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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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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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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绩效考核实施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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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本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1目的

1.1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员工履行职责情况及实际工作效果,并依据考核结论正确地指导分配、实施奖惩,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热情,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完善目标管理体系。公司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阶段工作目标,通过逐级分解展开实施,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考核体系。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工作的考核,以及对总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非生产人员的考核。

3考核原则

3.1重点考核原则:以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按照岗位职责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3.2分别考核原则:按对应的岗位职能设置考核要素逐项进行考核。

3.3主体对应原则:由各自的直接上级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及时沟通。

3.4部门联动原则:部门经理和一般员工的最终绩效均受部门整体考核结果的影响。

3.5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部门的质量、安全、成本等专项工作,设置相应的权重,与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考核体系。

4考核组织

4.1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对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分管副总、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结果由总经办负责汇总,人力资源部根据考评结果核定部门绩效。

4.2各部门长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工作,于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考核方式

5.1采用月度考核制,每月对部门和员工进行考核。

5.2采用通用评价和岗位职责评价法对员工进行考核,并结合目标管理法(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

5.3部门考核:以公司下达的月计划和部门职责为考核内容,月终由部门长向考核小组汇报,考核小组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5.4员工考核:由部门长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考评细则,参考附表三。部门负责人直接考核人数超过8人的,可指定人代为考核,再签批。

5.5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员工考核的过程和结果有监督权。员工对考核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投诉,由人力资源部调查后裁决。

6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6.1部门绩效考核见附表一。

6.2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工作目标与关键指标考核结果(取百分率)与各类专项考核结果(取百分率)相乘,得当月绩效分配系数,见附表二。

6.3员工考核内容:要求各部门针对岗位特征定出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考评标准告知本部门员工。

7考核程序

7.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长提交工作报告,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7.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报告、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打分并签字。

7.3各部门考核表打分完毕,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7.4各部门长每月26日向公司考评小组交月度工作总结,作为部门月度考核依据。

8考核注意事项

8.1员工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次考核时,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必须与被考核者进行至少一次的沟通。部门考核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并进行相关沟通和统计工作。

8.2每月30日前,各部门将员工考核表、总经办将部门考核表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完成对数据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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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_工作者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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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聘用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报酬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

,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

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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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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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保证金、押金管理行为,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1、范围定义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押金是指公司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合同对方的保证金或者押金,除非公司违约,否则该保证金、押金在未来的确定日期可以全部收回。

暂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不列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列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保证金、押金必须取得相关收据及合同证明,收据上应清楚注明“保证金”或“押金”字样;确定在未来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即使收据上注明了“保证金”或“押金”字样,也不能纳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应当计入损益。

2、支付

经办人在申请支付保证金、押金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合同原件,财务经理凭合同原件审批支付。

因特殊原因,不能先出示合同即须申请保证金、押金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办理个人借款,财务经理审批借款依据充分的,可以先支付,但是经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经理审核备案;财务经理在收到合同备案及对方开具的保证金押金收据时,应当通知财务会计将经办人个人借款转为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

主流供应商因为临时促销收取的、未开具保证金、押金的市场保证金等,不计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应纳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在保证金、押金支付后,经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保证金、押金收据并保密资料,严禁外传交到财务部。

3、保管

所有的保证金、押金收据原件,均应由部门财务部集中统一保管,财务部应当将所有保证金、押金单据原始凭证从会计凭证中抽离,单独保管,并建立保证金、押金原件领出、还回登记表,清楚的登记每张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的交接情况,并由管理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门的财务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指定一个财务人员作为管理人,对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4、收回

保证金、押金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保证金、押金回收时间登记,确保保证金、押金到期及时收回,其中:

(1)办公、行政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部门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2)零售店面房租、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零售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3)产品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产品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4)市场类保证金、押金,应由市场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上述部门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岗位变动时,相关的保证金、押金登记、收回工作应当作为相关责任及其部门负责人的重点工作交接内容之一,交接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部门财务部应当至少按月清理保证金押金收回情况,并在保证金、押金到期或者收据失去法律效力之前30天,通知相关责任人收回保证金、押金,或者更换新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金、押金收据。

