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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营业厅面试问题及答案(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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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问题预测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全文共 17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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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问题预测(二)

八、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彰显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2004年7月,中国向全世界发布信息: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经济列车平稳快速前行。

“这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正朝着政府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发展。”一名国外媒体记者在发布现场作出这样的反应。

从2003年酝酿实施,到今年上半年强力推行,再到初现成效,新一轮宏观调控不仅给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大势奠定了健康前行的基础,中国政府更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成功驾驭中显现出非凡的执政能力。

1见微知著,科学判断形势

随着新一轮宏观调控成果的日益显露,中国经济汲取了健康前行的营养,普通社会公众也第一次领略到了“预防性调控”的魅力。

“自2003年开始,中国经济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已经出现了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煤电油运持续紧张等势头。”经济专家分析说。“中央及时捕捉到了这些信息,新一轮宏观调控措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果断出手。”

事实上,早在200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已经对我国经济形势作出了清醒的判断。会议强调,愈是形势好,我们愈要清醒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 200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会议明确指出,目前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特别是一些行业投资增长过快。

而自去年以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多次主持召开有关会议,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对习惯了治理性调控的人来说,预防性调控无疑是一次崭新的命题。”经济专家张燕生研究员说,“但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在经济尚未全面过热、通货膨胀尚未发生之时予以遏制,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伤害,也极大降低了宏观调控成本。”

见微知著,科学判断,中国民众与世界从中看到了中国政府睿智、果断的执政形象。

2冷静决策,彰显应对复杂局势能力

即使在熟谙经济的学者们眼中,此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复杂形势也是前所未有的。

“与以往出现的投资、消费双膨胀不同,这次主要是投资过热,消费相对低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一鸣说,“因此,调控既要抑制可能的通货膨胀,又要避免通缩压力增大。”同时,与经济全面过热不同,此次是局部过热,是结构性过热;一些行业过热的同时,一些行业和领域却严重偏冷;煤电油运持续紧张。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以往民营经济还不足以影响经济运行不同,这次投资高增长中,民营经济已经成为重要力量。即使在各地的经济增长中,也是不合理因素和合理因素并存。这就使得宏观调控面临空前的考验。”经济分析家说。

复杂的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些人认识上的分歧:经济尚未过热,通胀没有出现,宏观调控会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

正是在这样的复杂局面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确定了“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宏观调控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抑扬有致,不“急刹车”,不“一刀切”。而在制定出及时、有效、综合的调控政策同时,迅速把各地的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上下一盘棋,使宏观调控举措迅速落到实处。

3多种手法,驾驭经济的能力显增

与准确科学的形势判断力一样,决策形成之后的调控手法也让人称道。

“单纯的行政命令式治理方式正在淡出,取而代之的是对症下药的多种调控手法并进。”多位经济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作出这样的总结。正是这种适应新形势的调控手段,不仅保证了调控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更显现了政府与时俱进的经济驾驭能力。

种种事实表明,信贷、土地成为此次宏观调控中的两道“闸门”:

为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规模,从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次扩大再贷款浮息范围。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开展土地市场整顿,按《土地法》要求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过度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收回违规多占或占而未用的土地。

与此同时,在注重运用经济办法的同时,对一些不顾政令,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对盲目投资行为推波助澜的个别地方领导,中央则采取了果断的措施,分别进行了严肃处理。

4总揽全局,谋划经济的长远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决策层在这次宏观调控中,处处体现出总揽全局的能力和谋划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深远用意。

“这次调控更多的是一次结构性调控,不是简单的总量性调控,是从总量入手,着力解决结构性的问题。”某政府官员如是说。

中央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结构问题、体制问题和增长方式问题。必须在坚持搞好总量调控的同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发展;既要从宏观上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度受到“冷落”的领域在此次“治热”行动中受到空前关注。今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比去年增加了300亿元。全国有29个省份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已达116亿元,有6亿农民受益;已有8个省份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其他省份的农业税税率也有所降低。

煤电油运、科教、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得到有力支持。

即使在宏观调控取得公认的明显成效时,中央仍清晰地认识到当前在投资增幅、煤电油运等方面仍然存在的严峻问题。在最近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中央再次明确:宏观调控仍处在关键时刻,加强宏观调控的决心不能动摇,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松懈。

总之,在新一轮宏观调控中,中国政府彰显了适应新形势的执政能力。

九、“嘉禾拆迁案”带来的思考

据有关新闻报道,湖南省、建设部联合严查了嘉禾县违规强制拆迁一案,有关责任人已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人员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调查后作出决定。案件的调查处理已有结论。但是,这一事件的出现,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思考。

发展经济是为了什么?作为一个地方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发展当地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发展就必须以保证不损害群众的利益为前提,如果发展是建立在损害群众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样的发展有实际意义吗?

必须实事求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一个地方的发展,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能单纯地追求发展速度,追求轰动效应,更不能为某个方面的利益去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样不但增加当地群众的负担,甚至会使一个地方的经济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对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恶性循环。

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发展是必要的,只有发展才有出路,但是,发展的措施和方案的实施,必须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在工作实施的过程中,要敢于听取群众的意见,要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这样群众还会去上访吗?不要怕听意见,不要视意见为洪水猛兽,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十、“马加爵事件”所折射的大学生心理素质问题

马加爵,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成了残忍杀害4名同班同学的罪犯。这名大学生到底是出于怎样的心态,做出了这样不可思议的事?这种心态具有典型意义吗?一时间,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一位教授分析道:罪犯的心理应该有一定的问题,很有可能是遭受了巨大的压力。现在的大学校园内,学业竞争、人际关系紧张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学生产生心理问题,有时,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能成为引发他们心理失衡的原因。追究深层次的原因,还可以追溯到这些学生在小时候接受的应试教育和不适当的家庭教育。它给人造成的压抑感、孤独感可以长期存在,学生们一旦忍不住,这种情绪就会像火山一样爆发。

以上分析不无道理。虽然导致马加爵杀人的原因有很多,但其心理因素已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

除了马加爵以外,我国大中学生的普遍心理状况如何?近年来,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表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有关的调查表明:初中有45%的人有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205%的人有较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以上事实表明,我国大中学生的心理状况甚为堪忧,其原因何在?

大学阶段是一个人身心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求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实一些大学生的“精神求助”同样不容忽视。据北京高校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研究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北京市有165%的大学生存在中度以上的心理卫生问题,其中女生的心理健康差于男生,低年级学生差于高年级学生,农村学生差于城市学生,来自边远山区的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高达19%。

大学生的心理困惑从何而来?概括来说就是一“高”一“低”:高,大学生是个承载社会、家长高期望值的群体,自我成才欲望非常强烈;低,其心理发展尚未成熟,缺乏社会经验,适应能力较差。正是这欲与不能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家庭教育

长期以来,在高考指挥棒的调遣下,学校和家长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往往采用应试教育的方法,只重视智力教育,而没有将培养学生心理素质渗透到其中,忽略了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同时,在教养方式上,相当一部分家长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多采用简单、粗暴的传统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养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抑郁焦虑、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总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学校、父母的教育观念、家庭教养方式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正相关系。

2社会现实

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在促进社会各方面飞速发展的同时亦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人感到精神压抑、身心疲惫。改革开放给大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随之出现的一系列社会不良现象亦使大学生在心理上产生了诸多矛盾,甚至切身感受到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这使得大学生的人格弱点浮现出来,形成心里疾患。

3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在个人人格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值青春期的大学生身心发展趋于成熟,但尚没有形成完全健康的人格。从现在大学生的心理困惑看,许多都是由于人格障碍而导致的。然而,据报道,北大校医院心理咨询中心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应诊,预约就诊的患者已经排到了两个月以后;北京522%的高校至今还未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亦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咨询教师,学生的许多心理问题仍被混同一般的思想问题被施以不科学的教导。

在找到以上原因以后,有什么对策呢?

世界卫生组织心理卫生处指出:“学校是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最适宜的场所,学校可以教给学生一些解决问题的技巧,并通过特殊问题的干预和心理咨询,转变学生的行为。”1994年,国家教委明文规定:“大学在活动课、科技文化活动中每周要有5课时用于健康教育。”笔者认为,当前,维护和提高大、中学生心理素质,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1)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心理健康教育。

据调查,有41%的大学生认为健康教育的最佳形式是广播;372%的中学生认为是黑板报;218%的中学生建议开设健康教育课。因此,学校要采用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讲座,利用广播、电视、录像、黑板报等等宣传工具,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及知识要求,让大学生从多角度、多场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其身心发展特点,掌握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转变不良行为,从而使其具有良好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2)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心理咨询教师的培养。

心理咨询是解决学生心理问题的特定形式,是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在现阶段,有些大学暂时还难以配置专职的心理咨询教师。为此,由校长、书记、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做心理咨询教师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每个学校至少应配1~2名心理咨询教师,有的放矢、长期跟踪地进行心理咨询工作。

(3)通过各学科教学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的许多课程都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教师应积极深入地挖掘,对学生实施自觉地、有意地影响,达到润物细无声之效。比如,历史课中英雄人物的坚强意志和英雄事迹、语文课文中人物心理的描写等都会对学生的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促进、互为制约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整体教学工作中的一部分,教师要转变观念,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改变以往只看成绩不看能力的测验评价方法。在教学中多给学生爱和尊重,多表扬、多鼓励、少批评,创造和谐的教学环境,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只有这样,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内驱力才能激发。

(4)利用体育手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实验表明,经常参加中等运动量的体育锻炼的中学生在躯体、人际化关系、抑郁、焦虑、敌对等方面的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常人。体育锻炼改善心理环境,增进心理健康,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学校应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中学生心理健康。

(5)以心理健康教育科研为先导。

心理健康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科研,必须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才能避免走弯路或低层次的重复。因此,学校必须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不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研究是一种肤浅的短视行为。

十一、素质教育

“人是世间最伟大的,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这句名言曾经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斗志。时至今日,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人的素质问题更至关重要。可以这么讲,目前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就是人的素质的竞争。

人的素质不是天生就有的,必须通过教育来提高人的素质。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可见培养人才之任务的艰巨性。

目前,我国的教学体制改革正逐步向素质教育迈进。那么什么是素质教育呢?

我国教育理论界就素质教育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给素质教育以各种界定。这些定义,或把素质教育看作一种教育思潮,或把素质教育看作一种教育模式,或把素质教育看作一种教育政策等等。这些见解虽各有见地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素质教育问题的深入展开,但却并未形成一种共识,因而很难放之四海而皆准。

我们认为,素质教育并不是一种科学的事实范畴,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教育价值范畴。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其实质在于传统教育价值观念与现代教育价值观念由冲突走向整合,从无序走向有序,最终形成一种稳定的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如果一味地认定素质教育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范畴,进而从传统知识论的方法追究素质教育的范畴本质,必然作茧自缚,陷入抽象的本质论的争论之中,难以自拔。因为我们探讨素质教育问题的目的,并非要想获得素质教育的概念和知识,而在于如何在现实的教育活动和行为中理解和追求素质教育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呈现的意义。

尽管素质教育具有广泛的解释阈,但我们认为,从教育价值论的角度来对素质教育进行界定是比较合适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素质教育是立足于人的生命整体,超越人的自然素质,建构个体主体精神,进而促进个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教育。其价值取向是,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交往,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十二、形象工程问题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于7月25日由新华社发布,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一决定特别提到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的官员们之所以热衷于搞一些“花架子、无效益”、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方面,是这些工程能讨上级领导的喜欢,为他们升官铺平道路;另一方面,是因为搞这些工程即使是毫无用处、浪费钱财,但他们本人无须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不要为投资失误而承担责任。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这种不遵守法律法规,盲目进行政府投资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行为并非坐视不管。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官员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少有追究,恐怕与我们一些领导的观念有关。因为,首先,官员的这种盲目投资在表面上看钱没进入个腰包,没有谋取私利,从动机上讲是为公,是“有情可原”的行为;其次,官员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总是假改革为名,改革需要探索,改革中难免有失误,损失便成了所谓的“交学费”。一些官员正是打着“为公”和“改革”的幌子,视纳税人的钱为粪土,大肆挥霍,堆积自己的升官楼梯,甚至从中谋取私利。

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的资金来自于纳税人,而纳税人的钱要花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国务院的这个决定也从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等多方面对于政府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因而,政府投资即使为公也要花得值得、花在刀刃上,要依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改革要依法进行,该交的学费要交,不该交的则要由官员为自己的违法投资行为“买单”。

让官员为“形象工程”买单,就是要官员为自己的违法投资行为买经济单,要让官员的投资行为与自己的经济利益挂钩,违法投资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让官员为“形象工程”买单,还在于要官员为自己的违法投资行为买政治单,对那些想以“形象工程”升官的官员降职、降级及至于撤职,追究其行政上的责任,特别是对那些凭“形象工程”上升了官员也要一追到底,不让其心存侥幸;让官员为“形象工程”买单,更在于要官员为自己的违法投资行为买法律单,对那些违法投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毫不手软。

