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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法律规定【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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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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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开题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XX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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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各方同意,对于任何按照本协议第2.1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和回购,各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签署必要的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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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犹豫期

各方同意,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犹豫期,犹豫期的期限以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第一笔增资款支付日期为届满期,在该犹豫期届满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丙方(1)亦有权在该犹豫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股权出让及工商变更义务。但各方在行使该单方协议解除权时应以明确的方式及时通知协议各方。

2.14股东会

(1) 股东会为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单笔经营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8) 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9) 任何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10)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

12)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它事项。

(2) 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包括甲方在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5董事会

(1)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和主持。

(2)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重大事项应经目标公司包括甲方提名董事在内的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 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 公司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

3) 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方向;

4) 任命公司总经理及决定其薪酬,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决定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的报酬事项;

5)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或单笔经营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事项;

6) 审议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贷款;

7)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10万元并低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8) 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9)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的其它事项。

2.16知情权

(1) 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送交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2) 每季度结束30天内送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3)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45天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年度合并预算;

4) 甲方要求的主要运营数据。

(2) 甲方如有任何信息上的疑问,可在给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财务的原始单据,了解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运营状况。目标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3) 聘任或更换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甲方认可。

第3条 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3.1 真实信息及披露

丙方、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资料、保证或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的、无遗漏的、真实的、准确的、可靠的和没有误导性的。

3.2 目标公司的股权所有权

(1) 丙方为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全部公司股东,丙方与目标公司先前股东之间、丙方各方之间就目标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并均已遵守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

(2) 丙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同意目标公司增资事项;

(3) 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 丙方特别承诺,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尽快将所持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设为期权池,该部分股权仍暂由丙方代持。

3.3 遵守法律

(1) 不违反法律

目标公司及丙方未曾因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任何责任或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目标公司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知识产权、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付、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的登记、备案、批准或验收等。

(2) 许可

目标公司拥有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该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均真实、完整、充分且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该等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

(3) 税务合规

1)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目标公司税收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时提交;2)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收均已按时支付;3)所有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及4)任何税务部门均未正式或非正式地提议就该等纳税证明作出不利于目标公司的调整,且不存在进行任何该等不利调整的依据;5)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潜在的对目标公司提起的有关评定或收取税收的诉讼或程序。

3.4 资产状况

(1) 截至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目中记载的资产,均为目标公司依法或依合法有效合约约定拥有所有权、直接支配权或其他排他权利的资产,上述资产之上均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2) 对于正在使用的资产,目标公司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权利,有权在其现有业务和/或拟经营业务的经营中使用,并足以凭借上述资产支持其正常业务的运转。

(3) 目标公司已经向甲方提供有关目标公司租赁的全部资产的真实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租约复印件,目标公司遵守所有该等租约。

(4)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3.5 知识产权

(1)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其目前及未来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详见附件一)。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目标公司没有授予也没有义务授予任何的许可、分许可或转让权;

(2) 目标公司未曾从事任何行为或怠于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申请费、审查费、发证费、注册后续费用及维持费、年费、复审费、使用费、转让对价及类似费用),经合理判断没有可能造成对其合法拥有、使用的知识产权有被放弃、取消、注销、丧失、失效、终止或不可执行的情形;

(3) 目标公司已根据一般惯例、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并始终保持所有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机密性;

(4) 任何由第三方许可人向目标公司作出的使用许可,均已履行有关核准、备案手续,是完全有效的,并且目标公司均未构成任何该等许可项下的违约,而且第三方许可人均未曾对任何该等许可行使终止权;

(5) 截至目前,1)不存在任何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或侵害索赔,或就目标公司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质疑的未决法律程序,并且2)目标公司未接获任何质疑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通知或主张。3)目标公司对自有知识产权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合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4)目标公司自有的或取得许可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制于未履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

3.6 财务制度完备

(1) 目标公司已建立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置备完善之账簿。

(2) 目标公司提交甲方的财务报表(包括在每一情况下的附注)在所示期间均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前所发生的历次税后利润的提取和分配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要求。

3.7 经营

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况:

(1) 对目标公司使用的资产或经营成果、前景或目标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损坏、破坏或损失;

(2) 目标公司放弃有价值的权利或应向目标公司偿还的重要债务;

