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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备品备件的区别(实用2篇)

发布于2024-05-12 06:09,全文约 2763 字

篇1:关于市场营销与推销的区别_经验交流材料_网

关于市场营销与推销的区别

有人说营销就是推销。的确,营销离不开推销,但是仅靠广告,也树立不起一流的品牌,仅靠推销也实现不了营销的目标。那么,营销和推销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经常困扰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营销与推销或者销售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1.推销是市场营销冰山的顶端

推销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实现商品的销售,营销的目的当然也是如此,所以两者的落脚点是一样的。营销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实现产品的销售。如果把营销比作一座冰山,推销就是冰山的顶端。营销这座冰山的最高点是尽可能多地实现产品的销售,可是这座冰山容易融化,如果做不好,山尖就没那么高,推销的目标就实现不了。因此,必须踏踏实实地做好营销的每一项工作,才能实现推销目标,否则推销的目标不可能实现,或者仅仅成为纸上谈兵。

2.市场营销的目标是使推销成为多余

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先生说:“市场营销的目标是使推销成为多余。”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重视营销工作,科学地做好营销管理工作,就可以使我们的推销压力变得越来越小。不过,它不可能变成零,原因就在于营销过程的第一步是营销调研,通过市场营销调研搞清楚该做什么,所以市场营销实际上是以当前环境为基础对未来市场环境的一种推测,在对未来环境推测的基础上设定营销目标,构筑营销方案,营销方案的实施是在未来环境下进行的。预测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正确,因此,处于营销过程末端的推销不可能没有压力。

3.推销是市场营销的职能之一,但往往不是最重要的职能

推销仅仅是营销过程中的一个步骤或者一项活动,在整个营销活动中并不是最主要的部分。当企业面临的销售压力很大时,很多人都会把推销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通过周密的市场调研,科学的市场细分,有针对性的目标市场选择,按照顾客的要求组织产品设计,按照顾客能接受的价格水平来确定价格,按照顾客购买最便利的要求来构筑分销网络,就可能造成顾客盈门,那么,相比之下,还会有人把推销或者销售看得那么重要吗?当然不会。

当然,前面的工作做得越有成效,后面的压力就越小。因此要重视营销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在战略上藐视推销,在战术上重视推销。也就是说,从战略的角度看,推销不是最重要的,必须从全过程的角度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才能走出只重视推销造成的困境。

篇2: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_借条范本_网

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

我们常常分不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供你参考。

案例

20xx年12月,经原告陆某委托,被告罗某多次代为收取水泥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将款项给付原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xx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欠陆某水泥款共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结算,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结算”。因被告未依约定给付款项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经原告同意后代其收取货款,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将代收货款交付原告的合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将代收的货款125000元转交原告,并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货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对下欠款项的还款期限、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确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元芳你怎么看?】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为:1、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2、支付报酬;3、赔偿受托人损失。本案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水泥款,被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该委托合同应为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相应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其交给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是对被告未履行财产转交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载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将所收取的货款人民币 125 000元转交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借条与欠条主要区别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有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三、诉讼时效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率,但双方之间并不当然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