保证金、押金承载的主体发生转让时,除非双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保证金、押金权益转让给下家,否则不能用收回的转让费收入冲抵应收回的保证金、押金,相关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继续负责收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确认后核销,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金额超过3000元的,还应当报集团审计监察部核销。

5、责任承担

因为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保证金、押金不能按期收回,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管理责任,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尽到了管理及提示责任。

保证金、押金不能收回的责任认定,按非正常经营损失事件,由事业部、集团审计监察部、行政部共同审批确认。

6、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本管理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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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1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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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并协助提高医院院长的管理质量,在院内各岗位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医院的临床、护理、药房、医技及后勤、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分“德、能、勤、绩”四个部分。“德”占20分,指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医风医德、病历和交接班记录书写质量与管理、环境卫生以及领导在执行规章制度不公正时所承担的处罚等。“能”占20分,指职工工作能力、专业知识临床运用能力、疾病治愈率、患者评价程度、在国家或省级医学专业杂志上发表的医学论文质量和数量、在领导岗位上的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及执行规章中的公平合理性等。“勤”占40分,指出勤率、工作中坚守工作岗位、超假或旷工、以及领导岗位上的人员擅离职守等。“绩”占20分,指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作出的成绩。处罚实行积分制考核,处罚积分每分按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考核方式:医院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成员:医院管理委员会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每月根据检查、核实结果进行奖惩,并接受全体职工组成的医院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组长代表医院管理委员会每月定期向医院监督委员会汇报考核结果并提请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执行,医院监督委员会如对组长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必须经全体成员2/3票数通过才可否决组长的报告,并责令组长重新考核并将结果提交医院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扣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德、能”积分各1分,以警醒他们公正执行医院规章。

五、考核小组按员工所在岗位设立处罚积分档案,处罚等级分为四级:

即:(1)A级警告;(2)B级警告;(3)C级警告;(4)报办公室处罚。

1、处罚条件:

(1)A级警告

①上班迟到、早退。

②擅自离岗。

③上班时间玩电脑或看电视。

④上班无视患者疾苦打电话聊天。

⑤服务态度及工作质量差,病人不满意并向医院领导投诉。

⑦带小孩上班。

⑧接受病人吃请或接受病人红包。

⑨在规定的时间内,因采购不及时影响病人治疗,或由于计划不周造成器材药品积压半年以上者。

⑩医疗文书不按时书写或书写不规范的。

(2)B级警告

①接受病人吃请或收受病人红包、礼物。

②有关人员私收、私吞、私分各种回扣。

③冒名顶替或搭车开药,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药品、药材或其他材料者。

④科室或个人收取不开发票的医疗费用和各种检查费,或未经收费,擅自给病人做检查、治疗。

⑤擅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到院外购药或作辅助检查等。

⑥工作责任心不强,给病人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处方、做错检查的。

⑦在货物订购中由于工作失误,药品中有假药、劣药进入临床,引起纠纷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器材型号、规格订错,品名不符,造成浪费和损失。

⑧损坏医疗设备或其他设备,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3)C级警告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超休假达3天以上。

②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

③服务态度差,经常吵架,引起医疗纠纷或顶撞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④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经常发牢骚,讲怪话,影响医院形象,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⑤工作极不负责,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严重差错。

(4)报办公室处罚。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超休假5天以上,或累计超休假超过7天。

②一个月内连续2次C级警告。

③私拿私分公家财物、药品、设备,造成不良影响。

④参与不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或受到医疗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⑤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不法行为。

⑥工作责任心极差,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医疗规章制度,发生严重差错,给病人造成严重效果,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3、处罚标准

依据医院积分实施细则的规定逐项处罚。其中A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1分,B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2分;C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3分。报办公室处罚中违反一项扣4分。

六、医院不实行浮动工资制,以减轻医生的工作压力,从根源上祛除医生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出现的“大处方、乱开药、乱检查”等不正之风。但对于违纪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以端正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医院可根据上一年度的门诊、住院、辅助检查、护理、合作医疗服务人次确定不同职称职工的工作任务,并列入“绩”的考核范畴。实行奖励。奖励金数目的确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为标准确定。

八、为了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以医疗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常惯性运行,进一步实现“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建院宗旨,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一次性奖励优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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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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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根据《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也确认了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

但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不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允许登记机构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的规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

