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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精品2篇】

发布于2024-07-01 12:19,全文约 2255 字

篇1:如何申请抵押合同公证_合同范本

如何申请抵押合同公证

抵押涉及单方主体:抵押人权(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抵押人和债务人存在重合。债权人与债务人首先存在债务合同,为保障债权另外存在担保合同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抵押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签定抵押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抵押合同文本及抵押物清单;

(4)抵押物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用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5)抵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担保的优势

抵押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最理想的担保方式,与其它担保方式(定金、保证、质押、留置)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不会造成抵押物的闲置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债务人可以用抵押物取得的收益清偿部分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可免除债权人因占有、保管抵押物所带来的不便,债权人只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

篇2: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_合同范本

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对于现代人来说耳熟能详。近几年来,随着婚姻稳定程度的直线下降,离婚率也逐年上升。同时,个人财富极巨增加,人们保护个人财产,维护合法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愈加受到重视和认可。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所占比例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有利于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常见和普通的一种公证形式,作为公证工作人员有必要对其作深入了解和研究,正确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引导群众办理好公证业务。

一、 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理解,首先要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①。可见,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内归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个人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包括: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②。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概况的了解

婚前财产公证的基础首先应为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在1950年《婚姻法》中体现得并不完善。由于建国初期,广大妇女还没有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进行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约定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实际情况,1950年《婚姻法》对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在有关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十分简略,仅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权利、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和原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没有建立明确的夫妻财产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相混同,不利于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

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③。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④这一规定既保持了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的提高。但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无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宽泛,约定财产制规定得相当简略,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效力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到了XX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对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⑤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没有经济收入和养老金收入的弱者的利益,加强了对夫妻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兼顾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并在我国明确确立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等三种夫妻财产制度,这是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使夫妻财产制度乃到婚姻法都更加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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