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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旅游的目的和意义【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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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8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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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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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9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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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等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的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的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的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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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的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的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的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的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的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的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的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民族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的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的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的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的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的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结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共___天,饭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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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8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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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

广西区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统一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 12301

传 真:

地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地市级旅发委旅游质监所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__________年月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签名: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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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7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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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传 真:

联系电话:

邮 编: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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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3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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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团号:

出团日期: 年 月 日

出团线路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GF-20__-2401号示范文本制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GF-20__-2401号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社为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X-CJ00022。经营范围: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1号二轻大厦四层。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须知》(双方签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签字的旅游者代表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书面声明,否则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为法人机构的,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上述义务由该法人机构承担。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章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另纸附上)。

第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签名: 旅行社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协议内容

第二章 协议条款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X-CJ-00022;

第一条 旅游时间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况

出发时间 , 结束时间 , 共 天 夜,饭店住宿 夜。

行程: ;集中地点: ;散团地点: 。

地接社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若有调整,以出团通知为准)

第二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范围和理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条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提供协助服务。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成人: 元/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

旅游费用详细清单及支付方式见团队订单。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 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6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同意( 第 种方式) 1、转至旅行社出团; 2、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解除合同。

第五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六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见团队行程单,如无特殊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1、 双方通知对方相关事项,可以以书面送达、电子信箱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话通知四种形式,任一形式均视为通知送达。

2、 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与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3、已向游客代表询问出行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回复身体健康良好,适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内做过大手术,孕妇,患有传染疾病者等谨慎出行;70岁以上老年游客请提供近期健康证明并有家属陪同。出行游客根据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户名: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户: 0091 0104 0017 318 开户行: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营业室

备注:旅游者应当到旅行社财务部或各门市交纳旅游费用,也可以到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旅行社账号。旅游者交纳现金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开具加盖旅行社财务用章的收款凭证。旅游者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不能出具加盖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员,否则其后果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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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4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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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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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认知实习报告目的和意义_实习目的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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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实习报告目的意义

一、实习目的与意义

㈠.实习目的:

企业的认知实习是通过到企业参观学习、听取企业的相关介绍,开拓视野,使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有了初步的认识,为专业课学习打下基础。也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实践能力,了解企业的运作,从中知道现今企业急需的人才及对电子商务的同学的基本要求。可以使我们及时调整自己的目标,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有努力的方向,并为着自己的目标而奋斗。把企业的经营跟我们电子商务联系起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㈡.实习意义:

认知实习也是我们接触社会、了解电子商务的专业状况、了解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形势的一个重要途径,逐步实现由学生到社会的转变,培养我们初步了解企业的能力、初步了解电子商务在企业中的基本应用;体验企业工作的内容和方法。这些实际知识,对我们学习后面的课程及分专业乃至以后的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一种认识。通过实习,使我对企业生产工作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加强了我们对基本技能,基本素质和基本的实践能力的掌握,使我对以后的学习增加了信心,也可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有重点的有目标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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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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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目的

这次实习是我们毕业前的一次综合性实习。本次实习为了拓展我们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我们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我们的潜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真正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校园允许我们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及兴趣爱好寻找单位实习,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专业问题,提高我们的实际工作潜力,为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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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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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的实习目的

实验目的

财务会计实训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实际应用水平.在实训过程中,透过做分录,填制凭证到制作账本来巩固我们的技能。透过财务会计实训,使得我们系统地练习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方法,加强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实际操作的动手潜力,提高运用会计基本技能的水平,也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透过实际操作,不仅仅使得我们每个人掌握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的会计工作技能和方法,而且对所学理论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认识,最终到达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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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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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实习目的

生产实习是本专业学生的一门主要实践性课程。是学生将理论知识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学生的劳动观点、工程观点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职责心和使命感的过程。

透过生产实习,使学生学习和了解机器从原材料到成品批量生产的全过程以及生产组织管理等知识,培养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以及生产现场中将科学的理论知识加以验证、深化、巩固和充实。并培养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为后继专业课的学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透过生产实习,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加感性认识,把所学知识条理化系统化,学到从书本学不到的专业知识,并获得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的最新信息,激发学生向实践学习和探索的用心性,为今后的学习和将从事的技术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生产实习是与课堂教学完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计划中,生产实习是课堂教学的补充,生产实习区别于课堂教学。课堂教学中,教师讲授,学生领会,而生产实习则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向生产向实际学习。透过现场的讲授、参观、座谈、讨论、分析、作业、考核等多种形式,一方面来巩固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可获得在书本上不易了解和不易学到的生产现场的实际知识,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和锻炼。

生产实习好处

生产实习是校园教学的重要补充部分,是区别于普通校园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它是与今后的职业生活最直接联系的,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中将完成学习到就业的过渡,因此生产实习是培养技能型人才,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它不仅仅是校内教学的延续,而且是校内教学的总结。能够说,没有生产实习,就没有完整的教育。校园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注重理论知识学习的前提下,首先要提高生产实习管理的质量。生产实习教育教学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校园的兴衰及学生的就业前途,也间接地影响到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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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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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是我们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生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潜力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才兼备的技能性、应用性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好处。透过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当前茶产业发展现状,可加深理解并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潜力,为今后走向社会,自主创业做好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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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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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的现实好处

顶岗实习就是安排学生离校走入生产一线,进行劳动锻炼。顶岗,顾名思义,是在生产一线的诸多岗位,从事生产性劳动,因为企业不是校园,不可能满足学生带给专业对口的生产岗位,所以在顶岗实习中原先所学的专业在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对口,甚至基本不沾边。既然专业不对口,而为什么又要深入一线顶岗劳动,其好处在哪里

一:增强岗位意识。作为一名高职毕业生,他毕业后走向社会,大多是从事一线工作,有生产性的,质量性的,有采购性的,有营销性的,有维修性的,基本上都要从基层做起,这是高职生必走之道。每一个岗位都有他特有的作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是一种岗位职责,是一种职业品质,用人单位很注重这种品质。这种岗位职责是一名员工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要增强岗位职责,就务必顶岗深入到生产一线进行脚踏实地的工作,兢兢业业的去做,只有这样,才能磨练和增强他们的岗位职责感,这是现代社会对高职生的基本要求。

二:转变观念。转变观念就是让学生从大学生活、学习中切换到现实社会中去。高职培养学生的目标是贴合社会要求的技术性、应用性人才,如:基层领导、技术员、工程师、高级技工。要适应社会的要求,首先就要在思想观念上适应社会,了解社会对高职大学生的要求,个性是职业素养上应当具备哪些以利做到缺什么补什么。

