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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推荐三篇 调研报告范文【汇集13篇】

发布于2024-05-30 05:27,全文约 29025 字

篇1: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_调研报告_网

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

xx区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 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 xx市地方税务局 党的xx大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更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近年来,我局依照“巩固完善,加强落实,规范执法,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通过明晰权责,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全面提升了我局依法治税的整体工作水平,为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奠定了基础。 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税务”的重要意义 “服务型税务”,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也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政府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因此,我们构建“服务型税务”也是落实市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是贯彻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思想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要求,本质在执政为民。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税收执法中对征税人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征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税收的公平原则,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确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税务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益。 (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是体现税收本质特征实现税收职能的客观要求。从本质上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我们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规范行为,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建设“服务型”税务,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服务纳税人水平,即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及时的和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大幅度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服务地方经济水平,就是说既要依法组织完成税收收入,又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政策导向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此,我局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 (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纳税服务八公开 我局与各部门及各岗位按责任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在执法主体中根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确定了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目标及执法考核。同时,根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我局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使有效监督税收执法权成为可能。 为加强执法公示的指导性和时效性,提高执法透明度,我局对外庄严承诺实行纳税服务八公开,即:公开税收法律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的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注重发挥职能,实现业务过程法制工作规范化 地税局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我局将税收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龙头”和抓手。征收局将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统揽,基本实现了对依法征收的全过程控制;稽查局紧把审理关,实现了对稽查案件的控制;政策法规科着重实现在政策落实、制度协调、减免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各管理局能够处理好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维护纳税的合法权益,在向“服务型”税务转变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管理职能。 (三)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法制培训工作坚持不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进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学习的培训。在对象上侧重于一线的执法人员和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在内容上,重点抓住执法中易出差错的重点环节,突出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行政的责任承担及执法人员“两个维护”意识的教育,在方法上,加大执法实务培训,通过剖析案例,以案说法,保证了专题业务培训的完整性。 三、强化监督,切实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税收法制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的体系。 (一)强化事前监督,涉税文件的会签会办与备查备案 根据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凡是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本局单位或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区内具有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的文件等,我局均由政策法规科进行专门的会签会办及上报备查备案。两年来,我局共会签会办相关涉税文件38件,切实落实了《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制度》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做好事前监督。 (二)注重事中监督,减免税合议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有效实施 为强化税收执法的事中监督,充分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我局在征管环节制定了减免税的合议制度与在稽查环节重大案件的审理制度。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的,在审批减免税时均进行集体合议,通过减免税合议制度的实施,严肃政策,加强

管理,杜绝了减免税中的不正之风,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纳税人的充分好评。 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是对前期稽查人员工作结果的检查过程,又是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进行鉴定的过程,更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过程的依据,因此,做好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时,均采取集体审理合议的形式,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又保证了审理工作质量。 (三)坚持事后监督,执法检查与案件的复查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我局一直坚持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的分析,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检查的内容上形成“以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为核心,适用政策详查,规程必查”的工作思路,在检查方式上实行“科所按月自查,按季互查,区局定期抽查”和核查结查通报等措施,保证了执法深度与广度,检查结果和岗考及执法责任制挂钩。 通过全局上下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局的税收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体税收执法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上下一条心,咬定目标,扎实工作,我们才一定能够通过建设与完善“服务型税务”,推动依法行政,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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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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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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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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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篇6: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自《**省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尤其是在推动“三基”工程建设中的打牢火灾预防基础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会面火灾的发生,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由于各方面因素,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此。笔者就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影响和制约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派出所无需管消防工作。也有的公安民警认为自己的人事、经费全部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

(二)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另外,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青黄不接。再者,由于目前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中正常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都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派出所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

(四)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在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下发文件的多、制定完善措施的少,部署工作的多、检查考评的少等现象。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考评,有的虽有列入,但是在总分中占的比例极小,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这些因素使一些派出所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派出所责任意识。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了一项职能。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统一认识,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份内之事,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主动为消防部门分忧,当好参谋。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二是采取年初签订目标,年中组织督察,年底进行考评的方法,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要求基层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步骤、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城镇乡村的消防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扬务实作风,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档案、台帐,使派出所能够把精力放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上来;四是确立公安派出所典型引路机制,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其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五是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再者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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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关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完善村民自治体系的需要,也是实现村民有效行使权利、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了认真总结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近期,xx镇纪委深入各村就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下面就如何促进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做一些粗浅的调查和探讨。

