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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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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在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_劳动保障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会议相关,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乡村,保险,全文共 9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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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客观分 析当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现状,用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调整办法,在全 市建立纯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将所有企业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使现有社会保障体 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适合我市的市情,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为 加快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下面,我根椐市委常委、市长们讨论的意见,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 全面探索。通过七年多时间的努力,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对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转变农民养老观念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取得了显 著成效。一是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七年来,较好地实现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创新和突破。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原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办 法大胆改革,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城镇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改革了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办法,将原来养老保险费单一社会统筹改革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突出个人帐户 运作的新机制。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从1996年起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抓紧实施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离休人员医药专项基金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专项基 金等制度。同时,还积极推进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 ”的管理新机制,构筑起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使社会保险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循 环的轨道。二是扩面征缴工作成效显著。我们把开展养老保险作为“一把手”工程常抓不懈 ,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参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办 理小汽车等专控商品审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优晋级,通过行政的手段确保措施落实 到位。从1997年开始,我们每年都组织扩面征缴的专项检查。并从2001年起实行了城镇社会 保险基金由地税征收的改革。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职工参保率均达10 0%,城镇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职工参保率均达98%,全市有15.6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覆盖面达70%,基金积累达4.07亿元,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基金积累在全国 县级市中领先。三是社会保障职能充分发挥。七年多来,我们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在全省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至去年底,全市32000余名离退休人员的养 老金和5000余名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都实现由银行直接发放,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 领到养老金,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推进了“两个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 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帮助转制企业分流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我们实行了职工劳动工 资、社会保险关系代理挂靠制度,累计有6800余名职工办理了代理挂靠手续,解决了自谋职 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后顾之忧,为探索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了基础。 但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保险工作同样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 深入,我市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正加速向城镇转移;城市化进程不 断加快,农民耕地逐渐减少,土地收益不再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 加快,长期的低生育水平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这些都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社 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 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面不广,保障水平较低。目前农 村养老保险养老人员7000多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73元,仅相当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 的一半多,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也很难对广大农民产生大的吸引 力。二是缴费比例不一,社会互助功能较弱。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既有镇村企 业的职工,也有部分纯农户。对企业职工的保费支出,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缴费支出 在税前列支;而对于纯农户来说,这种个人储蓄积累式保险,全部由个人缴费,国家和集体 没有给予相应的补贴,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据统计,在全市27万多 农村劳动力中,有15.6万人参加了农村保险(但当年缴费的只有7.15万人),有{1.15万人 参加了城镇保险,还有10.3万人未能纳入保障体系,其中纯农户占了}很大比例。即使是 参加了农村保险的纯农户,也因为个人缴费的因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三是政策不配 套,扩面征缴较难。当前,尽管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纳入了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但一批 原来的乡镇企业在改革转制后,企业性质难以界定,大部分仍游离于城镇保险之外;农村保 险和城镇保险的转移办法还不够明确,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还无法衔接;一些企业还以种种理由 拖延办理参保手续等等。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年初,市里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调研 ,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出台了《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关 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目的是通过财政扶持的形 式,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参保面,同时在全市所有企业中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 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于2003年1月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全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意义:一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坚持执政为民、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 措。从我市情况看,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全市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民人均 收入已经达到了6200元。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目前,全市共有纯务农 人员76021人,其中男45至60周岁、女40至55周岁的纯农户约4.5万人。这部分人员由于年龄 偏大、文化偏低,再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收入来源单一,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我 们一直坚持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但“老有所养”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近年来,我市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镇村三级可用财力逐年增加,也为推行全市农民养老保险提供了坚实 的基础,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另一方面,将全市所有企业和职工纳入城 镇社会保险管理,全面并轨,统一标准,既是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 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应尽职责。特别是农保职工转为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后,个人缴费增加不大,但待遇却可以大大提高,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待遇也有了切 实保障。应该说,这是为广大群众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件好事。