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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公报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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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报范文: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统计,全文共 1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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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民政部发布xx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xx年社会服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力度大、创新亮点多、实际效果好,增进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综合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2个(其中地级市284个,地区15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3个(其中市辖区857个,县级市369个,县1456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466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19683个,乡12395个,苏木106个,民族乡1085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194个)。

xx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3条,联检省界13646公里、界桩236颗,2条省界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编制完成了28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形成图集6800册、电子光盘2800套。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表 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单位:个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乡(个) 17534 15951 15306 15120 15067 14848 14571 13587

镇(个) 19892 19522 19369 19249 19234 19322 19410 19683

街道(个) 5829 6152 6355 6434 6524 6686 6923 7194

注: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业机构129.8万个,比上年增长2.3%,职工总数1129.8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6989.8亿元,比上年增加6.1%。社会服务业增加值2459.8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占第三产业的比重1.2%。截至xx年底,全国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的13421人,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40755人。

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322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3%,与上年持平。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1808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56%,比上年增加了6.2个百分点。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4533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18.5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图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表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 577.4 718.4 915.4 1215.5 2146.5 2181.9 2697.5 3229.1

基本建设投资总额 29.2 31.6 33.5 47.7 66.6 157 183 218.5

社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原值 1818.4 3097.8 4066.7 3973 4592.8 5198 6589.3 6989.8

二、社会服务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xx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4.6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0.9万个;床位396.4万张,比上年增长13.4%;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2.94张,比上年增长12.6%;收养293.4万人,比上年增长5.5%。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表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单位:万张、张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床位数 113.0 163.9 193.3 257.3 286.1 326.5 349.6 396.4 整理

每千人口床位数 0.89 1.25 1.47 1.95 2.15 2.45 2.61 2.94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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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报的格式介绍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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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的格式介绍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

标题。公报的标题常见的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直写文种《新闻公报》;第二种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第三种是联合公报,由发表公报的双方或多方国家的简称、事由、文种构成。

成文时间。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注明公报发布的年、月、日期。

(2)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

开头。即前言部分。事件性公报要求用最鲜明,最精炼的语言概述事件的核心内容,即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会议性公报要求概述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联合公报要求概述公报的来由,即在何时、何地、谁与谁举行了什么会谈或谁对谁进行了什么性质的访问等。

主体。是公报的核心内容,要求把公报的内容完整、系统、有序地表达清楚。常见的有三种写作:一种是分段式,即每段说明一层意思或一项决定;第二种是序号式,多用于内容复杂、问题问绪较多的公报;第三种是条款式,多用于联合公报。

(3)尾部。事件性公报和会议性

公报一般没有尾部;联合公报要在正文之后写明双方签署人的身份、姓名、年、月、日期、并写明签署地点。

开头。即前言部分。事件性公报要求用最鲜明,最精炼的语言概述事件的核心内容,即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会议性公报要求概述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联合公报要求概述公报的来由,即在何时、何地、谁与谁举行了什么会谈或谁对谁进行了什么性质的访问等。

主体。是公报的核心内容,要求把公报的内容完整、系统、有序地表达清楚。常见的有三种写作:一种是分段式,即每段说明一层意思或一项决定;第二种是序号式,多用于内容复杂、问题问绪较多的公报;第三种是条款式,多用于联合公报。

③尾部。事件性公报和会议性

公报一般没有尾部;联合公报要在正文之后写明双方签署人的身份、姓名、年、月、日期、并写明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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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报模板: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医生,全文共 1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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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模板: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谢庆文主持完成了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dia090223)。课题组成员有:

一、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1)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可行性研究: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调研,了解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教学开展的情况;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相关专家的调研,明确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的必要性,探讨适宜的全科医学教学方法;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的调研,了解其对全科医学的认知和需求;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学师资建设的问题;

(2)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

通过对在职全科医师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

通过对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和专家咨询,完善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适宜项目。

2、研究方法

(1)文献、文件查阅:主要围绕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

(2)问卷调查: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医学生全科医学认知状况、全科医学教育的适宜方法等;