一、xx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概况及特点

xx镇辖xx个行政村、xx个社区居委会、x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人,农业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从运行情况来看,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所有监委会都能按照“监督不指责、支持不拆台、疏通不添乱”的要求,采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全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发挥媒体作用,舆论宣传到位。为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知晓率,充分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各级网站发表有关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新闻报道xx篇,在县电视台播出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专题节目xx期,各村刷写宣传标语x条、举办宣传专栏xx期,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职能、工作任务、工作流程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单x余份,发放到村民群众手中,做到家喻户晓。各村通过召开各类会议,逢会必讲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容,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深入人心,为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推行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有力地推动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加大投入,保障措施到位。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事务多、工作量大、误工补贴少的问题,镇纪委提请镇党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每年从镇财政经费中为每个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解决了每年误工补贴x元,极大地支持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同时解决了xx个村、xx个居委会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悬挂了牌子,制定了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力和监督程序,实现了村民监督委员会活动有场所、办事有流程、工作有抓手、组织有机构的“四有”目标。

三是强化培训,业务指导到位。为了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正确履职,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利用召开各类工作会之机,对全镇监委会主任进行系统全面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了ji中培训,同时由镇纪委组织对各村民监督委员会再次进行培训,加强了对各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针对个别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够到位的问题,镇党委高度重视,进行专题研究,并抽出专人,组织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培训会议,从职责、权限、义务、监督制约、监督内容、工作程序、工作重点等方面对村两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监委会成员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各村对监委会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他们对搞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有效提高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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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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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_调研报告_网

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权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检察权的模糊认识已经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开展,如果检察权的定位尚存在模糊认识,检察工作就会缺乏力度,检察机关独立性也会受到质疑。检察权的定位尤其关系到当前的检察改革工作,可以说,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解决检察权怎么改,方向如何,关键在哪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所在。目前对于检察权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2)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3)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4)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5)直接用“检察权”予以定位。笔者仍然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 一、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理由 1、一个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决定了这个国家机构和权力的性质。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它特定的职能、作用、职权,各不相同。检察权应该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通过检察活动来实现法律监督的使命,这种职权性质必然是法律监督权。 2、司法行、行政权、检察权均无法准确定义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定位问题是将何种法律职能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或本质属性并以此为根本构建检察权体系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性质是一个事物所特有的质,那么,什么是检察机关所特有的质呢?司法性、行政性均不能作为检察院的性质,从整个检察活动看,不能否认带有司法性、行政性的活动,但这是实施检察权力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界定为职权的基本性质,法院在组织体制上同样存在行政化的影响,难道审判权应该定位于行政权?同时,检察权也不享有完整的独立性、终局性,我国也不是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显然不可以简单地将检察权划入司法权与审判权相提并论,它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权利。而用检察权简单作为检察权的性质,将检察职权的概念与本质混为一谈,放弃了检察权的准确定位,更是犯了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不利于检察权的发展。 3、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核心。概括地说,我国检察机关是有四大权能,即监督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项司法解释权。这种监督权是核心,贯穿于一切检察活动之中,如侦查权不仅仅是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性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行使这种侦查权力的过程中,具有司法~性,即对不称职的国家官员监督、~,实际上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是保障法律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中的实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就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批捕权的行使,从它的本质属性来说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侦查权或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保障~,而公诉权更是检察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活动,这种追诉活动本身就是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同时公诉权的行使突出地表现为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监督,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正确适用的作用。 二、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基础 1、宪政基础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政治制度时,都不能不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必须考虑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构筑了自己的分权制约监督体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监督权与行政、审判权一起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宏观的监督,而不可能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些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又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不可能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政制度下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2、法理基础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普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决定了法律监督权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对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界碑,并且具有强制个人服从的本性。但在事实上,法律作为凝结在规则中的统一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追求自在,不愿服从他人意志特性之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国家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手段来保证法律的统一遵守,从这个意义讲,法律监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保障,是国家实现法律强制力的手段。 3、现实基础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看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从法律本身的情况看,我国法律留下太多的可以任意解释的空间。我国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弹性条款,以致就同一问题作出的相去甚远的决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仍有许多条款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留给了执法者;其二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对法律的适用影响太大,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内部管理上长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给我国的司法制度打上了深深的行政烙印;其三,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不公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司法队伍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彻底改善。以上三个现实问题,决定了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去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督促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建议 综上,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具有充分的存在价值与现实基础,但遗憾的是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相对于侦查、批捕、公诉权的先使,恰恰是这一最为核心的基本职能成为最为薄弱的环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独立性与存在价值都受到了质疑,可以说,法律监督权的加强已经成为关乎检察机关存在与发展的首要问题,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加检察机关立法层面上的统一监督权。 从我国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直观地理解,我国检察权所实施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其职责在于保障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全面监督,但在实际中检

