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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使用协议书(3篇)

发布于2024-05-10 12:20,全文约 7975 字

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

篇1:合理使用天然气合同

托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承运方:

承运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液化天然气;数量: 吨

第二条 起运地:

到达地:

运输里程:

运输单价:

第三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按月结算(节假日顺延),承运方对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托运方开具运输费发票,同时把发票传真至托运方指定责任人,并于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以特快专递寄出。

2、托运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邮寄地址:

邮 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托运方在收到运输费发票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以此发票传真为依据结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将相应金额运输费汇入承运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2、承运方的银行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安装车榜单的数量将货物交由承运方托运,托运方应向承运方在装车前明确货物的运达地点,如果运达地点临时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承运方。如果承运方无故不按托运方指定的地点卸气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2、托运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运方支付运费款项。

3、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车辆进行监控,承运方如不服从调度,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向托运方收取运输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3、承运方负责货物安全,当遇到突发事件引起运输车辆不能按时到达指定接收站点,应在2小时内通知托运方,并有责任确定应对措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托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给承运方造成实际 损失的,托运方因赔偿直接损失。

2、 因承运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使运输物品不能及时到 站发生限气、断气事故,造成实际损失的,承运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七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托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承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 年 月 日

篇2:合理使用天然气合同

合作投资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方经共同协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合作投资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天然气、液化气存储加气、汽油、柴油储存加油、汽车双燃料改装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协议约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酱规模确定为人民币 千万元。

其中:

(一)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具体投资比例待其他股东股份确定再定。

(二)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

该资金在本合同签署后向 交付,用于前期手续办理。

如公司办理项目未获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还。

如不能退还由某某某在都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粮油市场项目中的收益担保偿还。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东,具体投资股份比例待定。

双方可以引进投资股东共同发展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投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经营。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投资企业由由股东组建股东会,并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依照《  》规定的原则管理公司并经营,投资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分配:每年度以实际财务结算利润为依据,投资股东各按股份比例分红。

企业利润分配时,应照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留足各种提取资金比例及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后按本条约定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企业发生债务应以合作投资企业的财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按各自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作期间,遇有国家征用时,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补偿费。

第七条入股、退股、股权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股东申请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擅自退股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同意继承股东权利义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指定继承人承接股东权利义务。

③个人丧失偿债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允许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对转让人按退股处理。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人员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股东会为本合同约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执行机构,以董事会形式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董事会行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委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权限为:

1.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采购及销售

4.支付企业应付款项及债务;

5.管理公司财务,按期公布合作经营帐目及收益或亏损。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其他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公开招聘方式择优录用,禁止家族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管理者。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共同决定,按投资比例及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章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统一;

2、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分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如发生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获得利益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通化参与经营与本有限责任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一方股东退股,其余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股权,如继承人同意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股东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担任,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15日内双方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分配。

5.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有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

(三)股东私自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

成,由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签章)

股东: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3:天然气供应及使用协议书

合同编号: 销合字(20 ) 号(居民)

用气方: (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联系电话:

供气方: (供气方)

24小时服务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及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用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质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用气种类: 天然气 。

3、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4、供气质量: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供气方保证在 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价格、计量、计量器具、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2、膜式燃气表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IC卡燃气表、物联网燃气表、NB-loT物联网燃气表若当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计量单位均为立方米(m3)。

3、计量器具:¨普通膜式表 ¨IC卡燃气表 ¨物联网燃气表 ¨NB-loT物联网燃气表。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抄表数的平均数确定。

4、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5、付款方式:

除下述列明的方式外,其他方式的支付,供气方均不视为收到用气方气款。

A、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营业厅缴费,营业厅地址:

B、供气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1)或(2) 项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1)使用带IC卡远传控制功能表或物联网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持卡到供气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预存气费),由于用气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的,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普通膜式表的用户,采用预付气费,定期滚动结算的模式缴纳气费,

结算周期:气费结算日为每月 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甲乙双方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产生的气量并计算出应支付的气费及其他费用并预存下月气费(以到账为准)。

特别提示:供气方为用气方安装的带IC卡远传功能表或燃气计量表是连接供气方集团总部计价电脑系统,当用气方预存气费为零时,该电脑系统会自动切断供气。由于用气方预存气费不足造成供气方突然停止供气并造成用气方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与供气方无关。

(3)抄表缴费:供气方按约定的计费周期对用气方进行抄表,经双方确认当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总额。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缴费通知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厅或者缴纳至供气方指定账户的方式按实结清当期应缴费用并预缴下期气费,

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的,应先付清燃气费及相关费用,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多收部分;经核实属于少收的,由用气方补足;

(4)发票:每月10号之前,甲乙双方核对截止上月月末的用气量及气款并签字确认后,由供气方向用气方开具发票。

当用气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停止使用天然气时,应首先结清所有费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三条:设备设施变更

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用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且需向供气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气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用气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前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

1.住宅区内的天然气计量表(不含表)表后的燃气设施、天然气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不含墙)的燃气设施均由用气方负责维护、运行、抢修、更新,需要供气方予以维护、保养,抢修、更新的,用气方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气方可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气措施,用气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计量故障期间,用气方应按所属用气设备正常燃气使用量支付燃气费。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用气方在供气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若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告知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用气方的联系方式继续保留,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5、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但是,用气方可以委托该第三方办理缴费等相关事宜。

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解除本合同,由供气方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或者销户手续(解除本合同);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6、用气方不得干涉、阻挠供气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管道连接。

7、用气方应认真学习合同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燃气客户使用手册》中的用气知识并有义务向临时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导。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支付气费本金。经供气方催告后,用气方超过30日仍未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

2、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的(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向供气方补缴气费。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的,还应按照表具原价据实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供气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果用气方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供气方办理启用手续。如果用气方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的,出现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

5、用气方应当在供气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和安检,如果用气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的,供气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如用气方拒绝入户安全检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6、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供气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二)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2、供气方所供应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②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供气方供气的;

③用气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或者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

第八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用气方签字且供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气方持一份,供气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气方(签字):

供气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