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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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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在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_劳动保障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会议相关,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乡村,保险,全文共 9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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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客观分 析当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现状,用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调整办法,在全 市建立纯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将所有企业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使现有社会保障体 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适合我市的市情,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为 加快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下面,我根椐市委常委、市长们讨论的意见,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 全面探索。通过七年多时间的努力,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对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转变农民养老观念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取得了显 著成效。一是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七年来,较好地实现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创新和突破。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原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办 法大胆改革,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城镇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改革了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办法,将原来养老保险费单一社会统筹改革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突出个人帐户 运作的新机制。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从1996年起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抓紧实施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离休人员医药专项基金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专项基 金等制度。同时,还积极推进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 ”的管理新机制,构筑起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使社会保险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循 环的轨道。二是扩面征缴工作成效显著。我们把开展养老保险作为“一把手”工程常抓不懈 ,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参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办 理小汽车等专控商品审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优晋级,通过行政的手段确保措施落实 到位。从1997年开始,我们每年都组织扩面征缴的专项检查。并从2001年起实行了城镇社会 保险基金由地税征收的改革。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职工参保率均达10 0%,城镇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职工参保率均达98%,全市有15.6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覆盖面达70%,基金积累达4.07亿元,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基金积累在全国 县级市中领先。三是社会保障职能充分发挥。七年多来,我们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在全省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至去年底,全市32000余名离退休人员的养 老金和5000余名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都实现由银行直接发放,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 领到养老金,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推进了“两个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 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帮助转制企业分流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我们实行了职工劳动工 资、社会保险关系代理挂靠制度,累计有6800余名职工办理了代理挂靠手续,解决了自谋职 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后顾之忧,为探索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了基础。 但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保险工作同样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 深入,我市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正加速向城镇转移;城市化进程不 断加快,农民耕地逐渐减少,土地收益不再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 加快,长期的低生育水平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这些都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社 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 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面不广,保障水平较低。目前农 村养老保险养老人员7000多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73元,仅相当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 的一半多,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也很难对广大农民产生大的吸引 力。二是缴费比例不一,社会互助功能较弱。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既有镇村企 业的职工,也有部分纯农户。对企业职工的保费支出,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缴费支出 在税前列支;而对于纯农户来说,这种个人储蓄积累式保险,全部由个人缴费,国家和集体 没有给予相应的补贴,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据统计,在全市27万多 农村劳动力中,有15.6万人参加了农村保险(但当年缴费的只有7.15万人),有{1.15万人 参加了城镇保险,还有10.3万人未能纳入保障体系,其中纯农户占了}很大比例。即使是 参加了农村保险的纯农户,也因为个人缴费的因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三是政策不配 套,扩面征缴较难。当前,尽管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纳入了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但一批 原来的乡镇企业在改革转制后,企业性质难以界定,大部分仍游离于城镇保险之外;农村保 险和城镇保险的转移办法还不够明确,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还无法衔接;一些企业还以种种理由 拖延办理参保手续等等。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年初,市里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调研 ,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出台了《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关 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目的是通过财政扶持的形 式,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参保面,同时在全市所有企业中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 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于2003年1月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全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意义:一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坚持执政为民、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 措。从我市情况看,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全市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民人均 收入已经达到了6200元。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目前,全市共有纯务农 人员76021人,其中男45至60周岁、女40至55周岁的纯农户约4.5万人。这部分人员由于年龄 偏大、文化偏低,再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收入来源单一,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我 们一直坚持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但“老有所养”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近年来,我市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镇村三级可用财力逐年增加,也为推行全市农民养老保险提供了坚实 的基础,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另一方面,将全市所有企业和职工纳入城 镇社会保险管理,全面并轨,统一标准,既是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 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应尽职责。特别是农保职工转为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后,个人缴费增加不大,但待遇却可以大大提高,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待遇也有了切 实保障。应该说,这是为广大群众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件好事。