全市各级干部一定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落实这两个政策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 手,真正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二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进公平竞争 、规范企业运作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我市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在不断加快,外资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传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不复存在 ,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打破。形势的变化要求劳动保障制度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历 史发展的趋势,建立适应各类企业、覆盖所有职工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我市镇村办企业如 果继续实行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保险,不仅对企业员工将来的 切身利益带来影响,相对其他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一些外资企业就提出,对本 地的镇村办企业实行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地方保护措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这种做法与WTO确立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从企业内部情况看,过去的乡镇企业以农民为主,现在全市各类企业中,既有农民,也有 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还有广大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用工对象日趋多元化。而在过去 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未能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绝大多数乡 镇企业人员参加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少数乡镇科技人员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还有许多 私 营企业,有的借口是农村企业,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逃避了为职工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的义 务;有的甚至连农保也不参加,完全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这种人为的政策差异,不仅阻碍 了城镇职工和社会富余人员流向镇村和私营企业的步伐,对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和人才资源的 合理配置都十分不利;而且在同一企业中实行不同类别的保险,同工不同酬,不按劳分配, 也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影响企业的内在凝聚力。因此,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 ,促使企业全员参保,既是营造公开公平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企业内部运作的客观要 求,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三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保障体系、优化投资 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起步较早,一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随着市 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广东、浙江等省对所有企业实行了城镇社会保险,昆山、太 仓、吴江等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逐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已经实现了原农保与城保的并 轨,常熟也制定了与城镇保险逐步接轨的镇村企业参保办法。此外,根椐上级有关精神,养 老保险将可能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地市级统筹,并最终实现省级统筹。如果我们不在地市级 统筹之前,将镇村企业职工纳入城保范围,将来影响的就是全市的职工和群众。目前,我市 仍有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社会保险制度还不是很理解,对深化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持消极态度。有些人认为,实施农保与城保的并轨,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影响了投资 环境的改善,不利于我市经济发展。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也是极其短视的。事实上,建 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必须承担的工作,国家和省出台多项社会保险 的政策,就是为了将原来由企业负担的员工老、病、工伤、失业等投资风险,通过社会保险 制度筹集的资金有计划地、有限度地代替企业支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也有 助于企业抵抗投资风险,轻装上阵,参与竞争。实施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虽然使企业在费用 和成本上有所增加,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改善投资环境是政府 的重点工作,但优化环境并不意味着放松社会保障工作,相反,只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了, 社会稳定才有了保障,经济发展才有了稳定的环境。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创新的精神,认清 形势,服从大局,切实增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把这两项政 策落到实处。 第二个问题,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全面把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 要求。 市政府这次出台《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和《张 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实施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在全市所有 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通过各级财政扶持,在全市全面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 该讲,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市政府已经专门就此下发文件。由于这次 改革涉及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牵涉的面也比较广,大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这 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质,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这里,我就这次改革过程 中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再强调一下。 一、关于对象的区分 《意见》和《办法》对改革的对象已作了明确界定,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市政府 《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主要针对按照原有关 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和职工。从今年1月1日开始,这部分企业和职工不再参加农保,原 有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全市所有企业和职工全部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 法律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 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其中的少 数企业,以前只参加农保,并未参加城保,甚至一些企业整体不参保,这些企业必须纠正, 该补的补,该改的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督促整改。今后所有企业,不论其所有制 性质,都必须参加城保,企业职工不论是外地还是本地,都要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三是原来 参加农保的纯务农人员以及除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已退休的人员之外,具有本市户口,年满 18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今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 农民养老保险。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对农保和城保实施并轨,在全市所有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商量 ,慎重决策。考虑到参保企业并轨后的负担等多方面的因素,经研究决定,对并轨工作设立 过渡期,要求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实现农保和城保的平稳过渡。在2003年1月1 日至2004年6月30日、过渡期前一年半的时间内,企业可只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缴费基 数按当年度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 致。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也就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按上年度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 里,大家要明确三点:第一,过渡期只有两年半的时间,2005年7月1日以后,全市所有企业 按照正常的缴费基数,缴纳五大保险。第二,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 当提高缴费基数,也可以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第三,过渡期 内,各单位都应严格按规定参保。设立过渡期,主要是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但决不允许不参 保。过渡期内不参保,过渡期后参保,一律按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并必须从2003年1 月1日起,补足五大保险和所有利息。 三、关于养老待遇的享受 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的享受,关键是看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帐户。《意见》规定 ,原参加农保及按有关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职工,其缴费年限统一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起计算,并按城保规定重新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于2002年12月31日的企业在 册并在办理录用时未离开企业的职工,凡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认可的工作时间,可 以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补足后,承认缴费年限。为 防止人为凑足最短法定退休缴费年限,《意见》明确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必须从职工最后 一次进本单位时起补缴,最早从1986年10月补起,不得任意扩大或缩短应补缴时间。