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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6篇)

发布于2024-06-11 20:22,全文约 31054 字

篇1:工会管理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为在学校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为了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建设学校的积极性,保证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落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同时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有关基金和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做好校务公开的协调、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党委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学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成员

第八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全体参加 。学校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教职工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九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特邀代表由工会小组提名,经教职工大会筹备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成员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可以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可以参加对学院有关部门或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上级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成员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实际,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合理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工)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代会召开的时间安排,教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两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校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教职工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作说明,取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职工的提议并报经校党支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一)教职工大会召开的程序和工作规范是:

1 、确定议题

由学校工会主席召开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议程,报校党支部批准、通过。

2 、征集提案

由工会委员会围绕中心议题,在会前组织征集提案;提案须明确写出所提问题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并由三人以上联名提议或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提出。

3 、起草报告

(一)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校工会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

(二)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会议的内容;通过大会主席团,教代会会议议程,决定教代会会议其他事项。

(三)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大会通过决议和议案时,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教职工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四)会议闭幕后,将组织检查、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主席召集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工会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宣传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学校教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 参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校务公开的协调、监督工作。

(三) 制订召开教职工大会方案,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 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议。

(五) 贯彻落实大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与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 指导工会小组民主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 接受和处理学校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九) 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使党支部更好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使学校更加全面的开展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使校工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我校制定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政加强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民族团结及稳定工作。

二、在学校重大事件决策的会议,必须有工会参与。

三、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意见、或思想倾向。

四、在召开教代会前,必须先召开党政工联系会议。

五、每年召开联系会议不少于2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教代会会议所提交的提议,要经过党政工联系会议研究落实。

七、此制度若有不足之处,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会活动制度

一、全体会员要自觉遵守工会会员职责,积极主动按时参加工会各项活动,参与率要求100%。

二、工会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小组活动要有活动记录,教职工参加活动要记考勤,有特殊情况可向工会请假。

三、工会小组活动情况可做为评选先进科室的条件之一。

四、教职工出操,参加各项工会活动与年终考核挂钩。

五、积极参加上级教育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各工会小组年初要有小组活动计划,年终要有小组活动总结。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上级工会规定,贯彻为工会建设服务,为教育服务,为群众服务,切实抓好收、管、用三个环节。

一、按期收好各项经费:工会经费和工会会费

二、记帐及时、切实做到内容、数字真实、摘要清楚、经常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

三、对报销发票严格审查,禁用不规范的发票或白条为原始凭证。

四、会员慰问费不超过会费的20%

五、妥善保管现金和一切帐目帐务、凭证,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各项经费的开支情况,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财务工作资料,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工会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新《会计法》和工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务纪律,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工会经费由工会独立管理,并开设工会专用银行帐户。

二、设置工会财务,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帐目进行具体管理。

三、工会财务按规定收缴和上缴工会经费,按要求编制各项财务报表。

四、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

五、工会经费开支,必须坚持少花钱、多办事,最大限度量入为出的原则。

六、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七、每年年终向工会经费审查小组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八、工会经费审查小组,可随时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五必访”制度

给教职工送温暖是校党支部、校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体现。我校党支部及工会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为确保“五必访”工作的有效实施,我校特制定“五必访”制度如下:

一、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各族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婚姻情况、家庭情况、经济情况、身体情况、民族等)为“五必访”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会要切实承担起对特困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

三、及时了解教职工情况,对职工的经济、生活困难,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都要给予及时的帮助和慰问。

四、对出现思想问题或犯错误的教职工,要有有效预防、预警。经常进行走访,开导、教育,帮助其改正。

五、对少数民族职工要经常交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在重大民族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六、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五)准生证发放,应先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按有关程序逐级审批。

(六)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如实填写各类计划生育档案和统计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为了更好的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教师队伍的管理统一化,工作程序化,言行规范化,行动自觉化,使全校教职工在民主评议中发挥作用,我校设置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并制定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工作任务是每年根据职工评议结果,对全校教职工的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进行测评和民主评议。

二、开展民主评议时必须及时制定方案,并就开展评议时间,形式和方法及时上报教职工大会并与党支部和行政领导取得联系协调工作。

三、民主评议采取实事求是。首先提高认识,明确民主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优秀和先进的工作者可由教职工大会推荐给与奖励。

