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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个人申请(优秀2篇)

发布于2024-07-03 04:58,全文约 2730 字

篇1:个人劳动仲裁申请协议书

申请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住址:__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  元的赔偿。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 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年 月致 年 月的加班工资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申请人应聘到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 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

年 月申请人被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 年 月 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__年6月8日被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

年 月 日经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  元”。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  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2:负责人劳动合同续订

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后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

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后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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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