只有真正让官员为“形象工程”买单,承担责任,“形象工程”才能真正做到减少乃至绝迹。

十三、人才外流问题

据统计,从1978年到1997年,我国各类出国留学生累计29.3万人,其中国家公派约4.7万人,单位公派约9.2万人,自费留学生约15.4万人。这些留学人员中只有30%左右的人回国,还有60%多在国外继续深造或谋职,并且,未回国人员中的一半是在美国。与此同时,国内中青年优秀拔尖人才的匮乏状况也日益明显。

表面上看,我国的人才外流现象似乎是比较严重的,但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目前的人才外流?我的观点如下:

(一)以中国的人口规模来看,目前的人才外流现象并非十分严重。人才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趋势,并非中国独有。近20年来,我国出去的留学生约有20万留在了国外。应该说,这个规模并不算太大。目前全国每年大学招生人数近百万,相对而言,2%~3%的学生赴海外留学并不算过多。因此,中国的人才外流总体仍处于正常水平。

(二)我国人才的相对堆积、使用效率不高是人才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科技人员的构成比例来看,高素质人才稀缺,但我国较高素质人才的绝对数量却较为庞大,而且过度集中于一些科研机构及管理部门。在缺乏流动性和激励机制的状况下,相当比例的科技人员感到其潜能远未发挥出来,发达国家优越的生活条件和充满机会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有机会时选择外流,以实现自身价值。此外,国内复杂的人际关系、落后的工作环境、僵硬的劳动制度也是人才外流的原因。

(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一定规模的人才外流,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过去,一大批外流科技英才在祖国的召唤下回国服务,在国家建设和科技发展方面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充分说明,让一部分科技人员走出国门,追踪世界科技发展潮流是我们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的一个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留学人员的回归是与国内经济的发达程度分不开的。以我国台湾省为例,20世纪50至70年代,留学海外的人出多回少,回归人员的比例比内地现在的水平还低得多,但是到了80和90年代,回归的留学人员逐渐增多,至今,回归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二左右。此外,即使科技人员留在外国,他们同样可以同回国人员一样,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在信息时代,科技人员并非一定要本人回国才能为国效力。他们可以利用其优越的条件,在信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起到回国后所起不到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才外流”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不足以准确涵盖当今条件下的跨国人才流动的全部。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应该以长远眼光看待当今中国人才的跨国流动,化弊为利,或扬利抑弊,最终在全球化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对策如下:

(一)积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造就国内人才合理流动的大环境、大气候,以提高科技人才使用效率,树立其成就感,减轻其外流动因。

(二)积极鼓励科技人才到国外留学、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展开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积极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使人才自由流动真正成为可能。

(四)充分认识和利用留在国外的科技人员的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架设起科技交流、人才培养、经贸往来的桥梁,使他们人在国外却能为我国服务。

十四、关于人的个性

个性特征是指个体在心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特点。个性特征的形成与环境、教育、社会和遗传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对其心理特点和行为方式有很大的影响。个性不是刻意追求而来的。如果个性是表演出来的,那么个性就不成其为个性了,人就成为演员了。因此,个性是自然表现出来的东西。至于人的个性是自然而然的还是刻意追求而来的,这一问题的矛盾集中在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这对矛盾的讨论并没有进行得很深入,其实在这个问题上还有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的空间。

十五、“十六大”及“三个代表”预测出题点

1如何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2怎样理解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一,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根据党的指导思想提出的党的基层组织的根本任务。

第二,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按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要求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职责。

第三,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的普遍适用的基本要求。

第四,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总结实践经验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目标的新概括。

党的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需要各级党委从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制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措施,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抓起,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3为什么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这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践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学说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对继续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永不脱离群众和具有蓬勃活力的根本保证。党的事业没有止境,党的建设的创新也没有止境。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执政的环境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肩负的历史使命更加光荣艰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研究党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党的建设不断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

全面理解我们党的历史使命,要明确三个关系。

第一,历史潮流、时代潮流与党的庄严使命的关系。第二,党的历史任务与党的庄严使命的关系。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系。

4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十六大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的新发展。

十六大所强调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于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来说,主要是五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二是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四是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五是立足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

5为什么要强调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当今时代腐败问题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面对腐败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全面总结古今中外执政治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当今世界一些执政党兴衰的经验教训,针对腐败对于党的危害,做出了科学的结论。中国共产党要完成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必须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6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何在?

执政党的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要从这样的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十六大报告强调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作风建设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在全党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懂得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道理。

7怎样理解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立足新的实际、适应新的形势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基础不动摇。

第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需要科学把握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关系。

第三,正确理解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思想,增强扩大群众基础的自觉性。

第四,坚持从思想上建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8怎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典范。

十六、2004年“两会”预测出题点

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这个春天再度相聚北京时,中国正走到一个重要关口: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战略阶梯。

新起点,新机遇,新挑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会场内外,共鸣着同一个声音: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两会,成为亿万人民团结奋进的新起点。

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代表委员会认为,对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一种精神催人奋进:求真务实。这种精神是各项工作的推进器。

今年的两会充满求真务实的精神,敢于正视困难、勇于解决问题,坦陈直言,直奔主题。这是代表委员共同的感受。

回顾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委员们深有感触地说,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骄人成就。不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就不可能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就无从谈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个思路成为共识: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对发展认识的新跨越。

经济结构不合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当改革开放进入第26个年头,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暴露,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关键阶段,能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现代化大业的成败。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禽流感疫情,让我们再次深刻认识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有代表说,过去一年,新一届政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一手狠抓对各种复杂问题的处置,各项事业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科学发展观逐步深入人心,干部群众展示出应对风险的气势、攻坚克难的精神、谋求发展的意识、共兴大局的合力。”

一个理念深入人心:以人为本,明确了一切发展的根本目的。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有位代表说,为多数人说话,为农民说话,为低收入者说话,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说话,这是他在两会上最强烈的感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以人为本提高到执政理念的新高度。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就逐步取消农业税、解决清欠民工工资等下达严格的指标,就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就医难、扩大就业问题等提出明确的措施,这是实践做人民利益忠实代表的具体体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使科学发展观更为具体、更为深化,对政府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保障惠及长远:为民修宪,奠定民族复兴最坚实的基础。修宪固本,惠及长远。

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宪法做出郑重修改,是今年两会的一项重大议题。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有利于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有利于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以人为本,保护人权,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民主法治保障。

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取得的实践经验,将十六大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方针政策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

宪法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时代性。把党领导人民群众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转化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国家和全民族的指南,激发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为在关键时期开始新的起飞奠定了最有力的基础。

十七、《行政许可法》颁行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争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实施好这部法律,首先必须认清贯彻这部法律的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产生的深远影响,首先是观念的冲击和更新,观念的更新将促使行政机关树立现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的“恩赐”,而是对申请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核实和认可。行使行政权要权责统一,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不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使行政权既要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视法定程序,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确立,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许可事项过多、过滥问题。在某些领域,一讲管理就要审批,审批就要发证、年检,行政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权责脱钩、监督不力以及忽视、剥夺公民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与责任相统一,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及结果,规定了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等。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行政审批是事前管理,还有事中和事后的管理。过去行政机关往往只重视事前管理,而忽视事中、事后管理,管理方式陈旧落后,管理成效差,群众有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对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作风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过去,在某些条例和规章中,只规定了从事某种活动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和条件、许可期限及法律救济措施,全凭行政机关某些人的意愿、感情审批,这就给某些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提出申请,以及对某些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极大地增加了许可的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发生。

十八、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预测出题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规则的规则,是国之重器。所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极其重要的。但宪法毕竟也是法律,它也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当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时候,宪法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否则,它就失去了生命力。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当时还是高度计划经济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宪法也就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

本次宪法修正案共14条,其主要内容有13个方面: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成为国家的指导方针,意味着顺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顺应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成为建设国家的方向,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写入宪法,意味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深化,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一修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为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也是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肯定相一致的。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举意味着今后我国各级政府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征用的问题上,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论证,杜绝乱征地现象的发生;二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也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鼓励的政策,亦即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取得了和国有经济同样的“国民待遇”。这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又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然而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人们增强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启动民间投资。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同时这条规定也是对政府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于促进中国的政治文明和人权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后,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是人大代表的组成之一,这样规定符合人大代表的现实组成情况。

10有关“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规定

将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中的“戒严”全部改为“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这一修改体现了中国法制建设开明、开放、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将宪法第八十一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并不仅限于接受外国使节,因此,在宪法上应对其留有空间。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将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一修改使全国各级人大的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将宪法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同时,在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赋予国歌以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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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问题预测_经验材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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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问题预测(一)

一、诚信危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韩非子也说:“巧诈不如拙诚。”其实,无论是个人或是公司甚至是政府,都不能不讲诚信,都离不开诚信。许多老字号或是相当有实力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为求一时之利,不守诚信,最后落得个破产倒闭的下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基业毁于一旦,就是对诚信重要性的佐证。难怪有人已把诚信提高到生产力的要素之地位上了。

然而,现在我们的诚信已经出现了危机,人们对什么事情都半信半疑,为什么呢?因为那些为了利益而漠视诚信的事情一再出现。当黑心月饼、甲醛浸泡的水产品、劣质奶粉、有毒白酒、有毒咸鱼等等食品让人们胆战心惊时,当“放心食品”不再让人觉得放心时,人们不能不疑。物欲的横流和人心的浮躁,已使人们对诚信淡漠了,人与人之间好像陷入了彼此戒备的危机。

2004年4月,安徽阜阳农村假奶粉贻害婴儿的事件震惊全国,再一次加剧了人们对诚信的心理恐慌,“无营养”的劣质婴儿奶粉曾一度泛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本应提供养料的奶粉,却“残害”婴儿六七十名,造成至少已有13名婴儿死亡。头大、浮肿、低烧,娇嫩的幼小生命承受了不应有的灾难。新华社在报道中写道:“当前农村消费市场上,婴儿奶粉良莠杂陈,代替外出打工的儿女照顾婴儿的农村老人难辨真假。在千万农村‘留守家庭’中,吃不到母乳的娃娃们的生命安全正被劣质奶粉的黑影笼罩。”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学语文老师在课堂上提问学生,为什么李白说“举杯消愁愁更愁?”学生回答:因为他喝的是假酒。这样的“幽默”让我无论如何也笑不出来。当想到连小学生的脑子里也开始担心伪劣产品,也开始产生怀疑一切的心态时,当人们对一切都冷漠、麻木的时候,这会不会是一种悲哀呢?

俗语说:“有什么不能有病,没什么却不能没有钱。”但在当今社会中,似乎除了钱外,还有一种东西更不能缺少,那就是诚信。人无信不立,良好的诚信是人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缺乏诚信,可能会得到一时的利益,但最终将被别人象躲避瘟疫那样躲着你,最终将成为孤家寡人,从而得不偿失。

二、提倡节俭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习惯了大白天办公室里灯火通明,习惯了居室中空调大开四季如春,习惯了洗碗时细水长流,复印机旁的废纸张堆积如山……总之,习惯了这一切方便舒适背后的大手大脚、随心所欲。

因此,当国务院提出2004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当淡忘已久的“节约”二字不断重复于我们的耳边时,一些人觉得“不习惯”。

有人问,今天我们为什么还要节约?