(3)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和难点、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问题等;

(4)专家座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结论与对策

(一)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全科医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等医学院校对全科医学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上海市医学院校中只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医学院成立了全科医学教研室,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中山医院虽然率先在国内成立全科医学系和独立的全科医学临床学科,但是尚未确立其重点学科的地位,且其主要的工作以临床医疗为主,教学的重点以毕业后的全科医师培养为主。所有高等医学院校均没有开设全科医学的必修课程,仅2所有全科医学的选修课程。虽然在调查中显示绝大多数开展有全科医学的教学,但多数是以为期2周不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习为主的形式,且多为走马观花,重视程度不够。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受传统医学模式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教育观念、办学理念上缺乏创新。学校办学自主权过弱,新学科开设的限制过多,制约了医学院校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做出适应性的学科调整和改革,也直接影响了医学教育对全科医学的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医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全科医学人才的需求。此外一些主管领导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在整体卫生改革中的地位,推进全科医学教学的工作流于形式,全科医学的教学模式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的开展。

(2)全科医学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师资并没有全科医学专业学习的基础,主要整理是从临床、预防或护理专业转岗而来,缺乏知识体系、实践经验。全科医学的师资包括理论师资和社区教学师资,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这也造成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离。有些医学院校虽然有全科医学的师资,但由于来自于不同的附属医院,且主要是从事临床专科医疗,因此,没有精力关注本科生的全科医学理论教学。

理论师资在全科医学理论课程教学中往往比较侧重于预防医学、社区医学及流行病学等内容,而对于涉及临床知识和技能实践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结合临床病例所进行的讲授一讨论式的教学上则比较吃力,对进入临床和社区实习的学生及实习基地教学老师的指导有时也力不从心。社区教学师资虽然有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经验,但是存在教学经验明显不足。

(3)全科医师就业问题影响在校学生对全科医学的学习

由于本科阶段全科医学主要是选修课,所以绝大多数学生听说过全科医学但并没有接受过全科医学的理论学习。对全科医学不感兴趣,其获取全科医学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媒体的介绍和宣传、部分学科如预防医学课程中有老师的介绍、自身在医学学习中间接了解部分的全科医学信息、在实践活动中有一点接触。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学生表示,对于全科医学仍然不是非常知晓。由此也造成医学生就业方向绝大多数首选综合性大医院,做专科医师。

这样一方面造成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又导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必要的医学人才补充。那些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学生由于缺乏系统的全科医学教育,以至于不熟悉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无法适应全科医疗的要求,导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防治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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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水质管理制度公报范例参考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公报,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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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制度公报范例参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完善水质监管制度,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质公告目的

为增加全市人民对自来水供水水质情况的透明度,让全市人民放心饮用安全合格的自来水,以满足全市人民对自来水水质能够真正了解安全卫生放心要求的需要。

二、工作措施

1.**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关于水质公告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对外宣传及网站数据的管理工作。

2.**省水质监测网监测站负责提供相关的水质检测服务及向**市自来水公司上报相关水质检测数据的工作。

三、工作职责

1.**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外发布水质公告的工作。

2.**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告的方式及公告网站的管理工作。

3.水质监测站负责**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委托工作,对水质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水质监测站负责水质检测数据的及时上报工作。

5.水质监测站负责公众关于自来水水质咨询的解答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省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每周定期对**市自来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主要检测项目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

2.在水质监测站水质检测工作完成后,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加盖cma章,并及时送到**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

3.**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对检测报告相关数据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后的数据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4.水质监测站负责对自来水水质方面的疑问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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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公报例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综合门诊,医生,全文共 2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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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公报例文

上海交通大学谢庆文主持完成了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dia090223)。课题组成员有:

一、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1)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可行性研究: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调研,了解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教学开展的情况;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相关专家的调研,明确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的必要性,探讨适宜的全科医学教学方法;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的调研,了解其对全科医学的认知和需求;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学师资建设的问题;

(2)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

通过对在职全科医师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

通过对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和专家咨询,完善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适宜项目。