四、民主评议采取由群众意见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民主集中制办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抱着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搞好民主评议工作。

五、民主评议可采取测评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也可采用投票填表民主测评的办法。不论采用何种办法,但必须通知本人测评结果。让其在工作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六、民主评议的时间根据本年度的工作情况,一年评议一到二次,一般在年终工作总结和教职工大会召开时间。

工会奖励制度

1、奖励原则

(1)奖励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2) 及时奖励,注重时效的原则。。

2、奖励的基本条件

⑴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⑵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⑶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⑷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贡献突出;

⑸ 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⑹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

⑺ 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

⑻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的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⑼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

⑽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

⑾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信访工作制度

一、对教职工来信来访分别予以登记,摘录、编号;对重要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作记录,重要的来信来访记录均应及时送有关领导审阅、,并注意保密。

二、对来信来访记录应据其内容和缓急情况,做好拟办、转办、催办工作。来信处理后,应做好报结等工作,须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汇报的,应及时进行汇报。

三、除匿名外,应将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本人(一般问题一个月内,重大问题三个月内),如来信来访提到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或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应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

四、对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

校务公开制度

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是贯彻__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办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办学水平,提高办学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根据市教育工会的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校务公开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为教育服务,为市五中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意识,内强教师素质,外树教育形象,树立廉洁、高效的办事形象,使教育工作更上一个阶段。

二、学校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监督校务公开事宜。

三、公开内容:

1、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决策公开。学校制度改革方案、决策都要公开并经教代会通过。

2、学校管理制度条例修订情况。先由各部门、各处室拟订,后公开,最后经教代会通过实施。

3、关于学校收费情况。开学前把市教育局下达的收费标准在校务公开栏上向社会、家长公布。

4、财务收支大的物资采购情况。每半年公布预算内外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5、学籍管理情况。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留级、毕业、休学条件、程序,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布。

6、职务评审、职务晋升情况。包括各类职评指标、评审条件、程序,上送市教委名单等向教师公布。

7、各类评优情况。各级先进的名额、条件、评比程序、送上级名单,向教师公布

8、校内教职工福利分配、奖惩条例,及结构工资公开。

9、其他需要公开项目,向教师公布。

以上项目及主要办事程序,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后,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四、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镇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等。

五、办事纪律

1、端正办事态度,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2、对分管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提高办事效率。

3、公开办事结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4、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处处为人师表。若有违反师德的严重行为,在职评、提干、聘任等问题上,采用一票否决。

5、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 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6、推行责任制。对来信、来访的家长,除热情接待外,负责调处或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六、公开监督、投诉处理程序

如有违反学校校务公开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学校校长投诉,校长在一周内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七、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展目标公开制度

1、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校办、教务处、政教处

2、主要公开内容: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校长任期目标、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章程、学校内部管理和各项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和实施情况。

3、公开时间和办法:在学校网页校务公开专栏、学校教职工大会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及校长任期目标、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校务公开栏张贴学校内部管理和各项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和实施情况。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校务公开反馈整改制度

一、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工会、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二、主要任务:

1、认真及时搜集教职工对公开事项的意见与建议,由监督小组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

2、每位教职工可把对公开事项的意见与建议反映给年级组长或监督小组,再由他们在每周五的党政例会上提出来。最后由相关部门答复。

3、对来源于多种渠道的意见与建议,领导小组裁定后,由监督小组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教职工反馈。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根据校务政务公开要求,每年学校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要接受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家长监督,学校特制定工作报告制度。

1、学校在召开教代会、家长会之前,必须认真征求教

职工、家长和学生意见和建议。

2、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师生意见认真撰写报告。

3、每年由校长向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或家长会汇报校务政务(包括财务运行)公开或廉政建设情况。

4、学校班子成员接受教师、学生和家长咨询和建议。

5、将每年校务、政务公开报告或汇报材料公开,对群众提出意见或建议在适当场合给予答复和解决。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财务公开制度

主要负责部门:校财务和总务处

(一)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收费公开:

包括收费项目、内容、标准、范围、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财务管理公开:

包括年度财务预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房屋租赁、财务支出

(三)公示的形式及内容

1、学校的重大财务事项,利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2、学校3000元以上的开支,利用公示栏通报。