答案是惊人的:今天我们重提节约,是因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浪费正在撼动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其依据如下:

(1)我们是世界上最缺水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不到世界平均数的1/4,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供水不足。但我们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据统计,全国每年浪费水资源100亿立方米以上,仅北京市一年的洗车耗水量,就相当于一个多昆明湖或6个北海的蓄水量。

(2)我们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5,我们要用不到世界耕地面积1/10的土地,养活世界1/4的人口。但各种名目的“圈地运动”却使我们的耕地锐减,光是小小的实心黏土砖,就能一年毁掉8~10万亩良田,仅砖厂侵占的土地就达400万亩。

(3)因为贪婪和浪费,我国能源也进入了紧缺时代。我国石油、天然气、铜、铝等重要资源的人均储量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5。目前中国每万元工业生产值比发达国家多耗近40%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也许有人会以我们的技术落后为托辞,孰不知,人为的浪费是最主要的原因。

无论是亚洲金融危机,还是那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灾难,都未能阻挡我国经济高歌猛进的势头。但是,从去年席卷全国的能源紧张、原材料价格全面上涨开始,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我国经济正饱受资源约束之痛。

一些远比我们富裕的国家对于资源利用的精打细算让我们汗颜。

美国是资源大国,他们的国民消费水平位居世界之首。但美国学生的课本是重复利用的,一本教科书要至少用8个学生,平均使用寿命5年。

我们邻近的韩国人已经节约到牙齿了。因为珍惜资源,他们研制出以土豆淀粉或江米面为原料的食品牙签。像餐馆用的一次性台布、旅馆用的一次性洗漱用品等,在韩国早已没了踪影。

一次性筷子是日本人发明的,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达65%,但他们却严禁砍伐自己国土上的树木来做一次性筷子。他们使用的这种木筷子都是从中国进口的,用过之后,又将筷子加工生产成纸桨出口到中国换取外汇。

这些看起来锱铢必较甚至有些精细琐碎的行为背后,是一个越来越得到认同的共识:再富有也没有权力浪费资源。

三、金钱与道德

一直以来,金钱与道德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但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人们习惯于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认为讲道德就不要讲金钱,要金钱就是不道德。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一思维定势有必要改进了。现实生活中,类似公交车上无人让座的情况时有发生,反映人们的公德意识亟待加强;但让座者的行为得不到他人的肯定,也从某种意义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生活中,受益者毫无感激之情的现象并不罕见,本人就曾多次碰到给人让座而对方接受后毫无表示的情况——一声“谢谢”对我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对方那种似乎天经地义和心安理得的接受方式,无疑使人心里很不舒服。公交车司机自费设立让座奖,是对让座者行为的肯定并以此鼓励人们做好事,却依然遭到人们的非议,让笔者深切感受到清谈家的厉害——一方面对不断恶化的道德滑坡不满,一方面又对他人改变现状的努力乱加指责。我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强调一个人出发点的崇高与正确,而结果的好坏却往往是不那么重要的。类似的事情,在有关“道德银行”的讨论中就曾出现过——批判者们质疑这样会造成对“银行”一词的滥用,对志愿、义务等的“银行”化表示忧虑,更有人指出“道德归道德,银行归银行,少搞点比傻表演,多弄点聪明有趣的事”。然而,为道德建设做点实事,总比绕着手讲什么“出发点”要来得实在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太史公司马迁在2000多年前的精辟论述。无偿献血的运作机制,就或多或少地利用了人们的趋利思想,但这与其行为和目的的高尚性并不相抵触——我们相信绝大多数无偿献血者的出发点是非常高尚的,但“献血后本人和直系亲属在需要时可以免费用血”的政策无疑起到了相当的激励作用。同样,对于“有奖让座”来说,象征性的奖品和日后的回报只是参加者行为的促使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有无“奉献”是最重要的,是否“无私”却不必计较。倘若我们能够有效利用并引导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利己的同时有益于整个社会,又有何不可呢?我们为什么非要把道德与金钱对立起来呢?二者并不是矛盾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道德与物质利益挂钩。

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交流

对话和交流在人类文明交往的历史中,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冷战思维被打破以来,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和扩展的背景下,文化交流作为一种国际社会交往的积极方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展,各种文明的互动也不断加强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首先,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的商品流通,而商品往往带有其自身的文化属性,如流行世界的牛仔裤和可口可乐,都被视为美国文化的代表。其次,经济全球化导致人口更大规模地流动,大量的移民将其民族文化和传统习俗带至移居国,促进了世界文明和文化的互动。第三,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加快了全球的信息流动。据统计,2002年,全球由纸张、胶片及磁、光存储介质所记录的信息生产总量达5万亿兆字节,足以填满50万座美国国会图书馆。

无疑,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文化交流,必然对不同文明和文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人担心全球化的结果,将使各国的本土文化失去其自主性,甚至被外来文化同化,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占主导地位的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文化一统天下,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将不复存在。其实,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明和文化的发展呈现一种平行而相对的趋势。一方面,一些大众文化和流行文化席卷世界,反映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而互联网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这一趋势。如从纽约、伦敦、巴黎到东京、汉城和香港的时尚,基本趋同。然而,保护和发展本土文化的趋势也在加强。许多国家将文化安全提上议事日程,并采取种种措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传统。从亚洲和欧洲关系的发展来看,虽然亚欧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往日益密切,但均注重保护和发展自身的文化特点。如法国禁止其国内的商店使用英语标志,甚至禁止其互联网站上出现“只使用英语”的网页。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制订政策,努力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新加坡政府强调:“尽管我们讲英语,穿西装,但新加坡人不是美国人或盎格鲁—撒克逊人。如新加坡人变得与美国人、英国人和澳大利亚人一样难以区别,或者更糟,成为他们可怜的仿制品(即一个无所适从的国家),那我们就丧失了与西方社会的区别。正是这些区别,使我们在国际上能够保持自我。”由此看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本土文化虽或多或少地遭受商业文化和大众流行文化的冲击,但其固有的传统文化特性是不会轻易消失的,且在某种程度上会得以强化。

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经济全球化并不妨碍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它们甚至可以相互促进。首先,尽管经济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文化发展产生影响,但不断整合的世界经济,并未导致全球文化的同一化。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前列的国家,其各自的文化特性并未因此而削弱。对卷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他们认为必须吸收西方文化的精华,但“全盘西化”的影响日益薄弱。的确,在中国最“西化”的上海,曾举办的国宝《淳化阁帖》善本特展吸引了无数观众,最多一天涌入10000多人,且相当一部分是年轻人。其次,每个文化都有自己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特性与优势。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东亚经济的起飞,儒家文化从东亚和东南亚传至世界,人们纷纷关注经济发展与儒家传统的关系,认为儒家文化的某些长处,是推动东亚经济起飞的重要因素。虽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使不少人对东方文化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欧美等国的权威性报刊甚至宣称,这次危机标志东亚经济模式和东亚价值观的失败和终结,儒家文化是造成此次危机的根本原因。但随后的经济恢复和进一步发展,使人们对儒家文化的坚韧性和生命力,有了更深的认识。总之,我们有理由相信,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将是越来越丰富多彩的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与文明的交流。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以人为本

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以人为本这一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凸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执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是以人为本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长,是人的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讲过:“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这就表明,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物质财富的过程,是人获得发展的过程。离开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人的发展就失去了依托。在这个问题上,不恰当地强调经济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绝对意义,庸俗地把人的发展等同于物欲的满足,不仅背离了社会演进的规律,也玷污了人性和人格的尊严。然而,否认物质基础对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的意义,也就否认了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和条件性。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奠定基础。

(2)以人为中心,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以人为本的尺度。以人为本必须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要求有三:一是在人、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强调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改造自然、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定和维护,是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二是强调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必须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三是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维护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直接体现,只有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获得切实保护时,人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三方面的要求,为我们衡量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了起码的尺度。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的尊严、人的权利来讨论以人为本,就失去了评价的标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民主法制,保障人民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的所有实践,从制度安排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尺度。

(3)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人为本在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同时,也把提高人的思想文化素质的问题,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这就是说,社会发展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的,而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的状况,又决定着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范围内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表明,一个国家即便拥有优越的自然资源或一定的现代化设备,也不可能自然地使这些资源和设备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国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样,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也不会自然而然地造成社会的和谐与人的需求的满足。社会文明的演进,除了外在地表现为物质财富的积累外,实质上则表现为社会的和谐和人的素质的提高。那种在实践中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物质生产进步,最终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教训;那种专力于资金、设备引进而疏于人文环境营造和人的素养提高,结果导致欲速不达的结局,都是需要引以为戒的。因此,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上,物质生产、外在环境的改善与人的素质的提高,必须兼顾。

(4)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是以人为本的保证。坚持以人为本,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是人的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因为这种存在状况只不过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正是为了这样一种“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在其发展中,从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到中国革命的胜利,虽历经坎坷,但目的就是一个,即改变阻碍人的平等权利的获得和人的价值实现的制度桎梏和社会条件。而当代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也在于消除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制约人们平等发展,影响他们聪明才智发挥的种种消极因素,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为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更为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围绕这一目的,我们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

(5)依靠人民群众,使最大多数的人成为社会发展成果的支配者与享用者,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求经济、社会的整个运行与发展,应当始终围绕人来展开,以人为本取代以物为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实现人与物的统一。另一方面,还必须把“一切为了人”的原则,建立在“一切依靠人”的基础上,既确立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也要具有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力量源泉的方法。使人民群众能够平等、公正、有尊严地参与社会实践,支配他们的劳动成果。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社会主义以革命的方式,摒弃了资本主义使劳动与劳动成果的获得相分离的状况,并且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六、提高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否能取得可喜的成绩,我国的经济改革能否卓有成效地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民的收入水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与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农民的收入对我国经济增长尤为重要。随着我国多年的“短缺经济”的结束,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大多数工业产品供过于求,低迷的消费已使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有所减慢,如果我国要想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多,生活水平低,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如果农民收入能够适当提高,这将有效地刺激我国市场的需求,从而使我国经济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正如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那样,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最主要、最关键的是要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朱钅容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突出任务,把农民是否增加收入和减轻负担,作为检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首要标准。在新发展阶段,必须认真研究探索农业发展的新思路,切实解决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增收缓慢的主要原因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来稳定快速增长,年均收入增幅达到14.3%,但是进入“九五”以来,出现了连续4年增幅下降的现象。“八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为18.11%,“九五”前四年,则下降为8.79%,降低9个百分点,增长幅度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99年增长幅度仅为2.22%,大大低于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应该说,农民收入增幅下滑,有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但最主要的是因为我国农业自身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度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是农业结构层次不高,二是农民收入过于单一,三是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四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五是农民负担过重。

(二)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实际上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必然反映,决不是靠出一、两项政策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从长远看,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必须进行体制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民增收的机制和结构性矛盾。从当前看,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从多个方面入手,努力开辟提高农民收入的渠道。

1.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

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实现增收的目标,各地农村和农民应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首先是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粮食生产要以增收为目的,要以生产质量高、增加值多的农产品为主,要积极发展粮食产品的深加工,把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提高粮食生产的综合效益。其次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和蔬菜业等。最后是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为了避免地区之间产业过度雷同,各地农村地区要根据自己的优势条件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实现规模经营,形成区域整体优势,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方面,按照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实现农业产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系农户的经营格局,是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逐步改变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独立的经营状态,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的途径,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加工水平,为农民收入持续稳定的提高,提供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加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承包制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给予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这一项土地制度的创新,使农民可以在“包”来的工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经济,对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朱钅容基总理指出,要把农村经济搞活,就得把土地搞活,这就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使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入股等等。这一重要措施使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流动起来,实现土地由分散细碎经营向集中规模经营的转变,有利于农业生产走上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转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各种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动形式,应加快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同时加快农村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动。

3.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费改税工作进程

1997年,全年农民三项负担支出为108元,其中现金支出有增加趋势,据统计,仅税款一项农民支付的人均额就相当于城镇居民的9倍,若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则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0倍。另外,农村内部各种税款的征收是按人头分摊,不考虑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层次的差异,加重了低收入水平农民的负担。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尽快将农村费改税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摊开,用税、费的法制化、规范化杜绝乱收费行为给农民带来的额外负担,为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增加对农业的战略性投资

城市的过度投资和农村的投资不足是造成当前农村市场低迷的根本原因。城乡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的长期投资反差的结果使农村经济结构无法进行战略性调整,农村生产基础设施老化,技术进步受阻,农业的发展迟缓,农村市场低迷。当前,农民无力对生产进行进一步的投入,无力在更大规模上组织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缓慢。为此,增加对农业的战略性投资愈来愈迫切了,一是应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改变传统的、纵向的、单一的计划供给资金模式,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农业资金供给上,公开农业财政和信贷资金各种业务,广泛推行财政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委托代理与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放宽农业直接和间接融资限制,增加农业各类投资主体与二级资金流通市场的机会,开辟多条农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渠道。二是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农业科技的投入。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有利于农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经济环境,也有利于激发农民对生产的投入积极性。同时,政府的投入对减轻农业生产强度,解放农业劳动力有积极意义。

5.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各种非农业生产

在农村地区发展小城镇,可以繁荣当地经济使工商业得到一定的发展,从而为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只有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上分流出去,在小城镇中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活动,才能开辟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新途径,才能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才能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发展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兴起之后的又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各地政府要抓住这个机遇合理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进程。

七、克隆技术与人类发展

继多利羊诞生之后,羊、牛、猪、鼠、兔、猫乃至猴这种与人类特征最为相近的灵长类动物都陆续拥有了各自的克隆版本。但毫无疑问,克隆技术依然处于“萌芽状态”,人类要达到完全熟练掌握并安全利用克隆技术的目标,尚需时日。

培育出多利的英国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所长格里芬指出,迄今所有动物克隆试验中,平均只有1%~2%的克隆胚胎可以成活。尽管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一比例有望得到不断提高,但“鉴于物种的多样性,对非人类生物进行的克隆技术研究的成果应用到人类自身时,并不能确保安全”。

虽然如此,但仅仅从技术上来说,不断取得的科研进步总有一天会研制成克隆人。人们对这一天的到来甚为担忧,充满了恐惧。确切地说,这是对滥用克隆技术可能给人类自身带来危害的恐惧。专家们围绕在克隆研究方面划分禁区的问题争论不休,其核心在于将克隆技术的应用控制到哪一步才是安全的。

正如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布尔曼女士所说,“目前对克隆技术不同的科研方法和目标的定义还不是很明确”,生殖性克隆研究与医疗性克隆研究之间的暧昧关系难以界定,恐怕才是专家们最为头疼的问题。以医治疾患为目的而对人类胚胎进行克隆,和以生殖为目的而使克隆胚胎最终成为一个降临人世的生命,两者之间隔着的不过是一张薄薄的纸而已。

克隆人带来的诸如导致物种灭绝、历史人物复生等种种缘于无知的恐慌逐渐消退,至今悬而未决的伦理与道德等方面的冲击也难以构筑起阻止克隆人问世的路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家们急切地盼望通过立法规范克隆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但即便是全球立法禁止克隆人研究,也难保没有偏执的“科学疯子”继续尝试。

克隆技术不是第一项也不会是最后一项使人类陷入窘境的技术。人类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造福于人类。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人类需要时刻修正科技发展的方向,修正科技成果应用的范围,使科技发展不偏离为人类服务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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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求职:如何应对无答案面试题?_面试技巧_网

范文类型:求职应聘,全文共 2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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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如何应对无答案面试题?