农保转 城保后,原农保帐户保持不变,按农民养老保险的记帐利率记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先由 原农保帐户金额抵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自己承担;原农保帐户经抵缴后仍有剩余的,应全额 退给个人。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待遇,必须符合城保退休条件。2008年6月30日前 到达退休年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20个月以及2008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城镇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8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退职和退休待遇,农保帐户金额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退职或退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或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原农保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的,原农保帐户金额可参照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待遇。 四、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养老条件 和养老金计发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缴费比例统一以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 目前暂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 续时,为参保人员设立;养老条件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确定。 与原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同的是,《办法》提出了对农民进行集体补助的办法。对男年满 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以种植个人承包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纯农民,养老保险费 由个人缴费50%,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25%,镇村负担25%。对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集体帮助缴纳,其中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50%,镇村负担5 0%。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满规定年限,可以延长缴费年限,继续缴费,但男最 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延长缴费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体继续进 行补助。对延长缴费后仍然不符合养老条件的,允许本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 性补足缴费年限,但集体不再给予补助。这里明确,如果除低保对象外的个人不缴费,市、 镇两级财镇一律不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了费,镇、村补助必须到位。 第三个问题,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顺利推进 ,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摆上位置,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村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政策,消除一切不利于改革的思想顾虑,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把这项涉及千家 万户、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 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市里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 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改革步伐。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任务到人,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确保全市农保改革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农民的参保情 况及农保转城保的企业数和人数作为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 ,并建立通报制度,完成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 二、强化教育,确保宣传发动到位。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所有企业、职工和农民利益的重大改革,没有各方的理解 和支持,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始终,面 向企业经营者、面向广大职工、面向全社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保 障自己,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度 ,依靠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 论导向,通过法制讲座、政策普及、典型宣传、深度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把改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革,营造促进改 革的良好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宣传周活动,发布公开 信、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各镇也要通过 有线广播、宣传栏、开设政策宣传专场等形式,把政策送到企业,送到各家各户。要下大力 气纠正一些对保险制度改革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自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微 利企业,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负担城镇社会保险;有的认为企业年轻职工多,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是“吃亏了”;还有的企业认为外地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等等。各镇、 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对重点企业上门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广 大企业主明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势所趋, 早参保早主动,晚参保就被动,从而提高参与改革的自觉性,保证农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群策群力,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各镇要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对已登记、参保企业和人数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分类排队,突 出重点,严格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本地的纯农户,要摸清底 数,掌握实情,加大对镇村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 门要强化劳动监察机制,将劳动监察和依法参保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要加强与各镇、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共同 推进改革进程;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正确把握新情况,增强预见性,及时提 出相应对策,使政策更趋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各单位 的登记及变更情况,特别在年检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要严格把关,主动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市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 提高基金收缴率。尤其是全市所有企业实施城镇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数将会大幅上升,要提前做好基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用足、用好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财政补贴及 时到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也要把社会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大事来做, 多形式开展服务工作。要注重依法管理,实施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办事环节,提 高办事效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都有专人落 实,各种问题都有专人解决,跨部门的问题有专人协调,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全市各镇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推 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 同志们,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已正式启动,我们既要看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 性,又要看到改革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意义。只要我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积极稳妥的态 度,扎扎实实的工作,不断加大领导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工作力度,我们就一定能圆 满完成任务,为全市的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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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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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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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部长,个人,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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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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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企业文化最新毕业论文:如何完善管理制度_毕业论文范文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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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最新毕业论文:如何完善管理制度