《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对登记程序的缜密细化、对各类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对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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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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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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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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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异议

相对于《办法》“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原则性规定,《细则》的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公告种类明确,包括征询异议公告、遗失灭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

《办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则》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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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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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与“属地管理+”

按照《办法》,房屋登记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而按照《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这个“+”,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主体的多元化。受理核发机构应当授予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登簿的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在其登记簿上记载。而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并将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后,被告知机构亦应当在相关的簿册中载明该不动产所涉的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事项以及原由等。

对于查询的规定

《细则》 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负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故而询问是必需的。对询问的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都未作详细列举。《办法》的相关内容可作参照。《细则》同样没有具体规定询问的环节及记载方式。考虑到实际审核的需要,询问可以在受理审核查看查验调查等环节发生。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

监护和代理

《细则》对监护人代理和委托他人代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二是明确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法院指定或公证。

与《办法》相比,《细则》关于委托面签和公证的规定更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未要求涉外委托书全部认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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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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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办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还是局部等而困惑。

根据《细则》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部分。

关于更正登记

按照《办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期间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根据《细则》第79、80、82条的规定,可对更正登记作如下解读。其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明确,应该是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对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影响的第三人。其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申请具有裁决权,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认为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有误,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参照权利人申请更正办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与异议登记

《办法》认为,“异议能(暂时)对抗登记的物权,又能阻断登记申请”。《细则》第84条的规定则可以概括为“异议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异议可以阻断登记申请”。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故登簿之前的异议,可以阻断登记。但是登簿后的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就不仅是异议所能对抗的。处分登记申请人及第三人知悉异议存在并出具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以完成登记,表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尽到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在他日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外,申请人特别是权利受让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可能在今后的确权诉讼中丧失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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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s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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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卡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现金流,减少问题账款、坏账损失,增加有效销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

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指

公司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确认在收入实现时,确认应收账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

应收账款计价时要受到公司所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影响,公司营销中心应在合同签定时及时将对客户采用的信用政策告之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便于计划财务部准确计算应收账款。

第二章应收账款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不同性质的部门承担不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

(二)负责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定期分析与通报;

(三)负责坏账处理的财务操作;

(四)负责制作、发布账务报表,与客户对账,为催收提供账务数据确认等支持工作;

(五)监控、协调和支持催收工作;

(六)负责问题账款案件的诉讼工作。

第七条营销中心

(一)负责组织各中心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等级,制定不同等级客户的信用限额标准;

(二)负责公司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

(三)对照合同,根据计划财务部所传递的信息对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还“往来账款确认单”的客户冻结其订单或停止对其发货;

(四)协助公司问题账款诉讼案资料的收集、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业务员

(一)负责即时向本中心反馈客户的重大经营信息,更新对客户的信用政策;

(二)负责所辖客户的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三)对于逾期天的应收账款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公司计划财务部、营销中心;

(四)协助所辖客户问题账款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信用政策制定

第九条公司营销中心负责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制定和评审工作,制定公司信用政策。

第十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金额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员、营销总监、会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在公司营销中心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每半年营销中心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业绩及信用的判断,会同计划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递至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营销总监、常务副总、总经理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经营销总监确认、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用限额。

第十四条对于新客户,在合同评审时由营销中心、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客户基本情况、合同成本及风险情况,确定该客户信用等级,拟订其信用限额。第十五条未经营销总监审批,而出现的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导致的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协助催收应收款项。每月向营销中心发布“应收账款统计月报”。

第十七条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交财务总监审核。定期向营销中心发布上个月的应收账龄分析表。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年向客户发送、回收“往来账款确认单”,并向营销中心通报回收情况统计。

第十九条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计划财务部定期提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指标,用于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第二十条营销中心负责对所负责款项的及时催收,保证合同款项按时到帐。

第二十一条逾期前的催收跟单员每月月末统计下月付款客户名单及合同情况,发送至营销总监及各业务员处,由业务员对所负责的客户提前天进行付款书面提示,提示其制订付款计划并按时付款。到付款日业务员要确认客户是否按时付款,如不能按时付款要督促其

天内给出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某一合同逾期后的催收

(一)逾期10天

1.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并及时向营销总监汇报客户逾期原因、客户还款计划等;

2.营销总监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业务员催收款项;

