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实用三篇 通告汇集10篇

发布于2024-05-20 11:57,全文约 6734 字

篇1: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五、各新闻媒体要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并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凡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篇2: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仁寿县、彭山县全域,沿成乐高速公路、成昆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高压输电线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人文地址、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周边500米区域。

二、秸秆禁烧工作由区县及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鼓励农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火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拒绝或妨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眉山市农业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年4月11日

篇3:车间禁止吸烟通告

为加强工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营造健康和谐、安全至上的企业环境,关爱全厂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工厂良好的工作环境。现对工厂全体人员就严禁吸烟的事情通告如下:凡进入车间或仓库区域内的人员一律不准吸烟。吸烟需到指定的地点,同时将烟头扔到指定地方。若发现在非指定区域吸烟者,则每次罚款该同事xx元;若引起问题或事故则追究法律责任。此通知自发布起马上生效,望各位同事做好本分,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提升自身消防意识、构建更和谐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洁具厂

20xx年12月10日

篇4: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为维护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优化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 20xx年6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实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和三轮摩托车禁止和限制通行。从20xx年7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实行公路客运汽车禁止通行。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和三轮摩托车禁止和限制通行

一、资江一桥全天24小时禁止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和三轮摩托车通行。

二、下列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重型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7︰00至21︰00禁止中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

资江以北区域的五一路(资江三桥至向仓路段)、马良路(资江一桥桥北广场至资阳大道段)、汽车路;

资江以南区域的桃花仑路(十洲路路口至桥南广场段)、秀峰路(金山路至萝溪路段)、益阳大道(朝阳广场至金山广场段)、梓山路(龙洲路至金山路段)、玉兰路(龙洲路至金山路段)、龙洲路(迎宾路至关公路口段)、团圆路(迎宾路至桃花仑东路段)、康富路、萝溪路。

三、过境载货汽车通过长张高速、益阳南线高速(绕城高速)等外环公路通行。

四、因市政建设、城市保洁、工程抢险、渣土运输和生产、生活等法定事由,确需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办理通行手续。

公路客运汽车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区域

金山路(含)、迎春路(含)、三益街路(含)以东,资阳大道以南,银城南路、十洲路、资江三桥、白马山路以西,迎宾路以北的区域为公路客运汽车禁止通行区域。

二、特别规定

七里桥车站:允许公路客运汽车经萝溪路、青年路、十洲路往返进出;

资阳汽车站:允许公路客运汽车经马良北路、车站北侧通道、东侧通道和长春路进入,经马良北路驶离。

对违反以上禁止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篇5: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重点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内;机场周边1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高压输电线、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等附近1公里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4月18日

篇6: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告洪都、英雄大桥已建成通车,为充分利用我市路网资源,进一步缓解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扩大货运机动车禁行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至22时,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青山湖大道、青山湖南大道、解放西路的青山湖南大道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道、井冈山大道的洪都南大道口至广州路口段、南莲路的广州路口至青云谱路口段(不含)、青云谱路、昌南大道的青云谱路口至施尧路口段(不含)、施尧路(不含)、抚河南路的施尧路口至建设西路口段、建设西路的抚河南路口至安石路口段、安石路的建设西路口至洪城路口段、洪城路、南昌大桥、南斯友好路的南昌大桥至丰和立交段、南斯友好路的丰和立交至长堎立交段(不含)、福银高速公路(不含)、庐山南大道的舍里甲路口至八一大桥段、八一大桥、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的洪都北大道口至青山湖大道口段(不含)围合的区域;

二、全天候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象湖西路通行。

三、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解放西路的洪都中大道口至坛子口立交桥段、洪城路、南昌大桥、南斯友好路的南昌大桥西桥口至丰和立交段(不含)、丰和中大道(不含)、庐山南大道的丰和中大道口至八一大桥北桥口段、八一大桥、沿江北大道围合的区域。

四、全天候禁止货运机动车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青山湖大道的燕鸣路口至南京东路口段(不含)、南京东路的青山湖大道口至湖滨东路口段(不含)、湖滨东路、燕鸣路围合的区域。

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天候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本通告第一条所述区域和道路通行。

六、本通告实施前的有关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xx年6月20日施行。八、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年六月八日

篇7: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内。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其他农作物秸秆。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建立镇、村、组三级防控网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巡查人员责令其禁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因焚烧造成环境污染、水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为县环保局

无为县农委

年九月二日

篇8: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源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海湖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西路,北至海西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朝阳东路(祁连路至新村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博雅路(南山路至昆仑大道)。

三、核定载质量为10吨以上(含10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四、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民和路以西)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五、每日7:30至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识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遇有紧急救险任务,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七、城市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八、区、县城乡公交车和从事客运的班车,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

九、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告生效后,凡我市以往有关限行、禁行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告执行。

十四、本通告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xx月10日

篇9: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九月十三日

篇10: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