额费率起保日期保险期限份数保险费

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1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账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

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3.身高___厘米;体重__公斤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是否|是否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7.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8.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

曾被拒绝、延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9.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10.(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_年,|

每天___支。|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_年,|

每天___支。于___年,因为_____|

停止吸烟。|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年,|

每日___酒(种类),____(数量)。|

11.最近健康状况|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

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

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

状:疾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

常的皮肤病|

12.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13.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1)冠心病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源|

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

(2)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

脉硬化癫痫精神病酒精中毒|

(3)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

肺结核|

(4)萎缩性胃炎溃疡病溃疡性结肠炎|

胰腺炎肝炎肝硬变胆石症胆囊炎|

(5)肾炎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

(6)白内障视网膜疾病角膜疾病青光眼|

中耳炎|

(7)癌肉芽肿白血病肿瘤息肉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地方病|

(8)糖尿病胶原性疾病贫血症紫癜病甲状腺|

病风湿病药物过敏职业病艾滋病hiv抗体|

阳性乙肝病毒携带椎间盘突出疝痔|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14.过去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x光心电图b超ct核磁共振活体组织检查|

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眼底检查|

15.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功|

能障碍|

16.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_周|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妇|

科疾病|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17.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

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

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相关综合症、hiv抗体|

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说明:(以上4~17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

疾病诊治日期、诊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特别约定:

声明与授权:

1.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

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

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

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人

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景*本也同样有效。

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年月日

业务员代码营业部经理

公司批注专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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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寿保险合同解除诉讼起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诉讼,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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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解除诉讼起诉状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人寿保险合同解除诉讼起诉状,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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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人寿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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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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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人寿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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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反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2019年、2019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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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品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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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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