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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脑的认识实验报告分析 调研报告怎么写合集八篇

发布于2024-05-17 12:16,全文约 17357 字

篇1: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_调研报告_网

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XX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XX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XX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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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平遥县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分析_调研报告_网

平遥县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分析

(二○○四年十二月)

平遥古城具有2700多年的悠久历史,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全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9处,其中国家级5处,省级14处,市级4处,县级76处。1998年,平遥古城被命名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12月3日,整座古城和古城外的双林寺、镇国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99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27处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在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内,古城墙、古民居、古街巷、古店铺、古庙宇等各类建筑保存完好,风貌犹存;以市楼为中心,以南大街为轴线,对称地分布着左城隍、右衙署,左文庙、右武庙,东道观、西寺院的这种古代左文右武的封建礼制格局;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完好地保存了220多家古店铺;古城内拥有3798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其中保存完整的有448处。平遥古城的所有这些特征,为人们展示了一幅中国历史发展中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平遥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97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盛市各级对平遥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XX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1311”项目中,将平遥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XX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平遥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XX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平遥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平遥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平遥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平遥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平遥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97年之后,国家、盛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平遥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平遥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平遥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平遥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平遥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XX年,平遥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98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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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_调研报告_网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即使裁判是具体的审判人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个人意志的色彩,但这种“个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国家的意志,体现社会道德的需要,同时是理性的,具体的科学要求。因此,一切的改革的举措,最终目的要落根于个人,即具体的审判人员。这是决定因素。要使这最终的决定因素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套系统的体制上来保障,而制定这样一套保障体系,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 领导体系     法院现有的领导体系,就其本质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领导。各级地方法院产生,取决于各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的人事也须受当地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制约。在党组织方面,法院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由于多方面因素,这种领导体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这个问题积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越积越深。这也是制约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好,法院的改革也难以完成。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从外部领导体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领导体系控制着法院内部领导体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于法院的改革。     从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来看,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而应当解决好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地问题并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固定下来,形成保障体系。如何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改革地本质问题。目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浓厚的首长负责制的现象,这样就无益于发挥一班人和审判人员的作用,也就无益于公正裁判目标的实现。     如何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原则,并为实现这个原则找到切实可行的形式与方法,这是法院领导体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此以外,别无其它。     民主是每个人的意志表示,集中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针对目前现状来一个实质性的改革。     首先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的改革。职务的任免、晋降关系到审判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它是能否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的关键,也是影响审判人员能否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尽管我们提倡法官职业道德,力求司法公正,但道德的提倡不如制度化保障有效。即使承认法官是社会精英,但也必须承认法官也是世俗之人。如果法官因为办案而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饭碗”时,道德的作用在此时就可能显得苍白无力。所以解决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改革的动机,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之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倘若仍局限于几个人的意见,就意味着这项改革的失败,甚至整个法院改革的目的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次是民主集中制的机构设置。现行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有效的机构。但审委会委员,必须在干警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必须由全体人员来推荐,这样才更有代表性、权威性,才能代表广大干警意志,了解民情,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决定权。     再次是院长、庭长的职能问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院长庭长是主要职责是什么?我认为除了办案和指导办案外,还应当充当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当然从这个位置出发,研究法律,调查审判动态,接受咨询,提出问题,总结大家思考解决问题地办法和经验,协调出现的矛盾。院、庭长个~力的大小与民主集中的手段是成反比的,这是正常的应有状态。从目前部分审判人员素质较差的状况来看,由院长、庭长对其审判进行指导,对裁判文书进行文句上的修改,还是不可缺少的。但随着审判人员来源的变化,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这种作用应当逐渐消失。     二、财力保障     造成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财力。由于法院是非经营单位,其财力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这就使法院不可避免地有求于地方,而且还受地方财政盈欠的影响,这也是法院屈服于地方保护主义另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办案中“三同”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使法院独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决,财力保证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而且这种财力应来自于整个国家,而不是地方。国家财政具有保障力强,不受地区差影响,其积极因素非同小可。 二、 法官来源     凡事以人为本。法院也是如此,审判质量好坏,取决于审判人员素质,所以法官队伍的来源也是个关健问题。长期以来法官的队伍主要来源于部队转业人员和社会上招干人员,真正经过专业学习地人员不多,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这也是阻碍当前审判改革的又一个问题。因此,要使法院审判水平产生飞跃,必须把好法官队伍的来源关。吸纳专业素质人员成为法官,是当前的当务之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举措,但这只是成为一名法官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地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这两者对于法官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     把好法官来源关,就是要把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道德品质这三个方面的关。专业知识可通过考试来衡量,而实践经验要通过平时来考察,有一定时间过程。而道德品质主要来源于社会的评价,这种评价要依事实存在作为依据的。     四、内部序列     法院内部序列设置应当适应于审判效率的需要,审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如何搞好审判。如果法院内部机制设置不合理就难以保证审判人员专心审判。设立不同性质的专业序列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     1、法官序列:由法官、实习法官和见习法官组成,其人数应当较少,但要通过严格的程序产生,保证少而精。其主要职能就是阅卷、开庭、判决等。     2、法官助理序列:它不属于法官序列,但能执行法官所交办的某些事务。主要职责是送达、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庭前调解以及做好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并做好开庭整理工作。     3、执行员序列:要配置强大地执行队伍,负责执行本院生效的裁