三:增强社会经验。增强社会经验,也是增加工作经验。一名高职毕业的大学生在应对用人单位面试时,别人很自然要问到你有无工作经验,这道门槛拦住了不少大学生。因此,顶岗实习不仅仅仅是一种劳动锻炼,更重要的是透过实践增强工作潜力,增加工作中的沟通和适应潜力,增强做人的才干;实践出真知,实践长才干。有了适当的顶岗实习并能顺利拿到一份顶岗实习合格证,这对今后走向社会,应聘岗位时,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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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实习报告实习目的和意义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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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目的

生产实习是我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其目的在于:

1:透过入厂生产实习,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观察和调查研究,透过实习使学生获得基本生产的感性知识和使学生全面地了解机械制造厂的生产组织及生产过程,理论联系实际,扩大知识面,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基础的生产实际知识,巩固和加深已学过的理论知识,并为后续专业课的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打下基础。

2:在实习期间,透过对典型零件(机座,机体,曲轴,凸轮轴,齿轮等或减速机箱体,转动轴,齿轮等)机械加工工艺的分析,了解拟定机械加工工艺过程的一般原则及进行工艺分析的方法,以及零件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机床,夹具量具等工艺装备,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起来。透过这次实习,培养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潜力。

3:参观工厂的先进设备及特种加工,以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以及对新工艺、新技术的了解。

4:透过实习,广泛接触工人和听工人技术人员的讲解,学习他们的丰富的经验,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学习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贡献精神。

5:透过这次生产实习,掌握某一产品从毛坯到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组织管理,设备选取和车间布置等方面的知识,扩大知识面。

6:透过记实习日记,写实习报告,锻炼与培养我们的观察,分析问题以及搜集和整理技术资料等方面的潜力。

本次实习是面向生产实际,透过走向社会和生产第一线,了解一般机械零件的加工过程、工艺方法、加工手段;了解各类机机械加工设备的特点和使用,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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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_实习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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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目的意义

大学生往往通过实习才能迅速的掌握所学,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懂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到时是什么?为此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欢迎参阅。

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篇一

实习日期:x年x月xx日到x月x日;实习单位: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实习地点:襄樊谷城县石花镇;实习目的:了解国际贸易专业实际工作流程,提高实际操作能力。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道教胜地武当山东麓,名城襄本文来自范文网-樊和东城十堰之间。公司是以有色金属再生冶炼、铅基系列合金研制与生产为主的专业化公司,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无污染再生铅技术”科技示范厂,xx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营进出口权,通过iso9002和qs9000质量体系认证。通过此次国际贸易实习,我们首先了解了再生铅的生产工艺流程。

对于此工艺的学习,使我们对一线的工作有了比较全面地了解,接触到了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全新领域,增加了对不同行业的了解,也为今后参加工作,如何能够更好,更快地了解,适应一线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结束了几天的一线体验后,我们进入了营销部门开始正式的专业实习,负责带我们实习的是一名中南财大毕业的师姐,她首先给了我们一些关于再生铅合金技术的外文资料让我们翻译。这些资料包含了大量的化工专业术语,对于我们学习贸易的学生来说是一个挑战,但同时,这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机会。因此,我们翻译的时候,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字典、文献,并且,为了能够把一句话翻译的“信、达、雅”,我们这一组的成员也经常在一起讨论,这不仅是体现了我们团队成员的良好团队精神,也提高了对于英语的学习水平。最后,我们顺利完成了翻译任务,为此次圆满完成国际贸易实习任务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之后,师姐又给我们拿来了一些单证,eg: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一系列与国际贸易流程有关的单据副本。之前,这些单据我们在上课的时候都有学习过,但是,我们都觉得书上讲的东西理论性太强,实践中一定用不到。但当真正看过这些单据后,才发现理论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此时我们看到的、用到的、正是书上所讲、我们所学的。这些单据大大加强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也让我们对如何填写这类单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实,只要虚心,用心的学习,很多实际操作就会很容易掌握。

国际贸易实习期间,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我还非常幸运的和师姐一起去襄樊市农业银行国际结算部和外汇局进行了一次出口收汇核销。虽然很辛苦,一天之内要在襄樊和石花之间跑两个来回,但是,我觉得值得,也并不觉得辛苦,毕竟是学习到了东西。当自己真正去实践一次的时候,甚至是非常简单,只是我们并不了解,而觉得神秘,才把国际贸易复杂化罢了。

很感谢金洋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对我们这次国际贸易实习的支持与帮助,对于初出茅庐的我们,虽然这并不是真正的工作,但却让我们实实在在的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是让我们受益终身的东西。

此次实习中,也使我们确实感受到了团队精神的作用。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都必须随时处于一个团队中,不可能在,我们能够顺利完成此次实习,与我们这一行十人的努力与协作是分不开的。如果缺少了团队精神,我们将是一团散沙,没有凝聚力,完成国际贸易实习也就无从谈起。

这次国际贸易实习,我们不仅从个人能力,业务知识上有所提高,也了解到了团队精神、协作精神的重要性。相信,有了这一次国际贸易实习的经历,无论是今后的学习,还是工作,甚至是生活,我都会更加清楚,自己要什么、该做什么、该如何做,怎样才能做好;相信,此次国际贸易实习将是我今后人生的一个良好开端

实习时为九月,序属三秋,清风徐来,金秋送爽。20xx年的7月对于我们这群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05级学生来说都是难忘的,也是受益匪浅的;同样,我也不例外。最初听说系里前两周要安排实习的消息,我心里还是一阵兴奋,以为又是类似办公自动化那样面对电脑做一些简单的文书工作,但后来据指导老师讲,要我们自己去主动联系外贸单位做实习时,我心一下子凉了半截。上了这么多年的书,还没有到哪家单位真枪实弹的干过呢?我们这样去会有单位接受吗?我心里不禁有嘀咕起来。但有着多年实习指导检验的老师跟我们介绍了很多实际的情况和一些为人处世的道理之后,我心里的怨气一下子消了大半。尽管前方有着很多困难,但我更意识到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也是每个大学生的必经之路,别人能做到的,我一定做到;别人不能做到的,我还要做到!

