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规章制度(汇编19篇)
发布于2023-12-03 23:44,全文约 37432 字
篇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酒店会议管理规章制度
一、 目的:
二、 会议类别: 为了规范会议召开程序,强化日常会务管理,提高会议的效率与质量,促进决议事项的及时、有效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1、周例会:公司召开的部门部长以上以及重要人员参加的周工作会议。
2、月例会:公司召开的部门部长以上参加的月度总结与计划会。
3、季例会:公司召开的部门部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季度工作总结分析会。
4、专题例会:公司或相关负责人为满足工作需要,而临时就某项或几项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三、 会议操作程序:
(一) 周例会:
1、时间:每周周一中午12:30-13:30(特殊情况变动等通知)
2、参加人员:各部门部长(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
3、主持人:总经理
4、会务组织:总经理或部经理助理
5、会议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总结上一周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下一周的工作计划。
•总经理做总结点评,并提出工作要求。
•形成会议决议。
(二) 月例会:
1、时间:每月1日下午17:30-18:30(与当周例会时间冲突,合并召开,遇节假日提前1天)
2、参加人员:各部门部长(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
3、主持人:总经理
4、会务组织:总经理或部经理助理
5、会议内容:
• 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总结本公司上个月的工作成绩与部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下个月的工作部署计划。
•总经理做总结点评,并提出工作要求。
•形成会议决议。
(三) 季度经营分析会:
1、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下午17:30-18:30(遇节假日提前1天)
2、参加人员:各部门部长(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
3、主持人:总经理
4、会务组织:总经理或部经理助理
5、会议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总结上个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下一季度的工作重点。
•董事长做总结点评,并根据财务部制作的季度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各项工作的重点要求。 •形成会议决议。
注:月度与季度会议流程或要求在会议前另行通知。
(四) 专题例会:
1、时间:公司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机确定。
2、参加人员:公司指定的参会人员(临时通知)。
3、主持人:提请专项议题的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4、会务组织:经理助理
6、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讨论研究专题内容,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会议决议。
四、 会议纪律:
1、会前提前将在会议内容公布,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会前发布的相关人邮箱,相关人需认真了解并做出自己的见解,以备会议讨论。
2、会前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自备笔记本、中性笔及其他相关材料。
3、按时到会、离会,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中途离会;如确因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会前2个小时内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告知综合管理部(原则上月度、季度会议不得请假),会议迟到早退按考勤制度处理,给予记录和处罚。
4、会议采用“谁组织,谁记录”的原则,认真开会,作好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
5、仪容整洁,严肃有序,会风严谨,气氛和谐。
6、会议期间一律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任何人不得接听电话(特殊情况除外)。
7、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避免发表与会议无关的话题,会议主持者有权提示发言人,其他人员无权打断发言人讲话。
8、会议期间不得有抽烟、吃东西、聊天、说笑、打瞌睡等违纪行为。
9、会议期间的纪律情况由总经理助理负责记录。公司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违纪人员作出处理,纳入其个人的绩效考核。
10、会议期间讨论公司内部重大机密文件和信息,应予以保密,在公司未对外公布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11、会议议决由与会人员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五、会后督办:
1、各类会议由组织者做记录,会后形成统一的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公布。
2、对于各类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由总经理助理或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具体查办承办部门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具体办理结果提出考评意见。
3、会议决议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由总经理助理或行政部负责将所有会议资料汇总,形成会议档案实施统一管理,以便日后调阅使用。