2、研究方法

(1)文献、文件查阅:主要围绕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

(2)问卷调查: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医学生全科医学认知状况、全科医学教育的适宜方法等;

(3)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和难点、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问题等;

(4)专家座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结论与对策

(一)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全科医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等医学院校对全科医学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上海市医学院校中只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医学院成立了全科医学教研室,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中山医院虽然率先在国内成立全科医学系和独立的全科医学临床学科,但是尚未确立其重点学科的地位,且其主要的工作以临床医疗为主,教学的重点以毕业后的全科医师培养为主。所有高等医学院校均没有开设全科医学的必修课程,仅2所有全科医学的选修课程。虽然在调查中显示绝大多数开展有全科医学的教学,但多数是以为期2周不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习为主的形式,且多为走马观花,重视程度不够。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受传统医学模式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教育观念、办学理念上缺乏创新。学校办学自主权过弱,新学科开设的限制过多,制约了医学院校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做出适应性的学科调整和改革,也直接影响了医学教育对全科医学的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医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全科医学人才的需求。此外一些主管领导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在整体卫生改革中的地位,推进全科医学教学的工作流于形式,全科医学的教学模式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的开展。

(2)全科医学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师资并没有全科医学专业学习的基础,主要整理是从临床、预防或护理专业转岗而来,缺乏知识体系、实践经验。全科医学的师资包括理论师资和社区教学师资,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这也造成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离。有些医学院校虽然有全科医学的师资,但由于来自于不同的附属医院,且主要是从事临床专科医疗,因此,没有精力关注本科生的全科医学理论教学。

理论师资在全科医学理论课程教学中往往比较侧重于预防医学、社区医学及流行病学等内容,而对于涉及临床知识和技能实践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结合临床病例所进行的讲授一讨论式的教学上则比较吃力,对进入临床和社区实习的学生及实习基地教学老师的指导有时也力不从心。社区教学师资虽然有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经验,但是存在教学经验明显不足。

(3)全科医师就业问题影响在校学生对全科医学的学习

由于本科阶段全科医学主要是选修课,所以绝大多数学生听说过全科医学但并没有接受过全科医学的理论学习。对全科医学不感兴趣,其获取全科医学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媒体的介绍和宣传、部分学科如预防医学课程中有老师的介绍、自身在医学学习中间接了解部分的全科医学信息、在实践活动中有一点接触。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学生表示,对于全科医学仍然不是非常知晓。由此也造成医学生就业方向绝大多数首选综合性大医院,做专科医师。

这样一方面造成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又导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必要的医学人才补充。那些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学生由于缺乏系统的全科医学教育,以至于不熟悉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无法适应全科医疗的要求,导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防治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2、对策与建议:

(1)医学院校应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在全科医学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卫生部、教育部等部委多次发文,强调在高等医学院校中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必要性,但是仍然缺乏一定的力度,也没有明确的细则,以至于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滞后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要使更多的医学生了解全科医学,选择全科医师作为其终身职业,大力提高全科医师的质量,首先必须在高等医学院校中开展全科医学基础教育,以必修或必选课程的形式为主。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在学科建设、教学资源、理论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全科医学教育教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针对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全科医学相关课程的难点,当前首要的任务是①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对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宣传,将人才培养放到应有的位置给予重视。②促使管理部门出台相关细则,明确高等医学院校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③建立一支合格的全科医学专兼职教师队伍。

(2)适宜的教学模式

在所有医学生中开展全科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普及,但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不同学制、不同专业的学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深浅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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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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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XX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沈阳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

(XX年3月26日)

XX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政策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359.2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7亿元,增长7.3%;第二产业增加值2214.7亿元,增长16.1%;第三产业增加值1947.6亿元,增长12.6%。三次产业结构为4.5:50.8:44.7。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2%、56.8%和41.0%。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为55816元,增长12.3%。

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469.6亿元,增长15.5%。其中,医疗卫生支出增长67.7%,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增长43.8%,环境保护支出增长31.8%,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28.6%,教育支出增长12.9%,科学技术支出增长8.2%。