全市各级干部一定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落实这两个政策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 手,真正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二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进公平竞争 、规范企业运作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我市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在不断加快,外资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传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不复存在 ,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打破。形势的变化要求劳动保障制度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历 史发展的趋势,建立适应各类企业、覆盖所有职工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我市镇村办企业如 果继续实行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保险,不仅对企业员工将来的 切身利益带来影响,相对其他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一些外资企业就提出,对本 地的镇村办企业实行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地方保护措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这种做法与WTO确立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从企业内部情况看,过去的乡镇企业以农民为主,现在全市各类企业中,既有农民,也有 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还有广大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用工对象日趋多元化。而在过去 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未能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绝大多数乡 镇企业人员参加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少数乡镇科技人员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还有许多 私 营企业,有的借口是农村企业,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逃避了为职工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的义 务;有的甚至连农保也不参加,完全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这种人为的政策差异,不仅阻碍 了城镇职工和社会富余人员流向镇村和私营企业的步伐,对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和人才资源的 合理配置都十分不利;而且在同一企业中实行不同类别的保险,同工不同酬,不按劳分配, 也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影响企业的内在凝聚力。因此,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 ,促使企业全员参保,既是营造公开公平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企业内部运作的客观要 求,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三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保障体系、优化投资 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起步较早,一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随着市 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广东、浙江等省对所有企业实行了城镇社会保险,昆山、太 仓、吴江等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逐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已经实现了原农保与城保的并 轨,常熟也制定了与城镇保险逐步接轨的镇村企业参保办法。此外,根椐上级有关精神,养 老保险将可能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地市级统筹,并最终实现省级统筹。如果我们不在地市级 统筹之前,将镇村企业职工纳入城保范围,将来影响的就是全市的职工和群众。目前,我市 仍有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社会保险制度还不是很理解,对深化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持消极态度。有些人认为,实施农保与城保的并轨,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影响了投资 环境的改善,不利于我市经济发展。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也是极其短视的。事实上,建 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必须承担的工作,国家和省出台多项社会保险 的政策,就是为了将原来由企业负担的员工老、病、工伤、失业等投资风险,通过社会保险 制度筹集的资金有计划地、有限度地代替企业支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也有 助于企业抵抗投资风险,轻装上阵,参与竞争。实施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虽然使企业在费用 和成本上有所增加,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改善投资环境是政府 的重点工作,但优化环境并不意味着放松社会保障工作,相反,只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了, 社会稳定才有了保障,经济发展才有了稳定的环境。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创新的精神,认清 形势,服从大局,切实增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把这两项政 策落到实处。 第二个问题,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全面把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 要求。 市政府这次出台《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和《张 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实施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在全市所有 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通过各级财政扶持,在全市全面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 该讲,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市政府已经专门就此下发文件。由于这次 改革涉及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牵涉的面也比较广,大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这 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质,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这里,我就这次改革过程 中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再强调一下。 一、关于对象的区分 《意见》和《办法》对改革的对象已作了明确界定,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市政府 《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主要针对按照原有关 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和职工。从今年1月1日开始,这部分企业和职工不再参加农保,原 有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全市所有企业和职工全部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 法律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 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其中的少 数企业,以前只参加农保,并未参加城保,甚至一些企业整体不参保,这些企业必须纠正, 该补的补,该改的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督促整改。今后所有企业,不论其所有制 性质,都必须参加城保,企业职工不论是外地还是本地,都要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三是原来 参加农保的纯务农人员以及除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已退休的人员之外,具有本市户口,年满 18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今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 农民养老保险。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对农保和城保实施并轨,在全市所有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商量 ,慎重决策。考虑到参保企业并轨后的负担等多方面的因素,经研究决定,对并轨工作设立 过渡期,要求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实现农保和城保的平稳过渡。在2003年1月1 日至2004年6月30日、过渡期前一年半的时间内,企业可只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缴费基 数按当年度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 致。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也就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按上年度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 里,大家要明确三点:第一,过渡期只有两年半的时间,2005年7月1日以后,全市所有企业 按照正常的缴费基数,缴纳五大保险。第二,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 当提高缴费基数,也可以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第三,过渡期 内,各单位都应严格按规定参保。设立过渡期,主要是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但决不允许不参 保。过渡期内不参保,过渡期后参保,一律按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并必须从2003年1 月1日起,补足五大保险和所有利息。 三、关于养老待遇的享受 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的享受,关键是看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帐户。《意见》规定 ,原参加农保及按有关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职工,其缴费年限统一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起计算,并按城保规定重新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于2002年12月31日的企业在 册并在办理录用时未离开企业的职工,凡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认可的工作时间,可 以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补足后,承认缴费年限。为 防止人为凑足最短法定退休缴费年限,《意见》明确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必须从职工最后 一次进本单位时起补缴,最早从1986年10月补起,不得任意扩大或缩短应补缴时间。