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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调研报告汇总三篇 调研报告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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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调查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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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调查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话题。面对下岗现象和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就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法。最有效的是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难免有一定的盲目性,为了准确把握住下岗职工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心态调查是很必要的,以下便是近百名下岗职工的心态。

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中国人来说,下岗无疑就是个沉重的打击,要从阴影中走出来,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当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得到的是家人的安慰与帮助。在被调查的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认为,家人支持有利于他们再就业,此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家人也应支持。为工作而奔走了一天的妻子,看到桌上热腾腾的饭菜和丈夫体贴的话语,会是怎样的感动。而这一切都能让他们调整自我,以积极的心理参加再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支持,是其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下岗人员的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的去了解来访者下岗后找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意识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应与来访者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这样可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就业培训好可惜机会少--下岗职工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本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职业培训作为解决失业的一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培训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目前,下岗职工对其已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培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但也同时反映,在被调查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能够真正的把下岗职工吸引过来。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应该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力度,尽量让大多数下岗职工知道在那进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下岗职工呼吁

在下岗职工看来,劳动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媒体上作招聘广告仅仅想利用招聘广告的广告效应,打着招聘的幌子,为自己的单位做广告。这样,来应聘的人就不由自主地成了他们单位的义务广告员。这种欺骗行为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很坏的影响。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更重要的事会给他们带来精神损失。因此,在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中,职业指导员要让下岗职工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求知应对技巧,以便避开招聘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职工的再就业情况之中,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下岗职工,应采用不同的职业指导方法,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第一类是:下岗后能很快适应,感到下岗是一个好机会。他们对再就业要求比较高,希望能得到一份发挥自己能力的工作。这就应该给他们提出高要求,准确发现他们的优势并鼓励他们在新环境中锻炼自己,推荐又创造性的工作而且使其在原企业中无法发挥的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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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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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 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 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     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

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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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天津市二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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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用工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准则,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因此,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种劳动争议问题,是摆在企业、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现实难题。为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大数据剖析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近3年来本市部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总体状况、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总体状况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36件,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08件(见图一)。

从图一可见,近年来,我院收结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XX年与XX年稳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则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国内部分行业、企业业务量下降,成交萎缩,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而与此同时,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造成企业人力成本节节上升,为降低成本,部分民营企业被迫采取了降薪、裁员、拖欠工资等措施,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观原因则主要是新法施行带来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施行形成的叠加效应等。据统计,XX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非法辞退、调岗调薪等纠纷的案件为314件,占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点

1.案由众多,劳动报酬类问题系核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其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这些关键案由占据了劳动争议纠纷的绝大部分。按照具体案由划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布如图(见图二)。

通过分析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的比例,我院发现,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均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这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成为各种类型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报酬类问题又是最核心的问题。除此之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2.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二审发改率较高

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精细至分厘。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

从近3年的劳动争议二审发改情况来看,XX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改率为11.2%;XX年的发改率为11.9%;XX年的发改率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发改,发改率相对较高。在发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核不认真、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等“微观”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办案,没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没有完全理解“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等宏观因素。

3.调撤难度大,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

这主要是由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特点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进入诉讼阶段前一般已经经过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工会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乃至一审调解等程序,矛盾较为尖锐,因此在审理中再行调解具有一定难度。

另外,据调研,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经分析,到法院来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并非单独个体,其常常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这种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劳动者更愿意提起群体性诉讼,以期引起社会注意或对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信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近3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件分别为18件、27件、55件。

三、问题分析

经过分析,我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内部制度不甚健全,劳动争议组织程度较低

涉案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绝大部分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小微企业)一般不设专职人事管理,由财务、会计等人员兼任,契约意识较差,用工比较随意,考勤制度、工资制度混乱,管理人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类企业承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发生欠缴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另外,涉案民营企业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所以实际设立该机构的企业并不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程度不高,导致劳动者维权缺乏有效指导,加大了劳动者个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进城务工、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近年我国劳动者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但总体来看,智能素质仍普遍偏低,结构也不尽合理。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开放水平不断地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这部分劳动者的一般特点为:年龄较轻,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各种劳动纠纷。据统计,在高等教育较为普及的今天,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轻劳动者的学历水平仅为初中、高中。

3.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繁

劳动者在民营企业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作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长,“跳槽”频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1至2年,最多达3至5年。究其原因,既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意识增强有关,也与企业的劳动强度、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关。

四、对策建议

1.注重预防:指导奖励广泛完备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

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应主动吸收先进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企业内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等,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则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

2.内部协调:强化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作用

企业内部的自我协调机制在稳定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作用的发挥。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推动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3.强化调解:推广和强化 “四方联动机制”,降低诉讼率,提高调撤率

所谓“四方联动机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统会同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门组成“天津市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形成以纠纷预防预警、联合调解、依法仲裁和审判有机结合的“调、裁、审”机制。实践证明,经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过滤化解,绝大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均得以妥善解决。因此,应进一步推广、强化“四方联动”机制所形成的“预防功能强、调解层级多、社会效果好、法律权威性明显”的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和监管力度,促进其构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劳资纠纷协商解决平台和机制,促使其在初发阶段通过协商机制促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降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率,提高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

4.细化规范: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裁判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得到了极大发展和完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为此,我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细化规范,统一裁判,以正确认定事实,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劳动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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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议案,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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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劳动议案增加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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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_调研报告_网

审理劳动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XX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XX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

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XX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XX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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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保障局临时工管理问题调研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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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临时工管理问题调研思考

使用临时工是我国人事制度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临时工一直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补充。随着我区经济政治事业的蓬勃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队伍日趋庞大。

随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的深入,临时工在我区政治、经济、环保、教育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都发生着演变,日益成为重要的新生力量。如何切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临时工的特点管理好这部分人群,更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让其更好地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好务,是我区目前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情况

经调查统计,截至XX年2月28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共计224名,其中男性121名,女性103名;机关使用临时工共计86名,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共计138名;其中月工资在560元以下的占28%,月工资在560元至999元的占60%,月工资在1000元以上的占12%。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约55%,签订协议约5%,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的占40%。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共计107名;参加医疗保险32名,参加失业保险12名,参加工伤保险12名,未参加任何保险117人,其中退休返聘人员17名。以上数据显示,我区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人数近半,这部分人员大多在厨工、绿化工、保洁等流动性大的岗位。

二、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主要特征,以及临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主要特征:

1.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市

除了少数在行政岗位上的临聘人员及返聘人员,我区聘用的大多数临时工文化程度都在初中及以下。他们大多安置在门卫、保洁、环卫、厨师等工作条件脏、苦、累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但通常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分配。

2.思想动机单一

临聘人员大多单纯地为工资工作,很少能获得工资以外的收获,很少能参加工会等组织的活动,不参加年终考核,没有晋升、评先、选优的机会。因此,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他们大多不关心单位的安全、发展、荣誉等。

3.流动性相对较大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所聘用的临时工相对于社会企业的临时工,比较稳定。但由于工资普遍偏低,大多数都仅维持或略高于我区最低保障工资560元,因此,一些略有技术、年富力强的临时工遇到了工资待遇更好的工作,就会离开岗位,流向效益更好的单位,致使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流动性相对较大。

4.临时工管理难度大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大多与各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管理存在着一些不便。同时,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鲜有制定针对临时工的管理制度,导致临时工的管理难度很大。

(二)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招聘渠道,临时工缺乏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招聘是通过计划配置而非市场配置方式。由于招聘临时工的种种便利,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对后勤岗位没有经过整体性的需求预测,没有充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致使一些临时工工作随意性大、工作量不饱和。

培训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临时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没有针对他们进行培训,临时工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就招之即用。大多数的临时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职责职能、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行业规范还未来得及熟悉就匆匆上岗,只能在工作中学习、磨合,在失误、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而这时往往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可能已经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2.临时工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低。