农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95.5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其中,种植业产值146.3亿元,林业产值7.4亿元,畜牧业产值208.1亿元,渔业产值17.5亿元,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6.2亿元。

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64.8万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0.9万公顷。粮食总产量344.6万吨;水果产量17.35万吨,下降0.7%;蔬菜产量422.1万吨,增长18.3%。完成造林面积3.63万公顷,增长11%。肉类总产量79.7万吨,增长11.5%,其中猪、牛、羊肉分别增长7%、43.6%和28.2%;禽蛋产量57.5万吨,增长7.1%;牛奶产量37.1万吨,增长15.1%。

全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89.07万千瓦,比上年增长4.6%。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19.7万吨,地膜覆盖面积5.4万公顷。

现代农业发展。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基地130个,其中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44个。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86个,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36个;年销售额513.7亿元,比上年增长25.6%。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909个。新增设施农业面积1.2万公顷,累计达到9.1万公顷;新增高效特色农业面积3万公顷,累计达到18.9万公顷。全市耕地全部通过环境质量检测,无公害产地认证面积38.3万公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绿化中心村500个,累计达到1000个。建成395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4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到XX年末,“一村一业”专业乡村发展到800个。

主要农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

粮食总产量万吨344.6

#水稻 万吨 108.8

玉米 万吨 219.6

小麦 万吨 0.76

大豆 万吨 4.7

油 料 万吨 9.2

蔬 菜 万吨 422.1

主要畜禽产品、水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

肉类总产量万吨79.7

#猪牛羊肉万吨53.8

牛奶产量万吨37.1

禽蛋产量万吨57.5

生猪出栏数万头478.6

共7页,当前第1页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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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酉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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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酉阳调查队

(XX年3月28日)

XX年,是酉阳经济社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人民紧紧围绕“四件大事”,强力推进“ 四大战略”,努力建设“六大酉阳”,发扬伟大的长征精神和现代的愚公移山精神,敢想敢干,说干就干,干就干成,全县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7.7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较上年增长20.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40亿元,增长5.8%;第二产业增加值17.44亿元,增长46.6%,其中工业增加值10.31亿元,增长26.2%;第三产业增加值17.86亿元,增长9.4%。一、二、三产业结构为26.0:36.6:37.4,第一产业较上年下降2.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上升4.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回落2.7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7%、74.1%、19.2%,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4、15.4、4.0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350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20.7%。

二、农业

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79亿元,较上年增加1.45亿元,按现价计算增长7.9%,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6.8%,其中:农业产值9.56亿元,增加0.83亿元,增长9.5%;林业产值1.48亿元,增加0.14亿元,增长10.6%;牧业产值8.53亿元,增加0.45亿元,增长5.4%;渔业产值0.13亿元,增加0.02亿元,增长22.9%;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0.09亿元,增加0.01亿元,增长13.2%。农产品商品率为50.8%,较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表1:XX年农业增加值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绝对值

可比价增长±%

农业

65553

4.8

林业

12633

5.8

畜牧

44041

8.9

渔业

1044

12.3

农林牧渔服务业

763

15.1

年末全县乡村户数20.21万户,较上年增加0.39万户;年末常用耕地面积71.14万亩;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88.91万亩,较上年增加7.69万亩,增长4.2%。

表2:XX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和农产品产量

共12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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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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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XX年2月28日

XX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各种重大挑战,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49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481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05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2%,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0%。

居民消费价格一季度同比上涨2.2%,二季度上涨2.9%,三季度上涨3.5%,四季度上涨4.7%,全年平均比上年上涨3.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6%。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5.5%。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6%。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0.9%。

70个大中城市房屋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呈现先上升后回落趋势。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比上年末下降0.2个百分点。全年农民工[3]总量为24223万人,比上年增长5.4%。其中,外出农民工15335万人,增长5.5%;本地农民工8888万人,增长5.2%。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2847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481亿美元。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6227元人民币,比上年末升值3.0%。

