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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选址意见怎么写(通用3篇)

发布于2024-06-20 09:16,全文约 3789 字

篇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_申请报告_网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项目选址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项目,所需时间以及需要报送市规划局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篇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篇3: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的意见_项目工作计划_网

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的意见

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行为,努力把国家投资工程特别是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党委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廉洁工程”,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目标

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原则,以政策公开、政务透明、准确及时为基本要求,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问责为管理手段,按照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的主要内容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范围

全区国家投资工程特别是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从编制规划至竣工验收涉及的主要工作环节,都必须按照规定实施“九公开”;采取bt、bot等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责任主体

全区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部门、项目业主等是实施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实施内容

(一)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公开。

省、市重大项目(3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对游仙经济社会发展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规划编制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保障群众对重大决策项目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公开主体:区发改局。

公开内容:游仙区省、市重大项目计划表(涉密项目除外)。

公开方式:游仙区政务网等。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项目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二)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和招标方式核准公开。

公开主体:区发改局。

公开内容:项目的建设地点及规模、资金来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公开方式:游仙区政务网、x招投标交易服务网。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立项(可研批复)、核准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招监办。

(三)征地拆迁管理公开。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解决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公开主体:x市国土资源局三分局

公开内容: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

公开方式:文件、公告等。

公开范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

公开时间:征地拆迁实施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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