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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合作社协议热门2篇

发布于2024-05-02 18:54,全文约 2937 字

安达市胡萝卜种植收购合同HF-2024

篇1:水稻种植合作合同书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现金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植农业蔬果生产、加工项目、销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向甲方现金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种植、管理、经营、销售,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露天种植蔬菜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乙方按项目建设投产壹年内按人民币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进行,共 1 亩,计 万元(大写: )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包括甲方公司种植的品种、数量、员工人事招聘管理、投产软硬件、资金使用情况、销售运营等。乙方有权知晓数据,但无权参与。

3、甲方保证以销售完成的—— 给予乙方分红。

4、合同到期后,甲方可给予乙方优先续签的权利,乙方不需要续签的,甲方归退乙方原始投入资金。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资金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种植蔬菜的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生产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收益金,即:以壹年为单位,如壹年后继续入股,则继续按同等条件入股投资,签署该合同;如果撤资不投,则要求在壹年合同期满后方可撤职,甲方归还本合同乙方签署的资金数目及分红。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生产、管理动态、销售数据的情况。

3、乙方有权知晓甲方一切生产活动的数据,包括品种种植分析、数量、人事用工招聘雇用信息、生产原材料成本数据、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但不参与甲方实施行径。

4、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基地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基地种植蔬菜权项仍归入股人所有,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有权对整个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生产方案。

3、甲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如发生洪涝水灾、干旱、地震、虫灾等不可抗因素,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估算损失数据,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非乙方人为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单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损失。

4、合同到期后,如甲方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甲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5、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等行为,甲乙双方共同与国家相关部门协商,其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2:水稻种植合作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满足国内外市场对菊花的需求,同时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经济作物种植项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作发展菊花种植项目,签定本协议,甲乙双方需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

一、甲乙双方合作开展菊花种植项目,甲方以种苗及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辅导为要素参与合作,乙方以种植所需的土地(____亩)及必要的基础设施为要素参与合作。

二、甲方在种植季节及时提供种植所需的种苗供乙方种植,甲方以赊欠苗款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杭白菊种苗,每亩定植6000株,每株种苗价格0.20元,种苗款在种植结束回收销售时予以扣除。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土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符合种植标准的土地提供种苗。

四、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等指导工作。

五、在种植结束后甲方按照每公斤3元的价格统一回收进行销售。

六、甲方有权对项目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改善。

七、乙方需按要求提供适宜种植的土地,做好土地浇水施肥等工作,确保在种植季土地质量达到种植要求。

八、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种植作业。

九、乙方负责种植作物的日常护理工作,确保作物正常生长。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的种苗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按实际种植面积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如乙方管理不到位使种苗受损失,成活率低,甲方不负责赔偿)。

2、甲方没有按时提供种苗,误季荒地,由甲方负责赔偿,种苗及时送到位,农户没有按时载植造成的误季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甲方没有按期及时收购鲜花,由甲方按实际采摘花量负责赔偿。

4、甲方产品收购价格:按合同订购总亩数内保护价格花蕾每公斤6元,(每亩500-600公斤),大花每公斤收购价3元(亩产800-1300公斤)不在合同内的种植按安徽毫州药材市场每天的波动价格收购(不在合同保护价内收购)。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不按计划及时种植,造成种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种苗款。

2、乙方私自倒卖本合同约定产品鲜花(少交或晚交),乙方要赔偿甲方每亩种植技术服务费500元。

3、乙方必须按甲方认定采花期采花,如卫生标准质量不达标或注水鲜花,腐烂花,甲方不予以收购,损失由乙方自负。

十二、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给乙方造成自然灾害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生效与终止的约定

1、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之日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

年,即种植户正常种植期,合同永久有效,如种植户不再种植此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十三、甲乙双方在合作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可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