(3) 目标公司存在可能对目标公司目前从事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3.8 雇员

(1) 目标公司没有受到罢工、停工或其他重大劳资纠纷的威胁;目标公司已遵守所有关于劳动雇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报酬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

(2) 除法律要求以外,目标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或股权激励机制、离职费支付、利润分成计划、退休协议等其他类似补偿安排;

(3) 除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披露的以外,就雇员个人和目标公司各自应向有关政府机关缴纳的按有关政府机关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行为;

(4) 根据目标公司和丙方所知,目标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员工均未意图终止受聘于目标公司,而且目标公司现时也未意图终止聘用上述雇员。

3.9 无诉讼

(1) 目标公司没有参与任何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均没有参与任何已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上述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

(2)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可能对目标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的、可预见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且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3.10 无资不抵债

丙方没有作出任何结束目标公司营业的命令,或就此通过决议,或为目标公司委任临时的财产清算人,或为结束目标公司营业提交申请或召开会议。没有为目标公司或其所有或任何资产委任破产管理人。目标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情况。

3.11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前发生的未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2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任何性质的负债、未付税款和政府规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3 上述陈述、保证如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目标公司或甲方受到损失,丙方应向目标公司及甲方作出充分的赔偿,赔偿金额应不低于甲方增资总额的20%,丙方(1)和丙方(2)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4 《投资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中任何涉及甲方权利实现,目标公司及丙方承诺、陈述与保证、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承诺

4.1 对外股权投资披露

丙方承诺,丙方及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详见附件二)将在相关情形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甲方披露其全部对外股权投资信息,包括目前已投资项目和未来投资项目。

4.2 合理使用本次增资款

丙方承诺,甲方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资金应用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得到最大化效率使用。丙方承诺,将根据本补充协议附件三所列示计划使用本次增资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3 丙方承诺,丙方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甲方及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在与甲方或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不会以非甲方或目标公司的名义为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原有客户提供与甲方或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将会避免任何其它同业竞争行为。

4.4 丙方承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甲方及目标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甲方及目标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则保证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甲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5 丙方(1)及丙方(2)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少五年内继续在目标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目标公司离职,并尽可能为目标公司创造最佳业绩;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1)及丙方(2)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兼职。

4.6 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1)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2)目标公司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它投资者,(3)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它权利负担。

4.7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法规及要求,并争取依法可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4.8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福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其他

5.1 本补充协议为《投资协议书》的补充,与《投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等,适用《投资协议书》之约定。

第6条 附则

6.1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1):                   (签字)

丙方(2):                   (签字)

丙方(3):                   (签字)

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

附件二:核心管理人员名单

1、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本次增资款使用计划书

时间

资金投入

工作目标

预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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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_企业文化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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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97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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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_岗位说明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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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

企业规章是针对企业内部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章程、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即对企业规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注意其实用性、规范性、协调性。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其作用为: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依法做出的,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从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不但可行,而且是最佳方案,在法律上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避免发生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有4种方式:

--参加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作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并做到有法律依据,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之前,要搞清楚会议主题及有关的情况,做好准备,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会上认真听取和分析别人的意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方案。

--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企业领导作出某些决策时,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口头和书面的意见或方案。主要做到:第一、对企业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第二、对企业领导虽然没有提出但关系决策是否合法可行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在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决策的背景、目标、内容,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决策的正确合法,防止决策或其文件表述出现漏洞和错误。

--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形成书面的意见,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三、起草和审查合同

起草和审查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合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的相应政策和规定。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合同业务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业务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证书。合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及合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方可取得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人确定,还应与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相一致。

--对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则,对合同章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企业法律顾问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要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归档。

--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五、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此项业务:一是亲自代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二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对于企业内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有关事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商业秘密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范围,确定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预防性保护,并运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企业的侵权行为。

六、代理企业处理有关纠纷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途径通常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其中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或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要掌握好"争议解决条款"。

在解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通常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纠纷的仲裁、诉讼或者非诉讼的解决。