3.对于逾期或未逾期的应收账款,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笔账款视为“问题账款”,计划财务部应立即介入催收,必要时提起诉讼或进行报案。

(1)客户信用情况严重恶化;

(2)客户恶意变更营业场所;

(3)客户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4)客户采用诈欺手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而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5)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我公司产生坏账的其他情况。

(二)逾期30天

各业务员将客户逾期情况通知营销总监及常务副总,由营销中心、常务副总协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该账款视为“问题账款”(具体见第五章),在与客户协商解决不成后,可提出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对于某一客户累计逾期一定金额的催收

1.某一客户累计逾期8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员直接催收;

2.某一客户累计逾期在8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营销总监作为催收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3.某一客户累计逾期超过100万元,应建立催收临时小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作为总负责人,营销总监、业务员等有关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协助总负责人的工作。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我方进度或其他纠纷导致客户付款逾期的,印刷中心或纸品中心须出具申请报告,确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发送至营销中心继续执行合同或对该客户发货。

第五章问题账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业务员于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过程中所发生被骗、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超过45天等情况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因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代理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30天未收回,工程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期45天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公司总经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全部货款。发生“问题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发生“问题账款”时,营销中心和业务员进行相应的考核;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

第二十八条“问题账款”发生后,业务员应于7日内,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由营销总监查证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至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业务员组织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基本资料栏,由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员填写。

第三十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与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示后,协助业务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员填写“问题账款报告”时,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应简要注明发生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写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自己表明赔偿意见,如有需部门协助者,需在本栏内填明。

第三十二条未按以上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者,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退回业务员,请其于收到原报告的

3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三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对于计划财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配合查证等要求,该营销中心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三十四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该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指出现阶段性结果),应报告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应由业务员先以口头提请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但业务员应于次日补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业务员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惩处。

第六章坏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坏账是指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八条坏账的确认

(一)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二)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三十九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公司当年利润,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特殊的坏账项目,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按较高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应每季检查应收款项。坏帐的核销在董事会授权金额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的核销需要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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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学校,招生,全文共 19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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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5月2日发布了《20xx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考试内容、填报志愿事项、投档比例等考生最关心事宜悉在其中。

高考科目依然是3+3

今年,海南高考科目依然实行3+3。

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文)、英语(含听力)、政治、历史、地理。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理)、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50分,其中,英语科分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笔试部分满分值为120分,听力部分满分值为30分,听力成绩计入英语科总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据悉,各科考试范围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文科/理科课程标准实验版供海南省使用)的内容为准。

同时,各科试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均应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其中选择题采用填涂的形式答题,非选择题采用书写形式答题,非选择题中的选做题题号的填涂和答题区域,按各学科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填涂和作答。

海南省教育厅提醒,高考生在选考题的作答中应注意不涂、多涂、错涂选考题号对应的方框或在不同答题区域书写同一题号的答题内容。否则可能影响得分。

继续实行平行志愿

今年,海南继续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无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单考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每批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每个批次根据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体育类每批单独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每批在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

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单考学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及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学校,仍然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本科提前批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中艺术类单考学校单设3个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本科提前批(含需面试的部分专科学校),6月28日8:00至17:30。其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填报志愿时间与本科第一批学校同时进行;本科第一批和艺术类本科学校,7月7日8:00至8日17:30;本科第二批,7月20日8:00至21日17:30;本科第三批,7月30日8:00至17:30;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8月8日8:00至10日17:30。

据了解,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志愿,只能填报在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学校志愿。

省外院校投档比例为1:1.05,省内依然为1:1

今年,海南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校中,省外本科院校投档比例为1:1.05,本省学校和省内、外高职专科学校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海南教育部门将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的比例给学校投档。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校中,如学校申请按1:1比例投档的,海南省教育部门将按学校的申请比例投档;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中,如果学校在投档前在1:1至1:1.2比例范围内提出缩小投档比例申请的,海南省教育部门按学校申请的比例投档。另外,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的比例投档。

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综合标准分、基础会考成绩的10%(以下简称:会考成绩)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艺术类非单考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在本人的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本科分数线为本科第二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分数线为高职专科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的前提下,分别以考生的美术、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据了解,海南省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无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单考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单考学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及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学校,仍然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