全年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其中税收收入73202亿元,增加13680亿元,增长23.0%。

二、农业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098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89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485万公顷,减少10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1397万公顷,增加32万公顷;糖料种植面积192万公顷,增加3万公顷。

全年粮食产量54641万吨,比上年增加1559万吨,增产2.9%。其中,夏粮产量12310万吨,减产0.3%;早稻产量3132万吨,减产6.1%;秋粮产量39199万吨,增产4.8%。

全年棉花产量597万吨,比上年减产6.3%。油料产量3239万吨,增产2.7%。糖料产量12045万吨,减产1.9%。烤烟产量271万吨,减产3.9%。茶叶产量145万吨,增产6.4%。

全年肉类总产量7925万吨,比上年增长3.6%。其中,猪肉产量5070万吨,增长3.7%;牛肉产量653万吨,增长2.7%;羊肉产量398万吨,增长2.2%。生猪年末存栏46440万头,下降1.2%;生猪出栏66700万头,增长3.3%。禽蛋产量2765万吨,增长0.8%。牛奶产量3570万吨,增长1.5%。

全年水产品产量5366万吨,增长4.9%。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3850万吨,增长6.3%;捕捞水产品产量1516万吨,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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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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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XX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314”总体部署和国发〔〕3号文件[1] 精神,积极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五个重庆”[2] 建设,加快建设“两江新区”[3] “保税港区”[4] 坚定不移地扩内需、调结构、防通胀、惠民生,全市呈现出“经济高位平稳增长、民生环境持续改善、改革发展纵深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发展态势。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89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685.39亿元,增长6.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356.41亿元,增长22.7%;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852.44亿元,增长12.4%。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7%,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5.2%,比上年上升2.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6.1%,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

图1 “”期间全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单位:亿元、%

分区域看,一小时经济圈[5] 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120.40亿元,比上年增长17.0%,占全市生产总值的77.5%;渝东北翼完成1342.66亿元,增长17.7%,占全市的17.0%;渝东南翼完成431.18亿元,增长16.8%,占全市的5.5%;“两翼”所占比重较上年上升0.2个百分点。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6] 比上年上涨3.2%,其中食品价格上涨6.5%。主要食品价格中,粮食价格上涨13.1%,油脂价格上涨5.2%,猪肉上涨3.1%。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1%,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9%。

图2 “”期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单位:%

表1 XX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31.51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35.30万人。19.59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90%,比上年下降0.06%。

二、农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685.39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种植业465.30亿元,增长6.7%;畜牧业167.04亿元,增长3.4%;林业22.21亿元,增长11.8%。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3365.83万亩,比上年增长0.6%,粮食平均亩产343.5公斤。油料播种面积382.49万亩,增长7.6%。蔬菜播种面积883.64万亩,增长6.7%。

全年粮食总产量1156.13万吨,比上年增长1.7%。蔬菜产量1309.54万吨,增长11.2%。肉类总产量192.46万吨,增长2.5%。

表2 XX年主要农产品产量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工业增加值3697.83亿元,比上年增长22.9%,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6.8%。

图3 “”期间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单位:亿元、%

表3 XX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从支柱产业看,汽车摩托车行业总产值2781.71亿元,增长23.7%,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30.6%;装备制造业总产值1655.41亿元,增长38.0%,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8.2%;材料工业总产值1334.68亿元,增长37.3%,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4.7%;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400.90亿元,增长48.1%,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4%。

表4 XX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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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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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年,全区各族人民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努力构建和谐新疆。国民经济实现较快增长,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实现了“”开好局、起好步的预期目标。

一、综 合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生产总值3018.98亿元(经国家统计局联审通过),比上年增长11.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33.20亿元,增长5.7 %;第二产业增加值1437.90亿元,增长13.5%;第三产业增加值1047.88亿元,增长10.7%。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14871元,增长8.6 %,以当年平均汇率折算,约合1904美元。

