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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工作内容(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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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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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切实掌握基层实际,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组织工作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现制定调研工作规定如下:

一、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1、市委组织部下发的重点调研课题;

2、全区组织系统贯彻落实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情况;

3、区领导关注的组织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和干部群众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4、区委、区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落实情况;

5、区管领导班子的运转状况和区管干部队伍的工作、思想、作风情况;

6、全区组织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摸清真实情况,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2、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挖掘、提炼基层党建工作成果,总结来自党员、干部、群众的新鲜经验,高度重视来自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3、积极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较为完善的改进措施和意见,不断推进组织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的方式

1、坚持集中调研和科室分工调研相结合。对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事关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调研,由部内统一组织,集中调研。对一般性问题的调研,可由责任科室或具体分工负责的同志,结合工作联系点和走访基层制度,灵活机动地开展调研。

2、利用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观摩学习,总结评比,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区内和区外的组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地分析整理和跟踪研究。

四、有关要求

1、各科室在分解上级调研课题的基础上,结合科室全年的中心工作,每年自主确定一些课题深入调研,为部内中心工作服务。

2、部机关干部应养成良好的思考工作和调查研究的习惯,每年就分管工作至少完成一篇具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

3、各科室对经过调研后形成的一些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应及时提交部内有关会议讨论后试行,充分利用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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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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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宗教局工作的整体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第三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把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以及省市安排的调研题目,紧紧民族宗教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第四条 要确保调查研究时间。各科、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每年都要根据实际工作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和一线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 局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每人每年要组织开展对一个重点课题的调研。

第六条 调查研究要遵循科学的调研方法,要明确调研题目,讲求质量和效率。要深入基层,不能走马观花。调查研究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闭门造车。开展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能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到听实话、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第七条 每次调研结束后都要写出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基本情况、有问题分析、有对策建议。分析问题要有理有据,总结经验要实事求是,提出建议要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区民族宗教局根据省市要求,及时上报调研报告,并有计划地组织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会。交流、总结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找出努力的方向。

第九条 区民族宗教局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调查研究成果评比表彰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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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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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全面、及时了解基层情况,切实掌握教育教学第一线材料,为教育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在局班子成员的常规学习活动中,增加有关“党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等方面材料,作为经常性学习内容之一。

二、建立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每名班子成员以一个县(区)和两所市直学校(幼儿园)为基层联系点,并作为经常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单位。

三、建立班子成员下校听课制度。每名班子成员以自已的基层联系点作为听课基地,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由自己安排,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并应有听课纪录。

四、建立班子成员扶持和指导市级以上教研专题制度。每名班子成员要在自己的联系点中,选择一所学校,每两年扶持、培植或指导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专题。

五、建立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反馈制度。局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调查研究反馈交流会,各人汇报联系点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第一线的新动向、新热点、新问题,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最新决策参与。

六、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和联系基层情况作为班子集体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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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林业生产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4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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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林业生产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林业生产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几年来,我x林业生产在x委、x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省委、x委对林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林业生产做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按照依靠全民造林,深化改革活林,推广科技育林,严格执法管林的发展路子,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护,重点实施了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城镇村庄绿化、河道绿化、速生丰产林和特色经济林建设六大工程。几年来,经过全x万人民不懈的努力,全x林业生产呈现出蒸蒸日上,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史无前例,为新世纪建设绿色,实现生态立x的宏伟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年全x共完成各类植树株,相当于过去xx年的植树总和,有林地面积达xx亩,林木覆盖率达到,比xx年提x了xx个百分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全民造林的浓厚氛围 (一)强化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植树造林重要性的认识 几年来,我们始终把提x广大干部群众对林业生产的认识作为推动工作整体上水平的前提来抓。一是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把每年的3月、10月定为集中宣传月,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宣传车、条幅、标语等形式广造~,多次召开林业生产现场会,现身说法。x年春,我们制作了《盛世兴林绿》电视专题片,在x电视台连续播放x个月,200x年春,成功地举办了“绿色杯”林业知识大奖赛。通过以上宣传,使中央、省、x关于大力发展林业生产的指示精神以及各项林业法律法规,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在全社会形成了“植树如积德,管树如行善,爱树如敬神,毁树如杀人”的强大~氛围。二是专家讲座。先后30多次邀请省x40多名林业专家与x林业局业务骨干在全x巡回讲座,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种植难题,大力宣传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通过算帐对比,扫除广大干部群众对植树造林认识上的误区。三是组织乡村干部走出去学习。近几年来,每年组织x万多名群众到林业生产先进地区参观学习,解放思想。通过宣传发动,干部群众的认识进一步提x,植树的自觉性、责任感明显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普遍认识到发展林业生产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需要,是推动全x造纸、加工、类等产业升级和“大上工业、上大工业”的需要,是改善镇村生态环境、全x建设小康需要。普遍认为抓林业,就是抓经济;抓林业,就是抓农民增收;抓林业,就是抓小康建设,抓林业生产是造福xx人民、惠及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社会工程,从而在全x形成了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浓厚氛围。 (二)科学规划,实施重点工程带动 几年来,我们按照x、x“十五”林业规划总体要求,规划实施了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城镇村庄绿化、河道绿化、速生丰产林、特色经济林六大工程。 绿色通道工程 总里程xx公里,x境内铁路、公路、国道、三条道共xx条骨干道路,、等x乡路两侧分别建成了不少于xx米宽的林带,x公里的村村通油路两侧分别建成—x米宽的林带,特别是速公路沿线的x、x两洼改貌和今春的常绿树栽植工作,我们狠抓加大投入、综合治理、科技治碱、新技术推广四项措施,x财政投入专项资x近千万元搞水利工程,修桥、打井、调土抬田、改良土壤,x标准造林x亩,植树x万株,苗木全部为胸径xcm以上的大苗,由春季造林改为秋冬造林,大大提高了树木的成活率,栽植常绿树万株,昔日寸草不生的盐碱涝洼地,变成了今天郁郁葱葱的万片森林,林中有鸟,塘内有鱼,面貌焕然一新。 农田林网工程 按照“田成方,林成网,沟渠配套”的标准,新建林网万亩,完善林网万亩,形成千万条绿色屏障; 城镇、村庄绿化工程 按照“村在林中,人在绿中,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标准,全部进行绿化,村庄绿化和小康村创建进行有机结合,村庄的四旁空闲隙地、房前屋后、路旁坑沿进行了合理利用,目前全x个村中已有xx村庄进行了x标准绿化,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了以上。 速生丰产林和特色经济林 坚持树种交叉搭配、品种优良先进,以东西两条沙河为中心,建设成方连片的速丰林基地,完成造林面积xx亩。 (三)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奖惩 几年来,我x始终把林业生产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每年的春秋两季林业大会战期间,均成立由x委书记挂帅的林业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农口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第一责任人,xx乡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x委、x政府出台了林业建设方案及奖惩办法,并将林业生产列为考核乡镇工作的重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x年春天的公路改造和沿线改造两大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将指挥部建在了工地,工作人员吃住在工地,x领导现场指挥、现场办公。在x年全x林业生产评比考核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分别奖励xx元、xx元和xx元。各乡镇也对本乡镇的林业大户、林业状元进行了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植树状元被评为x级劳模。 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林业生产的长效机制 完善和落实林业政策,是调动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积极性的重要保证。我x于x年在全x率先开展了林地、林木拍卖工作的探索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几年来,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按照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了林业生产的长效机制,真正调动起了广大群众造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 (一)建立林地流转机制,促进健康发展 我们把速生丰产林、农林间作、经济林做为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来对待,根据群众意愿,按照“树随地走,谁造林谁所有”的原则,允许采取调换土地、自由结合等形式,实现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并明确规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保护了林业生产成果。 (二)依法划定林地,公开公正拍卖 以全x林业发展规划为依据,把绿色通道、村镇四旁、河道、荒碱地等宜林地依法划为永久性林地,全

部实行公开拍卖。在林地拍卖工作中,我们坚持典型引路,因村而宜,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林地拍卖办法及林地拍卖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了拍卖、公证程序,健全了监督机制,使这项工作在全x个乡镇全面铺开,为林业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拍卖过程中,一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保证所有购买者平等竞争;二是坚持“四宜四不宜”的标准:即坚持拍卖面积宜大不宜小,提倡大户承包,禁止平均到户;拍卖年限宜长不宜短,一般不低于xx年;拍卖价格宜低不宜高;拍卖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拍卖前丈量土地,明确四至,由群众代表评出底价,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逐户登记是否参与竞标,并签名盖章。竞标者先交足底价款和保险抵押金。竞标时,公证人员到场监督,竞标后,当场交足购买金,当场公证,当场签订拍卖合同。总之,一个目的就是让群众吃上“定心丸”,种上“放心树”。对林地拍卖资金,我们按照x级管帐、一级管钱的办法由统一管理,在预留出同等年限的农业税、水费等法定税收外,其余全部用于林业生产和公益事业。 通过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购买者真正拥有了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调动了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投入机制,拓宽了投资渠道,变过去由国家、集体投入为主,为群众个人投入为主,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解决了绿化资金不足的矛盾。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拓宽了集体和群众增收的渠道,使闲置多年的沟渠路边荒地变废为宝,不仅盘活了集体资产,而且增加了集体收入,林地拍卖为全x的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x林业生产的经营效益 我们发展林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得实惠,将林地建成老百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银行。工作中,我们通过品种引进、科技推广、技术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林业的生产效益,真正实现了农业生产高效化。 (一)抓新品种引进,优化种植结构 抓好林业生产,良种先行是关键。近年来,我x先后引进了速生杨、和等优良品种x个,经济林树种、杏等优良品种x个,丰富了我x的林果品种资源,优化了经济林种植结构,形成了有特色的观光经济林,且能较好地避免单一品种造成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二)抓造林新模式的探索,提x林地经济效益 在“x、x”两洼荒碱地改貌工程中,我们本着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综合开发、一次成功的治理原则,采取了五统一的治理措施,一是统一规划。针对公路及多为盐碱涝洼地的实际,对涉及到的乡镇我们统一一个标准、一张图纸、一张造林设计说明书。二是统一工程治理。改造动用机械多台套,劳力xx人次,清挖沟渠xx条,扶路多公里,台面万多平方,平均抬高xx米,动用土方近万立方米,根据土壤和水质情况到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了化验,确立了增施土杂肥、磷肥、叠堰引蓄黄河水大水压碱等具体改良措施,保证了树木的成活率在以上。三是统一供应大规格苗木。新购苗木胸径均在x厘米以上,根系发达,无病虫、机械损伤。四是统一挖坑、栽植、大水漫灌。五是统一检查验收。x年春“x、x”两x两侧各x米范围内共完成造林多亩,植树株,两侧完成株,成活率在%以上,创造了植树的奇迹。在搞好植树的同时,我们探索了台田“上种下养”模式,利用形成的坑塘发展鱼虾喂养,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昔日的盐碱地,变成了今日的“聚宝盆”。在速生丰产林种植结构中按照株行距设计,不影响间作作物丰产、丰收的原则,推出了“上林下粮、上林下菜、上林下药、上林下菌”等多种间作模式,林地效益大幅度提高,亩均增收几千元,有的高达近x元。 (三)抓种植技术培训,确保树木成活率 为开展好大规模的秋冬季植树活动,确保树木成活率,每年的林业生产期间x林业局x多名业务人员组成多个技术指导小组,下乡入村指导群众种植。他们把培训班办到田间地头,手把手地教群众植树,大大提高了树木的成活率,几年来,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多次,发放科技明白纸万余份,受训群众达xx万人次。目前,全x林果品种优良率达到%以上,新种植林木的全部为优良品种。 四、严格依法管林,确保全x绿化成果的安全 几年来,我x在抓好培育和扩大林业资源的同时,强化了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对毁坏林木和非法侵占林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我们的工作措施是:一是在x林业局成立了由森保、检疫、林政、公安为一体的共计x人综合执法大队,专门配备了两辆面包车做为交通工具,同时配备了专用警械,分成两组昼夜巡逻,发现毁林案件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全x林业资源的安全。二是经常性地组织有关人员赴省、x业务部门参加林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几年来共参加各类培训班x期,大大提高了林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三是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举报,奖励举报,保护举报,为举报人保密,把护林、护绿工作扩大到全社会,由被动工作变为主动工作,调动起全社会成员保林护绿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爱林护绿,把护林工作变为自觉行为。四是严格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按照林木所有者申请—乡镇林业站堪验—林业公安科现场认定—局党组研究—最后审批的程序,最后发放采伐证件,有效地杜绝了乱砍滥伐现象发生。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采伐、毁林犯罪案件绝不姑息迁就,以最快的速度严肃处理,避免“关系案”和“人情案”。六是搞好林业执法服务。x年投资设立林业执法服务大厅,设专人办公,广大木材、果品运输户办理运输、检疫证件,群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客户随来随办,方便了群众,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肯定和好评。据统计,几年来,全x共为群众办理木材、果品检疫证件x万多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多万份,处理各类毁林案件多起,结案起。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使全x的林业资源得到了有效地保护,林业经营机制得到了良好运转。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x林业生产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三个效益已开始显现,农民有了自己的“绿色银行”,农田有了绿色屏障,镇村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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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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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把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经验发挥到学校的发展建设中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领导要自觉学习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调查研究问题的论述,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对唯物辩证法的实践观的认识。

