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全工作措施意见(实用17篇)
发布于2024-05-16 21:16,全文约 27150 字
篇1: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关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一案申请调解,经受理后并组织调解,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终止调解。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如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2: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最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_______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3: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请示书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关于提请撤销________破产清算组的报告
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成立后,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__________,并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你院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裁定准予执行了我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根据我组申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裁定终结了 ________的破产还债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我组即派员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了破产企业_________的注销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鉴于清算工作全部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第72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宣布撤销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破产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_______的财产进行清理中发现,位于_____________地点的房产(或车辆等财产)存在权属争议。从产权资料看,该产权应归破产企业所有,但该破产企业曾于____年___月___日与________(单位或个人)签订了__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或已公证),购房款已经付清,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产(或其他财产)由购买人占有使用。清算组认为,上述房产虽在破产企业名下,属破产企业所有,但破产企业与________(单位或个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确认购买人对该房产(或其他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将该房产(或其他财产)收回作破产财产处理,但应现令购买人尽快办理权属证照过户手续。如你院认为应开庭审理才能查清事实的,我组将依法出庭,协助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你院裁决。
当否,请指示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_____年___月___日,破产企业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订立的合同或协议;
2.购买人____________的付款凭证。_____破产清算组,________破产清算组的公章由你院收回。
特此报告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4: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20__年8月3日上午,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__年8月3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_________________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系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5: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篇6: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协议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设立后(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其他相关确认文件。在进行该项审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贵公司的保证:即贵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其确认文件的内容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股份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主要发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的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
2.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
3.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属于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4.上述人员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方可正式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5.贵公司已作出承诺: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关于兼职、双重任职的规定,避免双重任职。
综上所述,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后成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见附件一。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1、首先需要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开具“企业名义变更证明”,有了这份证明原件,就说明合同方只是名义发生了变更,主体资格并没有改变,合同可以仍然有效。
2、然后对方配套的出一份说明,大概内容是因我公司名义发生了变更,原签署的合同中有那些那些需要变更,在以后的合作中,请按此执行。
3、这份说明和变更证明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原合同继续有效。
一、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二、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三、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篇8: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
因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方认为,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告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对诊疗中存在诸多明显医疗过错,相应过错是导致原告伤残的根本因素,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现原告方根据贵中心的安排,发表如下陈述意见,恳请鉴定人予以采纳:
一、诊疗经过及过错
20__年3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在上班工作期间,在梯子上站着开线槽的时候,突然梯子歪了从上面掉落下来,摔伤。之后厂领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潍坊附属医院120来车接走。于20__年3月25日11时入潍坊高新尊一骨科医院治疗。转院过程中遵义医院的医生向我们介绍说,他们这里还有祖传的膏药,都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还可以帮助我们尽快的恢复,没有后遗症;医生还告诉我们说你看我们墙上挂着的那些锦旗,那些不都是患者对我们的肯定吗,要是我们技术不过关谁会送我们锦旗啊,叫你你也不送是吧,而且那还只是一部分。
1、【尊一医院未及时为进行必要的检查】