【摘 要】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构建和谐企业,而构建和谐企业,必须以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为核心,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培育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凝聚团队力量,通过依法治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诚信合作、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中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和谐文化建设;企业发展;导向作用

近年来,渤钻管具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七中全会以及十八大会议精神,以构建和谐单位为目标,以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为核心,认真做好管具技术服务的各项工作,认真抓好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基层党的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工作连创新高,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先后取得河北省诚信企业、中国石油集体公司“红旗设备”先进单位、天津市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现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如何实现企业和谐文化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围绕中心工作,靠诚信服务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中心工作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为指导,树立诚信是企业立业之道、兴业之本的观念,围绕企业实现科学发展、稳定发展,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遵纪守法、产品质量、技术服务、经营业绩等方面,加强自律,全面树立诚信服务形象。

管具技术服务作为石油钻井的一个重要行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靠诚信服务打造品牌,通过和谐文化建设为管具服务行业打牢发展的根基。近年来,该公司在和谐文化建设中,以为石油钻探行业提供优质的管具服务为重点,适应石油钻井服务市场科学规范、要求标准高、施工和结算难度较大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大力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增强了职工市场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了诚信服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财富的共识和理念。公司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方位全过程地做好为钻井公司每一口井的管具服务工作,确保为钻井队提供的每一台井控设备、每一根钻具和每一件工具,严格工艺流程,严格质量标准,严密组织施工作业。干部职工在创建诚信服务企业、构建和谐单位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家全心全意为钻井施工作业服好务,不分白天黑夜,不分节假日,不分风天雨天,不分酷暑严寒,一切为了石油钻井服务市场需要,想井队所想,急井队所急,随叫随到,随到随修,没有出现影响管具服务信誉的问题,做到了上级领导满意,甲方满意,自己满意。和谐文化建设不仅带来了单位内部与外部的和谐,也创造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年实现经营收入7.3 亿元,xx年实现经营收入 7.69 亿元。在保证职工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更新了部分机械设备和管具装备,维修改造了部分厂房、道路和管台,彻底改变了过去厂房简陋、设备陈旧、院内杂草丛生,管理粗放的形象,创建了一个厂容厂貌整洁、钻具、工具和装备齐全,管理科学规范,在石油钻井服务市场中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单位,使和谐文化建设呈现出

勃勃生机,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靠安全发展巩固企业和谐文化建设

制度是人为设定的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是规定行为的标尺。

企业管理制度作为一种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是贯穿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灵魂,没有制度这一强制力的支撑,企业管理将无从谈起。开展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必须以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管,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否则,企业和谐文化建设没有制度做保证,就会失去其作用,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该公司在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中,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一)完善管理制度

以开展“强三基、达三标、争先进”活动为主线,以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制定完善了《钻具分级定队使用管理规定》、《资产出租及维修管理规定》、《钻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科技项目和工程技术工作奖励情况表》、《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与报废管理办法》等经营管理及物资设备管理方面 20 余项制度文件,从而使用各项管理都有章可循,并统一进行版面设计整理,采用喷绘制作的方法统一上墙。在抓制度落实上,坚持原则,遇到违背相关制度的人和事,坚决按规定处理,绝不留情面,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机制,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职工劳保穿戴,要求职工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双休日只要到岗位,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按规定先穿戴好劳保,否则,按违反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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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范文_考察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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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范文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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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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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第一范文网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xx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丹麦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挪威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丹麦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丹麦的做法。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 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丹麦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芬兰和挪威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代征。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北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北欧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北欧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借鉴丹麦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宏观控制和分级管理的经验,处理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丹麦有相似之处,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目前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节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麦的经验表明,中央财政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和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为此,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而是形成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权,留有中央政府调节的空间。这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我国传统理论是不一致的,换言之,传统理论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这对约束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约束受保人行为和保护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挪威政府从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应从每年国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个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中长期社会保障收入的补充和调节。这笔基金可以通过独立的资本运作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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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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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2004年5月10日至21日,中国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南非、埃及考察团一行13人在韩凤团长的领导下,分别对南非、埃及两国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南非国家社会福利部和亚非保险协会及埃及的东方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并与两国人民进行了直接接触和了解。现将我们所了解的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和我们所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两国概况

(一)南非

南非(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总体以高原为主。南非位于南纬19度至33度的半沙漠和沙漠地带,全国2/3以上的面积气候干旱,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多。全境大部分处副热带高压带,属热带草原气候。2001年,南非国民生产总值6380亿兰特(合1129亿美元)。南非分9个省,实行三权鼎立制度,行政首都是高登省的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是西开普省的开普敦,司法首都是奥兰治自治省的布隆方丹。

南非面积为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329万(2000年统计),全国人口密度36人/平方公里,主要分非洲人(黑人)占总人口的77.6%、白人占10.3%、有色人占8.7%和印度人(亚裔)占2.5%四大种族,系多种族、多民族国家,享有“彩虹国度”美称。城市人口占53.9%,仍趋上升。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南非人均预期寿命57.1岁。

(二)埃及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1952年埃及建立共和国。位于非洲东北部,全境96%以上的土地为沙漠。面积为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2002年)。穆斯林约占84%,科普特人(信奉东正教)约占11.8%,此外还有努比亚人和贝都因人。全国分为八个经济区,每区包括一或几个省,共26个省。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985亿美元,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工业,构成埃及四大外汇收入。人均月工资政府机关70-100美元,私人企业人均150-200美元。

埃及政体是总统/议会制。首都开罗(Cario),是埃及政治文化中心,著名的金字塔和狮身人面象位于开罗市西南郊。

二、两国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

(一)南非

南非中央、省和市三级的管理模式,中央负责统一制定政策和总体规划,并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社会福利金的发放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省(全国共九个省)和市两级落实执行。中央设立社会福利部,主要目的:一是为正常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二是为弱势、残疾的、低收入的、贫穷的人提供服务。社会福利部在9个省都设有办公室,配合地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除社会福利部外,南非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为其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一是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改善一些黑人的居住、生活环境等;二是劳工部,负责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可以领到4-6个月的失业金;三是交通部,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后的理赔办法由交通部负责确定。黑人居住在黑人区,交通事故率高,交通部就有责任设立意外交通事故险。

