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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基层调研报告(精品三篇)

发布于2024-07-06 01:00,全文约 11420 字

篇1:略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坚持党的领导_调研报告_网

略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其基本内涵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而依法治国方略由提出到确立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应该说,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近年来,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贯彻邓小平理论,十分重视和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李鹏同志1994年给《中国法学》杂志的题辞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是代表新一代中央领导的庄严承诺,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初提出。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XX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以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xx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政府公务员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由此可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体环节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则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角度来看,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关键是实行依法行政。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共产党是法定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之后对党当时的现状的思考与总结中。邓小平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今天,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抉择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倡导法制文明,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制建设基本目标正确     客观地讲,我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

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是立法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也是法治的对象。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状态,还要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才有最大权威性。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在依法行政中坚持党的领导,重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我国当前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集中在党对干部任命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垄断,以及党对权力监督不力所带来的权力~和党对用人、决策中失误问题的处理不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现行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关系到“以党统政”与“依法治国”的政治秩序与治国方略的实际绩效与历史命运。笔者以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防止~的滋生,改变高度集权的现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确对待党政关系     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党政关系体现在两部分:一是党与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前者从政治层面上讲,指的是与政协中的各个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或组织的关系;后者从国家组织层面上讲指的是党与政权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权力结构模式,政府是从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是权力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关系。因此,党如何正确处理同人大的关系才是中国党政关系首要问题。党与人大的位置摆正了,党同政府的关系就自然易于处理了。显然,近年来,来自中央到地方的实践都有迹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党委及政府之下,进人大工作被认为是领导干部的退居二线。人大更是被中外学者形象地称之为“橡皮图章”,这就是党委和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人大权力逐渐缩小的必然结果。     (二)制约权力滥用     理清了党政关系,我们就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制约权力滥用。制约权力滥用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既要立足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教育为一体的建设,这样方能取得成效。一要改革当前人大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参政议政的活动场所。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民主程序,扩大民主范围,提高公众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来制约个~力,为扩张人大权力,限制党委越权办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二要着力调整权力配置,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合理分解,明确界定。具体包括:明确权力内容,明确权力运作规则,明确用权规则。真正实现权力运行法规化、程序化与权责一体化,保证权力行为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另外,按照政府体制改革步骤与方式推行政府权力下放,精简机构,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权力,防止权力“越位”等,要在全党范围内,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出现。三要努力培养,精心选拔,创造出适应并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政治领导层。同时,对在职的党员干部还要大力加强其权力观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特别是宪法观教育,通过提高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形成作为一个具体行政活动执行者的从政道德观念来抵制私欲的膨胀,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权力监督     监督权力的实施是另一个至观重要的问题,针对当前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努力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当前促进我国法制监督体制构成的主要目标。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公示制,听证制,承诺制,质询制,问责制,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权力运作全过程,疏通人民群众向权力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维护公共权力,从外部有效抑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保证领导干部行使和运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监督氛围。党内各项事业都应在党内公开,都要经过党内讨论,民主评议。对党员中权力的持有者,执行者,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多层次多角度评议,确立其升、降、惩、罚.奖等。通过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机制上,要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职能,扩大纪检权限,减少纪检过程中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等。充分发挥党内纪检监督谨戒性作用。对严重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以铁的纪纪律和法律告诫当权者依法行使职责。     五、司法工作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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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的工作_调研报告_网

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的工作

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是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的内在要求,是巩固党的基层组织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迫切要求。因此,党组织在抓好基层党建的同时,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领导,坚持党、团建的配套联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的要求,促进团的各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推进“党建带团建”工作。 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全面发展的行动指南。共青团的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共青团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共青团始终以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 新形势下抓好党建带团建,最重要的就是在团的建设中贯彻落实要求,始终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紧跟党走在时代的前列,更好地肩负起团结带领青年的重任,使青年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更好的发挥;要源源不断地为党输送新鲜血液,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增强党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二、以党建带团建的内涵和运行方式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的工作 党建带团建,根本在“建”,关键在“带”。根本在“建”,就是党、团组织都要首先把自身建设抓好。关键在“带”,就是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通过“三带一优化”即带思想建设、带组织建设、带工作发展、优化工作条件,指导和帮助团组织搞好团的建设,发挥团组织的应有作用。 1、带思想建设,指导团组织的政治建设方向。 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使其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织应与团组织共同利用思想教育阵地,联合开展活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应给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做一次形势报告。学习党内文件、上党课,应吸收优秀团员参加。28周岁以下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和35周岁以下青年党员应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35周岁以下青年党员评选先进,应征求团组织的意见。 团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团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学科学、用科学,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抵御各种歪风邪气的能力。要引导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遵守让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素质。要及时了解掌握青年的思想动态,为党组织指导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依据。 2、带组织建设,巩固和健全团的基层组织。 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同级团的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凡是建有党组织、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单位,党组织负有建立团的组织的责任;未建立党组织,但具备建团条件的,其上级党团组织负有建立团的组织的责任。同时,开展创建“五有”团支部总支、团委活动,即有一个好的班子尤其是好的书记,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经过二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五有”团支部总支、团委在系统中所占比例达到85%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和团支部”。要鼓励团组织积极探索新的组织运行机制,支持团组织建立广泛联系青年的个性化社团组织,拓展工作网络。 要把实行团组织按期换届,作为加强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基层团组织换届的时间,应尽量与党组织换届时间相衔接。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3、带工作发展,发挥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党组织要给团组织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重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重视从优秀团员中培养和发展青年党员,要指导团组织围绕本单位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工作;指导共青团开展青年突击队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和青年岗位能手评比等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共青团要通过教育青年,把党的主张变为青年的自觉行动;通过服务青年,更好地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增进青年对党的感情。共青团要在生活健康、学习教育、文化娱乐、发展成长、参与贡献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广大青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党组织要支持共青团建立健全联系渠道,反映青年的要求和呼声,为党委和行政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指导共青团在广大青年中认真做好党委和行政各项重大决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引导广大青年发挥重大作用。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国家政权社会支柱作用。引导青年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强青年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青年的政治鉴别力和社会责任感。 要为团组织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执行党章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系统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以下内容的会议,其同级团委(总支、支部)党员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应列席参加:研究党的建设工作的干部人事工作除外;研究有关青年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其他群众组织工作的;研究安排年度工