虽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临时用工和正式工应同工同酬,但实际中,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在相同岗位上的临时工与正式工工资差距大,而且因不能得到奖金、培训、晋升等机会,被严重挫伤了工作积极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也没有出台相应的临时工绩效考核政策,也无法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热情。

3.与临时工之间劳动关系不规范,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我区还有很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动关系很不规范,一旦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苦不堪言,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堪忧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近50%,一旦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疾病、工伤等情况,势必给单位带来很大的负担。这类情况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会引发劳动争议、上访,甚至激发社会矛盾,这样既破坏社会和谐,又影响政府形象。

三、对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方案一:试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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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电力部门工会提高职工素质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会,职员,全文共 1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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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工会提高职工素质调研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投资体制改革后的新时期电网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定位在建设“一强三优”,“以人为本”的高度上,来进一步推进现代化企业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现代化设备陆续投入电网营运,必须要求高素质人才来参与企业的发展,未来电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也是管理和人才的竞争,一流的管理与服务必须有一流的人才,而高素质的人才必须通过加强教育与培训才能得到。那么如何以教育、培训来——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呢?这是企业管理者首先要研究的新课题。同时,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时期的探索方向。我们工会女职委,担负着女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使命,在新形势下,要发挥自身教育职能,做好女职工素质提升,优化文化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工作,使其以新的精神风貌和工作姿态迎接新任务新挑战。

一、公司女职工素质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高科技时代,电力系统的现代化设备日新月异,不断地更新、淘汰了旧设备,而操纵这个系统的人口却呈现老龄化,特别是女职工的学历结构低,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威胁。截止10月底,我公司女职工132人(包括农电员工,下同)。在他们中间,初中及以下的占9.85%,高中的占15.15%,技校毕业的占18.18%,中专的占9.85%,大专的占37.12%,本科以上的占9.85%。专业职称结构:初级以下12人,中级3人,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零;另外,中级工9人,高级工4人,技师3人,而高级技师是零。

女职工的文化、技能现状来看,总体水平低下,特别是高学历、高档次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有一些虽然上了技校,走进电力企业,经过各种培训学习,但还是文化程度偏低。而在六、七十年代对电力企业岗位工作技术性要求不高,对文化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矛盾不很突出,步入新世纪后,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改革,计算机管理体质全面铺开,对职工工作要求提高了,技术要求也提高了,因此,女职工素质现状低下与电力企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观原因是“三个缺乏”。

1、认识偏差,缺乏学习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不少女职工没看到现代化设备的不断更新,对职工会产生素质提升的强势要求,认为自己现有工作水平、工作技能还能应对目前的工作,不需要再学习了;有的女职工认为自己的年龄大,工作已经累了,还有那么多家务事,没心思坐下来学习。学习缺乏动力。

2、观念滞后,缺乏竞争意识。第一,认为自己文化低年龄大,进步无望,学点东西又能怎样?第二,认为生活乐趣在于文化娱乐休闲,业余时间不愿花在学习技能上。即使单位里组织学习知识技能,也是“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往往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3、心理素质差,缺乏自信心,总认为女同志不如男同志。

二、电力企业女职工须具备的素质

面对着女职工“三个缺乏”的现状,我们女职委根据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研究电力女职工必须具有的素质。

1、良好的思想道德。具体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现为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信仰,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心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善于学习和了解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知识和信息,把自己的命运同电力企业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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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园林管理部门员工2024年中发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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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管理部门员工2019年中发展调研报告

随着市容园林事业的不断发展,青年员工的不断增加,市容园林管理事业和责任重担的接力棒必将传到青年员工身上。如何优化青年员工发展环境,促使青年员工成长成才,是值得市容园林管理部门领导和全体员工共同关注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调研,调研以座谈会、个别交流、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年员工基本情况

我们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全系统共有员工900多人,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员工290多人,团员青年155人。青年员工思想状况总体表现为:心理日趋成熟,人心比较稳定,心态比较平衡,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团委的带领下,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容园林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勤奋努力工作,不怕苦脏累,立足岗位做贡献,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市容园林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获得局党委、行政领导的肯定,获得市容园林系统老员工的满意。

二、青年员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情绪不够稳定。部分青年员工思想情绪不够稳定,对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大满意,爱岗敬业、成就事业感不强,缺乏艰苦奋斗、任劳任怨的工作精神与作风。

2、自我意识过于强大。部分青年员工认为自己努力工作是为了谋生,提高生活水平;对自己的个人事比较关心,而对集体、社会关心不够,缺乏大局意识。

3、政治观念比较淡漠。部分青年员工对政治不感兴趣,认为学政治理论是领导的事,作为普通员工没有用,还感觉思想政治工作形式老化、政治理论内容枯燥、没兴趣学,不愿学。

4、工作上进心不够。部分青年员工受社会上不正之风与错误思想的影响,理想信念不足,处事心态消极,缺乏工作上进心,成长成才意识不强。

三、青年员工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们市容园林管理部门青年员工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市场经济负效应和社会上不良精神文化氛围的影响,跟我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不到位有关。

1、部分领导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不重视,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行政领导,普遍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还有的领导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既费力、又耗时,不出效益的工作,可有可无。

2、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比较薄弱,政工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偏低,无法承担新时期青年员工思想工作的重任,发挥不了作用,起不到积极效果

3、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比较陈旧,缺乏适应新时期青年员工的时代感和针对性,习惯沿用念报、读文件、开会批评等传统方法,理论和现实严重脱节,青年员工不爱听,更无从说接受,使制定的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办法、职责等一系列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作用。

4、青年员工成长环境有欠缺,特别是工作环境艰苦、工资待遇偏低、用人机制不尽完善、公平正义不够,导致青年员工产生思想问题。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党的领导,促进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

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离不开党的领导,我们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特长,在政治思想教育上有针对性地做到“两个加强一个改进”。“两个加强”,一是加强青年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一些青年员工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思想问题,有的是实际问题。要坚定青年员工的理想信念,就必须解决好这些问题,就需要结合青年员工的思想实际,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照本宣科,不空喊口号,正确引导他们正视现实,积极工作,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二是加强历史文化教育。我们市容园林发展壮大的历史,是一部广大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不断创造辉煌的光荣历史。在新的时期,需要不遗余力地引导青年员工了解“特别能战斗”的传统,了解“奉献精神”、激励青年员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自觉承担起肩负的重任与使命,为社会奉献光热。“一个改进”,就是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顺应青年员工的思维特征、思想规律和心理特点,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多进行启发疏导,多传授给他们一些学习和分析问题的原则、方法,多帮助他们积极思考、民主讨论、总结提高。用事实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化解症结,不断提高教育效果,促进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

2、加强团组织建设,服务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

我们市容园林管理部门青年员工的发展和成长成才需要团组织的引导与服务,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对青年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引导与服务好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我们市容园林团组织要针对新时期青年员工工作的特点,围绕市容园林管理的新课题、新要求,本着有利于开展团的活动、有利于青年员工在工作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密切团组织与青年员工联系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创新团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形成了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纵横交叉的“网络型”团建模式。要紧紧围绕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的总体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团组织工作。一是开展“每人每年读一本好书,写一篇有价值的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提一条有助于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创新一条本职工作方面的经验”等一个一活动,引导青年员工向书本学习、积累知识,向网络学习、丰富学识,向员工学习、增长见识,向专家学习、壮大胆识,使青年员工学习氛围空前浓厚,切实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与工作业务技能。二是要开展青年员工岗位技术能手活动,通过开展导师带徒、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比赛,引导青年员工立足本职创新创业创造、成长成才成功,努力成为市容园林管理的行家能手。三是大力加强青年员工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引领青年员工,要把握机遇、找准定位,充分发挥青年员工的文化特长,积极发掘、举办青年员工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各种形式活动,比如:开展时事政治讲座、参观革命历史胜迹、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开展公益活动和献爱心活动、开展拓展训练活动、举行文艺演唱活动等等,将青年员工推向各项活动的前台,使他们展示才华、得到锻炼、增进感情