初出校门,我和二位同学的“三人行”就此开始。沿着中原路朝东一直走了近一小时也没有发现一家明显的外贸公司,但我们并没有心灰意冷,因为老师昨天给我们的鼓励之词一直激励着我。我们分析了一下原因,觉得这样盲目的找下去也不是个办法,郑州这么大,还不把我们转得晕头转向啊!于是我们决定先上网搜索一下郑州市的外贸公司,果然,这样的效果好多了,我们按照网页上的几家公司人事部的电话拨了几个,虽然直接拒绝的不少,但是我们还能理解那些公司他们之所以拒绝的缘由,因为市场经济下现代化的外贸公司已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大规模经营了,而是朝着小而精的方向发展,相当多的公司就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甚至一人身兼数职,财务、人事、业务员……也难怪我们这些毫无商业经验的大学生不能被对方接受。同时我也深感当今社会竞争的激烈,惟有各方面都有一定能力的全能型人才才会立于不败之地。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至此,我们应把搜索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外贸公司,一些国营或者大型的股份制企业也许会存在进出口业务,而这同样也能使我们学习到国际贸易的知识,从而自己也能对本专业有更贴切的了解。

机会只会为有准备的人存在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通过和郑州国棉四厂经营部的预约,第二天我们便顺利来到了位于中原区建设路的实习单位——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

经营部主任按约面见了我们并详细询问了我们的实习目的及实习要求。通过交谈,我发现即使我们同样位于中原区,但对彼此了解并不多。我们首先向在座的几位“同事”介绍了我们的学校——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我们学习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及我们当代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情况,这样经过简短的熟悉之后,大家的话题便拉开了,在座的叔叔阿姨也不禁回忆起了他们的学生时代,我们同样也被深深的吸引,听的津津有味。这时候,我发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其实并不难,社会上的很多人都很重视并愿意了解我们大学生群体的,只要我们真诚、主动些,嘴边不失微笑,和陌生人也很容易相处的。在此之后,经过经营部门几位同事的商量,转载请注明出处(-)!,他们很快就给我们制定了为期十天的实习安排。从20xx年9月6日起,我们正式成为郑州四棉的一员。实习第一天,我们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公司的陈列室。那里有各种奖章、相片、产品样品等。经介绍后,我们得知该公司为全国100家最大的纺织工业企业之一,拥有9万多枚环锭纺,2600头大气流纺,3000余台织机,年产棉纱1.8万吨,棉布8000万米,随时为客户提供各种优质纱布产品。目前该类产品出口多个欧、亚国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年年被评为进出口推荐企业。对公司有了大概的了解之后,我们便各自照安排好的实习流程逐个开始工作,落实到位。

首先,摆在我面前的就是大量的文书材料,各种专用词汇令我眼花缭乱,更有甚者,一些单据是全英文的,我一下子就傻了,除了几个”等词,其他都不曾相识。在这里我才感觉英语学习是多么重要啊!正当我看的声泪俱下时,一旁的叔叔笑着对我说:“看晕了吧,呵呵,这不比英语考试的阅读理解简单吧?”在他的细心指教下,一些常见的词如:“对外签约”“对外付汇”“许可证号”“报关”“报验”“消关”“仓储”……几天下来,我也认识了不少,虽然不知道这些操作到底怎么搞,至少又多认得了英语词语,同时我也开始激情高涨,兴趣十足,也越来越想知道的更多。

又经过几天的实习之后,我对公司的产品也有了更多的了解。目前生产的7s~140s的纯棉及混纺纱线,高弹力布系列产品以及高支府绸,防雨布,担纱卡,帆布,灯芯布,雏布等一系列产品;同时设计开发了莫代尔弹力布,四合一纺生面料,抗菌,抗静电功能服装面料等数十个新品种。在此,我才切身感觉到创新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问渠哪的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确如此啊!在一个这样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惟有不断的学习,推陈出新才能有不败的可能。对于一个企业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更是如此!

经营部进出口业务主营面料产品包括:棉布,t/c布,cuc坏布,弹力布。显然这只是棉纺工业的一个方面。具了解,纵观我国纺织工业,从本身看,具有较大优势,我国纺织工业经过近4040。此外,从国内外需求拉动看,我国纺织品产业生存与发展空间日益扩大。以国内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纺织品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村市场对服装的需求活力也是不可忽视的。以我自己出生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为例,随着开发大军的到来,即将就要并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那时必将会有一大批的服装物流企业聚集于此,城乡差别是朝越来越小的方向发展的。从纺织品世界需求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是纺织品消费的巨大市场,如美国所有的纺织品都要从世界进口,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过的纺织品需求也将增大。巨大的市场活力成为我国这个纺织品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持续发展的强大拉动力。

可以利用争端程序解决与其他国贸易中的争端,维护我国的经贸权益。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更多的相关知识,如《经济法》《反倾销法》等,而这一切都是马上就要开始学习的,我从今天开始就要一点一滴的积累。

此外,通过这次为期十天的外贸实习,我不但学了不少理论和专业知识,同时,在为人处事方面,我感觉自己也有很大的进步。

我发现在人际交往中有几点是相当关键的。首先就是真诚,其次是沟通,再次是激情与耐心。一个人可以伪装他的面孔他的心,但决不可以忽略真诚的力量。沟通是一种常用的技巧和能力,时时都要巧妙运用,认识一个人首先要记住对方的名字,了解一个人则要深入的交流,而这些都要自己主动去做。激情与耐心就象火与冰,看似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却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激情让我们工作有忘我的热情,愿为共同的目标奋斗;耐心又让我们细致对待工作,做好每一个细节。以上几个方面相互补充、促进,为人处事起来才得心应手。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实习时同样如此,尽管我们是去实习国际贸易方面的内容,但端茶倒水之琐事同样可以反映一个人的素质。总之,事无巨细,恭亲为佳。务实和虚心是我在实习时的两大法宝,不能好高务远,不要眼高手低,我们需要锻炼的就是尽一切可能保质保量去落实一件事的能力,这样才能赢得上级的信赖。在今天这样一个物欲的社会,能多创造一份信赖是一大幸事,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

综上就是我的整个实习过程及感受心得,虽无华丽的词藻、奢华的修饰及精彩的句势,但有的都是我内心里的声音;我不要华而不实,但求多一分真才实学,自己见了多少,知道了多少,学习到了多少……自己心里的感触才是永恒的!