农保转 城保后,原农保帐户保持不变,按农民养老保险的记帐利率记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先由 原农保帐户金额抵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自己承担;原农保帐户经抵缴后仍有剩余的,应全额 退给个人。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待遇,必须符合城保退休条件。2008年6月30日前 到达退休年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20个月以及2008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城镇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8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退职和退休待遇,农保帐户金额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退职或退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或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原农保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的,原农保帐户金额可参照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待遇。 四、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养老条件 和养老金计发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缴费比例统一以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 目前暂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 续时,为参保人员设立;养老条件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确定。 与原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同的是,《办法》提出了对农民进行集体补助的办法。对男年满 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以种植个人承包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纯农民,养老保险费 由个人缴费50%,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25%,镇村负担25%。对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集体帮助缴纳,其中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50%,镇村负担5 0%。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满规定年限,可以延长缴费年限,继续缴费,但男最 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延长缴费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体继续进 行补助。对延长缴费后仍然不符合养老条件的,允许本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 性补足缴费年限,但集体不再给予补助。这里明确,如果除低保对象外的个人不缴费,市、 镇两级财镇一律不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了费,镇、村补助必须到位。 第三个问题,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顺利推进 ,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摆上位置,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村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政策,消除一切不利于改革的思想顾虑,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把这项涉及千家 万户、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 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市里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 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改革步伐。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任务到人,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确保全市农保改革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农民的参保情 况及农保转城保的企业数和人数作为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 ,并建立通报制度,完成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 二、强化教育,确保宣传发动到位。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所有企业、职工和农民利益的重大改革,没有各方的理解 和支持,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始终,面 向企业经营者、面向广大职工、面向全社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保 障自己,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度 ,依靠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 论导向,通过法制讲座、政策普及、典型宣传、深度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把改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革,营造促进改 革的良好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宣传周活动,发布公开 信、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各镇也要通过 有线广播、宣传栏、开设政策宣传专场等形式,把政策送到企业,送到各家各户。要下大力 气纠正一些对保险制度改革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自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微 利企业,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负担城镇社会保险;有的认为企业年轻职工多,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是“吃亏了”;还有的企业认为外地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等等。各镇、 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对重点企业上门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广 大企业主明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势所趋, 早参保早主动,晚参保就被动,从而提高参与改革的自觉性,保证农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群策群力,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各镇要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对已登记、参保企业和人数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分类排队,突 出重点,严格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本地的纯农户,要摸清底 数,掌握实情,加大对镇村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 门要强化劳动监察机制,将劳动监察和依法参保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要加强与各镇、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共同 推进改革进程;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正确把握新情况,增强预见性,及时提 出相应对策,使政策更趋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各单位 的登记及变更情况,特别在年检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要严格把关,主动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市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 提高基金收缴率。尤其是全市所有企业实施城镇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数将会大幅上升,要提前做好基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用足、用好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财政补贴及 时到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也要把社会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大事来做, 多形式开展服务工作。要注重依法管理,实施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办事环节,提 高办事效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都有专人落 实,各种问题都有专人解决,跨部门的问题有专人协调,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全市各镇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推 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 同志们,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已正式启动,我们既要看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 性,又要看到改革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意义。只要我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积极稳妥的态 度,扎扎实实的工作,不断加大领导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工作力度,我们就一定能圆 满完成任务,为全市的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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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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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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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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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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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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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河北省_____市_____区_____大街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河

