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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工作规划合集20篇

发布于2023-12-03 17:18,全文约 59945 字

2023-2023学年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计划

篇1: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昨天,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先进表彰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作出重要指示,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崇高敬意,向广大计生协会员、志愿者、工作者表示衷心问候。

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

强调,多年来,中国计生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国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中国计生协认真履行肩负的职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各项工作。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发挥好计生协组织作用,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作出批示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关系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关系亿万家庭幸福。30多年来,中国计生协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紧紧围绕大局,发挥独特优势,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热烈祝贺中国计生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向全国广大计生工作者、志愿者表示崇高敬意和诚挚问候!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发挥人力资源的潜力与优势是促进我国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的最大支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对计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希望计生协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参与计生宣传教育、优生优育指导、计生家庭帮扶、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刘延东在会上传达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的批示并讲话。她充分肯定中国计生协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着眼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任务,面向需求,服务群众,创新管理,提升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造福千家万户作出不懈努力。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出席会议。

篇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1990年10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条例。下面是《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s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实行和推动6S活动、体现全员参与共同推进和提升。

二 范围

公司全体职员

三 权责

6S推行小组:负责6S的策划、制定、修改、监督执行。 各车间主任:协助6S推行小组组织各车间具体实施执行。 公司全体职员: 学习和执行6S精要、体现全员参与。

四 6S诠释

4.1 6S管理之概念

6S管理即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和安全。由于前五个词组日文的罗马拼写和第六个词组英文的字母拼写中,第一个字母均为“S”,故简称为“6S”。6S管理起源于日本,现已成为企业现场管理的经典之作。

4.2 6S管理之内容

⑴ 整理:首先,对工作现场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区分为必要物品和非必要物品、常用物品和非常用物品、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等; ⑵ 整顿:对非必要物品果断丢弃,对必要物品要妥善保存,使工作现场秩序昂然、井井有条;并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这样才能做到想要什么,即刻便能拿到,有效地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浪费和手忙脚乱;

⑶ 清扫:对各自岗位周围、办公设施进行彻底清扫、清洁,保持无垃圾、无脏污、保证美好的工作环境;

⑷ 清洁:维护清扫后的整洁状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⑸ 修养:持之以恒,从而养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

⑹ 安全:按章操作,确保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一切主旨均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 考核

5.1 平时由6S推行小组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

5.2 每周一次由6S推行小组组织各部门车间主任共同参与考核,并提出需整改地方和意见。

5.3 每月一次由6S推行小组组织一次公司中层干部共同参与考核,并提出需整改地方和意见。

5.4 每半年一次由6S推行小组组织公司高层领导共同参与考核,并提出需整改地方和意见。

5.5 6S考核最终纳入班组和个人绩效考核。

四 附则

4. 1 具体考核标准参照《6S检查表》。

4.2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6S管理细则或其它相关规定为准。

4.3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及废止权归6S推行小组。

4.4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篇4: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_细则_网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2

20xx年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 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

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

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

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各对夫妻如分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各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六条 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

篇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s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1.目的:对生产产品的工作现场进行整理、整顿,保持生产设施处于清洁、整齐、有序的状态,并

持续不断地改进工作环境的条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确保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2.范围:凡与本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库房区域等均适用。

3.定义:

3.1 工作环境:指对制造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过程周围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是人的因素(如:心理的、社会的)、物的因素(如: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物的因素一般包括:车间维护,灯光照明,噪声,取暖、通风、空调、电器装置的控制,以及与厂房维护有关的安全隐患。

3.2 6S:指的是由6S的日文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KETSU(清洁)、

SHITSUKE(素养)和英文SAFETY(安全)这六个单词,由于这六个单词前面的发音都是

“S”,所以简称为“6S”。

3.3 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则进行处理或报废。

3.4 整顿:将需要品依据所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明确地对其予以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

3.5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其污染的发生。

3.6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成果,并对其实施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

3.7 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透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等合理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 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而促进全面管理水平的提升。

3.8 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即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

4.职责:

4.1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生产现场、车间区域,办公区域等工作环境执行、维持和管理:。

4.2 6S检查小组负责对生产现场、车间区域,办公区域等工作环境的检查和监督。

5.生产车间现场6S管理制度

5.1现场管理原则:使生产现场的一切物品都有区(位);一切区域都有标识;一切设施的用途和状态都明确;一切不安全因素都要排除,达到6S管理的要求。

5.2 工作环境区域划分:生产部根据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并赋予其职责和权限。

5.3 6S检查小组和工作环境卫生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对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现场、办公区域、库房等工作环境区域按6S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记录于“6S检查表”中,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开具《6S整改通知单》,要求其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于下次进行6S检查时对其执行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符合规定要求。

5.4 工作区域的环境要求:

5.4.1对生产现场的通道、地面、墙壁、设备、安全设施、特殊物品和废弃物清除要求:

A. 没有“死角”或凌乱不堪的地方。

B. 对生产现场通道的定置要求:通道宽不小于1m、要用黄黑色实线标出宽度,线宽为

C. 40mm–50mm,随时保证畅通无阻。

D. 车间内地面要保持洁净、无尘、无杂物,不允许有积水,不允许有散落零件和产品。地面区域

线清晰无剥落,两侧物品不压线。

E. 车间内墙壁、门窗上不允许电线、残缺的宣传标语等废弃物,要保持洁净无尘;窗台上无杂物;墙壁无蜘蛛网。

F. 没有闲置或不能使用的推车、机器、设备、工装、模具、夹具、物品等。

G. 凡是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废弃无用的物品要进行彻底清除,不得残留占据空间、场地,影响观瞻;凡正常使用的设施要保持清洁、干净,损坏的要及时修补,要明确责任人、监督人。

5.4.2对产品、特殊物品、可移动物品、流动物品的定置要求:

A. 按工艺流程定置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和操作方便的因素。各类产品标识规范、安全保护设施齐全;产品零布件要定位摆放,妥善保管;工作台上无散乱放置的杂物。

B. 易燃、易爆物品的定置:要远离明火,存储定置的位置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凡是实行特殊定置的场所,应明示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