新南非十年来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如何将穷人纳入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南非全国总财政收入1个兆,其中有460亿划归社会福利部,用于救助800万贫穷、残疾人员。因为用于救助的钱是有限的,所以在南非必须是最贫穷的人才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都列入到救助对象,主要有:①无人供养的老年人;②没有工作的残障者;③无人供养的孤儿等。社会福利金发放的年龄范围是:老年人女士60岁以上,男士65岁以上;残疾人女士18—59岁,男士18—64岁。政府也将部分社会福利用于资助学生上学、救助病人、为低收入户建房、为参加二次大战的一些老兵提供帮助等,同时要求学校减免穷人费用,医院减免穷人医疗费用。南非分别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了评估监督小组,检查各地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审计长,检查社会福利金发放情况。中央还设立人权委员会,每年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向国会提供报告,政府和总统是非常重视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还有非官方组织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南非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同时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导致贫富悬殊很大。现在就业机会很少,失业人口很多,占总人数的一半。十年来,南非政府一是积极帮助就业,二是致力于摆脱贫穷。劳工部设立失业救济金,年收入不到13000兰特的就可以得到救济。

南非未建立明确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政府规定,所有公立医院都有义务无偿地为穷人、老人、孤儿、残弱人员提供免费诊治,由卫生部统一结算费用。因为收费低廉甚至免费,适合低收入户,全国约有90%的人口在公立医院就诊。也有一些公务员、私人老板等前往私人医院就医,政府与私人医院合作,个人交1/3,公司为其交2/3。高收入的白人基本不去公立医院就医。政府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全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投保,政府不介入,参保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高收入群体。

(二)埃及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92年建立的,并于1994年、1975年两次变化,主要覆盖政府部门、机关、企业(包括农村的企业)。埃及法律规定必须参加政府的医保体系,同时允许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脱离政府医保。全国有1700万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口由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局管理, 没有就业的人员由卫生部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政府公务员主要参加政府保险,也可参加政府不能提供的保险(主要是盈利部门)。

埃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企业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11%。其中企业缴费中的4%和雇工缴费中的1%,合计5%为医疗保险金,政府另外给予补贴。医疗保险金先交到劳动部社保局,提1%做工伤保险费后,另外4%由卫生部医疗保险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于运送和治疗伤残人员,最高期限补偿为半年,超过180天就拿伤残费。50—60岁之间退休的人员保险金非常少,约占5%。若60岁以后退休的即可得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已扣税,实际上是100%)。退休人员如愿维持原来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不缴费,个人缴3%,还可继续享受医保。

埃及的无业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缴费参加医保,享受与就业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时,国家还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在政府筹集的4%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农村约三、四个村也设有一个医疗中心,农民在医疗中心看病是免费的。

埃及经济开放后,有些行业系统如石油、银行等收入大幅提高,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应运而生。原来所有医院都是国家所有,后来出现了能够提供服务更好的医院。实行经济政策和私有制后,私营医院大幅增加,一些私营医院设备条件可以公立医院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到这些高档的私人医院看病,因而其消费人群就越来越大,个人的医疗费负担也就非常大,因而保险公司介入到医疗保险,与国家保险公司竞争。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首先是集体,其次才是个人。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集体医疗保险。参加比政府高的保险待遇后,出具证明,政府可减免4%的雇主费用,另外个人1%还要交社保局。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条件和服务,提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医院,而政府提供的医院少。但交费时要多交10%的管理费用。国家有保监局和保险协会对保险行为进行监督。为减少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督体系,组织由医院医护人员和保险公司参加的委员会,对病人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高额费用治疗等情况进行评估。

要指出的是,埃及妇女不参加工作,只能参加商业保险。但其工作的丈夫去世后,夫人可以继续按其丈夫的工资交3%保费,享受丈夫的医保待遇。

三、几点启示

(一)政府重视解决贫困人群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问题

南非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拿出一部分钱来专门用于贫困、残疾人口的社会救助,去年就拿出470亿元资助800万人,按全国人口4700万计算,人均1000元,按800文人计算,人均资助近6000元。南非、埃及政府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公民都可以到公立医院享受免费诊疗服务。

我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帮助措施,比如“两个确保”、低保等,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应主动关注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花费巨大、个人负担过重人群的状况,要加快研究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

南非为全体公民提供廉价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埃及公立医院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由政府从医疗保险基金中结算。

而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同为营利性医院,公民在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就医费用负担差别不大,没有体现出国家在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的公益特性。

