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有限公司简介怎么写(精品5篇)
发布于2024-06-25 19:35,全文约 5650 字
篇1:商贸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深圳市欧佩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成立,总部在深圳,是一家实力雄厚,专业进行微营销的管理、策划和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公司。
在我们祖国的南端,珠江三角广州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是我国最早最大最快发展的经济特区——深圳!中国政府将其视为改革开放的“实验田”及改革开放成果最大和最好的窗口。深圳经过30多年的历练,已经打造成了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内国际最发沿与最具科技含量的产品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与物流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科技产品的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引领国内实体企业与金融业的发展。
深圳市欧佩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成立,总部在深圳,是一家实力雄厚,专业进行微营销的管理、策划和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公司。目前,欧佩薇旗下有3个子公司,深圳市欧佩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佩薇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佩薇科技有限有限公司(注册中)。其中,公司累计注册资金20xx万资金,拥有多名互联网专家、项目投资策划顾问、专业培训讲师、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移动互联网微营销运作团队,为全球所有创业者和会员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专业化的服务。
欧佩薇,英文名称:Openway,寓意开放的道路,致力打造微商第一平台——集货源、推广、销售、培训、咨询、工具等的微商大平台,帮助更多的有梦想,想努力拼搏的人提供创业平台,实现个人梦想,实现个人财富自由!目前,欧佩薇拥有一支优秀的销售团队,通过短短几个月的历练,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拥有数百家渠道合作厂家,数万种合作产品品种,上百万经销商及各级个人代理商。未来,欧佩薇战略重点将在平台建设、品牌策划、培训咨询、科技创新做出努力,为天下所有微商提供更好的创业平台!
篇2:商贸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佛山市顺德区书堂石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乐从细海工业区,顺德区书堂石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冷热扎板、镀铝锌板、镀锌板、中厚板、型材、钢管、特殊用钢、线材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佛山市顺德区书堂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冷热扎板、镀铝锌板、镀锌板、中厚板、型材、钢管、特殊用钢、线材畅销消费者市场。书堂石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佛山市顺德区书堂石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冷热扎板、镀铝锌板、镀锌板、中厚板、型材、钢管、特殊用钢、线材等品种齐全、价格合理。
篇3: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艾华,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业主,住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河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瑞公司)与被告王艾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福,被告王艾华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张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博瑞公司诉称,XX年3月21日,其需要从山东莱芜运送一批钢材到北京市海淀区,收货人为北京沧孟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孟海公司)。腾博瑞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莱芜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具有运输企业的良好信誉,于是腾博瑞公司打电话与九洲公司联系,并用传真形式与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以下简称九洲配载站)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九洲公司没有告知腾博瑞公司九洲配载站是具有独立经营主体的运输单位,并且九洲配载站的负责人王艾华就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运输过程中,九洲配载站没有尽到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致使货物灭失,给腾博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腾博瑞公司与王艾华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我院,诉讼请求:1、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艾华承担。
被告王艾华辩称,其没有和腾博瑞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在腾博瑞公司与轩兴旺之间只起到媒介作用,运输货物的车不是王艾华也不是九洲配载站的,运费是由轩兴旺与腾博瑞公司商量的,轩兴旺装货后给九洲配载站信息费,而轩兴旺至今没有支付信息费。即使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是居间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和信息服务,不包括普通货运,九洲配载站不具有签订运输合同的资格;腾博瑞公司要追究责任也只能向轩兴旺追究,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0日,沧孟海公司与腾博瑞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沧孟海公司向腾博瑞公司购买28.992吨h型钢材,价款为170 472.96元。
XX年3月21日,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落款处委托单位由腾博瑞公司盖公章,承运单位由轩兴旺和徐向华两人签字,并且提供了轩兴旺的身份证号:130203630329331,九洲配载站在收货单位的位置盖了公章。《委托运输合同》中填写的收货单位为沧孟海公司,到货地址为北京,装运时间为XX年3月21日,运费结算方式为货到付现金,委托产品规格为h588*300*12*20,材质为q345b,重量为28.992吨,运输方式为汽车,始发地点为莱芜,运输单价为3500/车。《委托运输合同》备注中约定,如属承运人造成的货物质量、安全等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货物到达目的地,请收货人在此单上签收;提供司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传保存。
XX年3月21日,司机轩兴旺从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提走了28.992吨h型钢,钢材金额合计为168 153.60元。轩兴旺在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上签了字。
XX年3月22日以后,腾博瑞公司和王艾华均无法联系上轩兴旺,而收货方沧孟海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该批h型钢。
XX年3月25日,腾博瑞公司工作人员王征向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就该批h型钢丢失一事报案,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于当天对王征进行了询问,并于XX年5月9日和XX年8月11日对王艾华进行了询问。王艾华在询问中承认了如下内容:1、腾博瑞公司打电话到九洲公司让王艾华找车往北京拉钢材;2、王艾华让轩兴旺、徐向华二人用九洲公司的电话与腾博瑞公司通话谈货物种类、数量、拉货及卸货的地点、运费等事项,双方达成一致后,腾博瑞公司向九洲公司传真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3、轩兴旺和徐向华在承运单位处签字,王艾华在最后一栏右下方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后将合同回传给腾博瑞公司。