对于大学生来讲,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找工作的时候会出现许多波折。面试是考验大学生素质的第一个关口,所以,相对来讲也就特别重要。下面就教你几招如何应对无答案面试题。据21世纪人才报报道: 面试是一场演出,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面试更是一场战争,表面看是你和主考官的斗智斗勇,实际上你要不断挑战自己,超越对手! 作为一名2004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参加了无数大大小小的招聘会,最后被一家世界排名前100强的企业录取。这当中,我遇到过的面试题目也是形形色色的,在此把它记录下来,希望能对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朋友有帮助。 用未知回答未知—— 微软:中国每年消耗多少高尔夫球     在微软的面试中,有这样一道面试题:假如你在飞机上遇到一位高尔夫球的生产商,向你询问中国每年消耗的高尔夫球的数量。你怎样回答?怎样回答,对于我这个在现实生活中见都没见过高尔夫球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头雾水。其实对于这种不可能回答的问题,我们只要找到它的解决办法就可以了,因为连考官自己也不知道问题的答案。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1.统计中国高尔夫球场的数目;2.统计平均每天有多少位客人;3.统计每位客人平均每天消耗的高尔夫球的数量。然后我们把三个数相乘,再乘以一年的营业天数,就可以知道中国每年消耗的高尔夫球的数量。     在以后的面试中,我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问题,如人民大会堂能装多少乒乓球等等,都可以用类似的方法解决。 怎样回答都有错—— 长虹:你喜欢《三国演义》里哪个人物? 长虹的面试是采用座谈会的形式,我们4个同学和主考官围坐在一起,有点像央视《实话实说》栏目的那种氛围。在会谈中,考官拉家常地问我们读过《三国演义》吗?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考官要我们说说自己最喜欢《三国演义》里的哪个人物,为什么? 1号同学脱口而出:“吕布,三英战吕布,吕布一个人单挑刘关张三人,实乃英雄。” 考官眼波不兴地说道:“吕布这个人,好色薄情,先是认贼作父,后又弑父夺色,不是英雄,实乃小人。” 2号同学想了想说道:“刘备,宽厚仁慈,厚德载物。” 考官品了一口茶说道:“刘备这个人,小事优柔,大事武断。平时遇事只知放声大哭,关羽被杀后,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最终为蜀国的灭亡埋下伏笔。” 3号同学冥思良久提出为世代所称颂的人物:“诸葛亮,足智多谋,忠心为国。” 考官微微笑道:“诸葛亮的忠,只是愚忠,明知道阿斗是扶不起来的阿斗却仍然要扶。在其百年之后,蜀国的灭亡也就不可避免,可悲可叹。”     轮到我了,我想到《三国演义》里的任何一位人物,由于历史局限性,都是有缺点的。考官又熟读《三国演义》,不论我提出何人。他定能找到其缺点。我灵机一动说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历史局限,《三国演义》中的人物都是有缺点的,抛开历史的恩恩怨怨,单就个人而言,我最喜欢的是《三国演义》中的大乔、小乔。因为孔夫子说过,食、色,性也。” 这下考官说不出话了,因为他的嘴已经笑歪了。这次面试最后在笑声中圆满闭幕。 风马牛不相及—— 百事:皮鞋和鞋油有什么关系? 百事的面试是在一个偌大的会议厅里进行的,一对一。我和百事的人力资源部主任面对面谈了2个小时,有点像央视《东方之子》栏目的氛围。     考官是位年轻而漂亮的女主任,比我大不了几岁,身上有种说不出的香味,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百事的面试手段之一——测试我的定力。     美女主任先问了我的一些基本情况和一些专业问题,应该还比较满意。然后她突然话锋一转问道:皮鞋和鞋油有什么关系?刚听到这话,我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因为在3秒钟以前,我们还在探讨博弈论,马斯洛需求理论。但我马上意识到关键时刻来了。考官是想看我在突然情况下的反应。因为只有在突发情况下,听其言,观其行,才能反映一个人是否具有沉着冷静、处变不惊的品质。     我想了想说:“皮鞋和鞋油是紧密联系的。皮鞋的出现才产生了鞋油,就好像物质的出现产生意识一样。鞋油出现后,推动了皮鞋的进一步发展,就好像意识的改变推动物质的进步一样。他们的关系是荣辱与共,他们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 从美女考官的秋波中,我知道我离胜利不远了。     在回答这类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时,引入哲学观点就很重要。哲学是一门使人聪明的科学,它的很多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你的回答里,揉进哲学的观点,不仅能让你的回答富有逻辑,更使它不可辩驳。 请君入瓮—— 宝洁:能说说你的缺点吗? 请君入瓮是面试中的常用计策。宝洁最大的“瓮”就是问:“能说说你的缺点吗?”看是不在意的一句话,却暗藏杀机。这个问题的杀机在于,面试人人说优点,无人说缺点,因此你的缺点就是公司要你与否的关键,你自己说出口的缺点也将成为公司现在不用你,或者将来解聘你的借口。     怎么回答,说自己没缺点肯定是不行的,把自己的缺点说成优点,也不好。我曾经看到有人说自己做事主动得有点冲动,果断得有点武断。这样的回答,出了让别人觉得你油嘴滑舌外,只能为自己挣负分。 一个最基本的回答技巧就是“打擦边球”,“我想我最大的缺点是没有太多的工作实践经验。学生时代的经历几乎是从一所学校毕业就又到一所新的学校读书。我想利用在学校的时间踏踏实实地多学点今后有用的知识。希望我的这些不足能够在贵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得到改进!” 上述回答,所描述的“缺点”实际上算不上什么缺点,因为学生时代,谁的经历都是简单如白纸;而且,上述回答已经含蓄地表明了自己的优点——踏实——一个能够踏踏实实认真学习知识的好学生,也必将是一个能够踏踏实实努力工作的好员工;同时,它还表明了自己志愿到面试单位工作的决心——“希望我的这些不足能够在贵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得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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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男士面试着装应该注意的问题_公关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公关,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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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面试着装应该注意问题

西装衬衫:

1、西装应保持同色配套,并且面料最好以深色或深蓝色为主。避免穿着过于老旧的西装。

2、不要穿新西装去参加重要公司的面试,七八成新的服装最自然妥帖。

3、正式面试时,以长裤并熨烫笔挺为好。裤子长度以直立状态下裤脚遮盖住鞋跟的四分之三为佳。

4、经典白色衬衫永不过时,而蓝色衬衫是it行业男士的最佳选择,能体现出智慧、沉稳的气质。不要穿带图案的或条纹衬衫。天然纤维衣料最好,由于棉布容易起皱。

5、西装胸袋放条装饰手帕看起来颇为别致。

6、面试前,要将衣洗熨干净,这个非常必要。

系上领带:

1、领带最好在材质和风格上与已有的西装、衬衫是相同的。领带的长度以至皮带扣处为宜。值得提醒的是,最好不要使用领带夹!使用领带夹只是亚洲少数国家的习惯,具有很强的地区色彩,不是国际通行惯例。

2、尽量选择颜色明亮的领带。选购时可以征询太太或女友的意见,太过鲜艳显得花俏,以能带给他人明朗良好印象则较为适宜。

3、领带不平整给人一种衣冠不整的观感,尽可能别上领带夹。

4、男孩子的领带不要过长,一般到裤带,不能别领带夹,那是已婚男士的标志。

5、领带只有一种可接受的选择--真丝领带,亚麻的经常起皱,毛的太随便,合成纤维的不好打结,看上去又很便宜。

鞋和袜子:

1、别穿球鞋应聘,皮鞋也尽量不要选给人攻击性感觉的尖头款式,方头系带的皮鞋是最佳选择。

2、西装和皮鞋的颜色以保守为原则,面谈时最好避免穿着过份突异的颜色。穿着黑色皮鞋,是最为保险稳妥的选择。虽然是黑色皮鞋,但是也一定要经常擦拭,保持鞋面的清洁光亮!

3、袜子颜色最好和鞋、裤子的颜色一致,保持足够的长度,以袜口抵达小腿为宜。

细节注意:

1、如果穿双排扣西装,纽扣一定要全部扣上;单排扣的西装在正式场合须扣上一个;两粒扣的应扣上不扣下;三粒扣的应扣中间一粒。

2、戴眼镜的朋友,镜框的配戴最好能使人感觉稳重,调和。眼镜的上镜框高度以眉头和眼睛之间的1/2为合适,外边框以跟脸最宽处平行为宜。

3、浓重的体味、口臭属大忌,刮胡水是男性香水适当的替代品。

4、不要将钥匙、手机、零钱等放在裤袋中。

5、发型要得体,不要在面试前一天理发,头发不能过长,不能染发烫发更不能戴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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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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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调研报告

近日,市政协组织了调研组,对我市农民增收问题进行了调研。通过调查,我市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2748元,提高至2003年的3556元,年均增长4.4%。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当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83亿元,人均减负率达65%。     一、农民增收现状 近年来我市农民收入虽逐年有所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农民增收难度加大,“三农”问题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1、城乡居民收入反差大。从1997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七年共增加808元,年均增长4.4%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加3923元,年均增长9.6%,两者相差5.2百分点。两者增量比较,前者是后者的4.9倍。     2、农民增收渠道少。据调查,我市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种植业,从乡镇企业及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减少,2003年农户经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5%。个别县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烟叶,收入结构单一,万一烟叶滑坡,就难以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3、农业增产不增收。据调查,近年来,农业技术没有新的突破,粮食及经济作物的品种没有更新,虽然农产品在量上有新增加,但由于品质结构没有改善,优质农产品少,市场卖价低,造成增产不增收。     4、农民收入不稳定。近年来,由于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加上市场价格波动大,农业是弱质产业,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能力弱,给农民增收造成不稳定性。     5、农民收入不平衡。调查中发现,凡文化程度高,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从事二、三产业致富;而从事纯农业的农民多数文化程度低,增收渠道窄,外出打工的机会少,家庭收入低。调研组在市区对近郊4个村11家农户进行调查。这里条件虽相对较好,但人均收入只有2570元。大田县目前农民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村有34个,3.07万人。     6、农民收入入不敷出。从统计数据上看,虽然农民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但大多数农民收入基本只能养家糊口,生活并不宽裕,有的还比较贫困。特别是农村医疗、教育和人情费支出不断加大,造成收支极不平衡。如现在农村没有医疗保障,农民生小病一般不敢上医院求医,若遇大病就得举债治疗,造成因病返贫。农村孩子上大中专学校,每年需支出6000元以上,还有红白喜事年支出约1500元至3000元,占农户年现金收入的20-30%。     二、影响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1、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滞后。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头戏,但由于缺乏宏观指导,一些地方在结构调整中出现了政府越位、农民失位问题;有的地方把调整结构片面理解为“减粮扩经”,不是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上做文章,而是把精力放在数量增减上,结果造成市场压力,农民吃亏。     2、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目前我市列入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虽然有50家,但多数企业存在:一是规模不大,带动能力弱。如一家蔬菜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只有80万元;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结不紧密,没有很好地解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问题;三是不少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自己固定的“生产基地”;四是龙头企业经营粗放,现代经营理念差,依靠科技开发新产品能力低。     3、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由于历史原因和投入主体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尤其是水利设施比较陈旧,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3年的百年大旱全市仅农业就损失15.02亿元。农村道路的路况差、等级低、且多数无人养护,由于交通不便,运输困难,一些地方买难卖难现象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     4、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为农民服务的机构和队伍出现萎缩。“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农业155”和村会协作等有效载体,在一些地方仅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科技、法律、信息、营销、劳动力转移等中介组织有待建立健全,相关协会的作用、潜力也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     5、农村贷款难。调研中,大多数种养大户和企业主共同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是贷款难问题。如何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6、城镇化水平低。由于交通和区位劣势,县域产业发育不充分、工业化进程缓慢,城镇化水平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难。     7、乡(镇)村集体债务沉重。据调查,全市乡、村级债务共达14.18亿元其中村级债务4.52亿元。有个县乡(镇)级债务为1.87亿元乡镇平均负债为1038.39万元最多的镇达8250.33万元村级债务为4564.57万元平均为17.36万元最多的村达462.59万元。     三、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建议     1、坚持传统产业与特色产业并重,引导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增收。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农业。因此,要坚持传统产业与特色产业并重,在抓好粮食、畜牧业、食用菌等传统产业同时,培育和壮大烟叶、肉羊、肉牛、笋竹等特色产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特色产业都面临一个产业调大、产品调优、特色调强、市场调活问题。因此,要引导农民搞好科技开发、生产要素开发和市场开发,不断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当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我市有八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在粮食生产方面曾为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善于利用商品粮基地这一优势,抓住当前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向上争取对主产区和原中央苏区县的政策扶持,引导农民抓好粮食生产带动其它收入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收入的增加。抓粮食