判文书和本院的裁定执行其它文书等。 4、 法警序列:依司法警察条例行使有关职责。     5、行政事务序列:主要是指行政管理、文印、车辆驾驶、档案保管、物资保管配发、财务管理等。     人员一旦按序列确定,就应相对固定。从上述序列设置可以看出,法官序列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知识化的发展,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极为有利。

篇4:会计实习报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调研与分析[页2]_实习报告_网

会计实习报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调研与分析

2.从无形损耗考虑,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占企业资产相当比例的生产设备,其寿命周期越来越短, 更新换代势必加快,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间的推移,各种生产设备的无形损耗将越来越大,就更为明显。一台设备的替代品也许会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出现,所以从谨慎性出发,企业最好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在设备使用早期提高折旧成本,后期则降低折旧成本,这与加速折旧法的原理是一致的,也可减少无形损耗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3.一般来说,年限平均法主要应用于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生产成本核算起步较晚的企业。而作为会计核算较健全、财务管理相对完善,专业设备中的贵重仪器占固定资产比例较高的x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简单的采用这种传统的核算方法显然并不恰当,违背了会计准则,也与其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悖。

(三)现行折旧计提方法会计后果

(1)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使损耗价值补偿不完整

“”运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的,其实质是站在现在这个时点以现行的物价水平把投资成本分配到以后各期,很显然这从根本上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因素,没有从根本上基于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认各期的折旧额,因而即使是加速折旧法也不能完全弥补由于货币时间价值而产生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既没有被转入产品的成本或费用,又没有被计入企业的损益,形成企业资产的一种无形损失,时间越长,固定资产价值越高,市场利率越高,该损失就越大。

(2)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不利于组织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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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会资源及手段基本认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工会资源及手段基本认识调研报告

中国工会xx大上,中央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把党政所急、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交给工会去办,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这是中央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高度,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发挥工会组织重要作用的新思想新观点。最近,浙江省总工会就贯彻中央指示精神、争取更多资源手段问题进行了调研,到杭州、宁波、舟山和义乌市、萧山区工会走访座谈,对这些地区工会整合资源推进工作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提高了对中央这一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激发我们对贯彻中央指示精神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一、对资源和手段问题的基本认识

(一)对资源和手段的理解。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会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工会在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责任更加重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要求更加紧迫,中央要求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是从保证工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发挥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高度提出来的。工会的资源和手段是指工会在履行社会职能中所需要的权利(力)和条件。对资源手段的认识,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从获得方式看,一般有法律授予性资源,即工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依据法律和政策所拥有的权利和条件,如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群众性监督等;党政赋予性资源,指党和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赋予工会一定的权力性职能和条件,如工会定期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工会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等;工会争取性资源,就是工会为了履行社会职能从社会整体资源中通过争取得到的权利和条件,如舆论媒体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运用调解、仲裁等司法和非司法途径维护职工权益等。从内涵性质看,一般有政治性资源,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与世界各国工会最大的区别,也是中国工会最大的政治资源,如党委定期听取和研究工会工作,帮助工会解决工作难题,为工会工作指明方向、创造条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工会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经济性资源,《工会法》赋予工会独立的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权力,这是其他群众团体无法比及的重要经济资源,而且工会拥有独立的工会资产管理使用权利,政府还对工会工作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对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给予政策优惠等。文化性资源,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大学校”,拥有许多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文化阵地和职工艺术团、文工团、电影放映队和各种文化协会等职工文化队伍及文艺骨干。从表现形态看,有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主要包括开展工作的人员、资金和物质基础;无形资源则是工作中形成的品牌、叫响的口号,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工人先锋号”的创建、“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等。