(三)国家提供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水平更高的医疗保障方式

南非是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公立医院为全体国民提供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政府本身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商业保险运作,由个人和雇主投保。埃及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交保费高于国家规定的参保水平线,可以不参与政府开办的医疗保险。既允许公司或个人在政府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而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国家管理的面太广,体现不出对各类人群医疗保障的层次性,容易造成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国家应对老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利用商业保险为高层次的人群提供保障,体现出保障的选择性。

(四)两国实行的是医药分开医疗卫生体制

南非和埃及的医疗机构均实行医药分开,医院诊断病人病情病进行相应的治疗,病人凭处方到药店开药,基本杜绝了医院以药养医、违规用药等现象。

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存在弊端,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争取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二ОО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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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5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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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上年农民纯收入来确定,并对年龄较大的农民(对男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业劳动)进行补助,个人与各级财政各承担50%,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随着经济状况条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苏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苏州各辖市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其重点是:一是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全市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都向全市统一;二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原则上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是建立了纯农业劳动者的筹资机制。为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进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市、镇两级补助的办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农村居民的补贴制度,来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

三、考察学习后的几点启示

一是当地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视。通过对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考察学习,各地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当地市委市政府不仅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而且还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纯农业劳动者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同时,还给老年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以昆山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为81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对农民的补贴及发放老年居民的养老金为6000万元。

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认识。考察学习中,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介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恩赐,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工业反哺农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保证。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为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过5%;其次是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想法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的同时,又促进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农民解决失去土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

四是对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无论从人均GDP,还是财政收入来看,我市与苏州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嘉兴相比应该是差不多,而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2002年我市已达到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农业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农业占GDP总量的6.5%,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过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在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来支撑,一旦财政出现变化就会有风险,昆山的做法实质是政府租用土地;嘉兴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亩地约为4.2万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人均约398元/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矛盾较少。苏州、张家港与嘉兴相类似,但保障水平较嘉兴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借鉴嘉兴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苏州主要是制订全市的农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为全市作指导,实际操作主要是昆山、张家港,两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保险模式,只要未参加保险的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市、镇两级财政给予60%的补助,个只需缴纳40%的费用,同时对老年农村居民发放100-130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偿,优点是方便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体现社会共济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最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而张家港的农民养老保险还是采用纯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但也对老年农民的进行财政补助,个人与财政各承担一半的保险费,优点体现个人责任,但缺乏社会共济,没有正常的增长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比较困难,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昆山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四、对我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为我们经济发达地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苏州、嘉兴等先进发达地区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既能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在实际政策制订中必须要坚持以几个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与全民保障相结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对农村进行合理定位,将农村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纯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建立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制订标准时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考虑,鼓励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二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考虑农村现有的实际保障水平与城镇还有差距的客观实际,在制订政策时应有所考虑,同时要考虑保障水平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分偏低会影响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而过分偏高又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应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提前防范风险。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以考虑设立征地调剂金,将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实安置费专户,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是按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市级财政是没有投入的,可以考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5%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辖市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政策的前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在政策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同时,还要兼顾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几年一个样子,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适用,特别要注重政策前后的平稳衔接,如被征地农民的前后待遇相一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否则容易造成政策前后不一致,引发大量矛盾。

四是城乡统一与相对独立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适应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相互衔接,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故要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所区别,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将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必须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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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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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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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的调查_申报材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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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调查

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与本人交谈、与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XX年4月,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调查认为,该同志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任职以来,正确把握工作定位,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劳动保障部门稳压、减震、维权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调查中大家普遍反映,勤奋好学,知识面宽,政治敏锐性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态度坚决认真,对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法律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得紧,并坚持联系实际,躬身实践,使工作与学习相得益彰,迅速实现了由乡镇“一把手”到部门“一把手”的角色变换。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增强大局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中心思想。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6个调研组,带领有关人员深入企业调研,就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解困、就业和再就业等重点问题,形成针对性、建议性较强的调研报告18篇,及时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参谋助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思路清晰,开拓创新能力比较强

