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买卖合同怎么写热门三篇
发布于2023-12-03 10:17,全文约 7227 字
篇1:树木货物买卖合同正规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树木货物买卖合同正规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中国公司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_国公司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中国公司 _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___律师)
(签字)
篇3:树木货物买卖合同正规
卖方:
买方:
一 供货范围及价款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小写)金额(不含税,小写)单价(含税,小写)金额(含税,小写)供货清单及易损件清单详见附件一合计(大写):
二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款执行货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技术协议:(详见附件二)
三 付款条件、方式和结算条件、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作为预付款。
2、到货款: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
3、以上价款由卖方通知并提供相关验收合格凭证后,买方在当日内电汇或转账。卖方在买方支付到货款后开具全额合格发票提交买方。
四 运输及交货
1、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地点 (运输及运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提交运输前应通知买方准备卸货安装调试条件。
2、 运输,货物应购买请填写具体保险险种,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3、货物采用 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货物包装上必须注明卖方名称、货物名称、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4、货到卸货(现场卸货及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协助在货到前联系卸货单位或人员)后,双方清点,外观及数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卖方随货资料包括:含有卖方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商标供货清单及易损件清单等信息的文字说明书;含有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维护要求、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线路图和原理图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货物外包、外观毁损;货物数量不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随货资料或与合同不一致;或随货资料不全,买方有权拒收,视为卖方不能交货,卖方应自行保管货物,并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补齐、更换,完成外观及数量验收。
五 质量验收标准及期限
1、双方按第二条约定验收。
2、安装调试验收,双方在外观及数量验收合格后 日内进行。
六 质量验收处理
1、质量验收合格,买方按第三条约定付到货款。
2、一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卖方应就地封存货物。双方邀请第三方 进行质量检验,责任方按检验结果承担风险、费用、责任和损失。
3、质量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收,视为卖方不能交货。卖方应在该验收期限届满前修理、更换、重作,并保证验收合格。
七 现场服务和技术培训
1、质量验收前,卖方负责免费安装和调试,并负责免费指导买方使用。
2、现场服务时,卖方作业人员的伙食、住宿由买方负责。
八 质量保证
1、买方应遵守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使用货物,并按货物本身自然属性进行维护。
2、质保期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 天,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免费维修、更换或重作(易损件除外)。
卖方未及时提供维修、更换或重作,或情况紧急,买方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方修理的,卖方承担应由卖方承担的维修费用。
3、质保期过后,在买方支付合理修理费的情况下,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负责维修、更换或重作。
九 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完货款后转移至买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买方。
1、货物所有权转移前,买方有下列行为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或就地封存货物:
(1)买方逾期 日未支付价款的;
(2)买方未履行上述第(1)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义务,按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无法弥补卖方损失的;
(3)买方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货物价值显著减少,买方应赔偿卖方损失。
2、卖方履行上述第1款权利后,买方在 日内消除卖方解除合同、取回货物的事由的,可回赎货物。买方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货物的,卖方可以另行出卖货物。
买方消除卖方解除合同、取回货物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及时履行按本条第1款中的未履行义务或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并且买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0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3、卖方另行出卖货物的,买方已支付的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买方可得利益、另行出卖低于合同价款的部分、卖方其他损失(买方使用费¥ 元、货物受损赔偿额¥ 元及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等),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买方;如有不足,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清偿。
十 其他约定
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2、卖方应保证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如因卖方开具的发票被税局处罚,买方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全额赔偿。
3、合同双方的履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卖方: 身份证号码:
4、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的,免除对方因此承担的违约责任:分立、合并、变更地址、变更姓名或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交货地点和履行负责人的。
5、非经对方同意,各方就合同履行的内容应履行保密义务。
6、卖方除 可以使用 货物外,其余部件应自行生产加工。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不得交由第三方完成。
7、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当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在7天内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7天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其到期债权。
十一 一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3天内提供证明,并通知对方的,全部免除责任。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生效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这种变化是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该方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但该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
十二 违约责任
1、外观及数量验收不合格,买方拒收,卖方应及时补齐、更换。超过交货期限的,卖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卖方不补齐、更换的或三次补齐、更换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承担不能交货违约责任。
质量验收不合格,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重作。超过验收期限的,卖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经三次以上修理、更换、重作仍不合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承担不能交货违约责任。
2、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继续履约。
3、卖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交货的,买方可以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合同,卖方承担不能交货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超过 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承担不能交货违约责任。
4、卖方承担不能交货违约责任的,合同解除,卖方应自行保管置于买方的货物并运回。卖方应退回买方已付预付款及其他已付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5、买方未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的 0.0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继续履约。
6、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10000元/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后,双方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对方承担。
十三 合同约定的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货物置于买方的,卖方应自行保管并运回货物。
十四 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生产停滞损失、重新购买的差价、可得利益、人员伤亡或财产毁损等、因此而造成承担的第三方的损失,因被索赔或索赔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
十五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电话录音、传真件、邮件有法律效力。
十六 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十七 如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南宁青秀区审理,应履行裁决的一方承担其他方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维权费用。
十八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成立时生效)。
十九合同壹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买方单位名称(章):
卖方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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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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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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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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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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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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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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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