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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调研报告(通用五篇)

发布于2023-12-02 12:29,全文约 11466 字

篇1: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20764公顷,按农村人口76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73平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县90%以上的农户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国土部门履行了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好。但自XX年以来,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年起,每年办理建房报批手续的农户不到500户,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中王岗村一、七组的小产权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报经省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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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_调研报告_网

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

**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

**县是一个山区农村小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3/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卷烟市场潜力越来越大。为正确把握当前**县农村卷烟市场的现状,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烟草专卖体制的优势,加强农村卷烟市场管理,笔者专门对**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试图对专卖管理对策进行一些有益性地研究探讨。

一、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现状

由于农村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条件,决定了农村卷烟市场的现状和特点。众所周知,近些年景宁县农村虽然得到很大发展,但在大部山区,农村经济仍欠发达,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的法制观念还很淡保虽然国家颁布了《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县烟草公司也开展了法制教育活动,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尤其在山区农村表现更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卷烟市场依法有序管理,一些地区农民抗法案件屡有发生。纵观景宁县当前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交通不便,战线长,管理难度大

**县农村市场偏僻,交通不便,分布滥散。往往是一个村绵延十几里,下乡检查查一户得走十几里山路。一些地方车辆无法到达,只能徒步检查,给专卖管理工作造成很大难度。全县2100户零售户,其中农村占1120户,占总零售户的53.3%左右。对全县每个经销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月时间也检查不完,全面检查市场周期太长,造成专卖检查困难大,管理难度大。影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二)法制教育不到位,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二五、三五”普法教育,使我国国民法制意识增强。但不可否认在山区农村还存在薄弱环节,加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颁布较晚,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使山区农村农民对烟草专卖知之甚少。近些年,下乡检查查扣违法卷烟,有的违法经营者甚至煽动不明~的群众围攻、欧打、哄抢查扣卷烟。对~者批评教育时,一些老百姓竟说:“没听说卖几盒烟也违法”。XX年一年查处120起卷烟案件中,农村市场案件达75起,占查处案件62.5%。

(三)卷烟供应品牌不合理

近些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一大批中小烟厂关闭转产,而这些中小烟厂大部分生产中低档卷烟。目前,卷烟工业都是以提高利润为生产目的,低档烟利润少,一些烟厂干脆不生产,造成市场低档烟紧张。而广大农村,有着占全国烟民80%以上的消费者,吸食水平大部分在低档卷烟。一方面急需低档烟,而另一方面供方又缺货,于是地下制假贩假应运而生,且有大市常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使国家税收蒙收巨大损失。

(四)制假贩假分子将目标转向农村大市场

经过努力,近些年烟草专卖法深入人心。在城镇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各种轰轰烈烈的打假活动,使贩假分子胆颤心惊,无处藏身,失去生存的“土壤”。他们纷纷将目光盯住农村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大市常同时因为山区农村信息闭塞,交通落后,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缺乏真假卷烟鉴别能力,于是贩假分子化整为零,利用摩托车及机动三轮车走村入户,大肆贩卖低档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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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3年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2017年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为了详细摸清伊金霍洛旗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开采管理工作等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国土部门有关开展调研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

(一)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和市场供需情况。

伊金霍洛旗砖瓦粘土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海子――布尔台格――松定霍洛一带及布连地区,产在第三系上新统中,具体产地主要有满来壕、满斋庙北、满斋庙、布尔台、松定霍洛及布连砖瓦粘土等。查明总资源储量2.25亿立方米,其中松定霍洛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为1154万立方米,基础储量405万立方米,资源量749万立方米。化学成份:ai2o3为7.63%、cao为9.29%、fe2o3为4.75%、mgo为2.85%、sio2为58.25%、烧失量为12.03%、塑性指数为14.70%。

建筑用砂资源主要分布在伊金霍洛镇、阿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及红庆河镇等地区现代河床中,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多以自然状态赋存,因自然降雨、洪水冲刷而形成。建筑石料矿产地目前在新庙镇有发现,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由于在岩石硬度等指标上达不到多数工业建设领域用料需求,因此目前基本属于未开发利用的状态。

