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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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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8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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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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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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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人类生存的希望,没有了水,干旱的沙尘暴便向美丽的地球扑面而来,没有了水,身边的一草一木将难以生存;而人类呢,只会在死亡线上等待着灵魂的召唤。没有了水,地球无疑将会灭绝。

在央视新闻联播中看到这样一条新闻,在云南一处偏僻的村子,里面的村民个个面黄肌瘦,干裂的嘴唇因为长期不喝水,裂开了一道道口子。在村附近没有水源,取水要到几十里外的谷底背水,把水一桶桶背回家后储存起来,洗衣服洗菜的水还得喂性口,条件十分的艰苦。而他们却要付出巨大的艰辛来换取在他们眼中来之不易的水。由于此地长期缺水,庄家旱了。花草枯萎,场景看了让人心酸……

浪费一滴水,多拯救一条生命。想想在我的生活中水无处不见,我常常因为太大意,而忽略了水在生活中的存在。记得一次,我因为太热了,把水龙头开到最大,感受在这热情奔放的夏天中感受到的清凉,我全身都感到非常舒畅,可我没想到,在我享受的同时,却浪费了多少宝贵的水,还有多少人因为缺水在痛苦的煎熬。想到这我满怀愧疚,希望弥补这些以流逝的水。因此我制作了一份节水计划表来督促自己也告诉自己身边的人水对我们的重要性。

水是一种维护生态平衡的资源,有了水,沙尘暴将会远离地球,有了水,花草才会茁壮成长,人类才会在胜利的彼岸享受着幸福的喜悦,地球才会变得多姿多彩。为了美好的生活让我们珍惜生活中的每一滴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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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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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生命的源泉,没有水,人无法生存,树木、禾苗会干枯。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大量浪费水资源,如平时洗菜、洗手,洗衣服的水,用完一拨,就倒了,多浪费啊!如果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把洗衣服的水拖地,洗菜和洗手所剩的水,用来冲厕所或浇花,那我们东莞约一千万人口,每一个人每天节约一升水,那东莞一天就能节约一千万升水,这数目可不小啊!

在学校,我们有些同学,开了水龙头,用完水后就不把水龙头关上,让水无节制地流淌,甚至有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故意把水龙头打开,让白哗哗的水流走,每当遇到这些不当行为,我们应及时制止。大家想过没有,年初我国北方一连几个月没有下雨,大部分地区干旱受灾,国家损失惨重,可想水对我们人类有多重要啊!

水,现在受到严重的污染,淡水资源越来越少。就拿我们的运河来说吧,过去是清澈见底,而现在呢?由于被工厂排出的废水和市民的生活废水吞噬,清澈的河水变得乌黑乌黑的,河面上漂着各种瓶子、塑料袋、废品……远远就闻到一股臭味,运河已经变成一个臭水沟了。现在市政府将要改造运河,这要花费多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恢复以前的面貌呢?

为了创造美好的环境,我们尽量使用节水器,广泛宣传节约用水的好处,使人们自觉认识到水是珍贵的资源。我们要珍惜每一滴水,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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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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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李老师说我们班要举行一个“水——生命之源”主题班会,我们班同学都很高兴;李老师还给我们印了关于“水”字的成语、古诗和儿歌,周末我在家认真地背呀背,终于背下来了,我迫不及待地想参加这个主题班会。

今天下午,我一到教室,就看到黑板上写着漂亮大气的五个字“水--生命之源”,那个“水”字写得特别好看!

我们全班同学端端正正地坐在座位上,学校的领导还有好多老师都来到了我们班,我们更激动和紧张了。主持人李宜睿、邓珂齐步走上台,主题班会开始了。我们都听得特别认真,轮到我们全体男生背《我是节水小标兵》了,我们一边拍手一边大声地背着,我背的时候还有点儿紧张呢,但是我背得很认真,声音很洪亮。

我们中间还有很多节目呢,有小品、相声、绘画、三句半、快板,他们表演得非常好,我们都激动地鼓掌。我的好朋友赵以恒表演得特别搞笑,他戴着老人的帽子,还挎着一个相机包,扮成了收水费的。我很喜欢赵子睿的快板表演,她一边打快板,一边说词,她说得特别熟练。李宜键和牛鑫睿表演得相声也很精彩,他说他洗一双袜子需要一桶水,他奶奶只用一碗水就行了,我们都应节约用水。