生产不能就粮食抓粮食,要在不断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培育和引进推广高产、优质良种,大力发展优质稻、专用粮生产的同时,加速发展粮食转化工程,如加工转化,提高粮食加工比例,开发粮食的精深加工品;生物转化,以开发饲料粮发展畜牧业;商贸转化,在粮食品牌上做文章。各级政府现有的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应捆绑使用,集中向重点产粮乡、村和大户倾斜。特别是要从土地流转、资金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技术指导等方面帮助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2、以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引导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增收。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不快,主要存在缺乏龙头企业带动、市场化程度不高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一是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的增值效益。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培育一批能连接市场、能带动基地的龙头企业。要面对市场,从我们自己的特色出发,建设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竞争力强、有带动辐射效益的龙头企业。比如蔬果加工、畜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要应对市场需求,放低门槛,发展一批高科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新的生产线,帮助搞好原料生产基地,并形成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力争在两、三年内发展几个销售产值5—10亿元的国家级龙头企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政府要把有限的资金相对集中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和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进行技术培训、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设施建设和治污建设等,应给予财政补助。有关金融机构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以贴息。     二是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化程度。大力发展和兴建一批专业市场,完善市场网络和市场功能,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市场+龙头+基地+中介+农户的发展模式。要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农民经纪人队伍,使我市农产品参与全国乃至全球大市场流通,争夺国内外市场份额。要努力通过市场营销树立一批具有三明特色知名品牌的农产品,通过品牌效应拉动我市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要积极组织业主参与各种农产品展销会提高区域产品的知名度和进行技术交流。应探索和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     三是完善土地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要解决好农民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问题,这事关农业产业化能否真正“化”起来。在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利益,鼓励和支持农户之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通过流转使土地向种植大户和能手聚集,实现规模生产与经营。政府要提供有效的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鼓励建立和组织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发展农业土地租赁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水电、交通、园区开发等建设,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土地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要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重点是提升特色产业档次、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业拓展空间能力、提升农业发展环境。     3、加强农民转产转业培训,引导农民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中增收。要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破除僵化保守、小农经济、小富即安、怕冒风险等思想,树立市场意识、商品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的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民进行文化知识、科技知识、市场知识、营销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和科技水平。当前,尤其要重视对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的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生存本领。同时要充分利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有利时机,由政府出面,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劳动力转移对接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要注重加强农民转产转业培训,努力打造成“劳力品牌”。一是政府出资培训。二是开展“订单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培训与扩大劳务输出相结合;三是发放“创业绿卡”,对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人员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对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创业绿卡”;四是打造“劳力品牌”。要根据做大做强做优中心城市的要求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撤乡并镇并村步伐,以此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在这方面,沙县已做了较为成功的尝试,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把重点城镇建设作为城乡工农产业的连接点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结合部来抓,并与兴建市场、发展商贸流通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与发展农产品加工结合起来。要加快城乡工业的整合,鼓励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和外资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聚。对园区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用电、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应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农民进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4、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建设,引导农民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中增收。要建立市、县、乡、村和民间多元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各级财政要保证改善农业条件的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农民作为农业投入的主体,要积极探索农民“一事一议”的新机制。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出台相关的政策和配套措施,让民间资本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充分地释放。当前,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农田(山地)水利基本建设。要多方争取资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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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关于农民就业问题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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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农民就业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在x乡x村的见习过程中,我看到x村近些年来取得了可喜进步,农民们住上了小区洋房,当上了城里人。但同时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民失去土地,有别于城市居民。他们种地无田,就业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成为一个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亟待社会关注。

一、x村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

x村现在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现有的230户685人,仅60%的村民有经济来源,40%的村民无业在家。其中约10%的村民经营拆迁后的店面,20%-30%的村民在工业园企业上班。大部分村民都在工地打零工的方式维持生活,例如,5%的村民在工地开货车。

自主创办的本地企业很少,且资金不足,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目前仅有2家养鸽子场,1家养鸡场,1家涂料厂,1家服装厂,1家水泥砖厂,1家大理石厂共7个村民创办的企业。

二、x村就业难情况分析

透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就业渠道少,缺乏稳定性。

就业不充分,x村有近半村民无业在家,他们依靠征地补偿款现在生活无忧,坐吃山空或盲目投资,对将来的生活并没有长远的考虑。呈现出劳动力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饱满,资源利用不够充分状态。

就业渠道少,缺乏稳定性。工厂务工的村民由于自身知识缺乏易下岗失业;开店从事个体户或自主创业开办村企业则需要勇气和资金;工地建筑工人或运输都受季节和市场需求影响。隐性失业现象相当普通,就业转失业的比例过高。

其中大龄失业农民和完全依靠土地的纯农民就业情况更加严峻,没有了田地,由于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转业十分困难,失地往往意味着失业。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制度因素和经济动因,也有社会资本的支持及人力资本的作用。就主体而言,一个方面政府征地补偿过低,安置方式单一,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知识技能掌握情况较差,自身就业能力弱,同时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原因,生活压力小,就业积极性不足,就业意识落后。

三、x村解决就业难的建议

从x村实际情况出发,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应该从政策、管理、服务、宣传等方面着手,打破城乡壁垒,完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就业政策,建立失地农民长效就业机制。

(一)要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从充分认识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业是民生之本,是预防失地农民贫困的最好办法。纯粹的经济补偿和低标准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农民失地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解决就业问题,政府责无旁贷,应制定各项政策,消除就业障碍,为失地农民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有效地实现失地农民就业。

一要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与征用地企业签订合约,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给本地村民,同时以周边工业企业为货源的有利契机,请县就业部门走进基层农村社区,针对年轻人指导创业,大力发展微商电商等新型创业摸式。

二要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创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整体补偿款作为资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政府创造条件并制定政策,帮助集体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要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他们从事经商开店活动,在政策允许条件的下,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资金、税收、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减少他们的创业风险。从政策上进行引导,从经费上给予支持,从行政上予以合作,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四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岗位培训,提供他们的就业能力。特别针对40、50的大龄失地人员,请就业部门优先免费培训、安排到县城环保、绿化、保安等工作。不断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工作信息,服务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二)要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应全社会共同参与其中。

解决就业问题,政府责无旁贷,但又不能大包大揽,全社会包裹农民本身都应该参与到此问题的解决。

一要营造公平竞争,公平就业的氛围。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破除城乡壁垒,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为户籍,性别,年龄的区别对待,失地农民应该在就业过程中获得帮助而不是受到歧视。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公平就业的监督管理。

二要健全社区建设,提供就业机会。推进社区参与,增强社区整合,发展社区服务,可以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互助组织,提高农民集体决策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社区发展一方面提供了社区保障和服务。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就业岗位。

三要引导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参与市场化就业。在政府提供相同就业机会的情况下,不会因为自身原因而丧失机会。失地农民可以利用有限土地发展特色种养基地,比如种植绿色蔬菜、果树、养蛋鸡肉兔等,运用采摘农家饭等综合模式。

失地农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失地农民关系社会稳定发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农民的期盼。我们要科学合理的让失地农民转变成新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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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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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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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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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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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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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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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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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适用辩诉交易规则问题研究

XX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发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 一、辩诉交易概述     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     (2)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     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     c、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 2、 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    (1)社会原因。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由此可见,从物质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产生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以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2) 法律原因     a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官在诉讼中所居的地位如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当事人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当事人主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均有处分权,所以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起事实而服罪。因此,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就当事人而言,通常在审判前,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如被告人答辩有罪,则不举行审判,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科刑,这就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就法官而言,它的审理范围受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审查,如果被告人已经承认犯有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双方对指控的真实性已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换句话说,审判在英美法系中仅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方法这一,而非属必经途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自愿进行某种处分,是因为为了通过协商而达到到某种妥协,而且这种协商,妥协不仅可就罪名进行,同时也包含科刑。而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基础之上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该原则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有罪仍须举行或继续进行审判。被告人之所以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证据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因此,只要有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途径。“辩诉交易”被视为不道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加以禁止。     b 、检察官广泛的起诉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重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上下隶属的检察系统,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

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适用于他的管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1883年的“人民诉瓦已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乐森诉马歇尔邵案,1965年的“州诉严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检察官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者降低起诉的规格。而且在美国,检察官通常由选举产生,有自己独立的权力来源—选民,只要他认为能最好地为选民服务,他的决定实际上就是不可推翻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经济上赔偿,正常就业等),符合多数选民的利益,检察官就可撤回起诉。因此,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3)心理原因。在美国广泛盛行的辩诉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从心理因素上来探究辩诉交易存在的必然性,至少与以下两个要素有关: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     一方面,自从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济发展到公力救济以来,司法审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视为文明的标志。但是刑事司法审判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由于争端不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是提交给作公共权力机构的第三方,而第三方的裁判并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而是基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审判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无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这种“非合意性”对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而另一方面,“那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人的这种天性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同样存在。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控辩双方一般都积极地充分地参与到审判程序中。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不仅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发生,而且被告往往能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符合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辩诉交易的产生与人类之天性亦有相当的关系。 二、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合法性     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项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项制度仅仅因为其有现实价值性及合理性而存在,却与法律之根本精神相悖,那么这项制度就不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其存在也只能满足部分法律主体的需要,却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不仅因为其具有现实的价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则。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     1、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罪》一书中解释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至关重要,可以说是该制度的理论源泉。前面我们讲过,辩诉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也只有先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双方才有平等协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侦查或者起诉时,已经被检察官认定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那么“检察官不会为金钱或者懒惰向法律和罪犯低头”,在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时,辩诉交易就不可能进行。     2、自白合法性原则。辩诉交易规则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轻重时,以作出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换句话说,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检察官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那么辩诉交易方可成立,否则就属非法。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则呢?我认为自白合法性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自白排除法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     (1)自白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又称“考门罗原则”,就是指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对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负有提供罪证的责任,即举证责任;而有关犯罪的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状态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同样,在辩诉交易中,因为检察官以较轻的指控为代价,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着被告人直接或间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况,这样的“自白”很显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诉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检察官通过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拘禁、实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正常交易,而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而间接“被迫”因为其表面上并不带有暴力或者强制色彩,而不易被发现,从而成为检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体表现如下:a欺骗交易,检察官承诺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指控,在其获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毁诺;b单独交易,检察官与被告人交易,而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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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南海问题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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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海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正确了解南海问题,理智维护国家主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南海问题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借鉴。

课题名称: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办法

研究意义:

研究报告及感受:

1:南海的战略意义:

(一)、丰富的资源是中国崛起的重要保障

南海蕴藏着非常丰富的资源。数据显示,南海海域有含油气构造200多个,油气田大约有180个,大概在230亿至300亿吨之间,相当于全球储量的12%,约占中国石油总资源量的三分之一,我们称之为“第二个大庆”。仅仅在南海的曾母盆地、沙巴盆地和万安盆地的石油总储量,就将近200亿吨。这个区域里边一半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布在中国所主张管辖的海域之内。海底资源还包括有各种金属矿产资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海洋开发的深入,西南中沙群岛海底资源有着非常广阔的开发前景和巨大的利用价值。现代科学还发现海洋蕴藏巨大的潮汐能、波能、温差能、密度差能、压力差能等海洋动力资源,若能科学地加以利用,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将不可估量。

(二)、地处“两洋”接合部,对中国走向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价值

南海是联系中国与世界各地非常重要的海上通道,也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海上走廊。从军事战略上而言,控制了南海岛礁,就意味着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了从马六甲海峡到日本、从新加坡到香港、从我国广东到菲律宾马尼拉,甚至从东亚到西亚、非洲和欧洲的多数海上通道。从航道上来讲,每年大约有4万多艘船只经过南海海域。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90%以上的石油输入要依赖南海这个航道;经过南海航道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占世界总贸易额的三分之二。就中国来讲,通往国外的近40条航线中,超过一半以上的航线经过南海海域。彻底的收复南海,对于我国保证运输航道的安全,冲破第一岛链的包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南海方向是中国华南地区重要的战略缓冲区