截止XX年底,伊金霍洛旗共设置砂石土矿采矿权22个,其中砖瓦用粘土18个,砖瓦用砂1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石料2个。由于属“十五”、“”期间出让的采矿权,生产规模在2万吨/年―5万吨/年,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多为自然剥离表土后直接作为原材料使用,采用人工辅助半机械化生产作业流程。XX年以前,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2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20万元左右,基本属于随着需求量增加而相应增加产量阶段。XX年至XX年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5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50万元左右,属于市场需求量较大,销售量销售价格等随之上涨阶段。XX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新型建筑材料的广泛应用,导致需求量、产销量明显下降,各项经济指标降低到XX年之前的水平或更低。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新上粘土实心砖和空心砖项目的规定。砖瓦用粘土资源从XX年之后未出让新的采矿权,并按照逐步淘汰的原则,对一些城市周边、主要公路两侧的粘土砖厂进行了拆除关闭。建筑用砂石资源按照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因资源枯竭等原因,目前仅保留1个采矿权。由于我旗境内85%以上的面积都有煤炭探矿权或采矿权分布,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影响,近年来我旗未出让新的砂石采矿权。为了规范砂石开采,旗人民政府于XX年批准了《伊金霍洛旗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伊政发[]126号),砂石开采以旗政府各职能部门会签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开采及复垦,不审批采矿许可证。

(三)砂石土矿相关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情况。

XX年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伊金霍洛旗非煤矿产资源规划》(XX年-XX年),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该规划只对砂石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及部分拟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划,由于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制约,未进一步组织进行砂石采矿权的出让。XX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伊旗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放宽在政府出资煤炭探矿权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限制,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预计XX年底之前编制完成并批复备案。

(四)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和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准入条件情况。

我旗历年来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等矿产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累计挂牌出让25宗,出让年限为3-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出让,旗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挂牌出让流程具体组织实施。

二、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一)严格禁止新上砖瓦用粘土项目,对已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破坏生态环境、经营粗放的粘土砖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拆除关闭,恢复生态环境和地貌。同时可使采矿权布局更加合理,缓解了产能过剩的矛盾。

(二)积极争取有关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对历史遗留的粘土、砂石采坑进行回填治理,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

三、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砂石土矿布局存在的问题。建筑用砂资源受矿床赋存条件影响,布局分散而且规模较小,供需距离存在矛盾,受季节性影响强。

(二)砂石土矿采矿权配置存在的问题。由于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周期短,部分业主违法向农牧民租赁土地,实际为了圈占或开采砂石资源,导致在挂牌出让时出现只能由违法租赁土地者竞价或竞得人与土地租赁者存在后续开采纠纷的问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三)砂石土矿采矿权审批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能与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导致基本无符合条件的可出让范围。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审批周期长,每年的4月份左右各类建设项目已开始使用原料,而按程序审批采矿权一般需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开采时间要求。多数业主都是通过观望市场行情才决定本年度开采计划,因此业主多采取违法开采的方式,既能满足其灵活的开采需求,且违法开采成本要比办理合法开采手续小的多,所以其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砂石土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涉及各部门准入条件程序繁杂,如水保、水利、林业、安监、农业、安监、环保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多。

(五)砂石土矿依法开采、执法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困难和问题,导致违法开采履禁不止,依法监管措施泛力,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监察中处于被动监管的困境。

四、有关建议

根据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建筑用砂资源的赋存条件简单,开采周期短等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取消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探矿权重叠的限制,因为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期限较长,建筑用砂可在一至三年内开采完毕,双方实际不存在矿权纠纷的可能,且出让建筑用砂采矿权时可辅助采取相应的限制条款。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采矿权重叠限制可适当放宽。因开采矿种及开采深度不同,建筑用砂开采深度一般不会超过地表向下10米的深度,因此出让采矿权时可要求建筑用砂采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达成矿业权重叠安全生产协议,建筑用砂采矿权人承诺放弃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要求补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力,煤炭企业开采时提前通知砂石企业停止开采、撤离人员设备。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解决矿权重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下放审批权利,简化审批程序。目前建筑用砂资源审批权利虽然已委托、或下入至市一级国土部门,但由于需要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因此导致逐级上报的周期长,建议由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配号、审批,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入档。简化申请采矿证的前置要件,只对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等进行前置审批,其余要件不做为前置审批要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规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篇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流动人口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加强区域间的科技文化交流、繁荣和活跃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社会治安、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为了解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8月26日上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方泉副主席带领下,对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考察了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安分局以及白云宾馆等单位,听取了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关于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关键环节,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可靠保障,也是保持城市文明形象的客观要求。现将本次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213432人,男性141279人,占66.2%;女性72153人,占33.8%。

(一)覆盖城乡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初步建立。全市普遍建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各乡镇街道都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还在城市社区、农村村组和用工单位,设立了688个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站,聘用暂住人口专(兼)职协管员1755人,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管理网络。