北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室,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由于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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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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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批准_________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案(下称本案)所涉_____________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询。

申请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案(下称本案)贵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关问题的技术层面_____________,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因此,确有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及在相关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对_____________涉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请求院会批准申请人传唤专家_________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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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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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_______________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_______________能证明上诉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_______________支付13万元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_______________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_______________,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_______________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_________________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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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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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诉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通知下列证人出庭作证:_________________

证人1、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证人2、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族,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准许证人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事实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申请人诉被告__________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为了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特向仲裁庭申请准许证人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请求仲裁院准许。

此致

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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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部长,个人,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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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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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范文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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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范文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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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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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第一范文网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xx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丹麦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挪威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丹麦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丹麦的做法。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 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丹麦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芬兰和挪威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代征。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北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北欧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北欧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借鉴丹麦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宏观控制和分级管理的经验,处理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丹麦有相似之处,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目前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节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麦的经验表明,中央财政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和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为此,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而是形成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权,留有中央政府调节的空间。这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我国传统理论是不一致的,换言之,传统理论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这对约束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约束受保人行为和保护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挪威政府从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应从每年国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个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中长期社会保障收入的补充和调节。这笔基金可以通过独立的资本运作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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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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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2004年5月10日至21日,中国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南非、埃及考察团一行13人在韩凤团长的领导下,分别对南非、埃及两国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南非国家社会福利部和亚非保险协会及埃及的东方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并与两国人民进行了直接接触和了解。现将我们所了解的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和我们所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两国概况

(一)南非

南非(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总体以高原为主。南非位于南纬19度至33度的半沙漠和沙漠地带,全国2/3以上的面积气候干旱,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多。全境大部分处副热带高压带,属热带草原气候。2001年,南非国民生产总值6380亿兰特(合1129亿美元)。南非分9个省,实行三权鼎立制度,行政首都是高登省的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是西开普省的开普敦,司法首都是奥兰治自治省的布隆方丹。

南非面积为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329万(2000年统计),全国人口密度36人/平方公里,主要分非洲人(黑人)占总人口的77.6%、白人占10.3%、有色人占8.7%和印度人(亚裔)占2.5%四大种族,系多种族、多民族国家,享有“彩虹国度”美称。城市人口占53.9%,仍趋上升。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南非人均预期寿命57.1岁。

(二)埃及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1952年埃及建立共和国。位于非洲东北部,全境96%以上的土地为沙漠。面积为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2002年)。穆斯林约占84%,科普特人(信奉东正教)约占11.8%,此外还有努比亚人和贝都因人。全国分为八个经济区,每区包括一或几个省,共26个省。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985亿美元,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工业,构成埃及四大外汇收入。人均月工资政府机关70-100美元,私人企业人均150-200美元。

埃及政体是总统/议会制。首都开罗(Cario),是埃及政治文化中心,著名的金字塔和狮身人面象位于开罗市西南郊。

二、两国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

(一)南非

南非中央、省和市三级的管理模式,中央负责统一制定政策和总体规划,并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社会福利金的发放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省(全国共九个省)和市两级落实执行。中央设立社会福利部,主要目的:一是为正常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二是为弱势、残疾的、低收入的、贫穷的人提供服务。社会福利部在9个省都设有办公室,配合地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除社会福利部外,南非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为其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一是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改善一些黑人的居住、生活环境等;二是劳工部,负责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可以领到4-6个月的失业金;三是交通部,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后的理赔办法由交通部负责确定。黑人居住在黑人区,交通事故率高,交通部就有责任设立意外交通事故险。