3、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优化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环境

我们市容园林管理部门青年员工一般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成就动机,希望自己在专业方面有所建树,希望自己的劳动能得到大家的肯定,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努力拼搏尽快成长起来,希望单位能够为自己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优化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环境,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发掘他们的潜力,合理培养、大胆提拔、适时使用、严格管理他们,正确地引导他们积极作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加快选拔使用年轻优秀人才的政策方针,尽快建立一个优胜劣汰、奖罚分明、监督有力的良好选人用人机制,彻底摒弃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用人上的不正常做法,坚决杜绝凭个人印象、好恶和远近亲疏来选人的不良现象,在单位内部形成公开选拔、唯才是举、不拘一格用人才的风气,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使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人才能够及时脱颖而出,发挥作用。

4、注重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引导青年员工发展和成长成才

青年员工是市容园林事业的希望,是市容园林事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一般具有较丰富的基础理论知识,只是缺乏实践磨炼和丰富经验;他们十分看重自己未来的成长进步与发展,十分珍惜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并把这样的机会看作是单位对自己的肯定、信任和栽培。因此,为了帮助他们尽快成长成才,增强他们对市容园林事业的感情,实现市容园林事业与青年员工的共同发展,要注重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建立一个科学的培养青年员工的再教育体系,把学习和培训贯穿于青年员工的整个工作过程,使他们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明确奋斗目标和路径,量才发展,量才施为,从而把青年员工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为市容园林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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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电力部门提高女职工素质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电力,职员,全文共 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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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提高女职工素质调研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投资体制改革后的新时期电网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定位在建设“一强三优”,“以人为本”的高度上,来进一步推进现代化企业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现代化设备陆续投入电网营运,必须要求高素质人才来参与企业的发展,未来电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也是管理和人才的竞争,一流的管理与服务必须有一流的人才,而高素质的人才必须通过加强教育与培训才能得到。那么如何以教育、培训来——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呢?这是企业管理者首先要研究的新课题。同时,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时期的探索方向。我们工会女职委,担负着女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使命,在新形势下,要发挥自身教育职能,做好女职工素质提升,优化文化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工作,使其以新的精神风貌和工作姿态迎接新任务新挑战。

一、公司女职工素质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高科技时代,电力系统的现代化设备日新月异,不断地更新、淘汰了旧设备,而操纵这个系统的人口却呈现老龄化,特别是女职工的学历结构低,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威胁。截止10月底,我公司女职工132人(包括农电员工,下同)。在他们中间,初中及以下的占9.85%,高中的占15.15%,技校毕业的占18.18%,中专的占9.85%,大专的占37.12%,本科以上的占9.85%。专业职称结构:初级以下12人,中级3人,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零;另外,中级工9人,高级工4人,技师3人,而高级技师是零。

女职工的文化、技能现状来看,总体水平低下,特别是高学历、高档次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有一些虽然上了技校,走进电力企业,经过各种培训学习,但还是文化程度偏低。而在六、七十年代对电力企业岗位工作技术性要求不高,对文化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矛盾不很突出,步入新世纪后,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改革,计算机管理体质全面铺开,对职工工作要求提高了,技术要求也提高了,因此,女职工素质现状低下与电力企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观原因是“三个缺乏”。

2、观念滞后,缺乏竞争意识。第一,认为自己文化低年龄大,进步无望,学点东西又能怎样?第二,认为生活乐趣在于文化娱乐休闲,业余时间不愿花在学习技能上。即使单位里组织学习知识技能,也是“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往往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3、心理素质差,缺乏自信心,总认为女同志不如男同志。

二、电力企业女职工须具备的素质

面对着女职工“三个缺乏”的现状,我们女职委根据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研究电力女职工必须具有的素质。

1、良好的思想道德。具体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现为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信仰,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心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善于学习和了解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知识和信息,把自己的命运同电力企业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2、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指女职工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知识修养。首先,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其次,要有较宽的知识面,知识面过窄的人是素质不完善的人。

3、良好的劳动技能。主要指专业技术和能力,包括一般能力(认识能力和操作能力)、特殊能力(专业领域的专门能力)、创造能力(专业领域内创造思维和实践能力)。

4、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主要指身体体质、精神状态、忍耐力、抗病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

4、要提升素质首先是学习。组织女职工学习法律知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她们的整体素质和理论水平。利用读书小组的形式,组织女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在全公司女职工中编排成立了6个女职工读书小组,广泛开展“读书”活动,每位女职工人手一本专用读书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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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力部门工会提高女职工素质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会,职员,全文共 1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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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工会提高女职工素质调研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投资体制改革后的新时期电网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定位在建设“一强三优”,“以人为本”的高度上,来进一步推进现代化企业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现代化设备陆续投入电网营运,必须要求高素质人才来参与企业的发展,未来电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也是管理和人才的竞争,一流的管理与服务必须有一流的人才,而高素质的人才必须通过加强教育与培训才能得到。那么如何以教育、培训来——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呢?这是企业管理者首先要研究的新课题。同时,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时期的探索方向。我们工会女职委,担负着女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使命,在新形势下,要发挥自身教育职能,做好女职工素质提升,优化文化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工作,使其以新的精神风貌和工作姿态迎接新任务新挑战。

一、公司女职工素质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高科技时代,电力系统的现代化设备日新月异,不断地更新、淘汰了旧设备,而操纵这个系统的人口却呈现老龄化,特别是女职工的学历结构低,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威胁。截止10月底,我公司女职工132人(包括农电员工,下同)。在他们中间,初中及以下的占9.85%,高中的占15.15%,技校毕业的占18.18%,中专的占9.85%,大专的占37.12%,本科以上的占9.85%。专业职称结构:初级以下12人,中级3人,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零;另外,中级工9人,高级工4人,技师3人,而高级技师是零。

女职工的文化、技能现状来看,总体水平低下,特别是高学历、高档次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有一些虽然上了技校,走进电力企业,经过各种培训学习,但还是文化程度偏低。而在六、七十年代对电力企业岗位工作技术性要求不高,对文化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矛盾不很突出,步入新世纪后,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改革,计算机管理体质全面铺开,对职工工作要求提高了,技术要求也提高了,因此,女职工素质现状低下与电力企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观原因是“三个缺乏”。

1、认识偏差,缺乏学习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不少女职工没看到现代化设备的不断更新,对职工会产生素质提升的强势要求,认为自己现有工作水平、工作技能还能应对目前的工作,不需要再学习了;有的女职工认为自己的年龄大,工作已经累了,还有那么多家务事,没心思坐下来学习。学习缺乏动力。

2、观念滞后,缺乏竞争意识。第一,认为自己文化低年龄大,进步无望,学点东西又能怎样?第二,认为生活乐趣在于文化娱乐休闲,业余时间不愿花在学习技能上。即使单位里组织学习知识技能,也是“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往往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3、心理素质差,缺乏自信心,总认为女同志不如男同志。

二、电力企业女职工须具备的素质

面对着女职工“三个缺乏”的现状,我们女职委根据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研究电力女职工必须具有的素质。

1、良好的思想道德。具体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现为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信仰,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心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善于学习和了解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知识和信息,把自己的命运同电力企业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2、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指女职工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知识修养。首先,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其次,要有较宽的知识面,知识面过窄的人是素质不完善的人。