在以后三年,或者说是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我都会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务实勤劳的作风,抓住机遇,勇于挑战,认真总结。

——时刻准备着!最后,有一颗感恩的心很重要,感谢学校制定这门实习课程;感谢国棉四厂提供我锻炼的机会;感谢老师、同学、同事给我的帮助……

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篇二

实习地点:X有限公司

一、实习的目的与意义

在本科专业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公司具体实习过程中,能够接触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发盘与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能对某一行业深入彻底的了解并能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接触公司制定的各种战略以实现跨国经营和良好的市场运作;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能够接触真实的商务实战,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二、实习内容

在陌生与盲目中寻找实习单位,又在努力和热情中寻找希望,终于在7月里的一天中来到了ITAT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集团有限公司在HR的介绍下,了解到ITAT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获法国国际商标集团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及欧洲服装集团(亚洲联盟)有限公司授权,以会员连锁店的方式代理来自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30多个服装品牌。借助中央政府CEPA政策的实施,ITAT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强大的综合实力,计划利用2-3年的时间,在中国大中城市建立300家大型会员店。目标是成为中国最大规模多品牌专业服装的大型零售商。自20xx年5月进入中国以来,在短短半年时间里,ITAT已经成功在全国各地开设了13家单店面积达1000㎡以上专业销售男女品牌服装的大型商场,20xx年底ITAT大型服装商场总数将达到50家。20xx年底总数将达到100家以上。ITAT的商业平台选择的是购物人性化的模式:自选+专业导购,会员制,购物环境:星级装修、高档货柜,陈列大气,整个卖场极具震撼力,让场内消费者融入到这个多品牌一站式主题购物环境,同时成为ITAT会员,享受ITAT会员卡多功能服务的各种待遇,同时公司以各种贴心服务与会员互动,这也正是ITAT的广告主题:贴近大众!ITAT商品流简单化:供应商(品牌商或制造商)ITAT消费者,没有传统服装营销的过多中间环节;商品条码管理:从订单—收货入仓—销售所有数据信息(ERP-POS系统)与供应商同时通过互联网络即时分享,供应商随时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字商品实时销售情况,共同分析判断决策。体会到ITAT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规模,并丰富了我对公司的认知。

在随后的一周里,进行真正是实习过程,刚到公司的时候,助理拿了许多关于公司和产品的资料让我详细阅览,资料中多次提及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专业术语,大多是英文和日语,由于刚刚走出校园,懒散的心态使我并没有认真的去学习和体会,以至于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失误。在公司的实习过程中,还接触到了大型公司的ERP系统,每位员工都能够通过ERP系统进行日常的作业,集团可以通过ERP系统,对供应链实行有效的管控。集团的供应链管理在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正是如此,公司在跨国发展中实习了有效的成本管控和生产经营。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在同仁的带领下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过一阵时间的产品资料的熟悉,经理让我们实际的操作,在学校里我们学到里很多理论知识,什么外贸术语,寻发盘、商务谈判等等但是真让我一个人开始操作,真就不知道如何起步,因为我不知道该如何开发客户,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因为是实习生,公司对我们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我们在老员工的指导下,学习怎么有效的进行市场开拓,起初对于开发客户很胆怯,但后来好点,通过电话,网络得到了一些有效的信息。在公司最后的几天里,我再一次参观公司,来切身感受公司的文化,仔细聆听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对ITAT集团创立以来的文化和理念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在他们的眼中企业是一个团队,讲求团队力量的发挥;经营更是一项长期竞赛,要发挥“众人同心,其利断金”的加乘力量,企业才能持续成长。ITAT现阶段在务实与创新的行动纲领下,未来的经营策略仍将积极开创,确实掌握产业趋势,延伸核心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展现ITAT集团自创品牌国际化的自信心与企图心。鲜明的红色标志,象征ITAT集团如旭日东升般,散发着光明与活力;同时在内涵上,秉持着稳健踏实的一贯经营风格,蕴含创新突破的经营魄力。

三、收获与感想

在成功结束实习后,仔细总结,这次校外实习充分认识了从学校走向社会我们存在的不足和缺少工作经验。

第一,自身定位,加强外语学习。在所有的工作和活动中无一例外的涉及到外语,外语是我们对外交流的桥梁,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必须加强对外语的学习,同时加强口语的练习,这是我们搞外贸的基础,因此必须掌握好这门工具。不断强化自身,并充分认识自己,避免眼高手低,增加实际动手能力,在社会这个大学校里,不断完善和学习

第二,工作总结,认识自身不足。通过实习我发现贸易这专业是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它不光要求我们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必须具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与人沟通,怎么建立商业关系,这些是课本中学不到的,只有融入社会的大舞台并不断的历练才能得到提高,还有加强各方面素质的提高。贸易工作同时是一个涉外行业,因此对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对外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形象,甚至是国家形象,因此必须加强自己各方面素质的修炼,如礼仪等。熟练掌握好本专业的知识。专业知识是我们从事贸易工作的基础,贸易工作的高风险要求我们必须熟练地掌握好专业知识。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走出校门,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们在工作经验,社会历练,人际交往上体现出来的稚嫩,在这一次的实习中完全表露出来,而且我们所缺乏的还不仅仅如此,所以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要不断的充实和丰富自己,不放弃任何能够锻炼自己的机会,使自己能迅速的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商务人士。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毛泽东也说过要知道梨子的味道就应该去尝一尝梨子。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在实践中去感受,体会,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

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篇三

一、实习目的与意义

毕业实习是我们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生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才兼备的技能性、应用性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当前茶产业发展现状,可加深理解并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走向社会,自主创业做好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二、实习内容

1、实习时间:*

2、实习地点:*()

3、实习单位的发展情况

实习第一站:*

*一楼的一个专柜,20xx开业,现已算是老店,地处超市收银口,负一楼主要是超市,人流量不是很多。现店大概一个月能做10万左右,如果是中秋或者过年一个月能做20万左右。

实习第二站:*

*。20xx年天福在此开业,是湖南地区的老店,人流量较多,此店是湖南业绩最好的店。平时一个月能做40万左右业绩,如果是在中秋或者过年能做80万左右。

4、实习要求

⑴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地区门市店的相关规章制度;

⑵保守商业秘密,服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安排;

⑶安全第一。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司各方面安全。

三、实习总结及心得体会

1、制定目标辛勤播种

在学校待了两年是该出来锻炼了,得知实习地点为*时,我是多么地兴奋。20xx年9月,当火车驶入这片土地时,我们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终于来到了梦寐以求的城市。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车站接我们,请我们吃饭,生活上更是无微不至的关怀,这让我们非常感动。踏入的第一个门市店,是我们的实习单位——王府井百货,我在那边度过了148天的日子,从人生地不熟到慢慢熟悉,这期间又快乐也有不如意。

刚到的9月份恰逢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各个店铺生意非常好,中秋月饼销量猛增,正是我们锻炼时好时机。9、10月我们店的预估是24分,达成25分,超1分。作为刚来的实习生,我也很有干劲,经常跑出去调货。但许多东西需要我去学习,包括专业知识、泡茶和销售技巧等方面。

为了让实习更充实更有针对性,我给自己制定了实习目标:⑴热爱茶文化,让自己说话变得有底气,成熟有修养,做事更大方;⑵销售方面做到独立,随心所欲,力争成为一名出色的销售高手;⑶继续加强学习,攻读相关的专业书籍;⑷总结足够的经验,时刻做好经营管理店铺的准备。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我始终告诉自己,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实习期间认真及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做到不草率敷衍了事,每天让自己都能进步一点点。