第三条 调查研究应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做到掌握情况准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扎实有效。

第四条 学校领导定期到基层调研,每位校级领导要与分管联系的基层单位建立对应的联络关系,保证每两个月到一个基层单位集中调研一次,了解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解决实际困难(此项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分别安排)。

第五条 学校领导在每学期开学,应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部门和分管的工作性质,提出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由学校两办根据学校领导的计划统一协调安排(此项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六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此项由组织部安排)。

第七条 学校领导应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通过到课堂听课或深入实验室调研,了解教学与师生的思想情况和工作学习情况(此项由教务处安排)。

第八条 建立学校领导走访师生宿舍和膳堂制度。新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重要节假日,学校领导要到宿舍、膳堂看望师生,了解群众的情绪,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此项由校长办公室安排)。

第九条 建立学校党委常委联系民主党派、侨联负责人制度,与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不定期进行联系,与党外人士广交朋友,倾听党外意见(此项由统战部安排)。

第十条 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保证每周利用一个下午时间安排一位校领导接待教职工来访,倾听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情况,解决教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此项由信访办公室安排)。

第十一条 提倡学校领导现场办公,及时解决问题,涉及多部门交叉的问题,有关领导应事先协调,提出方案,相互配合,积极解决问题,避免相互推诿,久拖不决(此项由校长办公室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在调查研究中要善于总结,写出调查研究报告,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及时推广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事迹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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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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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一、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收费公示制度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

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方尹小学

20xx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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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校调查研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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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认真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在规定,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增强我校教育收费的透明度,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六、对于学生代办费每学期应有结算清单,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长监督,由家长签名同意,并有回执。

安定区李家堡初级中学

预算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成

组员:周

民主理财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我校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目的,根据《甘肃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学校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学校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学校要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定区李家堡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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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5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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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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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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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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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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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对林业的主要需求已经转变为生态需求,北京市把紧紧抓住举办奥运会、建设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做为重要的历史机遇,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延庆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林业整体的发展上看,对服务于总体功能定位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我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

(一)森林资源现状

建国初期,全县的森林面积只有12667公顷,森林覆盖率不足7%,活立木蓄积量只有15.7万立方米。据森林资源第六次清查结果显示(2019年调查):全县土地面积19926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51228公顷,占土地面积的75.9;其它土地480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1。全县人均占有林业用地0.6公顷。

从蓄积看,全县活立木总蓄积180.9万立方米。全县人均占有林木蓄积6.7立方米。

由于森林面积的增长,灌木林面积的扩大,使全县林木绿化率从99年的55.4增加到现在的69,提高了13.6个百分点,年平均递增1.9个百分点。

(二)城乡绿化

近年来,延庆县委、县政府下大力气对县城区进行改造,整治河道,净化污水,处理垃圾,植树、种花、种草,先后建起了香水苑公园、妫川广场、夏都公园、江水泉公园、妫水公园、三里河湿地公园、百泉公园等14处别具风格的大型公共绿地。目前,延庆县城的绿地面积已达616.6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8.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9.6。

2019年以来,康庄、永宁、旧县、八达岭、千家店五个小城镇先后被列为北京市重点绿化小城镇,新增绿化面积 1500公顷,城镇绿化建设初具规模,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自1986年开展花园式单位建设以来,延庆已累计建成“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234个,实现绿化覆盖面积700万平米。

从2019年开始,我县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出了绿色村庄建设项目,三年来,推进重点绿化村庄72个,栽植油松、刺槐、连翘等60个品种的大规格乔灌58万余株,创建达标“延庆县绿色村庄”48个,“首都绿色村庄”6个。

(三)人工造林效果

1993年,康庄风沙危害区核心区治理工程被确定为全市绿化重点工程,到2019年共完成荒山荒滩造林2161公顷,过去狂风肆虐、沙土飞扬的荒滩如今已经变成了绿荫冉冉,芬芳宜人郊野森林公园。

从2019年开始,我县开始启动北山绿化造林工程,先后进行了爆破造林工程、林业生态工程、农业生态工程,六年来,延庆北山绿化造林1333公顷,植树150余万株,苗木保存率达95以上,成为我县北部一道绿色的风景线。

2019年―2019年,全县完成荒山造林21.2万亩,保存面积20.3万亩,保存率达85。

自 1981年开展飞播造林以来,共开辟播区40余个,播区作业面积64.7万亩,成效面积30.2万亩,成效比48,使全县森林覆盖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从1987年-2019年,全县累计封山育林86.5万亩,达到成林成灌标准43.6万亩,使全县林木覆盖率净增14.5个百分点。我县还对全县范围的林区实施中幼林抚育、对残次林进行改造,使林区林分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通过多年来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延庆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2019年春,延庆分别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县”和“国家园林县城”。

(四)森林资源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生态资源。建立自然保护区12个,总面积6万余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30以上。2019年我县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先进集体”。

近年来,山区实行“五禁”,即禁垦、禁伐、禁牧、禁猎、禁采樵,并采取生态移民、保护植被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移民入川,使山区人口从过去的近6万人减少到现在的不足3万人,大大缓解了山区植被的压力,全县1300多平方公里的山区林木绿化率达到了82以上。

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林业生态站,专门负责生态林补偿、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了生态林补偿机制,全县有8600多名农民养山就业,对12.13万公顷生态林进行常年管护,防乱砍滥伐、毁林乱采、森林火灾、乱捕滥猎,有效保护了森林的健康和生态安全。

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各项林业方针、政策的同时,我县结合实际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加快延庆县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农田林网体系建设与保护意见的通知》、《关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办法》和《关于禁止家畜在野外放牧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有效地保护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在森林资源管理上,一是强化限额采伐制度,依法审批征占用林地。二是强化林业有害生物的测

报和防治。建立了由一个国家级测报点和23个市级测报点、27个县级测报点组成的国家、市、县、镇四级测报网络,监测覆盖率达100,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三是强化森林防火,建立了400兆网络差转等相关设备和7座防火嘹望塔;成立了有135人编制的县森林消防大队;形成了县、乡、村三级防火网络。四是强化森林案件查处。

(五)林业产业

长期以来,延庆县坚持造林绿化和地区经济发展、生态旅游、农民致富相结合,不断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果品、林木种苗、花卉、蜂业、生态旅游五大产业框架。一是果品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全县标准化果园面积达到467公顷,市、县两级旅游观光采摘果园总数达到14个、面积达867公顷,实现果品总产量5000万公斤,总产值达到1.2亿元。二是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强劲。全县累计育苗面积达667公顷,造林绿化工程苗木自给率达到了90%。三是花卉生产开创新局面。延庆的冷凉花卉独树一帜,种植面积达167公顷,其中菊花生产基地67公顷,百合种球生产示范基地13公顷,2019年花卉年值达到了1300余万。四是蜂业规模继续扩大。全县蜂群总量已达到1.65万群,开发了蜂蜜、王浆、花粉等三个系列几十个品种的绿色蜂产品。到2019年底蜂产品总产值922万元。五是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依托丰富的林业资源、优美的绿化景观、良好的生态环境,延庆县已开发建立了八达岭、松山、玉渡山、莲花山等28个旅游景区景点,2019年,全县各旅游景点接待海内外游客1017.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1.91亿元。其中民俗旅游接待游人112.1万人次,实现收入3533.7万元。

二、问题

(一)林业生态环境还很脆弱

虽然全县森林质量总体上正在逐步提高,但林分质量和防护功能还很脆弱。如全县林木总蓄积为180万立方米,按180万亩林地计算,每亩蓄积量仅1立方米。存在严重的有山没有树,有树不成林,有林不出材,有材缺效益的现象。在防护作用上由于人工幼林和灌木林比重大,没有形成乔、灌、草、地被植物复层林分结构,生态防护能力较低。