南海具有十分广阔的地域空间,同时,中国在南面需要宽大的战略缓冲区。如果能有效地控制南海,那么,整个中国华南地区的战略纵深就可以延伸大约1000海里;而如果只控制海南岛周边,中国华南地区的战略纵深就只有几十海里。因此,保证对南海的有效控制,对于我国华南地区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南海主权归属证据: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发现”权

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早在汉代之时,中国人就已开始在南海航行。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南沙群岛。宋时,中国人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清时,南海诸岛被标示在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南海航线和航程。

中国人在“发现”南海诸岛后就不断地来到这个群岛,不仅了解诸岛的分布、构成,而且还探索出航经诸岛的航线,创作了记载诸岛地理位置和航行路线并用中国式罗盘方位给部分岛礁命名的《更路簿》等航行手册。《更路簿》据调查最早起源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是中国渔民祖辈遗传下来的,至今在中国渔民中仍保存有各种抄本。其特点是简便易行,适合于中国渔民航行于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的需要。

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整”的权利。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前,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他国加以占领的作用。德国法学家奥本海对于领土取得方式在15、16世纪以前,与18、19世纪以后的差别作了明确的区分。他指出,在15、16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需任何其他行为,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英国学者布列尼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15、16世纪,单单是“发现”,而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就可以取得对所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国际法学界关于“发现”的论述,不容否认地成为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尤其是南沙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先占”原则看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根据国际法,一国基于对无主土地的“发现”可以进行“先占”。“先占”是一国对“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此外,“先占”还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占有必须在一国主权权利中行使,必须存在对一国权利的显示和缺少对另一国主权的承认;占有必须是和平且无间断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

许多国际权威公法学家认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条件都是基本具备的。奥本海指出:“现在,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调研报告)后来,真正的实行占有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是,一直到了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占领,而且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种规定相符合。”可见,当“先占”行为实施,且推定为合法状态时,应理解为被赋予了权利。

依据国际法,国民对“无主地”的发现使其代表的国家取得优先“先占”这一土地的权利,发现国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占有行为,以确立其主权。考古工作者在南沙群岛上及其附近海域海底,都发现一些古代文物和建筑遗迹,足以证明中国人最早开发和经营南沙群岛。20世纪70年代,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调查组在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南威等岛屿上看到了明清时代闽粤渔民建立的水井、茅屋、土地庙和石碑等物,罗孔、红草峙、奈罗、铁峙、黄山马、鸟仔峙等岛也都有中国渔民挖的水井。中国作为南沙群岛的“发现国”享有占有该群岛的优先权利,其他国家则无权“先占”,除非中国无意取得或者有意放弃这一权利。

中国自古管辖行为确立主权权利

按照近现代国际法,在确定领土主权过程中,一国的管辖行为是十分关键的。即使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古代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权利也是成立的。《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的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铭》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远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驻兵太平岛。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群岛的固有主权。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管辖方式主要是巡海和设治管理,这一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克利柏顿岛仲裁案、东格陵兰案中,国际仲裁或法院均指出一国对领土主权的行使,是根据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领土的自然条件而确定管辖方式的,对不适合人居的岛屿要求宽些。克利柏顿岛案仲裁裁决:“如果一块土地由于不适宜居住这个事实,从占领国最初在那里出现的时候起,就一直处于该国的绝对的没有争议的支配之下,从这时起,占有应该认为是已经完成了,因而这个占领就是完全的占领。”由于南沙群岛不适宜人们常年居住,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巡海和设治管理的方式,宣告将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主权之下。

“禁止反言”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为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性,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该规则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的立场而遭到损害。当出现领土争议时,国际法院自然而然地会考虑是否有一方当事国实际上已经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权利或权利主张。

世界各主要国家曾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而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他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法国入侵南沙群岛时,不仅中国提出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群岛“应为中国所有”,且认为中国渔民“早已以该岛屿为远洋捕鱼之基地”。二战时中美英《开罗宣言》明确宣布,剥夺日本自一战以来在太平洋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应全部归还中国,其中就包括南沙群岛。在1951年旧金山会议上,苏联曾提出一项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完全主权。美国很多政要在南沙归属问题上也持公正立场。1974年,参议员曼斯菲尔德建议给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声明中,认为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都是很有理的”。

东南亚某些国家与中国交往中,曾多次承认南海诸岛(尤其是南沙群岛)为中国政府所有。甚至一些南沙争端的主要当事国也曾经对中国拥有主权这一事

实不表示反对。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不属菲方所有,菲方对南沙没有主权要求。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然而,这些国家现在却出尔反尔,置国际法有关规则于不顾,悍然声称南沙全部或部分岛礁为其所有。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既然已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承认群岛非其所有,它们事后就不得对该群岛提出任何争议。而某些区外大国既然已对南海诸岛归属有一明确立场,那么现在亦应从建设南海良好秩序的角度出发尊重历史。

3:当前南海形势:

争端各国加紧军备,军费增加。

美国高调重返亚太,美越美菲军演。

日印也宣布插手南海。

黄岩岛事件逐步升级,中越执法船海上博弈,越歼击机侦查南海。

外交上,各国唇枪舌战。

4:中国经济发展形式:

2019年,世界经济呈现新兴经济体复苏较快、通货膨胀压力增大,但发达经济体复苏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分化走势,国内经济出现经济增速同比下降但物价涨幅同比上升的复杂局面。我国抓住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将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宏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物价上涨势头初步得到控制,经济增长减速平稳。2019年,受发达国家债务危机拖累,世界经济延续缓慢复苏、低速增长走势,国内外因素要求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压力进一步增大,我国应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将进一步激发自主增长活力。2019年,预计GDP增长8.5%左右,CPI上涨3.5%左右。

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

——2019年,“”规划第二年进入投资项目集中建设阶段,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投资及经济增长。从“六五”到“”的经验看,一个五年规划中各年的平均投资增速分别为17.3%、24.1%、28.5%、18.8%、19.8%,受投资建设周期影响,五年规划第二年往往是建设项目进入投资高峰期。在重大规划项目建设的带动下,固定资产投资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规划陆续出台给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在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基础上,2019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此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环境服务业“”规划》也将陆续出台。未来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将充分发挥国内储蓄资源丰富、学习追赶型科技后发优势和国内企业建设国际竞争新优势积极性高涨等一系列有利条件,以优惠政策动员国内更多战略资源投向产业结构升级,传统产业将加速固定设备更新换代,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将在产业结构向上调整中获得新的增长动力。

——在区域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作用下,中西部不断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逐步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新亮点。随着区域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布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省藏区的指导意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逐步贯彻,中西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能力不断提高,对经济增长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扩大居民消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规划中提出,要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2019年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需求的政策。“”内贸规划即将出台,也将有力促进国内贸易和完善流通体系;央行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新规定以及银联推出的无卡支付平台等政策都将为网络消费和银行卡消费等新兴消费模式提供良好环境。此外,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央针对中低收入者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也将稳步提高,消费购买力较强的城镇人口比重上升,政策因素和人口结构因素等将有利于我国消费需求保持稳步加快的增长态势。

4:军事解决的危害:

资源浪费

通货膨胀、经济停滞甚至倒退

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各类报告

基础设施的破坏

社会治安混乱

人员伤亡

交战双方人民成为敌人

大型战争会给一代或几代人民造成阴影

环境污染

总结:综上来看,我们要坚决维护主权完整。一方面,做好军事解决的准备;另一方面,保持克制与争端各方开展对话,争取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框架内解决南海问题。

军事手段不是解决争端的好方法,而且中国正在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不容许有战争的破坏。争端各国人民也不会同意发生战争,战争不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人民应当在主权不失的条件下,努力与世界人民一道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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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劳动力就业问题:某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出路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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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就业问题:某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出路

就业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时期,如何有效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因此,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对于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 一、当前就业的国际国内形势 国际方面,世界经济在进入21世纪后,逐渐开始衰退,gdp由1999年的5.0%降至XX年的4.0%。特别是美国的“9.11”事件后,全球经济更是大幅下滑,世界gdpXX年降至2.2%,目前一直在3%以下波动。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世界各国的失业率也日益上升。如总量占世界gdp达65%的三个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日本,其XX年的失业率已分别达到6%、7.6%和5.3%,均创九十年代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美国的失业率较XX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日本的失业率比1997年上升了1.9个百分点。据XX年6月第九届国际劳工组织年度报告提供的数字,目前全球已有约10亿多人失业或就业不足。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全球最突出的发展问题。 国内方面,我国目前有约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和1460万城镇下岗职工,城乡每年还有约800—1200万新增劳动力进入劳动大军。再考虑目前的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与深化改革,以及加入wto后国外的冲击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大军将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比1996年上升了整整1个百分点,且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升的速度在逐年加快。排除城镇登记失业率在年龄、户口以及不包括下岗职工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测算,目前我国的城镇实际失业率大约为8.3%,其中男性为7.7%,女性为9.0%。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gdp增长速度由1995年的17.4%下降到XX年的8%,预计今年的gdp增长速度大概只有7%左右,在目前我国的就业增长弹性系数约为0.1的情况下,预计今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最多只有800万个左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二、目前##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与问题 (一)人口情况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县户籍人口71.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0.27%,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5位,比1990年“四普”增加35304人,平均每年增加3418人,年平均增长率为4.9‰。户籍人口中,常住本乡镇半年以上人口67.2万人,占总人口的93.64%;外出本乡镇半年以上人口4.5万人,占总人口的6.29%,其中:离开本县半年以上人口3.5万人,占总人口的4.93%;常住本地户口待定人口491人,占总人口的0.07%。##县常住人口68.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9.86%,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6位,其中非农人口6.7万人,占总人口的9.79%。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17.2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5位,占总人口的25.01%,比重超出全市1.11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2位,仅次于邵阳县;15—64岁的劳动适龄人口46.2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6位,占总人口的67.27%,比重低于全市1.47个百分点,比相邻县邵阳县高0.93个百分点,低于邵东、隆回1.6和1.87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排在倒数第2位;65岁及以上的人口5.3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6位,占总人口的7.72%,比重超出全市0.36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3位,仅次于武冈市和新宁县。人口总抚养比(即0—14岁以及65岁以上的人口占劳动适龄人口比重)居全市第二位,仅次于邵阳县,劳动适龄人口生活负担重。 (二)就业现状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县现有各类从业人员391241人,占总人口的56.96%,比全市58.66%低1.7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列第9位,在各县(市)中排在倒数第1位。各类从业人员中,男性211150人,占54%,女性180091人,占46%。按行业分组,农林牧渔业320177人,采掘业3327人,制造业19475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04人,建筑业10379人,地质勘查和水利管理业114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598人,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13116人,金融保险业954人,房地产业125人,社会服务业2646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2862人,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6450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5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3747人,其他行业1522人。其中,第一产业320177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84%;第二产业33885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66%;第三产业3717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50%。从业人员中,15—19岁的22087人,占5.65%;20—24岁的29332人,占7.50%;25—29岁的45616人,占11.66%;30—34岁的57903人,占14.80%;35—39岁的52146人,占13.33%;40—44岁的36668人,占9.37%;45—49岁的44288人,占11.32%;50—54岁的34828人,占8.90%;55—59岁的23472人,占6.0%;60—64岁的20770人,占5.31%;65岁及以上的24131人,占6.16%。未工作人口11.16万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22.19%,占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的24.15%。未工作人口中,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的人口5485人,占5%,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的人口3225人,占3%。 据XX年度统计,XX年末##县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共计XX6人。其中:企业7744人,事业8763人,机关3529人,分别占38.65%、43.74%和17.61%。第一产业634人,占3.17%,第二产业4761人,占23.76%,第三产业14641人,占73.07%。XX年末农村劳动者33.11万人,其中农业劳动者22.29万人,占67.32%,非农业劳动者10.82万人,占32.68%。 (三)主要问题 1、就业水平低。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县虽然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但实际就业水平很低。 首先,人口就业率不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XX年##县总人口就业率仅为56.96%,比全市58.66%低1.7个百分点,居邵阳市九县(市)中倒数第1位。 其次,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较低。根据XX年度统计资料,XX年末我县从业人员为35.41万人,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即从业人员占劳动力资源总量比例)为68.76%,而国家、省、市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分别为74.82%、73.22%和76.80%,高出我县6.06、4.46和8.04个百分点。 再次,未工作人口比重高。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县未工作人口有11.2万人,占劳动力资