2、慢慢适应用心耕耘

第一次踏入*这个大城市,总感觉有太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慢慢适应,新的生活就这样开始。所幸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给予了我很多的关心和帮助,让我在实习期间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学会去适应新的环境,学会与人沟通,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工作上,刚开始有点不适应,上早班一回来就想睡觉,生物钟还停留在学校的作息上,门市的工作根本没有所谓的“午休”。作为实习生,我们一样和同事上下班,又得以学生身份虚心想他们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领导同事们也经常教我们销售,教我们泡茶,教我们如何摆放商品,让我们受益匪浅。

生活上,首次来到*时,他们就热情地送我们到宿舍,带我们购买衣服等生活用品,帮我们烫衣服,甚至帮我们解决用餐问题。公司提供的宿舍,虽然很一般又偏僻,但我已经很满足了。起初生活上的开支挺大的,我们后来慢慢学会自己煮饭、炒菜,不仅可以做自己爱吃的饭菜,还省下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实习单位让我们感受到家的温暖,那种温馨的感觉让人无法忘怀。

出门在外,就怕节假日的孤独和寂寞。经常搭错公交车,工作之余又常找不到合适的休闲放松的好去处。特别是20xx年的春节,这是我第一次在外过年,更多的是感到无助。大过年要吃泡面,店里又没人,过年那几天都是通班,没办法!刚到店铺时有6个人,后来就只有3个人留着继续工作。有人说,她不想待了,感觉很累;还有的说,过年想回去,请假肯定不准;还有的说,这边工作太没人情味…总之走的走,留下来的还能怎么样?我只想告诉自己:要坚持下去,英雄也有寂寞的时候,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我不能就这样认输。

3、分析原因艰辛成长

*年11月,在店组长及同仁们的关心指导下,我在销售上有了很大进步,也顺利通过转正考试,正式成为门市部天福一员。考试主要测试实习生的专业知识、公司的制度、产品代号、泡茶的熟练程度以及销售技巧。

还很清楚记得第一次给顾客泡茶,泡了温心(温心铁观音,是1000块一斤,也是我们的明星产品),当时很紧张,拿盖碗冲泡,非常烫,还好以前在学校经常练习。顾客喝了感觉不错,于是我再向他们推茶食品,虽说后来只买了一盒温心,已经很兴奋。可能是自己太疯狂的工作,太大声叫迎送词,有段时间自己的喉咙痛得说不出话来,后来就感冒了,才再次体会到身体确实很重要!

在工作中,我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每天一般都会早早起床看书、写日记。不管是成是败,每月的实际分数高于或低于预估分数,我都会静下心,分析原因,好好总结。

A.成功的是经验,例如:⑴一般来说,9月和10月茶食品是主要卖点,以茶食品带动茶叶、茶具的销售,从这一点我们店的组长及同仁们做得比较好。⑵团队精神很重要,店里的氛围很好,做单时配合较默契,如有客人要我们产品,我们店没有,同仁都能够主要找兄弟店调货。⑶服务到位,有些客人买的东西比较多,我们都能主动帮助客人送货。客人感受到我们的服务,下次如果要买东西,首先想到的是我们这里。

B.失败的是教训,例如:⑴连锁推销做得不是很到位,在非常时期都没能做几笔上一分的单。⑵店员不足,在快过年时有两个员工突然离职,店里极其缺人,有挺多单丢失。⑶茶食品的礼盒(如:天福礼馔、茶香御礼)卖的都不是很好。⑷茶食品、茶具占业绩比率太少了。⑸迎送词还需要加强,做到响亮又富有热情。⑹店里的货物不够齐全等。

20xx年12月中旬,有一段小插曲,我去黄兴路沃尔玛帮忙半个月。虽然说只是半个月,但对我影响是很大的:真正体会到团队的激情和向心力。那边的人流量非常大,那种快节奏不是每个人都能跟得上的。我也慢慢发现自己有很多的不足,必须再重新找回刚开始的那股激情,我得调整好自己,重新出发。在即将离开时,肖林组长及同仁都很舍不得,都说我进步很大,我也为自己感到骄傲!非常感谢上级给我这半个月时间学习!

4、喜结硕果朽木可雕

机会是靠自己去争取的,我不甘于平庸,一次次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很多时候,我们需要耐得住寂寞,需要静下心来去体会生活的真谛,不管工作或者生活都需要等待,所谓“地球是圆的,你不可能都在一个倒霉的位置吧!”,不断给自己加油鼓劲!第一次领工资虽然只有285元,但我仍然很兴奋,那是辛辛苦苦换来的。

今后在类似工作中,我认为需要改进的有:⑴调整好每位员工的工作状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⑵加大试泡,特别是高价位茶叶,快过年时送礼比较多,服务也要跟上;⑶重点抓好十项重点产品;⑷做好连锁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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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俄罗斯旅游目的地市场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营销,全文共 4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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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旅游目的地市场考察报告

对俄罗斯旅游目的地市场的考察报告

作者:旅行社管理处 局办公室

为了能够直观的了解俄罗斯旅游目的地市场的现状,增进与俄罗斯旅游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局领导指示精神,由局办公室和旅行社管理处派员参加国家旅游局赴俄罗斯考察团,于2005年8月21日至28日,对俄罗斯莫斯科等城市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俄罗斯概况

(一)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和领土:俄罗斯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其国土面积约为1700万平方公里。坐落于欧洲东部和亚洲北部,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交界。

2、气候:俄罗斯的气候多种多样,从黑海沿岸的亚热带气候到西伯利亚南部的大陆性气候,从最北部的极地气候到波罗的海沿岸的海洋性气候,其远东南部地区则是温和的季风气候。对于中国人的主要旅游目的地莫斯科和圣彼得堡,最适宜旅游的气候大致出现在7至9月份,届时平均温度在25度左右。

3、人口、民族和宗教:俄罗斯人口总数约为1.45亿,共有100多个民族,其中80%为俄罗斯族,其次为乌克兰人和鞑靼人。俄罗斯的信徒中多为东正教派基督教信徒,另有一部分人信仰伊斯兰教、天主教、犹太教和佛教。

4、行政区划与主要城市:俄罗斯联邦包括21个共和国、7个边疆区、2个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1个自治州和9个自治区。其首都为莫斯科,与中国时差为4小时。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有:莫斯科、圣彼得堡、新西伯利亚、下诺夫哥罗德、叶卡捷琳堡、萨马拉、鄂目斯克、车里亚宾斯克、喀山、彼尔姆、乌法、顿河罗斯托夫和伏尔加格勒。