篇3: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举报电话:029—34927337。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任何人均有权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死亡、重伤、中毒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隐匿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县安监局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在进行举报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举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县安监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要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查证,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至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对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至县安监局。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查证,经县安监局核查属实的,按下列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元;
(二)举报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至500元;
(三)举报重伤、死亡事故或举报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奖励现金500元至1000元;
(四)对同一事项,有两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五)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按此办法奖励。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 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镇、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监察、人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_规章制度_网
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在生产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可千万不能乱,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
(三)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五)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5:酒店会议管理规章制度
(一)酒店级会议:酒店员工大会、酒店业务人员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应报请办公室批准后,由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二)专业会议:即全酒店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三)部门工作会:酒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四)班组(小组)会:由各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五)外单位在我酒店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等),一律由办公室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会议安排
(一)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酒店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技术会议
(1)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讨论决定酒店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2)行政事务会
总结评价当月经营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经营管理大会(或酒店员工大会)
总结上期(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期(半年、新年)工作任务。
(4)经营活动分析会
汇报、分析酒店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失误,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酒店经济效益。
(5)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汇报总结前期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6)部门事务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7)班组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篇6: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_规章制度_网
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并达到降低成本,互惠双赢的目的,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工作积极主动,不挑拣,不讲价钱,工作期间不带情绪,团结互助,不讲不利生产的话,不做不利于生产的事,统一行动规划,按时生产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
二、保守公司机密,对私自泄露机密者给予开除并扣发工资。