C. 对检测用试剂、质控血清等物品要明示“特殊定置”的标志,划定区域线和在瓶上标注使用日期。区域线用红色实线,线宽为10mm—50mm。

D. 标准片要放置在专用的器具中,应明示绿色标志,确保无损和正常使用。

E. 现场内可移动物品全部按规定区域摆放,并划线定置;包含范围:A-6机壳、A-7机壳、拉车、铲车、垃圾篓、工作台、材料架、标志牌等。

F. 经常移动的物品,应有文字说明的标志,标志要朝向使用者易于观察的方向,并放置在托板上便于移动。

G. 区域线的划定方法:

按现场物品外轮廓划区域线,除材料架、附件架、工具箱、工作台可按四角划线方法外,其余一律用连续实线。

线宽要求:大量的可移动物品区域线用白色实线,线宽为40mm—50mm;少量的物品可根据

视觉比例效果,可按大型移动物品线宽的1/2宽度划定。

生产现场流动物品的定置要求:流动物品指除设备、工具箱、架、柜等固定位置摆放物品以外物品。包括:材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待处理品、工装、器具、生产中其它辅助物品等。

H. 对产品零部件及成品,在运输、周转过程中要有防止磕碰伤措施;

I. 产品的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工艺规定;

J. 生产现场流动物品必须固定在区域内;区域线用白色实线,线宽为40—50mm。

5.4.3生产现场各种区域线颜色管理规定和定置标识方法:

A. 区域线标识采用彩色油漆。区域线线宽:40 — 50 mm,宽度应尽量统一。

B. 白色--用于生产现场存放的原材料、半成品、零件、工具箱、台、架、桌椅、推车等地面标识。

C. 黄色--用于生产现场放置的待处理品和生产现场的与生产关系不紧密的物品。如:清扫工具、临时存放的包装物品等。

D. 红色--用于生产现场放置的防火器材地面标识;

E. 黑色--用于工作现场废品箱和垃圾箱的地面标识。

F. 定置标识方法:按物品状态,在定置区域明显部位,喷涂同区域颜色对应的实体方框,喷字颜色为白色,字体为:黑体,方框大小可视字体多少各车间内部统一。

G. 周转箱、货架等实施颜色标识的管理规定:周转箱、货架颜色要按产品状态配置。合格品---绿色;不合格品---红色;半成品---黄色

5.4.4生产现场使用的技术文件、有效记录、零件周转卡片、量刃具的维护管理规定

A. 生产现场使用的各类工艺规程、图纸必须使用塑封或装塑料袋方式保护。

B. 生产现场使用的有效记录、零件周转的工艺卡片等文件,必须使用塑封或装塑料袋方式保护。

C. 生产现场使用的各种量具要做到,定期检验合格证字迹要清晰、无脱落。不经常使用的量具不允许存放在工作现场。

5.4.5生产现场工作台、吸烟点、垃圾篓、清扫工具、各种污染源的控制的管理规定:

A. 生产现场工作间要有明显标识,室内悬挂定置图。

B. 生产现场吸烟点要明示标识,严格控制卫生。

C. 生产现场垃圾篓要及时清理,外表面要随时保持洁净。篓内所装的垃圾量不允许超过篓体四分

三高度。

D. 生产现场用清扫工具,要整齐摆放于清扫用具区内,并随时保持区内外洁净。

E. 生产现场各种加工、焊接、装配等都必须努力采取措施,防止生产作业对环境及现场文明生产、安全生产造成的破坏。各种生产作业,要注意对地面的防护措施。有条件时,要在尘、烟、气味产生的地方安装配备排风设施和烟、尘收集装置;钳工打磨、打孔操作时应使用有关器具,及时收集落下来的砂粒、钻屑等废弃物.

F. 现场存放的工装、辅助材料等要有防尘及各类腐蚀污染的措施。如零件架等可采用挂透明塑料

帘等保护措施。

5.4.6生产现场工具柜、货架、工作台管理规定

5.4.6.1公用工具柜内工具定置管理规定

A. 工具柜内物品摆放要规范、整齐、有序,取放方便。

B. 工具柜内物品标识清楚、规范,并要进行“一对一”标识。

C. 工具柜内存放的工、量具、刃具等,不允许使其工作面直接相互接触、着地等现象,要有防护隔离措施;量具(卡尺、表)一律装盒保管,盒内送检卡片要完好无损、无脏污、字迹清晰。

D. 已报废和准备送检的工、量具要集中到固定地点存放,并设定标识、专人负责;已报废的工、量具要定期清理,不允许长久存放。

E. 工具柜摆放定置规定:工具柜摆放在使用操作方便之处,并按标准规定划定角线定位,要竖成线、横成行。要统一规格、统一编号。

5.4.6.2公用工具柜内存放物品的规定

A. 公用工具柜内存放的物品为,不同人员每天都有可能要用的物品,或特殊使用的物品,以及按规定存放的少量备用消耗品。

B. 工具柜内存放的物品可分为: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生活用品、工具、量具、刃具、辅助用品等。

通用工具:搬子、钳子、螺丝刀、电烙铁、六方搬手等各种通用坚固工具;

专用工具:专门用于特殊工作的专用坚固工具;

刃具:标准工具手册规定的刃具和特定尺寸自磨的刃具;

量具:标准工具手册规定的通用量具和专用量具;

辅助用品:砂纸、油石、抹布、毛刷等以及不能归属于已规定类别的物品

C. 公用物品被借出后,其存放位置要悬挂指示条,明示使用者或借出者,以便使工具去向一目了然。

5.4.6.3个人工具箱物品定置分类含义

A. 办公用品包括:工作用的纸、笔、计算器、文件夹等;

B. 文件资料包括:书写了文字的各种卡片、记录本、工艺文件、图纸等;

C. 上述两类物品的定置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可将两类物品有区别地放在一个抽屉内,但要在定置图的同一栏内注明“办公用品,资料”的字样。

D. 生活用品包括:毛巾、肥皂、帽子、手套、手纸、茶杯等日常生活必须品,与工作无关的、联系不紧密的不允许放在工作现场的工具箱内。

5.4.6.4工具箱、柜定置图

A. 工具箱定置图采用A4复印纸,电脑打印,直接在图上标明物品分类名称。

B. 工具箱定置图要塑封,贴挂在工具箱内侧门壁上。

C. 工具箱定置图图例

A. 工具架上摆放的物品符合取用方便、迅速找到的原则;有条件时,各种货架均要采用防尘保护措施,挂透明塑料帘。

材料摆放---必须是合格状态,材料分架摆放(如不能实现分架摆放时,要将架分为二部分,有明确的分界标识)。

附件摆放---按产品分层摆放。

零件的摆放---各产品的零件要相对集中地摆放在同一区域内或架上,并标明相应的类别。

具体方法:可以采用预先订上空白塑料袋,不同零件摆放时,更换塑料袋内卡片方式。

B. 生产现场工作台案的管理规定

现场工作台案内存放物品的分类: 按工具箱物品分类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将定置图悬挂于工作台比较醒目的侧面,当工作台案(柜)或抽屉内存放的物品比较单一时,直接在定置图相应栏内标注物品名称。