(二)各地工会对资源和手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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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打造数字武汉共青团项目分析报告书_调研报告_网

打造数字武汉共青团项目分析报告书

一、项目名称: 打造数字武汉共青团 二、推进理由: 1、共青团工作创新的需要 当今,全球性的数字化、网络化对人类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共青团工作带来的新的挑战和不可多得的重大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网络信息极大地丰富了青年的头脑,加剧了青年价值观多元化的发展过程,在推进了思想创新的同时,增加了用共同理想教育青年的难度。二是网上跨时空交流极大地促进了青年个体间思想的碰撞和融合,在加速了非正式群体组织的形成过程中,增加了团组织协同行动的难度。三是丰富多彩的形象界面极大地影响了青年的审美观念,在拉动青年追求更高价值的同时,提升了青年对共青团工作的期望值。四是虚拟世界里满足个性的最大化取向加重了青年人生选择的功利性,在积极调节青年心理平衡的同时,部分弱化了共青团服务工作的绩效。五是数字化生存方式日益影响青年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促进了青年技术素质技能的同时,也对共青团组织的手段途径带来新的命题。 综上所述,网络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对当代共青团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表现为团的感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将直面严峻挑战,团的整体功能的发挥遇到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团的工作标准和方式途径必须寻求新的突破。某种意义上说,现在评价处在网络数字化时代的共青团工作水平,是以全球化流动的信息为参照系,创新即意味着是世界一流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数字化发展方向对解决当前团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数字化是团的工作创新的必为之举。主要有: 一是资源数字化具有不可比拟的经济性。资源的不足已成为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制肘。一方面是青年服务的渴望,一方面是团组织力不从心。网络资源的共享,为我们创造了极为宝贵的机会。而推行网络数字化工作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对时间、空间和经费的高度依赖,日常活动运行成本大大降低,满足了青年求知渴望和求新心理。微机运用技能已经由原来的技术技能向基本素质转变,运用条件大大改善。相对于共青团走出当前困境,数字化不仅是发展之路,更可谓是生存之道。 二是信息的高速传输具有不可替代的时效性。共青团从本质上讲是做人的工作的。结合中心工作和时事政治开展好动态的有针对性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始终是团的首要职能。由于目前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从理论上讲,运用好网络技术手段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时效性不强的问题。特别是网络手段的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在加大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上提供了技术平台。 三是网络交互性可大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在强调做好面对面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工作对象的心理活动的复杂性。也就是说出于某些顾虑,工作对象可能不会展现自己内心的真实世界,这就是思想工作出现反复的主要原因。而网络交互功能的出现,使我们在改进传统教育方式手段的同时,更增添了即时匿名交互网上调查的重要手段,使更大范围内的群众真实思想想法可以“跃然屏上”,尽握手中。从而将大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2、共青团神圣使命的需要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是共青团组织的天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的逐步延伸,被称为第四媒体的计算机网络在许多方面发挥的作用正对当代青少年的思想、行为方式产生巨大冲击。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1998年6月上网用户为117.5万,到1999年6月已猛增至200万,并正以每年150%的增长速度发展,预计到XX年,中国上网用户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互联网用户群。上网用户中,青少年是主体,其中21-25岁的青年人占79.2%,网民的平均年龄为27岁。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青团中央宣传部课题XX年的调查显示,有8.9%的青少年表示自己是网迷,“经常上网”;表示“偶尔上网”的青少年为21.9%,两项合计已有30.8%的青少年进入互联网世界。如果加上19.7%的青少年“准备上网”,未来可能上网的青少年将达到50.5%。值得注意的是,有高达38.9%的青少年表示“想上网,但没有条件”。这表明,随着青少年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上网后备军的数量是极其可观的,网络市场的前景相当看好。另有7.8%的青少年表示“从未听说过”因特网。网络是一把双刃剑,青少年在推动网络发展的同时,网络也深深地影响着他们。网络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思想混乱、网上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逐渐增多。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的特征,它以其超形象化、超综合性的特征使青少年习惯于放弃思考、追问本质的思维方式,将诱导青少年用“看”的思维方式来认知世界,而排斥“想”的方式。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一个庞大的使用群体,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非稳定性,使得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且负面影响显得尤为突出。 这些使得共青团工作者面临机遇与挑战。 三、武汉共青团工作信息化的现状 1、硬件条件: 我们于XX年建立了局域网,有交换机两台,路邮器1台,modem两台,只使用一台,两台兼容机作服务器。下行带宽1兆,上行带宽512k。这套局域网属于家用设备,性能较低,并发性很差,不能适应更高业务需求,如视频应用。 2、网络平台: 我们于XX年8月28日开通“武汉共青团”网站(在武汉市经济信息中心托管服务器空间),宣传武汉共青团工作,展示武汉青年风采。此网站定位于工作网站,功能单一,设计粗糙,不能适应团市委各部门信息化需要,也不能适应各种层次青少年的需求。为便于团市委内部信息共享和沟通,我们建立了简单的内网,但使用率不高。 3、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武汉共青团网站的功能,加强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和信息维护,确保网络安全、有效、规范地运行,特制定共青团武汉市委网站管理办法。为便于基层团委上报信息,我们建立了团务信息交流平台和信息工作 制度。 4、人力资源: 通过首届“武汉it青年十大新锐”评选活动的开

