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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学生处分的决定(热门七篇)

发布于2024-07-04 02:23,全文约 3161 字

篇1:学生处分决定书范文

经查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___________同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校区政教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高中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我校、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工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篇3:学生处分决定书范文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书

处理决定:我校九(4)班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20xx年12月10日

篇4:学生开除处分决定

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郭丽娟,女,人文学院20xx级应用韩语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230008。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该生曾因旷课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03号)。

郭丽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丽娟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二〇xx年十一月九日

篇5: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篇6: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王,男,汉族,x年xx月出生,x人,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年x月参加工作,x年x月起历任xx县堆沟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x年x月任堆沟港镇党委书记、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处级);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堆沟港镇党委书记、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北陈集镇党委书记;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x月任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x年x月任xx县政府副县长;x年x月xx日xx县人大会接受王辞去xx县政府副县长职务。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万元,美元x万元。

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x年xx月x日

篇7: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