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致反映,勤于思考,眼界开阔,善于做好上级政策与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局性都比较强。任职后,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两条主线,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的总体思路,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短时间内开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首先,狠抓就业再就业工作。围绕“培训-鉴定-就业”发展模式,先后新建了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鉴定中心以及第二、第三职业介绍中心,创办了全国规模最大的县办高级技校,~年新增就业人员8382人,再就业人员1790人。其次,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两个确保”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很多工作走在了潍坊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潍坊市县级率先实现所有乡镇(街办)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数列全省县级第一,其经验多次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交流;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范监察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是,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先后解决了密州、龙都两街办职工十几年的劳动保险遗留问题、宏润鞋厂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未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三无”单位的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各项社会保险问题。这些工作,都显示了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攻坚破难的实干精神。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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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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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最近高检院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将业务工作摆上了整个检察机关的突出位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千头万绪,如何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强化业务工作保障,是当前基层院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检察院更是如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思想保障,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检察工作包括很多方面,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政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技术、计财装备、检察信息化建设诸多方面,看起来都有很重要,都不可偏废。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众多矛盾中,要善于抓主要矛盾,解决问题,要首先解决主要矛盾所反映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呢。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要通过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的,所以,业务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矛盾,就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都是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条件的,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如,加强队伍建设,根本目的不在于队伍建设的本身,不在于将队伍都培养成研究生,而是在于提高执法水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组织保障。加强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思想保障。加强计财装备等后勤建设,是为开展业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的。其他各项工作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业务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重视了,才能体现在行动上。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必须树立三个意识。一是中心意识。全体检察干警都有要树立以业务为中心的观念,时时处处想着业务工作,不能争你高我低。要想着促进业务工作,从领导精力后勤保障、干警力量等,向业务工作倾斜,不能拆台掣肘。二是服务意识。特别是院领导和综合部门的同志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着眼于推动业务工作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为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搞好综合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三是职责意识。业务部门的同志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从事业务工作光荣的使命感,要有检察事业兴衰成败,检察形象优劣,系于业务工作开展的好坏的责任感,增强干事创业,开拓奋进的信心和勇气。

二、强化领导保障,切实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

实践告诉我们,无论任何工作,领导是关键。贯彻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必须加强领导。领导思想重视不重视,领导精力是不是向业务工作倾斜,在具体工作是不是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将以业务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关键。首先,检察长以业务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是检察长的指导思想要明确。作为检察长,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不把业务工作作为中心,就是没有履行好检察职责,更谈不上履行检察长的职责了。只有检察长高度重视,做出表率,才能影响和带领全院干警干好业务工作。其次,实行检察长分工负责制,调动分管检察长的积极性。检察长对全院的业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检察长既要对检察长负责,又要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实行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工作定期述职制,凡分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横向比处于落后状态的,要向院党组说明情况,检讨责任。第三,实行检察长亲自办案制。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要靠前指挥,跟班作业。对工作中需要领导决策的,及时拍板决定,不能因为决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各分管检察长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大要案,带头加班加点,要为干警做出表率,分管自侦的检察长年度要主办一到二起大要案,分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年度内要亲自出庭三到四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第四,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分包的检察长要对办案的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等环节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对分包的案件要亲自出庭公诉。通过领导分工包案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其他检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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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农村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障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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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xx县司法局从3月1日开始,发动百名司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送法入户”小组,深入到43个村,近万户农户家庭,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经过为期一个月扎实工作,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尚未涉法—初步涉法—积极学法的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一)    适应农村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在活动形式上求新。    一是多种宣传方式交叉使用。我们采取了标语、横幅、墙报、电台现场直播,家庭法律咨询、村民代表、村干部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发动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    二是实行“三个结合”,围绕一个“送”字,借助一个“谈”字,着力一个“引”字。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入户”小组人员按照“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登门到户宣讲,一个月下来,他们走遍了43个村、215个自然村,为近万户农民送去一本“乡土普法教材”(农民学法一百问),每深入一户农家,与农民朋友坐下来谈心交心,以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过去、现在有无涉法问题,如何解决;对农村弱势群体,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援助;对目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何想法和建议。在一问一答中,引导农民学习了与农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涉及农民费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第二,涉及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涉及农民之间交流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通过与农民朋友零距离的调查走访 、交流,搭准了农村干部群众需求的脉搏 ,找到了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使“四五”普法工作更具生命力。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广大农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我县农村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搞“法律政策封锁”,实行愚民政策,怕农民懂法,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加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我县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法律政策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村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东屏镇搞卧龙水库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农户300多户,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与镇政府办理了拆迁补偿公证协议,并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重大矛盾和纠纷。    3、提高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 。通过“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石湫镇明觉村村民张某与薛某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张某将薛某一家三口打伤,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薛某准备召集家族人员几十人采取报复行动,向张某讨回公道。在“送法进农户”活动中,通过宣传教育,使薛某知法、懂法,并打消了这一念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    4、增强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里遇到重大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5、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把法律交给农民,农民掌握了法律,将之变成生产力,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共为全县近万户农民送去了法律读本,开展了10多场法制讲座,采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向村民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制案例,村民们深受启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农村中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遵纪守法“文明户、光荣户”在提升,涌现出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经过一个多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农村普法存在的难点:1、一些农民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世态度,2、一些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从而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农民发展经济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当前有必要把“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向我县各镇、村、各部门全面推行,趁热打铁