展,团结凝聚了一批武汉it领域的优秀青年,并结识了武汉it领域的专家,这为推进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积累了人力资源。 四、武汉共青团推进信息化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1、优势: 在全国武汉团市委是第三家成立信息部(以前有广州市和上海市),设立专门部门从事共青团信息化推进工作,在共青团系统信息化领域抢占了制高点;年初,省委书记俞振声同志提出要“振兴湖北软件业”,反映出省委领导对it产业的关注,同时,团中央周强书记也提出,“要让团旗在互联网上高高飘扬”,为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经过信息部过去一年的运作,具备了初步的硬件条件、网络平台、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 2、劣势: 武汉市it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低,推进信息化的经济基础薄弱;武汉团市委的硬件基础档次低,性能差,成为推进信息化进程的瓶颈;武汉共青团系统团干网络知识参差不齐,对网络认识不够,阻碍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团市委信息部目前人员的配置,束缚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推进方案(提纲): 1、总体思路:以开放的观念促进共青团信息化工作的市场化,以科学发展的观念促进共青团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化。 2、职能定位:服务-----为武汉共青团工作服务,为武汉地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促进武汉it产业振兴服务。 3、推进阶段: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目前我市共青团信息化工作处于构建网络的初级阶段) 4、现阶段推进计划: 以网站为平台,以青年社团为依托,按照市场化和事业化的运作思路,实现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从网络化向数字化的发展。 (1)网站改版:由以往纯共青团工作网站改为面向武汉青少年的社会网站,以此为契机,健全武汉共青团系统网络建设。 (2)成立“武汉青少年网络协会”,以非政府组织更广泛地团结凝聚武汉it青年,探索市场化和事业化的运作模式,促进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可持续发展。 (3)开展信息化知识培训。这应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普及网络知识,提高青少年特别是团干的信息化知识,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 (4)创建品牌活动。活动是共青团组织的生命线,也是共青团组织的优势所在,要创建体现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特色的品牌活动,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公认度,实现团组织的职能,也为团组织信息化建设积累必要的资金。日前结束的首届“it青年十大新锐”评选活动具备以上要求,可作为共青团信息化的一项品牌活动,但至少还要创建两项符合要求的品牌活动。 六、几点建议: 1、“打造数字武汉共青团”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也不是一个部门做得了的,需要全团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团市委领导的重视,因此,建议成立“武汉共青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建立“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打造数字武汉共青团”需要必要的硬件投入,如带宽,服务器,建立oa系统,网站信息采编等等,因此,建议从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为武汉共青团信息化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篇7: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 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 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 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 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XX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XX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 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 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

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 对策 1、 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 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 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 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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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_调研报告_网

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达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的目的。     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     农村中的一些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对其查处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自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枪”专项斗争以来,已加大了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开展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查处打击工作。例如对一些手续不齐的私营矿区就应取消其开采权,该责令其停厂停工的就不应手软;对农村中销售的烟花爆竹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断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以减少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从而减少和杜绝这类涉枪涉爆案件的发生。     三、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法律历来对其打击力度就很大。XX年5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就相当的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解释的执行,当时处理的这类案件量刑普遍较重,我院XX年5月30日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正是执行了该司法解释,涉案的二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八年的有期徒刑。后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XX年10月25日高法、高检、省公安厅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施行,法律对涉枪涉爆案件的处理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特别是对“烟花爆竹”、“拒不交出”、“生产、生活需要”等关键问题的界定,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枪涉爆案件区别情况区别处理,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的情况在不断的出现,这就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