(二)部分荒山荒滩急需绿化

目前,我县尚有荒山荒滩6万亩,其中荒山4.5万亩,荒滩1.5万亩。荒山多集中在高山和远山,属困难地造林。荒滩多集中在采石场、采砂场和季节性河床,造林难度大。

(三)城乡绿化问题

一是城乡绿化的设计整体水平亟待提高。二是绿色村庄创建还缺乏自转。三是缺乏项目的支撑。

(四)森林资源保护手段

主要体现是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上。尤其是森林防火方面,野外火源防不胜防,具有突发性和扑救的艰巨性。病虫害防治以美国白蛾为主要的侵入性虫害,已对我们构成了极大的危胁。

(五)林业产业没有实现产业化

林业经济缺乏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更没有形成产业链,主要果树品种缺乏后续的加工产业,龙头的拉动作用没有发挥起来。

三、基本指导思想

我县今后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和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确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总体战略。以生态建设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坚持植树造林与资源保护并重,林业生态与林业产业并举,实施精品战略,城乡一体推进,加速构筑高标准的林业生态体系,高效益的林业产业体系和高水平的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构筑绿色屏障、保护绿色资源、发展绿色产业、建立绿色延庆的宏伟目标。

四、建议

(一)提升县城的绿化美化水平

县城是北京西北的一颗明珠,是全县的对外窗口,绿化美化的亮点首先应体现在县城。作为旅游城市和国家园林县城,总体绿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很多地方我们落后于同等发展程度的区县城。比如:我们公园不少,缺少各自的特点格调;街道绿化零乱;单位与居民小区绿化是我们明显的弱点;城市整体绿化投入资金少,管理水平差;县城与乡村结合部不管是绿化还是环境整治更是问题较多的地方。

突出延庆山水城市的特点,从建设理念上提高,关键是要有特色。

突出乡土树种的使用。如:小叶杨、柳树、榆树、国槐、臭椿、栾树、五角枫等。尤其是中山植被群中的橡栎类、桦、椴等应积极驯化入城,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回归自然。

突出城市森林的营造。延庆气候四季分明,冬季最好的景观就是城市森林,要在绿化黄土不露天的基础上多栽乔木,多植大树,让树冠层占领立体空间,实现城在林中,人在园中,路在绿中。

突出街道绿化一树一路、一路一景,设计主要树种,合理配置伴生树种。

突出街道、单位和居住小区绿化的通透性,内外借景,绿化成果共享,隔离墙应变为透视栏,形成整体景观。

突出居住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应结合花园式单位创建,研究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建设与绿化同步,给居民提供生活休息的温馨空间。

突出城市的绿化精品亮点。县城的各个公园都应是精品亮点,它们应体现不同的区域定位,形成一颗颗的闪亮明珠。

突出绿化美化管理水平。一方面需要投入,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检查督促,让城市的绿化美化成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

(二)提升延庆川区重点地区生态布局,加快四大生态走廊建设

四大生态走廊指:妫河生态走廊绿化;官厅水库延庆段库滨带生态修复;龙庆峡下游沙荒治理和北山旅游线观光产业带建设。四大生态走廊总面积约5.4万亩,是以县城为中心的生态环形圈,是提高延庆以妫河为主题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也是打造旅游资源,增加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四大生态走廊建设已例为县委、县政府的 “”规划,是必须完成的绿化工程。

四大生态走廊要以大生态、大园林、大绿化、大产业理念进行建设,突出点、线、面结合,路、树、景配套。绿化与园林相融,生态与产业双赢。

妫河生态走廊应突出妫河中段生态治理,贯通十二个景点,形成林药、林花、林草的林下经济模式,以植物材料装扮36公里全程。道路控制线内外结合,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并与周边民俗游结合起来。

官厅水库库滨带建设应突出湿地景观,不同的海拔高程线配植适地树种,乔灌草结合,形成延庆川区西部一道森林生态屏障。

龙庆峡下游沙荒治理应同一、二、三期8000亩森林相连,形成万亩以上的震撼性的森林景观,使龙庆峡与金牛湖湿地成为拓宽龙庆峡大景观的延伸,也是延庆水源地的重要保护区。

北山产业带西延古龙路,东伸香龙路,以路为线上下两侧发展观光果树带,这是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提高果园生产力的重要项目。

(三)提升重点小城镇的绿化

延庆现有15个乡镇,建议八达岭、康庄、张山营、大榆树、永宁、旧县、千家店、四海这8个小城镇绿化先行,形成以城带乡,以镇带村,以点带面,以重点带一般的绿化格局。

按照小城镇绿化达标条件,结合各自特点,扮绿、扮美、扮靓。

合理规划,适地适树,设计要突出以人为本和服务功能。

在重点抓好小城镇绿化的同时,加大花园式单位和绿色村庄建设力度。全县每年花园式单位达标不少于20个,绿色村庄每年不少于25个。

绿色村庄建设一定要同农民意愿结合;同农民收益结合;同环境整治结合;同新农村建设结合;同村庄规划结合。

村庄绿化要形成村庄森林环抱,街巷林荫遮道,公园花妍繁茂,庭院果香人笑的效果。

(四)提升路网、林网、水网的营造和管护

我县的路网、水网绿化是比较好的,绿化率已经达到了95%,效果十分显著。“三网”绿化是延庆川区绿化的骨架,是连接城镇、保护农田,构建山区生态的基本网络。农田林网在“三网”中是建设的关键。虽然我们研究了很多政策,但效果均不理想。农田林网推进困难的核心是其长远利益与农民近期收益碰撞而出现的裂痕。

突出村委会的组织作用和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村要结合县政府的政策同农田承包者利益挂勾,让农民收益得大头,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提高苗木质量,适当大苗,当年成活,三年成林。

村里专门看护或责任制到人头。

依法严惩毁林者。

(五)提升造林质量,消灭宜林荒山荒滩

延庆现有宜林荒山4.5万亩,荒滩2.5万亩,“”期间可消灭宜林荒山荒滩。

荒山荒滩面积越来越少,造林也就到了关键的攻坚阶段。因为立地条件好的地块已经造完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且近年干旱少雨,保证造林质量才能确保成活。

“”消灭宜林荒山荒滩这在延庆历史上是件大事。延庆解放初期森林覆盖率不足7%,2019年是56.29%,在消灭宜林荒山荒滩后,全县森林覆盖率可达到60%,这将是历史性的飞跃。

消灭宜林荒山荒滩绿化后的重点将从山区下移川区,绿化重心从荒山绿化向农田林网和城镇村庄绿化转移。造林绿化新的战役已经开始。

消灭了宜林荒山荒滩不等于山地林业无文章可作。如残次林改造、灌木林地改造、中幼林抚育和近自然经营及森林资源保护是长期的。

(六)提升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力

我们通过解放以来的几十年的努力,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并举,山绿了、林子多了,保护森林的责任也就更重了。当前森林资源危害最大是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挖掘林业历史文化底蕴与沿革和森林文化、花文化、野生动物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等,不断满足社会需要。宣传森林生态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提高人们热爱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形成生态环境道德和全社会造林、爱林、护林的良好风气。全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通过文学、书画、美术、音乐、诗歌等多种形式树立和传播,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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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会计委派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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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度改革情况调查思考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稳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要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精神,我市从1999年开展了会计委派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几年来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会计委派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治理“三乱”和私设“小金库”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铺张浪费、贪污腐化,堵塞会计管理漏洞,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存在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需要加强研究和进一步改进。

一、我市开展会计委派制度改革情况综述

目前,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向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派驻单位履行整体财务活动监督职责的人员,派驻财务总监的对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我市从1999年11月开始探索向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工作以来,至目前为止,全市共成立7个派驻财务总监管理专职机构,共向60个市(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专(兼)职财务总监40人。根据《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3号),财务总监行使的职权主要有:监督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帐簿、记录会计凭证、形成会计报告,监督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监督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单位依法取得、使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和国家专项资金、监督单位国家财产的占用和使用,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二是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其具体做法是“集中核算,统一帐户,分户管理,权属不变”,即统一使用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一个帐户,注销镇属各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个帐户;取消各个部门的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每个部门重新选任一名报帐员;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独立核算为统一核算,变统收统支为报帐制。目前全市共有32个乡镇试行了乡镇集中核算的改革模式。

三是村帐镇管。从XX年8月份起试行村帐镇管。该镇做到“统一一个帐户”,即注销各村在信用社开设的12个帐户,统一使用镇开设的一个帐户;“取消一个岗位”,即取消12个村的会计岗位;“转变三个职能”,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独立核算为统一核算,变统收统支为“收支两条线”。在此基础上,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管理范围,12个村的所有收支均列入统管范围;二是明确资金的权属。凡纳入统管的各村资金,其资金的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仍归属各村不变;三是明确统一会计核算。各村所有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资金的监督,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均由镇办理和承担。

二、我市会计委派制度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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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林业三严三实调研报告范文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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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三严三实调研报告范文

篇一

近年来,我县以“国土增绿,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与兴林富民相结合,成果巩固与产业培育同步,林业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发展现状

1、第一产业发展迅速。全县林业用地面积为100.65万亩,其中有林地68.43万亩、疏林地3.6万亩、灌木林地1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0.02万亩、宜林地17.6万亩。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43.43万亩,公益林57.22万亩。全县活立木总蓄积为105.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38.49%。干杂果产业基地建设顺利,现有干杂果总面积17.5万亩,其中柿子13万亩,核桃2.6万亩,红枣1.9万亩;干杂果总产量7万吨,产值7000万元。

2、第二产业基础薄弱。在干杂果深加工方面,建成年产柿饼500吨的加工企业1户、小型加工厂3户,建成柿子醋生产线一条,加上农户采用简易手工自发加工部分,据统计,全县每年共加工鲜柿13000吨,市场销售鲜柿45000吨,还滞销1吨;随着柿树产量逐年增加,柿子滞销现象将越来越明显。木材加工业底子单薄,全县木材加工业仅有49户,主要有带锯解板15户,寿木加工25户,原木经营4户,农具配料加工5户;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精加工产品主要是梨枣木工艺制品,如擀面杖、捣蒜窝、拐杖、碗、酒杯、麻食板、茶叶筒、调料盒等生活用品和神仙葫芦、木猴等旅游工艺品,但设备简陋,技术和工艺落后,各类产品档次低,不具备规模生产,年经济效益不足500万元。原木材年销售200余万元。全县第二产业年产值700余万元。

3、第三产业发展起步良好。近年来我县以“发展大旅游、建设大产业、开发大市场”为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激活市场、强化两翼”的发展思路,以历史文化、休闲养生、自然观光、乡村旅游为重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使森林旅游产业开发焕发出勃勃生机。五年来,我县相继投资5.53亿元,实施了大佛寺景区改扩建和周边环境治理、紫薇山公园、泾河防洪景观带、公刘教稼苑景区、泾河龟蛇山大峡谷漂流、程家川古民居、侍郎湖生态休闲景区、拜家河观光农业长廊等十项旅游景区建设,旅游景区已成为我县林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目前我县林业产业发展步伐虽然较快,但经济效益依然偏低,仅为8000余万元,人均272.1元,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1%。