3、良好的劳动技能。主要指专业技术和能力,包括一般能力(认识能力和操作能力)、特殊能力(专业领域的专门能力)、创造能力(专业领域内创造思维和实践能力)。

4、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主要指身体体质、精神状态、忍耐力、抗病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

三、提升电力企业女职工素质的若干举措

为了达到新世纪电力企业女职工必须具备的素质,我们女职委充分发挥了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在“学习、实践、比赛”中采取具体有效的方法,从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工作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上下功夫,将女工工作做得有声有色,营造了一种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氛围。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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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总工会关于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状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企业,职员,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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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关于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状况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努力实践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履行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总工会成立了由市总领导带队的5个调研组,于4月23日至5月10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我市145家困难企业和400名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调研的基本情况:

1、被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企业共有145家,其中国有66家,集体38家,外商3家,私营29家,其它9家。

职工总数55003人,其中:下岗职工(待业)总数15942人。困难职工总数8921人(男3569人,女5352人),其中30岁以下982人,31--40岁3033人,41--50岁3122人,50岁以上1784人。其中小学文化1338人,中学中专7047人,大专836人。

因下岗致贫4014人,因家庭成员患大病致贫892人,因子女上学致贫446人,因收入低致贫1784人,因天灾人祸致贫446人,其它1339人。

困难职工享受生活救助人数6798人,享受低保6100人,享受医疗救助4728人,享受助学救助1338人,享受住房救助44人,享受再就业优惠1159人,其它374人。

困难职工在国有企业的4143人,集体企业的1368人,私营企业的227人,外资企业的50人,其它3133人。

困难职工在机械冶金行业的2676人,在建筑行业的375人,在纺织行业1248人,在煤炭行业35人,在军工行业107人,在交通运输行业的847人,在其它行业的3633人。

2、被调查职工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职工400名,其中男227人,女173人,18-30岁的有65人,31--40岁的有167人,41--50岁的123人,51--60岁的45人。

被调查职工中文盲4人,小学23人,初中、高中(中专)320人,大专以上53人。

被调查职工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国有204人,集体113人,外商41人,私营31人,其它11人。

被调查职工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机械冶金8人,建筑27人,纺织41人,煤炭15人,电力、煤气23人,商业饮食服务129人,科教文卫体4人,农林牧渔16人,机关团体10人,其它127人。

被调查职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工人有272人,经营管理人员68人,专业技术人员33人,其他27人。

被调查职工目前工作状况:在岗203人,下岗待业164人,打零工33人。

被调查职工中有218名所在单位拖欠工资,企业欠发工资3个月以下42人,4--12个月89人,13--18个月48人,18--24个月39人。企业欠发工资额:XX元以下106人,--5000元67人,5001--8000元45人。

被调查职工本人XX年(1--4月)月平均货币实际收入:无收入106人,1--500元241人,501人--1000元53人。

被调查职工近3年家庭生活水平提高幅度较大的有26名,有所提高的有66名,没有变化的217名,有所下降的有76名,下降幅度较大的15名。

被调查职工中有135名职工家庭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5名职工家庭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人平均享受31--60元低保费的有67名,享受61--90元有41名职工。

从被调查职工中的135名困难职工从致困原因上看:有45人因企业效益不好收入低致困,87人因下岗失业致困,110人因就业人口少致困,13人因家人有大病致困,92人因拖欠工资致困,6人因供子女上学致困,21人因其它原因致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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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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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嘉善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大云镇在缪家村和大云村设立了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一年来实施的情况看,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按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不少的差距。

一、大云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现状

大云镇按照县残联的要求,经过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两个村设立了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走访了解、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的发挥进行了调研。总的来说自去年12月,县残联发文,要求辖区内持证残疾人数达到50名的村(社区),公开选聘1名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的残疾人作为专职委员,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一年来,通过“残疾人管理残疾人”这一工作模式,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反馈残疾人的建议、要求和呼声、上情下达、下情上递,做好政府、残联组织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县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必竟才一年左右时间,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所以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成效还不是很明显,和各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在下阶段的工作中,我们要着重提高专职委员的业务水准、加强工作引导、提升服务质量,让专职委员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大云镇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思考

通过一年来实践,我们感到我镇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形势是喜忧参半、任重道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存在的不足。从一年来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文化素质不够。按要求选聘为专职委员的农村必须初中(含)以上、城镇为高中以上文化,但残疾人专职委员涉及的工作面很多,如上级关于残疾人方面的政策宣传、走访慰问、组织残疾人活动、扶贫帮困、维权调解、登记建档等,初中文化已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的需要。

2、业务素质不高。在座谈中了解到两个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普遍对业务的开展不是很清楚,觉得无从下手,检查《嘉善县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记录》的登记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填写。

3、敬业精神不强。残疾人专职委员走访残疾人,全面掌握所属残疾人的情况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但我们发现他们对所属残疾人情况掌握不多,因此必须要加强敬业精神,切实发挥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责。

4、村、协会督导不力。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在村两委的直接领导下和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村两委对此力度不够,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

三、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配备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残疾人根本利益,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社区(村)残疾人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党、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

1、选好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村(社区)要重点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残疾人数较少的村(社区)要开展几个村(社区)联合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试点,要在选人用人上狠下功夫,把热爱残疾人工作,有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愿望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残疾人选聘为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2、加大村(社区)组织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领导力度。村(社区)组织特别是党(总)支部要把专职委员工作放大重要议程上,要尽力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使他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常用办公用品,工作上多支持、生活上多关心,在上级对专职委员补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村经济实力及其工作表现另外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经济补助。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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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     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如果双方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梁三利,司法管理博士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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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宣化区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3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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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工会关于劳动争议相关情况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各界对《劳动法》的宣传、贯彻,使劳动法律法规不断深入人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上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企业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同、经济取向不同,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为了解掌握宣化区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作用,我会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并积极和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联系,掌握了宣化区总体情况。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以及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职工队伍基本稳定,但劳动用工不够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二)基本特征

1、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待遇等经济利益争议案件为多数,少数的是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就近三年来我会解决劳动争议136件案件来看,其中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44件,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案件92件。这些数字都表明劳动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到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有些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态度来看:劳动者大多都更具理性化,有的已经能够通过法律咨询,走调解、仲裁、诉讼的路子,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从处理结果来看:劳动者胜诉率高于用工单位。

(三)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制度。农民工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承包、非法分包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主要发生在私企、民营企业、宣钢附企,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用人单位恶意辞退劳动者等情况,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2、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劳动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遇到问题他们能够通过法定渠道来为自己讨个公道,给个说法,而不是莽撞地进行越级上访。

3、企业工会干部不得力。由于企业工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本来是能够由企业工会协助解决的事情,由于机制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从而致使劳动争议形成。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1、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创新宣传方式。近三年来,我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以区总工会网站为平台,及时发布工会工作信息。同时通过《宣化时政》、宣化区电视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每年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重点时点,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并与有关部门走上街头,进入工厂,深入社区,向职工群众发放维权、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XX0余份。今年,我会利用城区内118块公交车站牌等进行普法宣传。

2、组建高素质有特色的职工维权队伍。目前,我会有一支汇聚了2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3名大学法学教师,及工会、残联、民政局、司法局、企业法律顾问等10名工作人员。他们以过硬的素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奋战在维护职工权益、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一线。

在法律援助特别是为农民工讨薪的工作中,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辞劳苦,多次往返当事人双方,费尽周折,直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为止。为了说清一个细节,他们有时要跑20多趟,他们的执着也让一些欠薪的老板深受感动,大家表示“为了你们的那份认真,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欠发工人的工资补发了。”面对部分欠薪老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态度,甚至是威逼恐吓,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但没有退缩,而是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地为农民工维权,正是靠着“不达目的誓不休”的执着精神,通过有理、有据的“辩争”,共为上千名农民工拿到了自己用汗水换来的薪水。