物品摆放规定: 抽屉或柜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集中摆放,要尽可能地控制物品数量以保证物品处于平放状态;物品类别较多时,为防止混乱要采取设立隔板、装盒或分层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在隔板、盒上或柜门上对应设定标识。

C. 在非工作期间,工作台面上原则只允许放置定置图规定的物品和需要连续工作才能完成的零部件和工作中使用的工装等。

5.4.7生产现场检验区域产品定置规定

A. 对成品检验区域的定置要求:成品检验区域要明示出“待检品”、“合格品”、 “不合格品”、“返修品”、“待处理品”、“废品”区域标志,并结合现场实际尽量标出区域线。

B. 废品要及时清出生产现场,要专人负责。

5.4.8生产现场电气设施安全规定

A. 电气设施经常保持干净,电线布局合理,无裸线、在线挂物等现象。

B. 在生产现场检修的电器及设备时要放置警示标志。

C. 配电盘、箱等清洁干净,废弃的电气设备、仪器及时清离生产现场。

5.4.9生产现场“6S”管理责任区划分、责任卡制做要求

A. 责任区域划分原则:

责任区域划分的主要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区域清楚,责任明确。

要遵守以下原则:

㈠、方便、就近的原则---如某一员工一天大部分时间在哪个区域工作,哪个区域就应该划

分给他,这样不但方便他日常的6S活动,也不影响他正常的工作。 ㈡、明确、清晰的原则---必须责任明确,区域划分清晰。 ㈢、无遗漏原则---即“事事有人管”。 ㈣、避免形式主义原则---对制定的责任区的责任要做到有人监督,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制度

B. 责任卡制作要求:

按各自管辖区域,车间以班组为单位,将每个地方,每件物品(或一些物品),每件事进行责任分工,分工要细化到人头。

5.4.10车间定置图

A. 车间定置图只需标出其主体部分,不用标出车间内部生产班组或工段的具体位置。

B. 车间定置图反映的内容应包括设备、通道、工具箱、更衣室、垃圾箱、工装架、固定工位使用

的器具或用具、消防器材、电源开关等。并能够反映出车间办公室、库房等位置,标出名称。

C. 车间定置图采用计算机彩色制版,以展板形式固定在墙上。

D. 定置图方位指示方向可为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6.生产现场日常6S管理细则

6.1目的:贯彻执行6S管理标准,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减少浪费,确保产品品质。

6.2范围:生产部所管辖区域,包括生产场地、公共场所、生产区域。

6.3权责:各班组:负责本部所管辖区域的6S检查及执行;生产部:负责本部所管辖区域的6S检查及稽核处理。

6.4内容:

6.4.1工作区6S:

A. 上班前5分钟:

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出勤,依规定穿厂服、保持衣着整齐、仪表端庄。

环视检查整个现场,将通道区所摆放的任何物品及时清理,保持通道畅通。

检查物料、工具有无摆放整齐,有无故障,有无灰尘。将所有物料、工具按指定的地方摆放,使物料、工具摆放井然有序,整个现场宽敞、明亮、整洁无比,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B. 上班中:

工具、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良品、报废品必须划分区分并标识清楚,严格按照指定的地方放置,不得摆放其它区域,更不得摆放于通道区,使通道顺畅,人、车易于通行;使作业流畅,不混料,不堆积物料。

作业中对不良品、报废品、不清洁的产品以及有故障的产品贴上醒目的标识,加以明确区分;对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报废品及时清除。

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且台上之物品要依规定有秩序地整齐放置,使上一工序方便于下一工序操作,让作业流程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员工工作中要坐姿端正,不能有随意聊天、打磕睡、离开工作岗位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等,保持旺盛的士气和良好的工作状况。如需离开岗位,需向组长说明去向及记录离岗时间。

C. 下班前5分钟:

工作车间、办公场所、仓库都应对整个现场进行检查,从地板到墙面到所有物料、工具、看是否干净、整洁,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及时纠正,保持整个现场整整齐齐、井井有条,每个角落都整洁无比,为次日的工作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关闭门窗、各种电源;

下班出车间,做到有纪律、有秩序,不做违反厂纪、厂规之事。

6.4.2检查、稽核、纠正

A. 各班组用6S查检表,每周自行查检,评出总分,对缺点事项进行分析,并追踪纠正效果。

B. 生产部每月检查稽核各班组6S执行情况,根据不同结果做出不同的奖励,并在下一次的检查中追踪缺点事项的纠正效果。

C. 使用表单:生产现场6S检查表。(见下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添加)

部门: 查检日期: 年 月 日

7. 办公现场6S管理标准

7.1范围:适用于生产部各个办公区域。

7.2整理:

A. 整理文件:每月对纸质文件、记录表单和电子文档作盘点,把其分为有效的和过期无效的,不要的全部销毁,有效的统一记录归档保管。

B. 对区域的物品、设备、空间做盘点,并区分其“要”和“不要”; 分类如下:

设备:电脑、打印机、文具、书籍等; 空间:柜架、桌椅、储物箱(柜)等; 物品:个人用品、装饰品;

依据《必要品的使用频率和常用程度基准表》决定物品的“要”与“不要” ;

7.3整顿

A. 办公区整顿:

办公桌:桌面除文件、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

常用办公用品:笔、订书机、涂改液、即时帖、便条纸、橡皮、计算器,可以集中放在办

公桌的一定区域内;

电脑线、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

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收拾干净。

抽屉:抽屉里尽量不放办公用品。最下层抽屉可以放A4的文件、资料;把这个空间充分

利用起来,可以放下面这些东西:

---- 个人的东西;个人的参考资料(文件夹、辞典、手册、商品目录等) ---- 文件卷宗(各种信息、草拟的文件材料等) ---- 空白稿纸、不常使用的文具等 垃圾篓:罩塑料袋,置写字台下; 桌洞下不得堆积杂物。

外衣手袋:请置挂于衣帽柜或储物箱(柜)内,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

饮水机: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

B. 文件、资料管理整顿:

文档管理依据《质量管理手册》中相关要求执行;

将文件按照待处理、处理中和已处理分类放置,此外还有机密类文件。根据应用情况应将分为每日必用、常用和不常用三种,经常不用的文件要尽快处置;

硬盘里的电子文档、资料分类必须条理清晰,电子文件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应形成纸质或用移动硬盘等双套介质材料归档保存;

储存公用信息的光盘采取保护措施,使大家都自觉地小心使用。并且为了明确存储在光盘里的信息联系,建议在光盘的标签上注明题目。还要把光盘分类。修改以后,一定要注明标题、日期。同时光盘也应该像保存文件一样,保存在专用的夹子里。

C. 信件、电子邮件的整顿:

做一个临时性的信夹,把不能立即处理的信件放在里面,必须保存的东西则放在信件保存册里; 邮箱里面重要邮件应该及时备份;电脑硬盘中应专门建立一个文件夹,不能处理的邮件存

放在里面;

7.4清扫:

A. 清扫的对象主要是个人办公区域:桌面,桌洞,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B. 清扫基准

个人区域桌面干净整洁、桌洞内无垃圾、无杂物遗落,每天下班前5分钟清扫 ;

办公设备主机和重点部位的正面、背面、送风口无污垢 每周一次,每周五下班前15分钟清扫 ;

文档桌面、电脑中不能有失效文件,不可轻易看到机密文件。

超过保管年限的表单及时集中销毁,保管年限内的表单装订归档。

无破旧的卡片、册子、档案等,无用的手稿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每月一次月末清理。

7.5清洁

A. 目的:彻底落实整理、整顿、清扫工作。 B. 保持6S意识. 7.6素养

A. 遵守《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 B. 遵守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C. 巡查:每月底6S推行委员会对整个公司的6S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D. 使用表单:办公现场6S检查表。(见下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添加)

办公现场6S查检表

部门: 查检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检查者:

8. 原材料、半成品库房6S管理制度

8.1目的:规定了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配件在库房的管理要求。包括物资入库、库房科学管理、物资保管以及物资出库和仓库安全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8.2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库房管理。

8.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8.3.1库房6S管理的定义:对库房内各个生产要素(主要是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提高素养和安全的活动。

8.3.2库房6S管理的术语

A. 五化:摆放条理化、存放系列化、保管标签化、管理科学化、安全整洁经常化;

B. 四清:账清、物清、质量清、资金清;

C. 三相符:账、卡、物相符;

D. 二分开:常用的与不常用的分开;合格材料与不合格材料分开;

8.4库房的管理

A. 目视管理,料签齐全、标志明显、堆码整齐、“五五摆放”、过目成数、“四号定位”、收发方便。

五五摆放:是指库存物资推码时,以“五”为基本计算单位摆放。根据物资的不同特点,在摆放时每行每层数量力求整数,以“五”、或其倍数堆码。

B. 加强数据分析:

库存管理做到“四有”: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记账有凭证;储备有分析。账、卡、物三相符,相符率在99.8%以上;盘点及时不得有账外物资:

㈠、认真自点,做到收发动态日清日结;

㈡、每月自点库存物资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季度全面盘点一次,点后填写自点记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㈢、每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进行物资大清查,要做到:有记录(清册);库存物资数量正确,账、卡、物相符,

㈣、结合微机管理,每月认真核对“收、支、存”状况表,对发生的问题要认真填写“材料账卡不符原因反馈记录”,分清责任,当月解决,保证账、料相符。

C. 库房布局合理,库存物资要做到分区、分类并合理遮垫。

8.5职责:

A. 库房管理员和录入员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练好基本功。

B. 库房管理员负责入库验收工作。

C. 库房管理员负责物资保管、保养工作。

D. 库房管理员负责物资发放工作。

E. 库房管理员应认真掌握库存物资的储备定量,以及物资消耗动态,及时上报保证物资供应。

F. 库房管理人员做好库房管理,按时加锁;工具保持良好。

8.6物资入库验收:

A.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收;无计划或超计划未经批准的不收;票物不符或数物不符的不收。

B. 认真检查入库物资,核对入库凭证,对不合格的物资(数量和质量问题)详细记载,及时处理。

C. 防止错、缺、坏等不合格物资入库进账,并做好验收记录。

D. 物资入库按规定时间和标准验收,并有验收时间登记,交货和接货人签字。

8.7物资的保管与保养

A. 做好通风、防尘、防锈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潮、防冻、防变质、防机械损伤;对易燃品应设专库或专柜,确保安全;对湿、温度要有记录。

B. 物资保管保养应达到:无变质、锈蚀、损坏的物资;无毒烂、虫蛀、鼠咬的物资。

8.8物资出库

A. 物资出库坚持“五不发”:无计划者不发;超额领用无批准手续的不发;票物不符或数物不符的不发;损坏或丢失未查名责任和办理手续的不发;改用、代用未经主管批准的不发。

B. 物资出库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C. 严格掌握物资先进先发的原则。

8.9仓库安全防火

A. 加强仓库“三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B. 仓库安全防火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措施得当,消防设施齐全。

C. 每个库房应按保管物资品种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D. 遇有紧急情况,直接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8.10库房的定置规定

A. 应有库房定置图,应挂于室内墙壁上,方便查阅。

B. 所有物品应有状态特性卡片,并按规定定置在指定位置。

C. 临时保管物品应定置专门区域,设有标志并及时运出。

8.11使用表单:库房6S查检表(见下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添加)

库房6S查检表

部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篇7:乡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

x年2月4日上午总公司x年度工作总结会在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基层管理以上人员到会。

范总经理对本年度公司工作所体现出的“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精神振奋、措施扎实、效果明显”的整体面貌给予了肯定,并作了具体总结:

1、总结各部门工作,指出了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要求大家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公司效益。