二、存在问题

1、森林改善环境能力低下。目前我县森林林木多为近十年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保存的中幼林,虽然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变,地表径流量逐年减少,但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能力还不能充分发挥,水土流失治理进度仍然缓慢,人居饮水严重不足。

2、干杂果产业存在“大资源,小产业”。贮藏、加工和深层次开发业发展滞后,干杂果中名优品种匮乏,市场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干杂果品种结构不合理,优质主栽品种不足。如柿子面积达13万亩、核桃2.1万亩、红枣1.9万亩,分别占干杂果总面积的76.4%、12.3%、11.1%,但引进和繁育新优品种面积太少,占总面积不足15%,致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未能将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3、林业资源开发层次较低。森林旅游业开发水平较低,正处在起步阶段,综合服务设施还不健全,难以吸纳外地游客来彬观光旅游。木制旅游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现有的均是一些小型加工企业,没有先进、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产品粗糙单一,难以满足广大旅游者的需求。

三、几点建议

1、狠抓森林抚育工作。对于目前建成的中幼林积极开展抚育工作,应通过对森林合理抚育,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抗逆能力,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提高森林生产效能和生态服务功能,控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2、狠抓依法治林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果。全面监督重点区域的森林资源管理,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的核查,准确把握森林资源信息动态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有效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3、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打造、集群发展、点面结合、形成优势的原则,真正把引导、扶持产业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一是成立专门的柿子产业机构,采取招聘考试、竞争上岗的办法吸收一批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的大学生或抽调现有技术人员,组成彬县柿子办。选派专业人员出外学习有关柿子深加工的先进经验,为柿子产业发展奠定基础。二是针对我县柿子园的经营现状,积极实行流转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地处山沟里的原属一家一户所有的柿子树及集体所有的柿子园承包给善于经营、有能力作务者,走集约化的路子,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三是建立专业合作组织。

在群众生产方便、热情较高的村,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果民,进行户间联合,组建专门经济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组成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规模生产,进一步培育优势产品,寻找和开发市场,以经济组织形式应对复杂、多变、激烈竞争的市场。

4、增加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和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争取国家、省、市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提高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力争在经常性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科技教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旅游等事业的投入。在资金使用上,应增加后续管护资金,保证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持续发挥。

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洛宁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发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鲁山县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1000亩,*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30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达到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20*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来源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桐柏县为例,1999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18.5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2452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发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桐柏县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积为118万亩,目前,已增加146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116万立方米增加到1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37.8%提高到42.1%。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桐柏县,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15个,良种接穗(芽)100万节,推广优良品种58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36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桐柏县的调查,全县依靠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XX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桐柏县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买荒山200亩,发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义马市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1000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灵宝市农民罗眼科,从1993年起承包荒山4万亩,自筹资金1000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6000亩,投资150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15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10万余斤,产值达50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规范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规范等问题。

第二个方面,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大多数投资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刚刚起步,现行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建立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采伐制度等还停留在旧有的框架内,造成林木经营者经营上的约束性,客观上对林权流转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二是没有法定的评估机构,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也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有相当一部分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如某国有林场,通过不很公开的协商,将本林场3500余亩林地全部承包出去,承包期20年。协议中将现有林木资源无偿交给承包方经营,待承包期满,承包方也无偿将林木资源交给林场。字面上好似等资源交接,但实际操作起来远非如此,林场现有林木资源,多为中、近熟林,其价甚巨。若采伐后转租别人耕作、木材收入和地租收入两得,快到期满时再造林,还场以幼林,则国有资产流失的结局不可挽回。

(三)操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有的没有依法实行公开;有的发包时没有依法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有的合同条款不完备甚至是没有书面合同。不规范不仅表现在程序上,有些在实体内容上,也有不妥当甚至是违法的情况,如超出法律规定的流转范围实行流转、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约定双方的权利等。除了部分流转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以外,林权流转普遍缺乏监督机制。如在我省新兴的“林木认领托管”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均存在有不同程度的不实之词和误导之嫌,他们假借有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的名义,夸大宣传其经济效益,错误宣传《林权证》的性质和效力而分散委托人对托管协议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关条款不严谨、不完善,投资人一次性投资后,对公司执行合同情况缺乏约束与监督,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应对该公司可能出现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将可能酿成经济纠纷甚至社会事件。

(四)政府干预多,服务不到位

目前,全省的林权流转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推动。有的地方对流转方式实行“一刀切”,强令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宜林荒地的拍卖,重数量不重质量;有的地方甚至对经营者种什么树种、林种作出规定、强行实施,侵犯林农经营自主权;有的地方随意撕毁原来的承包合同,强行将已经承包的林地收回,再进行“拍卖”。竞标者主要是本地农民。虽然也有跨区域投资者,但在流转规则、成交价格等方面,以县域为单位,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全省尚未建立信息丰富的交易平台从而培育流转价格具有参考意义的市场。

据了解,目前仅“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XX年9月1日成立)的经营范围中有代理林权交易的内容,尽管自行制定了《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活立木托管暂行办法》、《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证明托管办法(暂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但仍处于萌芽的状态。从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进一步推进林权流转工作的需要。

四、促进林权合理流转的途径

(一)在较高层次上完善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法律法规的滞后已成为林权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对投资者来讲,需要一个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流转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监督、管理,进一步地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讲,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确定其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而这些内容,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规定和行政管理要求来看,不是哪个部门或地方政府文件所能够规定的,有些内容甚至是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作出规定的,如前所述的流转范围问题、资源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问题、采伐管理问题等,必须通过修改《森林法》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才可得以实现。

(二)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各种形式的流转,都应当建立在科学规范的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底价,才能保证流转依法有序进行,实现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是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参数表和各主要临终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二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三是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满足工作需要。

(三)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培育和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要真正将林权流转推向深入,就应该在保证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建设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营的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固有特点,培育和完善森林资源市场,一是要有大量能够在价格上进行量化的待转林权;二是要有畅通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三是要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建设等;四是要有完善的市场监督保障机制。

(四)准确定位,合理发挥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权流转工作中的作用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运营规则的要求,明确其对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做到既积极推进,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既严格管理又不干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既加强监督又全面提供服务,充分、合理地发挥职能作用。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又要积极开展实际工作的调研;既要认真进行规划设计,又要搞好技术服务;既要大力指导评估机构、队伍的建设,又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促进我省林权流转工作的依法、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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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调查报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一些思考_调查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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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一些思考