3、通过不断探索、创新维权方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出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协调函”的案件调解方法。即:向相关责任单位说明事实经过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他们的违法侵权行为,要求他们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协调函”发出后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以“协调函”调解案件的方法已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张家口市工会系统全面推广,目前又被部分省、市工会引入推广。

在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时,我会尝试各种方式,总结经验,从中找到利于争议双方的简单易懂的沟通方式,设计、印制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等,简明扼要的表达引起争议的事项。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以“用人单位须知”、“劳动者须知”等形式分类制作图板悬挂在调解室墙上。同时设计绘制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程序图,为劳动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我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督促企业和职工履行责任、承担义务、践行承诺,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社会和谐的目标。企业工会将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借助职代会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平台,向中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向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地域拓展,扩大工作集体协商覆盖面,充分利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载体,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行公开,以此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几率。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乡镇和行业适应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则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工作开展缺乏保障,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基层调解职能弱化。

2、企业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受制于企业行政,工作处于被动。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领导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这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难以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干预过多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

四、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第一,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零散人员较多、劳动争议案易发的行业和区域,乡镇、街道总工会应积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本区域内未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二,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工会组织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劳动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基层难以解决的群体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2、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其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要让他们明白劳动争议调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作对,而是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职工理解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彼此信任、互利双赢的和谐企业良好氛围。

3、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第一,企业工会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在企业内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成立预警工作组,各工段、班组设立预警员。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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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教育基层工会干部和委员工作量认定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部长,职员,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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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层工会干部和委员工作量认定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学校实行“奖绩工资”后,教育基层工会干部和委

员工作量认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黄山区教育党委、区教育局:

XX年10月23日,我们召开了区教育工会常委扩大会议,对新时期依法落实好工会干部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全区各校基层工会干部和委员为维护和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学校工会工作也得到了学校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多数学校工会干部的政治待遇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各校对他们的经济待遇及工作量的认定存在着不平衡,甚至没有很好的落实。工会干部待遇的高低,关系到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学校,工会的工作任务很繁重,工会干部非常辛苦,但待遇却比较低。相关部门对工会干部的待遇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学校执行不力,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所以,要调动学校工会干部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教育系统的落实,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组织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学校应当认真执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工会干部待遇。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15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教人〔〕10号)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实施办法》(XX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其所在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中共黄山市教育局委员会、黄山市教育局XX年8月10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育工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依照中发[1989]12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好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落实好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学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级要求配备,享受同级同等待遇。工会副主席、女工委主任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工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各校自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工会教工字(85)2号文《关于全省各级教育工会领导体制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完全中学(镇、学区)可配一名主要抓工会工作的兼职干部。一般中学和城镇小学的工会正副主席,每周可减少二至四节课的工作量;其他工会委员亦可根据需要减少一定课时的工作量。所以减少的课时,均应计算入他们本职工作的工作量。”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议依法落实好工会干部待遇。现结合本区学校实际情况和《黄山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中第五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第4点“管理及相关岗位工作量折算及计分办法”,提出以下建议:

1、依据学校规模即教职工编制数确定规模系数,教职工编制数100人以上的为1、100--50人的为0.8、50人以下的为0.6。

2、根据工会干部和委员岗位职责,确定工作量系数,区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工会主席为0.8;副主席、女工委主任为0.5,工会委员岗位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确定。

3、工会干部和委员工作量=校平均课时数×工作量系数×规模系数。

黄山区教育工会(执笔: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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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议案,汇报报告,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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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议案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24.27%;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26.78%;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44.08%。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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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总工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状况薪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企业,职员,全文共 1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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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状况薪资调研报告

总工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状况调研组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职工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法制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以工资收入分配为核心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日见突出。

为了准确把握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弄清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推动建立科学的工资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省总工会于XX年7-9月份,对近三年多来我省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选取沈阳等6个市的9个行业及沈阳铁路局、辽河油田等2个产业,共140户企业、1400名职工为样本,以抽样问卷和填写调查表为主,同时听取劳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全面介绍和各市各产业工 会的汇报,分别召开部分企业经营者、劳动工资负责人座谈会、企业工会主席座谈会、企业一线职工座谈会,以及对部分一线职工进行个案访谈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等,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

现将调查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全省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控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这种新机制还相当不完善,但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状况、企业现行分配模式及特点、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情况来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建设,正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积极的方面迈进,主流是好的。

1、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状况。调查表明,随着改革改制的推进,我省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权力逐步落实,过去那种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思维观念正在逐步退出,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对企业调整工资水平发挥了主导作用。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在企业决定工资分配中,也有了较多的思想基础。

调查显示,因企业效益增长而提高工资的占54.8%,有61.7%的企业在招聘职工确定工资或调整职工工资时参照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企业决定工资分配时,31.1%的企业认为“经营方应当听取了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后决定”,59.7%的企业表示“应当由企业经营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决定”,两项之和是90.8%。有54.8%的企业认为职工参与企业分配最有效的方式是“职工代表大会”,23.8%的企业认为是“集体协商”,两项之和是78.6%。

另外问卷还显示,75%的企业在因各种原因需要降低职工工资时,遵循了“经营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决定”的程序。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看,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的方式不同。国有、集体企业工资调整方案一般都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部分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通过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工资分配上发挥了一定作用。统计表明,83.3%的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工资分配中“作用很大”或“有一定作用”。

2、企业现行分配模式及特点。绝大多数企业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模式和以岗位工资为主、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少数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了工效挂钩、依据“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办法,约占总数三分之一的企业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在各类企业中,最基本的工资支付形式是计时工资,以计时形式领取工资的职工占90.9%,以计件形式领取工资的占9.1%。

问卷统计,在8小时之内能够完成规定劳动定额的职工占88.8%。企业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突出了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工资薪酬占有份额,收入分配明显向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倾斜,职工各个不同群体收入分配全面拉开了差距和档次。调查显示,企业涨工资优先考虑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的,占调查企业的57.2%。这种以技术和管理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岗位工资分配制度,对促进职工学技术学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明显的激励作用。

3、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情况。各级政府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和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要求,有利于在工资分配中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的工作体系,建立了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 手册和最低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指导和调控制度。大连、丹东两市还开展了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试点。这些制度在指导企业进行工资分配中程度不同地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控作用比较明显。职工问卷显示, 93.3%的职工,其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9.2%的职工工资没有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企业问卷显示,在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有88.5%的企业回答能保证职工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存在问题

调查表明,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过程和初始阶段,尚未完全步入依法运行和科学操作的正轨。因此,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相当数量的一线职工收入偏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间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大、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普遍、保险费缴纳很不到位。

1、相当数量的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缓慢。从调查情况看,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总体上仍然偏低。问卷统计,职工认为企业分配中存在主要问题是“工资水平低”的,占17.3%,“工资增长缓慢”的,占33.5%,“工资长期不增长”的,占10.3%。

工资收入低和增长缓慢具体反映在五个方面:

一是从职工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比较看,调查数据显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100元)”的职工总数占43.7%,而“大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元以上)”的只占56%(见表1)。 表1:职工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比较 人数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 6.6 6.6 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 234 19.2 25.8 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100元) 217 17.8 43.7 大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元以上) 685 56.3 100

二是从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频率看,问卷统计,XX年以来,收入明显增加的仅占53.2%。3年来工资一次没涨过的占38.5%,仅涨过一次的占30.6%,两项合计占69.1%。而企业经济效益与3年前相比没有变化和下降的占40.4%,说明相当一些企业效益好但并未给职工增加工资。

三是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看,虽然在总体上职工工资增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都比较高,但一线职工增资幅度并不高,一次涨工资在10几元至几十元的不在少数。