住院之后,主治医生崔主任就让护士来给抽血做化验,抽血的时候看到我们胳膊上有过抽血的针眼就问是不是抽过了,我们告诉他我们在附属医院的时候抽过,他说抽过应该用那个也行,我说不知道化验的什么,他说化验都是一样的,让问问医生要是行就不用抽了,之后我问主治医院可不可以用附属医院的抽血结果,他说可以。之后护士又来给做了个心电图。主治医生崔主任问我们要了片子看了看,说我们就是脚踝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没别的问题,放心吧,没事。我说我们还照过一个CT片子,但是还没到时间没有拿出来就来我们尊一医院了,需要的话我们就去取回来,他说不需要有这一个片子就行,问他还需要别的什么资料吧,比如病例什么的,到时候跟化验血的单子一并取回来,他说不需要,到时在这现弄就行。
2、【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合理治疗,只给贴膏药】
26号下午的时候,主治医生崔主任说是明天不行先去4楼去拍个片看看骨头复位的怎么样,没事就先贴上膏药让他快点长。结果27号一早主治医生崔主任就带了2盒膏药说是要给贴上,我说你不是说今天要先拍片看看吗,他说,没事,不用拍片也行。之后崔主任说贴上膏药就没什么事了,就是让他慢慢长就行了,要过清明节了,这几天呢我要回家一趟,回家需要待3天,有什么事呢你可以提前说,每天要打什么药及口服的药呢我也都会跟护士说好,你有事就去找护士。那我们有什么注意事项啊?他说按摩你还是要每天给他继续,同样辅助他做脚趾的运动,再者就是给这个脚继续保温,不是太凉的情况下就只盖个毛巾就行,晚上睡觉要是冷了就盖上被或者厚点的衣服就行,再就是千万别感冒了,注意事项就这些。那他现在不冷敷了是不是需要热敷?暂时不需要,需要热敷的时候就告诉你了。
3、【在家属及时提请医生存在问题时,医生依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继续为适用膏药】
下午的时候贴膏药的地方感觉比原来肿胀的厉害,之后让主治医生崔主任来看是不是又肿了,膏药在上面紧了啊要不要拿下来啊,他说不是,应该是膏药起了作用,再等等就没有这种感觉了。结果晚上休息的时候这种感觉也是时不时的出现,去找护士问,护士说没事,不放心等明天你们主治医生来上班的时候让他给看看。所以第二天崔主任上班的时候就告诉了他我们这个情况一直有,他看后说,紧是不可能的,应该是膏药粘的皮疼或是药物刺激的事。既然医生说没事那就继续好好养着吧,之后主治医生休班我们有事的时候就去找护士,护士来了还是那一套说法,只要血运正常就没有别的事,有时候我们疼的厉害了也给我们找来王院长或是别的医生,都说没事肿没消,疼是必然现象,有时候牵引实在是拉的受不了的时候王院长就把牵引给拿下来放在一边说20-30分钟后再让护士给放下。后来有时候我帮他做脚趾按摩的时候发现他的血流速度比以前慢了,都问过医生护士这种情况有没有事他们都说没事,说只要血运流通不变色就没事。我还问护士是不是需要热敷下啊,她说他现在还没有消肿呢,你给他热敷不是让他脚部冲血吗,那样不就肿的更厉害了,你主治医生走的时候不是和你说了吗,你就先按照他告诉你的注意事项做就行。
等主治医生崔主任回来上班的时候,我马上就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他知道了,并告诉他有时候这些脚趾会出现一些像雪花似的那样的现象,但是捏捏呢就会回去没有了,但是有时候回去的会慢点,他看过之后说应该没事,他老是躺着不活动造成血流慢,也有可能是温度低,给他用热毛巾上上热敷,但是别太热了,你只要试着温乎不烫手就行,他现在皮太嫩别太热了,之后我就用热毛巾给他上着热敷。
4、【家属继续提醒医生存在的问题,医生只安排烤灯持续照射,延误治疗】
等到第二天早上主治医生崔主任来查房的时候问怎么样了,我说还是那样,而且第三趾和第四趾这两个脚趾头有时候会很长时间才变过来,不如别的指头变的快,灵敏度也不行,这些脚趾在动的时候都不如原来灵活了。然后主治医生崔主任说先弄个电烤灯烤一下,之后护士就拿了一个烤电的机器。但是这个机器还不太好用,崔主任说最好是用个60瓦的灯泡那样的,正好院里那个坏了,就先用这个吧,说只要能受了烤的不疼试着热乎就行,烤了一上午崔主任来看看效果也不行,说下午再换个试试。下午又换了一个烤灯,这个烤灯烤了一下午也不行,并且第三趾已经变黑了,主治医生崔主任就用东西摁、扎什么的,问他都有没有反应,那时候脚趾基本都没反映了,第三趾都没有任何感觉了,后来用针头扎第三趾,没有知觉也不出血。这时候崔主任说这个脚趾不通血了,也就是所谓的血栓。还把他脚背上的张力性水泡给挑破了,说那样也可减轻一下脚背上的压力。
5、【在医院延误治疗后,其无法继续治疗,要求家属转院】
后来崔主任一看这样,说向你们这种情况啊我们建议你们转院治疗,因为我们对这方面不专业,药物也不全,转八九医院吧,他们在这方面是权威,回附属医院也行,所以你现在赶紧联系吧,她同意了你就打120叫车来接就行了。
我问他转院你们不送吗?他说不送,转院都是你们自己打120就行,然后说你们要转到哪家医院,他们就来车接。我就打120了,120接听以后说马上联系八九那边,让他们派车接。
6、【在家属慌乱的时候要求家属补签相关签字】
这时候崔主任来了,问电话打了吗,要转院吗,我说打了,转八九,120那边也说通知八九医院来接,嗯那就好。那你现在先给我补签个字吧,我由于这时候心里不安慌乱,没看是什么就签了,签完之后才想起问问刚才让我签的什么,他说是今天的治疗跟病情,我一会就下班了,怕你们转院了,护士忘了让你们签。
尊一医院在给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安排合理的检查,只给贴膏药、烤灯照射、骨骼牵引等方式治疗其所患的胫骨粉碎性骨折累及踝关节等症,导致严重延误治疗,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尊一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篇9: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调解请求:________________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_______________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________________“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由于会司发展需要,“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变更登记为“北京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业务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献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篇11:上海市移动电话买卖合同意见稿_合同范本
上海市移动电话买卖合同(意见稿)
一、购机前,请消费者知晓如下事项并进行如下确认:
1.移动电话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gsm手机可在移动电话上按*#06#,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串号与移动电话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查看移动电话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查看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下面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进行如下确认:
8.消费者购买_________品牌_________型号移动电话_________部;每部移动电话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串号_________,非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部,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原装耳机_________副,非原装耳机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开具加盖公章销售发票给消费者,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后还可查看您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检验进网许可证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通过电话(010)88558800、(010)88558516对移动电话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您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您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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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意见书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准许_______________替代_______________作为本案______________(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_______________退出诉讼。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3: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请示书
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双方就财产抵债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原债务情况
1.原合同情况: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借款合同》后,乙方陆续向甲方出借款项__________万元,现借款已到期,甲方未偿还。
2.债务情况:
截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对乙方到期欠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双方已经对账并对此无异议。
二、抵债财产与安排
1.甲方提供下列资产、财产作为抵债财产:_______________,具体详见附件《抵债财产清单》。
注:
(1)上述抵债财产以下统称抵债财产。
