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发言稿(15篇)

发布于2023-12-04 07:56,全文约 32313 字

篇1: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网

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不同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1)

时间:20xx年2月8日

地点:上尧街道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满昭

记录人:上尧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谢平泽

参加人员:街道办全体干部;各村(社区)安全生产主

管分管领导;各村所有生产队队长、副队长

会议议题:近期燃气安全管理,预防一氧化碳中毒

会议内容:

1、上尧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谢平泽副主任传达2月7日晚城区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并通报2月7日晚上尧村11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今年以来,全南宁市煤气中毒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其中西乡塘区死亡6人(事故4起)。事故主要发生在城中村出租屋。2月7日晚,我办上尧村11队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人的事故,城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连夜召集城区领导班子和各街道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开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事故的处理,并就加强燃气安全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做到“三到户”,即“温馨提示要到户,宣传资料要到户,承诺书要到户”。

2、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满昭发表重要讲话,街道办下一步的工作要做好宣传工作,张贴宣传资料,发放到各村(居)民户,各村(社区)干部要全力做好此项工作,今晚之前要确保发放到位。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尽职尽责。

(2)广泛宣传,工作到位。

(3)检查到位。包括仓储物流、企业、宾馆、出租屋等都必须进行检查。

3、上尧街道党工委书记蒙彦做总结性讲话

上尧村2月7日晚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2名死者均为21岁左右的年轻人,所以燃气安全宣传要注重年轻人和老年人群体。要求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各村、社区会后要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会议,除干部外,要求各楼栋长、生产队长也要参加。

(2)宣传单要张贴到各出租屋,下午各村要召开户主动员会。

(3)明天(2月8日)上午城区将对我办进行督查,所以各村、社区一定要宣传到位。

(4)措施到位。各村、社区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各出租屋时,一定要求屋主进行签收。同时,屋主也要和租户签收。

(5)各出租屋主一定要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套工作,如抽风扇、抽风机等。

(6)对查处的隐患,要做好整改工作。

(7)做好出租屋的登记工作。

上尧街道办事处

20xx年2月8日

某街道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会议纪要(2)

20xx年11月5日上午,坚木克尔街道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由街道办主任杨继荣主持,具体安排年末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对在前期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现将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由马主任传达全市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议精神,并重点强调了杨保祥副市长在分析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简要回顾街道三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安排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1、将重点工作放在对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上,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对生产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或施工单位积极上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或勒令停工。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大力倡导安全生产环境氛围。进入11月份,气候干躁,火灾隐患增多,要把防火工作提到重要议程上来,有马主任负责组织,联系,邀请市消防大队对街道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演练,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全面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

4、社区安检站要发挥作用,督促各单位、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应急救援投入,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5、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工宣传,保证工程质量。

四、会议强调:接近年尾,各居委会要加强交通、消防的宣传,认真汲取其他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教训,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领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需要整改的限期整改,需要停工的勒令停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会议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求,查漏补缺,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档案,以迎接州、市安全生产考核。

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有:杨继荣、马晓虹、娘毛吉、拉毛吉、徐永平、张金菊、何雨顺、赵英香。

二0XX年十月二十八日

篇2:安全生产大检查报告_工作汇报_网

安全生产大检查报告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交[]33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节日期间到各车站、码头、横水渡等进行安全检查。经过此次检查,在节前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基本得到落实,简单汇报如下:

一、水路运输有限公司在节前检查时发现有部分船舶没有配备灭火器、救生设备,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此次检查船上设备已配备齐全,情况得到落实。

二、升平水路运输有限公司在节前检查时发现大部分游船上没有配备黄沙箱,灭火器失效和救生设备残缺不全,经整改后已配备黄沙箱和更新了灭火器。

三、车站方面,在节前检查发现三品检查站形同虚设,有多个门口可以进出上车区,乘客不需要经过三品检查站即可上车,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此次检查发现,进出上车区的门只有一个打开,进入上车区的乘客必须从三品检查站的门口进入,三品检查情况得到落实。

