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合同【精选3篇】
发布于2024-04-30 09:05,全文约 4863 字
篇1: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份额达成一致:
2、转让股权价款数额的约定:
3、转让股权价款的交付时间: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债务的承担
1、对公司已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
2、对合资公司未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
3、对本合同签定后及成交日后产生的债务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
1、在册资产的界定: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准。
2、未在册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成交前的工作
1、转让方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
2、受让方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
3、转让方保证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成交日止,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责任保持公司的资产和声誉不受损害。
4、公司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本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五条:股权转让成交日
自审批机构批准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选定一日期、地点,正式核点有关文件和财产,在核定完成后,以该日为股权正式转移日,成交后公司股权自该日起由受让方持有。
第六条:保证
1、转让方保证协议各项准确无误;
2、转让方保证转让股权未曾设定抵押、质押或有其他权利暇疵;
3、转让方保证如有过失全额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4、转让方如发现任何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协议不能履行或构成误导,转让方有责任书面通知受让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取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通知
根据本协议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通讯、诉讼或其他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并可用传真发出,但必须在尽快时间内将其正本邮寄给收件人(使用本协议中的地址或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及地址)。
第九条:协议效力及其他
1、如任何一方并无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内条款,则并不影响该条款被履行的权利,如本协议内条款确实被某一方违反,而他方放弃对其追究时,不应该视作同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2、本协议或其部分被终止,并不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于协议终止前的权利,也不影响因协议终止而产生的权利。
3、本协议已包含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对确定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议,并替代了以前各方之间可能已有的任何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协议或默契、信函、草签的任何文件等。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责任签署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及采取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转让股权得以有效地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得以履行。
5、除经各方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他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解释、实施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当中国已颁发且能公开获得法律并未有对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别事宜有所规定时,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处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把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二条:协议的签署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2:民事责任纠纷协议书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典》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民法典》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笔者认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
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
篇3:民事责任纠纷协议书
甲方:_____医院
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乙方: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若非患者本人,必须附授权文件、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文件。)
甲、乙双方就患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诊治_____在甲方住院/门诊治疗(住院/门诊病案号__________)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简述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患者的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如何治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