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查报告热门11篇 调查报告范文三篇
发布于2024-05-13 18:04,全文约 9374 字
篇1:关于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关于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舟山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
浙江省人大民侨委:
最近,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精神,对全市贯彻执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我市地处海岛,乡镇分散,在2.22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中,有1390个岛屿,陆地面积1440平方公里,总人口100万。由于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市人口的民族构成中,汉族占绝大多数,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很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到我市打工、婚嫁、投亲靠友,加上一些少数民族人才的引进,使我市的民族结构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民族成分构成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我市共有21个少数民族,共2364人,其中普陀区1379人,定海区678人,岱山县129人,嵊泗县178人,主要分布在舟山本岛等一些较大的岛屿上。主要民族成分为回族、满族、苗族、土家族、瑶族等。截止XX年底,全市干部中有少数民族人员60人;少数民族人员中,有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0人,初级职称8人,工程师以上5人。
近年来,我市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对于广泛宣传我国民族政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推动我市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增进互爱,共谋发展,为我市建设“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一直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工作的新路子,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全市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努力营造开展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领导把我市的民族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带头认真学习《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掌握相关政策。为加强对全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市委一位副书记、市政府一位副市长分管民族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配备了宣统委员,分管民族工作,做到民族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问。同时在全市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普及工作,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这一切,都为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关心少数民族人员的良好氛围。
在市委、市政府的带动下,各县、区也对少数民族工作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措施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强化少数民族工作。如普陀区于1991年成立了少数民族联谊会。
我市各县、区每年召集各乡镇少数民族人员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的生活工作情况,征询他们对我们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更好地学习贯彻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如我市的嵊泗县对作为人才引进的几位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更大的关心支持,让他们安心为本岛的港口旅游城市建设建功立业。
同时,市有关部门还帮助做好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换届工作。与会的有来自全区9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和特邀代表70余人。会议回顾总结了区少数民族联谊会五年来的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审议通过了《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11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联谊会领导班子。
我市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及时把各地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和处理措施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杜绝有警不报或夸大情况,以免造成判断和决策失误。
普陀区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投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利用大会、座谈会、学习会等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维护安定团结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稳定是进行深化改革开放的先决条件,要投身改革开放,首先必须自觉维护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因此这几年来该区未发生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上访民族间纠纷或闹事等现象。好些少数民族群众面对下岗,生活发生困难,但他们都能从大局出发,体谅党和政府的难处,自谋职业,找出路,从不给政府添麻烦。政府部门还努力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勤劳致富,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2:2024关于农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2020关于农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篇3:2024大学生村官关于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2020大学生村官关于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 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图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法治社会的时代,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是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的一名大学生村官,自工作半年多来,越来越感觉到普及法律在农村的重要性。有两件事情对笔者触动很大,也是笔者联合其他县区的法律、法学硕士村官成立东营村官普法联盟,开展这次普法调查的原因。
第一件事是笔者所在的银王村一位女性村民,名叫王如芹,在去她家走访调查时了解到,她已经有两年多没有下地走路了。原因是两年前发生了一起车祸导致其腿部骨折,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在没有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下,肇事者仅赔偿1000元钱就与其达成协议私了,而且签了赔偿协议,承诺不再追究肇事者责任。结果后来延误治疗,导致腿骨已经错位,加之证据缺失,现在已经无法再找肇事者索要后续赔偿。
笔者所在的银王村并不很大,仅有13名党员,但是在今年农村党员冬训期间,人数却变成了12人。笔者通过去镇纪委查询核实得知,党员王少朋因犯非法拘禁罪而受到刑法处罚,东营区纪委依党纪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就是给笔者触动的第二件事。农村党员相对来说文化素质、法律意识都应该比较强,尤其是对于王少朋这种受过多年教育的年轻复员退伍军人来说,做这种触犯党纪国法的事情更是很不应该的。
于是笔者决定联合其他县区的法律专业的村官,组成一个义务普法联盟,力求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开展此次问卷调查,是希望通过对东营市不同县、区,不同乡、镇、村的农民进行抽样,了解现今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以便后期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民普法讲座和“护航青少年,送法进校园”活动。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地
调查对象分别是东营区龙居镇、牛庄镇、胜园街道,广饶县陈官镇、大码头镇,利津凤凰城街道等70多个村在农村生活的居民,被调查的人员大概在18—65岁之间,针对老年人、中年人、务工青年人以及在读青少年四个年龄层分为四个小组,文化程度在小学至本科之间,无文盲。
三、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这次的问卷调查共发问卷600份,其中龙居镇300份,牛庄镇60份,胜园街道60份,大码头镇60份,陈官镇60份,凤凰城街道60份。问卷发放时主要采用在党员会议上集中发放问卷和去村里入户走访发放问卷两种方式,尽量注意广泛采样,注重年龄、性别的均衡。在发出的600份问卷中,回收率为85 %,其中有效率为82% ,性别、年龄、职业等分布较为平衡。由此可见,此次调查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全面性。
四、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统计
1、您的性别是(1)男——56% (2)女——44%
2、您的年龄在(1)25岁以下——18.4%(2)26—35岁——19.5%(3)36—45岁——22.8%(4)46—55岁以上——24.1%(5)56岁以上——15.2%
3、您的文化程度是(1)不识字——0%(2)小学——24%(3)初中——39%(4)高中——21%(5)大专以上——17%
4、您的政治面貌是(1)中共党员——54%(2)共青团员——2%(3)群众——44%
5、您的职业是(1)农村干部——12%(2)乡镇企业工人或进城工人——25%(3)务农——43%(4)商业和手工业——17%(5)私营企业主或乡镇企业管理者——2%(6)其他 ——1%
6、您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法律知识的?
