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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抵押物承租人风险【合集10篇】

发布于2024-05-31 11:36,全文约 12759 字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24-

篇1: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

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物业公司)、北京大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置业公司):

我是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海格国际公寓房号(具体房号及产权人见附表)房产所有权人(产权人名字)。2X年XX月XX日(签约时间),我与海格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签订《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将海格国际公寓房屋出租给海格物业公司。

根据《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规定:“该房屋每月租金XX元,每月支付当月租金”和第六条规定:“乙方【即海格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甲方【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乙方根据逾期付款时间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违约金。乙方支付应付租金和违约金后,甲乙双方可再行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自20xx年4月份起乙方借口拒付房屋租金, 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经逾期超过60日,依然未支付房租金。依照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

同时,《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丙方

【即大华置业公司】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提供一般担保责任,如乙方无充足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房租金时,丙方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

租金,此房租金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据此,丙方应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乙方借口经营亏损、需装修为由,拒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显然不属于有充足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丙方依约应履行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租金的义务。

综上,《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系依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海格物业公司拒付租金至今已超过60日,大华置业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到达海格物业公司的同时,即解除本人与海格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签订《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

二、海格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将租赁的海格公寓(房号)房子按《海格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附件一所列的清单交还本人(或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办好交接手续;

三、海格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的同时,安排人员结算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并予以支付或由大华置业公司代为支付。

届期海格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未按上述通知履行的,我将依法收回自己的房子,同时追究海格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业主:(签名)

二○一○年七月一日

篇2:浅谈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_合同范本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2、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二)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该项合同解除权以出租房屋受损为条件。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①承租人一般违反出租房屋合理使用义务的行为,只有“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才有合同解除权。

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的行为:A.只有变动的是建筑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的行为,才属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B.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③承租人擅自扩建行为一律属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行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三、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有哪些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

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篇3: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8933.4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5月26日

篇4: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_年_月_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元;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_元;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___等物品,价值人民币_元;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_元。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_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_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篇5: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

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

杭州*公司:

您好

本公司在20xx年12月1日向您单位厂租赁位于*厂房,作为仓库物流使用,租赁期到20xx年11月30日止。

现因本公司生产需要租住到了更大的厂房仓库,为方便我公司物流管理,租住您公司仓库将会全部移往新仓库。现以书面形式向您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会在*月*日前搬空我公司财务,移交给您单位。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我公司在此祝您公司生意兴隆!

特此通知

对方公司回复:

杭州*公司

20xx年1月8日

篇6: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自年月日起,甲方与第三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年月日前,应该缴纳的物业公司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缴讫。

四、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以多退少补方式结清。

五、甲方自愿放弃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引发的违约金索赔权利,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并且无任何异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其他内容:

1、关于租房押金:

2、

七、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双方会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7: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现由于甲方经营需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恪守:

1. 自20__年4月29日起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2. 乙方已全额支付甲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违约金共人民币 元(¥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共人民币 元(¥)。

3. 双方均同意在该终止协议签订后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以原租赁关系为由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要求的权利。

4.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

5.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8:如何防范租赁合同范本风险_合同范本

如何防范租赁合同范本风险

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推荐如下,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这样做: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办法。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篇9:房产“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请买卖无效被驳回_合同范本

房产“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请买卖无效被驳回

案例提示:

1、本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等法律问题。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民法理论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虽然本案房地产权利经拍卖后转让,但原告与原产权人建材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因而,买受人中意木业公司自愿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上述拍卖转让并不影响原告按原协议继续租赁使用原有商铺。

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是所涉商铺的承租人,其权利义务应以租赁协议内容为限。原告不是拍卖转让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作为承租人及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告与该项拍卖转让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5、本案值得商榷的是,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即对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究竟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

因为本案经二次开庭审理,已“法庭辩论终结”。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而,有人认为,对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情况,在立案审查时发现的,可以以口头告知、也可以作出“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立案受理之后、在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的,可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现或认定的,似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奉民一(民)初字第3590号

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市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盛雷鸣,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叶大公路。

法定代表人陶新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奉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王浩,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295弄1-2号9楼。