(2)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上述抵债财产的质量状况应能满足正常使用的目的。
2.双方同意,抵债财产合计折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抵债财产交付后,该清偿生效,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财产交付
1.甲方应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日)前将抵债财产全部交付给乙方。
2.除交付实物资产给乙方外,对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甲方需要在交付日前办妥产权变更登记,乙方予以配合,如涉及相关费用、税费,应按双方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产权变更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视为向乙方交付。
3.抵债财产在交付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并应在交付前缴清。
4.抵债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四、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对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2.在本合同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3.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4.甲方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手续,若甲方不履行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对应抵债财产金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全部原欠款,并要求甲方领回已经交付的资产,同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万元。
2.甲方未按本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权利纠纷等事由导致抵债财产不能正常交付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甲方未交付抵债财产。
3.甲方逾期交付部分抵债财产的,乙方有权相应扣减抵债金额;未交付抵债财产价值达到抵债财产总价的_____%时,乙方有权按本条第1款约定解除合同。
4.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5.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6.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甲乙双方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已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4: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委托________鉴定中心,确认两处签名是否为________本人书写,并分别做出鉴定。申请确认: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书中第________页乙方(签字)的“________”。
2、合同自然终止/续签意向征询函中右下角本函签收及填写内容确认的“________”。对上述两份材料中“________”签名是否属于________本人所写分别做出鉴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篇15: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岁,农民,现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__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____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__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附:
1、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姑姑______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篇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企业(企业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
拟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
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_______________
备选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和证照号码(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__________
(注:若此页与审查意见页分两页提交,请企业登记机关在此盖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经初审,该企业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文件齐全,所填内容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请予核准。
被委托取件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
(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篇17: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意见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通过协商。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合格的施工用具及操作人员,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赵河大桥桥梁工程。
二、工程地点:南阳市镇平县。
三、承包范围: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钢筋加工、接桩(含破桩头)、立柱、盖梁、耳背墙、支座垫石、挡块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量。
四、承包方式:为砼、钢筋单价形式劳务合作承包合同。
五、承包单价
除外)、安装费、维护费、保险费、1.5%安全生产费、管理费、利润和本工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以及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乙方提前申请,甲方可以提供吊车,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配合乙方施工。
乙方向甲方提10%履约保证金。
六、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实施性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项目部、监理、业主有关部门的指导。
2、桩基小接桩钢筋必须控制在设计和规范范围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分项、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100%,单项工程总评95分以上。
4、砼外表无色差、外光、内实、无蜂窝麻面、无裂缝,达到业主创优标准。
5、无质量隐患、无质量通病
6、外观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并得到监理和业主的认可。由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质量处罚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工期要求
6 月 1 日之前必须全部完成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同时满足业主的计划工期要求,如业主工期提前,则乙方无条件按要求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资金、农忙等)推迟工期。
八、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吊车、挖掘机、钢筋由甲方提供,甲方负责按乙方实际使用计划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卸货材料的堆放、储存和保管等工作所有人工。
2、砼使用商品混凝土,按照乙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位置,若由于乙方原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砼的质量变化由乙方负责。砼的数量按施工图实体计算,损耗控制在2%之内,多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3、钢筋的数量按施工图实体施工,损耗控制在1.5%之内,按工程施工图的数量结算。超出部分由施工队自行承担(按照材料进价从工程款中扣除),节余部分按结余量的50%奖励施工队。废弃的钢筋头交由甲方处理不得私自卖掉,如果乙方发现卖掉,一次罚款2万元。
九、双方权利及义务
l、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
2)负责按协议的规定支付工程计量款。
3)负责协助乙方地方矛盾的协调。