(二)严谨有序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缜密分析、科学把握流动人口的流向、流量等规律特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私房出租户签订责任书,共同落实管理责任;对聚集相对集中,形成一定规模的外来人口,建立自管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对已登记、发证的暂住人口,要求民警的见面率达100%,发函调查率达80%以上,重点人口列管率达95%以上。

(三)清理整顿工作成效显著。针对城乡结合部、商业繁华地段等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公安机关主动会同劳动、工商、城管等部门,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规模性、专项性清理整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清查中采劝三个四查”的办法:对房屋租赁户查租赁申请审核登记、查治安责任保证情况、查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查承租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对暂住人口查居民身份证、查暂住证、查务工范围、查随身物品;对成建制施工单位查申报人数与实际是否一致、查施工花名册与采集信息是否一致、查暂住证申领、注销是否及时、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负起责任。通过以上工作,切实做到暂住人口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对混迹其中的犯罪人员发现得了、控制得祝

(四)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建立了暂住人口数据库,对应登记、应发证的暂住人口,逐人采取信息并输入微机管理,信息采集范围已经覆盖市区及所有乡镇街道;逐步完善了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房屋出租户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服务公安机关开展侦察破案、缉捕逃犯,为群众寻亲访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推进社区警务战略为契机,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模式,科学规范派出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规章和基础台帐,探索并形成了房屋出租户“五个一”管理模式,即一证、一书、一牌、一档、一套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

(五)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对外来人员实行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意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外来人口本地化;严禁对外来务工人员使用“打工仔”、“打工妹”称呼,尊重外来人员人格;加强与外来人员的沟通联系,设立“外来投资者维权热线”,认真查处侵害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外来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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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依法加强拆迁管理 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降低拆迁成本_调研报告_网

依法加强拆迁管理 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降低拆迁成本

最近十年是xx城市建设史上建设规模空前放大的十年,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超过建国五十四年中前四十多年的资金投入。我们居住的这个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美丽的画卷。     老城改造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近两年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尤其是老城改造是我市城建史上拆迁量最大的时期,调整主城内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增加绿地面积,搬迁有污染的工矿企业,改善主城的居住、商业环境,这一系列举措都必须以大量的拆迁工作为基础。所以有人说这两年是拆迁年,好的环境是拆出来的。做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下面就拆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XX年、XX年的城市拆迁工作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因拆迁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这样的群发性事件较多、较集中,一则是拆迁量较大、较集中,再则土地、规划、房产、拆迁等几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中政策性冲突和政策性空隙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到目前为止我市拆迁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国家建设部的拆迁法规和xx市政府制定的XX年政府203号令、XX年21号令和86号令等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此三个拆迁文件作为论述的基础。     一、土地管理中土地的性质与拆迁的关联。     按照上述拆迁条例、法规、规定,拆迁工作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分别适用拆迁法规的203号令和21、86号令,然而我市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上土地性质实际有三种: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3、撤队剩余的土地。我们对第三种撤队剩余土地调查的结果是这一部分居民群众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了集体土地而转成了国有土地,目前部分居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上注明是撤队剩余,另一部分则未取得任何土地权属证明。在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居民因种种原因当年没有拆迁,而他们又将要面临拆迁。按照203号文第二条规定,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不明时是否适用203号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我市在划分撤队剩余土地时的前题也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21号文规定本文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撤队剩余的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适用203号文件!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刻意划分国有土地和撤队剩余土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土地性质。撤队剩余土地上的群众在第一次不彻底的拆迁中已享受了当时农村拆迁的部分政策,因为种种原因,当他们在取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几年、十几年后,面临又一次拆迁时仍然按照农民的拆迁政策,这对于这部分居民有失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即然明确了土地权属就应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撤队剩余土地这个名词的存在混淆了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概念,扰乱了拆迁政策在执行中的严密性,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归根结底城市建设依靠全体市民的支持,如果拆迁中不能保护合法的群众利益,城市建设也就失去了它的初衷,拆迁工作必将寸步难行。据笔者所知遇到类似问题的拆迁“钉子户”时,拆迁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在其它地方以其它方式给予补贴,这又带来一系列涉及人情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在追述。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概念清晰化,把政策明朗化,让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可预见”的“跑冒滴漏”呢!我市的土地管理政策二十多年来在不断完善、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我市的土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管理网络,减少管理空白区,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使土地使用者在依法交纳了相关税费后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对于撤队剩余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概念都应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划、拆迁、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条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法这一根本法规,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裂隙或冲突。     二、规划管理是影响城市拆迁成本的重要因素。     城市建设规划为龙头。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其发展的方向。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先后制定、修改了数次,每一次都是在前一轮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推进。城市的定位也在不断的调整。在最新一轮总规方案中将定位为:     长江下游现代化的中心城市,国际影响较大的历史文化名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规划具有时代性、科学严肃性和延续性。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所形成的规划体系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总领全局的指导作用。它的科学性前瞻性、延续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龙头的地位。我们的城市规划起到了它应有的地位了吗?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分区规划是86年制定的。控制性详规至今还在编撰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划部门在忙于总体规划的不断修改,编制分散在全市各处的重点区域规划。规划工作内部的脱节导致整个城市建设没有章法,没有权威性的指导,留下过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以政府决策代替科学论断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只是政府过多干预造成的。职能部门未能起到参谋的作用,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都将受到质疑,其自身地位势必受到动摇。将规划法律化、明确化、剔除规划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减少失误和损失的根本所在。这种规划随意造成的损失还少吗?仅以水西门大街拓宽改造为例:257号商住楼99年建成,按照规划条例退让当时33米水西门大街道路红线五米,9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约2800元/m2(住宅);XX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水西门大街拓宽至45-55米,因此,需拆除该幢商住楼。XX年该地区住宅平均售价为3400元/m2,按照203号拆迁法规补偿居民们拆迁费用约3200元/m2,拆迁中居民住户的抵触心态可想而知。这其中居民、政府都是损失者,人们不仅要问规划部门的“规划”起作用了吗?住宅楼刚建成三年,有的住户甚至刚装修入住半年又面临拆迁,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水西门大街是路幅30m的城市干道,是我市道路网上重要的一环,对于这种

