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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精品八篇】

发布于2024-07-01 06:11,全文约 17074 字

篇1:无纠纷房产典当借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典当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典当物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字第号。

2.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积:,使用性质:

4.乙方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典当内容

1.估价: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估价,双方予以认可。

2.抵押典当金额:甲方按乙方认可的估价______折当,折当后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3.抵押典当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当期满前乙方如欲续当,应于典当期满前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当手续,本合同对续当合同继续有效。超期续当或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综合费用。

4.典当利率:甲方月利率为____,乙方续当或赎当时按日计收。

5.实付金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以典当金额的____,按月收取综合费用,并一次性在应付乙方当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当实付金额为人民币。乙方如在典当期间提前赎取当物,甲方不退还综合费。

6.绝当:典当期满五日内,乙方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甲方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抵押典当物、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甲方应将典当物及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典当期间该典当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款适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当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当物除外。

4.典当期内,乙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同时乙方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乙方违反本抵押典当合同时,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典当房地产。

5.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典当贷款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典当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抵押物如有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当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典当期内,乙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典当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典当抵押合同。

4.典当期间,乙方如发生当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和承担手续费。挂失前该典当物被他人赎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诺声明:本合同抵押典当物一旦发生绝当,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拍卖金额不足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用时,拍卖价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图、抵押房屋设计平面图、抵押宗地平面图;

3.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4.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他证件。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在典当期满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记单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篇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3:无纠纷房产典当借款合同

贷款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20xx年12月19日在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9号楼3层4单元302

建筑面积:138.34平方米

房屋、土地用途:住宅

房屋结构(类型):钢混

抵押房地产价值:壹佰柒拾玖万捌仟肆佰贰拾圆整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010542号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陆拾元整 (协议)。

月利率:0.5%,月综合费率:2.7%

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19日至20xx年6月19日,(借款具体期限及金额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当票或续当票确定的借款终止日到期5日后,乙方仍未按照约定还款或续当,则视为绝当,甲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共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

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

第十三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当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对其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2%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2%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担保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得,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担保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无纠纷房产典当借款合同

典当权人(质押权人)(简称甲方):____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人(质押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财产做质押,向甲方申请办理典当质押借款。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用作典当的质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股票、基金、债券、资金等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上的全部资产(详见________号股票质押协作函)。

第二条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按评估价值的________%折价,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综合费用为月________‰;利率为月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乙方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五条甲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一日内将借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到期五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续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否则,到期不予续当。续当费率在首次典当费率的基础上增加________%。

第七条典当期满后,乙方没有在五日内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质押的股票及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所有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八条绝当后,乙方与甲方协商赎当或续当时,逾期费用按日________‰计算,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典当期间如果乙方账户总市值降至(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时,乙方必须自动地在二日内将市值补至(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如果乙方在二日内未补至上述市值以上,甲方有权随时处置乙方质押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十条当票、股票质押协作函、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背。甲乙任何一方认为此合同需要公证的,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典当权人(质押权人)(简称甲方):____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人(质押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财产做质押,向甲方申请办理典当质押借款。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用作典当的质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股票、基金、债券、资金等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上的全部资产(详见________号股票质押协作函)。

第二条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按评估价值的________%折价,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综合费用为月________‰;利率为月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乙方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五条甲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一日内将借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到期五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续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否则,到期不予续当。续当费率在首次典当费率的基础上增加________%。

第七条典当期满后,乙方没有在五日内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质押的股票及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所有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八条绝当后,乙方与甲方协商赎当或续当时,逾期费用按日________‰计算,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典当期间如果乙方账户总市值降至(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时,乙方必须自动地在二日内将市值补至(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如果乙方在二日内未补至上述市值以上,甲方有权随时处置乙方质押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十条当票、股票质押协作函、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背。甲乙任何一方认为此合同需要公证的,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5:借款合同纠纷特点_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 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篇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

篇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理人:

答辩人孙X因被答辩人_________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_________登记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___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_________掌控,包括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_________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人民法院的离婚_____只对答辩人和_________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_________据为己有的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_________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_________房屋在一起,肖X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_____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__________________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_________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_________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_________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的姓氏应随答辩人。

答辩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_________,是因为原告母亲常常为孩子的姓氏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答辩人为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在我国民法中有应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而孩子随父姓是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姓氏随男方较为合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8: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_合同范本

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不拿回标的物。也可解除合同,拿回标的物。同时按照月付款数额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四条:甲方自乙方首付车款后,应向乙方交付所选车辆,并保证乙方交纳养路费后可以直接运营。逾期交付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支付车款10%的违约金,交付车辆手续欠缺影响营运,应赔偿乙方所购车型相同车辆的营运利益。

第五条:乙方应按期支付车价款,并按期交纳车辆检验费、养路费用,逾期支付,应承担拖欠车价款10%的违约金,除客观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外,逾期30日支付车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支付使用车辆期间的折旧费。

第六条:自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乙方即取得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合同期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行雇佣司机和随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车辆损毁、雇佣司机伤亡等事件,与作为车辆出卖方的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各项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未交清所有车价款之前,甲方保留该车所有权,乙方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车辆。