2、肯定了总公司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公司竞聘按照学校统一布署圆满完成。会议宣布了竞聘后的职务任免和岗位安排。要求每位员工在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理清思路,妥善合理地安排工作,切实提升工作层次。x年度定为“企业文化年”,致力于加强员工的文化学习及底蕴培养,提高综合素质。

4、进一步增强公司员工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加大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力度。在严格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人性化管理,培养互帮互助精神,营造员工之间和谐与宽容、团结与奋进的氛围,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使个人和公司得到各方面的尊重。

会议最后要求各部门认真总结过往,放眼未来,领会精神,大胆工作,共同创造公司的美好前景。

x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二x年二月四日

篇8:同意采购计划批复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下新成立单位购置车辆:

1.同意漳州市质监局直属二分局、福州市质监局直属二分局、福州市质监局直属三分局3个单位各购置1部车型为一汽奔腾的执法用车,排气量为1.6L,价格约13万元;

2.同意泉州市质监局直属三分局购置一部大众朗逸执法用车,排气量为1.4T,价格约14.38万元;

以上同意购置的车辆省局各给予经费补助6万元,共计24万元,请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9:同意采购计划批复

行政区划:宜宾市-南溪县

公告标题:宜宾市-南溪县南溪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复合肥公告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南采公(20xx)7号

公告日期:20xx-07-07 16:01:16

采购人:南溪县林业局

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商应为生产厂家,且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投标开始日期:0000-00-00 00:00:00

投标截止日期:20xx-07-29 09:50:00

投标地点:南溪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开标日期:20xx-07-29 09:50:00

开标地点:南溪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本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831-3333798 传 真: 0831-3329561 采购人联系电话:0831-3328806 邮 编:644100

其它内容:购买招标文件条件:(1)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留鲜章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报名时以现金形式递交。

包1描述:813吨复合肥。N-P-K含量17-6-5,符合GB15063-20xx标准,25kg包装,圆颗粒料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包1采购单位:南溪县林业局

篇10:项目计划申报文书

甲方:zz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项目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终止合作及乙方退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及其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所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协议书以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终止履行;

二、乙方共计投资 万元,由甲方负责返还万元,余款 万元乙方自愿放弃;

三、 房地产公司以及该公司的 项目等一切权益和债务由甲方所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退出 公司以及 __项目;

四、 万元( 万元)的付款方式为分期给付:

第一期给付 万元 ),乙方工作人员于 年 月 日之前移交其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以及一切保管的关于zz公司及其 __项目的财务、工程等资料,甲方在接收上述资料的同时支付 万元(万元),乙方工作人员撤离 公司;

余款 万元( 万元),从20__ 年 月开始,每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不少于 万( 万)元的资金,在一年以内付清。

五、如甲方第一期付款延迟,乙方有权不移交资料并不退出公司及其项目,并保留依据合同和法律而产生的索赔权利;如以后的任何一期付款延迟,甲方应支付千分之二/天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30天,应按照延期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其中2人的工资,从欠发之日至其工作移交完毕为止,具体数额为 元( × 个月= )。上述款项由甲方在支付第一期款项的同时给付乙方,由乙方负责统一发放,乙方派驻zz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承诺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不就工资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益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甲方法定代表人郑亚玲作为上述甲方义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八、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篇11: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说明_说明书_网

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说明

每个岗位有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越高级的岗位,职责就越重要,一起来看看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

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说明

1、熟悉掌握各工序的产能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

2、生产计划的制定,要求有一定合理性,上下工序相接应。

3、生产进度的控制督促。

4、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的适当调整。

5、生产原料进度的督促、原料的调配。

6、与销售部门间有关事务的沟通与协调。

7、生产数据的统计(完成任务单数量及产量的记录)。

8、编制生产计划周报表(订单数量、面积,完成订单数量、面积)

9、协调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与营销部门的交货计划统一。

10、协调物料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步进行。

11、紧急加单或临时取消订单太多时,控制生产计划变更。

12、分析考虑实际生产能力能否达到预定的标准生产能力。

13、监督生产场地使用不合理,造成物流的不畅。

14、提醒并跟踪对完成产品的营销部门未能及时出货。

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范文

1、在生产经理领导下负责负责编制生产计划执行单,了解生产过程,保障 公司产销环节顺畅进行。

2、参与分期交货订单评审,将生产部确定的交期安排反馈到内勤业务部。

3、负责根据销售计划、综合生产能力、物料库存等具体情况进行生产日计 划编制,并分类制作各工段、车间《日生产任务单》 。

4、负责对次日计划订单进行套料优化、配置标贴、流程卡,提高生产原片 优化率和切割生产效率。

5、负责随时了解半成品、成品、物料库存情况,对短缺或计划申购的物料 及时跟催,保障生产物料正常供应。

6、负责将当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过程情况及异常事项向生产经理汇报, 以便配合生产经理对次日生产计划临时调整。

7、负责对原材料不足而滞后生产的产品及时反馈到内勤业务部,以便销售 人员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

8、完成生产经理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

生产计划员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生产计划、物料计划的编制与汇总;

2、负责生产任务的编制与下达;

3、负责产品零件生产计划、下料计划和工作协调,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生产所需物料的跟催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5、协调、督促生产车间零部件的流转及转工序工作;

6、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各车间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落实工作;

8、负责周、月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改进生产计划。

篇1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 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时安排免费诊治。

第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或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民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农村居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居民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前男方和女方亲生、收养、送他人收养、托人抚养或离婚时确定随对方的子女累计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照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生育三个子女限制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十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减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13:项目计划申报文书

县精神文明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市民素质、文明程度、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社会环境,实现创建文明社区的目标,近年来,仙峰苗族乡仙峰山社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在新的体制下,建立了以乡为核心,以居委会为基础,辖区内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形成了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形势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 社区环境文明

仙峰山社区有一支人员素质好、执法严明的综合执法队伍。经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一了店招300余块,规范摊位70多个,绿化街道达1000多米,辖区内全部房屋外墙刷白,建筑外观整洁,无“五乱”现象和“七乱”现象,环卫设施齐备完好,均达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的各项标准。

二、 社区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四防”措施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防火防灾设施齐备,制度措施有力,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居民对治安状况满意。

三、 社区组织健全

社区内有一个党支部、一个居委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单位都积极参与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管理流动人口。组建了保洁员队伍、突发应急队伍、文明劝导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四、社区共建普遍

重视人才、广泛开展“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重点突出思想共建,增强共建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