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提前请假,并认真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组长批,两天(含两天)以上有车间主管批,并报陈生(生产总负责人),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罚三天正班工资,每迟到1—5分钟罚款5元、5—2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四、认真做好对玻璃的验收工作,清洗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予印刷,如将不合格产品印刷,造成次品按本班破碎处理。认真检查玻璃面上是否有灰尘,胶布、水珠等污染物,如有要及时清理完毕后方可印刷。
五、上班前认真检查生产设备(如:印刷机、网板等)并定期保养,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如因不检修或人为原因造成事故者,责任人及车间照价赔偿。
六、印刷油墨必须提前调试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调配确保印刷质量,对于新进的每一批油墨,先试验没有问题后再印刷。如果印刷出现问题由调墨人负全责。
七、印刷时认真检查质量,操作按程序,如发现异常立即停下并检查原因,不能扩大损失,对于印坏的玻璃及时处理,如不严格把关造成的损失,该班承担原料费用。
八、冲网时必须冲刷干净,由组长负责并记录,如因网不净造成损失者由冲网人负责。在领网或交送网过程中,因抬网不慎造成网版损毁的,由抬网人负全责,罚款100元。
九、下班后如实填写报表,如虚报一块扣2块,搞好本车间及卫生区卫生,如发现卫生脏、乱、差罚款10元。
十、生产区禁止吸烟,对辱骂他人、打架、斗殴者一律给予开除。
十一、加强本班技能或知识学习,增强上进心,坚持做好每天班前及班后会议
篇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_规章制度_网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附件:
1、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通知》(苏建质〔〕56号)的通知。
2、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制订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苏建质〔〕61号)。
篇8:公司生产安全副经理岗位安全职责_规章制度_网
公司生产安全副经理岗位安全职责
公司生产安全副经理岗位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总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定期到承包单位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及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生产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篇9:酒店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一、早班楼层服务员的岗位职责
1、整理工作间与工作车。
2、开楼层例会时,记录所交代的事项。
3、查客房,统计客房出租情况。
4、打扫客房卫生。
5、记录布草使用情况。
6、向房务中心报告客房内维修项目。
7、及时清洁、保养清洁工具与设备。
8、做好计划卫生。
9、随时清除客房内地毯与墙纸的污渍。
二、中班楼层服务员的岗位职责主要负责楼层客房的清洁。
1、做好定期卫生计划。
2、清理楼层垃圾。
3、维护楼层清洁。
4、领取物品,记录有关事项。
5、检查白班报修房。
6、及时清理客房。
三、夜班楼层服务员的岗位职责
1、整理工作车,为早班做准备。
2、整理维护楼层公共区域、角落间。
3、检查楼层安全。
4、为客人提供服务。
篇10:酒店厨房员工规章制度
厨房管理制度
一、行政总厨
直接领导:董事会或总经理管理对象:各厨师长联系范围:公司各部门
工作职权:
1、据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指示,负责公司厨政系统日常工作调节,部门沟通,做到“上传下达”。
2、师队伍技术培训规划和指导。
3、负责公司厨政系统菜品、原料研究开发、厨政管理研究工作。
4、组织酒店对关键原料品质的鉴定工作。
5、对酒店厨师系统的考察和考核评级作总体把关和控制。
6、与酒店总经理共同处理各种重大突发事件。
7、负责组织对菜品的设计和审计工作,不断了解菜品动态和动向。
工作职责:
1、进行厨政作业管理的巡察、解决各种疑难技术问题。
2、进行厨师脱产培训、在岗培训指导。
3、调节各厨房厨师的人员配置,并将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4、组织制定酒店原料的采购,供应与存储规划,并对其作业管理流程进行密切监控。
5、对酒店菜品烹饪作业过程进行检查、指导、确保酒店菜品数量与品质的正常供应。
6、根据总公司规划,定期组织菜品研究与开发,并负责完成各个时期菜品研发职责指标。
7、根据公司总经理指示,参与和组织国家级和国际大型餐饮,食品学术研讨交流会议与活动。
8、对酒店重大烹饪作业任务亲自指挥指导。
9、负责对厨政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篇11: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的工作中,要做好隐患排查。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 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篇12: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_规章制度_网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 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目标
第九条 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站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 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 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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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酒店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一、 人事资料
