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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计划与实施方案【精品七篇】

发布于2023-12-04 04:13,全文约 17940 字

篇1:2023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计划

四平里社区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奉献精神,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志愿者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区志愿者分会组织网络,做到网络齐全、人员到位、规范管理,志愿者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组成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同时,加强志愿者培训工作机制,适时进行集中学习讨论,采用“以会代训”、“以老带新”、“传、帮、带”等形式,培训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成员。

三、要继续开展“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主题的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等弱示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一是为困难群体送温暖;二是为“空巢”老人送关爱;三是为少年儿童送快乐;四是为社区居民送健康,用这些切实可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四、组织志愿者参与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服务。围绕社区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开展讲座、义务家教等服务。坚持不懈地组织志愿者参与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的活动,积极探索结对型、集中型、求助型和互助型等社区志愿服务方式,按照“社会化参与、项目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整体化推进、事业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志愿者服务工作上水平,以适应滨海新区的大开发大发展。

五、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卫生咨询、医疗保健讲座等服务。围绕社区环境美化,开展净化、绿化、社区治安,协助开展巡逻、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咨询、法制教育、权益维护等工作。

六、通过志愿服务形式,倡导居民互帮互助,传播爱心,树立良好风尚。

七、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和上级任务,开展一系列的志愿服务项目。

篇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感恩家乡寒冬十字路口暖人心志愿服务活动策划_校外活动策划书_网

感恩家乡-寒冬十字路口暖人心志愿服务活动策划

一  活动目的及活动意义

通过交通服务这一大学生志愿活动形式,进一步提高市民交通文明素质。改善交通现状,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为构建和谐贡献力量。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向全县大学生及社会各界推展普及志愿服务精神,同时向外界展现我威远桃李会大学生的志愿风采,扩大威远桃李会的影响力。

二  主办单位:陇西县团委

承办单位:威远桃李会

三 活动时间、地点

活动时间:XX年2月13号-17号

活动地点:陇西县城各十字路口

四 活动宣传

1.  宣传部在活动前通过各种宣传平台招募志愿者等。

2.活动前由有关人员负责将要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统一培训。

五 活动人员

1、每次活动至少20名志愿者。

2、组织者:威远桃李会组织人员

志愿者:

六 经费预算

暂无。

七  活动步骤策划

活动前

1. 宣传部在活动前通过各种宣传平台招募志愿者等。

2.活动前由有关人员负责将要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统一培训。

3.由王保强负责联系县团委。

活动中(2月13号-17号)

1.鼓楼需6名志愿者协助交警维序。

2.其余每各路口2名志愿者。

3.需两名组织者负责后勤。

活动后

1.县团委会统一开志愿活动盖章证明。

八  注意事项

1.人事部要做好活动前的人员动员,以确保活动当天的活动人数。

2.各有关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所属工作,以免影响活动质量。

3.全体活动人员在活动中要有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热情主动的服务理念,同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体现我陇西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的风采。

4.全体活动人员要听从安排,以免影响活动顺利有序进行。

5.大家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

九  备用方案

1.如果遇到天气等影响,另行安排。

2.为防止有人临时有事不能到,所以要预备人员一至两名。

威远桃李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

篇4:律师工作计划之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意见_律师工作计划_网

律师工作计划之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强化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局党组决定,结合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个别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违法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平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意义

开展警示教育是认真汲取康仁兵案件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律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行动。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目标

(一)全县律师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进一步坚定,全县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全县律师诚信执业信息档案。建立律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互相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监管、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查处流程、明确查处期限、建立投诉查处考核机制,坚决纠正律师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律师执业中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做到“应查必查,应处必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形成长效机制。

(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所内运行程序切实规范,“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得到全面整顿和清理。

(六)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联系与协调,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警示教育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学习。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宪法、法律,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认真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宪法观念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提高律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纪律观念,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讨论。通过揭披个别的违纪违法情况,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剖析个别违纪违法的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并结合我县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如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如何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如何在执业活动中努力

篇5:酒店新入职前台服务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_入职培训_网

酒店新入职前台服务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

一、培训目的

酒店新员工面临着从社会人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变,需要一个积极的职业心态及规范的职业化举止,以适应职业人的角色需要。为了使新进的接待员尽快适应工作环境,熟悉工作流程,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养成良好职业素养、职业形象、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敢于面对挑战的心态以投入工作角色,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特进行此次为期12天的新进接待员培训。

二、培训对象

本酒店新入职前台服务人员。

三、培训规模

10人

四、培训内容(详见附表)

(一)酒店文化常识

(二)酒店概况业务知识

(三)前台岗位业务知识

(四)前台操作流程

(五)前台整体实践

五、培训时间

20xx年4月28日~20xx年5月10日的每日上午8:30~11:30和下午13:30~17:30.