篇10:关于对加强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探讨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关于对加强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探讨调查报告

一、当前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觉悟低。在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

伍中有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够,再加上消防是公安现役队伍与地方上接触较为紧密,导致衍生出许多与“执法为民”相违背的现象。(二)人情关系大于法。在具体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少数人员以自己主观判断事物而非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这其中经常出现以情带法,因情而枉法的现象。(三)过于依赖以往的个人经验。特别是一些在监督执法岗位上时间较长的人员,很多人存在着对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及时、深入,在监督执法中过于依赖以前的经验走老路,监督执法程序混乱,行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四)监督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把握不住。队伍中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界限,不能准确区分处罚条例之间的不同,定性不够准确,运用法律随意性较大,致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五)部分人员官僚作风严重,宗旨意识差。个别单位或个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因为手中有了执法权而摆不正位置,自以为是,凌驾于执法对象之上,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拖,办事效率低,完全违反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宗旨。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内因与外因,两者之间有一种辩证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影响,就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作者想从内因及外因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内因:内因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它是根本。反映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主要有:一是个人私欲在作怪。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只是大多数人的思想觉悟较多,自我克制力、约束力较强,对欲望控制力也强,而内心却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顾忌。但有的个人的自省能力及自我约束力不强,致使贪欲膨胀,在金钱面前只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屈服于糖衣炮弹之下;二是个人素质在作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需要较系统的法律知识、消防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才可能有好的执法品格,有较强的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但目前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普遍存在着个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知识不足,执法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有心无力,好心办坏事等现象;三是小团体利益在作怪。个别单位,为了“拉赞助”、“搞关系”,甚至会出现集体违法的事件,或个别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打着为单位、为集体谋利益的旗号而谋取私利的现象,影响了公正、公平执法。

(二)外因:一是当前社会现状,我们的社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阶段,各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金钱论”的影响逐渐变成一种利益关系。为此,也使得整个消防监督执法也必然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同时,消防部门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都是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的,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这些因素一旦被渗透到执法过程中,就难免会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二是法律本身的缺陷。《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颁布,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没有形成系统性更强的,较严密的、强有力的法律运作体系,虽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在执法中难免出现法规冲突、法律弹性、法律真空的情况。

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倡导和谐的理念,我们的监督执法也不可能脱离这一“理念”而单独存在。消防监督执法是各级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消防执法质量关系到一方经济建设能否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消防执法的权威。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人民消防为人民”,一定要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以提高新形势下的工作效率。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思想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所以我们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党”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等,党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要紧密联系消防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落实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我们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起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执法有保障,违法要追究,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三是要树立“服务型”执法的新理念。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除告

知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条款外,要帮助被责令人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整改的要报当地政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聘请有关专家讨论论证。

(二)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任何人的进步都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得来的,加大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必将会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所以,作为总队、支队一级的单位要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当地情况,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革新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期性、系统性的进行培训,在培训中要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为了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要做到:一要制度化、规范化。针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实践中又容易出现问题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的必有程序、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制队伍,严格案件审核把关指导,层层签定执法责任状,将执法办案考评落实到每一位执法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指导不强、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等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二要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执法质量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三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发生执法违法,以法代罚的现象。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达到“人民消防为人民”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众多腐朽份子“落马”的实例一再告诫我们,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朽,对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力的正确行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在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上下功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执法责任分划到岗位、人员,使消防执法权限确定化,责任明析化,程序公开化,文书规范化。二是要在不断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的有关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规范之中,严格落实执法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技术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热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三是要在落实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下功夫。四是深入开展“警务公开”工作,实现阳光工程。在消防信息网,公开消防监督程序,行政许可范围,推行网上审批,公开投诉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放心,为人民掌好消防监督执法权。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因此,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扶持。

(五)要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把家庭防火纳入法制轨道,推进社区消防建设,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行人人参与,群防群治,从而解决消防执法盲区。(六)依托“三基工程”建设,夯实基础,打造严格执法新平台。