四、此次国庆期间到各个渡口进行检查,发现节前灭火器失效和救生设备放置不规范的渡船都已作出整改,都已符合安全要求。9235.shtml

篇3: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7月11日上午,副省长、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刘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防汛减灾工作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安委会副主任蔡竞,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核工业地质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近期强降雨袭击我省盆地西部大部地区,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气象预报,强降雨天气过程还将持续。汛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极易因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防汛减灾作为“生命工程”来抓,把做好抢险救灾、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把防灾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操作层面,全力以赴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及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切实加强矿山企业的防洪和防治水工作。重点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和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对危库、险库、病库要强化治理,采取除险加固或泄载等措施,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强化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汛期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和临水临崖路段的巡查,及时清除坍塌、路基塌方、水淹、泥石流等危及车辆通行安全的各类隐患。加强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暴雨天气、能见度过低、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及时采取限速限行措施。渡口、渡船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三、狠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安全管理。对临近山坡、河流,地处防洪区、低洼区的库房,对剧毒物品和遇水、遇湿、高温容易起化学反应的化学物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洪、防潮、降温措施。对目前洪涝灾区的化工、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户排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严格建筑施工、渔业船舶、铁路、市政工程等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密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持续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沟通,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落实专人加强对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制定及时有效的预警预防措施。坚持实施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对受到山体滑坡、洪水和泥石流威胁的施工工(营)地等各类建设工地和相关设施以及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一旦发生险情,要果断采取避险措施,及时组织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五、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省政府安办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抓紧组织安排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加大对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其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重点对矿山、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塘坝、电网、尾矿库、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治和除险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保障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及时畅通信息,省政府安办要加强各类信息的及时汇总沟通和工作协调督促。要强化应急保障,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通讯、电力部门要扎实做好通讯、电力保障工作,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救护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出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孙建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李曙光,交通运输厅黄英权,省国资委王亚光,省通信管理局王刚,省国防科工办罗长森,省核工业地质局任胜,国家电网四川公司李华,省政府应急办骆西宁等。

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5: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一、会议指出:

2019年,在全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我镇安全生产总体保持平稳态势,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年1—3月,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特别是相关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个别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等,会议通报了4月10日晚,宝发综合加工厂发生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务必重视,加强督促,狠抓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会议强调:

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务必提高认识,增强责任;要经常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狠抓督促整改,消除隐患;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实扎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创建安全稳定和谐大洛。

三、会议要求:

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责任范围的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抓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1、强化宣传培训。

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特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安全是最大的效益”意识;各村要配合公安派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整治活动。

2、强化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在思想上

重视安全生产,在行动上自觉抓好安全生产,

。参照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年初我镇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与各村委会、相关部门、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做了明确责任、责任到人、严格管理,真正使责任落到实处。

3、要持续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⑴要从政府、企业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坚决杜绝新的隐患产生,企业要全面排查隐患,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保障安全生产,政府强化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定期督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健全和完善季度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相关部门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三个要求:一是隐患排查认真仔细,不留盲区和死角;二是隐患整治工作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三是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的分级管理机制,巩固隐患治理成果。

⑵加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发生事故“四不放过”(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⑶突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非煤矿山安全、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等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呈现二个特点:一是“五一”就要来临,二是春夏季节多雨进入汛期容易出现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这些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下阶段要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①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消除安全整治坚决关闭取缔“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坚决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聚集场所。②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④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监控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重视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保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

4、强化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从本季度起,各村、相关监管责任单位应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向镇安办简要报告本单位本季度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及责任范围内的安全

篇6: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20xx年3月21日上午,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会议室召开20xx年第一季度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会议由分管领导陈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一是由建工科科长传达了各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二是由市质监站站长、安全站站长分析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20xx年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目标;三是由陈部署第一季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纪要如下:

一、会议传达2月18日马凯副、王勇国务委员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项目基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政文〔20xx〕x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建筑企业切实抓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市级项目基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市级项目基地安全生产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入驻企业职责进行明确。

会议根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打好建筑工程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x建建〔20xx〕x号)文件,对各建筑企业提出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会议通报了20xx年度xx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结合我市实际,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会议认为,20xx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通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建设工程主体行为综合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施工现场重点危险源排查等主要工作,扎实履行工作职责。会议还分析了建筑施工安全仍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两站间日常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更好的合力;二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建筑安全监管力度;三是全面加强住建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四是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建立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劳务市场管理;五是全力抓好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从20xx年4月1日起,建设、施工单位发包建筑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必须与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专业化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承运合同,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全市渣土车管理目录库”之外的运输企业。