3、每学期收费情况,利用公示栏公示。

4、收费项目每学期利用家长会或其他形式向家长公开一次。

收费项目公开制度

一、主要负责部门:教务处、校财务室和总务处

二、主要公开内容:

1、收费政策要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公开。

2、收费项目与标准要进行公开。

3、公开代收费收支情况要公开。

4、所有收费要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进行公开。

5、大宗物质采购要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间和办法

收费政策依据、项目和目标在校务公开专栏或负责收费的办公室张贴,代收费收支情况和大宗采购(5000元以上)情况在校务公开专栏中张贴或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上做说明。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招生情况公开制度

主要负责部门:招生办

主要公开内容:

1、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公开;

2、学区外的录取分数、人数公开;

3、招录新生名单张榜公布;

公开时间和办法:招生情况及学校相关规定在公开专栏中公布,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和分班情况张榜公布。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民主评议学校班子成员公开制度

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工会、党政办公室

主要公开内容:

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党委安排的一年一度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的工作要求,学校党支部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民主评议班子成员公开制度》如下:

1、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党委关于开展一年一度民主评议班子成员的内容要求,并结合自己岗位的实际,每位班子成员必须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廉洁情况,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发言材料,接受校教职工的民主评议。

2、组织好一年一度的教职工民主评议班子成员工作。学校党支部、工会、人事配合上级组织部门组织好全体教职工听取班子成员中党政正职的述职发言,座谈交流。

3、全体教职工认真听取党政正职的发言后,要认真对待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班子成员的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从大局出发,从学校工作出发,对每位班子成员从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情况,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4、班子成员要正确对待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工作,不要心有余悸,不敢大胆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办事要公道、正派,不滥用权力,要清正廉洁。

5、班子成员要正确对待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结果,要发扬成绩,纠正不足,进一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6、一年一度的民主测评结果将在校党政例会上进行通报。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民主评议公开制度

1、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工会、人事

2、主要公开内容: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公开。

3、公开时间和办法:每年年底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学校领导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反馈给个人,并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中公开。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央、自治区和市局常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制度如下:

一、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工会、人事、财务

二、公开内容和方法:

1、学校领导的住房、通信工具配备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领导不能公车私用,但因工作需要除外。

3、学校领导出差考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党委规定执行。学习、考察等费用必须按照文件规定报销。

4、学校领导干部公费学习、考察等费用报销情况要在学校党政例会上进行通报。

5、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在年度述职中向教职工公开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6、学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八字规定和补充规定。

7、公开时间和办法:每年年底学校领导在民主评议大会的述职报告中加以说明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教职工利益公开制度

保证教职工利益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学校校务公开办法,学校就以下项目向教职工公开:

主要负责部门:党支部、校办、教务处、工会、总务处

主要公开内容:

一、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二、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师资培训,派外学习、教职工业务考核、违纪处理。

三、教职工福利:

工会会费使用、福利费使用、劳保、体检等决定教职工有关生活福利的管理原则、办法和实施方案。

四、教职工利益:

1、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评优评先评选的条件、名额人选要公开。

2、教职工工资、公积金、医保、投保等有关政策、评选或分配方案、审批程序和结果。

3、结构工资及奖金分配和福利费使用情况等有关政策、分配方案、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

4、外出学习人员名单要公开。

5、公开时间和办法:所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都必须在相应的地方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学生利益公开制度

主要负责部门:教务处、德育处、团委、少先大队

主要公开内容:

1、收费内容要公开;

2、三好学生、特优生、进步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人选要公开;

3、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要公开。

4、公开时间和办法:在校务公开专栏张贴有关政策、制度、条件和结果或在班会、家长会和全校师生大会公布政策、制度和结果。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校务公开档案专管制度

一、主要负责部门:校务公开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

二、主要任务:

1、校务公开档案分类管理;

2、及时收集档案资料,按时立卷归案;

3、档案的查阅严格履行手续,做好登记。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一、 主要负责部门:校务公开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

二、 主要任务:

根据校务政务公开要求,每年学校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要接受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监督,学校特制定工作报告制度。