新南非十年来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如何将穷人纳入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南非全国总财政收入1个兆,其中有460亿划归社会福利部,用于救助800万贫穷、残疾人员。因为用于救助的钱是有限的,所以在南非必须是最贫穷的人才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都列入到救助对象,主要有:①无人供养的老年人;②没有工作的残障者;③无人供养的孤儿等。社会福利金发放的年龄范围是:老年人女士60岁以上,男士65岁以上;残疾人女士18—59岁,男士18—64岁。政府也将部分社会福利用于资助学生上学、救助病人、为低收入户建房、为参加二次大战的一些老兵提供帮助等,同时要求学校减免穷人费用,医院减免穷人医疗费用。南非分别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了评估监督小组,检查各地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审计长,检查社会福利金发放情况。中央还设立人权委员会,每年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向国会提供报告,政府和总统是非常重视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还有非官方组织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南非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同时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导致贫富悬殊很大。现在就业机会很少,失业人口很多,占总人数的一半。十年来,南非政府一是积极帮助就业,二是致力于摆脱贫穷。劳工部设立失业救济金,年收入不到13000兰特的就可以得到救济。

南非未建立明确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政府规定,所有公立医院都有义务无偿地为穷人、老人、孤儿、残弱人员提供免费诊治,由卫生部统一结算费用。因为收费低廉甚至免费,适合低收入户,全国约有90%的人口在公立医院就诊。也有一些公务员、私人老板等前往私人医院就医,政府与私人医院合作,个人交1/3,公司为其交2/3。高收入的白人基本不去公立医院就医。政府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全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投保,政府不介入,参保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高收入群体。

(二)埃及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92年建立的,并于1994年、1975年两次变化,主要覆盖政府部门、机关、企业(包括农村的企业)。埃及法律规定必须参加政府的医保体系,同时允许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脱离政府医保。全国有1700万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口由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局管理, 没有就业的人员由卫生部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政府公务员主要参加政府保险,也可参加政府不能提供的保险(主要是盈利部门)。

埃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企业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11%。其中企业缴费中的4%和雇工缴费中的1%,合计5%为医疗保险金,政府另外给予补贴。医疗保险金先交到劳动部社保局,提1%做工伤保险费后,另外4%由卫生部医疗保险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于运送和治疗伤残人员,最高期限补偿为半年,超过180天就拿伤残费。50—60岁之间退休的人员保险金非常少,约占5%。若60岁以后退休的即可得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已扣税,实际上是100%)。退休人员如愿维持原来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不缴费,个人缴3%,还可继续享受医保。

埃及的无业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缴费参加医保,享受与就业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时,国家还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在政府筹集的4%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农村约三、四个村也设有一个医疗中心,农民在医疗中心看病是免费的。

埃及经济开放后,有些行业系统如石油、银行等收入大幅提高,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应运而生。原来所有医院都是国家所有,后来出现了能够提供服务更好的医院。实行经济政策和私有制后,私营医院大幅增加,一些私营医院设备条件可以公立医院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到这些高档的私人医院看病,因而其消费人群就越来越大,个人的医疗费负担也就非常大,因而保险公司介入到医疗保险,与国家保险公司竞争。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首先是集体,其次才是个人。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集体医疗保险。参加比政府高的保险待遇后,出具证明,政府可减免4%的雇主费用,另外个人1%还要交社保局。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条件和服务,提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医院,而政府提供的医院少。但交费时要多交10%的管理费用。国家有保监局和保险协会对保险行为进行监督。为减少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督体系,组织由医院医护人员和保险公司参加的委员会,对病人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高额费用治疗等情况进行评估。

要指出的是,埃及妇女不参加工作,只能参加商业保险。但其工作的丈夫去世后,夫人可以继续按其丈夫的工资交3%保费,享受丈夫的医保待遇。

三、几点启示

(一)政府重视解决贫困人群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问题

南非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拿出一部分钱来专门用于贫困、残疾人口的社会救助,去年就拿出470亿元资助800万人,按全国人口4700万计算,人均1000元,按800文人计算,人均资助近6000元。南非、埃及政府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公民都可以到公立医院享受免费诊疗服务。