[标签:高考,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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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农商行支行工作评议的实施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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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商行支行工作评议实施办法

根据《监督法》及《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部分市直管部门(企业)开展工作评议。为确保评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宪法》、《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为依据,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工作评议,总结和发扬成绩,发现和改正不足,支持和促进被评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转变作风、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议对象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部分市直管部门(企业)开展工作评议的通知》(开人发〔20xx〕20号)文件要求,农工委跟踪评议组牵头对农商行*县支行进行工作评议。

三、评议内容

农商行近年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金融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情况;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金融方面文件精神的情况;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基层网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取款难情况;是否有违规收费等情况;行业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等。

四、评议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5月)

制发评议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4月中旬,制定下发《*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农商行*县支行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并召开动员会。

(二)调查阶段(6-10月)

1、实地调查。农工委评议组6-8月:实地察看3至5个信用社工作情况,原则上城区1-2个,农村2-3个(分别听取工作报告);至少4个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行情况(分别查阅相关资料);6-10个服务对象,原则上企业2-3个,个体2-3个,专业合作社2-3个(分别进行专访座谈)。

2、查阅资料。常规性资料包括农商行*县支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表,由农商行*县支行向农工委报送;其余单项资料根据调研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3、召开会议。8月上旬,召开农商行*县支行工作评议组专题座谈会,听取农商行*县支行工作报告,听取县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意见和建议。

4、形成报告。调查组综合调查的情况,汇总各调研组分报告和调研期间的民意情况,于10月10日前形成工作评议调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三)评议阶段(10月下旬)

1、报告工作。农商行*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农工委评议组作评议调研报告。

2、会议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农商行*县支行的工作报告、农工委评议组调研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就有关事项提出问题或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评议的意见。

3、会议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对被评议部门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4、结果运用。评议情况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结果,专题报告县委,并送农商行*县支行上级主管单位。

(四)整改阶段(11月-12月)

1、交办评议意见。主任会议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审定后,将评议意见交由农商行*县支行落实。

2、跟踪督促整改。农工委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农商行*县支行在3个月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农工委联系人:唐彪 联系电话:)

*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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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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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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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8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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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制定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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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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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气象局落实八项规定和实施办法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气象局落实八项规定和实施办法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长委办[]5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我市的实施办法。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对照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自查方面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重大意义。我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八项规定”的内容,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2、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时间相近和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切实改进会风,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3、精简文件简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提高文件运转时效,严格精简各种简报,逐步推广电子公文。

4、规范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减少外出学习次数,压缩外出时间。严格控制经费预算。

5、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注重调研实效、减少陪同人员。今年局领导调研时,陪同人员最多为1人。调研结束后,局领导都是亲自撰写调研报告,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厉行勤俭节约。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未举办任何联欢、庆典、工会等各项活动,杜绝了联欢、庆典、工会等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有效压减了费用开支;严禁提高住宿用餐标准。

7、加强督促检查。每季度召开贯彻八项规定汇报会,定期检查并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处理。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缺少敢于争先的进取精神,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性和积极主动性。部分班子成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讲计划,方式方法欠缺,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不讲效率,拖三拉四,有懒惰思想。个别干部抓落实力度不够大、执行力不够强。

2、少数干部工作纪律观念涣散,部门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工作积极性不强,缺乏上进心。工作中强调客观多,主观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干部纪律松弛,甚至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

3、少数机关干部基层工作不够深入。宗旨观念淡薄,缺乏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下基层少,了解民情不够。在群众工作上,向群众解释不够,以及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够。群众观念没有真正树起来。

三、下步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和领会。

实行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要求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身体力行,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狠下功夫,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

结合优化组合与量化考评,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机关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为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要求。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整顿机关作风,严肃查处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加强日常监督,实行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将日常检查与季度考核一并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惩。认真开展“转作风,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要求各股负责人多下基层、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情况,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以自己坚决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标杆、影响并带动一方,真正做到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

5、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落实八项规定和办法的建议意见

一是建立八项规定的制度化长效机制。要将八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加以遵守。从以往经验看,一些好的要求常常落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欠缺制度保障。不吹一时之风,不起一时之意,坚决扼杀“避风头”“躲枪口”的思想,将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的实施下去,决不能让八项规定在落实声中落空。