(1)学校在召开教代会、家长会之前,必须认真征求教职工、家长和学生意见和建议。

(2)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师生意见认真撰写报告。

(3)每年由校长向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或家长会汇报校务政务(包括财务运行)公开或廉政建设情况。

(4)学校班子成员接受教师、学生和家长咨询和建议。

(5)将每年校务、政务公开报告或汇报材料公开,对群众提出意见或建议在适当场合给予答复和解决。

篇2: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强化机关和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具体负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集中学习无故缺会或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同缺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各次学习活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条除局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局属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每月自行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不低于1次;各支部的学习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各部门、科(室)需使用局机关大、小会议室的,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会前会后的卫生、服务及物品管理由牵头召开会议的部门或科(室)牵头负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对于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班、培训班,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实行上下班作息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年休假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一条严禁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QQ聊天、浏览购物网站、织毛线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外出下乡、出差和到县城内其他单位办公事,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局属部门职工因工外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在部门办公室登记;机关职工因工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登记;局属部门负责人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分别在部门办公室和局办公室登记。但不得以下乡、出差、到其他单位办事等为名外出办私事,未请假又未因公外出的,无论任何情况都按旷工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各部门、科(室)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或单位及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的,视情况给予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守好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各项值班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法定节假日: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对于不够清楚,没有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志,凡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外来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公务电话及具体处理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宜,必须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作出交接,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处理。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如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处理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严禁口头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局长、书记请假一天之内相互审批,一天以上按干管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一天由局长审批,超过一天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长审批。局属部门工作人员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部门办公室(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凡请假者,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凭医院诊断意见)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假期工资待遇按20xx年8月27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执行。具体为: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其工资全额计发。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并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20xx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xx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0xx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从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并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20xx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20xx年至20xx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0xx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按在职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其他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2、机关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扣发工作性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3、事业人员连续事假在1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部津贴、补贴。

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人员在6个月以内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五、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工作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

六、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七、因病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八、婚、丧假:正常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各给3天假期。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另奖假15天(包括假期内公休日),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故去可休假7天,家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3个月,晚育和剖腹产者另奖(增)假30天;非计划内生育不给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1、机关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凡违反规定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2、县内加油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和驾驶员一起共同完成,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外出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根据实际用油量加油,并由外出用车人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3、车辆因工出县城的,实行登记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外出目的地和用车人。

4、外单位用车,须经局长批准,驾驶员接办公室通知后才能出车,不得自作主张,如驾驶员擅自出车,按旷工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需事先报告维修部位、故障、费用等情况,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保养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用车领导酌情处理。县内修理发票附材料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外出途中修理的发票,由用车人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

6、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为车辆购买不限洗车次数的包年洗车卡,驾驶员要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身清洁。

7、车辆在非工作时间一律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不得开车上下班、做私事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别处;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要先告知办公室使用的缘由,由办公室据实登记。驾驶员如出现公车私用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8、车辆原则上只保证领导办公用车,科(室)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

9、驾驶员要安全文明行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的处罚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部门车辆的具体管理使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制度(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管理。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驾驶公车(确无专职驾驶人的,报局长批准,并在局纪委和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驾驶)、非工作时间统一集中停放等上级部门对车辆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二条接待是指除正常的会议、培训、活动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从本局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尝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菜品突出地方特色,不上高档酒,禁止上烟,不吃海鲜等高档菜肴。

第二十三条接待对象:凡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盛市、县领导,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县级部门的相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友好交往的兄弟县、市、区农业局领导,外地区农业部门领导,业务往来部门领导和乡镇工作联系领导及随行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级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对应部门或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确需局领导陪同活动的,一般由分管领导陪同接待,特殊情况由局长参加陪同接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局除农经站单独设立会计账户外,其余各站、校、中心的账务均由局财务室统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现金及周转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报销,严格坚持局长一支笔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同时,实行大额或大宗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局长代表领导集体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必须以通知文件为依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出差下乡食宿报销。如单位有车随行、且食宿有人接待的,不再报销差旅费;如单位有车随行,食宿无人接待,但食宿发票回单位报销的,不再报销差旅费;无车随行,但食宿有人接待或回单位报销的,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无车随行,食宿没有接待,且没有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的,方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和食宿补助。所有符合报销的费用,须有经办人员、部门领导签字、并由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再报局长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有收费收款项目的单位,必须坚持按有关文件要求挂牌、亮证收费,并指定两个人分别管理票据和现金,严格坚持收入金额上缴和按比例返还工作经费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大件办公用品或一次购买一种办公用品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局领导班子提出,经批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购买。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办公所需信笺、笔墨等一般办公用品和纸杯、水票、茶叶等消耗品,由办公室作计划,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购置,办公室统一发放。同时各部门、科室要按照节能降耗的要求,节约使用纸张、水、电等办公消耗,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