会上进一步深化学习关于安全生产20xx年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计划。

三、会议部署部署第一季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求各建筑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并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渣土车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篇7:安监所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安监所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县安委会: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定祥和,按照县安委会《关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生字〔2012〕24号)文件精神,由乡党委、政府牵头,乡安监所具体实施,从2012年12月28日—2012年2月20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督查的总体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乡党政联席会研究,迅速召开了会议、印发文件,全面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武装部长、副乡长、副乡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并专门组织抽调乡精干力量组成专门队伍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在整个检查期间,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亲历亲为,深入企业现场,深入矿山井下视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乡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露天采石场、地下开采矿井以及尾矿库落实安全措施情况,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坚持一律关停。二是强化公共集聚场所的安全检查。针对市场、饭店、网吧、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特别是锡矿大礼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三是强化对危化物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乡安监所与派出所联合执法,元旦、春节期间突击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的监控,责令其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四是强化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重点整顿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校园周边“三无”食品情况,防止食品中毒事故。加强对幼儿园接送车辆超在现象的监控,及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五是强化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乡领导小组按林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劲爆,加强防范,严管重罚,杜绝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对重点林区、各生产作业点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三)加强值班,及时报告

在元旦、春节期间,乡安委会严格落实领导代办值班制度,落实具体值班人员,明确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同时要求全乡所有干部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二、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出口离主干道距离过近,班车停靠旁边占用主干道,影响学校师生安全。二是部分车辆存在超速现象。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货车主有超速现象,对群众出行安全造成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突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制定出相应工作目标和措施,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8: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时间:x年xx月xx日时分

地点:机关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

参会人员:矿领导、矿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施工队第一责任者、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驻矿单位第一责任者。

会议议程:

1.传达公司xx月份安全办公会会议精神。

2.传达董事长在公司xx月份安办会上的讲话。

3.简要传达xx月份安全工作总结及xx月份安全工作计划。

4.各生产单位发言:xx月份重点工作汇报及“三违”自查通报。

5.各职能部门就分管的专业提出相应要求。

6.矿领导对x年x月份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纪要如下:

一、继续做好“找、抓、促”活动,再掀活动新高潮四月,我矿将继续开展“找差距活动”,每个员工要积极改变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自已更高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永争第一的思想。同时,在“找、抓、促”活动过程中,我们要抓好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的整改,问题的整改要做到严要求、高标准、精验收,努力实现“找、抓、促”活动实施方案制定的争“十五个第一”的目标。

为保证矿“找、抓、促”的活动效果,矿将施工队伍的“找、抓、促”活动也纳入统一管理。同时,施工队伍内部也要开展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工作,努力实现施工队伍标准化工作、本安体系建设工作的提升。

二、提升本安体系建设

各单位努力做好一季度公司对我矿本安体系建设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形成正真的本安体系,实现风险预控安全管控模式现场应用,杜绝“两张皮”现象。xx月,各单位本安体系建设主要工作安排:

1、下周,各单位领导认真学习本安知识,做好员工的本安知识的培训工作,学习形式可自学或集中学习。本安办、经营办做好各单位的考试工作。

2、各单位明确本单位专职本安管理人员,并于xx月xx日报本安办。

3、标准化的整治工作。我矿当前标准化工作涉及到当前安全生产的问题,各单位要立刻对标准化问题进行整改,速度要快、效果要好。在标准化整治期间,矿长要带领矿各单位人员到标杆矿井(小红沟煤矿)进行参观学习,各单位参观学习后制定标准化整治实施方案,并在“找、抓、促”活动期间严格实施,努力实现矿井动态达标。

三、高度重视危险源辨识工作

全矿全面自上而下对风险进行辨识工作,修改完善碱沟煤矿风险管理手册。此项工作为、xx月的重中之重,xx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对照本安标准完善体系文件的审查、审核,本安办再做危险源辨识卡,并对每个员工进行危险源辨识抽查。

四、抓好积分制考核

各单位抓好积分制考核制度的完善工作,做好班组长的考核,严格班组长交接班工作的落实。经营办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管理

1、公司将于近期开展作业规程评比活动,为提升作业规程编制水平,规范作业规程编写,矿各生产区队做好规程的编制工作,生产办组织好作业规程的审批、修订等工作。

2、综采一队、综采二队要全面严格工作面超前预爆破工艺的监督,特别是对打眼、装药、封孔、起爆环节的重点监控,区队现场负责人要实事求是的填写超前预爆破管理牌板,保证施工人员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艺施工。