我们班的主题班会开得很成功,通过这个班会,我知道了水是生命之源,我们都应该珍惜爱护每一滴水,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节水小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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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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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是哺育大地儿女甘甜的乳汁;所以,人类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保护水源,维护生态平衡。

水是宝贵的。记得有一次,因为我太贪玩,妈妈把我锁在家里,我独自在家,觉得无聊,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拿起水枪朝楼下的过路人喷水,不一会儿,妈妈给我准备的白开水被我喷了个精光。过了一会儿,我口渴得厉害,想找水喝,可是,水被我喷光了,急得我团团转,好不容易在冰箱里找到了一瓶可口可乐才解了渴。从此以后,我懂得了水的宝贵。

人离不开水,河流中的小动物更需要水,但是由于人们不注意保护水源,大多数河流都受到了污染,许多小动物因此遭到了悲惨的命运。

星期天,我做了了一个试验,把两只透明的水瓶分别装进了水,不同的是:一只瓶里装的是清澈的溪水,而另一只瓶子里装的是受过污染的河水,然后分别放进一条鱼和一只虾。开始的时候,两只小动物热闹极了,可是过了两三天,在受过污染的河水里生活的小虾已经无力地在水中游着,有时反身子翻起来浮在水面上,而生活中清水中的小鱼却活蹦乱跳的。到了下午,小虾已经彻底地离开了人间。小小的身体浮在水面上,两只晶莹透明的眼睛望着我,好像在埋怨我为什么把它放进了污染的水中。

我想:那么多爱过污染的河水,又有多少生命遭受与小虾一样不公平的命运呢?

人类,请你们珍惜水源,别让让它白白流失,保护水源,别再让它受到污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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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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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我们要节约用水。”这句话说得一点儿也没错;如果没有水,土地就会干裂。如果没有水,花儿就会凋谢。如果没有水,原本美丽的地球就会变得又脏又丑。

记得年少时,我也曾干过一件傻事。

那天,我在家里拖地。我先打开水龙头,将拖把弄湿,可是,因为水力太小,一下子没办法将拖把弄湿,因此,一气之下,我也不管拖把,就让它在水里泡着,而我,则在屋里毫无顾虑地观看电视。

许久,我忽然听到一阵责骂声:“现在的孩子真是不懂得节约用水,一直把水龙头开到现在为止!”我赶紧跑到院子里,发现地上都是水,而且都快没过鞋子了,只见爸爸正在一边收拾残局,一边说:“以后你要节约用水,不能浪费水,如果人人都像你一样,那该怎么办?做什么事都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用水虽说也是微弱的小事,但却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品质是怎样的……”听了爸爸的一番话,我羞红了脸,吞吞吐吐地说:“爸……爸,对不起,我知道错了,下……下次我一定努力改正自己浪费水的缺点。”这时,爸爸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好,知错就改还是最棒的孩子。”听到这句话,我笑了,笑得那么甜,笑得那么开心,笑得那么自由自在!

是呀,我们要节约用水,为了让地球变得更加美丽,为了让花儿变得更加鲜艳,为了让土地变得更加肥沃,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环境,节约用水!”不要让地球的最后一滴水成为我们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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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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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节约一粒米……不要小看这些平淡无奇的“一”,如果13亿人都能做到,这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今天就先谈谈我们的生命之源,生命之本——水吧!

地球上有多不胜数的江河、湖泊,还有那一望无际的大海;可以说,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却有这么一句话:人类喝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怎么会呢?这个问题值得大家去深思。

相信大家都知道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有些人认为水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做了许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如:不断排放污水,致使水质受到严重的污染等等。由此可见,保护水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了,但很多人却视而不见,他们这是图一时之便,招一生之害啊!结果是:地下水越抽越深,水源地越来越远。如果人们不珍惜水资源,那么世上的最后一滴水就是人的眼泪。

水,让碧草变得更绿。水,让花儿开得更艳。水,让大树长得更高。而你,却在一天天憔悴。一天天衰老。一次次流着眼泪。

水,是多么珍贵啊!我们要节约用水。下面为大家提供几个“金点子”:1、用花洒淋浴,洗澡要抓紧时间。要记住:时间就是水。2、一水多用,如:洗米的水可以用来洗碗。洗菜的水可以用来冲厕所。3、俗话说:“勤笔免思。”每天记录用水情况,看是否节水。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节约用水,创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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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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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过: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连古人都意识到水是用了就会不来的,何况21世纪的我们呢!