四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掩盖了部分岗位和离岗职工收入偏低的事实。

据调查,企业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销售人员,是收入最低的一个群体,占职工总数23.2%。按XX年4月份工资测算,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是所有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的87.7%,辅助生产工人平均工资收入是所有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的83.2%,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收入只相当于所有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的71.6%,一些职工工资收入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离岗人员与在岗时相比,收入更是大幅度减少。据问卷统计,企业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职工暂时离开生产岗位,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标准是,按生活费支付的占27.9%,按最低工资支付的占13.2%,按基本工资支付的占39.7%,分文不发的占4.4%,而按全部工资支付的仅占14.7%。据抚顺市调查,全市比较集中的四个行业离岗职工总数20万人,XX年平均生活费仅为1198元。应当说在岗职工工资的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与部分人员下岗减少工资支付密切相关的。

五是从职工对个人工资收入的评价和满意度看,认为本人的工资收入水平在所在城市属于“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的达50.8%,“中等”、“中等偏上”和“高收入”的,只占45%。职工对自己收入状况“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54.8%,“不满意”的比例达45.1%(见表2)。 表2:职工对本人收入状况评价 您认为您的收入水平与 3年前比较 您认为自己的收入在所有城市属于哪个档次您对自己目前的收入满意吗 提高了 53.2% 中等以下 50.8% 满意 12.6% 没有变化 30.7% 中等 34.2% 基本满意 42.2% 下降了 16.1% 中等以上 10.8% 不满意 45.1%

2、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大。XX年职工总收入(税后)按地区分,除了两个产业外,最高的是大连,为17659.93元,最低的是丹东,为9550.38元,两者相差近2倍(见表3),如果将两个产业计算在内,则收入最高的是辽河油田。按行业分,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为22543.17元,最低的是住宿和餐饮业为9989.34元,两者相差2倍多。按企业分,最高的是国有独资企业为18043.56元,最低的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9619.74元,两者相差近2倍。

行业间和企业间工资差距在所调查的6市反映情况类似。如据抚顺市调查,目前该市职工收入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软件业,XX年和XX年职工的年收入分别为26977元和41907元,增长幅度为55.34%。而收入居倒数第一、二位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年收入,XX年和XX年分别为7175元和7985元,两者分别相差3.76倍和5.25倍。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的职工年收入与全市职工XX年和XX年的平均工资12025元和13915元相比,也分别相差2.24倍和3.01倍,而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据大连市调查,从行业分布看,XX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平均工资最高,达41477元,其次是金融业,为32965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居第三位,为27809元,分别高于省平均工资水平12.2%、36.2%和30.8%。而采矿业平均工资最低,仅为9959元,其次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13404元。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职工工资收入中还有相当数量的隐形工资无法调查核实,主要反映在某些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尤其是管理层,其隐形收入部分甚至远远超过显性工资收入,从而形成了更大的收入差距。

3、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

主要表现:

一是决定工资分配的随意性比较大。一些企业不是严格依法和依照政策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规范操作,而完全由企业老板凭心情,由经营者个人说了算。这类问题,在采矿、医药化工等行业、港澳台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突出。

二是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缺乏依据,存在劳动定额偏高,工资单价标准偏低的问题。

问卷统计11.2%的职工反映在8小时之内基本不能或完全不能完成劳动定额,每天需要加班2小时至4小时才能完成工作量的占28.8%,需要加班4小时以上的占4.7%。反映计件工资不合理,计件单价偏低的职工占35.8%。抚顺一家化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取消基础工资,职工反映,一线职工星期天不休息,每月纯收入扣除养老保险只剩800元左右。同市另一家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干活最快的女工一个月工资收入也不过500元到700元。

三是部分企业收入分配不透明。

主要反映在金融保险业、私营企业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特别是某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者的收入被当作秘密和纪律,不得在员工中互相探听或谈论。有的工会主席怕对经营者确定的年薪在职代会上通不过,只得偷偷盖章上报。调查统计,有32.3%的职工对企业经营者及管理层的收入情况“知道一点”,有44%的职工“不知道”职工反映,所谓“知道一点”也是道听途说。

四是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

目前,在企业收入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向企业高级管理层倾斜的倾向。高管层与一线普通职工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据大连调查,有些企业为达到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取得经营效益奖励,而不惜以职工工资充利润,从而保证自身的效益年薪或年终奖励,而大部分企业管理干部的工资收入均按经营者收入的一定比例递减,致使经营者年薪的收入越高,经营者和管理干部收入占企业的工资总额份额则越大,剩余由职工可分配的部分则越小。很多职工认为,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收入过高,且考核很难量化,而一线生产工人的收入偏低,且考核严格;企业亏损减薪,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工资却不减,这种反差使职工感到很不公平。

五是加班加点工资不兑现。调查反映,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加点工资,有的甚至把加班工资计算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据职工问卷统计,有49%的企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不兑现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而按法律规定支付的只占51%。调查还显示,有11.5%的企业在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4、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普遍。这次调查中涉及的6市和两产业,除了大连和沈阳铁路局职工反映拖欠工资很少外,其他各市反映拖欠工资问题都比较严重。据省总工会调查统计,截止今年6月份,全省企业累计拖欠职工工资总额为63.3亿元,被拖欠职工324万人,上述6市2产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达25亿元,其中抚顺拖欠总额最多,为10.1亿元。职工问卷统计,有14.2%的职工曾经被拖欠过工资,其中累计拖欠12个月以下的占94.9%,12个月以上的占5.1%,人均被拖欠工资3123.30元,其中辽阳市拖欠人均数量最高,为4483.73元。职工工资被拖欠,有的是因为企业临时困难;有的是企业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能力给职工开工资;有的是政府拖欠行为;还有的则是企业钻法律政策空子造成的拖欠。

5、保险费缴纳很不到位。此次调查统计,企业为职工缴纳了一种以上保险的占98.5%,没缴纳任何保险的占1.5%,但是缴纳保险的险种和比例参差不齐,并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依次呈大幅度下降排列。 特别是缴纳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随意性较大。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把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看作是企业的一种待遇,一种笼络人心和留住人才的手段,而不是当作企业应尽的义务,致使其参保面十分有限。

三、原因分析 调查表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政府部门监控指导乏力和管理缺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是主要原因。

1、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一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是否还需要政府干预存在误区。认为搞市场经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用不着再实行宏观调控。

二是对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者决策风险之间不恰当关联。认为企业经营好了,功劳主要归经营者,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风险和困难则由职工共担。三是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理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自主决定就是企业主说了算,职工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

2、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影响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法律政策了解的匮乏。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老板,对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和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不了解,因而出现许多盲区;相当一些职工对工资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清楚,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现象表现茫然。据问卷统计,企业对政府宏观控制手段完全了解的只占30.7%,“知道一点”而不完全了解的占56.7%,完全不了解的占12.6%。职工不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33.2%,不知道本人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4.9%,不知道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占18.5%不知道是否缴纳了保险的占3.4%。

3、政府监控指导乏力、管理缺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工资问题的研究弱化。调查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如何开展科学的收入分配工作,目前无论从规律的研究上,还是从具体操作环节的研究上,都存在着空白,难以指导企业按照规律办事。

二是组织体制建设弱化。放开了微观管理,同时也在组织机构上弱化了宏观管理。劳动主管部门工资管理职能淡化,人员减少,有的市甚至撤销了劳动工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将其职能同其它部门合并,导致在管理工作实施上出现薄弱环节。如问卷显示,54.9%的企业反映,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没有对企业制定劳动定额实行过指导,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由于劳动监督体制弱化和人员严重不足,也仅限于举报查纠,工作不能完全到位。