级别的道路居然没有规划供借鉴,这是不可思议的。从30m到45、55m路幅的调整,在规划方案中没有任何迹向?我们的城市规划盲区还有多少?我们耗费巨资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的意义又何在?规划部门所做的一部分整合规划、调整规划实则对以往规划工作失误的补救。一个修修补补的城市规划体系是惨不忍睹的。现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规划部门也是执法部门,对于因规划失误、滞后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浪费和群众利益损失,最终应由责任单位来“买单”。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拆迁中承担的责任。     我市的房产管理自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我市居民们先后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简称房产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门牌号、产别、房屋状况等其中在房屋状况中又注明了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房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鉴定、买卖交易的权威机构。在拆迁中,它的评估是拆迁的基本依据。按照203号拆迁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产评估单位的评估表为依据。由此可见房产证是拆迁中第一手资料,准确的房产证明是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群众权益的认可。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发现房产部门在房屋的测量登记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测量办法有一定差别。规划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180的标准,房产部门测量时执行的是房产部门的相关办法,两者在楼梯计算、阳台、走廊、外楼梯计算等地方有一定差异。按照我市房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登记要具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在测量方法上的不统一势必造成测量结果的不同,在货币拆迁的今天每平方米的误差带来的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的损失。规划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应执行统一的标准。房产部门对房屋的评定应进一步明确其用途、建筑年代,以便于城市管理和房屋拆迁,杜绝产权人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     四、拆迁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     拆迁部门是拆迁工作中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资金的支配者,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     我市的拆迁政策从最初的实物分房发展到现行的货币补偿为主,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演变,越来越完备合理。拆迁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市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执行者领悟吃透政策条款,严格依法拆迁,象以往拆迁中那样拉关系走旁门甚至走邪门歪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是行不通的。拆迁工作要有人情味,但首先要讲政策法律。现行的拆迁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政策公开、透明、评估公正有据,使执行者行之有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动迁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杜绝主观臆断和随意性,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树立拆迁执法者的良好形象。一项建设工程,拆迁费用往往占工程总造价的35%-55%。拆迁部门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拆迁,同时也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拆迁、树立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管理者、执法者的姿态高高在上是错误的。     拆迁法规的制定者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拆迁法规体系是杜绝拆迁~、堵塞拆迁黑洞最有效的措施。目前有一种趋势,即个人在拆迁中的违法现象减少,集体、少部分人合伙利用政策空隙舞弊的现象不见少,尤其是在集体土地、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拆迁和市政工程,国家投资工程的拆迁中。为了小集团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事情还屡见不鲜。     笔者希望土地、规划、房产、动迁等各部门能够密切协作,完善健全各自的行业法规体系,共同来降低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成本,让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更好的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