早在读三年级的时候我就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据统计,我国人均水量占全球四分之一,在全国600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的问题,其中有110个城市比较严重,全国城市年总量60亿立方米。专家预测,中国人口在2030年将达16亿高峰,届时人均水资源仅有1750立方米,中国将成为严重缺水的国家。

如果没有水我们的世界就不会变得那么生机盎然。如果没有水,我们就没有绿油油的草地、一望无边的大海。如果没有水,我们就不会有美丽无比的山川。如果没有水,我们就没有看得到、摸不着的白云。

我在外婆外公家过暑假的时候。有一次,外婆让我帮她洗菜。我正一本正经的挑出腐烂的菜叶,忘记把水龙头关掉了,水从水龙头里源源不断地流了出来。这时有人拍了我一下肩膀,我回头一看原来是外婆。只见她说道:“你怎么可以这么浪费水呢?”我答道:“反正水也是流不完的,没事。”“谁说水是流不完的,全国600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存在着供水不足的问题,其中有110个比较严重呢!”外婆答道。我的脸涨得红,悻悻地把水龙头关掉了。

请大家节约用水吧!阻止这项自杀的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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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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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有许多人认为水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就在滥用水资源;但是大家都知道世界上只有淡水可以供我们享用,所以我们应该节约用水。

现在的人一直在滥用水资源,但是他们可曾想过这样做会造成什么后果呢?相信大家应该都看过一个电视广告:画面上出现了一个水龙头一直在缓慢地滴水,滴了几滴之后就没水了,然后出现了一只在流泪的眼睛,随之而出的是我们小学生都知道的一句标语——“今天如果我们不珍惜每一滴水,那么我们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我们的眼泪!”

人几乎一天也离不开水。胎儿需要羊水,婴儿需要奶水,成年人每天需要20__ml的水,人体内3天不摄入水,就会缺水。5天不摄入水,就会因缺水而死亡!要是我们国家没了水,还可以去别国买水喝。但要是世界上没了水,人类就会灭亡!

那么,我们面对这有限的水,我们该怎么做呢?首先,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如:平时洗衣服的水、洗脸的水可以拿来冲马桶。养鱼的水可以用来浇花,这样还能加快花草的茁壮成长。洗米水可以用来洗碗筷或洗抹布,去油污也很好。洗衣机里洗到最后两遍的水可以接出来洗洗拖把、拖拖地、刷刷鞋底……总之,水是不可代替的宝贵资源。珍惜水就是珍爱生命!最后我呼吁大家:请节约每一滴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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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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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前几天西南地区发生了大旱,那里的小孩子、老人都没有水喝,他们焦急等待着水,哪怕是一滴水,也是比金子还贵重的。

我在网上还看到了许多关于旱灾的图片,有的小河已经干枯了,裂出了许多缝隙,小鱼摇着尾巴死去了,这种场面是多么悲惨呀。

妈妈看了感受至深,第二天我下学回到家后,看见妈妈买了两个水桶;我很是疑惑,就问妈妈。“妈妈,你买这么多水桶干什么呀?”我一说完,妈妈就开口了∶“从今天开始咱们家就开始进行节水行动,要节约用水。”“这倒是个好主意,不过,这可不是说说而已,要落实到实处呦。”爸爸插嘴了。“肯定了,要不我买这么多桶干什么呀。”

就这样,我们家就开始进行节水行动。我们把洗脸的水或者洗手的水都倒在一个水桶内,用来擦洗地板。擦完地板后后,可以用来冲马桶,这样反复使用。有时候,妈妈会把洗澡时落下的干净水,用盆子把水接住,用来拖地。有时淘米水或者洗菜的水用来浇花,这样不仅节约水了,花儿也开得更好了。又是洗完衣服的水,还可以吧拖把清洗干净。

我们还做到了随手关上水龙头,妈妈洗菜时,也会用淘米水来洗,再用少许清水洗一遍,这样不仅节约了水,还能把上的农药清洗干净。

后来,妈妈查了一下用水量,竟然比以前节约了许多,妈妈高兴的对我们说:“我们这次节水行动成功,希望以后我们要继续节约用水,珍惜每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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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和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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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吃饭晚饭的时候,妈妈叫我和弟弟先洗手再吃饭!我和弟弟便跑到水池边洗手,我先洗好了,弟弟还开着水龙头在玩水。妈妈看见后,赶紧把水龙头关掉并严厉的对弟弟说:“要节约用水,你这样太浪费水了!”我好奇的问妈妈:“为什么要节约用水呢?”

