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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制度(热门六篇)

发布于2024-05-12 07:19,全文约 10188 字

篇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篇2: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干警及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

凡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职责、政策依据、处罚程序、查办标准、查办时限和结果;换(发)证及年审的承办单位、政策依据、工作职责、申办(换证)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标准、审批时限和结果;财务收支情况、干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文件、会议、专栏、盾牌以及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层次监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辖区执法督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以及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层次监督;

3、社会监督:聘任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措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4、舆论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介的监督。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

1、凡来电、来信、来访,第一位接待的人为首问负责人。

2、凡在职责范围内须及时解决或者承办。

3、不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超过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引导给相关股室或有关领导。

4、需要移交或传递时,要将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联系方法等记录清楚,并及时移交或传递。

4、凡首问负责人处理不当或移交不及时,延误了处理时机;或者在规定承办时限内未给予解决或答复所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

1、股室办案职能:稽查股负责案件的查处;药品监督股负责寻日常药械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适应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对适应一般程序的案件移送稽查股查处。

2、案件办理实行主办负责制。即主管领导交适应一般程序案件指派机关执法人员办理。其承办人员必须按照办案程序和要求,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案情的综合、行政告知、行政处罚(撤案)、处罚到位、直致案件终结报告的制作和审批等全过程。

3、案件办结规定时限: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3个月内由承办股室负责催缴罚没款。3个月仍未到位的,案件移送案审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两错追究

(1)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两错”)是指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或因低水平作为,或因玩忽职守不作为,或因循私舞弊乱作为,或越职越权造成错案和行政执法行为过错。

(2)局成立“两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两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评查制度。负责组织开展“两错”查评工作(每季度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集体评议检查,每半年度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一次案件回访和行政执法工作问卷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负责“两错”案件的查处工作。

(3)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由“两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立案调查和查处决定。对重大案件和移送案件,应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4)进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集体研究界定“两错”性质,划分责任大小,要视其主观原因、责任大小以及“两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处理,

(5)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除按规定时限书面通知本人外,并派专人进行谈话,认真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追究造成下列“两错”相关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违法违规行政执法,造成错案和行为过错的,应当视其情况,根据责任的大小,“两错”的影响程度,分别追究受理(办案)人、审核人、审定人的责任。

1、受理(办案)人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两错”责任的,由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审核人员在案件审核工作中,未严格把关,致使行政处罚案件有明显的错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反馈审核意见的,由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3、审定人员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授意、更改或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审批错误的,由审定人员承担责任;

4、股室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机关或者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审定,致造成“两错”责任的,由股室负责人承担责任。已提交而单位领导未安排会议讨论导致造成“两错”责任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5、纪检监察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两错”行政执法行为,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应负有“两错”责任

经法定程序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下列“两错”情形之一的,应负有“两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在调查取证中采取诱供、协迫等违法手段,导致撤案、行政复议更改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和造成国家赔偿的;

2、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3、通风报信或故意泄露秘密,包庇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违法分子保护伞的;

4、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实施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的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和错误的检查验收结论;或者随意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或者未能纠正审核人在审核中的明显错误等行为的;

5、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地执行公务宴请的,或者有案不办、拖案不结,向行政相对人敲诈勒索,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

7、执行公务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一人执法,私自执法,或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8、玩忽职守,对应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不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移送行政审批材料或反馈审批结果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办理,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理由及补救、申诉渠道的;

10、对不属本股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或者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

11、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12、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设置公开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电话在工作期间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举报不登记、不回复的、引导来访人员错误或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没有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的。

13、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损毁、丢失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执法文书的;;

14、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擅自更改执法文书的,执法文书管理不善,出现文书遗失或发函错误的,,未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或遗失执法文书,或罚没款收缴不力,严重影响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

15、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私设“小金库”,扣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收代支;罚没收入不出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以收代罚,以赠代罚的;

1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地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

第八条、“两错”的种类及责任追究

(1)未造成影响的,领导诫勉谈话、口头批评。

(2)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单位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造成严重影响的,引咎辞职、离岗学习、调离执法岗位。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篇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篇5: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6: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