七、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是其基础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普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起草、参与普法规划和计划;二是承担讲课任务;三是积极推进本企业的法制实践。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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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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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 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 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方式 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     《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 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 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 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 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 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 六、反担保的实行 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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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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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克服纠正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改革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院也在审判工作运行管理模式、审判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公众普遍反映我院从审判作风到审判质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和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精神面貌也都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反映,在审判活动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仍然存在,如何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我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审判人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反映及态度,我院就此问题向当事人、旁听群众展开了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对我院审判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方面的不满意率相当高,认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在此后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律师们也认为这一问题在我院已经非常突出,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已经成为我院的当务之急。     鉴于如何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紧迫,我院研究室认为及时解决和规范这一问题既是我院重视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此,我院研究室将这一问题作为专题调研课题进行了调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论证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以及目前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审判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室对我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院维权活动的开展。现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     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     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  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

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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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广告公司文案策划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广告,企业,文案,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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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准确的完成指派的各项策划等工作,全力支持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

2)负责各类文案的撰写与任务分配,并进行跟进、总结与分析;

3)根据需要负责客户需求、挖掘、客户拜访及投标等市场工作;

4)根据项目需要,参与各类咨询式培训、咨询项目,为公司决策提供全方位市场依据;

5)跟踪公司各类广告、产品册、商品销售等品牌行销活动行为,建立相应的资料库;

6)负责产品开发、致力于行业研究、知识的沉淀;为其它部门提供各项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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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广告公司文案策划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广告,企业,文案,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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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本部门策划、活动、设计工作。

2、根据医院发展战略,配合经营部拟订年度总体营销计划,监控本部门对医院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医院市场竞争形势作出分析和评估,为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决策提供依据。

3、领导部属按照年度总体营销计划的要求,应节庆日、季节性、阶段性衔接的要求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负责本医院自身综合研究、市场调研、同业竞争者的调研与企业实态研究,建立信息储存库,为医院各类决策提供信息,使医院各类决策信息化。

5、在全医院树立“仁和医院”的品牌意识,构建仁和医院的品牌方阵,进行以“平价”品牌为核心的整合传播。

6、积极推动医院文化建设,增强医院的品牌凝聚力。

7、组织部属完成医院的形象塑造和管理工作即企业形象策划和实施。

8、整理各部运作管理机制,使之更趋合理化、科学化。

9、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和业绩考核,为医院的发展建立梯级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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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总经理岗位职责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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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公司要求,负责统筹 KTV 部的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

2、 与本部门和其它部门部长紧密配合,制定并实施各项工作安排和计划,并确保落实;

3、 按公司规范内容,对 KTV 部的新进人员进行传帮带工作;

4、 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工作分配,并予以严格、细致的监督;

5、 总结 KTV 部的工作和成绩。

岗位职责要求:

1、 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执行《员工守则》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按时上、下班,并树立一个模范榜样;

3、 负责每天 KTV 部员工的工作安排,并予以严格、细致的监督;

4、 参加公司各项会议活动,充分了解总办工作安排的意图;

5、 主持召开每日部门例会工作,起到公司意见上传下达的作用;

6、 监督及评估部门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出现的失误;

7、 对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对员工违章现象进行及时的处理;

8、 每月总结出优秀员工和最差员工的成绩表;

9、 关心员工的业余生活,了解员工的心态,对出现困难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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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s车间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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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精通本车间生产过程工艺要求,带领全车间员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二、负责全车间设备的维护,安全生产和生产的现场管理工作。

三、合理调配各工序生产人员和原辅材料的定额工作,以及生产任务的分解工作。

四、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生产工艺指令,严格督促检查各工序执行情况,掌握生产进度。

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抓好上下工序的交接工作,杜绝不合格品进入。

六、对新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以身作则,当好传帮带的榜样,文明生产,为员工努力创造一个文明的工作环境。

七、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对完成任务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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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s车间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全文共 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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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及车间看板的管理、开展并控制车间6S的具体实施,并保证本部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负责督促员工对车间工具、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并作记录。

三、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的管理、物品规范摆放,监督员工做到油、水、物件,“三不落地”。

四、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控制维修质量及生产成本,确保车辆维修按时、按质完成。

五、负责车间管理过程中的事务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层反映。

六、负责定期召开会议,使车间工作流程不断优化与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

七、负责确定维修员工的培训需求及计划制定,平时对本部人员岗位考核并及时上报和存档。

八、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的宣导及信息的传递岗位职责:

1. 负责维修车间的维修保养业务及行政管理事务,确保车间运作的有条不紊;

2.全面负责车间日常的维修技术质量监控工作,保证完成部门的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

3. 掌握整个车间的工作状态及人员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4.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技术,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服务质量;

5. 认真做好保修材料的成本节约,减少材料费用,控制成本开支;

6. 负责检查和督促进厂车辆的保修进度,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效率;

7. 严格执行车间的多项管理规章和设备操作规程,落实相关责任制;

8. 抓好车间的安全作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人车安全;

9. 保持与前台及备件的良好沟通,配合保修营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10. 工作单之派工及检修要点提示;

11. 最终检查之试车及质检确认;

12. 协助前台接车之作业;

13. 设定各岗位之目标及完成公司之营收目标;

14. 6S 现场管控;

15. 周工作计划,每周一次机电技术培训;

16. 制作月度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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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s车间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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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级:总经理

直接下级:车间主任和各主管

岗位描述:主管车间的日常全面工作,对车间产品质量、纪律、文明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开展和实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职责

1. 负责车间设备、场地、人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按生产计划完成生产,并做好生产过程控制工作。

3 负责车间物料计划审核、领用物料审批工作。

4 负责与各车间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5 负责传达、执行厂部的工作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

6 负责车间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7 负责车间员工考勤、工资表的审核和二次分配工作。

8 负责车间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的制订工作。

9 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出预防措施。

二、职权

1、依照公司规定制度对所属车间员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且对所涉及的员工有奖惩权。

2、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有建议权,任用提名权和奖惩建议权。

3、对所属下级的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权。

4、对所属下属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

5、对车间的现场生产有指挥、协调、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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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集团财务总监岗位职责说明书_岗位说明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适用行业岗位:财务,经理,全文共 1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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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总监岗位职责说明书

集团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篇“集团财务总监岗位职责说明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集团财务总监岗位职责(一)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集团财务总监岗位职责(二)

(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企业财会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

(四)通过审核、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1、对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内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对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年终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主要经济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有关重大变化要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

1、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2、审核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3、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指导监督企业财务危机处置工作。

(七)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有关决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

1、参与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2、参与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

3、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4、其他需要参加的重大事项和活动。

(八)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对企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九)监测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十)对重要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1、企业借入和借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2、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向境外汇出资金及开出信用证等重大财务事项;

3、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规定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5、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6、其他需要企业负责人签批的财务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具体额度及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十一)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十二)每季末20日内提交综合工作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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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心理咨询教师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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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奉献时间和精力,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2、心理咨询教师要遵循“尊重理解、真诚保密、助人自助”的辅导原则,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完成辅导记录。

3、守时守信,热情服务,让自己的工作真正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努力维护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声誉。

4、心理咨询教师应不断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辅导技能和服务水平,并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

5、心理咨询教师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有关档案,不将来访者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因专业和教育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所有可能会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6、心理咨询教师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对自己能力范围外的个案,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7、危机干预: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8、心理咨询教师应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避免接待来访者。

9、心理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心理辅咨询室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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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心理咨询教师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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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二、咨询教师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三、咨询教师应与咨询者建立平等、信任的良好关系,尊重咨询者的人格。

四、咨询教师应语言亲切、态度和蔼,富有亲和力,营造和谐、温馨、安全的环境氛围。

五、咨询教师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六、咨询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有助于促进当事人的心理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教师过分依赖。

七、如果咨询教师发现无法帮助咨询者,应本着对咨询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教师。

八、咨询教师坚持对学生正确引导,采取启发诱导,杜绝强硬说教或强加于人,咨询过程中不带个人情绪和自我价值观。

九、咨询教师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咨询者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咨询教师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的精神问题者,应及时介绍到其他专业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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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心理咨询教师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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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制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年、学期心理辅导活动课课程计划。

2、设立“心理热线”和“心理信箱”等,负责其日常工作。

3、负责师生日常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专题讲座、校园网、心理健康教育简报等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常识。

4、负责心理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包括心理适应问题、学习心理问题、交往心理问题、情感心理问题、智能开发心理问题等各种障碍性心理咨询和发展性心理辅导服务。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为学生开展个别咨询。