员工须将以下个人变更事项报知人事部门:
1、 更改居住地址和电话号码;
2、 婚姻状况;
3、 家庭人员变更;
二、 个人仪表
员工应在工作中保持衣着整洁。男性员工不可留须,头发应常修剪,发脚长度以不盖及耳部与衣领为宜。女员工之发型与化妆保持清雅。酒店女员工饰物限于手表、一枚订婚戒或结婚戒及耳钉。
三、 铭牌
酒店将发给每个员工铭牌一枚,员工在酒店工作期间应佩带于胸前。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人事部,并办理补领手续,费用为人民币十五元。
四、 更衣柜
1、 酒店将安排每个员工更衣柜一只,以作更衣使用;
2、 员工须经常保持更衣柜清洁整齐;
3、 员工应将更衣柜上锁,酒店不负责任何财物之损失的赔偿;
4、 员工不得在更衣柜贮藏饮料、食物及贵重物品;
5、 员工应使用酒店发给的更衣柜锁,不得私自换用自己的锁或加锁;
6、 员工不得私自相互调换更衣柜;
7、 员工不得在更衣柜内放置易燃危险品;
8、 酒店管理人员将不定期连同保安人员检查更衣柜;
五、制服
1、 酒店将按照员工之工种发给其制服;
2、 员工不得穿着制服出酒店;
3、 员工应在岗前或下岗后更换制服,不得在岗位工作时间内更换制服;
4、 员工应按要求定期更换制服,应保持制服整洁;
5、 员工制服脱线,应及时缝补,损坏制服,按价赔偿。
六、酒店设施
酒店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使用宾客卫生间。
七、员工签到、签退
1、 各酒店除总经理以外,所有员工均需在上下班时间,执行签到、签退手续;
2、 代人或托人签到、签退者,均属违犯店规,将受严重处分;
3、 因公未能及时签到、签退者,应及时与值班经理签名确认。
八、值班时间表
1、酒店员工必须按照酒店编制的时间表当值,不得擅自调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2、值班经理以下人员调班须征得值班经理同意,值班经理以上人员调班须征得总经理同意。
九、事假申请
1、 员工如无充分理由,不能无故请事假;
2、 员工如有事需请事假,应向总经理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休假;
3、请事假期间作无薪处理。
十、无故缺勤
员工未经批准而缺勤或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十一、员工餐厅
1、 员工应按企业之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餐厅用餐;
2、 员工在工作时间享有每日一正一副免费膳食供应。
十二、保安检查
1、 员工上下班必须从指定之通道进出;
2、 酒店授权保安人员有权检查员工手袋及包裹,员工应接受检查;
3、 员工携带私人物品进酒店应在值勤保安人员处登记;
4、 员工携带私人物品或非私人物品离开酒店时,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出店证明,并交保安人员验证。
十三、私人财物
员工有责任保管好个人的财物。贵重物品不宜带进工作场所,倘有任何损失,企业恕不负责。
十四、拾遗
1、 员工在工作场所范围内拾到任何财物,必须立即送交上级;
2、 员工在酒店范围内若有私人物品遗失,应立即向上级和保安报告。
十五、维护声誉及爱护酒店财物
1、 员工不得擅用企业名义在外从事任何活动;
2、 员工应注意在社会上的言行举止,以免损坏企业之声誉;
3、 员工必须爱护企业之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偷拿。
十六、吸烟
员工应在指定地点吸烟。
十七、通告
1、 企业各类通告及指示将张贴于“员工告示栏”内;
2、 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在企业内张贴任何告示;
3、 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更改任何通告。
十八、离职手续
1、 凡离职员工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交还企业发给的有关证件及物品;
2、 员工如丢失有关证件或物品,应按价赔偿;
3、 员工如不交回有关证件及物品,未按规定退赔有关费用,企业将拒绝发给有关离职证明并保留其法律上的追索权利。
篇14: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篇15:酒店厨房员工规章制度
一、砧板岗位责任制
工作流程
1、点冷藏、冷冻存货情况。
2、备好待加工的原料,准备好用具和盛器。
3、按菜品及烹调具体要求,区别品种,按照成形规格标准进行分档、切割。
4、检查经过水台清洗、粗加工过的原材料,清洗不合格的原材料要立即通回水台进行二次加工,质量不合格的原料不进入正常切割程序,应另作他用。
5、将分档、切割的原料归类存放,以备配份时使用。
6、清洁场地,清运垃圾,清理刀具、菜墩等用具,妥善保管用具。
开市前:
1、根据菜肴的质量要求,将切割后需要熟处理的原料或经涨发需要处理的原料,交给厨师进行加工。
2、根据菜肴的质量要求和经营情况,备齐所需的餐具、用具。
3、将需要预先加工制作的菜肴,按照菜肴的质量要求,配齐主料、辅料、相关调料,交给厨师加工。
4、清点即将开市前所有必备的原料,清洁整理工作区域。
开市中:
1、接受顾客订单后,按菜肴的质量标准,配齐主料、辅料、相关调料、餐具、用具。将所配原料交给厨师烹制,并严格按订单数量配份。
2、即时清点先前备制的原料,掌握一定的原料储备额,并即时通知水台清洗、加工。
3、调整并理清不同就餐位菜肴出品,保证菜肴供应及时。
开市后:
1、开餐结束后,搞好收尾工作。将剩余原料分类保藏。整理冰箱、冷藏柜、冷冻柜。
2、清洁工作区域,将用具整理、归位。
厨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各种原料的初加工技术,对原料即边角料要合理使用,避免损失浪费。
2、每种菜在切配时要保持一色一味,不得有其它菜的味道或菜叶混在一起,影响质量。
3、开业前要协助师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开业要快速准确的将各种料品备齐。
4、熟知后厨的水、电、气开关,每天用电后要检查,门窗要关严,冰箱冰柜要上锁。
5、虚心向师傅学习,平时多看多练,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对技术精益求精,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
6、给予前厅、后勤及其它工作相关人员高度配合,并和同事保持良好关系。
7、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顶任务。