反映企业家对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感受和信心的企业家信心指数全年四个季度分别为132.0、133.1、133.9、133.8,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3、9.6、5.8和6.3点;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企业景气指数全年四个季度分别为117.8、128.3、133.7、127.5,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4、9.1、7.0和2.3点。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3%,其中,城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0%,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服务价格上涨1.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2.5%。农产品生产价格下降1.6%。

表1: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单位:%

指 标 XX年 XX年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0.7 1.3

其中:城 市 0.6 1

农 村 1.2 2

其中:食 品 -1.5 2.4

#粮 食 1.9 2

肉 禽 -3.8 -2.1

蛋 类 0.8 -6.9

水产品 6 -1.4

烟 酒 -0.7 0.5

衣 着 -1.6 -2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0.9 -0.7

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 9.3 0

交通和通信 -0.5 0.5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4 -0.2

居 住 7.3 5.7

#水、电、燃料 9.7 9.2

租 房 17.2 0.5

建房及装饰材料 5.7 3.8

全年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14.4%,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1.1%,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2.2%,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2%。

表2:工业品出厂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单位:%

指 标 XX年 XX年

全部工业品 16.6 14.4

其中:轻工业 -0.4 3.6

以农产品为原料 -1.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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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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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公报

根据年快报初步统计,现将20xx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公报如下:

20xx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努力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圆满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综 合

经济总量:初步测算,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406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8.4亿元,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661.1亿元,增长15.1%;第三产业增加值626.5亿元,增长14.8%。三次产业构成比例为8.4:47.0:44.6。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5276元,按年末汇率测算,约合3056美元。

财政税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8.7亿元,为预算的108%,比上年实际增长16.6%(由于国家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口径有所变化)。其中,市本级43.52亿元,为预算的103.5%,增长11.8%;县(市)区级55.19亿元,为预算的111.8%,增长20.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31.1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4.3%。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费、支援农村生产和社会保障及抚恤社救支出分别增长19.4%、23.1%和115.8%。国税、地税收入合计达179.9亿元(不含海关代征税60亿元)。市国税局组织各项税收102.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11.5%,其中增值税收入77.05亿元,增长15.4%。市地税局组织各项税收77.5亿元,实际增收10.2亿元,增长15.2%,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合计增收9亿元,占增收总额的90%。大连保税区实现关税及代征税收入32.4亿元,比上年增长66.1%。

二、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67.9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基本建设完成投资118.2亿元,增长24.3%;更新改造完成投资51.8亿元,增长21.9%;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25.2亿元,增长8.4%。

投资构成:按产业划分,第一产业投资17.1亿元,增长74.5%;第二产业投资118.2亿元,增长15.3%;第三产业投资232.6亿元,增长20.6%。三次产业投资比重由上年的3:34:63调整为5:32:63。在第二产业投资中,制造业投资比重上升,其中轻纺、机械制造业分别增长54.9%、145.1%。

按所有制类型划分,国有经济投资118.3亿元,增长21.6%;非国有经济投资249.6亿元,增长20.1%。国有与非国有投资比例为32:68。

新建、扩建项目投资:基本建设施工项目236个,其中完成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26个,共完成投资66.3亿元,投资比重占56.1%。在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中,地方项目的比重占87.2%;新建项目78.7亿元,比上年增长29.4%,比重占66.6%。在更新改造投资完成额中,地方项目31.9亿元,比重占61.6%;扩建项目25.9亿元,占50%,比上年增长23.8%。

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1366.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4%;竣工面积546.2万平方米,增长1.6%。完成商品房销售额119.4亿元,增长9%,其中住宅销售额为100.1亿元,增长6%。商品房销售面积419.9万平方米,增长7%,其中住宅为375万平方米,增长6%。市内四区二手房市场累计成交1.3万宗,比上年增长77.9%;成交面积136.9万平方米,增长1.1倍;成交额21.1亿元,增长1.1倍。

三、外经外贸 旅游 会展

共10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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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绵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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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

XX年,是“”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全面推进“三个加快”,夺取了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保持了经济高速发展强劲势头,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实现了“”绵阳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综    合