5、负责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做好每次咨询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6、组织开展教职工和家长的健康教育培训与辅导。

7、按规定时间值班,热爱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8、心理教师在充分尊重来访者的前提下,全面收集有关当事人心理问题的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

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有关当事人的隐私。

10、对已经确诊或疑似的神经症和精神病病例,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申请转介。

11、负责心理咨询室各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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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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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支持,并负责跟踪落实高层和办公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和安排管理层会议,提供会议纪录与整理服务。通报会议决议,并跟踪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二、负责保证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完整和平稳运行。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督促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评估和监督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负责制定综合部工作计划,实现工作目标。制订综合部年度、月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战略的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事务。 根据公司的情况,组织制订公司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培训大纲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方案,对公司组织结构设计提出改进方案负责开发、引进外部人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并参与对应聘人员的面试筛选。负责制定公司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计划,组织安排对员工的培训。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做出评价。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公司薪酬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年度薪酬计划及薪资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员工每月的工资

五、部门内部管理、制订、修订综合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监控实施。负责公司综合部队伍建设,选拔、配备、评价下属人员,组织部门技能培训。负责指导属下员工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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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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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综合部的全面工作,努力作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各项管理、经营服务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3、做好公司对内对外文件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请公司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登记存档。

4、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5、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做好决议、决定、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的起草、发布工作。

6、负责保管使用公司印章和介绍信;负责公司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汇报、处理。

7、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设计并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完成公司新入员工的日常招聘、培训工作。

8、在总经理领导下,监督执行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负责绩效考核的统计工作。

9、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开展公关活动,维护公司公共关系。

10、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督促各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负责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的卫生情况。

1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做好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

12、完成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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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s车间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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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本车间职工的个人职责,贯彻上级领导的有关决定,特制定以下原则:

一、服从公司领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组织安排生产,加强车间之间的协作,时刻掌握车间进度,努力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在本车间现有条件下,合理调配劳力,加强设备管理,保障设备正常使用,严格管理领用材料,控制生产成本,降低各种原、辅材料和消耗。

四、抓好本车间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贯彻实施各类标准,实行规范化操作,加强车间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搞好车间环境卫生,清洁整齐,节约用电,次序井然,确保文明生产。统筹安排车间日常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抓好车间各项安全工作。负责材料计划编制,做到不误生产,严格控制好成本。

六、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控制关键要害部位,及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

七、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出或搜集合理化建议向公司报告,督促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⑴ 保证本车间的一切生产行为完全按照生产管理文件规定进行。

⑵ 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编制车间生产作业计划指令单,并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⑶ 负责本车间各个岗位人员的合理调配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⑷ 负责组织本车间有关人员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工艺技术和质量问题,安排布置车间生产。

⑸ 制订及编写生产用工艺规程、原始记录及用于记录的各种表式交有关部门审核,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实施。并确保有关生产操作的指令能严格执行。

⑹ 负责建立自查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

⑺ 一个批号完成后负责复核本车间所有的记录及表式。

⑻ 检查厂房和维护设备,制止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生产行为,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通知有关部门。

⑼ 负责本车间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车间生产安全。

⑽ 负责对本车间人员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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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s车间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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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车间主任岗位职责,切实履行其岗位职能。

2.范围

车间主任岗位。

3.责任

车间主任。

4.内容

4.1 保证本车间的一切生产行为完全按照生产管理文件规定进行。

4.2 根据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编制车间生产作业计划指令单,并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4.3 负责本车间各个岗位人员的合理调配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4.4 负责组织本车间有关人员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工艺技术和质量问题,主持召开每周生产作业例会,安排布置车间生产。

4.5 制订及编写生产用工艺规程、原始记录、SOP及用于记录的各种表式交有关部门审核,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实施。并确保有关生产操作的指令能严格执行。

4.6 负责本部门各级人员的培训。

4.7 负责建立自查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

4.8 一个批号完成后负责复核本车间所有的记录及表式。

4.9 参与验证及再验证工作,并负责制订该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4.10 检查厂房和维护设备,制止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生产行为,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通知有关部门。

4.11 负责本车间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车间生产安全。

4.12 负责对本车间人员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按每月考核结果,负责对本车间人员的薪酬进行分配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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