8、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洗碗员岗位责任制
岗位技能
1、掌握各种清洗用具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2、掌握迅速、干净、完好的洗碗技巧、将餐具破损率降到最低。
3、具有吃苦耐劳的职业精神。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
1做好班前(洗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按照工作程序对所有餐具、酒具、厨具、在指定工作区域内进行彻底的洗涤、清洁和消毒工作。
3.懂得餐具卫生知识,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管。
4.消毒后的餐具等要分类摆放整齐。
5.洗碗水要保持清洁、不得污浊、有油。
6.前厅撤台用的筐要仔细刷洗。
7.洗刷餐具时要轻拿、轻放、轻洗,保证不损坏餐具及玻璃器皿。
8.餐具要随到随刷,不得积压,认真搞好交接班工作。
9.餐具破损的责任要清楚,以现破损要及时查找原因。
10.认真做好换班时的交接工作,不可推托未做完的工作。
11.洗碗池、冲碗池内外光洁,无油迹、锈垢、杂物。
12.放碗台、不锈钢架洁净,无积水、油渍、杂物、架上物品摆放整齐、干净。
13.地面干净无死角,下水沟无杂物、异味。
14.天棚、四壁无蜘蛛网、吊尘。
15.按时清倒垃圾桶。
16.工作时使用的工具,台抹布、刷子等要保持清洁,防止异味。
17.消灭苍蝇、蚊虫、蟑螂。
二、水台洗菜岗位责任制
菜类
1、负责蔬菜的加工和清洗保正蔬菜干净无尘,。
2、加工过程中,不可造成原材料的浪费。
3、当日未用完的果、菜,第二天要及时检查、清理,保持原料的新鲜度。
鱼类
1、能够熟练的进行鱼类的宰杀和初加工。
2被杀时要注意鱼胆,不能使其破裂,影响鱼的鲜美。
3、了解本酒店经营中所需鱼类的基本知识及加工程序。
家畜
1、要保证家畜的加工质量,外表干净,膛内清洁。
2、在清洗下水时,要注意出品率,避免原料损失。
质量
1.未加工的果菜、鱼、畜,如果发现有烂、腐、质量不好的情况,必须停止加工,立刻上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原材料出品率的规定执行。
2.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给予高度配合。
3.在工作中,踏实肯干、不怕苦、不怕脏,以热情积极的心态面对自己的工作及同事。
卫生
1、严格遵守酒店“后勤个人卫生考核”条例。
2、熟知“食品卫生法”,并正确的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新晨范文网
3、清洗后的原材料要摆放整齐、分类存放。
4、随时保证工作区域的整体洁净与整齐,做到随脏随处理,尽量把异味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用的工具,如刀、墩、抹布等要刷洗干净。
5、摆放净菜的用具及地点一定要洁净,避免二次污染。
6、消灭苍蝇、蚊虫、蟑螂。
三、团队精神
1、给予厨房、面点高度配合并和其他同事保持良好关系。
2、工作时,做到分工不分家,要有互相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任务不计较小事,不犯自由主义,不和同事斗嘴、打架。
3、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篇16:酒店厨房员工规章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注重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餐厅的声誉,爱护酒店公共财产,必须服从厨师长的工作分配。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串岗,正常上班时间上午9点,下午4:30分,迟到5分钟之内罚5元,5分钟后每分钟罚2元,半小后根据情况待遇高低处罚。
3、工作服穿戴整齐(工衣、工帽)保持干净、整洁,如发现不戴帽子的每次给予5元的罚款(厨师长另外),工作服特脏不讲究的第一次通知,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加倍罚10元。
4、一律不准穿短裤、拖鞋上班,如发现每次给予10元的罚款。
5、厨房重地严禁抽烟,如发现一次每次罚5元,不准进入大厅逗留、闲聊、吸烟等(厨师长除外)。
6、所有必须节约用水、用电、油、燃料等,注意消防安全,特别是值班员工要做到人走灯灭、水停、门关,所有厨房燃料关好阀门,各种菜式收捡好方可下班,如发现菜品误捡,油阀没关等现象,值班人员和主配一起处罚每人次罚20元(主配罚10元),严重影响工作正常操作的加倍处罚。
7、不准吵闹、打架、拉帮结派,影响厨房整体的团结友好,不得偷窃或私拿餐厅或他人的财产,如发现每人次罚20-200元(严重者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8、各种成品或上桌的菜品除了打荷员和厨师长品尝外,其它的厨房人员不得随便品尝,如发现一次给予20元的罚款。
9、厨房工作人员充分做好餐前准备,保证出品质量,提高上菜速度,如出现菜品令客人不满意打下来,厨房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菜谱成本价买单。
10、煮饭勤杂工煮饭时要认真仔细淘洗干净,不能出现生饭的现象,避免饭里有砂、石头、谷子、老鼠屎等杂物,如有客人投诉,按情况是否严重给予5-50元的罚款。
11、洗菜勤杂工保证蔬菜清洗干净,按照一拣、二洗、三过清、四整齐摆放的程序清洗各种蔬菜,如有各种蔬菜上桌被客人打下来,说有虫、草、头发、砂子、黄叶等杂物,洗菜员按菜谱成本价买单。
12、洗碗勤杂工注意各种厨具轻拿轻放,避免餐具损坏、打破等现象,保证餐具清洗干净、卫生,损坏餐具按进价赔偿,自觉主动报告厨师长打破的餐具,如不报加倍处罚。
篇17:酒店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一、形象礼仪
(一)仪表的含义:
仪表即人的外表,是一个人的门面,也是一个人内心世界和内在修养的显露。仪表不等于相貌,仪表由社会属性决定,指能给他人以良好知觉的外表(不是自我感觉)。容貌是天生的,仪表是自我塑造的。如仪表堂堂,仪容秀丽等。
仪表包括:容貌、身材、服饰、举止、言谈、神态、姿态、体态等(广义) 仪表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是人际交往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酒店员工保持整洁个人卫生的标准:
头发:干净,无头屑,无汗味;
面容:面容清洁,化淡妆;
口腔:牙齿清洁,口腔清新,上班前不吃有刺激性气味食物;
身体:勤洗澡,无体味,无汗味,只能用清淡的香水;
手:不能留长指甲,指甲干净,不涂指甲油;
鞋袜:清洁,无异味。
(三)酒店员工的着装标准:
衣、裤(裙):穿各自岗位制服,制服清洁整齐,无污迹,无汗味,无破损,无褶