二是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强化日常监督,做到出实招、动真格、见实效。成立党员群众监督检查小组,提高违规成本,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定期在廉政文化宣传栏、廉政文化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三是及时反映群众愿望和合理需求。继续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项工作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努力把更多的资源投向基层,把更好的服务延伸到基层,提高居民群众、基层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弘扬优良作风,形成风清气正、廉洁从正的氛围,坚持“廉洁奉公,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严要求自己、家人及身边工作人员,主动向居民群众公开“三公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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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先进党支部量化考评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办法,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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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党支部量化考评实施办法

中共××省××××局

机关委员会文件

×××党委[]10号

­­­­­

关于印发省××局先进党支部

量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

各党支部:

省局先进党支部量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己经机关党委会同意,省局领导批准,现印发各支部执行。

实行对党支部建设的量化考评,是加强省局党建工作的平台之一,旨在通过这一平台,形成加强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党组织、党员队伍争先创优,促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请各支部按照实施办法的精神,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狠抓工作落实,把省局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支部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关党委,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附件:

1、省××局先进党支部量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2、省××局党支部量化考评台帐

主题词:党支部  考评  通知

抄报:省直工委 省局各位领导

机关党委                                                       xx年8月   日

附件1

省××局先进党支部量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公正评价党组织工作,调动全局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推动省局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建设,制定省局先进党支部建设量化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标准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性标准

省局先进党支部在先进集体的基础上产生。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比先进党支部的资格:

1、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省局下达给本部门(直属单位。下同)的年度分解工作的;

2、党支部没有建立“六个一”工程实施规划,工作没有开展的;

3、本支部所在部门干部职工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没有主动报告或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本支部所在部门干部职工出现行政责任事故或失泄密问题的。

(二)量化标准

党支部全面完成年度思想政治工作各项工作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

1、减分

(1)年度党支部政治学习、党日活动没有完成规定的12次,每少一次为-5;

(2)年度下达的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完成,一项为-3;

(3)在接待外来工作人员或纳税人中,由于干部职工自身原因出现“冷、顶、拖”等作风问题,受到投诉举报、按构成一定影响的按-3掌握;

(4)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出现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等现象,按1人次×(-8)÷本支部干部职工人数累计减分;

(5)其他经机关党委会确认应该减分的项目。

2、加分

(1)年度参加上级党、团、工会组织举办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体育活动等,受到表彰或奖励,为省局争光的,按集体项目中央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分别为+10、+7、+5、+3,个人项目分别为+5、+3、+2、+1掌握。

(2)年度在省局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举办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体育活动中,规定给予加分的,按集体项目为+4,个人项目+2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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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安全生产月工作实施办法[页2]_整改报告_网

范文类型:办法,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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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工作实施办法

(二)活动期间,各队和各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广泛开展,不得搞形式主义。各队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前全区最大的政治和效益,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服从各项活动负责人的安排,不得推诿扯皮,工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项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职工反映的不良现象,查出一项、处理一项,并追究主管队长、支部书记责任。

(三)活动结束后,各项活动负责人要将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将总结材料报工区党政,以便工区月底进行总结表彰。

(四)六月底工区将对各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活动认真、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活动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严格实行责任联带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通报批评。

此项活动自本安排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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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部门经理,全文共 1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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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州、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作用,按照关口前移和主动监督的要求,根据x纪字[]0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乡纪委书记与站所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谈话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严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坚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严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谈话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人:乡纪委书记或受纪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四大办公室负责人。

(二)被谈话人:各村委会党政负责人,各部门、站所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乡党委、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四)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州、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组织领导

谈话工作在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乡纪委书记或党政联系会议作出安排。

五、谈话方式和安排

(一)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决定,并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二)谈话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三)谈话时机可选择在谈话对象的部门、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需要研究、交换意见时;谈话对象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站所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遇到其他问题需要谈话时。

六、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部门、站所负责人进行坦诚相对、同志式的平等的谈话。

(二)对涉及班子和谈话对象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能随意表态,并及时向乡党委、市纪委请示、报告。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

(四)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摸清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求得共识。

(五)对谈话对象请求转达得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负责地及时转达。

(六)根据工作需要,谈话时应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并将记录整理后妥善保存备查。

中共xx市xx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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