4)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复核和汇总。
5)负责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签订),并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或事故实行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作业,直至终止合同。
6)负责与乙方签订“廉政合同”,接受双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7)甲方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指导书、施工图要求施工,按验收标准验收;
2)负责按监理程序报验,服从甲方及监理人员的检查、指导。
3)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甲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损失由乙方自负。
4) 对承包工程的工期负责。经理部在下达工程任务的同时,下达工程目标工期。乙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阶段性目标工期。
5) 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乙方独立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为安全生产总责任人,派驻工地的队长为本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损失由乙方自理。
6)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执行业主、监理、甲方单位发出的一切通知、意见、指示、
7) 负责乙方使用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环境的保护。由乙方原因引起矛盾甲方配合协调,费用由乙方负责。
8) 完工退场前按业主及地方政府的要求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妥善解决好地方矛盾,还清地方债务。
9)严格遵照执行地方的村规、民约,服从当地公安部门的管理,
10)队长和技术负责人、施工班长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8天,遇事向甲方项目部请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1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承认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2)接受甲方对乙方暂定工程量的调整。
13)承包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14)乙方保证计量款用于本项工程,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并且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甲方在必要时扣留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经核实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现象,甲方有权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补齐所拖欠的工资,并从甲方应付或到期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回。并对乙方处以拖欠劳务人员工资2-5倍处罚。
十、结算和支付
1、中期付款
人员设备进场后,具备正常作业能力后。中期按月计量。由甲方负责汇总向业主申报计量。甲方收到业主月支付的工程款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月工程计量款。每月支付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计量款未到位时,由施工队自筹资金,项目部不予付息,在每期支付款中扣除5%质量保证金,待缺陷期满业主退付项目部后退还施工队。1%安全保证金,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承包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无纠纷退还该项保证金。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进行工程财务结算,结算款中应扣除质保金5%,扣除超用材料款,罚款、违约款。结算余额在收到业主计量款后两个月内支付。
3、最终结算
工程交工验收,乙方无遗留问题,两个月内付清尾款(除质保金)。
十一、其他事项
1) 任何设计变更均不能使本合同中止或无效。
2) 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2、工期的提前。如业主要求提前工期,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3、如因业主征地、拆迁不及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业主工程款不到位、图纸资料延误等致使乙方窝工,影响工期,在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向业主索赔,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甲方将根据索赔额全部或部分的给予乙方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月度、季度总工期延期,分别考核,每次考核,每延期一天按承包工程总价的0.5%罚违约金。
2、施工期间发现工期严重滞后,影响到甲方的形象,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整改,若整改后没有明显效果,甲方有权分割乙方的工程量,直至将乙方清退出场,扣除履约保证金。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3、乙方由于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应立即返工,损失自理,工期不得延长。
4、有质量问题,而又不能限期整改,甲方有权分割乙方的工程,直至全部收回。按乙方违约论处,扣除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质保期内负责已完工程的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否则甲方派用队伍施工,其费用在乙方剩余费用中扣除。
6、违反地方规定及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罚处。
7、乙方对已完工程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由甲方负责联系检测,费用在乙方计量款中扣除。
8、施工中安全事故乙方自愿负责,没有按甲方要求文明施工,甲方视情况罚款5000.00—50000.00元。
9、乙方派驻工地的队长、技术负责人没有经甲方同意少于规定的在场时间,每天每人扣500.00元。
10、发现乙方将工程转包,再次分包,视违约处理。
11、乙方不得以天气影响、地方干扰等其它理由为由停工或阻工,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种协调工作。
十三、安全施工作业
1、在施工的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甲方及上
2、乙方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施工,持证上岗,作业中发生人员责任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施工范围的安全、环境、文明、卫生应符合甲方的要求,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
4、服从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相互配合的统一管理,若不能完成施工计划时,甲方有调整其施工范围的权利,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5、在施工期间自带的机具应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6、人员机械应保证甲方的正常施工(含农忙季节),确保按阶段性工期完成施工进度计划。
7、安全帽、工作服由甲方按规定统一购买,乙方承担费用。
8、必须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9、按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10、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人身伤害、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金后生效。双方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履行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全部义务,不存在遗留后本合同即失效。
十五、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章。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
原则上按总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或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破裂,须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甲方有最终的解释权。
甲 方:(印章) 乙 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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