综合经济发展提速、结构向好。XX年,绵阳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实现gdp1189.1亿元,增长15.2%,gdp总量突破千亿大关。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99.2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616.6亿元,增长22.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73.3亿元,增长9.9%。全市三次产业结构为16.7:51.9:31.4,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XX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650.7亿元,增长19%,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54.7%,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基本单位总量稳定增加。XX年末,全市共有基本单位30086个,比上年增加405个,增长1.4%。全部单位拥有从业人员77.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3万人,增长9.3%。其中:法人单位22557个,增长3.2%。XX年底,全市“三上”企业达到1744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67户,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13户,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5户,资质内建筑企业268户,房地产企业291户。

物价逐步回落。XX年,全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4.9%,比一季度回落1.3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0.7个百分点,比前三季度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食品类上涨11.1%,居住类上涨6.0%,是带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上涨1.5%,工业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上涨11.2%。

企业家信心、经营景气指数略有波动。XX年,全市企业家信心指数:一季度为142点,二季度为125.4点,三季度为134.3点,四季度为125.1点。企业景气指数:一季度为136.3点,二季度为131.8点,三季度为140.1点,四季度为126.5点。说明企业家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为担忧。

两化水平快速提高。XX年,绵阳工业化率达到44.7%,比XX年提高3.2个百分点,与全省的差距由1.7个百分点缩小到0.4个百分点;城镇化率达到41.84%,比XX年提高1.99个百分点,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科技城建设加快推进。XX年,科技城范围实现gdp746.7亿元,增长17.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414亿元,增长23.5%;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3.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55.9亿元,增长18.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2.9亿元,增长20.0%,新三城建设加快推进。

二、农  业

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328.9亿元,增长3.9%。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5.5%,林业总产值增长8.2%,牧业总产值增长1.5%,渔业总产值增长6.5%。实现增加值199.2亿元,增长3.8%。

种植业实现增产。全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67.4万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43.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1%;油料作物播种面积13.5万公顷,增长0.9%。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38.9万吨,增长2.1%。其中:大春粮食产量173.7万吨,增长2%;小春粮食产量65.2万吨,增长2.5%。主要农产品中:稻谷产量98.3万吨,增长1.7%;小麦产量56.5万吨,增长2.6%;油料作物产量32.4万吨,增长4.7%;蔬菜产量190.8万吨,增长6.6%。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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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页3]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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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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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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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page]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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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报范本——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统计,全文共 1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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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范本——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xx年社会服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力度大、创新亮点多、实际效果好,增进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综合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2个(其中地级市284个,地区15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3个(其中市辖区857个,县级市369个,县1456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466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19683个,乡12395个,苏木106个,民族乡1085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194个)。

xx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3条,联检省界13646公里、界桩236颗,2条省界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编制完成了28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形成图集6800册、电子光盘2800套。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表 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单位:个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乡(个) 17534 15951 15306 15120 15067 14848 14571 13587

镇(个) 19892 19522 19369 19249 19234 19322 19410 19683

街道(个) 5829 6152 6355 6434 6524 6686 6923 7194

注: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业机构129.8万个,比上年增长2.3%,职工总数1129.8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6989.8亿元,比上年增加6.1%。社会服务业增加值2459.8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占第三产业的比重1.2%。截至xx年底,全国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的13421人,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40755人。

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322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3%,与上年持平。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1808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56%,比上年增加了6.2个百分点。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4533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18.5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图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表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 577.4 718.4 915.4 1215.5 2146.5 2181.9 2697.5 3229.1

基本建设投资总额 29.2 31.6 33.5 47.7 66.6 157 183 218.5

社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原值 1818.4 3097.8 4066.7 3973 4592.8 5198 6589.3 6989.8

二、社会服务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xx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4.6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0.9万个;床位396.4万张,比上年增长13.4%;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2.94张,比上年增长12.6%;收养293.4万人,比上年增长5.5%。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表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单位:万张、张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床位数 113.0 163.9 193.3 257.3 286.1 326.5 349.6 396.4 整理

