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优秀五篇
发布于2024-07-02 14:19,全文约 4477 字
篇1:个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10、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11、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2: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年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条
今收到按照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交来人民币元。
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个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_____年 _____月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 ___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篇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得超过3个月;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篇5: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上海__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年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