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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买卖合同(汇集4篇)

发布于2024-07-02 23:11,全文约 7818 字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QGF--2024-

篇1:电冰箱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海尔电冰箱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10万人民币元的电冰箱,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如下: 标的物名称:对开门649升节能增鲜冰箱

型号: BCD-649WABV

单价:10000元

台数:10

总价:100000元

第二条 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20xx.01.01

3、交货地点;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定金 20xx0.00 元;

5、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合验。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 质保规定

2、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 3 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 5 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 5 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 5 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 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7、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3、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4、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5、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7、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电冰箱售出之日起 3 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

第七条 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 50 元/次收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篇2:电冰箱买卖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青岛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45’超宽托盘钢质冷藏箱(冷机型号:SC120D)。

2.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图纸(包括质量要求),按工厂规范执行。规范号:S-S45-05-999C

3.质保条款: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保证货物是依据合同要求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标准而提供的。

(1)冷藏箱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箱体自交付后保修一年,误操作、人为破坏、撞击及非正常作业造成的损坏将不在保修范围;

(2)油漆自交付使用后保修三年。误操作、人为破坏、撞击及非正常作业造成的损坏将不在保修范围。

(3)冷机质保一年,售后服务由冷机供应商负责。

第二条产品数量

产品的数量:42台。

第三条产品交付方法、运输方式、交付时间

1.产品的交付方法:乙方工厂交货,甲方工厂自提。如需运送至指定地点,运费另算。

2.收货单位:

3.收货地址:

4.交付时间:20xx 年6月20日前交付台,剩余台7月15日前交付,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迟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应于交货日【5】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按照本合同验收的规定予以验收。

第四条产品交付期限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产品货款支付结算

1. 产品的价格: 每台计美元 , 总价:美元

2. 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 作为定金。生产完成后30天内,或者发运前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乙方生产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人员来厂按照设计图纸技术及工厂规范要求验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总货款的10%】。如该违约金不能弥补非违约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非违约方可向法院申请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给予10天的宽限期,逾期仍不能交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高于迟延交付箱体价格的【5】‰的违约金。

3.甲方的违约责任

3.1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的日期付款给乙方,则甲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5】‰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30】日内,仍不进行验收,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风险负担

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4.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一方进入破产或清算阶段;

(2)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3)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4)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四条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扫描件也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3:电冰箱买卖合同

买方:(下称甲方)

卖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天乐园工程提供配电箱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天乐园工程所有低压配电箱

第二条 型号及单价:各种配电箱共87台,具体单价以乙方报价下浮14%为准,详见报价单。

第三条 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以上货品按国家规范生产制作,按图纸功能要求,元器件采用德力西牌,具体型号以乙方报价清单为准。

第四条 送货期限:合同签定后10日内。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预计总价款为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玖拾参元(¥82893.00),结算总价款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乘以相应单价为准。

5.2乙方按甲方要求将全部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经初验甲方支付乙方实际送货总价款的70%;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六条 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如因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其他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于20xx年10月28日于山东聊城。

买方:

签字代表:

卖方:

年月日:

篇4:电冰箱买卖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销售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物资材料事宜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明确相关事项并约束双方。

二、总价款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下的物资材料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总价款为叁拾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人民币[¥324950.00]。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玖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整元人民币[¥97485.00][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该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

3、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甲方所采购的物资材料向甲方交付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内且未对乙方所售物资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壹拾陆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元人民币[¥162475.00][总价款的50%]。

4、甲方应当在酒店开业后半年之日后的七日内将剩余货款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三、质量标准:

1、符合国家标准。

2、甲乙双方以样品作为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样品标准确认书》并封存双方所认可的样品。

四、交货: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约定办理:乙方应当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30日内将甲方所采购的物资材料运送到甲方所指定的位于广西南宁市的工程施工地点并在该地点向甲方交货,运输、卸货、卸货后搬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放臵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验收:

1、交货验收:

甲方在乙方向甲方交付甲方所采购的物资材料时应当对物资材料的包装完好性、数量进行检查,并对包装破损的物资材料有权拒绝接收,对数量不足的应当加以签注。

2、甲方使用中的验收:

[1]、甲方在使用所采购的物资材料过程中,对于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物资材料,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或乙方的执行合同联络人,乙方或乙方的执行合同联络人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当派员在接到通知之日的三日内到达甲方处与甲方人员共同核验质量问题,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视为甲方异议成立并认定乙方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甲方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日期为自甲方收货之日起算三十日,若甲方未能在收货之日起算三十日内使用完毕乙方所售货物的,则甲方质量异议的期限延长至满六十日。前述之延长并不应当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5款所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责任,但甲方照前所述的付款也并不表明乙方所售的货物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约定。

[3]、若乙方所售货物的质量需要在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方能评判的或只有在使用后方能加以辨别的,甲方有权在上述两款多规定的期限之外的时间对于乙方所售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并按照上述第1款之约定作出通知,乙方对于通知之应对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上述第1款所述相同。

六、退货、换货与补货:

1、对于确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提出的退货要求或换货要求,并在甲方提出相应的要求之日起算3日内将退货运离甲方施工现场或将更换的货物送到甲方所指定的位于广西南宁市的工程施工地点并在该地点向甲方交货,运输、卸货、卸货后搬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放臵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乙方所售货物属于在使用后需要在外观上具备一定的观赏效果或有某重其他特定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当保证库存有与乙方所售货物在品质、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完全一致的至少达到甲方在本合同下采购数量的20%的货物以备甲方在本合同下采购数量不足而需要增加采购时能够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单价、交货期限向甲方供货。

七、执行合同联络人:

1、甲方指定 ([公民身份号码: ],24小时开机有效移动电话: )作为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络人,联络人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未约定不得行使。

2、乙方指定 ([公民身份号码: ],24小时开机有效移动电话: )作为乙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络人。

八、通知:

甲、乙双方相互之间按照以下所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属有效通知:

[1]、向登记于本合同的执行合同联络人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

[2]、向登记于本合同的经办人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

[3]、向乙方登记于本合同的地址邮寄送达通知。

九、违约责任:

1、鉴于甲方工程施工工期紧工程量大,若乙方迟延交货不仅将导致甲方所采购物资材料本身的工程施工拖延,而且将导致其他配套施工的拖延,因此,乙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

2、因乙方所售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退货、换货而导致甲方工程施工拖延的,自甲方提出退货、换货通知之日起直至乙方重新向甲方交付质量合格的货物之日的期间内,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

3、因乙方未尽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备货导致甲方无法补货而造成的甲方被迫重新向第三方采购货物的,或乙方未及时给予甲方换货或退货而造成甲方被迫重新向第三方采购货物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重新采购所花费的价格高于本合同价格的价差损失。

4、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对方因应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聘请其他专家工作、调查、公证等的报酬、费用。

十、本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按照与签署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书面确认、变更的,本合同不得变更。任何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但获得书面承认、追认的除外。

2、本合同按以下约定解除:

[1]、乙方迟延交货达三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派员核验或虽镜核验确定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或换货或在三日内未予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若甲方所采购物资材料由乙方分批交货的,每批迟延交货达三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上述之合同解除以甲方所表达的解除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的通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通知方式到达乙方即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办人签名即生效。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