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性质、目的意义及其内容、形式方法都凸现战略性,无论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监改监教,还是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职能发挥的结果、过程及其方式方法都具有战略性。因此,我们在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时,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和角度来思考,着眼长远,统揽全局,创新思维,创新作为,卓有成效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从而推动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化进程,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创新思想理念。 司法行政系统内外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一是系统内:许多同志认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职能弱,职权太小,工作推动难,事倍功半;领导不重视,吃苦不讨好,有苦劳没功劳;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出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但实际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任重道远,依法行政仍脱离不了“依权”行政的束缚等。二是系统外:大多数群众不知道司法行政工作是什么,政府部门包括政法系统其它部门及社会组织许多都不知道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做什么,表现出的思想倾向:司法行政系统没有什么具体职能、任务,这种系统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提出撤、并、转等。这两种思想倾向严重阻碍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制约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针对这两种思想倾向,只有坚持“xx大”报告中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民主与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理论为指导,创新思想理念。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改监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普及法律宣传,旨在普遍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法人和自然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推进民主与法治。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理论与实践的要求,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战略举措。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组织形式、组织网络、调解人员的性质、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履行等,它在形式上是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其实质人民调解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自选、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监改监教从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强制改造教育,实质仍是法制精神的反映。法律服务不仅是直接的具体的完善的法制教育形式,而且是依法治理重要的载体,推动普法依法治理的贯彻落实。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及法定的受援人提供社会性法律帮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和民主精神。只有充分理解认识到司法行政系统职能的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两种错误思想倾向,确立司法行政工作是促进民主与法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推动力量这样一种新的思想理念。 ·(二)充分认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主体地位。 司法行政系统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司法行政每个同志都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个体。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作用是司法行政系统及每个系统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赋予每个同志的职责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内存在的那种思想倾向源于自身存在的忽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观、职责观。我们要消除那种消极被动的、无所作为的观念,必须牢固树立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观念、职责观念,创新理念,并结合司法行政职责、职能及面临的实际工作现状,创新作为,努力从困难中、困惑中寻找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突破点、突破口,探索新亮点、新天地,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点、新平台,这样才能创造新业绩,创造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新环境。司法行政工作只有这样不断地锲而不舍地去开拓,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地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贯彻落实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系统内外存在的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最终取得党委、政府及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才能形成履行职能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职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 (三)充分认识司法行政职能的社会性。 ·从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责职能、目的意义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必然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组织、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群体共同参与,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推动民主与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说必须充分地组织、协调社会各群体的广泛参与,共同推动民主与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只有这样司法行政职能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凸现司法行政职能的社会性。因此我们要摒弃那种就司法行政而言司法行政的思想倾向,把司法行政系统孤立起来,断隔与外系统的联系,忽视外系统对本系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推动促进作用。这是系统外部对司法行政工作产生错误思想倾向的根源。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职能的社会性,这是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理论要求,也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要求。 因此可见,要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首要的是解决认知问题。只有消除认知障碍,我们才能在坚持“xx大”精神指导下创新思维,为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根植思想基础,创造动力源。 ·二、根据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创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轨迹。 ·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民主与法治,实施依法治国,这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根据,也是司法行政的实践目标。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创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轨迹,实现这一实践目标。 (一)围绕目标,创新司法行政工作内容,促进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 党的“xx大”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有效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完成时代赋予司法行政工作新目标,当前应紧紧依靠党委,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重点解决好六个方面的问题。 · 1、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这是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基础。围绕“四五”普法“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目标,认真组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着力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公民的法律意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采用普发法律常识读本、媒体宣传、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多样的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1)结合农村民主与法制模范村的创建活动,把村(居)民学法、法律考试纳入创建范围,组织村(居)民学法活动,以对村(居)民学法情况考试的形式推动村(居)民学法活动;(2)在广播、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开设“法治园地”,系统性地、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3)组织重点普法对象开设法律讲座课堂,邀请法学专家授课;(4)举办法律“148”广场咨询活动;(5)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者、公证员担任各执法单位、市场主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使其在为各主体单位作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法律宣讲活动。 二是推动建立采用学法考试与公务员评定、执法资格确认、职务任免相结合的制度。公职人员必须系统了解中国法律基本常识,熟悉掌握执法活动的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每年度系统组织一次学法考试,考试成绩与公务员绩效评定、执法资格确认、职务任免相挂钩。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评定为称职公务员,不能获得执法资格,不得提拔任免,实行一票否决制。以此推动公务员学法,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在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过程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三是在中学教育中增设法律常识课。订制法律常识课教材读本、每周开设二至三课时法制课,并组织学法考试,成绩纳入学生考评中。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的职能。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以此开展对企业经营业主及其内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2、努力推动依法行政。这是政府行政部门对社会各领域,各群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行政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积极促进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重点抓住四个环节:一是协调组织对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二是协调组织对执法单位公职人员适用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离岗培训。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40%以上不及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进行适用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提高。三是推动实行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单位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四是推动建立行政过错责任庭审制、人民法院庭审与行政执法活动联系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对象投诉的,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开展庭审活动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执法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3、维护公正司法。这是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一环。司法公正是民主与法制精神的重要标志。法律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维护司法机关独立的公正司法权力,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服务参与司法诉讼的功能,推动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秉公办案,防止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维护司法公正。 4、法律维权和法律援助。这是法人和自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本质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任何组织、法人还是公民个人都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法律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切实维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发挥法律维权和法律援助的职能,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维权中介机构,受理法人和公民的维权请求,指派法律从业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以法律切实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老、少、困、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及军人开展法律援助,使他们同样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使法律援助成为法律维权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政府维护弱势群体及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窗口。 5、法律服务。这不仅是直接的普法形式,而且是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良性发展,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司法行政职能重要体现。法律服务市场繁荣与否,能够突出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更显示地区的法制秩序和法制化水平。它是经济建设软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制文明的窗口。因此,建立完善的充满活力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加强司法行政职能,凸现司法行政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中的积极作用。一是推选律师担任政府及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法律顾问,引导其参与政府及各行政部门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活动,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在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决策、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推动法律服务渗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这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正常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保证。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法制宣传,提高经营决策者的法制意识,引导市场主体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促使法律服务渗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中,以此来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化、法制化。三是广泛开展依法公证活动。合法公证是审查确认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合法性和支持诉讼活动的有效法律手段,是提高法人和自然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依法治理的有效方法。四是推动法律服务成为依法治理的有效载体。 6、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是依法治理的实质内容,也是加强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主阵地。今年初,司法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在全国广泛开展“民主与法制模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我们应按照8项标准:(1)创建活动组织网络健全;(2)坚持依法建章立制;(3)普法教育取得成效;(4)民主管理规范有序;(5)村级经济发展壮大;(6)矛盾调解得力有效;(7)社会治安环境优良;(8)村干部团结廉洁。十项制度:(1)依法治村制度;(2)民主选举制度;(3)村委会工作制度;(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5)村务公开制度;(6)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7)村干部勤政廉政制度;(8)民主理财制度;(9)村干部年度及离任审计制度;(10)普法教育有制度,全面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开展。同时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它在化解民间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依法治理、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积极探索适应形势要求科学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从配齐配强司法所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培训,运用激励政策激发司法干警及人民调解员工作热情,加强司法所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等方面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发展。通过民主与法制模范村的创建活动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加强,凸现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行政职能是包含着以上6个方面有机组成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紧扣这6个系统环节,创新司法行政工作内容,就能有力地促进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围绕目标,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今时代,科学知识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中,我们欲有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实现既定目标,必须积极引用现代科学知识,创新思维、创新作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行政工作就其职能而言是一项长远的、渐进的社会性系统工作,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组织协调的功能,广泛组织协调社会各系统、各群体的广泛参与,保持与各社会系统的广泛联系,相互促进,才能产生事半功倍的积极效果。 1、系统内部各部门的相互联系和促进,是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整体功能的内在要求。 普法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为其它各项职能发挥创造法律素质源体;依法治理不仅促进治理对象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为其它职能的发挥提供物质动力资源;人民调解职能的发挥为其它职能发挥提供生命源泉;监改监教为其它职能发挥提供重要辅助;法律援助为其它职能提供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力量。由此可见,司法行政系统内各职能部门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必须加强系统内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相互贯通,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功能。同时,司法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还必须与其它社会系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与妇联、法院、民政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又如,公证工作与社会各个系统密不可分等。 2、司法行政系统与社会各系统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无论是普法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还是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改监教,都与社会各个部门有着密切联系,相辅相成。 由此可见,司法行政系统由其职能社会性所决定,与其它各社会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司法行政职能的发挥应积极运用系统理论知识和其它相关理论知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广泛有效地组织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才能使司法行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才能够凸现。 三、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创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司法行政保障功能,促进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司法行政队伍人员、思想素质、技能结构千差万异,包括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也各不相同,人员紧缺,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状况普遍,要保障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引用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建立系统的目标考核管理奖惩机制和严格的制度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状况,研究党的“xx大”精神贯彻落实过程中产生的新机遇、新挑战。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司法行政新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来保证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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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调查研究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9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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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报告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公办学校关系没完全理顺、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考核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校长一言堂、内部管理同质化、民主监督机制失灵和社区与家长没有真正参与学校管理等。不仅降低了教师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而且也制约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排除他律性因素干扰即去行政化来理顺外部制度环境,通过加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及通过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对此,我们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如何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落实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学、促进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问卷和访谈,并就促进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公共教育管理领域内的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一般有三种管理水平:一是法制管理水平,二是制度管理水平,三是两者在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上的自觉的意识管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关系的根本特征不是制度性的,而是以行政性(上下级的)、管理型(管与被管)、习惯性(随意地、人际的)为根本特征。”这一教育行政管理特征尽管具有的精确、快速、效率、成本低等优点,成为实现政府职能专门化的普遍做法。但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教育行政机关成了“大校长”。公办学学校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在人、财、物、课程及其它教学业务方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校本管理远未形成,依法自主管理难以实现。

学习评价评价搞成“一刀切”。现行学校评价制度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指定的机构,功利化取向十分明显,评价指标体系“一刀切”,统得过死,没有顾及学校的差异和特色,对学校多元化、差异化发展,有一定负面引导作用,导致了现代教育观念难以贯穿和指导教育教学全过程,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实施,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和允许有差异地发展的目标难以全面实现。

人财物上学校成了“肌无力”。在先行管理制度下,表面看起来学校很风光,满身肌肉,实际上是“肌无力”。一些公办学校应获得的公共教育经费难以落实,在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生源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层面的一些亟需研究的问题。如需要的教师进不来,“富裕’的教师出不去,经费筹集渠道单一,开支管得过死,经费常常是捉襟见肘,学校招生权受到限制。制度因素导致部分学校的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学校管理搞成了“家长制”。首先是学校决策机制存在问题。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部分学校校长缺乏民主意识,养成“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教职工难以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工作。二是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决策预案不充分,决策程序不民主,决策结果不透明。决策和执行分离,决策的有效性不高、指导力不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管理方式陈旧。学校管理仍沿用传统的金字塔式(层层垂直命令式)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组织上过分庞杂、管理结构上多层次、管理职能上多重叠、管理手段上高集权,因而,在现代组织管理中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管理模式强调实行扁平式管理,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直接面对政策对象,解释政策初衷,增强政策认同,保障信息畅通,从而使管理更加有效。

学校管理相对封闭——搞成了“孤岛”。制度的分割作用,导致部分学校不能与社区、家庭沟通。这一切,都与学校制度的相对落后、现代学校制度尚未系统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科层制管理难以应对后工业时代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在公平、质量、效益等各个方面遭到质疑。教育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对学校尤其是校长在处理复杂事态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无论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还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在当前都无法回避“去行政化”这一改革命题。为此,我们接受了中国教育学会整体改革委员会课题《现代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体系建构研究》,假定在管办评体检成熟的情况下,学校应该如何建构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回答建构依法办学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二、目的和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毛泽东同志的经验总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新型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可以说,今天我国的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变革上,而制度变革的核心是如何对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

学校现代教育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学校“去行政化”它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对公共教育领域里长期存在的政府对学校管理和教育实践活动干预过多,以及服务单一化、僵硬化等弊端而提出的改革问题,目的在于削弱教育行政过程中的权力性、强制性等要素,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专业技术指导能力。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而客观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对此反应,以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现象及去行政化实践探索作为问题焦点,重点分析和探讨去行政化对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研究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为学校现代制度建设研究提供基础。

三、调查内容、对象与方法

为此,2019年上半年,我们以“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改革”等内容为主题,分别对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社区及家长代表。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300份,回首250份,回收率80%。同时我们组织访谈5次。然后采用统计分析,形成报告。

四、调查情况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均有较多的行政干预,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进程。因此,去行政化不仅局限于高校内,基础教育领域内同样迫切需要去行政化。

当前学校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有:

(一)教学行政部门对学校管过多。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是伴随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学校制度而提出的教育改革方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具备了有关对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权利;而学校作为法人单位,必然希望能够自主、自律地按照各校的办学传统和理念进行改革,然而却因各个学校基本上不具备有关作为组织条件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决定权,而必须依赖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这就构成了现实中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既限制又依赖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也成为制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公办学校政府办,公办,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政府怎么管学校的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一手包揽,从校长任命到教师选聘,从学校制度建设(怎么办学)到学校评价都是政府说了算,结果学校千人一面,同质化想想十分突出,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办学校的多元化需求。对此被调查者颇有微词,

绝大多数人认为“当下的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主管部门管得太多,学校自主权有限” “校长任命制,专家办学特色不明,校长过分依赖主管部门”,学校“管”得太死,制度没有激活教师积极性。教师对于“论资排辈”,绩效分配“大锅饭”现象很是不满。部分家长和社区代表也觉得管理主体单一,缺乏建构社区和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

(二)任命制不利于校长职业专门化。教育人事管理行政化的特色就是实行校长任命制为主,学校校长是靠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培养,形成近亲繁殖和裙带繁衍,这无疑把有些具有现代校长素质、办学理想和创新型人才排除在外,有些人当了校长以后,把校长当官做,眼睛向上,只对主管部门负责,缺乏眼睛向下服务于教师和学生的精神,对学校发展、对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负责的意识淡薄。

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80%人拥护“自荐竟聘”和“民主推荐”。绝大多是人认为学校去行政化,校长应该实行职级制,走专家化发展道路,一边校长全心全意办好学校。在访谈中大家认为,校长任命制是比较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这种选拔方法一方面不能保证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当选校长,使得选拔校长的过程成为一般行政干部交流的过程,不利于校长职业的专门化;另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教育局一些业务科室与基层学校在行政级别上出现“倒挂”现象,加大了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学校进行有效管理的难度。