法定代表人董国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玲芳,被告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志宏,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材城公司)、上海中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意公司)、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城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管继余独任审判,于XX年7月31日、8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盛雷鸣、被告建材城公司委托代理人顾爱珍、被告中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被告长城拍卖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玲芳、郭智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地号为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蔡桥村10/4丘的土地及于其上所建的建材城市场商用房的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建材城公司。XX年11月2日,被告建材城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将上述商品房的三型第139号至140号两间租给原告经营,租期为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XX年1月28日,被告建材城公司委托被告长城拍卖公司拍卖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在内的上述建材房屋。XX年2月29日,上述房产被被告中意公司拍得。被告中意公司向被告建材城公司购买的上述房产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流转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中意公司不具备买受上述房产的主体资格,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条)。因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建材城公司、中意公司、长城拍卖公司关于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蔡桥村10/4丘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材城市场商用房屋的房产买卖行为无效,判令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被告建材城公司辩称,与被告中意公司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中意公司经得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的批准,具备购买的主体资格。

被告中意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房产买卖是否有效,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应裁定驳回。中意公司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参加公开拍卖,以最高价买受本案所涉建材城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

被告长城拍卖公司辩称,被告建材城公司与被告中意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有效的,此买卖关系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民事资格。

经审查,XX年,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建材城公司签订了《商用房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建材城市场商品用房三型第139号至140号两间(房屋规格为5×5米二层,门前为8米深天棚)。租期为一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双方签约后依法履行了协议。XX年1月28日,被告建材城公司与被告长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1份,由被告建材城公司委托被告长城拍卖公司拍其所有(包括原告所承租的2间房屋在内)的房屋(其中集体工业用地平方米,建筑物平方米)。XX年2月13日,被告长城拍卖公司在新闻晚报上对有关拍卖事项进行了公告。XX年2月29日,被告中意公司以人民币10,120,000元的价格竞拍成交,并支付了相应价款。XX年4月1日。两被告对拍卖房屋进行了移交。

被告建材城公司委托被告长城拍卖公司拍卖的房屋包括原告所承租的2间房屋均登记于同一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本案原告宋某某要求确认被告建材城公司与被告中意公司通过被告长城拍卖公司拍卖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作为被告建材城公司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依法享有承租人的权利,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间的房屋买卖不能影响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但该权利仅限于基于承租人身份产生的租赁权,基于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建材城公司与被告中意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与原告宋某某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作为承租人无权主张。故原告宋某某的起诉,主体资格不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管继余

XX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桂兰

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中意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 王浩,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宋某某诉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及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所涉房产买卖行为是否无效,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你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与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协议,依该协议,原告仅享有租赁使用权,且仅限于其已租赁的两间房屋,对所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

2、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所涉房屋的买卖或转让依法不能变更或影响租赁使用人在先的法定和约定的权利。

3、所涉房产买卖早已完成,全部房产及其产权证已于今年4月1日移交答辩人至今已四个月,原告在其租赁房屋内照常经营,因而所涉房产买卖客观上也未妨碍、影响原告在其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

4、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他人无权干涉,对本案被告之间拍卖转让上述房屋的合法性,原告主张无效于法无据。

二、答辩人经参加公开拍卖,以最高价买受本案所涉建材城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1、原告认为答辩人不具备上述房屋买受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依据。

2、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转让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是限定了受让人范围、受让条件及程序,转让此类房屋行为并未必然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3、上述房屋买卖是原产权人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经其所在地奉城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拍卖的,奉城镇人民政府是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因而,这一通过委托拍卖公开转让上述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

4、答辩人是奉城镇当地企业,并经奉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符合参加竞拍、可以受让上述房产的条件,其受让主体依法成立。

5、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和实践,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镇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本镇属范围内转让。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均不能成立,提请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中意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 王浩

XX年7月30日

篇10: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防范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用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看上去比较简单,合同条款也比较少,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却时常发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订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赁期限的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六、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这里应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置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置。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

十三、财产损坏赔偿,在租赁合同中要订明由于房屋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或出租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承租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负责并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反之,如果承租方有损坏财产的,也应当向出租方赔偿。

十四、财产保险,原则上房产险由出租方投保,承租方自行投资的设备及财产险由承租方投保。

十五、合同提前终止

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其它则双方可约定:

1、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有:

(1)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维续履行,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3)出租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屋租赁证或其他因出租房产所需的许可和手续。

2、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有: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2)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十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约定,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应向对方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也可以分项约定。

十七、期满财产的处置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取回有关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出租方所有。

还要注意,如果是一方中途违约,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承租方装潢的财产及损失如何处理,也要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