庭审中,王艾华称轩兴旺是其通过网上联系到的,王艾华给轩兴旺介绍货运的活,轩兴旺给王艾华中介费。
另查,九洲配载站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信息服务。
腾博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委托运输合同》传真件、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九洲公司的网上宣传资料、电话记录单、《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
王艾华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XX年3月25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征的询问笔录、XX年5月9日及XX年8月11日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两张。
庭审中,王艾华认可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及电话记录单中王艾华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本院对这三份证据予以采信。但是王艾华否认《委托运输合同》、《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本院认为,王艾华承认其在《委托运输合同》上盖了九洲配载站的章,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盖章的不是腾博瑞公司提供的这份《委托运输合同》,故本院对《委托运输合同》予以采信。而《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并且与《委托运输合同》、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询问笔录的相关内容一致,故本院亦予以采信。
腾博瑞公司认可王艾华提供的三份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采信。
腾博瑞公司提供的九洲公司网上宣传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腾博瑞公司提供的《委托运输合同》、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电话记录单、《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王艾华提供的三份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否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二、王艾华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九洲配载站是否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否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业主王艾华承认其在《委托运输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章。从《委托运输合同》内容来看,符合《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九洲配载站在最后一栏收货单位处盖章,但收货单位为沧孟海公司,显然不是九洲配载站,九洲配载站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腾博瑞公司的电话和传真均是打给王艾华和发给王艾华的,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九洲配载站为承运单位,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于王艾华辩称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需要获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九洲配载站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故九洲配载站与腾博瑞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运费还未支付,故运费不必返还,但九洲配载站应返还腾博瑞公司所收货物,因货物已丢失无法返还,故九洲配载站应当折价赔偿。
关于王艾华是否为适格的被告,本院认为,九洲配载站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王艾华作为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者,是适格的被告。
王艾华辩称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轩兴旺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对轩兴旺的立案侦查不影响腾博瑞公司向九洲配载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故对王艾华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腾博瑞公司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出库单的记载,腾博瑞公司的货物价值168 153.60元,故应当按该金额计算折价补偿款,至于利息,因合同无效腾博瑞公司亦应负有未尽审查运输许可证的责任,故对利息损失其应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艾华之间于XX年三月二十日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艾华补偿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十六万八千一百五十三元六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艾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艾华负担三千六百六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提供副本一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t
审 判 员 赵维华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敏
篇4:商贸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卡仕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卡仕行),成立于20xx年,在摄影器材领域拥有多年的丰富经验,是一家主要以徕卡照相机为主的代理销售,市场和网络销售服务的综合性公司。
卡仕行主要服务于广大摄像爱好者,并且拥有着优越的售前介绍和售后服务,卡仕行秉持专业的服务与诚恳的态度来满足不同徕卡爱好者的需求。
经过多年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卡仕行将在服务与销售方面不断创新,不仅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又注重兼顾客户的需求,注重自身的发展方向,努力取得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并将公司的全部精力投入到发展壮大的目标上。
1公司的服务:坚持与改进。坚持以服务质量来维护公司的形象,满足客户需求,用信誉架通友谊桥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新思维。
2公司的发展:依靠与奋斗。依靠有素质有经验和具有使命感的团队,推动卡仕行在销售领健康发展;以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上进的态度,务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篇5:商贸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深圳亨得瑞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集裘皮原料、裘皮制品产销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经营的裘皮原料有水貂皮、狐狸皮、貉子皮、獭兔皮、家兔皮、羊羔皮、猾子皮等各类皮张以及黄狼褥子、羊羔褥子、獭兔褥子、家兔褥子、各种水貂材料褥子、狐狸材料褥子等半成品裘皮褥子。
公司与国内獭兔、水貂、狐狸养殖基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收购合作关系。
有年产十万条各类裘皮材料褥子的固定合作生产厂,为及时迅速的获得高质量的货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公司旗下“欧莱尔”系列裘皮服饰,主要有各类裘皮服饰、披肩、围巾、手袋、毛条、毛领等,产品款式新颖,颜色追求个性、时尚性,多姿多彩,配以精选的优质原料,精细的做工,深受国内外消费者青睐,畅销至欧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是公司一贯坚持的经营方针,公司将不断努力,把更好、更新的产品提供给新老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