皱,无漏缝,保持衣扣齐全且标准统一,裤缝挺直,系好领结、领带及飘带,名牌佩戴于左胸上方;
鞋:穿酒店统一工鞋,皮鞋洁净光亮,布鞋洁净;
袜:男员工穿黑色棉袜或丝袜,女员工着肉色丝袜。
(四)酒店员工的饰物标准:
除手表、订婚或结婚戒指外,不戴其它饰物(餐饮部员工不得戴戒指)
(五)酒店员工的发型标准:
女员工长发:前额留海不超过眉毛,脑后长发盘起,并使用酒店统一的发结,发
网不低于衣领,不高于发际,耳后碎发用发夹固定;
女员工短发: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垂,后不过肩,不留怪异发型; 男员工:前不遮眉,侧不过耳,后不过领。
(六)讲究仪态,注意行为举止:
1、规范的站姿:
站姿的基本要求是:站要端正、自然、亲切、稳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站如松”,即站得要像松树一样挺拔。正确的站姿要领是:上身正直,头正目平,脸带微笑,微收下颌,挺胸收腹,腰直肩平,两臂自然下垂,两腿相靠站直,肌肉略有收缩感。
酒店员工的四种站姿: A、侧放式:男女通用的站立姿势。其要领是:脚掌分开呈“V”字形,脚跟靠拢,两膝并拢,双手放在腿部两侧, 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B、前腹式:女性常用的站立姿势。其要领是:脚掌分开呈“V”字形,脚跟靠拢,两膝并拢,双手相交放在小腹部。C、后背式:男性常用的站立姿势。其要领是:两腿稍分开,两脚平行,两脚间距离比肩宽略窄些,双手轻握放在后背腰处。D、丁字式,丁字式站姿是只限女性使用的站立姿势。其要领是: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向外略展开,形成斜写的一个“丁”字,双手在腹前相交,身体重心在两脚上。站立太累时,可变换姿势,将身体重心移在左脚或右脚上。无论哪一种姿势,切忌双手抱胸或叉腰,也不可将手插在衣裤袋内,更不要将身体东倒西歪靠在物体上,因为这些动作者是傲慢和懒散的表现。在正式场合,不要下意识的做小动作,如摆弄打火机、香烟盒,玩弄衣带、头发、咬手指甲等。这样不但显得拘谨,给人们缺乏自信和经验的感觉,而且也有失仪表的庄重。
2、优雅的坐姿:
坐姿的基本要求是“坐如钟”,即坐相要像钟那样端正。对酒店员工来说,还要注意坐姿的文雅自如,这是体态美的重要内容。具体要领有:入座时,轻而缓,走到座位前面转身,右脚后退半步,左脚跟上,然后轻轻地坐下。女子入座时,要用手把裙子向前拢一下。坐下后,上身正直,头正目平,嘴巴微闭,脸带微笑,腰背稍靠椅背,两手相交放在腹部或两腿上,两脚平落地面。男子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子则以不分开为好。
坐姿还要根据凳面的高低及有无扶手来注意两手、两脚的正确摆法:
A、两手摆法:有扶手时,双手轻搭或一搭一放;无扶手时,两手相交或轻握放于腹部;左手放在左腿上,右手搭左手背上或两手呈八字形放于腿上。
B、两腿摆法:凳高适中时,两腿相靠或稍分,但不能超过肩宽;凳面低时,两腿并拢,自然倾斜于一方;凳面高时,一腿搁于另一腿上,脚尖向下。
C、两脚摆法:脚跟脚尖全靠或一靠一分;也可一前一后或右脚放在左脚外侧。
无论哪一种坐姿,都要自然放松,面带微笑。切忌下列几种错误坐姿:二郎腿坐姿;分腿坐姿;“O”形坐姿。坐姿中还要特别忌讳前俯后仰,或抖动腿脚,这是缺乏教养和傲慢的表现。
3、正确的步姿:
正确的步姿要求是“行如风”,即走起路来要像风一样轻盈。其基本要领是:上身正直不动,两肩相平不摇,两臂摆动自然,两腿直而不僵,步度适中均匀,步位相平向前。走路正常的人,脚印应是正对前方。此外,还要注意步位、步速和步度。
A、步位:
步位是指两脚下落到地面的位置。男子行走,两脚跟交替前进在一线上,两脚尖稍外展。女子行走,两脚要踏在一条直线上,脚尖正对前方,称“一字步”,以显优美。
B、步速:
步速是指行走的速度,男子每分钟108-110分钟步,女子每分钟118-120步。
,以体现出挺拔、优雅的风度;女子着旗袍和中跟鞋时,步度宜小些,以免旗袍开叉过大,露出大腿,显得不雅;女子着长裙行走要平衡,步幅可稍大些,因长裙的下摆较大,更显得修长、飘逸、潇洒;年轻女子穿着短裙(指裙长在膝盖以上)时,步度不宜过大,步速可稍快些,以保持轻盈、活泼、灵巧、敏捷的风度。步姿最忌内八字和外八字;其次是弯腰驼背,摇头晃脑,大摇大摆,上颠下跛;走路时不要大甩手,扭腰摆臀,左顾右盼;也不要脚蹭地面,或将手插在裤兜里。
4、标准手势:
1)常用手势类型(均用右手)
A、横摆式:
五指并拢,手掌伸直,掌心向上,以肘关节为轴,手从身侧抬起,小臂与身体呈90度角。双腿并拢,上体正直,目视宾客,面带微笑,头部微偏向伸出手的一侧或眼随手走,另一手下垂或背在身后。
B、直臂式:
五指并拢,手掌伸直,屈肘从身侧抬起,掌心向上,指向所去的方向,大、小臂间的角度以160度左右为宜,肘关节基本伸直。双腿并拢,上体正直,面带微笑,目视宾客,头部微偏向伸出手的一侧或眼随手走,另一手下垂或背在身后。
C、 斜摆式:
五指并拢,手掌伸直,手先从身体的一侧抬起,到高于腰部后,再向下摆去,使大小臂成一条斜线。手势应指向所指物品,并点头微笑示意宾客。
D、曲臂式:
五指伸直并拢,掌心向上,以肩关节为轴,手臂由体侧向体前摆动,摆到手与身体相距20公分处停住,目视来宾。
2)常用的与手势相配合的语言
如:“请”、“您请”、“请往这边走”、“请往前走”、“请,我送您去”、“请从这里乘电梯上楼”、“请从这里下楼”“请跟我来”、“请坐”、“各位请”、“里边请”、“女士们、先生们请”、“请进”、“您请进”、“请用茶”、“这是您点的,请品尝”、“请在这里签字”。
3)几种工作场景中常用手势的使用分类、要领
A、迎、领客人时应使用横摆式或曲臂式手势。
B、为客人指路时应使用直臂式的手势。当有客人询问某处时,应用直臂式的手势为客人指明方向,直到客人表示清楚了,再将手臂放下,后退一步施礼,并说“请您走好”。如客人表示疑惑,要继续带领客人到要去的地方或手势能指明的地方后,方可退步转身离开。
C、请客人就坐或帮客人拿行李时应使用斜摆式的手势。如就餐服务时、会议就坐时,行李员为客人拿行李时,客房服务人员送欢迎茶时等等。
D、为客人开房门、按电梯门时应使用曲臂式的手势。当服务人员为客人开房门、电梯门,并需引领客人时,采用此手势。以电梯服务时为例:电梯门打开时,服务人员应左手扶住电梯门,两腿并拢,以标准的曲臂式手势请客人进入
电梯。
4)、服务中禁止使用的手势和手势语
A、不得使用手指为宾客指点方向。此手势含有训斥人的意思(正确的方式应为:五指并拢,掌心向上为客人指明方向。)
B、手势不得太快,有敷衍了事或漫不经心之意(正确的方式应为:指定方向后,应停顿二秒种,使客人看清楚所指的方向后,方可退步转身离去。)
C、呼叫别人时,不可掌心向上或向下,手指反复弯曲招唤。此有轻蔑之意(正确的方式应为:举起右手,向对方挥手示意)
5)使用手势的注意事项
A、手势大方、自然、舒展、到位且与其它肢体语言配合协调,勿僵直、生硬、幅度过大。
B、重复宾客所要去的方向,并用正确的手势指引。
C、与宾客对话时,应使用标准普通话,口齿清晰、语言简练,语气热情,能用一句话表达清楚的不可啰嗦重复。
D、男员工为客人指明方向时手势力度可稍大,但不得过于夸张;女员工手势柔美,但不可软绵无力。
五、各种场景中行进的标准:-
酒店员工在通道内遇见客人的行为标准是怎样的?