(三)协调选聘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是学校管理的永恒主题,然而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由多部门协调选聘教师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降低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一办法是一把具有“双刃剑”:一方面由多部门协调选聘起到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作用,以防权力过于集中到某一部门;而另一方面,教师职业是“以作为教育者的使命感和深厚的教育热情为基础的,而且具有广泛的教育涵养,能够深入理解学习能力、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及人的成长和发育规律,具有出色的教育艺术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职业。”

面对这样一个既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又要求具有较高责任感的专业群体,有必要由专门的机构对教师进行认证、选聘和考核。采取多个部门选聘教师的做法,难免运用一般行政原理,加大了横向行政部门干预教育的随意性,从而降低了教师这一职业的专业性,这必然很难从入口处把好教师队伍素质关。

调查和访谈表明,在被调查中80%的人希望,专门机构(第三方)选聘,学校使用,主管部门备案,也有部分赞同学校选用,但担心学校领导暗箱操作。

(四)职称评聘分离可谓一把双刃剑。教师职称和职务不搞一刀切和终身制,去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代表提出,目前实行的绩效工资的高低,一个重要的参评依据就是职称的高低,职称“终身制”使得一些学校的部分教师只要评上高级职称就认为万事大吉,在之后的工作中不再“卖力”。建议取消教师职称“终身制”。解决教师不思进取、高原现象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学校采用评聘分离,地址高评和高职低聘,行政部门搭建促进教师校际交流的平台,促进教师良性流动。

在绝大多数受访对于“教师学校使用教师时,不搞终身制,根据学校编制的职称职数,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有利于调动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技术终身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正向交流和合理流动;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动态管理。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学校领导必须制定公正公平的制度,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否则会造成人心惶惶,不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

(五)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素欠缺。“管、办、评”分离后,学小现代教育管理制度,依法办学,民主管理,一方面学校必须成立学校民主管理机构,引进现代企业管理你年和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求扩大学校管理主体的内涵,引进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将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专业评估。而这一切目前都不够成熟。

大家认为,依法成立由校长、学校行政、教代会代表、骨干教师、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的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作为学校管理的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学校的向心力,有利于学校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畅通教师的各项诉求渠道,保证学校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减轻校长日常事务管理,专心思考学校发展,体现专家办学的优势。

绝大多数人支持引进“第三方”评估学校,因为专业机构的评估一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校特色,既体现科学性和有效性,有体现了客观、公正、科学的。但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专业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换汤不换药;目前专业机构很不成熟,难免出现偏差。

对当前的“社区”和“家委会”参与学校办学的普遍看法是很不成熟,社区办学还停留在形式上,.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一样,目前社区办学积极性不高,很难从实质上参与学校办学。目前家委会大多属于帮、为学校解决具体问题的机构,还没有真正参与到办学过程中。家委会显得比较松散,成员的素质和积极性参差不齐,很难形成一股参与办学力量。

(五)现代学校制度要求高素质校长。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也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政治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校长作为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首要负责人,应该关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并在校内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推进和建构现代学校制度的灵魂人物。因此校长必须具有现代眼光和博大情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不断创新的精神,民主的智慧和深厚的情感凝聚力是校长必备的素质,所以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好校长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大家不约而同的认为:好校长应该具有:对我国教育现状保持清醒的头脑,是教育的思考者和实践者,具有教育家办教育的战略思考;要有法制意识,发扬民主,依法治校,满怀激情引领教职工办好学校;要有教育理想和教育激情,主动地为师生服务,具有管理即服务的理念;要有科研思维,沉下身子回到课堂,与老师们一起研究和解决课程设置、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是课堂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学习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办出学校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六)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些想法。大家对现代学校的一揽子制度的看法有:一是看好现代学校制度,认为着一揽子制度很系统,如果能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小,机制的效益会很高;制度很科学,广大教职工通过校务委员诉求和讨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自觉行为,充分体现民主治校的思想。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看好,认为制度很繁琐,关键是很难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高,执行力度很大。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不合符当前实际,因为教师已经适应了为管理而管理的制度。

校长所担心的是现代教育制度将人事权下放、经费包干给学校意味着对校长发出了挑战:.挑战校长的法律意识,校长是否有依法办学,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民主意识,校长能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挑战校长的责任意识,校长是否有向政府负责,向社会负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办学智慧,校长是否具有办学能力,能把一所学校办成好学校;挑战校长的创新意识,校长能否运用教育智慧,以创新思维推动学校特色发展。一句话,校长愈来愈不好当了。

当然要推行现代学校制度路还很长,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的前提是政府松手,简政放权,去行政化,实现“管、办、评”分离,而实行“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放权”,否则一切免谈。

四、思考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的行政干预过多,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因此,在基础教育领域内去行政化,建设依法办学的现代学校管理体系,对于深化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思考建议:

(一)改革校长选拔制度,实行中小学校长专业职级制。一直以来,我国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的一个机构,中小学校长也具有行政级别。具有行政级别的校长忙于行政事务,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上来,也无法关注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诉求,容易忽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造成教师从事教育改革的职业权利与职业能力严重缺乏,“教师的不支持与不适应使教育改革只能得到有限的、支离破碎的执行,使教育改革形式上变化较多,实际进步很小。”

人事部提出对事业单位人事实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为此,近年来,在上海、中山、潍坊等地区试点运行了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践表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把校长职位与其原来的行政级别脱离,通过选聘、考核建立起新的一套校长职级系列,目的在于减少学校教育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养教育家办学的氛围,这项改革可以视为是当前我国教育去行政化一次试水。

潍坊市在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认识到教育家办学的重要性。从2019年起就推行校长职级制改革,从最初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到实行校长职级制、任期制,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基本上阻断了传统的行政官员担任中小学校长的路径。2019年,该市成为国家试点的校长职级制改革单位。目前,该市正通过采取后备人才制、校长遴选制、校长职级制、校长薪酬制、校长任期制、校长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流任职制、县市区教育局长任职资格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继续完善该项改革。

与传统的校长任命制相比,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校长的选拔、考核以及调配归口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减少了横向部门之间的行政干预,实行公开遴选制,为教育家办学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减少了校长过于繁琐的行政事务,增加了投入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有助于校长职业化,为培养教育家办学创设了平台;三是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和创新意识,有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不过,在现阶段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展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校长任命权不在地方教育局,即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实施职级制改革的主观愿望,但很难付诸实施。二是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要有比行政级别更具吸引力的改革条件。潍坊实施职级制改革,是采取与校长职级制改革相适应的薪酬制和任期制等配套改革环节予以保障的,这需要政府统筹支持,单靠教育行政部门是不能够实现的。

(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制度。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来看,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受制于三方面要素:一是学校自主性的外部保障机制——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下放包括人事、预算和“学校管理规则”在内的管理权限;二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保障机制——学校内部组织的重建和学校管理者能力的提升;三是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实行社会参与,促进教育管理民主化。建议今后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首先,要解放思想,推广校长职级制改革,保障校长职业的专业化水平。校长职级制,对于加快实现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与机关行政级别脱钩,建立校长职级制,不仅可以保障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权与人权的相对统一,也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放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教育家的培养。实践表明,通过取消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举措不但没有影响教育质量,反而唤起了校长和教师的改革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年轻的教育家型的校长正在实践中脱颖而出。

其次,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是要实行简政放权,也就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放权。以教师编制为例,目前,结构性缺编问题比较突出,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有必要重新研究和制订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适当增设一定的弹性编制给地方,因地制宜地解决结构性缺编的问题。有了一定的弹性编制,既可保障每校每年都有一定比例教师能够脱岗培训,又能保障教师有效流动,同时也有效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实践表明,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具备解决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的主动性和相应能力。如山东省寿光市通过“政府出资,教育局招聘,学校用人”的灵活机制,采取了“动态编制”办法有效解决了高中教师缺编的问题。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在管理学中,自主权包括财权、人权、物权和事权,在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人事权、公用经费使用权转交给学校。

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不能取消对教育必要的行政干预。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教育组织之间的一般关系应是宏观指导与微观实施的关系、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归根结底要通过学校教育过程来体现和检验,而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也不能游离于政府之外成为“孤岛”。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校长可以有权聘用教师,但必须要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得到正式的审批认可才能聘用。同理,学校预算以及经费的使用等都必须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 强化学校内部治理,依法建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多数学校面临缺乏自身战略发展规划能力、学校领导力欠缺等实际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层面从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重新明确中小学教师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身份和地位,通过加强教师资格、校长资格的认定,逐步减少教师选聘过程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把关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学校中层管理组织,进一步加强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和内部治理能力。

第三,加强学校管理领导力专题培训以及内部组织建设,增强校长以及学校中层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只有学校有了自律性、自主性改革的意识和相应的能力水平,才能推进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真正落实教育的公平和质量提升。

3.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教育的民主化和公共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是教育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从教育的公共性考虑,教育利益者彼此间需要平等对话,但在行政垂直管理体制下,学校只对上负责,忽视了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教育需求多元、民主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也正集中体现了教育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一方面需要对教育行政过程实行问责制,实行信息公开,以取得社会对教育的信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民主化进程,鼓励家长、社会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学校管理过程。而且社会参与不能仅停留于重大教育改革决策过程中,而是从制度建设的视野加以推进。

仍以教师人事管理为例,教师评价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既可以发挥社会、家长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校长负责制的不足,避免校长的专权,可形成校长负责制与民主参与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良性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先行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实践探索,如南京市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我市青羊区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宁波海曙区的教育议事会制度等等,这些地区的改革经验为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不过,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是需要一定的必要条件的,如合理的民主参与制度、参与者的民主议事水平以及学校管理者的办学理念等。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缺乏明确理念的前提下提倡社会参与,不但容易带来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嫌疑,而且也关系到公共教育质量的问题。因此,在实行社会参与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教育的公共性与私有性之间的关系,采取谨慎态度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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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调查研究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公办学校关系没完全理顺、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考核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校长一言堂、内部管理同质化、民主监督机制失灵和社区与家长没有真正参与学校管理等。不仅降低了教师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而且也制约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排除他律性因素干扰即去行政化来理顺外部制度环境,通过加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及通过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对此,我们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如何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落实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学、促进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问卷和访谈,并就促进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政府放权  现代学校制度   社会参与

一、基本情况

公共教育管理领域内的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一般有三种管理水平:一是法制管理水平,二是制度管理水平,三是两者在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上的自觉的意识管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关系的根本特征不是制度性的,而是以行政性(上下级的)、管理型(管与被管)、习惯性(随意地、人际的)为根本特征。”这一教育行政管理特征尽管具有的精确、快速、效率、成本低等优点,成为实现政府职能专门化的普遍做法。但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教育行政机关成了“大校长”。公办学学校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在人、财、物、课程及其它教学业务方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校本管理远未形成,依法自主管理难以实现。