妈妈说:“因为我们人类离不开水,水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首先我们的身体大部分都是水造成的,水占我们整个身体重量的70%!其次,我们生活中各方面都要接触到水,从一早起床刷牙洗脸到晚上洗澡睡觉都要用到水!所以我们要保护好水源,并处处节约用水!”听了妈妈的话,我想了好多:我们每天都要喝水,每天都要洗手、洗澡,每天都要浇花、洗衣……

吃完晚饭,我和弟弟去一边玩了,妈妈和奶奶就去洗碗。瞧,她们又去“玩”水了!

过了一会儿,妈妈叫我先去洗澡,我开心的跑进卫生间开好水龙头开始洗澡,可是当我洗到一半的时候,水龙头突然罢工了,里面放不出一滴水!急的我大叫:“妈妈,没水了,水被弟弟玩光了!”妈妈赶紧跑过来看了一下说:“没事,是我们还再洗碗,水压不够,把楼下的水龙头关了就有水了!”妈妈下去关了水龙头,我再开水,果然水哗啦啦的流出来了!我痛痛快快的洗了个澡。

经过这次的停水事件,我切身体会到水的重要性:这次洗澡停水只是压力不够,如果哪天我们地球上只剩下一滴水,那我们该如何生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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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某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自纠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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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自纠报告

县纪委: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我局厉行节约工作。经认真自查总结,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厉行节约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为把厉行节约工作落到实处,局党总支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及下属领导会议,传达关于深入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县畜牧局厉行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及下属机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厉行节约日常工作。把厉行节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融入中心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分解到人,使厉行节约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切实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

2、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结合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在认真总结和梳理以往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内部接待制度等。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切实将各项规章制度更加细化和具体,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有序运转,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确保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了以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的工作新局面。

3、注重细节,厉行节约。进一步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提倡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精简开支;深入开展节约用电、用油、用水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使用管理,将我局现有的1辆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严格控制名烟、名酒招待客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私客公请。

4、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我局利用职工会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全文学习国家、省、市、县有关厉行节约工作文件精神,教育大家保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传统,认清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化对县情的认识,增强节约意识。鼓励干部职工加强监督和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厉行节约内化为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人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从而全局上下形成统一意识,统一行动,担负责任,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营造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严格自查。我局把厉行节约列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绩效考评挂钩,与“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扎实推进。我局严格对照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结合畜牧工作实际,定期对厉行节约工作的开展情况逐一认真自查总结和反思,借鉴和吸收各种厉行节约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促进我局工作又好又快地稳定发展。我局重点对公务用车管理、公款宴请、公务接待、“小金库”治理、严格管理各类因公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省市县里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进行重点检查,结果表明,我局严格执行了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工作成效显着。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我局的厉行节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措施落实还不到位;具体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等。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县纪委以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更加认真地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促进我局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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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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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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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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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了,将于10月施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今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如何申请: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经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能有啥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 保障合法权益

“办法”中约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文件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内容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北京落实:

便利服务已近“全齐”个性化服务贴心

“目前,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服务和便利规定已经得到了落实。”相关负责人细数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而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进。

“这意味着,目前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这一项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调整现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本市的这些便利服务已近“全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层面的大背景下,北京还制定并执行了一些个性化的细节服务内容。记者注意到,北京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扩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来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比如,老年人持证可以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坐公交车,遇到紧急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享有临时救助等服务。

新闻链接:

哪些地区可办居住证?

——9省市已出台细则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后,各地的居住证实施细则陆续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河北、吉林、天津、江西、四川、海南、甘肃、福建、北京等9个省市出台了居住证实施细则。湖北等地的居住证实施办法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上述地区普遍提出,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如,北京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可享受哪些待遇?