五、社区服务便利

辖区内生产生活设施齐备,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学校、医院等齐备,水、电、燃料等方便。经常性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六、社区教育普及

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教育队伍强大,能够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教育网络完善,活动富有成效。

七、社区文化丰富

文化场所达标,能经常性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生活方式文明、健康,富有成效。

八、社区风尚良好

广泛开展公益活动,规范行业服务,社会风尚文明,创建活动落到实处,人际关系和谐。

经仙峰苗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拟推荐我仙峰山社区申报县文明社区。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篇1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 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 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15:计财处主管计划工作副处长的竞聘书_竞聘书_网

计财处主管计划工作副处长的竞聘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参加工作十年来,我曾在五个单位的不同岗位上工作过。其中有八年在计财处从事计划统计工作,两年在办公室担任秘书科长,从去年9月至今在人事处任副处长。多年来,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全厅职工特别是老同志的帮助和支持下,结合素质逐步提高,在不同岗位上均取得较好成绩。根据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特长,我参与竞争计财处主管计划工作的副处长职位。我认为我有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我的学历是大学专科。有两个阶段在学校读书,一次是1984年7月从玉溪农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专毕业,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被挑选到农业厅工作;另一次是1988年至1990年,经成人高考,到河北廊坊农业部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习。在工作实践中,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勤于了解全省、全国的经济发展动态,努力学习国内外经济管理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在经管站和计财处工作期间,先后到全省十六个地州市、九十多个县开展调查研究,熟悉云南农业资源分布和生产条件,曾多次参与省内农业区域性经济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获省科技推广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三次,曾被农业部评为“八五”期间全国农业计划先进工作者。现在重回计财处工作,可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实践的本身就是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过程。几年前,领导安排我撰写“云南农业‘九五’计划和2012年远景目标规划”,初稿形成后,在领导审阅修改、专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和反复修改过程中,自己在文字综合能力方面得到较大提高。写过一些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和学术文章。在农业计划、资源开发方面主要有:1.独立完成“滇东北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刊登在我厅编印的《云南种植区域综合开发规划》)。2.为《云南百科全书》撰写“云南农业区划”条目。3.参加“云南省贫困县XX年发展规划”论证课题,获省科技推广成果三等奖。4.参加《九十年代云南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课题,独立完成“云南省以食品为主的创汇农业、高效农业现状和发展规划”论证报告,获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三是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工作后,有机会在人、财、物等多个处室工作,为自己创造了很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在武定担任副县长期间,分管扶贫并组织实施全县扶贫攻坚计划,协调农、林、水等十二个部门落实世界银行援助扶贫项目,成绩显著,被楚雄州委、州政府评定为扶贫攻坚先进个人。还担任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成功地防止和扑灭过几起森林火灾,受到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好评。在实践中,加深了对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认识,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任重道远,从中也领悟到一名党的干部肩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是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从事艰苦复杂工作的条件;多岗位的经历,磨炼出较好的心理素质,善于辩证地、客观地思考和处理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如果厅党组和同志们选择了我,我将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不遗余力地努力工作。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6:s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为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合理、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强化公司基础管理,提升经营形象和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推行方法:6S推行以PDCA循环管理模式为方法。

第二章 6S 的定义、目的

一、总目的

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及企业形象、加强企业竞争力;营造出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使得设备保持清洁、员工文明进取、企业健康发展。 二、6S 的定义、目的

1、整理

1.1定义:将工作场所中任何物品区分为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必要的留下来,不必要的彻底清除,腾出空间。

1.2目的:(1)腾出空间; (2)防止误用、误送; (3)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2、整顿

2.1定义:必要的东西分类按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加以标识,以便在需要时立即找到。

2.2 目的:(1)清除“寻找”的浪费; (2)工作场所清除明了;

(3)整齐的工作环境; (4)清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3、清扫

3.1定义:清除工作场所的脏污,并防止脏污的发生,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明丽。

3.2 目的:(1)保持令人心情愉快的干净环境;(2)减少脏污对品质的影响; (3)减少工业伤害事故;

4、清洁

4.1 定义:将以上3S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

4.2 目的:维持上面的3S成果;

5、素养

5.1 定义:人人养成好习惯,依规定行事、培养积极进取精神。

5.2 目的:培养具有良好习惯,遵守规则的员工,营造团队精神。

6、安全

6.1 定义: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

6.2 目的:确保生产现场处于安全状态,设备运转正常。

第三章 “6S” 推进组织、职责与权限

一、6S 推进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二、明确组织职责和权限

1、实行责任制

1.1 推行小组对委员会负责。

1.2 推行小组应依据委员会颁布的目标计划,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小组实情的目标计划上交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1.3 规定委员分管内容和责任。

1.4 规定推行小组分管内容和责任。

2、职责、权限

2.1 主任委员

职责:为6S推行、实施提供资源支持和管理支持;定期实施6S活动之上级诊断或评价工作;主持各项奖惩活动,并予全员精神讲话。

权限:对6S推行活动有绝对管理权,6S活动争议仲裁权。

2.2 委员

职责:策划推行方案、推动和跟进6S相关活动;负责6S推进的过程指导、管理支持和工作协调;指挥、监督6S推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运作情况。

权限:对6S推行活动方案有修改权;对违反6S活动标准的有指导改善权、按考核标准的处罚权;对考核、检查小组与执行责任部门的争执问题有仲裁权;对6S全面推行活动成果有检讨权。

2.3 6S专员

6S专员是6S活动推进的具体负责人。

职责:制定6S活动推进方案;召集会议;整理资料;编制6S判定表、检查表;考核检查6S活动的执行情况;对6S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指导;对6S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汇总;评比分数的统计与公布;6S宣传策划、培训。

权限:对6S活动策划方案有建议修改权;对6S推进活动有建议权;对现场违反6S标准的有教育指导权、处罚决定权;对6S考核、检查项目有评审权;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验证权。

2.4 推行小组

执行委员会计划,拟定本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法,总结小组落实情况,与本部门(车间)人员和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

2.4.1 推行组长

推行小组组长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6S推进的第一责任人。

职责:参与6S活动的策划,依公司6S活动计划,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确定本部门定置管理的区域及责任人;编制部门自检评分表,按照《6S现场考核》对本部门人员和指定区域进行监督和考核;参加有关6S教育训练,参与公司6S文宣活动;负责本部门6S活动的培训教育;分析和改善6S活动中问题点;其它有关6S活动事务的处理。

