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证无效吗【推荐九篇】
发布于2024-05-21 21:44,全文约 8948 字
篇1:专利无效代理合同
篇一:_________________无效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第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两案件的无效程序。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真实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索未支付的费用及追讨损失。
七、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特别授权。为了节省不必要的程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师的个人名义作为无效程序请求人对上述两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八、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分为前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
前期律师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人民币五万元(¥_____),无论无效结果如何,该费用不予退还。
后期律师费: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均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十万元(¥_____);
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其中任一专利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五万(¥_____)元。
九、在本合同生效后,代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非诉讼方式终结或以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合同关于乙方收取费用的约定。
十、律师为本案外出调查、调解、出庭的旅差费,为本案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裁定为止。
十二、甲方拖欠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律师费、办案费,乙方有权按律师费、办案费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由于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了甲方的损失,按照已收律师费的壹倍予以赔偿。十三、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对于本合同之条款,甲方已认真详阅,不存异议,与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完全一致。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执一份、乙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平安银行红宝支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2:房屋无效合同诉讼书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某某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某某
男方___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女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3: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_合同范本
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相互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这意味着,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须按原数或者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以种类物返还,不能以种类物返还时,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以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单方过错,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财产损失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则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果是双方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以及对造成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他们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实践中,通常是将依双方过错确定的损失承担额与各自的损失相抵后,对仍有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3追缴财产。
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使之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因此,追缴财产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追缴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的数额同约定取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轻重和责任主次予以分担。对于追缴回来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实施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从国家或集体那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是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应注意的是,根据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质,除责令当事人承担以上法律后果外,并不免除当事人所承受的其他民事制裁乃至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篇4:合同无效的协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的给付请求。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或者折价补偿,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者抗辩。即便被告未就合同无效的相应后果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明确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者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篇5: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_合同范本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 据】《民法通则》
【原 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v
篇6:浅析无效合同_合同范本
浅析无效合同
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为大家说说什么是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 “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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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租赁写字楼时如何防止签订无效合同_合同范本
租赁写字楼时如何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房屋产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当要求出具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如果出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应当要求其出具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或产权人允许其转租的其他证明文件。本案的出租人虽自称是该物业的使用人,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提供以上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具备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审查出租物业的合法性。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等,均属于不能出租的房屋。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出租房屋时,金融街地区的拆迁公告已下发,此时,任何租售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因此,承租人在看到出租物业周围有拆迁迹象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分析本案可以发现:第一,物业公司在出租房屋前,产权人与拆迁公司就拆迁事宜已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物业公司与产权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因国家建设计划需拆迁时,物业公司应无条件交还房屋。因此,拆迁公司对该物业进行拆迁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第二,物业公司既不具备主体资格,出租的物业亦非法,其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各承租人必须腾空房屋,且无权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第三,尽管各承租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各承租人仍可依据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原则,向物业公司要求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由于本案的出租人已将非法所得转移,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公司充分考虑各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在与各承租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对各承租人给予了适当补偿,一定程度地减轻了承租人的损失。
尽管本案中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各承租人得到了一定补偿,但本案仍然给欲租赁写字楼的客户提了个醒:审慎调查出租方和出租物业的合法性,切勿签订无效合同。
篇8: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参加工作,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以下其中一项打√):_________________□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失落;□
4、用人单位破产;□
5、用人单位停业(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
6、
其他: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与该同道终止劳动合同。该同道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均匀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工资发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份,
特此证明
篇9:无效合同抗诉书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年度)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从以下几方面写明理由)
(一)认定事实方面;
(二)适用法律方面;
(三)诉讼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名称)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