5、国家体制: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现行宪法于1993年12月经全民公决通过。其国家元首为总统,任期4年,由全民选举产生。现任总统普京于2004年3月当选。

俄罗斯的旅游管理部门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旅游局,该局辖有6个处,共有45名工作人员,该局的主要负责人都在旅游企业工作过,有着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俄罗斯国内外旅游市场的情况。

(二)俄罗斯的旅游资源

俄罗斯辽阔的国土、多样的气候、众多的民族以及灿烂的历史文化,使之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全俄有数千处名胜古迹、30多个国家级自然公园、近2000个博物馆、79个自然保护区。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俄罗斯接待游客的数量将会在欧洲各国中占第5位(前4位是法国、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

俄罗斯旅游资源丰富,靠近蒙古边境的贝加尔湖是世界上最深、最清澈的湖泊,适合垂钓和野营。此外,俄罗斯在打猎、温泉、考古等项目上也有很大的吸引力;黑海度假区气候温暖、景色宜人,还有诱人的温泉;远东地区的勘察加半岛温泉资源丰富;俄罗斯许多河流都适合漂流。对于中国人而言,俄罗斯还有众多诸如莫斯科、圣彼得堡这样的独具俄国风情和怀旧情节的经典城市。

俄罗斯的主要旅游品牌是:

1、首都莫斯科

莫斯科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俄罗斯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中心。从15世纪末成为首都开始,莫斯科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中心之一。其剧院和博物馆闻名于世。作为一座著名旅游城市,莫斯科的旅游资源数不胜数:位于市中心的克里姆林宫保留着从15世纪到17世纪俄国最经典的建筑;高高耸立在红场上的圣瓦西里教堂里有俄罗斯16至17世纪最精美的文化遗迹;莫斯科近郊的新圣母修道院、特罗伊察东正教大修道院、西蒙诺夫修道院举世闻名;风景如画的莫斯科乡村庄园和宫殿引人入胜。

莫斯科绿化面积近50%,是世界上绿化程度最好的城市之一。

2、十月革命之城圣彼得堡

圣彼得堡始建于1703年。著名的冬宫、夏宫、琥珀屋均位于此。由于著名景观太多,因此什么是圣彼得堡的象征,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有位于参政院广场的青铜彼得一世骑像;有位于冬客广场的为纪念战胜拿破仑而建的石柱;有世界上最大的博物馆之一的艾尔米塔什博物馆。此外,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的主角阿芙乐尔号巡洋舰、圣彼得堡奇特的白夜以及玛丽亚剧团的芭蕾舞也都成为了圣彼得堡的旅游名片。

3、“金环”组合

俄罗斯在1971年开通了一条名为“金环”的旅游线路,途经莫斯科州、雅罗斯拉夫尔州、科斯特罗马州等5个州。现在每年都有数十万计的俄罗斯和外国游客在此线路上旅游。这条线路融合了山水古迹,人文与自然美景,是了解俄罗斯人民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绝佳线路。

“金环”线路上有著名的谢尔盖圣三一大修道院;有保存着完整古建筑群的大罗斯托夫;有伏尔加河畔上的重镇雅罗斯拉尔夫,它是俄罗斯第一所剧院的诞生地;在苏兹达利这样一个只有5万人口的小镇,有33座教堂、5座修道院和17座钟楼;还有凝聚了俄罗斯历史与文化精髓的居民点,比如离莫斯科60公里的阿布拉姆采沃庄院就同果戈里、屠格涅夫等的创作有密切关系。

4、狩猎旅游

俄政府重视发展狩猎旅游,希望它能够成为国家收入的一个来源。目前俄罗斯有100万头野鹿,50万头麋鹿,10万头野猪,有370万公顷狩猎用地。

5、别具特色的教育旅游

俄罗斯是一个注重教育的国家,其旅游业也十分重视开发以教育为主题的旅游项目。由于政府的鼓励和扶持,俄罗斯专营国内外教育旅游的旅游公司近年来已从10多家猛增至100多家。

在俄罗斯众多的教育旅游项目中,语言类教育旅游最受欢迎。随着俄罗斯的改革开放,学习英文、德文、法文等西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人没有机会出国进修。不少旅游公司就把外国的外语教师请到俄罗斯的一些著名旅游地,在那里开设专门的外语教育基地,让无力到国外参加外语旅游的人到这些地方边学外语边旅游,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此外,也有一些旅游公司与俄罗斯的一些大学共同合作,开办语言教育旅游项目,专门吸引外国人到俄罗斯来旅游,同时进修俄罗斯语言文学。

旅游公司还与学校合作,根据国家教育大纲中规定的一些内容,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历史、文学、爱国主义等专门的教育旅游团,一般为期1至4周,所到之处均住在苏联时期建设的青少年度假基地或夏令营,交通、食宿、参观门票及保险费用总计为60至300美元。

三、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的现状

尽管真正意义上的赴俄旅游刚刚开始,但是和欧洲游开放前夕一样,赴俄罗斯商务旅游在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存在多年。据广东省旅游人士介绍:赴俄罗斯商务团的线路分为联游线和专线游,联游为俄罗斯连同北欧四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时间较长,时间一般超过10天;而专线游俄罗斯,时间基本为一周左右。俄罗斯游属于高价位线路,目前专线游为1万元左右,与北欧联游的线路约2万元。

与这种情况相对应,据莫斯科有关方面介绍,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莫斯科和俄罗斯旅游的重要客源地之一,每年都有近100万人次入俄旅游,其排位分别占莫斯科入境游的第4位和俄罗斯入境游的第10位。为此,莫斯科市政府非常重视发展中国市场,莫斯科城市旅游业10年发展规划中已将开发中国市场放到了重要位置。圣彼得堡与莫斯科的情况类似,只是接待中国旅游者人次略少于莫斯科。俄方相信,随着免签政策的正式实施,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人次将在2006年度超过100万人次。

另据俄方测算,目前每一名中国游客在俄罗斯的花费大约在800-1200美元。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俄罗斯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对中国市场是比较重视的,为了做好中国旅游者的接待工作,俄罗斯早于2003年就成立了“无国界世界”免签旅游协会。该协会由专门接待中国旅游者的旅游公司组成,成员来自莫斯科、圣彼得堡、伊尔库斯克、哈巴罗夫斯克、赤塔等中国旅游者光顾最多的城市。该协会还与俄罗斯有关保险公司一起,于近期开通了中国旅游者在俄求助电话,向中国旅游者提供中文咨询服务。