三是宏观指导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和有力。政府对企业工资管理的主要手段,如工资指导线,由于认识的偏差和缺乏行业具体指导性,以及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等原因而难以参照;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由于缺少岗位工作条件、行业特点以及信息不准确等原因,相当一些企业不愿参照;另外还有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由于建立初始不完善和缺乏约束力,执行起来效果也不甚理想。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协调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地反映在劳动工资手册制度的实行上,由于个别部门为了局部利益,不按章办事,使工资手册对工资应有的监管作用难以发挥,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4、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位,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不仅表现在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基本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点,如没有《工资法》、《工资支付条例》等,也表现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措施很不完备。我省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也存在着滞后和缺位、不完善的问题。如全省《工资支付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工资立法更是空白,使得工资收入监管和分配问题难以依法规范。

5、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虽然目前企业普遍实行的岗位工资制度总体上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和严格的考核体系,因此在具体落实上有一定的随意性。调查表明,虽然企业有47.9%的职工认为岗位工资制度很好,但同时有45.5%的职工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效果评价是“一般化”,说明这项分配制度还需要加以完善。

另外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上,职工民主参与薄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调查反映,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进行的工资协商谈判的机制只在某些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有所进展,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尚未开展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占64.8%。一些单位开展了工资协商活动,往往是个别协商、个人协商,事后协商,没有形成一种法定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合同就工资问题协商的内容也仅限于一般原则性的条款,对推动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没有多大意义。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的原因,有30.9%的企业认为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23.6%的企业认为是“经营方与员工方(工会)地位不平等”,12.7%的企业认为是“缺乏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从企业实行年薪制情况看,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落实更差。据调查,80%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来确定,经过职代会讨论的只占35.7%。

企业对实行年薪制的反映是,认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应与职工工资挂钩的占37.5%,认为应与职工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的占40.6%,两项合计78.1%,但实行的结果却很不一致。经营者年薪比例过高和不透明,造成职工不够理解,有23.9%的职工表示反对实行年薪制,而明确赞成的只占37.9%。有些企业经营者给自己规定高额年薪,不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收入挂钩,严重损害了职工分配权益。

6、最低工资标准过低。近年来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速度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如1996-XX年我省社平工资增长121.3%,而同期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仅增长33.3%,XX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只接近于职工平均工资的40%左右,位于国际通行标准40%-60%的下限。此次调查中企业对这个问题反映比较突出,据133户企业调查,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占66.9%。

7、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省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突出矛盾。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在很多问题上不得不委曲求全。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主要取决于老板的态度;还有加班工资问题,一些职工表示,即使知道法律规定,也不敢向老板提出要求,否则就要面临下岗和被辞退的危险。用人权和待遇权基本掌握在企业老板手中。

四、几点建议: 解决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相适应的企业分配制度,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建设和谐,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建议,通过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和宣传、加快工资立法和执法监督、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调控、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和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切实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力推进职工教育和培训等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1、 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和宣传。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理清思路,制定办法。建议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研究班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研究当前企业分配问题,探索规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推动企业分配的法制化科学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工资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规定,不留死角地宣传到每一个企业的每个经营者和员工。

2、 加快工资立法和执法监督。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加快工资立法的同时,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将工资支付条例纳入人大立法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总体框架、基本制度、政府宏观调控企业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约束与管理。特别是要明确规定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法律行为与责任。解决好省劳动厅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所必要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经费预算等问题,并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定期对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当前要重点推动解决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和保险缴纳不到位等问题。

3、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调控。

一是要建立政府协调统筹研究工资分配问题的工作机制。建议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召集各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企业工资分配重点解决的问题,如对劳动定额、连续生产行业的工作时间、特殊行业津贴、补贴以及与企业工资分配密切相关的保险、福利等内容,拿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二是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工资政策的执行协调能力。劳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统一步调。对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核工资总额的企业,税务部门不允许企业把工资总额作税前列支,银行不得为谋求商业利益,随意为企业提取工资现金开绿灯。

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资指导线与人工成本信息制度。重点是强化对行业工资增长的指导,提高工资指导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推行、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完善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职能,为企业科学管理人工成本和劳动定额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利用政策杠杆提高对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调控力度。应当逐步明确以下政策:如应加大企业固定工资比重,浮动工资所占全部工资收入的比例不能太高;企业连续赢利3年以上的,必须依据工资指导线为职工增加工资;企业亏损的,原则上不得轻易减发职工工资,如必须减发职工工资,须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再增加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指导线下线;试行企业“工资储备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职工工资不因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而发生大幅波动和拖欠(工资储备金是对企业在连续赢利情况下为防止收入风险而实行的一种将部分利润转为工资储备的制度,工资储备金制度的实行,要经与工会协商,经职工理解,并经职代会通过,同时储备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是对企业防止拖欠工资而实行的一种先行工资预付保障制度,实践证明这两种制度都是可行的);要解决好政府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的扶持与补偿工作。

4、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必须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而不仅仅是在观念上理解和认同。建议:一是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增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强制性。规定所有企业工资分配与增长必须在与职工集体协商基础上进行,使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法必依。二是加快推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统一的企业团体建设。充分履行行业团体作为企业主利益代表者的作用,政府、工会和企业团体三方在源头上推动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制定出台各行业的岗位(工种)工资指导标准。有效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方权力不对等,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

5、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快培育经理人市场。解决目前经营者工资由政府决定而与市场机制脱节的状况。二是合理控制经营者的薪酬水平。既要使经营者与一般职工拉开一定收入差距,又不能将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建议实行“两低于”制度,即经营者的年薪增长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企业效益的增长,使经营者收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三是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公开透明。年薪的水平和各项指标要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年薪制方案应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后实施。四是应对企业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逐步进行规范。

6、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一是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打破垄断,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关系,改变由于资源优势带来的分配不公。二是完善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合理控制收入水平。三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管理。要使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防止差距过大。

7、切实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推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抓紧治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既要解决好陈欠问题,又要坚决防止由于前清后欠而形成的新的工资拖欠。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要与企业改制和偿还并轨职工债务同步进行,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资产变现,抵押贷款,优惠转让,分期偿还,抵债清欠,资产保全等多种不同措施,分类清欠。 为推动欠薪问题解决,加强预防欠薪的长效机制建设,应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并加快推行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度,加大欠薪偿还追缴执法力度。对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采取措施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8、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省实际经济发展与消费水平,适当提高标准,并建立起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改善工资分配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劳动者积极性,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9、大力推进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新型分配制度注重文化技术因素,符合企业发展要求。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将成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解决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根本出路。因此,要加大政府统筹和社会力量整合参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资金来源,明确各项指标,规范企业培训教育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加强考核,抓好落实。不断推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职工教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就业层次,为更好地实现职工收入分配权益,同时也为推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增加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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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区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的调研报告_情况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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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调研报告

区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年6月上旬,xx区总工会组织专门力量就全区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采取问卷、随访、座谈、抽样等方式,调查了民营(个体)企业8家、事业单位6家、行政单位3家,乡镇2个,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全区职工队伍的稳定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年全区经济和职工队伍概况

党的xx大以来,xx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工业主导、项目带动、服务拉动、开放驱动、协调发展,扎实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XX年,全区完成生产总值207.38亿元,增长18.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6.44亿元,增长28.5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616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754元,分别增长13.3%和11.7%,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1亿元,增长47.86%。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过程中,区委、区政府和区属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关心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充分发挥了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广大职工在改革发展中普遍得到了实惠,全区职工队伍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有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当前我区职工队伍的组成情况

xx区曾经是一个工业老区,区属地域范围内有雄厚的工业基础,上个世纪末因体制的变化,国有大中型企业与xx区脱离了关系,区属企业也响应国有企业改制纷纷转变属性,变为了私营、民营企业。因此,国有、集体企业不复存在,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也随之置换了身份,成为了下岗职工、社区居民。加上xx区职能的变化,区财政陷入了困境,长年入不敷出,最近几年通过区委、区政府和区属各部门的努力,财政收入明显好转,区委、区政府对民生的保障力度也随之加大,职工队伍不断趋于稳定。全区职工队伍构成主要是四大块:一是公务员、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人民教师、医务工作者;三是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市属以外个体单位务工人员;四是进城农民工。