作或阶段性工作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可以列席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团组织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与团的工作有关的会议,让团组织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工作。 4、优化工作条件,为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首先,党组织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团的工作,为团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切实保证团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团的专项活动,要给予必要拨款。要给基层团的活动提供场所,要帮助基层团组织建立青年活动室、读书室,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学习资料。 其次,必须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1、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每年集体研究团的工作至少1-2次,在一些影响共青团发展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上要及时给予指导。要落实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责任制,把基层团的建设纳入基层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把团建的目标任务纳入党建的目标任务,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党组织的工作,要与团组织工作同步考虑。检查考核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应把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成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团建工作的考核情况,应作为评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团组织年终考核不是先进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不能评为先进,分管领导一般也不能评为先进。 2、建立团干部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把团的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党的后备干部的重要岗位,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切实做好团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工作。要把团干部培训列入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的整体格局,要进一步拓宽团干部的选拔渠道,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干部选拔到基层团的岗位上来。要改变目前部分单位团委书记兼职过多、负担过重、团组织班子不齐的现象。团委书记要做到专职专用,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专职的,团委书记应是其主要职务,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团的工作。对因年龄原因转岗的团干部,单位党组织均要给予妥善安排,让其再图发展。要做好基层团干部的挂职、交流、轮岗工作,丰富团干部的阅历和实践经验,拓宽知识面,提高工作能力。 3、建立推优入党和推干荐才机制。 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规划,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优”,35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也要经过团组织考察推荐,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在发展团员入党时没有团组织推优档案的,视为手续不齐全,党委应不予审批。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及时反馈意见。对已经建团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上级团组织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由同级党组织指定所属的党组织联系该单位的团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要以培养、教育工作为重点,在对全体团员普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大优秀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力度,提高“推优”的质量。要继续探索推干荐才的机制,鼓励团组织广泛聚集、努力培养、积极举荐各类优秀青年人才。党组织要从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充分重视团组织的推干荐才工作。团组织要积极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青年后备干部,党委组织部门应予重视与考虑,各级党组织要有计划地做好推干工作,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潜力、能开创工作新局面的优秀团干部,要大胆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局党委组织部门和局团工委要经常检查和指导下级党团组织组织推荐工作的落实。团组织要认真审核下级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必要时可以就团员入党、后备干部问题直接向团员、青年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建议。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推荐优秀青年人才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和党组织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互协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加强党对共青团的领导,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是党、团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程。为此,各级党组织要本着“思想上重视,政治上把关,工作上支持”的原则,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逐步形成党建带团建的良好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级党团组织的活力。

篇3: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_调研报告_网

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重中之重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工作。本文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谈点肤浅认识。     一、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 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理解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具有深刻的意义。     首先是深入学习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必然要求。党的xx大确定了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指引我们国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它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就是要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方面,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理论支柱,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切领会,有利于确立民主理念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依法治理工作的推进,又有赖于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为思想武器。     其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实施、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拓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离不开国际法律、规定、原则和惯例。因此,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理论的领导干部,是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重任的。     第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规规章,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理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也相应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     第四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求领导干部善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法律素质为保障。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领导对象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一是越来越多非公经济实体出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靠行政命令已难奏效,只有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公民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生产关系的表述已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试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若不能棋高一着,何以实践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呢?    第五是改变目前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尽人意状况的现实要求。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又不能估计过高。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少数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尚待提高;有的同志缺乏基本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性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并不深厚,很难说大部分同志已掌握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的手段了。     二、领导干部应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 对公民来说,法律素质的构成是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用法途径。而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可这样表述: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通晓必要的用法途径。     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需要的法律知识。对领导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面要广,除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着重掌握上述法律部门中有关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二是更深入。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深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本理论、立法理论等内容;三是要专业。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四是要务实。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习和思考国企改革、中国入世、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课题。     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首先在于认清法的本质和作用,特别要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逐步改变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促使改革、发展、稳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再次是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方面,要善于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观察和思考,以做出正确的决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它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的意识成为领导干部的根本理念、追求和信仰之一。领导干部要树立如下法治观念:宪法和法律有极大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等等。在此基础上,把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习惯。     领导干部必须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施领导。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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