,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整合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覆盖全县农村的普法活动网络,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该项活动有序进行和顺利开展提高保障能力。    一、建立领导机制。“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是我县一项社会性系统过程,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开展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制定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检查,依法积极推行。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了目标才有了工作方向,“送法下乡”活动的全面推行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目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要科学量化,明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制局、普法机构的作用,搞好规划,拟定措施 ,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由人大、法制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送法入户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科学地评价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                                             xx县司法局                                                        XX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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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2]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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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XX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丹麦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挪威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丹麦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丹麦的做法。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 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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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3]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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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丹麦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芬兰和挪威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代征。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北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北欧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北欧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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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4]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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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借鉴丹麦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宏观控制和分级管理的经验,处理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丹麦有相似之处,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目前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节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麦的经验表明,中央财政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和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为此,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而是形成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权,留有中央政府调节的空间。这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我国传统理论是不一致的,换言之,传统理论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这对约束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约束受保人行为和保护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挪威政府从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应从每年国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个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中长期社会保障收入的补充和调节。这笔基金可以通过独立的资本运作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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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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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日根据生产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生产相关部门。

二.定期根据库房报表,核实库存不足的物料,及时根据当前的生产进度,计划性的集中请购,并跟踪请购的物料的回料,和请购的物料的跟催。

三.协助市场部人员发机器配件,对机器配件物料名称以及该物料有无库存,或者该物料发货之后是否影响生产进行审核并协调库房以及相关部门帮助其备料。

四.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根据目前生产部进度,除开发外,及时下发生产钣金、精加工订单。

六.负责及时下发生产部生产更新单。

七.每日针对质检部反馈的报表,与质检部沟通解决来料不良及制成不良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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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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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上项目。

4.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公司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下设办事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6.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等顾问,并决定报酬。:

7.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8.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9.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产经营。

11.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四个一流”需要的员工队伍。

1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

1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4.加强廉正建设,搞好精神礼貌建设,支持各种社团工作。

15.用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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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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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根据公司董事会目标,制定公司整体运营计划并负责执行、实施、落实;

2. 全面负责的种植园日常经营、行政和人员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种植园发展、营运内外环境;

4. 落实种植园对客户的承诺及交付的完成情况,建立种植产品的质量评价体系,并落实实施。

5. 负责耕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以及研学教育的开展;

6. 完成董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 要求两年以上种植业管理工作经验,真正热爱乡村、热爱自然;

2. 对工作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吃苦耐劳;

3.擅长沟通协调,执行能力强;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佳;

5.平时需驻场耕读种植园工作,可每周回汉,交通费用公司报销;

6. 具备药材种植管理经验者尤佳,其他行业种植管理人员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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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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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在董事会领导下,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

2、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季度总体经营规划,制定营销策略、措施,并安排组织实施;

3、负责安排行政、业务副总经理工作,明确其职责、权限、并监督、检查、管理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提出决策性意见;

5、负责上报材料总结、报告的政策性把关审核及上下行文的签发。主持向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汇报;

6、负责制订本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战略方针。

招聘要求:

1、专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经历,熟悉企业业务和运营流程,能够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并带领团队有效实施;

3、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开放的思维模式,善于制定企业发展的战略及具备把握企业发展全局的能力;

4、良好的创新能力、执行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抗压力强及事业心强,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有全局观和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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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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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公司管理方针、目标、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季度计划、财务计划、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2、负责审核公司资金使用、费用开支、财务预算方案、物资采购计划;

3、负责领导公司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和持续改进;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负责确定公司组织机构与人力规划,审批公司人事安排,决定各岗位的任免、奖罚、薪酬,组织公司员工培训及绩效考核;

6、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检查督促、评价考核各部门工作业绩,协调各部门工作,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7、负责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定期进行项目巡查,针对项目上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8、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公司对外关系的协调。

任职资格:

1、专业知识要求:熟悉企业管理知识,精通房地产、建筑业行业知识;精通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财务管理相关知识;

2、岗位技能要求:具备公司市场经营、成本核算、品牌管理、合同谈判、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知识;

3、能力要求:具备优秀的领导力、判断力、决策力,出色的人际沟通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具备良好的经营意识和成本控制能力;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具备优秀的凝聚力;

4、十年以上大型建筑行业工作经验,其中八年以上企业高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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