——各地“含金量”不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记者注意到,在居住证提供的待遇方面,各地“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一些地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所扩大。

其中,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吉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江西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这些地区均增加了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

此外,北京等多地还明确要求,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地区明确了定期公布时间表。如,福建提出,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部分地方缩短发证时限

与暂住证当场即时办理不同,办理居住证则需要一定时间。《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对于发证时限,大部分地区跟国家版的意见一致,即在15日内发放。不过,河北、江西等部分地区则大大缩短了发证时限。

河北明确,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江西规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收费标准是多少?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办理居住证需要多少钱?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地区均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不过,并不是所有时候都不收费。上述地区均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同时,多地明确提出,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如,四川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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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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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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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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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代表的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在各个方面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尤其是关乎资源方面。资源的极度浪费是目前党内“四风”的一个表现方式,如形式主义工程导致城市贫民不得不背负豪华广场,享受主义和奢靡之风更是和浪费息息相关。然而,在某些领导干部浪费的背后,是许许多多人民群众利益的受损,甚至是生活变得更加艰难。若是长此以往必将会阻碍中国梦的实现。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习所提出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党内抓起,从干部抓起,从一把手抓起,从娃娃抓起!

去年习提出了八项规定,其中“精简文件简报、出访活动严格控制随行人员”等要求明显贯彻了节约的精神。节约是一个国家得以长久发展的原则,开源节流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实际行动上却依然不够令人满意。

从今年四月份开始,在全党内部开始自上而下地进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推出了一系列活动,这些都隐隐包含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如从纪检委开始进行会员卡清退活动,或者是党政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建豪华楼堂会所,不符合《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楼必须予以清理、清退或作其他相关处理。这些都表明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对扫除我党内部不良风气的坚决与重视,受到了民众的极大赞赏。但这些做得依然还不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我国依然“风行”。想要让社会风气焕然一新,既需要国家的引领,更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

目前,我身肩一职,这个岗位虽然平凡,但只要脚踏实地真心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就是对群众的最好交代。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动上,我觉得自己应该从这样几个角度来贯彻、执行该原则:

根据所在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关规定来约束自己,如:

坚决不收受百姓以及其他人员的礼物或钱财,做到更透明化办公;下基层走访或调研时,不麻烦当地办事人员或民众,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豪华酒宴或到豪华套房中居住;杜绝用公款吃喝的现象,严格要求自己与身边同事;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倡议书》,让人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

在生活中同样不放松、不放纵自己,做群众身边的好党员。

涉及工作问题比较严谨,但在个人生活上却对自己格外宽容。这既是两面派作风,又可能会因自身某些不当言行而使得民众对党的印象大打折扣。因此,既然主动自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要有一定的心理觉悟和行为规范,在生活中同样严厉。而具体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动上,则有许多行为都需要我们去推广,比如:

节约用水,不浪费每一滴水资源,如淘米水可以洗碗;节约粮食,能吃多少买多少、炒多少,尽量食用新鲜的食物,以免造成不新鲜食材的浪费;家中能用的电器或其他物件,没有安全隐患不需要换新的可以不买新的;若是空调、冰箱等物件不得不买新的或换购的话,就可以购买节省电、对空气污染少些的;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筷子、饭盒,不适用塑料袋等,这些都是我们力所能及的。

习所提出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仅仅是一种约束,一种修养的体现,更是带领我们尽早更快实现“中国梦”的一种积极向上、吃苦耐劳的精神!让我们带着节约去追逐自己的“中国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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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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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这样的警醒有醍醐灌顶之感,深刻直白地告诫我们:作风问题绝对不是小事。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没有余地;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没有退路;务必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然成风。同时,我们必须把此作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大事要事,把此当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紧抓,实抓,狠抓。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和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刃。虽然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有非常严重地讲排场比阔气、讲享受比消费、讲条件比待遇的习气作风。他们吃要山珍海味,住要楼堂会所,行要高档轿车,玩要烟花秀色。这些问题尽管是个别人、个别事,然而,个别现象如果不狠抓、不狠刹,往往会演变成为普遍现象,其影响也就更加恶劣。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们,人人都要对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自检自查,有则改之,则加勉,务必狠刹奢侈浪费之风,这所谓官职高低,没任何情面可讲。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严惩不怠。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所以我告诫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不要自欺自人,玩火自焚。

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作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和大势所趋。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了,各方面的条件优越了,很多人就开始铺张浪费起来了。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财力物力和物产资源浪费不起,就是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一方面,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法挽回、不可弥补,而我们的发展一线、建设一线、基层一线还需要大量的财力和资源,我们的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流浪人员还需要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不挨冻。另一方面,勤俭节约精神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能够替代的,它是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和行为作风的体现。奢侈结出的恶果,不仅仅是物质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精神的颓废、意志的消沉和事业的衰败。两个方面论从哪个方面权衡,勤俭节约都一时不可忘却,一日不可脱离。