学习评价评价搞成“一刀切”。现行学校评价制度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指定的机构,功利化取向十分明显,评价指标体系“一刀切”,统得过死,没有顾及学校的差异和特色,对学校多元化、差异化发展,有一定负面引导作用,导致了现代教育观念难以贯穿和指导教育教学全过程,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实施,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和允许有差异地发展的目标难以全面实现。

人财物上学校成了“肌无力”。在先行管理制度下,表面看起来学校很风光,满身肌肉,实际上是“肌无力”。一些公办学校应获得的公共教育经费难以落实,在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生源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层面的一些亟需研究的问题。如需要的教师进不来,“富裕’的教师出不去,经费筹集渠道单一,开支管得过死,经费常常是捉襟见肘,学校招生权受到限制。制度因素导致部分学校的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学校管理搞成了“家长制”。首先是学校决策机制存在问题。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部分学校校长缺乏民主意识,养成“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教职工难以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工作。二是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决策预案不充分,决策程序不民主,决策结果不透明。决策和执行分离,决策的有效性不高、指导力不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管理方式陈旧。学校管理仍沿用传统的金字塔式(层层垂直命令式)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组织上过分庞杂、管理结构上多层次、管理职能上多重叠、管理手段上高集权,因而,在现代组织管理中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管理模式强调实行扁平式管理,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直接面对政策对象,解释政策初衷,增强政策认同,保障信息畅通,从而使管理更加有效。

学校管理相对封闭——搞成了“孤岛”。制度的分割作用,导致部分学校不能与社区、家庭沟通。这一切,都与学校制度的相对落后、现代学校制度尚未系统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科层制管理难以应对后工业时代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在公平、质量、效益等各个方面遭到质疑。教育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对学校尤其是校长在处理复杂事态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无论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还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在当前都无法回避“去行政化”这一改革命题。为此,我们接受了中国教育学会整体改革委员会课题《现代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体系建构研究》,假定在管办评体检成熟的情况下,学校应该如何建构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回答建构依法办学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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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的调查_申报材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材料案例,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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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调查

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与本人交谈、与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XX年4月,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调查认为,该同志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任职以来,正确把握工作定位,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劳动保障部门稳压、减震、维权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调查中大家普遍反映,勤奋好学,知识面宽,政治敏锐性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态度坚决认真,对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法律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得紧,并坚持联系实际,躬身实践,使工作与学习相得益彰,迅速实现了由乡镇“一把手”到部门“一把手”的角色变换。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增强大局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中心思想。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6个调研组,带领有关人员深入企业调研,就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解困、就业和再就业等重点问题,形成针对性、建议性较强的调研报告18篇,及时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参谋助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思路清晰,开拓创新能力比较强

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致反映,勤于思考,眼界开阔,善于做好上级政策与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局性都比较强。任职后,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两条主线,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的总体思路,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短时间内开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首先,狠抓就业再就业工作。围绕“培训-鉴定-就业”发展模式,先后新建了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鉴定中心以及第二、第三职业介绍中心,创办了全国规模最大的县办高级技校,~年新增就业人员8382人,再就业人员1790人。其次,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两个确保”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很多工作走在了潍坊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潍坊市县级率先实现所有乡镇(街办)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数列全省县级第一,其经验多次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交流;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范监察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是,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先后解决了密州、龙都两街办职工十几年的劳动保险遗留问题、宏润鞋厂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未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三无”单位的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各项社会保险问题。这些工作,都显示了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攻坚破难的实干精神。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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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林业三严三实调研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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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林业三严三实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我县以“国土增绿,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与兴林富民相结合,成果巩固与产业培育同步,林业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发展现状

1、第一产业发展迅速。全县林业用地面积为100.65万亩,其中有林地68.43万亩、疏林地3.6万亩、灌木林地1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0.02万亩、宜林地17.6万亩。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43.43万亩,公益林57.22万亩。全县活立木总蓄积为105.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38.49%。干杂果产业基地建设顺利,现有干杂果总面积17.5万亩,其中柿子13万亩,核桃2.6万亩,红枣1.9万亩;干杂果总产量7万吨,产值7000万元。

2、第二产业基础薄弱。在干杂果深加工方面,建成年产柿饼500吨的加工企业1户、小型加工厂3户,建成柿子醋生产线一条,加上农户采用简易手工自发加工部分,据统计,全县每年共加工鲜柿13000吨,市场销售鲜柿45000吨,还滞销1吨;随着柿树产量逐年增加,柿子滞销现象将越来越明显。木材加工业底子单薄,全县木材加工业仅有49户,主要有带锯解板15户,寿木加工25户,原木经营4户,农具配料加工5户;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精加工产品主要是梨枣木工艺制品,如擀面杖、捣蒜窝、拐杖、碗、酒杯、麻食板、茶叶筒、调料盒等生活用品和神仙葫芦、木猴等旅游工艺品,但设备简陋,技术和工艺落后,各类产品档次低,不具备规模生产,年经济效益不足500万元。原木材年销售200余万元。全县第二产业年产值700余万元。

3、第三产业发展起步良好。近年来我县以“发展大旅游、建设大产业、开发大市场”为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激活市场、强化两翼”的发展思路,以历史文化、休闲养生、自然观光、乡村旅游为重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使森林旅游产业开发焕发出勃勃生机。五年来,我县相继投资5.53亿元,实施了大佛寺景区改扩建和周边环境治理、紫薇山公园、泾河防洪景观带、公刘教稼苑景区、泾河龟蛇山大峡谷漂流、程家川古民居、侍郎湖生态休闲景区、拜家河观光农业长廊等十项旅游景区建设,旅游景区已成为我县林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目前我县林业产业发展步伐虽然较快,但经济效益依然偏低,仅为8000余万元,人均272.1元,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1%。

二、存在问题

1、森林改善环境能力低下。目前我县森林林木多为近十年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保存的中幼林,虽然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变,地表径流量逐年减少,但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能力还不能充分发挥,水土流失治理进度仍然缓慢,人居饮水严重不足。

2、干杂果产业存在“大资源,小产业”。贮藏、加工和深层次开发业发展滞后,干杂果中名优品种匮乏,市场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干杂果品种结构不合理,优质主栽品种不足。如柿子面积达13万亩、核桃2.1万亩、红枣1.9万亩,分别占干杂果总面积的76.4%、12.3%、11.1%,但引进和繁育新优品种面积太少,占总面积不足15%,致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未能将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3、林业资源开发层次较低。森林旅游业开发水平较低,正处在起步阶段,综合服务设施还不健全,难以吸纳外地游客来彬观光旅游。木制旅游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现有的均是一些小型加工企业,没有先进、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产品粗糙单一,难以满足广大旅游者的需求。

三、几点建议

1、狠抓森林抚育工作。对于目前建成的中幼林积极开展抚育工作,应通过对森林合理抚育,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抗逆能力,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提高森林生产效能和生态服务功能,控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2、狠抓依法治林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果。全面监督重点区域的森林资源管理,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的核查,准确把握森林资源信息动态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有效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3、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打造、集群发展、点面结合、形成优势的原则,真正把引导、扶持产业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一是成立专门的柿子产业机构,采取招聘考试、竞争上岗的办法吸收一批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的大学生或抽调现有技术人员,组成彬县柿子办。选派专业人员出外学习有关柿子深加工的先进经验,为柿子产业发展奠定基础。二是针对我县柿子园的经营现状,积极实行流转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地处山沟里的原属一家一户所有的柿子树及集体所有的柿子园承包给善于经营、有能力作务者,走集约化的路子,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三是建立专业合作组织。

在群众生产方便、热情较高的村,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果民,进行户间联合,组建专门经济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组成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规模生产,进一步培育优势产品,寻找和开发市场,以经济组织形式应对复杂、多变、激烈竞争的市场。

4、增加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和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争取国家、省、市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提高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力争在经常性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科技教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旅游等事业的投入。在资金使用上,应增加后续管护资金,保证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持续发挥。

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洛宁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发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鲁山县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1000亩,*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30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达到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20*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桐柏县为例,1999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18.5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2452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发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桐柏县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积为118万亩,目前,已增加146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116万立方米增加到1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37.8%提高到42.1%。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桐柏县,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15个,良种接穗(芽)100万节,推广优良品种58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36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桐柏县的调查,全县依靠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XX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桐柏县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买荒山200亩,发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义马市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1000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灵宝市农民罗眼科,从1993年起承包荒山4万亩,自筹资金1000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6000亩,投资150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15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10万余斤,产值达50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规范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规范等问题。

第二个方面,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大多数投资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刚刚起步,现行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建立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采伐制度等还停留在旧有的框架内,造成林木经营者经营上的约束性,客观上对林权流转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二是没有法定的评估机构,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也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有相当一部分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如某国有林场,通过不很公开的协商,将本林场3500余亩林地全部承包出去,承包期20年。协议中将现有林木资源无偿交给承包方经营,待承包期满,承包方也无偿将林木资源交给林场。字面上好似等资源交接,但实际操作起来远非如此,林场现有林木资源,多为中、近熟林,其价甚巨。若采伐后转租别人耕作、木材收入和地租收入两得,快到期满时再造林,还场以幼林,则国有资产流失的结局不可挽回。

(三)操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有的没有依法实行公开;有的发包时没有依法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有的合同条款不完备甚至是没有书面合同。不规范不仅表现在程序上,有些在实体内容上,也有不妥当甚至是违法的情况,如超出法律规定的流转范围实行流转、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约定双方的权利等。除了部分流转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以外,林权流转普遍缺乏监督机制。如在我省新兴的“林木认领托管”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均存在有不同程度的不实之词和误导之嫌,他们假借有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的名义,夸大宣传其经济效益,错误宣传《林权证》的性质和效力而分散委托人对托管协议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关条款不严谨、不完善,投资人一次性投资后,对公司执行合同情况缺乏约束与监督,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应对该公司可能出现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将可能酿成经济纠纷甚至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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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市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思考与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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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思考调查报告

