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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制度优秀7篇 规章制度是什么(精彩5篇)

发布于2024-05-29 16:09,全文约 11501 字

篇1:印刷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目的: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范围:公司所有设备。

职责:公司所有部门及所有岗位员工

规程:

1、设备选购

1.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1.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1.3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2、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2.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2.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3.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3.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3.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4.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4.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4.2.2设备、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4.2.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2.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状况良好。

4.2.5建立设备保养日志,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4.2.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5、设备检查制度

5.1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计划修理工时,完工时间,准备配件材料及维修所需工具等。

5.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上作好记录。

5.4每年定期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6、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6.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6.1.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6.1.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6.1.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6.1.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6.1.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按照设备报废规程申请报废。

6.2设备报废手续

6.2.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6.2.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6.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6.3.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6.3.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7、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购,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管理表格记录,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篇2: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生产人员、生产管理员和与生产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自公布之日生效。

物流管理

第七条物流控制是生产管理的先决条件,合理的物流控制是产生高效率、高利用率的生产前提。物流控制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生产是否顺畅、物料浪费严重与否、生产成本的高低。

第八条物流机构包含各车间成品仓库、材料仓库、工具仓库以及公司车队。成品仓库是成品的储存机构,负责成品的收发、储存;材料仓库是原材料的储存机构,负责原材料的收发、储存;工具仓库是工具、模具储存机构,负责工具、模具的收发、储存、保养;车队是公司的运输机构,负责公司所有运输事务。

第九条生产部门在接到有物料入库通知后,即通知物料检验人对物料进行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物料,由物料检验人签名开具物资入库单,然后入库。检验不合格的物料,由物料检验人开具退货通知单,并通知外协人员或公司采购人员将不合格物料运回原单位。

第十条仓库凭物料检验人开具的物资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仓管员要做好物资入库帐,并将入库物资放到仓库相应的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一条仓管员在新进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做好标示,同时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仓库的物资要和帐目相符,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将结果上报主管会计。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对物资盘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仓管员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车间或其他人员领取物资必须出具领料单。领料单各栏要填写清楚,领取生产材料由车间开单;领取工具、模具以及办公用品等均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仓管员接到领料单核实后,库存充足的立即发放并做好物资出库帐;库存不足的将仓库现有物资全额发放,并通知领料人重开领料单,按实际发放数量填写。

第十四条车间或其他人员将物料领回后应即做好物料标示,放置在指定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十五条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人员方可按照指定的包装规格包装产品,包装人员执成品检验员出具的成品入库单将成品送到成品仓库入库。

第十六条成品仓库仓管员在入库人员出具成品入库单后方可接收产品入库,同时做好产品入库帐。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产品,在总经理许可下方可接收无成品入库单的产品。

第十七条产品出货要开具产品出库单,一联存根,二联交客户或业务主办人;三联交会计,并做好产品出库帐。

第十八条短途运输的可以安排公司车队送货,需要长途运输的安排托运,将产品运至客户规定交货地点交货。

第十九条车队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后,将产品出库单交客户验货。等客户验货人员验定无误后请收货人员出具产品验收入库单。客户出具的产品验收入库单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

篇3: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1、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和防范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职能科室、直属部门及其下属班组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

5、公司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6、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部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三﹚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1、公司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公司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科室(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部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2、 公司职能科室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1﹚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协调与指导,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财务、食堂、办公室、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主管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职工体检)等工作。

﹙2﹚物业部:主管道路、结构物、安全设施、基建施工安全及附属构造物的维护保养、水、电、锅炉设施﹙设备﹚、房建设施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3﹚市场部:主管经营现场安全、收费现场安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收费数据以及收费人员作业安全、外聘人员及宿舍的安全管理。

﹙4﹚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四﹚安全管理措施

1、公司办公室、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青海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者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收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市场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对收费及日常经营工作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

4、收费及公司财务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更换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5、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7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科室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8、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等作业,物业办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市场部、综合办公室支持配合的,物业办或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协调工作。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物业办必须和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或安全的,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10、公司有关部门、基层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

11、公司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五﹚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部门﹙科室﹚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3、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会议

公司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及时听取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填写《安全会议记录》。

﹙七﹚安全教育培训

各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八﹚安全检查与整改

1、公司办公室每月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公司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 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4﹚ 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5﹚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 ﹙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8﹚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9﹚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10﹚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1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

3、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

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

﹙九﹚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公司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

﹙十﹚奖励与处罚

1、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4: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5: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_规章制度_网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