权限:对本部门违反6S相关规定的有教育处罚权;本部门6S活动中产生争议有处理权;有权参与“6S检查小组”的考核、检查、评分工作;6S评分缺点的改善和申述;对“6S检查小组”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

2.4.2 各工序负责人

各工序负责人是本工序6S现场的第一责任人。

职责:参与制定本部门6S活动实施方案;本工序整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清扫责任区的划分;按照各工序6S日常考核表对本工序考核;检查员工服装仪容、行为规范;督导部属的清扫、点检及安全巡查;协助下属克服6S之障碍与困难点。

权限:本工序6S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有处理权;对违反6S相关规定的有纠正权、教育处罚权;对6S检查工作有建议权。

2.4.3 6S值班员

6S值班员是各部门(工序)6S现场管理联络员,公司员工按部门(工序)实行6S值班员轮岗制度,6S值班员由普通员工担当(新进员工需工作满3个月),值班员岗位每日一换,由各单位自己排班。

职责:协助配合工序负责人对本部门(工序)每日6S现场的监督、维持;本部门(工序)的日检和上报工作;协助企管部6S现场检查工作、现场确认、跟踪整改。

权限:对本部门(工序)有关6S现场管理有监督权;对不符合的情况有纠正权;对现场整理、整顿、清扫工作有建议权。

推行6S值班员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自检、互检,增加责任心,促进员工不断学习6S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2.5 员工的6S责任

自己的工作环境须不断地整理、整顿,物品、材料及资料不可乱放;不用的东西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通道必须经常维持清洁和畅通;个人用品、工具及文件等放置于规定场所;灭火器、开关箱、机器设备等周围要时刻保持清洁;原料、辅料按定制要求摆放,较大较重的堆在下层;不断清扫,保持清洁;听取上级的指示,并积极配合。

三、 组织成员工作方法

1、利用会议激发创意,让大家出主意、想办法;

2、简明的宗旨、目标,告诉下属成员你要求他们做什么,别自以为他们知道你的要求;

3、及时跟进检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4、双方同意后确定整改完成的最后期限;

5、奖赏为实现目标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6、不断回顾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

四、6S推委会的遵旨

6S委员会重视人才的培育,让基层的员工能直接得到参与和发挥作用的机会,借以发掘到公司内更多潜在的人才,最重要的是可以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参与性,促进员工之间的互动交流、发挥团队的精神力量。

五、6S推行小组会议制度

为有效推动6S活动,检讨执行成果及发现应改善的事项,并评议申诉的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会议,总结各车间(部门、工序)6S执行情况,检讨6S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决议和记录。

会议后次日应将记录转送各部门,必要时并张公告

第四章 6S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6S推进第一阶段考核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6S现场,对员工个人的6S现场管理实施量化考核,引导鼓励员工不断改善,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6S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考核。

三、检查周期、方法

1、检查表编制的依据是“6S现场管理制度”、“整理清单”“车间定置标准书”、“清扫标准书”、“各工序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

2、6S现场管理推进第一阶段检查由企管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各部门(工序)负责人及6S现场值班员的自检组成。

3、参加检查的人员:品保总监、6S专员、企管部部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工序负责人及现场6S值班员。

4、6S现场检查周期

4.1 车间、工序每日自检,由工序负责人及6S值班员负责,车间主任监督;

4.2 企管部每周二、周四例行检查,由工序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

4.3 企管部每周不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两次),由6S值班员进行现场确认。

4.4每月由企管部组织一次,品保总监、各车间主任参加检查,主要针对上一期存在的问题现场验证。

4.5 企管部不定期邀请总经理对现场6S成果验收、指导。

5、6S检查小组成员在考核、检查中必须客观、公正、依据检查表扣分,如有对不符合事项不予指正和不扣人情分者,给予罚款:50元/次。

6、在6S检查小组现场检查中,各部门(工序)负责人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当检查员与被查核部门发生争议时,由品保总监或总经理进行裁决。

7、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检查扣分及时公布,接受全员监督。

7.1 检查结果由企管部每周统计,经品保总监签字确认后,周六上午在公告栏公布;

7.2出现严重不合格项时,企管部于当日下达“整改通知单”到车间负责人,由车间主任负责落实到个人。企管部对改善结果验证,并将检查表记录存档。

7.3 企管部每月30日前将该月的检查情况按部门汇总公布,并送车间主任,由车间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并制订措施。

7.4 企管部不定期将改善前后的照片张贴在6S公布栏,对比6S实施效果。

四、考核制度 1、奖罚方法

1.1 部门(工序)自检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奖罚,奖罚可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不限于罚款处罚。

1.2 企管部或检查小组检查时根据“6S现场管理检查表”,采用评分形式进行考评;奖励、罚款的计算标准是5元/1分。

1.3 除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外,各车间可根据自身情况追加要求项目,奖励/扣罚方法相同。

1.4 奖励、罚款由企管部月底进行汇总,并将每月汇总结果报办公室备案,行政总监负责将奖励、罚款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给予体现。

2、基层员工 2.1 企管部或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由工序负责人或6S值班员确认,对责任人进行扣分。

2.2 为加强管理的力度,员工同一周内违反相同项目实施加倍扣分,违反1次扣1分,第2次扣2分,第3次扣5分,超过3次由车间主任从严处理。

2.3 对6S活动中积极主动、有创新项目的员工,由工序负责人提出、车间主任审核每项奖励1~2分,多项多奖。

2.4 每月统计分值最高的,由工序投票推荐1到2人作为“6S示范员”,发放“6S示范员”胸卡。

2.5 季度统计分值最高的,由各工序投票推选出公司“6S先进个人”,一次奖励50元。

2.6 统计分值由每周评比结果和月评比结果进行加权综合后得出。

3、6S值班员

3.1 企管部或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发现6S值班员存在不合格项时,加倍扣分。