我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帮助措施,比如“两个确保”、低保等,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应主动关注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花费巨大、个人负担过重人群的状况,要加快研究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

南非为全体公民提供廉价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埃及公立医院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由政府从医疗保险基金中结算。

而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同为营利性医院,公民在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就医费用负担差别不大,没有体现出国家在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的公益特性。

(三)国家提供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水平更高的医疗保障方式

南非是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公立医院为全体国民提供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政府本身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商业保险运作,由个人和雇主投保。埃及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交保费高于国家规定的参保水平线,可以不参与政府开办的医疗保险。既允许公司或个人在政府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而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国家管理的面太广,体现不出对各类人群医疗保障的层次性,容易造成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国家应对老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利用商业保险为高层次的人群提供保障,体现出保障的选择性。

(四)两国实行的是医药分开医疗卫生体制

南非和埃及的医疗机构均实行医药分开,医院诊断病人病情病进行相应的治疗,病人凭处方到药店开药,基本杜绝了医院以药养医、违规用药等现象。

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存在弊端,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争取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二ОО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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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5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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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上年农民纯收入来确定,并对年龄较大的农民(对男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业劳动)进行补助,个人与各级财政各承担50%,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随着经济状况条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苏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苏州各辖市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其重点是:一是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全市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都向全市统一;二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原则上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是建立了纯农业劳动者的筹资机制。为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进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市、镇两级补助的办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农村居民的补贴制度,来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

三、考察学习后的几点启示

一是当地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视。通过对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考察学习,各地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当地市委市政府不仅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而且还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纯农业劳动者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同时,还给老年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以昆山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为81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对农民的补贴及发放老年居民的养老金为6000万元。

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认识。考察学习中,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介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恩赐,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工业反哺农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保证。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为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过5%;其次是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想法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的同时,又促进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农民解决失去土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

四是对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无论从人均GDP,还是财政收入来看,我市与苏州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嘉兴相比应该是差不多,而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2002年我市已达到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农业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农业占GDP总量的6.5%,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过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在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来支撑,一旦财政出现变化就会有风险,昆山的做法实质是政府租用土地;嘉兴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亩地约为4.2万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人均约398元/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矛盾较少。苏州、张家港与嘉兴相类似,但保障水平较嘉兴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借鉴嘉兴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苏州主要是制订全市的农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为全市作指导,实际操作主要是昆山、张家港,两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保险模式,只要未参加保险的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市、镇两级财政给予60%的补助,个只需缴纳40%的费用,同时对老年农村居民发放100-130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偿,优点是方便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体现社会共济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最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而张家港的农民养老保险还是采用纯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但也对老年农民的进行财政补助,个人与财政各承担一半的保险费,优点体现个人责任,但缺乏社会共济,没有正常的增长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比较困难,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昆山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四、对我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为我们经济发达地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苏州、嘉兴等先进发达地区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既能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在实际政策制订中必须要坚持以几个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与全民保障相结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对农村进行合理定位,将农村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纯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建立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制订标准时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考虑,鼓励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二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考虑农村现有的实际保障水平与城镇还有差距的客观实际,在制订政策时应有所考虑,同时要考虑保障水平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分偏低会影响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而过分偏高又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应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提前防范风险。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以考虑设立征地调剂金,将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实安置费专户,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是按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市级财政是没有投入的,可以考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5%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辖市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政策的前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在政策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同时,还要兼顾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几年一个样子,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适用,特别要注重政策前后的平稳衔接,如被征地农民的前后待遇相一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否则容易造成政策前后不一致,引发大量矛盾。

四是城乡统一与相对独立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适应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相互衔接,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故要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所区别,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将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必须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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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的调查_申报材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材料案例,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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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调查

