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授权 商标授权合同(三篇)
发布于2024-06-12 16:35,全文约 2181 字
篇1:注册商标授权合同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商标,因原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已将其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现双方会同申请转让注册。
转让人: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附送:_________________
原注册证一份,其他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费_______元,
转让注册_______费。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章戳)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注册商标授权合同书
甲方:
乙方:深圳市*颖专利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申请商标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11张,如保护色彩还需交11张彩色图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二、 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要的费用:
检索费:260元
注册费:2200元 大写: 仟 佰元整人民币。
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申请程序启动。
三、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被驳回等有关事宜,因存在时效性问题,故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或电话等通知后在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给到乙方处办理有关事宜,预期不来办理,至使申请失效,乙对不负任何责任。
四、 若因乙方失误造成的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支付给乙方的代费
(不包括官费)。本协议自签定正合同之起生效。
五、信息资料
甲方 (签字)机构代码/身份证:
乙方(签字)
深圳市*颖专利事务所
地址: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534-536室
银行账户:深圳市*颖专利事务所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电话:86-
邮编:518029 传真:86- 电子邮箱:
篇3:授权商标合同书样本_合同范本
授权商标合同书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金柱 职务:主任
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
电话:(0731)5535762 5384101
传真:5384397 邮编:410007
e–mail: 鉴于甲方合法拥有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该注册商标已被评为 商标;
鉴于乙方致力于商标(国内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维权专项法律服务,且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商标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商标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
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
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成员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方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维权案件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假冒商标产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商标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结案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费用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甲方不需支付给乙方,而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 %;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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