3、综采一队监督好安顺达运乳胶基质输过程中对巷口段皮带的恢复工作。

4、综采二队强化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同时加强工作面电瓶车的使用管理。

5、施工队伍要加强员工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标准的培训工作,本安办下周对其进行考试。同时,本安办将施工队伍“人员不安全行为,即三违”月考核指标(每队、每月自查“三违”不少于(含)5人次)纳入矿统一管理。

6、矿职能部门要提升对施工队伍的监管与服务意识,积极协助各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完成矿下达的工作。

7、矿职能部门指导施工队伍做好员工危险源辨识工作。

8、掘一队加快东三+518b2巷的维修工作进度,为综采二队人员进入b2巷施工泄水眼提供条件。

六、强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在“找、抓、促”活动期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矿井运输、提升系统标准化管理工作,严格系统运行的日常管理。

1、各单位做好在用设备操作标准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要求员工做到了解设备性能、规范操作、维护工艺。

2、生产单位使用好设备精密点检系统,加强岗位人员的责任心,杜绝设备带病作业。职能部门加强设备精密点检系统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生产单位并协助解决。

3、新设备运行前,设备办、经营办、使用单位要做好员工岗前操作的培训工作。

4、各单位规范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确保各项保护灵敏可靠,设备办做好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工作。

5、矿井运输集控系统主要设备目前已安装完毕,综一队、综二队、机运队、洗选厂认真总结集控系统的使用经验。矿带班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设备巡检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各职能部门加大斜坡道的安全检查。经营办做好信号把钩工的再培训工作,机运队协调好东一+556~+518轨道下山、东三+556~+495轨道下山提升系统的信号把钩工及绞车工配备。针对目前东三+556~+518轨道下山提升工作量大的情况,机运队要重点协调。

7、设备办、机运队对主井皮带、暗斜井皮带存在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编制整改措施,严格落实,确保主井皮带更换前的安全运行。设备办负责~xx月主井皮带更换工作计划的编制、完善、前期准备工作的跟踪落实工作及皮带运输机灾害的应急演练工作。

8、设备办、机运队加强平巷人行车运行的安全管理。

七、构建矿井政治本安

各单位认真学习政治本安知识,特别是概念部分、体系部分、目标部分,我们要从“十个方面”找差距,要坚持科学性、系统性、效用性相统一和预防、管控、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将体系建设工作融入到中心工作、整体工作和业务工作中。

八、具体工作安排

1、各单位认真对乌海平沟矿的皮带机事故进行学习,每人撰写学习感想。本安办抽查各单位学习情况。

2、各单位井下、地面皮带运行时不得安排清扫皮带工作,皮带运行时,对附近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警示。

3、各单位使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的标志标识牌要规范填写。

4、各单位井下的各种记录必须认真填写,做好设备的日常卫生清理工作。

5、各单位井下管线和电缆严格按照“十个一”的要求进行管理。

6、机运队做好+556b8巷的轨道的维护、维修工作。

7、综采一队、综采二队、机运队、洗选厂做好皮带除杂工作。

8、设备办本月要积极与公司联系,开展对矿井各关键设备的性能测试工作。

9、设备办保证地面新空压机在xx月xx日前能投入正常使用。

10、设备办下周三组织矿井供电系统的隐患排查,并将各单位隐患汇总报本安办。

本质安全管理办整理

x年xx月xx日

篇9:社区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_策划书范文_网

社区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

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PQ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社区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社区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一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两项规定》、八条断然措施、《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邵市办发〔20xx〕1 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制、强化执行力、强化工作落实, 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成立谷洲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顾 问:蒋

组 长:吴

常务副组长:黎

副组长:

成 员:镇属各部门负责人、各驻村干部、各村安全专干

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及相关工作职责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王剑锋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查隐患、抓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

(2)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为主要内容,经常性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着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着力推动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

(5)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活动为抓手,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督查和管理,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

1、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警体系。对隐患严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预警,督促相关企业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强化执法监督,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分类监察、计划监察,正确处理好点和面、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努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重点。对 “五·一”、“十·一”黄金周、“元旦”、“春节”以及高温、汛期、冬季等重点特殊时段要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4)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1、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备案制和台帐制,对在各类检查和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危险源,要登记台帐备案,隐患不消除,台帐不消号。