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与本人交谈、与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XX年4月,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调查认为,该同志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任职以来,正确把握工作定位,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劳动保障部门稳压、减震、维权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调查中大家普遍反映,勤奋好学,知识面宽,政治敏锐性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态度坚决认真,对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法律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得紧,并坚持联系实际,躬身实践,使工作与学习相得益彰,迅速实现了由乡镇“一把手”到部门“一把手”的角色变换。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增强大局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中心思想。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6个调研组,带领有关人员深入企业调研,就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解困、就业和再就业等重点问题,形成针对性、建议性较强的调研报告18篇,及时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参谋助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思路清晰,开拓创新能力比较强

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致反映,勤于思考,眼界开阔,善于做好上级政策与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局性都比较强。任职后,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两条主线,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的总体思路,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短时间内开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首先,狠抓就业再就业工作。围绕“培训-鉴定-就业”发展模式,先后新建了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鉴定中心以及第二、第三职业介绍中心,创办了全国规模最大的县办高级技校,~年新增就业人员8382人,再就业人员1790人。其次,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两个确保”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很多工作走在了潍坊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潍坊市县级率先实现所有乡镇(街办)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数列全省县级第一,其经验多次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交流;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范监察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是,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先后解决了密州、龙都两街办职工十几年的劳动保险遗留问题、宏润鞋厂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未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三无”单位的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各项社会保险问题。这些工作,都显示了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攻坚破难的实干精神。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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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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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最近高检院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将业务工作摆上了整个检察机关的突出位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千头万绪,如何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强化业务工作保障,是当前基层院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检察院更是如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思想保障,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检察工作包括很多方面,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政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技术、计财装备、检察信息化建设诸多方面,看起来都有很重要,都不可偏废。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众多矛盾中,要善于抓主要矛盾,解决问题,要首先解决主要矛盾所反映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呢。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要通过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的,所以,业务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矛盾,就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都是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条件的,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如,加强队伍建设,根本目的不在于队伍建设的本身,不在于将队伍都培养成研究生,而是在于提高执法水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组织保障。加强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思想保障。加强计财装备等后勤建设,是为开展业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的。其他各项工作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业务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重视了,才能体现在行动上。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必须树立三个意识。一是中心意识。全体检察干警都有要树立以业务为中心的观念,时时处处想着业务工作,不能争你高我低。要想着促进业务工作,从领导精力后勤保障、干警力量等,向业务工作倾斜,不能拆台掣肘。二是服务意识。特别是院领导和综合部门的同志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着眼于推动业务工作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为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搞好综合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三是职责意识。业务部门的同志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从事业务工作光荣的使命感,要有检察事业兴衰成败,检察形象优劣,系于业务工作开展的好坏的责任感,增强干事创业,开拓奋进的信心和勇气。