六、培训地点

本酒店3楼培训室

七、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属于内部培训,无需太多开支。每天中午和晚上为培训者和参训者提供8元/餐的标准餐和饮用水,为讲师发放500元/课时的津贴,预计2万元人民币左右。

八、培训人员

相应领域的老员工以及接待处的部长。

九、培训方式

PPT讲解、案例研讨、师徒式讲解师范、自学实践等方式相结合。

十、考评方式

1、考试:接待员学完课程设置中的每一个培训课后,由培训师采取笔试、口试等方法对学员进行阶段测验。

2、考核:体现“以技能为最终成果”的培训理念。由酒店组成考评组在培训点对接待员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可采取现场操作、口述问答、模拟操作、图示等形式,重点检查接待员的岗位技能掌握情况和职业素养及职业精神,视个人情况延长试用期或者劝退。

十一、培训评估与反馈

1.讲师、人力资源专员总结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更改培训教程。

2.培训员工在培训完每一节课填写《新员工培训反馈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3.培训结束后邀请考评组人员进行培训效果总结。

篇6:中小学教师2023年远程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县教育局《教师基本功培训方案》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通过教师大练教学基本功活动,牢固树立“以质兴教”的教育质量意识,在全校掀起大练教学基本功的高潮。通过此项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训练内容

教师基本功,包括三笔、一话、一机,具体为毛笔字、粉笔字、钢笔字、普通话、计算机。

三、训练目标

1.教师普通话:语文教师要持有二级甲等证书,其他教师要持有二级乙等证书。师生在校都要讲普通话,让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2. 教师硬笔字:写字姿势、执笔方法正确。字写得端正、规范,笔画圆润劲爽,线条爽朗,形态美观,行笔流畅,笔法起、行、结、提按、方圆、转折、快行、慢行等较好,变化自然;结构合理、严谨,重心平稳,舒展,主笔突出,点画呼应,用笔到位,能按照书法结体的法则,讲究字型的造型美观,有明显的节奏感。并且有丰富的变化。比例适当,大小均匀,卷面整洁。

3.教师毛笔字:有正确的书写姿势,比较熟练地掌握毛笔运笔方法,能体会提按、顿挫、力度、节奏等变化。模仿原帖笔法、结构准确,较好地把握笔画之间、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逐步做到笔画规范,结构匀称,端正美观。

4.教师计算机:

(1)Windows操作系统

文件或文件夹的新建、删除、移动、复制、重命名;能用电脑自带的搜索功能搜索需要的文件或文件夹;能隐藏文件或文件夹。

(2)字表处理

使用word或WPS进行文字录入,在一定时间内输入汉字的速度要达到30字/分钟;能修改错字、进行查找、替换;能进行文字块的复制、粘贴和移动;在文档中插入表格、图片、艺术字、自选图形等,并能对文字环绕方式进行设置;设置文字的字体、字号、字色;段落中字距、行间距的设置;页眉、页脚的设置;打印前的“页面设置”(如页边距、纸张大小、纸张方向等);打印文档。

(3)数据处理

使用数据处理工具(如Excel等)进行简单的数据处理。

进行数据的录入、排序、筛选、查找、替换;能对单元格格式进行设置(合并单元格、设置边框、文本对齐方式、数字格式设置);对在单元格中对数据进行复制、粘贴、移动;能对数据进行求和、算平均数;能做出简单的图表分析;打印区域的设置;打印表格。

(4) 多媒体工具

掌握一种多媒体工具(如powerpoint)进行简单的多媒体制作。

在幻灯片中录入文字,插入图片,艺术字、文本框等并能设置文字环绕;插入空白幻灯片;设置动画效果;插入声音文件;设置幻灯片切换方式;打印幻灯片;放映幻灯片。

(5) 网络基本技能操作

能使用常用浏览器(如IE、360、搜狗等)浏览网页、搜索并下载网络上的信息;能发送电子邮件;能用电子邮件发送文件;能使用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如QQ、飞信、skype等)与他人进行交流。