每千人口床位数 0.89 1.25 1.47 1.95 2.15 2.45 2.61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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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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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税[/page]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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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页3]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2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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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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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报的概念—作用结构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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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概念作用结构

公报的概念—作用结构

公报也称新闻公报,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是党和国家经常使用的重要文种。

公报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新闻性。

公报的结构

公报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

标题。公报的标题常见的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直写文种《新闻公报》;第二种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第三种是联合公报,由发表公报的双方或多方国家的简称、事由、文种构成。

成文时间。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注明公报发布的年、月、日期。

(2)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

开头。即前言部分。事件性公报要求整理用最鲜明,最精炼的语言概述事件的核心内容,即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会议性公报要求概述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联合公报要求概述公报的来由,即在何时、何地、谁与谁举行了什么会谈或谁对谁进行了什么性质的访问等。

主体。是公报的核心内容,要求把公报的内容完整、系统、有序地表达清楚。常见的有三种写作:一种是分段式,即每段说明一层意思或一项决定;第二种是序号式,多用于内容复杂、问题问绪较多的公报;第三种是条款式,多用于联合公报。

(3)尾部。事件性公报和会议性

公报一般没有尾部;联合公报要在正文之后写明双方签署人的身份、姓名、年、月、日期、并写明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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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报范文: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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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淡水环境

-06-06

状况

xx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突出。

河流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十大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xx年十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长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9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0.9%、13.8%和5.3%。

长江干流水质为优。3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6.9%和3.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长江支流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6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2.6%、19.3%和8.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其中,雅砻江、汉江和嘉陵江水质为优,大渡河、沅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岷江和沱江为轻度污染,乌江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水质总体良好。1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8.9%、15.8%和5.3%。与上年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1.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持平。贵州铜仁黔-渝交界的乌江沿河断面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xx年长江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黄河水系 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4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9.8%、11.6%和18.6%。

黄河干流水质为优。21个国控断面均为ⅰ~ⅲ类水质。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黄河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2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0.9%、22.7%和36.4%。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沁河和洛河水质为优;伊河和伊洛河水质良好;湟水和北洛河为轻度污染;大黑河为中度污染;其余河流均为重度污染,其中,汾河太原段、临汾段、运城段,涑水河运城段,渭河西安段、渭南段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1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3.6%、9.1%和27.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xx年黄河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珠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3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4.8%、12.2%和3.0%。

珠江干流水质良好。15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6.7%和13.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广州段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

珠江支流水质总体为优。1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2.9%和7.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深圳河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海南岛内河流中,万泉河2个国控断面均为ⅱ类水质;海甸溪2个国控断面均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省界河段水质总体为优。7个国控断面中,ⅱ类和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57.1%和42.9%。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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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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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淡水环境

-06-06

状况

xx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突出。

河流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十大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xx年十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长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9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0.9%、13.8%和5.3%。

长江干流水质为优。3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6.9%和3.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长江支流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6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2.6%、19.3%和8.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其中,雅砻江、汉江和嘉陵江水质为优,大渡河、沅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岷江和沱江为轻度污染,乌江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水质总体良好。1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8.9%、15.8%和5.3%。与上年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1.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持平。贵州铜仁黔-渝交界的乌江沿河断面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xx年长江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黄河水系 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4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9.8%、11.6%和18.6%。

黄河干流水质为优。21个国控断面均为ⅰ~ⅲ类水质。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黄河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2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0.9%、22.7%和36.4%。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沁河和洛河水质为优;伊河和伊洛河水质良好;湟水和北洛河为轻度污染;大黑河为中度污染;其余河流均为重度污染,其中,汾河太原段、临汾段、运城段,涑水河运城段,渭河西安段、渭南段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1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3.6%、9.1%和27.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xx年黄河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珠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3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4.8%、12.2%和3.0%。

珠江干流水质良好。15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6.7%和13.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广州段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

珠江支流水质总体为优。1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2.9%和7.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深圳河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海南岛内河流中,万泉河2个国控断面均为ⅱ类水质;海甸溪2个国控断面均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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