2、把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督促隐患整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凡是消极对待或顶着不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5)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从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的能力。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和工作动态,不能瞒报、拖延不报。

3、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档案,做到一文一档,一案一档,以促进安全生产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制度。按照《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邵市办发〔20xx〕1号)的要求: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次以上,镇党政班子副职每月带队检查至少1次(对各自的分管工作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四不两直”,即每次检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多种方式明察暗访。

2、每次检查做到“四有”,有记录、有交办、有督办、有文书。

(二)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不得走过场,搞形式。对因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及时召开部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各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属各部门负责人,由安监站牵头,每月底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

(四)资料归档呈报要及时。各分管领域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在每个月底前将该月的安全检查记录、文书等有关资料报镇安监站汇总归档。需要上报的安全生产材料由安监站准时上报。

社区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二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总体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全民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一岗双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6月30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组,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郑巧汀任组长,治安副主任陈海榕任副组长,社区全体干部、平安中心户长为成员。

五、活动内容

1.悬挂相应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大力营造安全氛围。

2.组织人员参加6月13日全区在万霞广场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社区深入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查找和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拟定6月14日—20日,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5.积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赛”等相关活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高度重视,要成立组织、制定计划,认真安排部署,做好协调工作。

2、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工地、进小区、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努力营造“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氛围。

3、信息反馈,及时上报。及时总结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情况,并于6月23日前将情况报街道安监站。

篇10: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20xx年x月x日,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了本期的安全办公会议。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机关科室、采掘区队、辅助区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出了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公司总经理结合当前安全工作整体情况,就如何抓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强调和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上周安全工作整体情况 (20xx年第40期)

上周杜绝了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安全生产。

二、本周安全工作重点

(一)一通三防及瓦斯防治

1、综掘工区要严格落实10705运顺掘进期间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瓦斯治理方面要超前组织、科学实施,通防科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通防科牵头做好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检查和指导工作,认真对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3、掘进一区要认真做好30702切联与30704切眼联巷贯通

各项安全管理,严格按贯通措施组织施工,安监科做好监督。

4、通防工区加强日常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对局部通风机管理牌版填写数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防科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5、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对所分管范围进行防尘,加强防尘设施维护管理,确保防尘设施完好可靠。

6、通防科要做好瓦斯超限“一超限一分析一处理”,做好台账并及时给予通报。加强35207运顺下段恢复施工期间35307底抽巷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超前做好35207回顺开口施工一通三防工作管理。

7、加强对全矿各地点密闭的管理,密闭反水池漏风现象进行分析处理,通防科本周牵头进行检查。

8、通防工区、运转工区加强日常局部通风机切换管理和抽放泵维护管理,对因管理不到位的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二)顶板管理

1、采煤二区、采煤一区要加强10703、10105工作面末采期间的顶板管理。采煤二区做好沿空留巷砌墙管理,确保砌墙质量,同时做好支架的维护管理确保支架初撑力,对支架窜漏液及时进行检修。

2、采煤一区、综掘工区要加强末采期间防片帮、防人滑倒、锚杆机施工时防倒措施和上网时必须确认停电拉离合器后再操作等工作,技术科、安监科加强监督管理。

3、采煤二区加强10703工作面过抽放硐室期间的顶板安全管理。

4、各单位要做好前探梁的使用管理,确保前探梁、背板、木楔使用数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技术科、安监科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5、各掘进单位要加强做好分管范围顶板支护管理,对支护失效的锚杆锚索及时进行补打。掘进二区做好15301回顺过断层期间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6、技术科牵头对三采区总回风巷顶板观测,及时采取措施对顶板冒落和片帮处进行组织修复。

(三)辅助运输

1、各单位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三机”固定维护管理,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严禁采用任何设施对皮带进行抗跑偏或使用不正规的清扫器,对皮带底下浮煤矸及时进行清理,杜绝浮煤矸磨皮带或托辊不转现象。机电科做好相关监督与帮扶工作。

2、各单位加强职工思想教育,规范职工提升运输期间操作管理,加强对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管理,提升期间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正确使用正规销子,严禁超挂车辆等现象发生,技术科、安监科加大对现场监督管理。