##市是我省主要林区,也是全国重要林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围绕如何管好集体林,开创集体林有效经营的新路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在林权制度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林业经济快速发展,从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文通过对##市集体林权改革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进一步探索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以期对各地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对策参考。     一、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林权制度改革新路子     ##市是典型的集体林区,林农是林业建设的主体。为真正把广大林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聚集起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先后开展了林业“三定”生产责任制,推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业股份制改革,1999年实行了“明晰产权、分类经营、落实承包、保障权益”为重点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2003年##市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认真按照省里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要求,在对过去历次改革“回头看”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截止2003年11月30日,全市有440个村开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有122个村已经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占有改革任务总村数的7.1%;全市已完成深化改革面积662.7万亩,占应改集体商品林总面积的37.9%。全市已完成林权登记宗地区划1338.5万亩,完成公示1053.9万亩,完成登记854.7万亩,完成林权证打印188.8万亩,分别占全市应登记发换证林地面积的49.2%、38.7%、31.4%和6.9%。通过二十多年不断的探索,##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深化与完善,从而有效地促进全市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责权落实,全面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市积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使一部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真正落实到所有者身上,责权落实,从而全面调动了林农生产积极性,在全市各地掀起发展林业生产新高潮,林业经济发展呈现出种、采、产、销全面发展,林农收入明显增加、农村更加稳定的新局面。     一是社会投资造林积极性明显提高。通过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属集体的前提下,深化林改的村所有山林权属都按规定落实到农户或联合体,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新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并通过核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村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使大家吃下了“定心丸”,真正把广大村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各地造林营林投入逐步由过去的集体为主、国家补助,向外资、个体、联合体、集体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的营林投入多元化格局转变。许多地方出现了“争山造林,争苗造林”的喜人局面。在全市掀起一轮速生丰产林建设新高潮。2003年1-9月全市共完成人工造林更新21.38万亩,占年度计划的133.63%。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速丰林建设成为一大热点。全市新建速丰林基地12.23万亩,比上年增加4.38万亩,比增61%,其中省级示范片5.96万亩,占申报数的106%。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和非公有制成为造林投资主体,分别占全市造林更新面积的29.5%和29.0%,全市个私造林面积5.01万亩。预计年内将有6家万亩以上规模的个私林场挂牌运作。三是阔叶树、混交林比重加大。全市阔叶树、混交林以及茶果竹等新造面积15.86万亩,占造林更新面积的74.6%,比增32.3%。四是非林业用地造林有了良好开端。全市非林地造林面积1.32万亩。     二是林业经济快速发展。木材产销两旺。2003年1-9月全市完成木材生产130.61万立方米,占年计划的86.63%,比增42.71%;木材销售128.65万立方米,占年计划的85.42%,比增46.8%;生产锯材14.98万立方米,比增148.84%;木片9.73万吨,比增17.49%;人造板26.93万立方米,比增64.61%。主要林产品产销率均达到92%以上。竹业发展步伐加快。2003年完成新造竹林面积3.6万亩,占计划3万亩的120%;完成“两高一优”竹林培育15.3万亩,占计划15万亩的102%。全市累计竹林面积达到400万亩,其中中小径竹32.31万亩。截至2003年9月30日,实现竹业总产值16.35亿元,预计全年竹业总产值可以突破20亿元,比上年16.38亿元,增长22%以上。据统计,2003年1-9月全市林业产值14.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增幅比农林牧渔总产值高出0.9个百分点,林业产值对第一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37.9%,拉动第一产业增长1.6个百分点。     三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改革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林业经营者权、责、利关系明确,农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森林火灾的损失明显下降,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得到较好遏制。森林资源质量明显提高,林木蓄积量得以较快增长。2003年##市开展深化改革的村,从未发生盗伐案件,在2003年的异常干旱天气下也未发生森林火灾。2003年1-9月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5起,过火面积466.5亩,受害面积367.5亩,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四是林农收入稳步增加。农民增收难度大,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虽然途径很多,但发挥优势、增创特色却是一条捷径。林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市农民人均林地面积12.5亩,约为耕地的10倍。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加农民收入优势在山、潜力在林。目前,##市林业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竹业、名特优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已逐步显现。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耕山育林积极性,在造林营

林中拓宽渠道、增加收入,从体制、机制上为林农靠山养山、依靠林业奔小康创造条件。     五是缓解了矛盾,确保农村的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但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务林有其山”,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盗砍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解决历次改革遗留的自留山证山不符、“谁造谁有”林木产权未明晰、林木转让不规范等复杂问题,缓解农村的干群矛盾,维护农村的安定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耕者有其山”,吸纳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减少了林区不安定因素。2003年1-9月全市森林公安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2041起(其中刑案156起),处罚2224人(次),查获犯罪团伙19个73人,收缴木材7479立方米,竹类24225株,野生动物445只(头),比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六是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直是影响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挫伤了广大林农耕山育林的积极性,导致集体林木砍多造少、造而不管,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林分质量越来越差,村级集体从林业中获得的收入越来越少。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的林业发展,村级集体不仅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分成以及林木转让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而且随着林业集约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并逐步增长,从而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思路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从##市前一阶段的改革情况来看,普遍反映工作量大、难度不小、问题不少。确保在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05年前,在部署安排农村及林业工作时,必须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重点,在人员和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个方面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多掌握实际情况,多解决具体问题,全力推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工作队伍力量。各县(市、区)当前应着力解决工作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必须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把乡(镇)和村的力量调动好、发挥好,使之在进一步深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起到主力军的作用。 (三)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市完成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任务,包括现场勘测、制作图表册资料、购置林权档案及打印设备、开展宣传等成本费用,需要大量资金。要坚持上级补助与本地自筹相结合,实行省、市、县、乡、村各出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全市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有效载体,并通过张贴标语,发布通告、发放宣传小册子、召开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要联系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消除疑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每一个县(市、区)改革的总体方案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分年度、分阶段抓好落实,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做到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但对于一个具体村而言,则不一定把改革的时间限得过紧,要做到成熟一个村推进一个村,严格按照目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防止片面追求进度,搞大呼隆,留下隐患。对于改革时机和方案尚未成熟的,宁可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一些,不仓促改革,不搞一刀切,不要因急于求成而影响质量。     (六)维护林区的安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引导和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借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机,蚕食侵占,挑起事端。对于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自留山普遍存在的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与证不符、面积与四至不符等问题,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对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对于集体林木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应以稳定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别情况加以解决,不要轻易推翻;经调查,确实由少数人“暗箱操作”转让,个别人从中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协商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通过具体细致的工作,努力把各种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七)强化督查指导工作。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导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保证改革工作质量和序时进度。从今年开始,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工作,并要求对完成改革任务的村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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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省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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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于XX年4月开始实施。最近,该省城调队会同岳阳市城调队就实施情况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表明:医疗改革运行中新旧制度转换基本平稳。但由于医改处于起步阶段,距“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现行的《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是医保用药报销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参保后自负金额的多寡。

1、个人自负比例较低的甲类药品范围较窄报销范围将药品划分为不同报销比例的甲、乙类,看门诊,甲类能报销70%,乙类要在扣除10%之后才能报销70%,实际上只能报销63%。列入《报销范围》的甲、乙类药共个品种,其中甲类药店436个,乙类药1006个,甲类药品比例仅占30%。如果把非常用药和滋补保健药剔除后,甲类药所占比例还不到25%。

2、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复方氨基比林、乙酰螺旋霉素等是医生最常用的常规退热、消炎药,却都划为乙类药品。

3、《报销范围》中少数品种偏离实际。如:青霉素甲类药中的凯德林、舒氨新、凯兰欣、优普林并不是大多数医生的常规用药,有的医生对此药还闻所未闻。相反,医生对划入乙类的苄星青霉素、羧苄青霉素情有独钟,病人也乐用这类常规药。价格便宜、纯属国产的也分出了甲、乙类,不利于医生因人施药,及时治疗。

二、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1、报账、转院手续烦琐。报账要经过初审、复审、核审、审批四关,有的是同一部门几人分别审,有的是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审。对因无法确诊的患者要求转院的,还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经主治医生、医务科、医保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2、结账程序不便于快捷操作。现有的医保出院费结算程序让操作人员无法做到快捷方便。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二、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三、医疗单位工作难度加大

四、医疗单位、医保机构、患者之间产生摩擦

五、一些费用收取欠科学

六、参保单位对患者支持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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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财政局调查报告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认真组织非税收入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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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调查报告--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认真组织非税收入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认真组织非税收入(财政局调查报告)

x区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通过我们推行银行代收,不断完善征管措施,加大收入组织力度,我区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升,整体财力不断增强。下面我把xx区组织非税收入情况以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介绍如下:

一、区财政局在组织非税收入工作具体做法

非税收入在经济生活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4年,x区非税收入1297万元,相当于一般预算收入的53.8 %。非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预算资金的不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xx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管理模式、征收机制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强化非税收入的管理再次成为我区财政工作的热点问题。为此,顺河区财政局不断健全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有序分配,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一是明晰政策。区财政局转发有关管理文件,结合区的实际加紧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财政专户管理、部门预算管理、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等具体规定,拓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规范收支计划编制程序和办法,增强财政的综合平衡能力。

二是规范收费。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降低并缓征一批收费项目;对全区教育收费、建筑业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相关收费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是票据控制。通过规范财政票据政策,健全票据领、发、用制度,督促单位及时、足额地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做到开票资金、入账资金、上缴财政专户资金三相符。

四是计划管理。积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按照零基预算、综合预算要求,审核编制综合财政收支计划,严格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可能的安排方法。

五是预算管理。2004年全区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没收入863万元。

六是财政监督。加强与代理银行票据传递等业务的联系,确保非税收入准确、完整地划缴财政;有计划地开展 “收支两条线”检查,对违规单位督促整改。

二、存在问题

近些年,我区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三、改革势在必行,出路在于创新(几点建议)

非税收入作为整个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制度上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己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区财政局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新途径,通过调查研究,我深深感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改革势在必行,出路在于创新。

从我区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践来看,为了强化财政职能,增强政府调控非税收入的能力,摆脱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所遇到的部门利益驱动和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约束,我们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由于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环节上,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冲突的矛盾,有时候政府的调控能力仍显不足。因此,必须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更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必须尽快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一是要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二是树立全局观念,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全区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三是树立宏观调控观念,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作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明确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是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强调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唯一主体。只有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统一征收,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改进征收方式,真正做到“以票管收” 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银行)开票、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在具体征收方式上,针对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办法:对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罚没收入则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缴库;对零星分散的小额非税收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现场征收。

(四)实行资金统筹,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调控能力 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要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实行统筹安排,适当调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实现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方法,真正做到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分离。要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财政不但要在年度间对非税收入进行调控,而且在部门、单位间也要进行调度,并积极摸索非税收入在项目间进行调剂的新路子,努力提高非税收入的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一是要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不健全的局面,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为消除“按需取费”和“收费养人”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尽快形成健全的法规程序和操作办法。二是要继续执行和完善非税收入政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实行挂牌征收,使缴款的单位和群众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稽查、举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通过各种形式予以杜绝,并依法给予处罚。四是要建立定期将非税收入征、管、用情况向人大报告的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的监督。

总体来看,我区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绿色城区的总体目标指引下,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财政部门,仍然担负着谋求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的重担,因此我们的财政工作要时刻体现出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必须在财政管理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而全面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必将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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