源总数的22%,比全市高0.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我县每5个劳动力资源中就有1个未工作。另外,根据XX年的最新统计结果,我县XX年末城镇人口有100684人,而城镇从业人员只有23016人,城镇未工作人口比重高达77.14%,这就是说,##县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城镇人口处于无业或待业状态。这个比例超出全市水平6.39个百分点,比相邻县邵东、邵阳和隆回分别高27.1、9.34和26.73个百分点,居全市九县(市)首位,参见表二。超出XX年全国50.19%的比例26.95个百分点和全省63.02%的比例14.12个百分点。 2、就业结构严重落后。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县一、二、三产业的就业结构比为81.84:8.66:9.50,就业结构严重落后,仍停留在农业经济时代。不仅远远落后于国家50.1:23.0:26.9的产业就业结构,与我省60.4:14.6:25.0的就业结构仍有相当差距。就业结构的落后,一方面与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业经济仍是主导经济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县近年来工业萎缩,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展缓慢,二、三产业发展的严重滞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世界经济是一个不断由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换,由农业为主导、农业的产值和就业占很大比重,逐渐向非农业为主导、非农业的产值和就业占很大比重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二、三产业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最终成为经济增长与就业的主导产业。譬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劳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字,美国1998年一、二、三产业的就业结构比为2.67:23.86:73.47,日本为5.27:32.04:62.69,德国为2.86:33.83:63.31,经济与就业结构都处于发达的高级阶段。国内,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如江苏江阴和常熟,其三产业就业结构比分别为19.31:52.19:28.50和24.6:47.3:28.1,也已进入经济发展与就业的中级阶段。比较之下,我县的就业结构显然还处在相当落后的初级阶段。 3、农村剩余劳动力与下岗职工日趋增多。XX年末我县实有耕地面积411704亩,乡村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仅1.24亩,相当于湖南平均水平1.41亩的87.9%和全国平均水平2.77亩的44.8%,人多地少的矛盾已十分突出。如果按全国通用标准,农村劳动力人均耕作4亩地,我县只需农业劳动力10.29万人。这样,我县农村约有22.82万人需转移就业,除去已经转移到非农行业的10.82万人,还有12万人将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6%。而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退耕还林力度的加大,以及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的冲击,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越来越多。这些剩余劳动力继续留在土地上的边际收益为零,唯一的出路就是离开土地去非农行业就业,另谋生路。与此同时,随着近年国家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的下岗职工也日益增多。XX年末我县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达到9195人,其中下岗职工8410人,分别比1998年增加1614人和1838人,增长21.29%和27.97%。下岗职工和内退职工与在岗职工之比达到1:2.07,就是说,我县已累计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下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XX年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只有26.2%,且继续呈下降趋势。因此,绝大部分下岗职工仍将处于失业状态。 4、劳动力人口素质偏低。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县6岁及6岁以上的人口中,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占1.28%,接受中专和高中教育的占9.69%,接受初中教育的占36.08%,接受小学教育的占44.83%。其中,受大专以上教育、高中(中专)教育和初中教育的比例比全市低0.57、1.06和2.15个百分点,比全省低1.84、2.15和1.87个百分点。与我省经济最发达的长沙县比,我县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比其低1.89个百分点,受高中(中专)教育的比例比其低2.93个百分点,受初中教育的比例比其低5.65个百分点。与沿海经济发达县市的差距更大,全国百强县排名首位的广东顺德,其大专以上教育、高中(中专)教育和初中教育的比例比我县分别高2.19、6.33和7.91个百分点。此外,我县1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8.71%,而全市为7.29%,全省为5.99%,全国为6.72%,分别比我县低1.42、2.72和1.99个百分点。长沙县的文盲率更低,仅为2.03%,比我县低6.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县劳动力人口的整体素质在邵阳、全省和全国都处于落后位置,而与经济发达县市的差距更大。 三、解决我县劳动力就业的出路 面对当前严峻的国内外就业形势和我县的落后现状,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县的就业问题,我们认为: (一)转变战略思想,实行就业优先的战略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就业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失业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与国民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国际货币收支并列为衡量经济发展与运行状况的四大主要指标,成为国民对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与评价指标。为了重视就业问题,美国于1946年专门制定了《就业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争取“最大的就业、产出和购买力水平”。随后,承诺将充分就业作为优先目标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和挪威等国。我国由于建国后长时期实行低收入、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就业问题因此一直不是各级政府的调控、施政与考核指标。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经济转轨时期,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的战略思想,实行就业优先的战略,对于进一步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就业增长,在信息革命席卷全球,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资本与技术、资本与信息、资本与知识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经济日益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与信息密集的方向发展,高增长高失业率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存也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也并不一定同步,例如爱沙尼亚,其1996年的失业率上升了0.3个百分点,但gdp仍然增长了3.9%。因此,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就业增长,相反,就业增长却往往能促进经济增长。事实上,稳定的就业率与低失业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通常是消费者信心的基础与源泉。只有维持稳定的就业率、不断降低失业率,才能确保市场需求的旺盛与平稳发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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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当下推进女性参政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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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推进女性参政问题调研报告

女性参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女干部素质,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本文从新时期推进女性参政的现实必要性着手,挖掘了目前推进女性参政事业的有利因素,分析了发展该事业存在的困难及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妇女参政 调研 思考

女性政治参与是指女性有意识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其根本目的是体现女性在政治领域中的群体意志,反映妇女在政治系统中的权力和利益诉求。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民主参与,指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女性参政的基础层面;二是权力参与,主要指妇女担任各级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这是女性政治参与的中间层面;三是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表现为女性对政治生活的普遍兴趣和积极主动的参与态度,以及从政妇女自觉代表妇女的整体利益,对政府的决策发生影响。

女性参政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强调:“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个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去考察、去安排,明确目标,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改进方法,为优秀女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要健全与完善女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落实女干部政策,加大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力度,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数量逐步增加,促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一定程度提高,提高妇女的权力参与的比例,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目标的实现。”新的历史条件为广大妇女参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时代呼唤必须进一步提高女干部素质,进一步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及政治环境,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推进女性参政的有利因素

首先, 妇女参政环境日渐宽松。经过一个多世纪世界性的妇女解放运动的持续抗争,特别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党对妇女事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国的经济、政治形势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2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使我国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年初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就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将不低于22%”;湖南省人大常委会XX年修订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了两个“百分之三十以上”刚性指标,明确了参政妇女的比例和名额,推进维护妇女参政权;XX年湖南省启动了“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该项目主要通过政策、机制、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通过提高农村妇女自身能力,强调性别意识,促进农村妇女在整体上参与农村的选举、决策和管理。总之,中央或地方出台的这些政策,不断地促进了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使女性政治参与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女性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女性政治参与程度的逐年提高、女性政治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宽、女性参政议政能力的显著提升、知识女性广泛地参政议政等等。

第二、女性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中国教育统计网的资料显示,1997年,女生在普通高校在校生中的比例为37.32%,XX年,这一比例达到47.08%,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在XX年高考中,各省的高考“女状元”比例超过了70%;从1999年到XX年,在可以统计到的560名高考状元中,女生超过了一半!如今,“女多男少”的现象正从语言类、师范类院校逐渐向综合型大学蔓延,包括一些理工科院校,女生的比例也在逐年攀升。国务院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显示,截至XX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这些高素质、高学历的女性人才,在社会建设的不同层次和岗位中,日渐显山露水,创下傲人的功迹。即使在政治领域的高层官员中,也浮现出越来越多的女性身影:陕西省副省长朱静芝,中国工农民主党员,拥有研究生学历;湖南省副省长甘霖,致公党党员,农学博士;北京市副市长,程红,民盟成员,经济学博士;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九三学社成员,大学学历;江西省副省长谢茹,无党派人士,经济学博士…..这些高官共同的特征就是:党外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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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对法释29号未及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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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释(2019)29号未及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和发展,对作为一国之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等制度进行改革的实际要求和呼声也日益强烈,并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和我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工作。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其不仅涉及面宽广,而且是深层次的变革。陪审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近来备受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谈到司法改革时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近来,众多学者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们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多种观点和想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为的人民陪审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是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制度的构建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与本意相去甚远,致使陪审制度徒具形式。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长期存在,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会是一种极大的嘲讽,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应该对该制度予以废止。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立法应当缓行。他们认为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陪审制度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从陪审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基础;从陪审制的现实运作来看,我国的陪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异化”。并且由于实行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社会条件较高,对公民的整体素质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要求,而在当今尚未完全“开化”的中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部分老百姓参与陪审,他们也难真正体验出陪审制的好处来。同时,从司法体制来看,现在一些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最终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故他们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缓行。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较大的欠缺,但只要将其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则可使它重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不应是草草将其摒弃,而应是对其进行改革和革新,以使其能焕发新的活力。                                     一     我本人则同意第三种观点。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适时的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因其暂时的不适应而因噎废食。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之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后来罗马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这些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当时其陪审团是起证人作用的调查审团,其宗旨不在于司法审判,而是国王对地方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公布,使陪审团制度得以发生质的变化。按照《自由大宪章》的规定:人民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一规定促使陪审团从起诉职能转向审判职能。此后,随着两种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在这两种不同的法系中又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大陆法系)和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这两种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陪审制度的主流,为众多国家所采用。     其次,我们再看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裁判条例》已具体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其主要沿习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新中国建国之初,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的文件中,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该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让人民获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心理满足,而并没有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也还没有制约法官和防止司法~的意义和要求。随后,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陪审制度逐渐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成为“群众专政”的象征,而不再具有初始建立时的意义。到了“文化大革命”时, 人民障审制度实际上已经被抛弃,只剩下形式上的存在,其只被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恢复(也可以说是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日渐衰微,难以有所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相似,但在其实际内容上主要沿习了原苏联的模式,而原苏联的陪审制又是在借鉴法国、德国的参审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即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是怀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独立地进行审判。由于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以至人民陪审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以下几点经较突出:     (1)在立法上,仅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体现,若说其是“陪审”不如说其是“参审”,事实上这种陪审制度并没有起到监督司法行为、制约法官专横、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民主机制作用。     (2)由于人民法院或法官往往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业务能力有限,庭审中是摆设,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出现了“不陪不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这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   (3)陪审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及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和其回避问题等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     (4)在思维形式上,由于中国拥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的传统,所以当法官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的是向上汇报,而不是去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形同摆设,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出现以上的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人民陪审制度还很单薄、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和相应的选任等机制,并且往往法官们也对该制度不够重视,在理论研究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被淡化和不为所重视。                                     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现在被许多人忽略,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将其废除,但其存在还是有其价值和必要性的。陪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陪审制度亦会反作用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以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价值观决定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其兴衰。因此讨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的有否是决定陪审制度存废的关键。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的渊源、发展及其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同等者审判”价值,即法律(公正与正义)存在于人民之中,应该由人民参与判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罪。二、“制约司法权”的价值,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面片面和独断专行,抵制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以及防止作为权力集团中成员的法官在裁判时可能偏向当权者一方,从而压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我们知道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存在是符合促进社会民展的需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在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三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做的首要工作是,首先确立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若将整个陪审制度比作一棵大树,则其价值基础则是这棵大树的根本,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陪审制度所想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公正”二字,反之这个“公正”二字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终极价值,该价值又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即司法公正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相辅相成,构成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后,我们就要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按照其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我本人觉得应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不应是法律职业者,陪审制度仅仅是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使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监督法官庭审的一种有效方式。故我们将人民陪审制度定位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并将此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以及适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2)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所采取的是参审式陪审形成,仅在一审案件中适用该制度,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看,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同样也不仅仅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划分不同的适用等级。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级别分为三等,即强制性适用、任意性适用和申请许可适用。强制性适用即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如一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等。任意性适用即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申请许可适用是指必须由当事人申请适用,并且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的决定后方可适用的一种类型。这种等级划分可以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趋于合理化。并且,将人民陪审制度只规定于一审案件中是不够的,还应扩大到诸如上诉、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和程序中,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决定了该制度应该被更广泛地适用。     (3)关于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讲,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范的,但目前由于实际选任途径主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选聘,加之选聘制度不健全又造成了选聘程序的随意性很强,人民陪审员往往由法院的院长或庭长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直接选聘。这样的选聘既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使得选聘范围变的极为狭窄,故而常使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可以采取相对固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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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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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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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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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思考

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1998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8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9年1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XX年8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5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XX年2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10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提出的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但民诉法没有现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再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从程序上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评析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普通再审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曾有过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已经再审,就应当在再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原审中未出现的新的证据进行审查,经过再审审理,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果经查实,确有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应重新作出再审判决,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体现再审的救济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从当事人提供给抗诉机关的证据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机关可以以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反,对当事人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原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严肃执法角度,应驳回其抗诉。再审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抗诉。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但这起普通的抗诉案件,所涉及的以下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究。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由于自身裁判错误,被上级法院发现并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必须立案进行再审。但如果是由于抗诉机关的抗诉。上级法院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对下级法院来说,是否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笔者在这里主要指基层法院)来说,往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无须进行立案审查,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抗诉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民事监督的独特方式,目的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对错案予以纠正。但法律规定抗诉必须在法院生效裁判出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是向同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由于不同于上诉,上级法院在不了解下级法院原裁判过程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抗诉机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不会去审查抗诉机关抗诉内容,而是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将本应立案时的审查转移到再审时的“审查”(实际是一种审理过程),人为地增加了法院人力、物力的开支,甚至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不合规定的抗诉,动摇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时甚至加剧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因而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一并指令予以必要的立案审查,避免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再说法律没有规定因抗诉机关的抗诉而放弃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关于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为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正确与否进行准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进行分析和再认识。我们知道,如果据以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并能反驳它事实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尽管由于在对某一事实证据的论证上由于证据的多重性而表现出在审判实践中对相关证据理解和把握上的不确定性,不难看出,既然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不存在足与不足的问题。因而,首先对该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应推定由于它不是直接证据,需要我们在判决、裁定前对它作出是否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逻辑上联系的推断,作出正确的采信与不采信的判断。而由于目前法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对证据的采信上极易出现偏差,这亦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的原因之一。其次,抗诉机关如何以此条款进行抗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试行规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该条规定检察