3、各单位要按公司要求在停车地段配置正规掩车装置,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完好可靠。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做好监督。

4、掘进二区加强15301回顺安装皮带期间的组织工作,对安装期间“装、运、卸、安”工作必须落实到位,严格使用支护锚杆作为起吊大件。安监科、技术科做好监督。

(四)机电管理

1、相关单位五小电器各类标志牌必须填写清晰准确,各类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挂牌管理,机电科加大考核力度。

2、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分管范围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杜绝失爆现象。

3、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分管范围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严禁甩掉任何保护运行,

(五)放炮管理

1、各掘进单位要严格遵守放炮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远距离放炮、撤人警戒、请示汇报、装药封泥等相关规定要求,放炮前必须对水沟、溜子、皮带等过风门孔使用好防逆流挡板及沙袋堵塞,安监科做好现场监督管理。

2、各掘进单位要认真做好爆破的管理规则,严格执行好爆破材料的领、用、退制度。通防科、安监科、供应科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六)其他

1、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业务技能水平,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职工岗位应知应会、必知必会操作培训工作。

2、各掘进单位技术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巷道成形等符合标准规定。

3、通防科认真做好瓦斯检查工岗位应知应会、必知必会操作培训工作,认真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安监科做好配合。

4、各相关单位加强值班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现场跟班领导、班组长、验收员做好一班三汇报工作。

5、采煤一区进入35301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所有人员对作业规程贯彻、签字、考试进行学习,技术科、安监科做好监督。

6、煤巷电缆吊挂在顶板上其铁丝长度不得小于100mm,对于开门、过地质构造带处必须拉钢丝绳进行吊挂,喷浆巷道必须施工吊挂眼继续吊挂,企管科、技术科做好监督。

7、瓦斯防治工区加强对30704运回顺打钻期间煤泥水的管理,做好文明施工形象。

8、为认真吸取X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根据集团公司及能化公司安排,公司决定分专业分类别开展安全整治,明确整治时间、整治内容、责任分工和整治要求,为确保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请各专业分管领导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分管工作。

篇11:社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_策划书范文_网

社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PQ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社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社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1)

按照区委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注重实效,深入宣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文化条件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1、活动时间:6月3日、

2、活动地点:社区活动室

3、活动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三、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居民区楼道内堆放物不合理摆放的处理,查隐患、查事故、查整改。

2、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社区建立组织机构,精心部署。

2、营造氛围。充分发挥社区宣传作用,加强正面引导。

3、增强实效。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增强活动实效。

社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2)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做好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按照鼓东街道的具体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 紧围绕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总体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 全民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一岗双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 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6月30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组,由社区党、居委会主任郑巧汀任组长,治安副主任陈海榕任副组长,社区全体干部、平安中心户长为成员。

五、活动内容

1.悬挂相应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大力营造安全氛围。

2.组织人员参加6月13日全区在万霞广场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社区深入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查找和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拟定6月14日20日,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5.积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赛”等相关活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高度重视,要成立组织、制定计划,认真安排部署,做好协调工作。

2、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工地、进小区、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努力营造“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氛围。

3、信息反馈,及时上报。及时总结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情况,并于6月23日前将情况报街道安监站。

