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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框架协议 文本汇编13篇

发布于2024-07-01 23:58,全文约 46610 字

篇1: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借贷融资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_____》、《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_____机构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________奖励比率(%)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代建人在责_____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篇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全面的INTERNET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_____(合作方网站)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3、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_____ 乙方:_____

代表签字:_____ 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_ 年_____ 月 _____日

篇3: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_合同范本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 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 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 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 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 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 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 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 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 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 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 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 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 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 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 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 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 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 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 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 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 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 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 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 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 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 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 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 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 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 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 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 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 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 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 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 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 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 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 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 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 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 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 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 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 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 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 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 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 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 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 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 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 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 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 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 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 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 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 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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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_合同范本

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等规章;甲方为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为了甲方公募增发后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甲乙双方的协作。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义务 1.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乙方确定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战略投资者; 2.甲方应按公告的配售价格向乙方配售股份。 3.甲方承诺,此次向乙方配售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配售的情况或事实;二、乙方义务 1.继续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订购甲方的产品或对于甲方交运的原材料和产品提供优惠运价; 2.协助甲方取得相关港口机械的生产订单。三、丙方义务 1.丙方_________已经同意确定乙方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战略投资者; 2.鉴于丙方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主承销商,丙方同意,在甲乙双方达成投资配售意向的同时,并不免除丙方的承销责任。 3.如乙方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配售义务,则其所放弃认购或不能履行认购的股份应由丙方承销。四、认购股份的限制 1.甲方确定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两家; 2.乙方获得配售股份后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3.甲、乙、丙三方承诺本次配售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年8月21日颁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五、保密 乙方、丙方承诺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六、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及其履行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七、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上述各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执_________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5:私募投资框架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

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等。

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法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

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

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_____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任期_____年。

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

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

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篇6: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借贷融资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在 引进下,乙方在 (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 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_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 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 ______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 ______年内完成。

第三条 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______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 以上,建筑系数达到 以上,预期效益 ______万元。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甲方提供 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 (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 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第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盖章的项目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设工程竣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四)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为乙方招收工人;

(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四)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__________(一)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二)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3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三)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四)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五)竣工投产达1年以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第十七条 乙方投产之后每年所享受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总额与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挂钩,不得超过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__________(一)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三)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第八条约定的。

第十九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都有提请仲裁或直接诉讼的权利。提请仲裁的,双方应达成仲裁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 县(市、区)外经贸局、 县(市、区)建设局、 县(市、区)国土局、项目引进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 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篇7:私募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出资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管理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8: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代表:地址:电话:传真: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互补,开展留学预备课程,特制定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开发设计并开办留学预备课程,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

1、预备班学制:________年。

2、预备班培养目标:

(1)提高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并达到可以办理出国留学的英文水平。

(2)加强学生专业知识水平,为学生在国外的专业学习奠定基础。

(3)达到与国外交流学校课程衔接模式的实现。

3、预备班结束后前往国外学习的国家: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加拿大等。

4、预备班收费标准:______元人民币(不含国外使馆签证申请费、个人出国材料公证费以及国外学校报名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

(2)负责设计教学方案。

(3)负责安排教学相关工作,包括教师招聘、教学场地的安排和教材的选择等。

(4)负责向学生收取学费和签证服务费。

(5)负责学生管理。

(6)承担所有教学成本及教职员工的薪金。

(7)负责组织安排家长和学生就签证文件的准备、出国前签证辅导、及临行辅导等之会议。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海外合作院校联络和沟通,并负责接待与招待外方人员。

(2)负责甲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辅助甲方设计教学方案,给教学计划及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4)帮助甲方聘请外籍教师、英文教师。

(5)帮助学生联络国外合作院校并取得录取信。

(6)帮助学生整理签证文件,联系使馆、递交签证资料等所有和签证相关的事宜。

(7)帮助已取得签证的学生安排海外付款、接机、住宿等相关后续事宜。

(8)帮助联络、沟通、处理学生出国后问题。

三、收益的分配方式

1、预备班学费由甲方负责统一收取,甲方分配每个学生总学费______元人民币的______%。乙方分配每个学生总学费______元人民币的______%。

2、上述款项在学校开学的第______周内,由甲方以转账的形式,交付给乙方。

四、合作注意事项

1、对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的要求:

(1)申请国外留学的学生,必须拿到成绩5分以上的英语成绩(相当于普通高中中等学生英文水平),不然无法申请签证。

(2)国外专业课程要求成绩6分的直接入读,达不到6分的学生,可以出国后先就读语言课程,待达到入学的语言水平后开始专业课程。

(3)学生申请国外学校的录取时,可不提供成绩。

2、每年开学后______个月内,需召集家长及学生提前准备部分签证等重要文件。

3、由于不可控制的原因,极少部分学生有可能最后没拿到签证,甲方给其颁发______学院预科证书。

五、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由于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工作滞后,而导致合作项目不能顺利开展,均属违约行为,应给予另一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2、由于乙方和海外合作院校联络和沟通工作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预备班学生不能顺利到国外读书,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应给予甲方及相关学生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六、争议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甲方双方需本着合作协商共同进步的原则逐步完善各相关条款及事宜。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约。

4、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即行生效。甲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背景:

1.鉴于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预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_____万元,占回购方公司_____%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

3.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公司 ,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公司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被回购方“回购股份”的回购价为: 万元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被回购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被回购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被回购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被回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后 。

(4)股权被回购方已全部完成了将回购股份回购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被回购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被回购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被回购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

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被回购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被回购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被回购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被回购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被回购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章附则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股权出让方: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0: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未来一系列合作如投资管理、资金引进、项目管理、经营决策、上市公司上市准备、全方位金融服务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引进乙方作为 项目的唯一投资人及项目投资管理人,包括融资顾问和管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投入、资金引进、投资顾问、金融服务、上市等工作,乙方并向甲方提供全方位企业包装和上市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和甲方就本项目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长期合作。

一、 甲方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该项目的唯一投资人及项目投资管理人,在本项目投资、经营、上市等工作实施中,如有重大事项决策乙方有一票否决权。

2.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投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该项目的说明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章证明,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投资工作。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公司的股权情况、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专利技术、业务资料、财务状况等资料供乙方查阅。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具体股权质押份额由双方协商拟定。

5.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及时提供投资或投资所需的真实、有效的各项公司文件资料,及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6.甲方在签订完协议后及时办理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及时付给乙方首次管理费用 万元,承担约定付款方式及义务。

7.投资或融资成功后管理费的支付方式:甲方须在第一笔资金到帐当天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管理服务费用,如有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之规定。

二、 乙方义务:

1.乙方快速搭建本次融资平台,成立专项投资和融资小组,指派小组负责人,全程负责该项目的实施进展工作,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管理目标、整体资金引进和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根据甲方及其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资料整理、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权威性、规范化的投资、引资方案。

3.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投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组织项目投资商或金融机构到甲方现场考察。

5.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对接项目投资商和金融机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式确定。

6.负责与项目投资商和金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方权益。

7.当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新的融资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

8.协议签订生效后6个月内第一期资金乙方为本项目投资5000万人民币,六个月至12个月为甲方投资2亿元人民币,第二年起为甲方做E版上市,第三年为甲方做主板上市。

三、双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得向乙方和有关机构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或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行为而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由甲方自己承担。

2.甲方全力配合乙方(投资方)成立项目新公司,对公司进行董事会重组、股权重组、股权质押手续、完善公司整体机制。

3.甲方全力配合乙方起草投资合作方案,如;乙方在项目公司的管理权、人事权、财务权、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事项。

3.甲方应全力支持、配合乙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起草投资进入和乙方退出机制文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融资顾问服务费用。

5.乙方在项目投资或融资过程中书面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甲方应在两(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6.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精神,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全额投资和管理。

7.乙方在项目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以及退出机制方面为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顾问服务工作。

四、乙方管理费用:

1.乙方首次管理费用按______________元(含新项目公司成立、平台搭建、策划启动、专家聘请、拟定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计算,由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2日内先支付四十万元人民币,30后再支付余款30万元人民币。

2.乙方为本项目投资或融资成功,甲方保证按投资或融资的实际资金到帐额的一定比例在资金到帐当日支付乙方管理费(乙方为本该项目的投资人及管理人)。

五、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初步合作为6个月,从甲方提供资料齐全后起开始计算。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2.乙方在6个月内为本项目投资发生变化,没有按合同中注明的资金进行投资和服务,乙方将退还甲方首次投资服务管理费。

八、其它;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3.本协议书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篇11: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

7.招标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代建人:____________使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借贷融资

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使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篇13: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_合同范本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