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消费贷有合同吗(汇集五篇)

发布于2024-05-13 17:01,全文约 21167 字

篇1:消费贷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2:消费贷款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甲方(贷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乙方(借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一、总则

1.1 本合同签约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二、贷款金额、用途、期限

2.1 甲方经审核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向其发放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以专用条款第1条约定为准。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以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为准。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贷款实际发放时间及到期日以《重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为准,且乙方同意甲方以《重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形式一次或分次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以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三、贷款利率、罚息、复利

3.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则及采用的LPR期限以专用条款第4条中约定为准。

本合同项下LPR系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乙方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LPR发生调整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若贷款发放日为LPR公布日,则9时30分之前发放的贷款,适用的LPR为贷款发放日前最近一个月LPR;9点30分(含)之后发放的贷款,适用的LPR为该日公布的LPR。

3.2 本合同签订后,在采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5条中予以明确:

3.2.1 不随之调整。

3.2.2 固定日调整:调整日为每年度的1月1日,即根据当年1月1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3.2.3按频率调整: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专用条第5条约定的频率进行调整,即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日在调整月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3.3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对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复利利率按日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及复利利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4 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5 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3.6 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自动相应变更,并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依据本条约定,利率、罚息和复利的浮动和/或调整不再另行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四、贷款的发放、支付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控制,在满足本通用条款第七条的提款先决条件下,乙方同意贷款资金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发放、支付,具体发放方式及金额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6条中予以明确:

4.1.1 受托支付,即: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后,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将贷款资金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

4.1.2 自主支付,即: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后,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4.2 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和交易对象结算账户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第7条。

4.3 贷款不满一个结息周期的,利随本清,遇结息日时,仍应及时结息。在贷款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处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个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五、贷款本息偿还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为:(具体贷款本息偿还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

5.1.1 利随本清:指贷款发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方式。

5.1.2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2)款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但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5.1.3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3)款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还款日固定在第3、6、9、12月;贷款发放后的首次付息日的确定方式如下:(1)结息周期为每季度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3、6、9、12月的固定还款日;(2)结息周期为每半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6、12月的固定还款日;(3)结息周期为每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12月的固定还款日。

5.1.4等额本息: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4)款约定的还款周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金额包括每期应还利息、本金。每期还款额不足0.01元部分全部上调至元,每期扣款额以甲方实际扣款金额为准。

5.1.5 等额本金: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5)款约定的还款周期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并随本金逐期递减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本金等于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期数。

5.1.6组合还款:可约定在还款期限内使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和利随本清四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还款;其中,各种还款方式归还本金之和为贷款发放金额,且各还款方式的具体执行标准按照前述5.1.1、5.1.2、5.1.4、5.1.5的约定执行,具体还款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6)款的约定。

5.1.7其他: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7)款约定的其他贷款本息还款方式。

5.2乙方与甲方约定还款方式后,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改。在合同存续期间遇贷款利率调整,按照通用条款第三条对贷款利率、罚息和复利的约定执行,每期还款金额以重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测算数据为准。

5.3 乙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乙方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申请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5.3.2 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时,首先应归还当期及已到期期次应还贷款本息;

5.3.3 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部分提前还款后,乙方仍按照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甲方按剩余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调整乙方的每期还款金额;

5.3.4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5.3.5 乙方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计算及收取方式以专用条款第10条为准。

六、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专用条款第9条约定之方式进行担保。

七、提款先决条件

乙方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7.1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开立了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7.2 甲方要求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则乙方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7.2.1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保证,则保证合同(和/或)经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已生效;

7.2.2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抵押,则抵押合同已生效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7.2.3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质押,则质押合同已生效且办妥质押财产(权利)的质押登记手续或将质押财产(权利凭证)交付甲方;

7.2.4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其他形式担保的,则该担保已有效设立并能对抗第三人;

7.2.5 如甲方要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同时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的,原则上该多种担保须同时满足上述担保条件。但是,在部分担保已有效设立的情况下,若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亦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同时其它担保手续继续完善。

7.3 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这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同时,乙方借款人应提供可证明其借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和合同等资料。

7.4 担保物需办理保险的,则该保险已有效办理,并以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八、乙方声明与承诺

8.1 乙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2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3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4 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5 按照甲方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6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8.7 在乙方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该等变化。

8.8 当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危及甲方债权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危害或者损害降至最低,并及时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9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九、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9.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9.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9.3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9.4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