三、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及其分析

从我区的情况看,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地实现,劳动关系在总体上是健康协调的,上述五大群体中,队伍稳定情况呈依次递减趋势,具体表现在:

1、公务员、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属吃财政饭,由国家大包大揽,即使是自收自支编制,只要是进入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其待遇也基本参照公务员待遇执行,因此,这一群体无论是思想情况还是工作队伍都是比较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同城不同酬的问题,大家议论纷纷。二是xx区公务员队伍进入渠道狭窄,控制得比较严格,而事业单位编制和工勤编相对放宽了,每年退伍转业人员大量安置、市直单位家属安置、职工子弟工作安置等,这部分人员没有通过竞争择优程序,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过程中对公务员队伍有一定的冲击。三是因xx区行政架构的限制,优秀人才的晋升空间有限,加上xx区池塘较小,对特别优秀人才挽留的方式方法不多,这部分人在xx区也难以安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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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职工队伍建设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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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推动民兵预备役建设科学发展,根据军分区划分的调研课题,2至3月份,我们利用10余天时间,采取现地调研和座谈了解相结合的方式,对职工队伍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如何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发挥好职工队伍作用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5个职工家庭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摸底,了解了职工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等基本情况,围绕如何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发挥好职工队伍作用进行了座谈讨论。总的感到,目前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较好,政治坚定可靠,思想作风纯朴,履行职责认真,多数同志表现出了爱岗敬业和奉献牺牲精神,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为邹平县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出了贡献。在调查中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我们也感到,当前职工队伍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新的使命任务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一、当前职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高。调查中有部分同志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武装工作不那么重要了,抓不抓关系不大,只要不出现大的问题就行;有的认为职工发展受限制,没前途;有的认为干武装工作,环境艰苦、待遇低,没有从事其他工作实惠。个别地方领导对武装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在他们心中武装工作是“讲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没有把武装工作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有的甚至把武装工作当成负担,对抽调人员组织集训、学习等理解程度不够,支持热情不高。

二是职责意识淡化。调查中有8名同志谈到,现在上至各级领导,下到普通百姓,都在大谈经济,大抓经济,大搞经济,对武装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意识不强,开展武装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表现出畏难情绪;有的职责意识不强,在职不尽职、工作不尽心,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有的精神不振奋,碰到困难不是想办法去克服,而是唉声叹气,怨天尤人,或把矛盾上交;有的不能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落实上级指示不能形成自己的工作思路。

三是精力难以集中。进了人武系统,大部分职工都有“船到桥头车到站”、“进步无望”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压力不大、动力不足,在职不尽职,工作不尽心,常常为个人和家庭的琐事分心走神,不能把心思和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中,工作主动性不强,积极性难调动。15名职工中,祖籍全部在本县境内,全都在县城里安家居住,拥有私家车的3人,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12人。他们在当地的亲戚朋友多、战友同学多,与地方人员交往多,社会关系广泛,八小时以外管控难度大,开车、骑车上下班,在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给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是素质能力偏低。经调查,15名职工中,文化程度最高的为大专有3人,高中(含中专)有10人,初中有2人;民兵教练员专业有8人,仓库保管员有7人,受过师以上正规军训和预备役业务培训的有3人,熟悉掌握2种以上专业的有2人。大部分职工军事素质较差,缺乏武装工作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业务不熟悉、不了解,从事武装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即使有过从军或军事培训经历的,由于多年工作在当地,家务缠身,很难有再学习深造的机会,业务水平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也有的职工学习积极性不高,自我“充电”不足,业务能力提高不快。还有部分职工存在学历偏低、知识陈旧、观念老化等问题,工作水平相对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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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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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成因对策法律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发展,国家经济体制结构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性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性转型,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特点由行政性特点转变为利益化、市场化的特点。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劳动者以群体性上访、自杀威胁甚至暴力追讨工资报酬的严重事件频频发生,从而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政府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历届的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也是代表们对此提案数量最多之一。本文将对近年来我院及区、市、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归纳总结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类型和特点,剖析成因,研究对策,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从而为政府和司法部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提供有益的帮助,为今后完善劳动立法、执法机制提供法律建议。     一、 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成因     1、引发纠纷的主要类型     (1)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尤其在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较为突出,纠纷较多。     (2)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根据有关资料反映,XX年度我市8个企业主管管理局下属的企业和部分区属企业有26000多人被拖欠工资4000多万元①。     (3)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本外,还经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在权利、义务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乡镇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如一边倒合同、生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②。     (4)劳动者辞职引发的巨额赔偿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5)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引发纠纷案件。根据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引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引发雇员纠纷、竞争上岗纠纷、岗位变动纠纷、收入分配变动纠纷。     2、争议纠纷的主要特征     (1)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升幅日趋增大。根据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XX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113件,涉及劳动者212人,比XX年分别增长了94.8%、241.9%。根据我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统计资料反映,在XX年受理劳动争议案81件,涉及劳动者81人,与XX年相比,均增长了125%。     (2)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劳动关系多样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争议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     (3)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在当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占劳动争议纠纷总量的50%以上,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尤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剧烈变动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权,是社会敏感问题,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3、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分析     (1)劳动关系利益化。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暴发增长。 (2)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②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③企业改革的不规范操作。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规范,宣传不到位,不断引发集体上访,有的企业甚至以资产变现难为由,采取拖延赖帐的办法,扣发补偿金或安置费。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

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     (4)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薄弱。劳动监察是政府运用行政职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     (5)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具有与企业进行内部协调的职能。政府设置的工会机构仅仅是进行宏观管理,真正参与劳动者的维权活动较少。在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由于没有完整的机构,没有足够的经费,没有足够的人员,甚至工会领导人都是由企业指派,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导致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外资企业、新建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大多未建立工会组织,如我区珠江路科技一条街,林林立立数百家电脑商家,工会组织难予以寻觅,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解决。     (6)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总共13章107条,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性条款,对相关术语未能定义,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在立法时存有遗漏,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规章、政策存有冲突或矛盾,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争议的多发,不仅是经济体制转变所带来的必然现象,而且也是劳动关系主体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史中利益对抗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已加入wto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入改革,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改组、改制全面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规则、惯例和标准对现有劳动关系的冲击等形势下,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持续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调整好当前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立法机构都应共同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政府方面     1、应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政府虽不能对劳资纠纷直接进行干预,但对劳动关系具有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以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官本位主义,在努力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的同时,积极调查研究,培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的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深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专项活动检查,如对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用工行为、拖欠工资行为、欠缴社会保险金行为、强制加班行为等进行检查,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止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3、强化工会组织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劳动者的代言人。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均赋予了工会组织的职权。一方面,工会组织应加强参与性,不仅要对劳资双方的合同履行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谈判和协商机制,对企业处理职工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通过工会与企业之间自主协商,促使劳资双方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从而减轻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工会机关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尤其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对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员应由地方工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并积极参与劳动行政执法,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职能,并建立长期的咨询服务机构,促使劳动者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在劳动保障部门中内设预警机构,建立与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心放在事前和事中,增强主动性,开展前瞻性和预警工作,通过及时了解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对应策略,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参考。在预警机制中,明确信息成员单位之间预防处理原则,做到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预防、报告制度,对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调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果断解决,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及配套规章。一方面,采取就业或上岗前劳动法规培训、印发劳动法小册子、举办《劳动法》宣传周,在员工聚集地定期设点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鼓励、支持员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胆投诉举报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法规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漠视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存在的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 (二)企业方面     1、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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