二、强化领导保障,切实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

实践告诉我们,无论任何工作,领导是关键。贯彻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必须加强领导。领导思想重视不重视,领导精力是不是向业务工作倾斜,在具体工作是不是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将以业务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关键。首先,检察长以业务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是检察长的指导思想要明确。作为检察长,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不把业务工作作为中心,就是没有履行好检察职责,更谈不上履行检察长的职责了。只有检察长高度重视,做出表率,才能影响和带领全院干警干好业务工作。其次,实行检察长分工负责制,调动分管检察长的积极性。检察长对全院的业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检察长既要对检察长负责,又要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实行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工作定期述职制,凡分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横向比处于落后状态的,要向院党组说明情况,检讨责任。第三,实行检察长亲自办案制。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要靠前指挥,跟班作业。对工作中需要领导决策的,及时拍板决定,不能因为决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各分管检察长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大要案,带头加班加点,要为干警做出表率,分管自侦的检察长年度要主办一到二起大要案,分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年度内要亲自出庭三到四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第四,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分包的检察长要对办案的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等环节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对分包的案件要亲自出庭公诉。通过领导分工包案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其他检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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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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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首先,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在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方有利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方则无此规定。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这样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多方的询问,有的会因为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回答糊涂,反而会给被告人、辩护人抓住空子,不能达到原来期望的证明效果。因此,从证明效果上讲,公诉方是宁愿采取书面的证人证言的形式而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的。 最后,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还有:对证人的保护问题;整个国民的素质,即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未达到,证人有的惧于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等等。 以上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及成因,而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从完善审判制度出发,是迫切要求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因此就要从以下方面来逐步地完善。 首先,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为了使证人能出庭作证,除应积极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配套制度外,还应注意加强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证人的制裁。制裁的对象不应该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人,而应该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也就是说要对制裁对象先做合理的排除。要排除那些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对于证人的选择必须先排除这部分人。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取证据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此规定的意思,对于证人的选择还要排除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即以上规定中提到的证人、被害人,如果要想向他们调取证据首先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则不能强行要求他们作证,更谈不上出庭作证了。因此,对于此类人他们属于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故而也要作相应的排除。所以,只对上述排除之后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予以制裁。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对证人不到庭毫无强制力而言,甚至传唤证人到庭也只能采用通知的形式,竟不能用传票,更不用说对证人拒不到庭给予相应的制裁了。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地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是否考虑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采取一些较强硬的措施,如责令限期到庭,对一些恶意不到庭的证人采取拘传等措施,利用法律来保障该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针对证人保护的问题,由于在我国对保护证人的重要性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当作一种具体措施来对待。我国的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提到了关于证人保护,但就具体的如何保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如何分工?对证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强制措施等等内容都没有规定 。因此,在现在尚无明细的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实施对证人的保护?我们认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限其立即停止侵害,对一些行为较严重,对其教育不足以制止其行为时,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一些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共同作好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对证人出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谁负担,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对证人出庭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的补偿,可以以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主,由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自己承担为补充。因为,刑事案件奉行的是国家追诉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从根本上讲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来作为该项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家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国相当多的地方财政经费还是比较紧张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大力鼓励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以缓解财政紧张的问题,保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是因为出庭费用的因素而影响他们正常的出庭作证,所以说,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的今天,人们还是应该提倡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当然这个问题的提出又涉及到下面谈到的这个问题,就是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国家的整个国民素质。 法律的实施,其最基本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实施的成效好坏,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整个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就本文谈到的关于证人出庭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民素质,只有国民素质提高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保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对一些并非直接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案件,自己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倡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错判一个无辜的人,保障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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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2]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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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XX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丹麦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挪威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丹麦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丹麦的做法。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 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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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3]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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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丹麦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芬兰和挪威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代征。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北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北欧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北欧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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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页4]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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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借鉴丹麦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宏观控制和分级管理的经验,处理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丹麦有相似之处,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目前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节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麦的经验表明,中央财政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和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为此,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而是形成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权,留有中央政府调节的空间。这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我国传统理论是不一致的,换言之,传统理论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这对约束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约束受保人行为和保护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挪威政府从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应从每年国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个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中长期社会保障收入的补充和调节。这笔基金可以通过独立的资本运作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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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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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主管及安全员,持有有效期间安全员C证。

2. 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3. 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6. 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7. 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8. 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9. 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0. 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1. 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12. 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3. 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14.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15. 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16.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17.有万科、世茂、中海等大型房开项目施工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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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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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2. 建立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流程,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划;

3. 编制、审核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情况,保证施工生产安全进行;

4. 指导并参与项目安全文明工地等创优工作;

5. 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日常现场巡检和检查,发现工程安全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督促整改,及时向上级汇报;

6. 指导并参与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保卫、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

7. 负责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8.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并建立档案;

9. 负责安全事故年报、月报、安全生产例会组织等日常工作的推进。

岗位要求:

1.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 从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三年以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细心、责任心强;

4. 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完成公司级安全生产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

5. 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起重、电气、机械设备、防火等)基本知识和事故预防专业知识和技能;

6. 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安全生产证书(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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