第八条: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取得车辆所有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我国保险法兼采两个法系的制度,如《保险法》第10条称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似采取大陆法系制度,但《保险法》第12条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是采取英美法系制度。就保证保险而言,表面上似乎是购车人为他人(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收回车款)投保并缴纳保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取得经销商给予的售车信用、防止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等)而投保并因此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让渡给第三方(经销商)。所以笔者认为,保监会对保证保险作出的解释更接近英美法,较为合理。

与保证保险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贷款和信用售货提供担保的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投资信用保险三种,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是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主要差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如果投保人为汽车买受方,是保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汽车销售商,就是信用保险。在西方成熟的汽车保险市场上,汽车销售商以购买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由销售商缴纳,受益人为销售商自己,在其遭遇市场风险,出售抵押或保留所有权的汽车等情况下仍不能收回全部车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而购车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证保险,保费则由购车方缴纳,受益人也是购车人本人,购车方可以在其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付款,而依然拥有所购汽车,但当购车者收入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事实上,购车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以购车方的信用风险为标的,在本质与功能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两者是独立的险种,一般而言信用保险的风险大于保证保险。在我国,有人主张用信用保险代替保证保险,[6]实务中,也有将保证保险涵盖在信用保险之中或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险种的,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分期付款信用保证保险等。这是不太恰当的,容易产生混乱而出现诸如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等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保持一致。

二、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7]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第3条就规定:“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也有保险公司如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引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争议。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证券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债券以及最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等),是不能用于保证担保的,实践中曾有保险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业务(主要是水险业务)而遭受处罚,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属于违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曾认可个别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担保业务,但因为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范相违背,其做法及效力值得商榷。[8]即使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也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而是要由政府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对这种特许权的控制比较严格。如美国财政部每年要对保证保险人资格审查予以公布,同时每家公司承保业务都有明确限额。申请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及严格的信用调查机构等。

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可保风险”这个概念的理解。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保险为:“一方当事人因为约定的对价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偿其因为特定风险造成特定事项之损失的合同。”这里的特定风险是“未知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11]即保险人承保的应该是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超出投保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购买人因人身意外伤害及死亡或因收入减少而降低或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汽车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买人放弃分期付款而追偿款又不足以充抵车款的风险、购车人根本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而隐瞒真相,故意欺诈套取资金的风险、汽车销售商因有了保险而疏于对购车人的资格审核造成的风险等。[12]其中,有些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能够作出较为精确的测量,可以纳入保险的范畴,有的风险如欺诈风险则更多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不具有可测性,如果用保险方式加以转移,比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机率也能统计出来,保证人可以依据此项统计收取一定费用。这也是保证演变为保证保险的内在动因之一。[13]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该根据其自身技术条件水平予以区分,以明确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其不适合承保的风险宜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对此未作详细区分,加之保证保险的对象与保证担保的对象在功能上趋向一致,在范围上可能发生重合,因而有人认为,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应当关注具体合同的约定。如果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一致,该合同就等于保证合同;如果约定的内容与保证合同差别很大,就是保险。这种意见是比较中肯的

三、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1.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合同与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关系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实际上包含三方当事人、两种合同:汽车销售商(或者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下同)和购车人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购车方与保险人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主从合同关系还是各自为独立的合同?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力和这两种合同纠纷是否应合并审理。如果承认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以买卖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前提,不能单独存在。买卖合同变更或终止,保证保险合同也应变更或终止;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所以两种纠纷可以合并审理。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就经常将保险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如果买卖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各自为独立合同,则彼此间效力互不影响,因此汽车经销商起诉购买人与起诉保险人是两种独立的诉,不应合并审理。

从有关保险公司制定的法律条款分析,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可能不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允许合并审理,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彻底解决,且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至于保险公司在案件中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值得探讨。至于买卖合同的争议是否影响保证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然谈不上保证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等履行问题。实践中较常发生的是,在买卖合同履行期内,经销商和购车人就分期付款合同达成变更协议或者向第三人转移债权债务,而没有反馈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证保险合同失效。如果是买卖双方针对合同效力以外问题(如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可能影响购车方付款义务的,在争议取得最终结果前可以判令中止保险合同索赔理赔与追偿等有关程序,待明确后再行解决。

2.保证保险合同中汽车销售商的信用审核义务

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与汽车销售商与有关金融机构未履行自己义务有关。在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销售商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对购车人资进行信审查、在汽车上设定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或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等。当购车人投保了保证保险时,如果销售商怠于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会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经销商的这些权利就变成了它对保险人的义务。由于目前分期付款的法律环境不完善及其他一些原因,经销商的所有权保留等制度还只是处于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层面上,几乎无法操作。[

3.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问题

保证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要求购车人提供充分的反担保。在可以用于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的财物方面,考虑到如果用变现能力较强的股票或债券的话,那么客户可以直接将其提供给经销商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没有理由投保保险;而如果用房地产作抵押,因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还不太规范,操作起来又很麻烦,因此通常是用汽车本身作抵押物。由于购车人购车时已经首期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车款,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汽车抵押尚未落实,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普遍开展汽车抵押登记,汽车只有使用证书而没有产权证书,加上汽车的流动性很大,全国汽车管理的联网建设尚待完善,因此仅以购车合同标的(轿车)抵押担保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