篇12:水利系统地方电力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汇报_工作汇报_网

水利系统地方电力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汇报

根据《四川省地方电力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地方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地电发〔〕22号)文件精神,以及近期各级部门下发的系列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地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排布置了全市水利系统地方电力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级水务部门高度重视地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地方电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监管,做到了常抓不懈。市水务局成立了以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个汛前安全生产检查组,分别对三区四县的汛前安全生产开展全面检查。以《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电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泸市水函〔〕54号)向各县区下发,明确了检查目标、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各县区水务局也高度重视此次汛前的检查工作,建立了相应的组织、落实了人员,制定了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根据文件精神,此次检查工作重点突出。重点督查在建和已建水电站大坝和农村水电站的汛前安全。在这次对县区的督查过程中,重点是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对于在建电站,重点对工程防汛预案及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施工围堰、高边坡、基坑、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栏、临时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这次以企业自查为主,县水务局全面检查,市级水务局抽查、督查方式的检查,很好地督促了各水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大部分企业都已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专(兼)职安全人员,做到了有机构、有制度,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修编了防汛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积极组织对生产人员及村电工进行了年度安规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制定落实较好。通过检查,泸县查出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180余处,向18家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当面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定期复查。合江县查出部分地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安全警示标志较少,防护措施不完善,未进行防洪度汛应急演练,“两标三制”执行不规范等情况,均在检查中得到及时整改。叙永县通过检查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处,发出整改通知书16份,并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后上报复查。古蔺县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小水电企业、在建工程、供电所共排除一般隐患100余处,重大不安全隐患2处,限期整改重大隐患1处。综合全市地方电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地方电网安全隐患严重。由于体制原因地方电力多年未得到农网改造资金,农村电网长期超负荷带病运行,地方电网安全隐患十分严重。低压网络产权及安全责任不明确,更加剧了安全隐患。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3: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交通厅文件、会议精神,按照市局泰交安[]21号文要求,结合本市交通系统实际情况,自XX年7月23日至7月31日,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7月21日泰州会议以后,我局于7月23日下午召开了系统安全专题会议,会上就如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专题布置。并以泰交发[]91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奥运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此次检查(督查)采取了个人、班组、企业自查、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月23日-7月29日,各单位采取一人一表、一组一表、一企一表的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7月23日-7月26日,各有关科处(站)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就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了专项督查。7月29日-7月31日,市局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综合督查组,分别对系统各单位如何围绕奥运安全开展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通过这次督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隐患42起,已整改39起,正在整改的2起。特别是泰交安[]20号文通报的明查暗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关单位都已落实了整改方案并已逐步整改到位。汽运总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的无危险品检查仪这一隐患也已整改到位。投入四十多万元购置了危险品检查仪,8月8日前能投入使用。确保了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有效进行。古马干河南鑫肖季桥水上交通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通过挂牌督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已将建桥计划调整提前。目前正在整改之中,新桥面及桥桩已浇注,危险老桥正在拆除。隐患整改到位在即。目前,警示标志、助航标志齐全,监管责任到位,也得到了省厅督查组的认可。

总之,这次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有力推动了“平安交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基础巩固年”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全面排查了安全隐患,加强了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好“安全基础巩固年”等三项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扎实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篇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5:第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第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按照安顺市建设局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紫云自治县建设局于5月5日-5月7日、6月5日组织人员对全县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两次大检查。5月5日-5月7日配合教育部门对在建的7个教育工程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4个;6月5日对县城周边的5个在建工程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3个。从检查情况显示,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有了进一步加强,多数工程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比较重视,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安全隐患基本得到消除。通过检查,同时也发现少数工程项目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对这些问题我们已采取措施正在进行整改。下面就这次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从这次检查,我们发现全县在建工程项目的大多数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有了进一步重视,先后建立健全了各项责任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及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等,这些制度建立后,多数施工企业都能认真抓好落实,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的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再抓落实。由于通过制度落实抓安全生产,使不少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消除,确保了安全施工无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得到了安全保障。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置情况

在建工地多数都设置了大门,也设有小门,门头有企业标志、两侧有安全标语、在进门处悬挂安全标示牌;2、临时性设置:施工场内设有值班室,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办公室;3、围档:有些工地实行了全封闭围档作业,围档不低于1.8米,临街面还书写了宣传标语;4、施工用电:多数工地都对用电进行规范设置,线路基本整齐,乱搭乱挂现象有所减少;5、临边防护:通过第一季度的检查,多数建筑物的临边都设有防护栏杆和踢脚板;7、材料堆放:材料能分类堆放,摆放基本整齐;8、监理履责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从这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在安全生产上虽然比过去有进步,但对照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与要求相比仍相差一定的距离,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措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有个根本好转。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意识仍较淡薄。特别是少数建筑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表现在对安全设施投入上打折口,采取能省则省,能少则少,能变能变的手法应对安全生产经费上的投入,对安全生产仍抱有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

2、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少数建筑企业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检查无定期,且次数少,发现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

3、安全设置不规范。表现在有的工地不围档作业,更谈不上设置大小门,在施工用电上,少数工地的电线乱搭乱挂,有的甚至摆在地上,非常零乱,对临边防护也未按规定进行设置;少数工地的材料也未分类堆放。

鉴于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引以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尽最大努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对各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安全上存在的隐患用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由建设局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对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必要的处罚,接受处罚后仍须整改到位。

2、强化安全监管。每月定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将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3、加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地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