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用29篇】 购房合同(精选六篇)
发布于2024-07-02 05:19,全文约 4945 字
篇1: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 (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一个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一个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 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2) 商铺座落在 砖混 ;
(3) 商铺产权面积 平方米。
(4) 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 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 ,租期截止为 ,租金为 ,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乙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以乙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乙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
甲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商铺的产权证交由甲方处理,并到拆迁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上述行为后 日内付清余款 元
第三条 乙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不再享有商铺的增值收益。若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其补偿安置及增值收益为甲方所有。
第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原告:天津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负责人: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邮编
负责人: 电话: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总房款的10%/年(按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下称“yyyyyyyyyy置业”)签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楼底商四套,合同编号分别为(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由被告zzzzzzzzz公司为被告yyyyyyyyyy置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x月x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总房款x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业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yyyyyyyyyy置业的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被告yyyyyyyyyy置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权益,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款专用收据》、《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3: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出卖人: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20_年3月18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百万庄商品房第三幢六号房出售给买受人,现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变更。
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第三款变更为:“买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房款为694915.15元,买受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支付房款 元,在三年内付清全部房款”。
三、如买受人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房款,仍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约定:以原出卖人及买受人20_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买卖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20_年 8月24日
篇4: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 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篇5:商品房房屋买卖正规合同协议书
卖方(以下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为房屋)坐落于 ,乙方所选定房之坐标: 单元 号门面,其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买卖后,乙方对该房屋的公共部位与房屋分摊土地拥有适用出让权。
第三条 价格
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 小 写 元人民币。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五条 乙方所选定房为毛坯房(无门窗、电进户、安装排水),甲方负责公共面积的建设安装。
第六条 特殊约定
1、该房屋在月 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回购协议书》自动失效。
2、该房屋由甲方出卖后,仍由甲方代管,期间如有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3、乙方如有需要有权出租或自用,租金由乙方收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情况,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形成交易后,甲方不得再买卖或抵押,否则视为违约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 万元。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必须保证水通、电通、路通,国家应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甲方每天按已付款的2%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交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
地址:
年
地址: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年月 日
篇6: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