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需;节俭是持家之本;节俭是安邦定国的法宝;勤劳节俭有利于防止腐败;节俭能降低社会生产成本。节俭更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教养的体现,也是我们每一个不可或缺的优良品质。如果一个社会奢靡之风蔓延,论物质上如何发达,也难免会造成巨大的浪费,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甚至使社会风气败坏。如果奢侈豪华、骄奢淫逸成为一种“时尚”,那就是一种悲哀了。

成由勤俭败由奢。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差异,都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广大党员干部更是要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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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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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心党支部的部署,我们第三党小组认真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就结合实际,谈谈体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将节约落到实处。

曾几何时,“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诗句在我们的耳畔回响;“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维艰”的古训大家也耳熟能详。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改善,GDP世界第二也让一些人觉得我们有了浪费的资本。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虽然GDP世界第二,可是我们的人均收入仍在百位之后;城市和农村都还有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他们的生活还在温饱线附近徘徊。因此,我们必须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发展上,多想想困难群众,多想想贫困地区,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大家必须在思想上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艰苦奋斗的传统都不能丢,更要看到,艰苦奋斗也是一种精神状态,是凝聚人心、战胜困难的强大力量。

二、领导率先垂范显力度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这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的教育实践活动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领导率先垂范,上行下效。一把手有了责任感,班子才有责任感;班子有了责任感,下面的党员干部群众才会被带动起来。

在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对领导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河北阜平考察,的晚餐就是简单的四菜一汤,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

国家如此,在我们中心也一样。在日常工作中,中心的党员干部应该带头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营造艰苦创业的氛围,大力压缩各种不必要的支出,将更多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单位的发展上。唯有如此,我们才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因为我们的党就是靠艰苦奋斗起家的,也是靠艰苦奋斗发展壮大、成就伟业的。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成效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光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建设到位。客观地说,现行制度对干部在厉行节约、提倡节俭方面的规定一些地方还不明确,缺少针对性,这就使得个别人心存侥幸;而且,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诸多细节落实不到位,也给奢侈浪费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对制度建设的不到位和缺位,要及时予以填补;对与新形势部适应的规章制度要予以修改、充实和完善;对适用的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具体到单位,则应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以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可执行、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彻底铲除奢侈浪费行为在单位内部生存的土壤。

当然,“一万个纲领不如一次行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有了健全的制度,就一定要落实,落实,再落实。正如所说,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 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永远不会有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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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烹协发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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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发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调查报告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公款消费的多发领域。XX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94.3%的人痛感浪费无处不在,92.6%的人认为公款吃喝浪费比较严重。近期,中央提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批示要求,中国烹饪协会积极响应,召开多场座谈会,参加商务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并发出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倡议书,得到广大餐饮企业的热烈反响,目前全国近30个省市协会也已发出相关倡议。近日,我会积极号召餐饮企业学习《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同时又安排工作人员到北京几家高、中低档餐饮企业边实习、边调研,结合同期进行的电话、网络调研,主要情况分析如下:

一、调查结果分析

1、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厉行节约效果显著

我们调查的近百家企业中,火锅、特色餐厅占32%,中高档酒楼占26%,星级酒店占18%,家常菜馆占6%,快餐占12%,其他占6%。调查显示,超过20%的企业表示几乎没有浪费,这些企业主要以快餐企业为主。同时,近80%的企业表示有不同程度的浪费,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其中有超过20%的企业人认为餐饮消费中浪费量达20%,这部分企业主要以星级酒店、高端餐饮为主。从具体情况来看,约80%的浪费来自于公款消费和商务宴请,约20%的浪费是由于团拜会和婚宴,家庭大众消费则很少浪费。

在中央发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号召后,各地政府和广大餐饮企业积极行动,北京朝阳区、宁夏吴忠政府统一给辖区餐饮企业发放宣传标语及提示牌,企业通过张贴宣传标语、点菜适量提醒、剩菜打包、推出小份菜、半份菜、奖励节约用餐、主动退换菜等有利于节约用餐的服务方式使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调查显示,没有行动的企业不足6%,超过60%的企业张贴了宣传标语,近15%的企业对节约用餐有不同形式的奖励措施,近40%的新近推出小份菜、半份菜,更多的企业则是多措并举,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措施收到良好效果。近18%的企业表示以前浪费很少,近80%的企业认为浪费有所减少,其中超过30%的企业认为浪费明显减少,仅有不足15%的企业认为变化不明显,浪费现象总体得到明显遏制。