在通道内,应靠右行走,不得走在通道中央。如遇宾客,应面向客人,双腿并拢,侧身侍立,微笑并行注目礼,在离客人约1-1.5米的距离时,应行点头礼并用客人能听见的声音礼貌地问候客人。等客人经过后,方可离开。
二、酒店员工电话礼貌礼仪规范:
1、拨打电话的程序与标准:
1)向接听电话的人致以问候,说明部门、称谓;
2)通话时,话筒至唇下5厘米处,中途若需与人交谈,应首先向受话人致歉,并用手捂住另一听筒或按下音乐键;
3)说话主意清晰,内容清楚,不谈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4)若在电话中不能马上回答,应请对方等待或电话稍候再挂。(告知其等待的具体时间),记录客人联系电话与姓名,轻放话筒,打过去时,先向客人致歉。
2、接听电话的程序与标准:
前台:
1)接听电话前准备好笔、纸,以便随时记录相关信息。
2)电话铃响一声接听电话,超过三声接听电话时应向对方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通话时,左手拿话筒的中下部,话筒置于唇下5厘米处。
3)拿起话筒,首先问候对方,报上岗位名称,先英文后中文两次说明。
4)语速适中,语音清晰,语气委婉,语调平和热情,避免随便的语言,不可发出刺耳的声音。
5)注意聆听。在客人说完前不要妄下结论,未听清的地方礼貌请客人重复,以免弄错;回答客人需准确,不可含糊不清。
6)如果自己不是对方要找的人,要请客人稍等并找其接听,如果要找的人正忙,要如实告诉客人或请客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转告,对于客人交待的内容,在客人挂断电话前须重复一次。
7)如需转接电话,转到相应部门时应主动告诉相应部门的接电话人“这是ххх的电话”,客人需要何种帮助,然后轻轻挂上电话。
8)电话结束时,主动向对方表示感谢或对自己未能提供帮助表示歉意。
9)待对方挂断电话,轻声挂断电话。
后台:
只需用中文问候。
3、接听电话要求:
1)遵守保密制度;
2)认真对待每一条信息,不能随便;
3)得知客人身份和姓名后,必须以对方姓氏称呼,并冠以“先生”、“小姐”;
4)通话结束前,需向对方礼貌道谢或告别;
5)轻挂电话,以免对方听到不悦的声音;
无论拨打或接听电话都不可用脖子夹着话筒与人交谈,尤其在公众场合,保持正确的姿势,不得喜形于色。
三、常用见面礼仪
(一)初次见面的礼仪
在某些场合初次与人交往时,首先遇到的就是见面的礼节,见面礼节是很重要的。真挚的问候、良好的礼貌和得体的礼节既能创造愉快气氛,尽快消除生疏感,为进一步交往打下良好基础,创造良好开端,又能给对方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这里的介绍、握手、递名片又称为初次见面三步曲。
1、介绍
(1)为他人介绍,首先要了解双方是否有结识的愿望,双方的身份地位, 做法要慎重、自然,不要贸然行事,否则可能会导致某一方的尴尬或不快。
(2)介绍人应注意礼节。首先,介绍前可说一句:“请允许我来介绍一下。”使双方有思想准备,不至于感到唐突。其次,介绍时不能含糊其辞,要说清楚,以免双方记不清或记错双方的姓名。再次,介绍时注意不要用手指指人,要礼貌地以手示意。最后,介绍时要避免过分颂扬一个人,以免被介绍人尴尬及给人造成“吹嘘拍马”的不良印象。
(3)介绍的顺序一般是:把先生先介绍给女士;把晚辈先介绍给长辈;把职位低的先介绍给职位高的;后被介绍的应该是双方中比较受尊重的人。当被介绍人都是同性别的而又无法辩明其身份、地位时,可随意介绍。集体介绍时,特别是在正式宴会上,如果你是主人,可以按照当时他们的座位顺序进行介绍,也可以从贵宾开始。公务场合的介绍只考虑职务高低。当丈夫向第三者介绍自己的妻子时,不论第三者是男是女,都应先将对方介绍给自己的妻子;当妻子向第三者介绍自己的丈夫时,不论第三者是男是女,都应先将自己的丈夫先介绍给对方。
(4)介绍某人时应该以尊重的口吻恰当地称呼。在社交场合中常见的称呼有先生、小姐、夫人和女士。如果某人有官衔或职称(如局长、教授等)则称呼其官衔、职称更显尊敬,但不能既称先生又加头衔(如某某教授先生、局长先生)。对家庭成员的介绍,注意不要称自己的妻子为“夫人”或称自己的丈夫为“先生”,应该直截了当地说:“这是我妻子”或是“这是我丈夫”。当介绍家庭的其他亲属时,要说清楚和自己的关系。
(5)介绍时,除年长者外,男子一般应起立,但在宴会桌、会谈桌上则不必,只要微笑点头示意即可。当女士被介绍给男子时,她可以坐着不动,只需点头或
微笑示意。
(6)介绍后,一般要互相握手、微笑并互致问候,在需要表示庄严、郑重和特别客气的时候,还可以在问候的同时微微欠身鞠一个躬,握手与否都可以。此外,在作介绍时,如果不知道某人的名字,最好事先找个第三者打听一下,不要莽撞地问别人:“你叫什么名字”万不得已要问,也应委婉些:“对不起,不知该怎么称呼您。”
2、握手
各国见面的礼节多种多样,握手是国际上最通用的礼节。
(1)正确的握手姿势
正确的握手姿势是:面带笑容,目光望着对方脸部,伸出右手握住对方右手,稍微用力上下摆动几下。握手要掌握好力度,不要握得太紧,也不要抓住对方的手使劲摇动,但也不要过于软弱无力,使对方感到你很傲慢、冷淡,好象是在应付差事。握手时间以三秒种左右为宜,不要久握不放,同时上身略为前倾。可以在握手的同时寒暄一句,例如:“您好!”“见到您很高兴!”“久仰!久仰!”“幸会,幸会!”“欢迎,欢迎!”等等。握手时精神要集中,双目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不要看着第三者握手,更不能东张西望,这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2)握手的顺序