四、俄罗斯旅游目的地市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接待基础设施亟待更新与发展。

尽管俄罗斯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目前却缺乏接待大量游客来俄旅游的能力,突出表现在能满足旅游者要求的旅游住宿设施不足。据了解,目前俄国内共有各类接待住宿单位不到1万家,其中旅游饭店4000多家,其余为寄宿制旅馆和疗养院。在4000多家饭店中,符合国际通用的饭店星级标准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特别是众多游客乐意选择的三星级酒店目前尤其缺乏。以俄第二大城市圣彼得堡为例,全市目前仅有客房约2000间,而旅游旺季实际需要曾高达30000间左右,饭店紧张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二)安全问题令人关注。

在安全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焦点的今天,车臣问题的久而不决以及声誉不佳的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了俄罗斯的整体形象,成为国外游客赴俄旅游的最大顾虑之一,特别是中国旅游者在俄罗斯旅游遇劫的种种传说,更加深了中国人对赴俄旅游的疑虑。就在考察团回国之际,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组织的实行免签后的赴俄罗斯旅游第一团,就发生了团员遭抢事件。这无疑给本欲借免签之举吸引更多中国旅游者的俄罗斯旅游业泼了一盆冷水。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国旅游者的安全,已经成为俄罗斯有关方面需要迅速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俄罗斯政府对旅游业的宣传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大。

囿于国内经济原因以及对旅游业的认识程度,目前俄政府对旅游业的投入不高,旅游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在海外进行宣传促销,以至于在许多国外旅游展上,俄罗斯的展台因装修过于简单而缺乏吸引力。据介绍,2003年时俄旅游局每年从政府得到的宣传促销预算只有14万美元,显然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近两年,宣传费用逐年有所增加,但是对于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大国来说,宣传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

(四)俄罗斯的中文导游与中文环境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缺少优秀的中文导游员。这一点我们有比较直观的体会:按理说接待考察团的导游员应是俄方选派的最优秀的导游员,但是该名导游员的专业素质与中文水平仍然难以令人满意,尤其是由于其缺乏经验,造成考察团未能按时赶赴飞机场,从而延误了航班;二是缺少中文标志,市政道路、购物设施及场所、商品说明、换汇机构等普遍没有中文说明,而中国旅游者又普遍不会讲俄语和英语,因而在俄罗斯往往感觉寸步难行,这也影响了中国旅游者在俄罗斯的消费行为。

五、对发展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的建议

(一)建议国家旅游局在安全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国家旅游局驻莫斯科办事处的作用,并借助大使馆的力量,加强向俄罗斯方面施压,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信息,督促俄方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中国旅游者的安全。在目前俄罗斯安全形势未见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可由驻莫斯科办事处起草赴俄罗斯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及突发情况处理程序,传回国内由国家旅游局正式下发各省市出境游组团社。这样做,一来增加中国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安全自保意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对俄罗斯开发中国客源市场起到反制作用,从而进一步迫使俄方尽快解决中国旅游者面临的安全问题。

(二)中俄双方均应加强对俄罗斯旅游的宣传促销工作。俄方应尽早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在中国树立俄罗斯的整体形象。中方的旅行社则可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旅游者,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既要发展中老年人的怀旧旅游,也要适时推出新的军事旅游、狩猎旅游甚至太空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培养年轻人和高收入阶层对俄罗斯的兴趣。

(三)建议国家旅游局抓住两国正式实施免签的时机,与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中国旅游团入出俄境程序,从一开始就将其引入规范发展的轨道,避免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避免重蹈东南亚市场恶性循环的覆辙。

(四)俄罗斯方面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吸引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从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大力更新和发展星级饭店等旅游设施,从根本上解决星级饭店数量与质量方面的不足。

(五)关于俄罗斯缺乏中文导游与中文环境的问题,做为发展迅速的客源输出国,中方有理由要求俄方改善中文环境,同时也有义务督促俄方加强对中文导游的培养。两国旅游部门应就此进行专门的协商,可以在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通过共同努力为中国旅游者创造一个良好的中文环境。执笔:林  亮、周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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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旅游特别节目赞助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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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80后主管大巡访暨第一届中国未来商业精英北京峰会”的活动赞助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定义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资金_____________,以推动“80后主管大巡访”暨“第一届中国未来商业精英高峰大会北京峰会”的举行;乙方负责活动组织及协调、展开。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80后主管大巡访”暨“第一届中国未来商业精英高峰大会北京峰会”中享有______赞助商的资格,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首席赞助商的回报方式

(1)筹备组正式授权首席赞助商称号,并邀请企业代表参与峰会,并将在现场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发表演讲,与媒体、青年创业者与管理者进行现场互动交流;

(2)大会的宣传条幅中,明显位置标注企业标志;

(3)大会与行业圆桌会议的印刷物(秩序册、海报、礼品袋)中,均出现首席赞助企业的LOGO,礼品袋中出现企业宣传册;

(4)大会制作的VCD、DVD中,有首席赞助企业的广告或企业介绍,由企业安排内容,不少于两分钟;

(5)大会现场,背景板展现首席赞助商LOGO,并打出首席赞助商的名称;大会会议厅门前,提供广告牌;

(6)邀请首席赞助商主要领导任本大会筹备组副主席,出席各项活动;

(7)由本次大会的联合主办方之一“主航道”、首席战略合作伙伴易管理网提供:首页中部flash广告位(一幅),至少四个频道首页flash广告位(各一幅),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8)在大会结束后,为首席赞助商提供参会人员及所在企业的通讯录。

2.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见附件一;

3.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4.协议签订时需交纳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 1.负责实施活动进度协调、相关合作方会议召开与协调等;

2.确保访谈及大会所需的方案完整提供;

3.提供访谈及大会所需的人力支持,保证投入一定精力与物力,以筹备并举办该项活动;

4.及时向合作伙伴通告筹备进展,并承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品牌名称,并遵守一切相关联之法规;

5.及时共享访谈组所创作之原创稿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条款及保密

1.因本协议产生的全部交付内容(含数据、报告等)由联合主办方共同享有所有知识产权及其它相关权益。如以本协议新产生的技术成果办理任何权利申请、登记、备案,应由双方协商进行,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许可,对方不得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或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

2.甲、乙双方同意,在对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需要接触、了解对方的经营、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对双方中的某一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泄露,将使某一方丧失竞争优势或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任一方保证对其在工作中知悉到的(不论是对方提供的还是偶然获得的)任何对方的经营管理信息,以及任一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向对方披露的文件、资料和经营、管理、流程、文件,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3.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尊重并保证不侵犯甲方因本项目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_______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付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六条其它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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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旅游特别节目赞助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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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冠名赞助单位)

乙方:艺龙

作为“川子歌友见面会”的重磅活动在月举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赞助乙双赛事并获取相关商业回报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双方承诺

1、甲乙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合作费用及对方商业资料严守保密,不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活动时间:

年月(暂定)

活动地点:

启动仪式:(地址)(暂定)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义务

1、“见面会”此条冠名费用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为乙方提供价值 元的作为见面会奖品;

(二)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严格履行和兑现在本协议中所提及的全部承诺。

2、享有本次活动的独家冠名权,如“见面会”,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决定

3、有权拥有“见面会”的商业广告使用权。

4、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和合作区域内就此项赞助为双方合作的唯一性和排它性。

5、甲方名称将以“独家冠名赞助”出现于活动全程背景板显著位置;

6、启动仪式上,甲方代表与主办单位领导并列入座贵宾席位;

7、启动仪式上,安排甲方代表致辞;

8、会举办期间,邀请甲方代表与各企业领导及嘉宾共同为上台致词;

9、甲方可免费在“见面会”进行相关主题展示

(具体展出物品、面积、形式等与组委会协商)。

10、展板背景板甲方将以“独家冠名商”出现于显著位置;

11、相关资料上印有冠名单位的名称和;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启动仪式主背景板,印有“‘’字样;

2、启动仪式上,乙方设置的“产品”等重要物料都将印有冠名甲方的名称和;

3、乙方赠送甲方广告位个。

如(展架)、(海报)

4、在活动过程中,乙方组织重庆日晚晨商时报、搜狐网等主流媒体对甲方进行报道;

5、在会整体宣传过程中,对本次活动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二)乙方权利

1、有权利要求甲方始终维护乙方此品牌的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有权利拒绝甲方在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及事项以外的任何关于附加事件、活动的要求。

3、为保证赛事顺利进行,在比赛活动期间,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工作人员试图与参赛者、评委进行直接接触的行为及要求。

所有与乙方邀请人员及参赛者联系只能由乙方或者乙方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四条双方约定

1、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七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冠名款项100,000(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2、甲方需在20__年7月25日前,将本协议中所注明的全部赞助奖品交付乙方;

3、除乙方邀请媒体外,甲方可自行联系邀请当地主流媒体参与现场录制此

次活动,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活动结束,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六条免责条款

在双方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不视为故意违约。

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任一一方所在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第十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主办方)

签定时间: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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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旅游特别节目赞助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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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北京体育之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专注于体育场馆赛后运营管理的专业机构,目前是北京工人体育场、中国国家奥林匹克运动中心、天津奥林匹克运动中心、山东德州体育运动中心的战略合作伙伴,负责包括北京工人体育场在内的等以上体育场所的商业运营。

本协议中如未特殊注明,"工体"即代表北京工人体育场。

乙方1980年建厂,1993年组建集团,是中国最大啤酒企业集团之一,在中国大陆地区连续20xx年产销量第一。

本协议中,甲方作为北京工人体育场的战略合作伙伴及商业运营公司,负责20xx年共"工体足球嘉年华"活动啤酒类赞助商的合作事宜;乙方是赞助"工体足球嘉年华"活动的企业单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赞助定义

赛事组委会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并已经与赛事主办方签订了承办协议的赛事筹备组织。

"某某公司"指的是某某公司的总公司、其子公司、其分支机构、其继承者、获得授权者及销售商。

赛事赞助商是指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三个层次的赞助商,其所享有的回报权益依据赞助企业所处层次不同而有所区别,本合同以下条款中所述的,即表示处于上述第个赞助层次的赞助商。

"品牌"指的是"某某公司"的品牌,包括以下几个品牌(附件列明)。

"产品"指的是"某某公司"生产的下面几种产品及其附属物(附件列明)。

"地域"指的是乙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内可将广告、促销材料用于宣传的地区。

第二条赞助确认及赞助回报约定

甲方作为本届赛事的唯一资源经营机构,全权负责本届赛事赞助招商各项事宜。甲方同意并乙方自愿成为本届赛事_赞助商,现予书面确认。

根据本届赛事赞助招商的相关事宜,乙方作为本届赛事赞助商,将享有合同附件1所述回报权益。

第三条赞助总额及出资方式

作为本次赛事赞助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美元)的赞助,具体内容如下:

现金万元人民币(/美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交付总赞助现金额的%,前交付完结剩余的%。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届赛事闭幕,乙方可在中国地区(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商业活动中宣传使用本届赛事的内容。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中国所生产和梢售的类产品,可在其包装上出现本届赛事标识及名称。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帮助,具体方式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按照上述条款内容向乙方提供赞助回报权益,并保证乙方为本赛事唯一赞助商。

乙方按照上述条款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赞助款。

本合同一经签署,除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否则即视为放弃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双方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和许可,可以进行本合同下的业务,并将保持在中国进行此等业务的良好声誉和资格。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因为破产、清盘或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时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

以上陈述、保证和承诺不仅在文首日期真实,而且也在本合同期限内都是真实的。双方确认以上的每一条陈述、保证和承诺都是关键性的。

第六条开支和记录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协议各方各自负担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开支。

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之后至少两年期间,甲方必须保存证明下列事项所需的帐目和记录(统称记录):

甲方在本合同下作出的承诺真实准确,甲方完全符合本合同的条款;

所有交由乙方支付的帐单和费用都有效和正确;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赞助金额和赞助产品只用于赞助本届运动会运作之用,并无用作转付第三方的任何不合法或不妥当之付款;

甲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向可能影响乙方签署本合同或支付本合同项下费用的乙方雇员或其代理支付任何款项。(此处"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服务或其他利益。)所有记录必须以贯彻始终的、一般被接受的会计制度填写。乙方或其代表有权经事先两个工作日通知后,在甲方正常办公时间内的任何时候审查与乙方有关的记录。

第七条商标

所有本合同内提及的所有权属甲方或乙方的商标、标签设计、品名、图案、广告、营销和推广概念(以下简称商标)都是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根据有关商标或版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所有以上商标权的利益都归双方各自拥有。

双方授权对方就本赛事使用本方商标,但双方均不是专有使用对方商标,也不得将此权利转让予第三方。所有对双方商标的使用都须经对方审查并事先征得对方书面批准。没有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生产、销售或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对方商标的促销品。

第八条有效期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届赛事闭幕或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天内未能纠正;或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款约定的赞助款。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将已收取的本合同第三条款约定的赞助款返还给乙方。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展行至终止生效日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九条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法律,或者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工业商贸团体的守则、规定、法规或指示(统称法律),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在不违反上述情况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双方明确同意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位置张登其类广告的权利是本合同的根本目的之一,任何对此的限制、局限或其他修改构成根本目的的失败。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局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而且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作为正式生效。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乙方和甲方确认,在他们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利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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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内旅游电子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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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

2、

3、

……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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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内旅游电子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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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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