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设决战,打好基础是关键。要积极主动研究当前公安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于创新,夯实执法基础。大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资格和考核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建设等基础业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严格、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打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新平台。

综上所述,我们唯有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时纠正不足,强化弱项。以精湛的业务,高度的责任心,来实施消防执法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于执法效率将必然走向越来越高,越来越强。

篇11:关于2024督察部门执法监督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关于2017督察部门执法监督调研报告范文

为加强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县级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近日对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基本情况

xx县公安督察部门牢固树立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督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查纠并举、注重预防的理念,把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服务中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服务中不和谐因素,着力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作为公安督察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规定,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着力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针对程序违法、责任缺位、人情干扰、利益诱惑等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严格依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二、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妨碍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

部分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有纪检、监察、法制、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公安督察工作纯属多余;领导重视不够,造成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无人抓,公安督察工作难以开展;一线民警,缺乏对公安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错误理解公安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以上情况的存在妨碍了公安督察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2、公安督察部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公安督察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公安督察部门警力不足,面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繁重督察任务,心有余,力不足,只能局限于办公室坐阵指挥,无法把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公安督察部门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不能保证督察工作正常运转,增加了公安督察工作的难度。

3、公安督察部门自身存在不足,难以开展公安督察工作

公安督察部门很少的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公安督察人员的督察手段与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这些自身存在的不足,制约了公安督察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公安督察部门主要对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和事中监督,缺乏事前监督,事后监督结果运用不充分,这些也影响了公安督察工作的效能与效果。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要解决公安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增强执法监督的效能与效果,关键是要建立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用机制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用机制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效能,用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1、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设立公安督察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公安督察的职责是监督,作用是保障。要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督察队伍,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公安督察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xx大、xx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提出的“三懂五会”要求和岗位能力标准,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公安督察技能训练,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公安督察工作的能力需要。

二是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公安督察部门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进一步增强团队意识,维护集体荣誉,大力营造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讲正气的浓厚氛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加强相互沟通,注意工作方法,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督察任务,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公安督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公安督察的业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规范、言行举止规范以及与工作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程序规定,努力以制度保障公安督察工作规范运行。公安督察部门要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要坚定理想信念,忠于职业操守,精心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树立“忠诚进取、廉洁和谐”的公安督察新形象,真正使公安督察工作成为领导信任、民警欢迎、群众满意的工作。

四是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公安督察部门要给每个督察民警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要通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推动每个督察民警高质量地完成公安督察任务。公安督察工作要进行季度绩效考评,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准确,切实起到以考促战、推进工作的目的。

2、创新公安督察方式,全力推进公安督察工作深入发展

公安督察工作要与时俱进,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使公安工作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一切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让群众真正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一是加强现场执法监督,提高公安督察的有效性。现场执法监督是公安督察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公安督察部门要始终抓住、把握好这个灵魂和核心。要健全日常公安督察工作机制,改进公安督察方式,到民警执法执勤一线和活动场所经常查,随时查,做到民警上班我督察,民警休息我也督察,充分体现现场督察的独特职能优势。通过加强现场公安督察,把民警8小时内和8小时外的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等情况都有效纳入公安督察视线,扩大公安督察工作的覆盖面,增加公安督察工作的频度,减少公安督察工作的盲点,消除公安督察工作的盲区,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警规警纪,避免和减少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增强公安民警的公信力,创建人民满意公安。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公安督察的广度与深度。公安督察部门要深入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民警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对公安督察工作的要求与希望,按他们的要求与希望,开展现场执法监督,努力获得群众、民警的满意。要创新警示教育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善于运用民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警示教育,确保教育入心入脑、富有实效,使公安督察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推动公安督察工作全面深化,树立公安督察工作的新品牌。

三是强化公安督察,充分发挥公安督察工作的作用。公安督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发现公安督察工作的新情况、新规律、新特点,把监督、管理、教育、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督促、查纠、防范、保障”职能,有效增强公安督察工作的作用。公安督察部门要在加强现场督察、事中督察的同时,强化事前督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把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运用公安督察结果,增强公安督察权威。公安督察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安督察结果严肃查处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维护公安纪律的严肃性。要把公安督察结果的运用重点放到督、帮、促上,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把整改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切实堵塞漏洞、规范运作,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促进公安建设不断迈向上新台阶。

篇12: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在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经过支队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各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开拓创新,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经常性的队伍管理、深化执勤训练、不断加强装备建设,战斗力得到显著增强,队伍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总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格局。在此,笔者就**市企事业消防队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作粗浅的分析。