3.2 同一工序每天扣分超过2分的,每超过1分,6S值班员按50%对应扣分。

3.3 部门、工序没有出现不合格现象的,当班6S值班员加1分。

4、工序

4.1 工序所有员工6S分值的平均分作为各工序的考评依据。

4.2 工序负责人没有按车间日常考核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次扣3分。

4.3 工序负责人没有对6S现场管理进行早会宣导的,一次扣2分。

4.4 所在工序出现扣分的,工序负责人按工序总分的50%进行扣分。

4.5 季度统计平均分值最高的工序,推荐该工序为公司“6S示范区”,发锦旗一面,负责人当选“6S明星”,奖励工序负责人100元,奖励工序200元。

4.6 对企管部发出过整改通知单,没有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验证仍不合格的工序不能获奖。

4.7 综合考评成绩并列时,并列工序均得奖。

4.8 各工序的综合考评成绩,企管部每月汇总后及时公布。

5、部门(车间)

5.1 部门(车间)负责人为6S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部门(车间)各工序负责人的扣分之和为部门负责人的6S考核得分。

5.2 部门(车间)负责人未对本部门6S现场管理进行培训的,扣5分。

5.3 部门(车间)负责人未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6S现场管理考核制度培训和学习的,扣5分,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5.4 没有对工序负责人进行日常考核的,一次扣3分。

5.5 企管部发出整改措施表,车间应督促工序负责人在限期内进行有效的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扣3分;整改后经验证仍不合格的扣5分。

5.6 没有根据6S推委会制定的6S策划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其他6S相关工作的,一次扣4分。

6 表彰

6.1 每期评选结果,由6S推行部门写成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并将奖金领出,在月初给予颁奖。

6.2 将每期的“6S示范员”、“6S先进个人”、“6S示范区”、“6S明星”照片张榜公布。

五、其它规定

1、本考核办法一经公布,各部门主管对其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和整改,时间为7天。

2、各部门学习和整改时间到期后,“6S检查小组” 及时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考核,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3、此考核办法中奖励办法只限车间。

4、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擅自修改。

5、本管理制度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将在运行过程中逐步进行补充和完善。

6、本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为企管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解释权归企管部。

六、相关文件及表格

1、《6S现场检查表评分表》

2、《整改通知单》

3、《清扫、定置标准书样本》

6S推进第二阶段考核

6S 第一阶段考核时间为20xx年6月份至20xx年6月份,第二阶段考核以各单位自检为主,考核以分级考核的形式开展,即企管部考核各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车间考核工序负责人;工序负责人考核员工,各级的考核范围为其责任区域,比如企管部发现车间有不符合标准的,直接拍照存档,对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扣分,同时将不合格情况反馈至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在生产现场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论是哪名员工造成,全部计为工序负责人的责任;工序负责人发现某员工不符合标准的,直接处罚当事人。处罚,奖励方法同上述奖惩制度。每月底由各部门(车间)将考核结果交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汇总监督。

第五章 6S活动

一、6S宣传

1、做6S宣传标语和条幅悬挂于生产现场。

2、利用6S园地做6S宣传工作,每部门负责一期,两周一换,参照板报进行评比。

二、6S研讨会

每季度“6S示范区”、“6S先进个人”评选结束后,由企管部组织一次6S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6S推委会成员、各工序负责人、6S先进个人,互相交流、学习6S实施心得,总结本部门在6S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借鉴成功经验,使公司的6S活动朝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部门之间相互观摩、到6S示范工序参观、学习,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公司各部门都达到6S的要求。

三、6S竞赛

为确保公司员工进一步了解6S的含义、目的、推行方法及其要领,在今后6S推行中员工能从被动改为主动去实施与宣导6S实施的带来好处,促使公司的6S活动变成一种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通过6S知识抢答赛与现场图片6S的判定,加深对6S知识的了解,增强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操作。

第六章 教育训练

一、6S现场实施的负责人

每季度企管部根据6S现场管理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并考核、记录培训效果。

二、全体员工

各部门根据6S现场管理的需要,可随时组织本部门员工培训,培训资料可由企管部协助提供。

培训方式分为:集体授课、现场教育、早会宣导等。

培训效果跟踪:开、闭卷考试;现场检查效果验证。

各部门根据6S现场管理的需要,可随时组织本部门员工培训,培训资料可由企管部协助提供。

培训方式分为:集体授课、现场教育、早会宣导等。

培训效果跟踪:开、闭卷考试;现场检查效果验证。

篇17: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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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篇18:同意采购计划批复

温江区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环高校知识经济圈方案编制”项目单位的请示》(温财发〔20xx〕1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作如下答复:

“环高校知识经济圈方案编制”项目的预算资金已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xx-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xx〕196号)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该项目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理由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同意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成都市财政局

20xx年11月30日

篇19:《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0:乡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

7月29日,县召开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分析会后,我乡于7月30日召开了全体乡干部及村书记会议,会上通报了我县总体计生工作态势,重点指出了我乡存在的问题,确定了下阶段计生工作的思路,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一、针对我乡弱点,调整《岗责兑现办法》。我乡的早孕发现率为全县倒数,经过认真梳理分析,根本原因在于包片干部工作不到位。因此,将《太阳乡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将孕情迟报的扣款由原有的20元、50元提到一孩孕情迟报扣100元,二孩孕情迟报的扣200元,属人为故意迟报的双倍处罚。同时将流动人口孕情证明反馈要求提高处罚加重。

二、重点村重点调度,重点隐患重点督查。继续坚持每周二晚全乡计生周会制度,由党委书记主持,由各村驻村点长(班子成员)汇报上周工作进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再由计生分管领导布置下周工作任务,工作汇报《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自县半年会后,每周二晚乡例会太阳、双河两个重点村的村书记、主任必须参加。针对两个村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乡党委书记专门到该两村调研调度,同村两委成员座谈,提出解决方法,并专门与该两村书记、主任谈话,一方面重申了县关于一票否决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帮其树信心,鼓勇气。对于各村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方面组织财力、人力积极排查,一方面由党委书记亲自督查,随时掌握排查进度。

三、扎实推进“三育关怀”行动。我乡于8月10日举办了第一期“三育关怀”培训班,培训班上分管领导宣读了我乡的“三育关怀”的行动实施意见和方案、我县“三育关怀”行动的基本政策等。乡所技术人员讲解了专业知识,发放了叶酸营养素及宣传品。“三育关怀”大型户外宣传标牌正在制作中,另在各村刷写固定宣传标语。一方面借“三育关怀”行动契机进一步完善了乡所村室的建设,另一方面提高了计划生育社会化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