5.教育学生书写应达到的目标:

(1)硬笔

掌握执笔要领,书写姿势正确,学习正确的运笔方法,逐步体会起笔、行笔、收笔的运笔感觉,逐步感受硬笔书写中的力度、速度变化,逐步体会铅笔、钢笔书写的特点。养成“提笔就是练字时”的习惯。

小学低年级学习用铅笔写正楷字,掌握汉字的基本笔画、常用的偏旁部首和基本的笔顺规则;会借助习字格把握字的笔画和间架结构,书写力求规范、端正、整洁,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

小学中年级开始学习使用钢笔,能用钢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做到平正、匀称,力求美观,逐步提高书写速度。

小学高年级,运用横线格进行成篇书写练习时,力求行款整齐、美观,有一定速度;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尝试用硬笔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

(2)毛笔

小学中年级:掌握毛笔的执笔要领和正确的书写姿势,学习用毛笔临摹楷书字帖,掌握临摹的基本方法。学会楷书基本笔画的写法,初步掌握起笔、行笔、收笔的基本方法。注意利用习字格把握字的笔画和间架结构。

小学高年级:继续用毛笔写楷书。比较熟练地掌握毛笔运笔方法,能体会提按、力度、节奏等变化。借助习字格,较好地把握笔画之间、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逐步做到笔画规范,结构匀称,端正美观。保持正确的书写姿势和良好的书写习惯。尝试临摹楷书经典碑帖,体会其书写特点,逐步提高临摹能力。

四、训练原则

1.全员性原则。凡在职教师都要参加基本功训练。

2.集体培训与自我研修相结合的原则。

3.领导带头示范原则。校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参加基本功训练,起到示范作用。

五、训练方式

1.采取“培训——练习——运用——展示——考核”五环节模式开展活动。

2.教师的基本功主要采取自学自练的形式反复练习,在具体备课、上课中养成习惯。

3.各项基本功技能要在教学实践中综合应用。基本功训练贵在坚持,重在运用。

六、训练技巧

1.教师练习普通话一般要采取以下几个步骤:即查()、听(听广播、听录音、听电视、听别人朗读)、看(看报纸、看书)、说(师师交流、师生交流)、用(平时应用)。

2.三笔字要以钢笔字和粉笔字为主。练字要讲究五法:笔法(笔画写法)、字法(间架结构)、手法、身法(坐如钟,肩平,三个一)、章法(字与字之间的行距)。教中练,练中教,是开展基本功训练的关键环节。教师做到平时训练,常抓不懈,刻苦练功。

3.技能竞赛,创造氛围:组织基本功各项展示活动,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普通话等评比活动,展示汇报训练成果。

七、保障措施

1.领导小组:

组 长: 黎强

副 组 长: 初学良 韩明峰 刘培军 王丽

成 员: 邵明国 张智勇 高红梅 王秉国 孙秋生

指导小组: 侯晓忠 刘中华 柳盼 舒莎

协调小组: 邵明国 孙秋生

各处组联合成立指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基本功培训方案,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2.制度保障

(1)教师钢笔字:全体教职工参与;班级指导教师(包括协管教师)自主安排训练时间,其余人员2:05到四楼演播室集体训练(每周最少3次),每月6次作业。

(2)教师毛笔字:全体教职工参与;班级指导教师(包括协管教师)自主安排训练时间,其余人员2:05到四楼演播室集体训练(每周最少3次),每月6次作业。

(3)教师粉笔字:全体任课教师参与;人人有一块小黑板,自主安排训练时间,兼周进行教师基本功展示,学校组织人员考核计分。

以上3项,学校将拨付教师基本功训练专项基金,用于每月的考核,分3档奖励。学期结束评选进步奖若干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原则上每项20名左右)

(4)教师普通话:老师在校期间无论课上、课下都必须用普通话进行交流。领导小组随时抽查。

(5)信息技术:每周至少使用2-3次教学课件。学校根据本校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选择内容进行培训,并对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电教媒体的使用及课件的积累纳入个人教研和教研组的考核

八、具体安排

组别指导教师成员

1组侯晓忠一年级、四年级、英语组

2组刘中华二年级、三年级、政教处、办公室

3组舒莎五年级、六年级、教导处、质检室、图书馆

4组柳盼科学组、艺体组、后勤办、安全办

博兴县第一小学

篇7:党员图书馆志愿实践服务活动策划书_团日活动策划书_网

党员图书馆志愿实践服务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目的:

为发挥我们支部党员的先进性,提高党员实践能力与思想道德修养,培养志愿服务精神,培养团队合作能力,增    强集体意识,加强同学与图书馆联系及更好地了解图书馆资源,经贸学院学生党建研究会特此成立实践服务队到图书馆进行服务工作。

二、活动时间

一个学期,在服务期内,每次服务时间为90分钟 ,每周一次或分单双周服务(视报名人数情况而定),具体服务起讫时间另行通知。

三、负责团体

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图书馆

协办单位:经贸学院学生党建研究会

四、活动对象

12级、13级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注意:

1、 13级:学生党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该项活动,入党积极分子与有意愿向党组织靠拢的团员也可自主选择参与。

2、 12级:参与37期党校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该项活动,其他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可自主选择参与。

3、 对于自主报名参与者,协办方将择优选择。

五、人员安排

组长:负责联系和组织带领组员参与服务工作。

主要工作:

1、定期到图书馆参与实践活动

2、进行组员签到

3、分发经贸学院实践服务证

4、联系组员,发放有关通知

5、监督组员的工作质量

6、每次服务结束后,写50-100字的服务情况报告(发给跟进人)

(注:报告内容可以是表扬本小组本次服务中1-2名优秀志愿者,或者是指出本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法,又或是提建议等等,由组长自行决定。同时可附上照片。)

组员:定期到图书馆参与实践活动

六、服务内容策划

1、到密集书库整理、搬运书籍

2、拆新书

3、更改新书状态信息

4、新书上架

5、其他,主要视图书馆当天工作需要而定

6、收取桌子上的书籍做登记

七、 服务要求:

1、事先学习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图书馆志愿者-XX学年第一学期新员培训》,掌握基本的书籍上架排列规则,服务时避免出错。

2、热心公益活动,具有服务他人的意识,乐于通过志愿服务切实使广大师生受益。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奉献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图书馆管理条例,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4、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工作热情,并能协助图书管理人员做好图书借阅、读者接待等相关工作。

5、 认真对待每次的志愿服务培训,认真对待每次安排的工作,并将理论应用到具体的志愿者服务工作中。

6、 若在服务日有事未能参加志愿服务的,请提前告诉所在组长,以让组长联系其他组别进行调配。没有特别紧急事务,都应该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对于理由不合理的请假,组长有权利驳回其请求。工作期间若因事离开,应向带队老师及组长请假。

7、 工作后及时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反思,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工作的不足,应该勇于提出,使得志愿者服务工作不断改进。

8、 若对图书馆的志愿活动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以直接向组长或党建的工作人员反映,也可在记录簿上以留言的形式反映。

9、 此项活动秉持志愿参加的原则,若确有时间不方便或不愿意再继续参加此项志愿活动者可随时向组长说明情况,我们将及时作出人员的调整。

八、纪律要求及处理办法

1、服务时应佩戴志愿服务证,若组员忘记佩戴,请组长督促提醒

2、 无正当理由缺勤一次者,提醒一次;无正当理由缺勤两次者,劝其退出服务队列

3、 服务态度不认真及劝说不改者,终止其服务

4、 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终止其服务

5、 服务时不文明导致后果严重者,终止其服务并以后不得参加该项服务

九、说明

1.按要求完成实践服务的志愿者可将此服务项目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内容之一,届时可由广外大图书馆统一盖章。

2. 该项实践服务将根据个人参与服务的具体时间数计入个人志愿者服务时数

3、当周服务结束后,我们将对当周的优秀志愿者进行微博公开表扬,同时对当周的服务进行评价,也会对下一周的服务提出要求与希望。

十、报名方式

1、参与服务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按照自身情况填写报名表,并于10月18日(周五)中午12:00前将纸质版报名表交到各班团支书处

2、13级各班团支书收集好纸质版报名表后,于10月18日(周五)晚18:00前将报名表交到相应的跟进人处

3、12级各班团支书收集好纸质版报名表后,交至相应的党支书处,再由党支书于10月18日(周五)晚18:00前将报名表交到相应的跟进人处

4、报名表详见附录一,该报名表复印有效

5、详情可以登录微博@经贸学院学生党建研究会查看最新消息。

十一、各班/各支部跟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