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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汇编4篇)

发布于2024-05-19 06:38,全文约 4180 字

篇1:转让公司债权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

法定代表人:,国籍:;

经营期限:;

公司注册所在地:;

评估价值万元,未涉及土地、员工、银行债权,无住所地;

经营范围:

公司拥有DM号为:;期限为:三年,年月到期,届时直接到即可换取新的DM号。

二、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签订地为:云南昆明

三、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2)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如出现涉及争议或诉讼等事宜,甲方必须全权对此负责。

四、转让款的支付

(1)定金:人民币五千元(¥5000。00),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

(2)首付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00),本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

(3)尾款:人民币贰万元(¥20xx0。00),半年后一切股份转让完全后3日内;

(4)返还定金:乙方支付尾款后3日内。

(5)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营业执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归属乙方,甲方提供真实有效凭证(包括原始优惠证持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与其签署的有效合同书),绝对保障乙方的法人资格。

甲方向乙方提交基本存款帐户销户清单,如有一般存款帐户,需将所有一般帐户全部销户;

甲方向乙方交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税、地税用户名及密码;如是IC卡报税,交付报税IC卡;

(2)、甲方向乙方交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以及近期所有财务报税报表(月报、季报、年度)、记帐凭证帐簿(全部为原始凭证)。如甲方财务报表或是记帐凭证不能全部交付乙方的话,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3)、将变更后的所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交付乙方。变更后的所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乙方均不承担。

(4)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以及DM号的拥有和使用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5)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年检、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

(8)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客户及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9)甲方给予乙方接手后的扶持工作,包括熟悉客户、产品,掌握公司的运营等。

(10)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11)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12)自全部资料变更结束、交接至乙方算起,交接之前的任何经济纠纷或法律责任及其它有关问题都与乙方无关,全部由甲方承担。

(13)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交接后,《委托收购协议》遗漏的内容,乙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有关甲方配合的方面,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八、合同生效

(1)本补充协议共3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有关协商解决不了的争议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甲方:乙方: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篇2:房屋转让协议纠纷起诉书

原告一:

原告二:

原告三: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宅基地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元归原告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 与干 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原告三。三原告向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获批后,建造了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的房屋。原告 因参与赌博欠下赌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 并向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 无力偿还,之后被告便伙同他人日夜到原告家中讨债,最终原告三人和 前妻被迫在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在被告胁迫下搬离出宅基地房,至今无属于自己的居所。

三原告获悉,该宅基地房屋动迁,被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上海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列明补偿款为人民币 _        元,因被告放弃所有安置房源,故应按回购价每平米_          元计算,回购价为人民币_        元,两项合计动迁安置利益为_        元。扣除被告已付购房款_        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_        元。

三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其房屋,故被告因宅基地房动迁所获的利益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3:店面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某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地产集团__________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在《补充协议》第五条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办妥产权登记,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告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在该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定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确定交房条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商品房,并没有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甚至直到20__年7月,该商品房所在住宅楼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另至今被告还没有为原告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4:店面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__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__年10月12日至20__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

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__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