一、**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现状

**市现有专职消防队伍17支,专职队员306人,各类消防战斗车46台,手抬机动泵15台。其中水罐消防车25台、泡沫消防车14台、照明车1台、干粉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泡沫干粉两用车1台,专职队在特种装备的配备上,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4台,毒气体检测仪2台。常规装备器材中的空气呼吸器44具,备用钢瓶10个,手持对讲机31个,车载台8个。

二、**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支队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明确了公安消防支队专职指导科负责对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十多年来,支队专职指导科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走向成熟,专职队伍的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基本适应了企事业单位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但从现实需要上看,无论是在政策保障、企事业单位本身重视、内部管理还是在器材装备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影响了专职消防队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1、队伍建设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的合法地位和政府、企业办消防的法律义务,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但省、市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队规模、地位、作用、器材装备配备、人员编制及经费投入、管理等标准,也没有出台有关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油料、器材损耗以及过路费、养路费如何解决等法规政策,从而使各企业单位专职队在队伍建设和发展中无据可依。

2、企事业领导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不重视,队伍发展缓慢。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企业领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为消耗部门,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效益,致使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面临减员,兼并或撤销;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没有政策依据,也不愿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的投入,从而导致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得不到保障,建设与发展滞后。笔者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八分公司中了解到,该企业现有专职队员7人,其中2人残疾(1名只有一只眼睛是好的,1名一只脚是瘸的),队员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是该单位领导不重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想方设法“为企业增效”所致,致使该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形同虚设,成了名副其实的“老弱病残收容所”,其“发展建设”可想而知。同时,单位分配过多与执勤灭火无关的事务牵扯了消防队的精力。少数单位将所属消防队作为一支后勤队伍,单位植树、绿化、送水等各项公勤杂务都分配给消防队,消防队的训练、学习时间无法得到保证,战斗力明显减弱。

3、管理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以企事业内部管理和公安消防支队管理并存,其中以企事单位管理为主,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为辅。内部管理上,由于各单位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不同,专职队人员组成结构不同(有的专职队员属于企业内部职工,有的属于招聘人员,且人员待遇不同)。加之干部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完善,轻管理、难管理等现象便普遍存在。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上,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业务指导基本上是分离状态。支队专职指导科只对专职队的业务具有指导权,没有建设决定权,所以在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各单位往往大打折扣,个别甚至不执行。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队伍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积极、任务完成质量不高,不能有效发挥专职消防队伍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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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调研报告

近年来,**区财政管理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这些财政管理的改革,与领导和全体干部锐意进取、努力创新分不开的,也是财政监督部门适应财政形势发展和变化的需要,紧紧围绕我区财政改革的中心工作,拓宽财政监督思路,创新财政监督机制,牢固树立财政监督的服务观念,把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作为推进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调整财政监督方式,从注重外部监督转向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重转变,加强对内部科室的监督检查,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构建财政内部决策、执行、管理、监督互相分离和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

一、开展内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局内办公室、经济建设科、综合科、农业科、预算科等10个职能科室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虽然没有较大的违规行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基础不够规范、支出没有相应的审核制度、部份开支无领导审批手续。会计操作方面,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本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不完整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内部管理松懈,有关人员守法和执法观念不强的现象。检查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向局领导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各种更正意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对检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把加强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作为保障当前财政管理改革顺利进行,预防财政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来抓。要求全局统一行动起来,有问题的科室对照检查出来的违规做法,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没有问题的科室,要吸取经验和教训,继续完善内部管理。通过内部检查,也使监督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和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草拟或参与制订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区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

(二)围绕财政资金的科学、公平、合理分配而开展监督检查

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出,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预算编制是一个关键环节。部门预算涉及单位、项目众多,编制工程复杂,因对其缺乏完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财政资金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部门预算的编制,经过时间长,通过“二上与二下”等多个环节,监督部门很难开展全面的跟踪检查,只能重点检查预算编制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的规范性。在预算编制标准、依据方面:检查预算单位的分类档次、定员定额开支标准,项目资金是否有可行性报告,并附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预算审核后所安排的项目金额是否存在超出单位申报金额的不合理情况。在编制程序上:单位上报初步方案是否经过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预算编制部门对单位上报方案的重大修改依据所在。本级财政对三区两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监督其分配是否结合各地财政收入总额、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支规模、收支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等。通过对预算编制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提高了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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