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用18篇)
发布于2024-05-30 03:32,全文约 32081 字
篇1: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_网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工作。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四)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上述方案或办法由学校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方案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根据国家政策,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审议这些问题并作出决定。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教代会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指挥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履行职权和执行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大会工作、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职权的重要体现。学校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认真严肃地做好代表提案的处理、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选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确定,其构成既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教学科研一线的代表(包括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三)教代会代表,应主要考虑教学一线和工作一线的教职工代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代表一般不超过一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3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五)各基层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六)各基层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改革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
(五)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校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连续两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瞬息万变开除之日即行终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经过半数教职工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经工会讨论后予以公布。
(二)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由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案权、有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五)根据教代会的职权或教代会的授权,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考核、考查及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认真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届任满必须按时进行代表的换届选举。校教代会会议换届的筹备工作,由校党委决定成立以工会为主、包括其它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工作委员会”负责。届内各次会议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需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两种形式,均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和工作一线代表应占多数。
(二)主席团的组建程序为:由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协商,经校党委审议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三)主席团为常设机构,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校工会主席为主席团会议召集人并担任常务主席。
(四)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代表教代会参与(行使)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各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正副团(组)长参加会议工作和开展日常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院教代会的换届与校教代会同步进行。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30%确定。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二级单位教代会任期与校教代会同步。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代表提案应按照征集→审立→送达→处理→反馈→报告的程序处理。
提案征集工作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四)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委讨论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九)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一)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二)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十三)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四)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七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二)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工作报告。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精神的传达与贯彻。
(一)学校行政和工会分别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单位领导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落实。
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每次会议提案的处理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教职工代表报告。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教代会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篇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
篇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篇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第一范文网shucunwang.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
篇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_规章制度_网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极大程度的调动了员工们的积极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民主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情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接受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篇6: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库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库领导班子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库主任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结合库务公开制度(试行),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库主任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各科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秘密。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道德觉悟、技术水平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篇7: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能够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能够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透过重大事项,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透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状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状况以及履行群众合同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推荐;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透过或者否决群众合同草案、工资群众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群众合同的状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民主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透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透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透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构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状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透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构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理解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篇8: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透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透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透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篇9: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3.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3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资料和程序
4.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推荐、审议透过、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4.1.1审议推荐权
4.1.1.1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4.1.1.2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4.1.1.3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群众协商的状况。
4.1.1.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状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1.1.5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1.1.6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2审议透过权
4.1.2.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群众合同草案。
4.1.2.2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4.1.2.3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4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3民主选举权
4.1.3.1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4.1.3.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3.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4民主评议权
4.1.4.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4.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4.1.4.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5审查监督权
4.1.5.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状况。
4.1.5.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重要事项落实状况。
4.1.5.3群众合同和专项群众合同履行状况。
4.1.5.4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状况。
4.1.5.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群众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4.3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必须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潜力;有较强的职责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有必须威信。
4.3.1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4.3.1.2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4.3.1.3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4.3.2代表名额分配: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4.3.3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
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4.3.5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4.3.7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能够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8职工代表的权利
4.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8.2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推荐权和参与权。
4.3.8.3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4.3.8.4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4.3.9职工代表的义务
4.3.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潜力,做好本职工作。
4.3.9.2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3.9.4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状况,理解评议监督。
4.3.9.5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4.4组织制度
4.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4.2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4.4.3主席团职责
4.4.3.1审议透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4.4.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4.3.3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4.3.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4.4.4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状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能够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也能够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4.4.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透过方为有效。选举和透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4.5会议议题
4.5.1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4.5.2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透过方可确立。
4.5.3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4.5.4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4.5.5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资料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5.6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4.5.6.1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4.5.6.2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5.6.3职工福利委员会。
4.5.6.4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4.5.6.5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4.5.6.6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状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4.5.7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必须组织活动潜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能够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透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4.5.8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4.5.8.1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5.8.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4.5.8.3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4.5.8.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4.5.8.5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4.5.9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5.2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篇10: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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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以下简称本社)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管理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广大员工共同办好邯郸市城市信用社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本社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领导班子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第三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员工的三者关系,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领导班子须尊重和支持职代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及职代会做出的各项决议。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可合并召开,称为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审议批准董事会或经理的工作报告;
3、选举、罢免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企业财产处理方案,增减股权设置方案,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修正和清算方案,员工培训计划;
5、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审议本社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决定本社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7、审议决定本社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8、评议、监督、推荐本社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9、本社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行政领导与工会主席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为本社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正式员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人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总部和营业部主要高中级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本社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以营业部(总部机关)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全体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社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对本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工作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委负责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和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参加本社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总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半数以上的全体职工代表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问题也应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社的活力,促进业务技术进步和电子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及针对本社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会议议题最迟要于一周前向职工代表公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总部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代表(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社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宣传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员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请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本社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总部工会有指导、支持、维护职工代表组和代表个人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和总部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员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社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草案由本社首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篇1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Xx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工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状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方针、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结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工会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推荐。
4、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群众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职责感和用心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工会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推荐;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状况质询和督办。
6、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7、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篇1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根据XX公司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公司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公司总经理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维护总经理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用心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用心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用心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八、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小组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大会确认。
篇1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校园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长沙麓山国际实验校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园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校园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群众、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用心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校园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校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透过校园有关规章制度。
4、对校园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推荐。
5、评议和监督校园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校园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用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推荐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推荐;
4、有权向校园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推荐;
5、有权对校园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状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校园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园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用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潜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潜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校园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透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校园实际状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校园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透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透过的决定和决议,校园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务必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园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推荐,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长沙麓山国际实验校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__年11月1日起生效。
篇15: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xx小学“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并把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作为20xx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报批制度。凡是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县组织部干部组审批、备案。
三、建立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县教育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篇16: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 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 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篇17: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_规章制度_网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篇18: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