第九章 门卫值班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天6:30开大门,24:00关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三十三条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及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办公楼及大院进行巡逻,管护好花草树木,对损害院内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引导好外来办事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管护好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保安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卫生区包洁责任制。一是各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打扫,并保持整洁;二是机关办公楼各层公共卫生,各层由各层人员负责,场院由保安负责打扫;三是局属各部门公共区卫生,严格按20xx年4月16日“关于调整卫生区划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五条老大院门卫值班严格按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执行。车辆管理办法按20xx年6月3日起实施的《**县农业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全体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第三十七条凡需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严格物理条件隔离,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软盘、光盘、U盘上保存涉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专职人员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四十条涉密文件实行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机关由档案室负责,局属各部门有涉密文件的必须由专人进行严格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涉密文件传阅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

第四十二条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四十四条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禁用电炉。不得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滞放在办公室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四十五条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险柜及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档案室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十六条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职,提高警惕,做好巡查工作,填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遇事慎重处理,重要事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及附则

第四十七条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上级检查得到肯定或有关单位表彰的,视情经研究后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凡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干部职工,按干管权限和相关规定由局纪委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精细化管理和教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校工会要认真贯彻学校发展进程中的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3、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4、校工会的工作目标是“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反映民心”,优化学校舆论氛围,号召广大教职工同心同德、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谋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临沂大学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的协商制度,通过教代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共谋学校发展。

3、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不同规模的职代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重大工作发布会等形式,传达党委的有关决议精神,为学校行政提供政策解读的平台,进行工作通报,发布工作信息,解除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疑虑和困惑,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坚定教职工推动学校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4、通过了解、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和学校事务中的看法、建议,把零星的、分散的批评和建议系统整理,整合上升为集体的意见定期向党委、行政汇报沟通,让教职工积极参与到学校的改革、发展中来,进一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的参与权,强化教职工的发展意识和大局意识。

5、工会对事关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如新校区建设、精细化管理、校内的检查、考核、评聘、招投标、教代会议案落实等方面,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鼓励工会委员、工会组长及教职工代表等参与进来,形成合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强化教职工的民主监督权,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

6、充分发挥每个教职工的能力和水平,依靠教职工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让教职工做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评判者,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7、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化解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矛盾,从全局上教育、向好处引导,维护学校的和谐发展。

8、积极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带头维护大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凝聚人心的话多说,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教职工利益的事多做;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业务理论的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9、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做好教职工工作,完善校务公开工作,办好校务公开栏;建立校长联系工会委员、工会组长与工会委员、工会组长联系教职工制度,为工会委员、工会组长上引下联搭建平台,为学校和教职工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女教职工的身心发展规律,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11、争取学校的支持,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自身建设

1、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大政方针和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一般应向临沂大学工会报告。

3、工会对临沂大学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每年应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校工会常设工会干事一名,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6、工会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合理安排工会的工作进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提高工会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为学校其它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做出积极的榜样。

篇4:工会管理制度

工会充分发挥学校工会这一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搞好民主管理,特制定学校工会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有关理论。

2、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任务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搞好宣传,做好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教工的积极性,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定期召开教代会,做好教代会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增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履行主人翁权利和义务,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4、定期对办公室纪律、卫生进行检查。

5、丰富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开展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体比赛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及时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

7、定期对教师进行考勤: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1天内临时病事假跟校长请假,如校长不在学校,要跟副校长请假;病事假在1——7天之内的由学校准假,超过7天则向教育局请假。

8、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9、学校帮助教师的双方父母及子女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办理相关事宜。

10、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4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1、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12、子女升学准假一天,子女结婚,父母可以请假三天。

13、协助学校做好教工的纠纷调解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篇5: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愧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 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篇6: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