9.5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6 担保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质)押财产、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拆迁、征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灭失或有可能对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9.7 乙方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机经营行为的,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9.8 乙方或担保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9.9 乙方与甲方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9.10 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向甲方提交的担保登记材料存在虚假,导致甲方担保权利丧失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直接还款责任。

9.11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若经甲方认可的保证人未将办妥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交存甲方,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人履行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十、甲方权利

10.1 通用条款第九条所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完全由甲方作出判断并通知乙方。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0.1.1 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

10.1.2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可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10.1.3 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财产、质押财产;

10.1.4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10.2 甲方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乙方和担保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0.3 若乙方违约,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0.4 由于乙方信用状况恶化,甲方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贷款发放。

十一、特别约定

11.1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采用存单质押的担保方式,则存单在出借期间毁损灭失或不能按期归还的,甲方有权依据其有关规定接受或要求乙方挂失、补发,或由其直接补发存单,也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款。挂失、补发存单的,不对账户、存单解止;存单质押的效力及于补发的存单,甲方依然享有质权。

11.4 乙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贷款期间,乙方变更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重要事项的,需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乙方和/或担保人发给甲方的文件,则需在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11.6 本合同及其相关条款自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章)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11.8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重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账号/个人结算账户》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贷款用途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11.9 乙方及担保人授权甲方在其提出贷款或担保申请期间或贷款期内(贷款清偿完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信贷业务审核及贷后风险管理范围内使用乙方及担保人的信用报告,并同意甲方将其个人信息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甲方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11.10 乙方出现未按约还本付息状况,其不良信用记录将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带来的信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加以解决。

12.3 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及所涉债务催收、各类司法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审理、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本合同专用条款首部各主体联系信息。上述诉讼法律文书通过上门送达、邮寄等方式按照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承担。

合同各方如需变更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在变更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未以前述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4 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三、附 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它方的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取得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另有要求以及以甲方清收为目的披露或者使用的除外。

13.2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补充协议等构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通用条款正文)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 )年( )字第号

甲方(贷款人):

住所地/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通讯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为年利率,执行□ 固定利率: %,按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 (选填“加”或“减”) ____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做调整;

□浮动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个月(□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 (选填“加”或“减”) ____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

5、在执行浮动利率时,如遇上述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按通用条款第______条进行调整。(选填3.2.1/3.2.2/3.2.3)

选择通用条款3.2.3时,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每______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6、乙方同意贷款资金采用通用条款第______条约定方式发放、支付。(选填4.1.1/4.1.2)

(1)采用4.1.1条受托支付的,发放、支付的贷款金额为 元;

(2)采用4.1.2条自主支付的,发放、支付的贷款金额为 元。乙方自主支付时,应定期(每___月)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7、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如下:户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交易对象结算账户如下:户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还款:

(1)利随本清;

(2)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每(□双周□月□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还款周期为双周的,利息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第____日;还款周期为月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季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 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3)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利息的还款日固定在每年的(□3□6□9□12月)的_____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4)等额本息:乙方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频率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金额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 日;还款周期为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 日;

(5)等额本金:乙方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周期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本金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 日;还款周期为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 日;还款周期为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 日;

(6)组合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取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进行担保:

(1)保证,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了个人贷款担保承诺函(和/或)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2)抵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抵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3)质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质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乙方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三年(含)内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___%计收违约金;乙方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含)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___%计收违约金;乙方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五年以上提前还款的可免收违约金。提前还款计收的违约金,乙方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甲方支付。

11、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下述约定的第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3)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1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担保人_______份,抵(质)押登记机关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专用条款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印):

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3: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币别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用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月利率_________________‰。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_____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中国建设银行行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4:银行借记卡消费积分换礼活动采购协议书

银行借记卡消费积分换礼活动采购协议

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

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

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

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

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

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c)供应商提供了第2.2条所要求的证书,和报关所需的装船单据或者其它清单或者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

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a)在交付之前,进行所有必需的测试和检测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根据供应商的使用手册进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会对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该等产品的人或者该等产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环境构成危险。

供应商将向银行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设计和测试信息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

(b)采用合理的技术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并尽合理的义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对任何人或者环境产生健康或者安全风险,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

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

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a)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一方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能进行补救;或者

(b)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行清算,或者被申请停止营业或者被接管人或者执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

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a)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如果通知由发送者向境外地址发出,则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篇5:消费贷款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银行_______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货单位)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 贷款人:

(私章) (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于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