2、高端餐饮下滑明显,大众餐饮运行平稳

调查显示,除近40%的企业很少预定外,60%的企业都出现退订现象,其中退订率在20%以上的企业超过10%,这部分企业大多是高端餐饮和星级饭店。详见图4。北京某一五星级酒店退订近千万元,某一西餐厅聚会下降80%。天津餐饮企业承接的公务宴请数量相比去年同期大约下降30%,消费标准也只有以往的一半。银川一餐饮公司商务和公务用餐量明显下降,营业额下降了40%左右。新疆、吴忠等清真餐饮聚集地区公务接待量大的高档酒店餐饮营业额下降20—40%左右,个别企业公务接待下降50%,高档酒水消费量减少80%。而以大众消费为主的中低档餐饮企业受影响不大,销售额基本持平,部分中低档餐饮企业营业额有所增长。

3、未来预期不容乐观,企业积极寻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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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贯彻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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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为做好部门学习贯彻改进作风规定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等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委有关要求和凭祥市纪委《关于转发崇左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市粮食局于XX年2月20日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崇左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等方面情况

近期,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也相继出台了30条具体实施意见,而崇左和我市也下发了相关文件,这彰显了党强化自身作风建设的决心,体现了党的务实和民生情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从政行为的准则。当前,正是我市创建广西经济强市,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彻好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意见以及崇左与我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与全同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为了把“八项规定” 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迅速传达学习,准确把握规定要求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首先局长曾民宽在全局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会议上就中央《八项规定》作了宣讲,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其次是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再次传达学习习总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具体实施意见,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确保中央和自治区规定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最后是抓好全员学习,XX年2月1日下午,我局在市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有二层机构正副职领导和局干部职工参加的工作总结会。会议由局长曾民宽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一是传达学习党的十八精神、《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具体实施意见,做到规定要求全员覆盖、全员知晓;二是对XX年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三是研究部署XX年的工作;四是强调财政纪律,要求严格自律、维护形象;五是春节期间注意事项及坚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我局结合对部门职能特点,按照最新要求,从规范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庆典、压缩会议简报、改进公务接待、严控出国考察、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勤政廉政、规范公务用车等八个方面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要求严格履行公务接待手续和控制标准,加强车辆集中调配和统一管理,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领导干部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带头深入基层和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等方面情况

我局领导干部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带头深入基层和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渠道,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把自已当成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以老百姓的视野去看待问题,以老百姓的感情去处理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果,真切感受到八项规定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同时,研究和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调查研究方法,并注意轻简从便,切实减少对调查群众正常工作的影响。

三、减少会议活动,压缩规模和时间,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以及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减少发文和改进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等方面情况

我局牢固树立“实干就是能力,落实才是水平”的工作观和业绩观,下大力气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精简会议,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在会议程序、内容、标准上从简,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等支出的有关政策,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和其他各项公务成本;精简文件,少发文、发短文,各类文字材料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改进公务活动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同时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据不完全统计,与XX年同期相比,压缩会议3个,节约经费0.02万元,压缩文件21件,压缩简报3件。

四、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等方面情况

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我局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增强节约意识,提倡节俭自律行为,引导全局党员干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其中重点强调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厉行节约用餐,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此外,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至目前我局没有干部出国(境)考察。

五、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严禁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旅游、发放津贴规定等方面情况

我局强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两会”和春节抓起,通过在春节前召开了二层机构领导和局党员干部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全局人员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春节期间,我局从简安排各种活动,取消各种茶话会、联欢和团拜会,严禁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旅游等活动,严禁年终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严禁滥发奖金、津贴,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

六、贯彻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工作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自治区、市有关“三公”方面规定,加强对局办和单位二层机构公用预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贯彻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工作,非工作时间非公务工作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公车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下一步,我局将以更有力的举措,确保各项规定在我局贯彻落实到位。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宣传学习。通过继续加大宣传学习力度,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上级有关规定和局机关制度的全部内容和总体要求;二是继续狠抓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带头自觉遵守,机关全体持之以恒,把规定要求贯穿到粮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继续加强督查工作。把贯彻规定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把转作风、抓节俭作为局机关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及时纠正问题,着力打造一支专心谋事、勇于担事、踏实干事的粮食干部队伍,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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