机关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同时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进行勘验、鉴定的,应审查是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只有在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有学者认为,由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监督对象的不当性,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的唯一性和监督时机的事后性,使得检察机关只能在裁判生效后进行监督①,为了监督的成功,利用职权帮助申诉人来收集相关证据(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前述案件正是如此。有一时期则追求抗诉的数量,而忽视监督的质量,使抗诉这种监督的唯一方式显得极其随意。因而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就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和裁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只能以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而法院无正当理由没有认定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通过提出新的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亦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获取新的证据,更不应以新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基层法院裁定驳回抗诉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认为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不符合抗诉规定的抗诉案件,法院能否裁定驳回抗诉?有人认为,抗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从理论上来说也是一种诉权,抗诉机关既可以撤回抗诉,法院亦可以裁定驳回抗诉。当抗诉经审查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情形,且是在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不存在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引起抗诉的四种情形;二是申诉人本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三是检察机关依据申诉人的申诉,以职权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而向法院提出抗诉的(笔者认为不应包括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有一时期,检察机关追求抗诉的数量,忽视对抗诉的质量要求,出现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的情况也属正常,但笔者认为裁定驳回抗诉应由立案庭在对抗诉进行立案形式审查时作出,而不宜由再审法庭作出,对基层法院而言,还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备案。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抗诉是由上极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然后由上级法院指令作出原裁判的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再审是在指令的情况下针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因而对抗诉的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法院备查。其次,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但必须是符合抗诉形式要件的抗诉案件,法院在对抗诉的审查过程中,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有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权力而随意地使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处于待定状态,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经审查后告知检察机关并建议撤回抗诉,否则,可作出裁定从程序上驳回抗诉。但是,经立案再审的抗诉案件,再审合议庭必须再审。在再审中,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原裁判进行是否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审查,此时,要对抗诉的内容作出实质评判,如果原裁判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则须予以纠正,由再审合议庭作出新的再审判决。有一种情况,如果抗诉虽能反映出原裁判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动摇原裁判的(不完全是实体判决结果的)则不能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抗诉,而应是以再审判决方式维持原裁判在再审判决中对抗诉不予支持的理由作充分地阐述,一方面反映出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态度,同时作为抗诉机关也较能够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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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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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xx大将扩大就业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建设中,实现充分就业对于发展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总结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成效

(一)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了全省就业工作的平稳发展

根据中央部署,自xx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认真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提出了就业优先战略,确定了“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服务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五大工作目标,提出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与增加投资相结合、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城市化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五个结合要求,并以省政府名义将就业再就业目标下达各地州,要求各地把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等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全省就业工作平稳发展,各项就业指标基本实现。-xx年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95.01万人,年均增加约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累计54万人,年均登记失业人数11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家产业就业人数521.6万人次,其中,省外流动就业人数为201.14万人次;累计投入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15.17亿元;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50.4万人,实现再就业42.9万人,再就业率为85.1%;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90.5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0.49亿元,支出18.76亿元,有35.4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27个,职业介绍机构共1715个,其中: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1518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1359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855个。

(二)劳动力市场体系和现代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90年代逐渐培育并随着国家“金保工程”的实施而不断发展,至今,一批设施、功能较为齐全的地方性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职业介绍咨询服务网络基本形成,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已经成为我省劳动用工的主导方式。

一是全省城乡普遍建立了劳动保障所(站)。xx年,全省129个县(市、区)所辖的53个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所(站),1517个乡镇上已经有1301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所(站),全省851个社区中,已有637个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使劳动保障工作重心下移、更贴近群众,窗口前移、更方便群众。二是全省基本完成了劳动力市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并逐步完善了劳动力市场的职能。“十五”期间,全省各级劳动力市场场地建设面积达82,649.84平方米,其中:州、市级为14,428.18平方米,县级为68,221.66平方米。市场内设有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发布与查询匹配、职业指导与政策咨询、推荐介绍与现场招聘等服务项目和窗口。全省各地先后筹集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8,026.03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38万元,省级补助691.25万元,各州、市、县自筹7,196.78万元。各级政府除资金投入外,还以其它方式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如房产、土地、办公用品、设备等,折合资金3,16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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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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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调研报告

XX年以来,我们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狠抓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我乡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实现全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自XX年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后,我乡农村基层组织整体情况比较好,组织健全,队伍较整齐,大部分村支两委会关系融洽,能根据各自的职权履行职责,不大包大揽,不互相扯皮,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但仍然存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村支两委职权关系现状

我乡在XX年并村后,成立7个村党支部,7个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共有党员235名,村民委员会共有12510人。村党支部配备职数为3人,村委会配备职数为5人。

从我乡运行“村为主”工作的情况来看,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是协调的,一致的。其现状表现为:从表面体上看,村支两委关系融洽、工作协调。

二、存在突出问题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却不是我们从表面上看得出的,应该是比较错综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分析:

1、村支两委的地位。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不用质疑的,有关法律、《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在各类村级组织中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负责村务日常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力。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具有权威性。村党支部对其他“四种”组织(村委会、团支部、民兵边、妇代会)在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上给予领导,除承担《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外,绝大多数村支书都直接分管村里日常工作事务,村中大事一般由支部书记最终定夺。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但从各村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看,会议的主持人大都是村党支部书记。在实行“村账托管”前,村财务由支部书记签字,少部分由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个别的村由村主任签字。实行“村账托管”后,大部分村级财务审批人又是村支部书记,显然,村委会主任在村级事务活动中跳不起主角,处于被动状态。

3、活跃程度。由于明确了村党支部在村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得村党支部无条件成为村级组织中最活跃的组织,村委会充其量只能算第二,其他组织次之。

4、兼职表现。我乡XX年并村及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为节约村干部报酬,缩小村级班子村配备职数,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村级成立的各种机构,大部分都由村支书、村主任兼任组长或副组长。

5、升迁方向。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村干部的升迁方向是:村主任、支部委员——村支书,村委会委员——村主任。

综上所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各自在村中所处的地位是比较清晰的,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处在村级权力结构的权威位置是不可撼动的。从构成上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重叠的,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实际上,村支两委之间职权关系问题,归根结蒂就存在于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因此,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就是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职权关系问题,构成了村级工作中很多矛盾中的一个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当中,村支书又构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二者间的职权关系问题往往表现在不是村主任的夺权,而是村支书的越权、揽权,即村支书行使了他本不该行使的职权。有的村支书控制财权,公章随身携带,变公章为“私章”;有的村支书重大事务搞“一刀切”、“管事”。从村级组织工作成绩上看,凡是村支书在工作中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遇事同大家商量,决策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其他村组干部积、群众极性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融洽;反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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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流动妇女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研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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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妇女主要困难问题调研

为了解和掌握,反映流动妇女的现状心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处妇联对本辖区的村组流动妇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总的感觉是有喜有忧,喜忧对半。

一、基本情况:

我处是城乡结合的中心,是x0XX年xx月xx日正式成立的,是由原城郊办事处分离出来的,本辖区有7个村委会、x个村民小组、9个党支部、7个妇代会、x个妇代小组,xx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我处最繁华的亚中商城小康村交易市场在州市中心,全处有耕地面积x.x万亩,常住人口是6x9x人,—60岁妇女x7x4人,流动人口x6000人,其中流动妇女7000人,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形成了x0:4的比例。调查表时:

(一)流动妇女现状

x、流动妇女的群体特征: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比较明确。她们多为已婚,平均年龄在xx岁以下,主要来自四川、河南、甘肃、陕西、安徽等边远贫困地区,她们来到我处经济发达的辖区愿意学习新鲜事物,有改善自身状况的强烈要求,她们大多数人急于挣钱,以缓解家庭的贫困窘迫,也有些妇女想出来学习一些谋生的技术和本领,以图日后能在家乡或外地立足。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据我处八工一村妇代会调查统计,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高中文化程度的x%。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很少。三是就业领域多为服务业和建筑业,如八工一村亚中商城的纺织品、皮鞋、服装、家用电器、百货用品、缝纫、五金、蔬菜、猪肉、鸡、鱼其它等行业经营,还有搞建筑业的。

x、流动妇女的生存状况,从思想状况看流动妇女主流是健康进步和积极向上的,据问卷调查反映,大部分流动妇女对党对社会主义有较深的感情。从生活状况看,许多流动妇女虽然找到了工作,有了一席之地,但绝大多数仍有游离于都市的感觉,由于社会的偏见和歧视,在很多方面她们很难和本地城市人同等待遇,而生活质量也不尽如人意。流动妇女主要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租住私房,居住条件比较简陋,各种设施都不健全,因此成为脏、乱、差的典型,不仅给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问题,也给流动妇女及其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流动妇女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劳动权益、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一些小的企业问题比较突出,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普遍设有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制度,有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降低克扣职工工资。

(二)流动妇女对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影响,在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方面:流动妇女的流入不但改善了她们自己的生活条件,而且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我处八一村,地处亚中商城和活畜交易市场,每年流入的流动妇女都比较多,常住妇女与流动妇女人口形成x:9的比例。近几年随着八一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都将以前的旧房进行了重新翻新建起了高层楼房,致使流动妇女较多于往年,八一村的集体经济,村民家庭收入也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几年前由于市场经济不开放、村民只靠种地来增加家庭收入,过着背向黄土的日子,人均只有x00元,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妇女的流入,壮大了x一村集体经济,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如今家家有电话、户户有楼房,银行有存款,村民的生活水平远远超过了城市人口的生活水平,大老板、小厂长、总经理等层出不穷,人均收入达到x000元以上,这些经济收入的取得%以上都是靠流动妇女的大量流入,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如房屋出租业、二、三产业,使八工一村的集体经济和村民收入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同时也推动了我处经济的整体发展。在文化发展方面,每年我处各村在”三八”、”七一”、”十一”各大节日联谊舞会,座谈会及迎新春闹社火流动妇女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我处八工一村在各大节日庆祝活动时,流动妇女占%以上。丰富了我处和各村的文化生活,也推动了我处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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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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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首先,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在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方有利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方则无此规定。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这样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多方的询问,有的会因为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回答糊涂,反而会给被告人、辩护人抓住空子,不能达到原来期望的证明效果。因此,从证明效果上讲,公诉方是宁愿采取书面的证人证言的形式而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的。 最后,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还有:对证人的保护问题;整个国民的素质,即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未达到,证人有的惧于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等等。 以上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及成因,而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从完善审判制度出发,是迫切要求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因此就要从以下方面来逐步地完善。 首先,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为了使证人能出庭作证,除应积极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配套制度外,还应注意加强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证人的制裁。制裁的对象不应该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人,而应该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也就是说要对制裁对象先做合理的排除。要排除那些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对于证人的选择必须先排除这部分人。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取证据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此规定的意思,对于证人的选择还要排除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即以上规定中提到的证人、被害人,如果要想向他们调取证据首先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则不能强行要求他们作证,更谈不上出庭作证了。因此,对于此类人他们属于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故而也要作相应的排除。所以,只对上述排除之后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予以制裁。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对证人不到庭毫无强制力而言,甚至传唤证人到庭也只能采用通知的形式,竟不能用传票,更不用说对证人拒不到庭给予相应的制裁了。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地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是否考虑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采取一些较强硬的措施,如责令限期到庭,对一些恶意不到庭的证人采取拘传等措施,利用法律来保障该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针对证人保护的问题,由于在我国对保护证人的重要性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当作一种具体措施来对待。我国的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提到了关于证人保护,但就具体的如何保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如何分工?对证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强制措施等等内容都没有规定 。因此,在现在尚无明细的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实施对证人的保护?我们认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限其立即停止侵害,对一些行为较严重,对其教育不足以制止其行为时,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一些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共同作好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对证人出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谁负担,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对证人出庭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的补偿,可以以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主,由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自己承担为补充。因为,刑事案件奉行的是国家追诉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从根本上讲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来作为该项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家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国相当多的地方财政经费还是比较紧张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大力鼓励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以缓解财政紧张的问题,保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是因为出庭费用的因素而影响他们正常的出庭作证,所以说,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的今天,人们还是应该提倡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当然这个问题的提出又涉及到下面谈到的这个问题,就是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国家的整个国民素质。 法律的实施,其最基本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实施的成效好坏,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整个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就本文谈到的关于证人出庭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民素质,只有国民素质提高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保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对一些并非直接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案件,自己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倡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错判一个无辜的人,保障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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