男女之间,男士要等女士先伸手才能伸手,如女士不伸手,无握手之意,男士就只能点头或鞠躬致意;宾主之间,主人应向客人先伸手,以示欢迎;长幼之间,年幼的要等年长的先伸手;上下级之间,下级要等上级先伸手,以示尊重。多人同时握手注意不要交叉,待别人握完后再伸手。到朋友家中,如客人较多,可只与主人及熟识的人握手,向其余的人点头致意即可。
3、递换名片
名片可分三类:一是社交名片,名片上只印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二是职业名片,名片上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将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社会兼职等印在上面;三是商务名片,该类名片正面内容与职业名片大体相同,而背面则印上经营范围、项目等。
平时,应将名片放在易于掏出的地方。不要摸来摸去,找遍全身口袋也找不到,这样会让人觉得你是人没有条理的人;也不可将名片装在屁股后兜里,否则让人看见,会让对方觉得你不尊重他。与客人交往时,在别人作了介绍或者自我介绍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取出自己的名片送给对方。递、接名片时要注意:
(1)应双手递名片,并且客气地说上一句:“请多关照!”“请多指教!”字的正面朝向客人。
(2)接名片也要双手接,接过名片后要看一遍,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3)看过名片后要小心放好,可放在名片夹里或口袋里。千万不要在手里摆弄或随手往桌上一放。
正式场合最好不要直言索取名片。办法有三:一是把自己的名片主动递给对方。二是采用激将法。可说:“我们来交换名片好么?”三是采用请示的办法。如果对方是尊长,可较为谦恭地说“以后如何向你请教”;如果对方为平辈和晚辈,可说“请问以后如何与你联系。”或“如果没有什么不便的话,能否请您留一张名片给我。”
在涉外交往中,名片的使用有四个禁忌:一是名片不得加以更改,要保持干净整洁。二是不宜将所有职务、头衔都印在名片上,一般一张名片一个头衔,顶
多两个。三是在涉外交往中比较在意公务名片,一般不要印上住宅电话。四是不要象发传单那样散发名片,这会给人一种不严肃、随便的感觉。
(二)其他常用的见面礼节
招呼(点头、微笑、致意、脱帽、招手)、鞠躬、拥抱、亲吻、举手、致意、合十、作揖
(三)传递物品的礼节(重点)
一般以双手递送,如送名片。如果一手有工作(如端饮料),则不必双手递送。送茶水之类一般是缓缓送到宾客位置前的茶几或桌上后再作个“请”的手势。向宾客递送物品时还要注意:笔、刀等锐利物品,须将锐利方指向自己,身子立稳,略欠身,递送动作要轻,速度适中,体态优雅,并配以“请”字,如“请您收下”、“请您接好”等。
服务礼仪的养成途径:
1、坚持努力学习,树立礼仪意识;
2、养成良好习惯,贵在持之以恒;
3、加强道德修养,陶冶美好情操。
篇18:酒店会议管理规章制度
①酒店每周例会只设一次
制定这一条管理制度内容目的是更好更有效的发挥例会的作用。
②部门工作会议需要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③酒店各部门举行的会议以及例会首先需要向自己的员工声明本次会议的目的
④会议发言者时间需要掌握得当不要过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在此管理制度中对会议准备方面的要求:
①会议前需要把所有需要用到的设备准备好
②会议组织者需要事先把会议材料准备好
③会议中每一名工作人员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需要事先分配好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在这一管理制度中对会议纪律方面的要求:
①任何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如确实有紧急情况,须提前请假,否则视为缺席。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100元以上的处罚。
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
③开会期间任何人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或随意进出,应按次序发言,如有急需说明事项,应向会议组织者示意获准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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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