(1)广播电视报纸——68% (2)日常工作或生产——11%
(3)普法宣传学习——15%(4)听别人说的——5%
(5)其他——1%
7、您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
(1)很强——11% (2)有待提高——89% (3)淡薄——0%
(4)说不清——0%
8、您认为村民委员会是?
(1)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45%(2)农村经济组织——2%(3)群众性自治组织——11%(4)村党支部的执行机关——40%(5)不知道——2%
9、您认为法律是用来(可多选)
(1)管老百姓——35%(2)管理国家——66%(3)管干部——52%(4)惩罚犯罪——80%(5)其它——0%
10、您是否关注过十八届四中全会?
(1)关注过——100% (2)完全没有关注——0%
11、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主题是?
(1)依法治国——98%(2)依德治国——2%
12、生活中往往有“人情大于国法”的现象,您的看法是
(1)对——0% (2)不对——100%(3)不完全对,看情况而定——0%
13、您认为法律对于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怎么样?
(1)非常重要——83%(2)比较重要——12%(3)重要——5%(4)不清楚——0%
14、当您和本村的人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想到找
(1)乡村干部——73%(2)亲朋好友——4%(3)法庭、法律服务所——23%
15、您认为下列行为合法吗?
㈠某人因对方欠债不还而抢占对方家的黄牛,并宣称以此抵债
(1)合法——0%(2)不合法——42%(3)有道理但不合法——57.999%(4)说不清楚——0.001%
㈡某人在家经常打骂妻子
(1)合法——0% (2)不合法——99.998%(3)有道理但不合法——0%(4)说不清楚 ——0.002%
㈢某位家长不准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
(1)合法——0%(2)不合法——100%(3)有道理但不合法(4)说不清楚——0%
16、如果您发现有一位家属有犯罪嫌疑,您会劝他自首吗?
(1)坚决劝——96%(2)可能劝——3.998%(3)不劝告,为其保密——0%(4)说不清楚——0.002%
17、当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想过起诉吗?
(1)立即想——98% (2)有时想——2% (3)不怎么想——0% (4)说不清楚 ——0%
18、假如您抓住了偷自己东西的人,您怎样处置他?
(1)送派出所——88%(2)交给村干部——11%(3)痛打解恨——0%(4)赔钱了事——1%
19、您认为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下列哪些因素最为重要(可多选) (1)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78%(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30%(3)加强立法——26% (4)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47%(5)深入普法——96%(6)健全、落实村民自治——11%(7)其他——0%
20、请写出您知道的我国重要的法律。(按出现次序多少排序)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交通安全法、行政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等。
五、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和就一些调查问卷的内容和村民交流,笔者大致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绝大部分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正确,而且有提升自己法律意识的愿望。从调查结果中也不难看出,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绝大多数农民知道打骂妻子是犯法,知道不准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是犯法,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该起诉,抓住小偷应该送交派出所。这说明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加之大多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比较狭窄,加上有些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系统、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并不多,基本上靠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来学习,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所以在村“两委”刚刚换届完成的大环境下,依然有90%左右的农民不明白村民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第二,农民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擅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80%左右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惩罚和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其次是用来管理国家和干部的,只有35%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多数农民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这一功能,主体意识模糊,权利意识淡薄。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一味忍让,不敢抗争,缺乏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更不会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三,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较为普及,但法律在农村的地位仍需提高。
问卷结果显示,全部的被调查对象都或多或少关注过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中绝大多数农民了解此次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只有2%的选择了“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这反映出宣讲四中全会精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仅仅了解还远远不够,关键是内化为潜意识的行动。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出现了在有经济纠纷时,有70%以上的农民选择找村干部协调解决,而不是寻找司法机构的帮助这样的情况。这说明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私了还是农村比较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第四,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农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
从调查问卷最后一题来看,农民掌握法律法规的数量明显不足,只有20%左右的问卷写了三种以上的法律,有50%多的问卷没有回答这一题,30%左右的问卷仅写了1~3种法律。综合来看,农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将严重影响到法律权威树立、法律的遵守和运用, 有96%的农民认为深入普法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重要因素,这也反映了在农村普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六、对下一步农村普法工作的几点想法。
第一,破解形式主义普法问题,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主要依靠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往往流于形式,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下一步,东营村官普法联盟在普法是,必须要注意避免农村、城市普法“一刀切”、“一锅端”,解决形式主义普法问题。一方面要结合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尤其注意要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
第二,“对症下药”,针对特殊群体“因材施教”。
由于青壮年男性大多外出经商、务工,现在的农村被称作“386199”部队,就是说农村妇女多、留守儿童多、老年人多。因此针对这三类特殊群体,我们村官普法联盟要“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针对农村妇女,主要开展有关《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赡养老人、合同契约、计划生育以及反邪教等方面的普法,围绕当前婚姻家庭、劳动就业、遗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现实例子,阐述农村妇女在遇到法律诉讼时应如何举证,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注意帮助她们学习法律条文,理解含义,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她们合理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她们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针对农村儿童,主要开展“护航青少年,普法进校园”的活动,普法重点集中在杜绝不良行为、交通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上。通过开展定期教育,力争将普法教育同学校的教学计划结合,确保做到每月至少讲一次普法教育课。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如法制手抄报比赛、法律知识精神等,还可以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印制带有普法漫画和小知识的手册,调动青少年的学习积极性。
针对农村留守的老人,主要是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针对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其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通过摸排走访,可以采取送法上门的方式,为其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村官普法联盟联系卡,方便其有法律援助需求时及时联系。
笔者希望携手东营村官普法联盟为推进东营市农村基层普法工作,推行“依法治国”国策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